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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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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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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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3-11-10
受理日期
2023-11-08
聲請人
王綜焱
案由
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6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其他附件
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王綜焱聲請案(駁回李威志閱卷聲請)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王綜焱112083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王綜焱1120831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王綜焱1120831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補充理由聲請書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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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憲民字第169號(楊舜煌)
113年度憲民字第290號(黃義修)
113年度憲民字第483號(吳偉欽)
113年度憲民字第611號(林秋合)
113年度憲民字第65號(潘信安)
113年度憲民字第684號(張永聰)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510號(陳著匡)
113年度憲民字第900963號(李政國)
113年度憲民字第903號(吳健銘)
112年度憲審字第11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明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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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悖離是於綜合考量下方足以肯認系爭規定之目的3具有正當性否則系爭規範縱延長了各該個案監禁之時間以防衛社會但可能因忽略監所之矯治功能致使45其出監後之再犯風險無法合理降低6二經查曾有碩士論文以訪談宜蘭監獄内適用系爭規定俗7稱三振法案之受刑人作為研究方法探討三振法案對8囚情之影響詳如下述請參葉東磬三振法案對囚情影9響之研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海洋法10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12年7月第6364頁及第70頁111研究發現系爭規定自始排除其等申請假釋的一切機會12致使受刑人失去對教育和改造計劃的興趣其中數名受13刑人有如下表示五工Z015C15既然不能出去那為什麼要參加教1415化活動八工H006H06教化活動的加分對我一16點吸引力都沒有九工1010110教化活動加那一17點分數對我沒有幫助182承上在排除假釋制度之適用後對於受刑人而言積極19參與監獄教化活動之誘因可以說幾乎只剩下行刑累進處20遇條例第28條之1所規定之縮刑制度以及較為和缓21一些的生活待遇然而此一研究亦顯示現行縮刑制度在第7頁共17頁受刑人服長刑期之狀況下對其提早回到社會的幫助極小2因此幾乎不構成誘因以下是人犯的陳述3九工1015115看能不能增加縮刑的速度以30年4的刑期來說如果從累進處遇一級開始賺天只能縮刑一5個月的話太可憐了63甚且諸多受刑人直接表示假釋制度是其等自主向善的唯7一動機8八工H003H03既然不能假釋那規矩也沒什麼好9遵守的九工1011111假釋是我配合監規的唯10一誘因十工909D02在關就是想要早點回去11沒有假釋就免談十工1465D03既然沒辦法假12釋我就要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13三是可知系爭規定自始排除特定受刑人申請假釋的一切機14會致受刑人因無法假釋而無從產生自主向善動機不利15於監獄的矯治以及社會復歸的促進無疑使得受刑人更難16復歸社會17四如前所述系爭規定係考量特別預防及嚇阻潛在罪犯之目18的而定然而系爭規定僅適用於有期徒刑i之受刑人19亦即可預期適用系爭規定之受刑人將會回歸社會實際20情況中長刑期之受刑人在多次進出監所之後亦可能已21屆高齡或老死在監所在個案中尚有構成酷刑之可能性第8頁共17頁1此部分容後詳述然糸爭規定卻因使受刑人自始喪失假2釋作為其等精極改過之誘因反而造成矯治難度大幅增3加顯然非屬達成目的之適當手段4五退萬步言縱認此一自始排除特定受刑人適用假釋制度之5手段具備適當性可以達成監獄行刑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6一矯治受刑人以及系爭規定防衛社會特別預防等目的7惟在所有形式上符合系爭規定之個案無論受刑人之執行8刑長度在監執行之情狀有無悛悔實據等均以法定刑9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劃分標準自始排除審酌10各該個案之執行情形一律禁止假釋無疑已違反必要性11原則參照前引碩士論文中部分個案的情況明顯可見其12不合理之處二工X002A02提到我雖然犯的是最輕本刑五年以1314上的罪但是法官當庭都幫我減到1年以下了為什麼這15樣也要三振四工Y008B08提到我是犯五年以上的罪但是明明法院判的不到五年卻算我三振這樣16不合理請參前引碩士論文第60頁1718六承上在重罪累三犯的情況提高假釋審查標準或可作19為一種侵害更小且更有效達成目的的手段但仍保留20受刑人執行後的在監表現作為假釋審查依據使受刑人存21有一點希望畢竟人要有期盼才有正向的動機讓自己第9頁共17頁1變好此為事理所當然此情亦可參見受刑人之陳述十2工D007D07我覺得既然都因為累犯進來了能不能3給我一點希望起碼可以報假釋至於好不好報是另一回4事請參前引碩士論文第70頁5七綜上系爭規定自始排除特定受刑人適用假釋制度之可能6性導致受刑人失去自主向善的動機顯然與監所矯治之7目的背道而驰且因系爭規定所適用之有期徒刑受刑人可8預期均會復歸社會然系爭規定卻讓受刑人感到絕望無9力乃至完全喪失參與教化活動的意願顯然無法達成教10化受刑人以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應非屬適當之手段從11而有違蕙法第23條比例原則12二系爭規定以被告於該次第三犯重罪行為之外之他案即13前案累犯為基礎帶有預防性目的而施加刑罰不問被告14再犯重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罪責因素一律15不得假釋違反憲法上之罪責原則16一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載有又有關刑罰法律基17於無責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刑18罰須以罪責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1920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本院釋字第551號及第669號21解釋參照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第10頁共17頁1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23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4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5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6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7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認刑罰應受8罪責原則之拘束方符蕙法罪刑相當原則二再按鈞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第46段有謂按罪責910原則乃刑罰之核心不僅係發動刑罰制裁之前提亦為11刑罰裁量之基礎在此原則下刑罰兼具遏阻犯罪及教化12行為人等一般預防特別預防之功能其性質為對於行為13人過去犯行之非難因此國家對特定行為論罪科刑時14應以該行為具違法性及有責性為基礎並考量行為人動機15目的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等關於罪責等因素而不能16純以遏阻犯罪教化行為人等預防性目的施加刑罰從而17法院所科處之刑罰係以行為人之行為違反法規範之嚴重18程度為準據於不逾越行為責任之基礎下在法定刑範圍19内酌定適當刑罰且於酌定具體刑度過程中一併考慮行20為人本身因素以及行為對社會一般大眾影響程度進行21權衡調和最終決定其具體之刑度揭示行為刑法與罪第11頁共17頁1責原則之關聯應以被告之行為為基礎而不採行為人刑2法純粹以預防性目的而施加刑罰方符憲法之罪責原則3三考量假釋乃附條件釋放的刑罰執行刑措施一律不得假釋4亦為刑罰的内涵然而於重罪累三犯之情形被告本應5承受者乃其涉犯該重罪行為之刑罰唯有以該行為為基礎6所施以之刑罰方符罪責原則惟系爭規定實質上係以被告7於該次重罪行為之外的他案累犯為基礎帶有預防性目的8而施加刑罰不問被告再犯重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9生危害等罪責因素亦不論受刑人執行後之在監表現一10律不得假釋顯已有違罪責原則請參方文正刑法假11釋規範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12第8384頁13四再查論者有謂最後仍須重申任何人均不會受到其意14念而懲罰Cogitationispoenamnemopatitur行為人15心性跟行為人内在傾向不能被片面被理解為加重處罰的16依據必須謹慎處理前科所顯現的客觀意義而非過度簡化17單純再度犯罪其先前犯罪行為於本次犯罪應重新思考有18無其他意涵究係所展顯的是行為人意志薄弱人格缺陷19使然刑罰效果本身並無特殊作用或者綜合其前科或前20案犯行而得以確定行為人對於本次客觀犯行有更清楚的21認知及決意並有遵守規範的能力恐怕係因人而異前第12頁共17頁1科對於量刑的判斷及作用應回歸個案的判斷乃理之必2然引自林育賢累犯加重之考察及其釋義一評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司法新聲第134期2020年34第71頁五申言之釋字第775號解釋於累犯加重其刑之情形56認定立法者不分情節僅以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7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8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不符蕙法罪刑相當原9則顯示鈞庭業已揭示蕙法之罪責原則於各別被告10刑罰處遇之考量應回歸個案判斷方屬合憲系爭規定11於重罪累三犯之情形不問情節一律不得假釋有悖於憲12法罪責原則自屬當然13三系爭規定就重罪累三犯之情況形成第三次遭判有期14徒刑者執行刑最長為30年不得假釋但第三次遭判無期徒刑執行滿25年可申請假釋卻可以假釋致生輕重15失衡之怪異現象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617一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18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蕙法第7條定有明文C二次按基於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立法者對相同事1920物應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則為不同對待如對相同事21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對不同事物為相同之待第13頁共17頁1遇皆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666號2第687號及第793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3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4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5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而定因羈押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6制立法者就羈押日數能否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如有7差別待遇應採中度標準予以審查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8之公共利益且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9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司法院釋字第8011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11三再按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業12經本院釋字第九十八號解釋闡釋在案故裁判確定後復13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14不受刑法第五H條第五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二十15年之限制至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但書乃係就實質上或16處斷上一罪之法定刑加重所為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與裁17判確定後另犯他罪應合併執行之刑期無關本院院字第六18二六號解釋有關第五部分已無從適用受前項有期徒刑19之合併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其假釋條件不應較無期徒刑20為嚴宜以法律明定之司法院釋字第202號解釋解釋21文參照第14頁共17頁1四然而事實上並非所有重罪累三犯者均不許假釋2若重罪累三犯者第三次所犯之重罪為無期徒刑3即不適用系爭不得假釋之規定而仍得依無期徒刑假釋規4範申請假釋換言之第三次遭判有期徒刑者不得假釋但第三次遭判無期徒刑卻可以假釋即有釋字第202號解56釋意旨所闡釋之有期徒刑之假釋條件較無期徒刑為嚴I7的情況存在且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將有期徒刑合8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三十年對比同法第77條第19項無期徒刑得假釋之門檻為二十五年顯然造成第三犯10未遭判無期徒荆判決之重罪累犯尙不得假釋但第三犯判11無期徒刑者判決者已經得以假釋i的怪異現象而有違平12等原則13五綜上所述司法院釋字第202號解釋解釋文既已明確指出14受有期徒刑之合併執行而有俊侮實據者其假釋條件不15應較無期徒刑為嚴則系爭規定除不當區別重罪累三犯16者與其他輕罪受刑人外就重罪累三犯I者亦有第17三次遭判有期徒刑者不得假釋但第三次遭判無期徒刑卻18可以假釋致生輕重失衡遠反平等原則之怪異現象當19屬違憲20四系爭規定規範重罪累犯被告一律不得假釋可能將使重罪累21犯被告刑期過長至無可期待有活著出監之可能如同宣告第15頁共17頁1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進而對於部分被告造成酷刑之效果2一按關於人民免於酷刑之權利具有我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3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4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5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此一權利雖非經憲6法明文列舉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7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人格權健康權及人性尊嚴免8於國家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9罰人民不受酷刑之權利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應10受蕙法第22條所保障11二次參比較法上歐洲人權法院曾就終身監禁之無期徒刑不12得假釋規定是否構成酷刑有相關見解歐洲人權法院於132013年VinterandOthersv.UnitedKingdom判決認14定當時英國法律對於終身監禁不許申請假釋的法制違背15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或非人道懲罰的規定116三系爭規定雖與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制度有別然而於特17定年齡以上之重罪累犯者於宣告重罪不得假釋後即可18能形成刑罰超過其預期壽命再無重返社會之可能形同2019年歐洲人權法院再於Petukhovv.Ukraineno.2判定當時烏克蘭法律對於終身監禁不許申請假釋的法制違背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或非人道懲罰的規定第16頁共17頁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效果亦有構成酷刑之可能2四綜上依歐洲人權法院裁判可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已構成酷刑而系爭規定雖與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之制度有別然而於特定年齡以上之重罪累犯者可能再無重返社會之可能形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效果而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與我國蕙法第22條酷刑之禁止規定五綜上所述敬請鈞庭鑒核此致憲法法庭公鑒113年11月曰中華民國具狀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代表人黃旭田代理人林昶佐律師林安冬律師呂政讀律依法務部統計至民國113年9月止渠等不得假釋之刑期在10年以上未滿15年者即有高達292人不得假釋之刑期在15年以上者即有高達399人其中更恐有多位不得假釋之刑期超過20年30年者如渠等犯罪人入獄時緊年約50歲者則出獄後均已垂垂老矣再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0號確定判決之受判決人麥紀豐即因三振法案不得假釋而累計刑期高達52年之受刑人如維持不得假釋規範形同宣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沒有活著出監之可能第17頁共17頁","doc_att_category":null},{"doc_att_id":501272,"doc_id":35099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王綜焱1120831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667a09c-2282-466a-8833-22eaab03ee93.pdf","doc_att_content_real":"王綜焱1120831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T事事訟刑民行狀政訴號承辦股別案號年度字第訴訟標的百元新台幣萬千金額或價額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姓名或名稱稱謂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生曰性別職業绮住址n郵遞區號電話傳真A是否申請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聲請本服務請參考網址httpZcporjudicial.gov.tw否是以一組E-MAIL為限憲法法庭收文電子郵件位址112.901送達代收人憲字第丨送達處所01007293細麗_纖軸崩繼顺哿麵m.4瑞立1_袖iMiwimlm機i麵邋蟲MMA巧文LU料ujfr3rT植UUhlMM誇1巍蘭激奶龜I獅iistek4MMM威MA4福4崩I柄靖5名錢献沒絲峋AMlililiiiiiMli幽礙_MMMk魏SMmM鑛1幢A4tj雜廣i珠搞南祕誠龛雜議.植齡I跑象韌通A權抒难Vi缺附件r110.6.15000Su-5肇如I","doc_att_category":null},{"doc_att_id":501273,"doc_id":35099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王綜焱1120831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補充理由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c605a81-aca0-438f-8c57-54a6eeb4eab7.pdf","doc_att_content_real":"王綜焱1120831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補充理由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絲遵植鼓擊綱in舰屬聊4W1--xhAfZLfr邱lV袖罐械41龜肅你U.髟择ildjyii衫缺II扣i減p和g3pl不参一爻試又说4科xMM導_間最1ilt頌iiV.U偷政驢綠MikWMiMMfrmx.iAAPihAjMriMiMiAkAM3k1k上HiiMrfnMM-iMiMz6人命碍卞丨级祕z4MjMM3aa--j-UhiM.梅紙Ife言放A魏基.禮爲歜黑tifa伞ArMpSAlSmfMMmmmMiilWimAhMMiilfe.IkM喊ti外1竭為丨減罐llW43編l織編L處菌遍爻诚M祕免岭i後之祕认lii又1九.冬iMimrMllixMi滅ji遞減滅丄4A文與均先4ik41德iUikiMhk4MAmjmslil細_曼LlV為總娜祕0154184々.钱-Lutttiri-iJKn11V砝氣fi士i判逋4HCita弗炎摄義UMlfiL餐jli篆ik缺0MlLiMftiisiMto轴Ml44名氣為持詩丄喊被教t戴也沒赛汇蝴4AMlUfA0154074祕iISiMyQ龜ikkAAkMAMlM謂j丨如躲邝麟考伽iMMMXUMfMM壳1文1髮ItijJkA亂认感Uik塵减_舰0154084IiAxAIL域表k鉍專2St廣liM.桌lk脊zi_kMtrfrI说镱1礙1截A存备诼ikikAMmAbMKMklkxlMixMtf-欢J4fe人aa.IhM薇爐1韻IteA編漁a麵觀恤UMilM凝七-論采_編舰015409V參細雄.M獻細1Mi礼蔓載上ri.娜顧txi繼祕ill細i迦勘絲猶款與赛AkiAMi-xAkTAMAMAXMXi..X设HiM爻敷I1j述鋪細1Mm.iUkmiLMim屬漱碰祕支奉轉磁舰u氣趨Y7赛u編獻象71舰獅尬碰潘獻文M.im015411誠纖織級番i_先4蹇权相I讀这場IMMteMi華4狼猶補編福刪滅_々Q615COO.al-015","doc_att_category":null},{"doc_att_id":501274,"doc_id":35099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王綜焱等8人1140829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ec4c279-6d82-47c4-945d-b148750e4514.pdf","doc_att_content_real":"王綜焱等8人1140829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訴訟補充理由書案號112年度蕙民字第886號等聲請人王綜焱潘信安揚舜煌T黃義修陳著匡吳偉欽林秋合吳健銘訴訟代理人郭皓仁律師電話法律扶助設E-mail伍安泰律師電話設E-mail陳宜均律師電話-iTL5又E-mail薛蟑育律師電話設E-mail為鈞庭審理主案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併案113年度憲民字第65號第169號第290號第900510號第483號第611號第903號依憲法法庭收文號H斗年度第1頁共13頁憲為字第號法補充理由..Jl2壹聲明3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4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5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6以内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一律不得假釋7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8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9一確定終局裁判即附表一確定終局裁判攔所示裁判等所適用之法規均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7條第21011項第2款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12之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13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内故意再犯最輕14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15二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涉及以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16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1718參聲請理由19一系爭規定不分受刑人是否已適於復歸社會等一切情狀一律不得假20釋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21一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人身自由乃人22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立法機關如為保23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雖非不得制定限制人身自由之法24律但如使人身自由遭受過度剝奪即有違蕙法第23條比例原則25而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96號26解釋理由書第8段參照二按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2728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刑法第77條第2頁共13頁監獄行刑法第116條及第138條第2項規定參照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餘刑期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是撤銷假釋之處分及其效果雖非使受假釋人另承受新刑罰然受假釋人須再次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其人身自由因而受到限制自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始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理由書第9段參照鈞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第28段參照對於符合系爭規定的受刑人一律以法律明定其不得假釋雖未使受刑人另承受新刑罰然對於有悛悔實據的受刑人而言被剝奪提前復歸社會的可能性而須執行全部有期徒刑之後方得出獄自應涉及對於受刑人蕙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之限制三徒刑之目的係使受刑人復歸社會其執行並應恪守比例原則倘受刑人已無鑪績執行徒刑之必要即應易以更和緩之處遇措施以免過度剝奪人身自由1刑罰之主要目的係協助受刑人重返自由社會刑度之量處則包含對行為人須受矯治時間之預測其執行應在達成刑罰目的之必要範圍内為之按監獄行刑乃國家對於犯罪人執行刑罰之主要方式之一監獄行刑除公正應報及一般預防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監獄行刑法第1條立法說明參照是不論在監執行徒刑或假釋其目的均在協助受刑人得以重返自由社會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理由書第10段參照刑罰之量處為法院針對行為人所為違法且有責之犯罪行為在其應負擔罪責所劃定之責任刑上限内依量刑當下之一切情狀對行為人所為之處遇決定據此法院於量處一定期間之自由刑之際業已根據應報第3頁共13頁1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原理預測行為人須於監獄内受矯正之時2盟刑罰既然係基於上述應報及特別預防一般預防之目的所課3處之不利處遇措施則無論刑罰之宣告或執行均應在達成刑罰4目的之必要範圍為之鈞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第31540及41段參照62.受刑人已受執行之刑罰倘已抵償相當程度之罪責並且悛悔有據7而適於復歸社會國家本應易以更和緩之處遇措施以符比例原8則此即假釋制度之本旨9次按即使受刑人已受特定刑度之徒刑宣告然倘於嗣後依據其執10行情形行狀等節認為目前已執行之刑罰業已足以評價其所應11負擔之罪責程度且從促使其悔改更生之特別預防觀點認為已12無繼續執行自由刑之必要者本即應停止以機構處遇之方式執行13該刑罰而易以更為和緩之處遇措施據此論理行為人受徒刑14之宣告並入監執行後本應於埶行過裎中依矯正進度而適度校15正其應受埶行之實際刑度不必於監獄中執行全部所犯之罪應執16行之刑受刑人在監獄内執行已達相當期間而抵償相當程度之罪17責後悛悔有據而已適於社會生活則得於合乎一定條件下予以18假釋可期待藉由此機構處遇轉為社會處遇之轉向機制以協助19其重返自由社會利其更生並避免人身自由之不必要剝奪20鈞庭113年蕙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第3241段參照21四系爭規定不分受刑人是否已適於復歸社會等一切情狀一律不得假22釋顯已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有悖231.系爭規定以屢犯重罪受刑人對刑罰痛苦感受度低為由一律不許24假釋25依系爭規定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累犯於假釋期間26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内故意再犯27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無論受刑人是否已適於復28歸社會均完全不適用刑法第77條第1項之假釋規定該條款第4頁共13頁之立法理由則謂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因其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尤其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累犯之受刑人其已依第一項規定執行逾三分之二獲假釋之待遇猶不知悔悟於1假釋期間2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内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為社會之安全酌採前開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應有其必要性爰於第二項第二款增訂之等語三犯不代表受刑人無提前復歸社會之可能是否得予假釋應依受刑人是否已悛悔而適合社會生活為斷受刑人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累犯後又再犯相同刑度以上之重罪固非不得推測其應受矯治之期間較長或於假釋審查從嚴為之惟按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並協助其復歸社會乃監獄行刑之主要目的無論受刑人所犯係輕罪重罪初犯累犯或再犯均有適用凡人均有改過遷善之可能假釋審查本係參酌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晝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參照後就有悛悔實據而適於復歸社會之受刑人易以更和缓處遇措施之制度已如前述徒刑之受刑人經過一定期間之執行後受監所内之教化及矯治措施進修學習管道職業或技能訓練專業輔導及治療或其個人思過悔悟之心理變化等因素影響本非全無改過遷善降低社會危險性及再犯危險性之可能性且我國受刑人於在監執行期間向被害人道歉賠償被害人損失或達成和解而獲得宥恕者有之繳交犯罪所得者有之年事已高60歲以上或健康情形欠佳者更不在少數由應報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等刑罰目的綜合觀察自非均有繼續執行徒刑之必要性縱於系爭規定所謂三犯之情形亦無不同基此受刑人是否得予假釋仍應以其是否已悛悔而適於復歸社會亦即是否符合假釋之目的而為第5頁共13頁1判斷方能平衡刑罰目的與受刑人之人身自由保障23.系爭規定不分受刑人之一切情狀而一律不許假釋顯然輕重失衡31次按即使同屬故意更犯他罪其具體個案之犯罪情節仍有不4同例如因犯重大暴力之罪而被判處無期徒刑者於執行5期間有悛悔實據而得獲假釋於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而被6撤銷假釋然其所更犯之罪可能屬施用毒品等未直接侵害7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犯罪或其他非重大暴力之罪者此時8如仍一律執行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即有輕重失衡之虞9更有甚者受假釋人已獲假釋期間之長短不一受假釋人執10行更生計晝之成果亦有別可能有出獄後仍不思上進故態11復萌而犯法者亦有可能於假釋期間内努力復歸家庭社會12僅因一時失慮再觸法網而遭撤銷假釋者故再次執行刑罰之13必要程度本有差異自應對應不同情形給予輕重有別之對待14方屬衡平鈞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理由第45段參15照準此受刑人之惡性或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16自不能僅憑是否三犯一概而論系爭規定所謂三犯17之情形就第一次犯罪係故意或過失為之法定刑暨宣告刑18之輕重等一切情狀毫無任何限制惟輕罪重罪重罪19與重罪重罪重罪本屬不同情形就第二次累犯及第20三次累犯雖以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惟個案21就刑法總則對於處斷刑之加重或減免法定刑之差異前後22行為所侵害法益類型之異同有無與犯罪被害人達成和解23以及行為人於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期間内之更生成果等一切24情狀均可能有所差異致關於行為人惡性或對刑罰25痛苦之感受度之判斷有別然系爭規定概以一律不得假釋26之手段回應顯非衡平2末按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2728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三犯第九H條之一第6頁共13頁1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2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之規定犯妨害性自主相關3犯罪之受刑人倘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4定評估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原非不得假釋然倘另5構成系爭規定所謂三犯之情形縱使其再犯危險已顯著6降低仍與再犯危險未降低者同而一律不得假釋益徵系爭7規定輕重失衡84.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實已棄守受刑人再社會化之憲法誡命僅9為隔離受刑人而施加監禁自無從期待受刑人悔改向上101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明謂係因三犯之受刑人顯見刑罰11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益i而限制此類受刑人假釋之機會12已如前述132惟按人性尊嚴之維護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14理念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15應受蕙法保障司法院釋字第372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第16712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參照是保障個人作為權利之主17體於社會中自由發展其人格乃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之本旨18受刑人係違反刑法等法律規定經法院判處徒刑而受執行之19人惟嬰兒出生時並無善惡或守法等觀念人類一切行為均20係學習而來個人透過學習具備適應親近社會生活及遵守21社會規範尊重他人權利等社會化之能力始能作為社會之22一員及權利之主體於社會中自由開展其人格基此受刑23人無非係因上開社會化之能力不足不能適應社會規範致24罹刑責之國民而徒刑之處遇則係重建受刑人自我價值25自主發展生活及自律遵守社會規範等能力以促使其重適社26會生活之再社會化措施受刑人能否回歸社會生活自由開27展其人格存乎再社會化處遇之成效基此本於憲法維護28人性尊嚴之意旨受刑人之再社會化當屬憲法之誡命並國第7頁共13頁1家防衛社會安全所必須是前大法官許宗力亦曾於司法院釋2字第755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指出受刑人除享有前3述傳統的基本權外晚近比較憲法上甚至根據人性尊嚴與4自由發展人格條款發展出受刑人再社會化5Resozialisiemng的憲法誡命....細究再社會化的6内涵例如重建其自我價值及自主發展生活等等皆與憲法7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個人主體性以及自由發展人格之意旨有8深刻連結等語93從而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遽認刑罰之矯治教化功能對所有10三犯之受刑人均無效益已然棄守再社會化之憲法誡命11及刑罰之特別預防目的單純為了將受刑人自社會隔離而施12加監禁然若悔改向上也無法得到更好的待遇易以更缓和13之處遇措施基於人性自無受刑人願意努力在監悔過14賠償被害人或於監内保持良善言行系爭規定一律不許該類15受刑人假釋不啻於是放棄該類受刑人再社會化之可能而16被國家放棄之棄民自難期待渠等回應社會要求遵守17社會規範系爭規定之武斷及嚴苛反而有害於社會安全185.综上系爭規定不分受刑人是否已適於復歸社會等一切情狀一律不得假釋顯然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1920之意旨21二系爭規定否定假釋制度與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人性尊嚴緊密相連22實非對受刑人侵害最小且為達成目的所無可替代之必要手段而與必23要性原則有違24一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理由書表示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25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26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刑法第77條監獄行刑法第81條參照27林子儀許玉秀大法官在本號的協同意見書更詳述假釋是28在自由刑中之一種調節制度其機能於消極面向而言可救長期自第8頁共13頁1由刑之流弊即長期自由刑使受刑人與社會永隔致悔改無望不2易感化若設有假釋制度可鼓勵受刑人改過遷善積極作用則在3使受刑人於自由社會中進行非機構性之處遇促其復歸社會司4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所附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表示本號5解釋已肯認假釋權的存在便是一個明確的例子假釋與否關6係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執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顯然7已經將本制度提升到人身自由保障層次理應受到憲法位階的保8障既然法律已經規範了假釋制度此一法律所創設之權利9既然涉及憲法人身自由的限制即應享有蕙法層次的保障價值10本號解釋值得讚許之處即在於糾正本院釋字第681號解釋未正視11假釋權利的立論明白承認人民擁有聲請假釋之權且以行政救濟12程序予以保障受刑人經由立法創設假釋制度而復歸社會的利益13因與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人性尊嚴緊密相連已非國家純粹的恩14賜15二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162條及第3條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内法的效力17適用時應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因此公民與政治權18利國際公約已内國法化而為我國法制的一環自應參照適用其19相關規定及解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一自20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21三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22為基本目的揭示人道監禁的原則包括重新復歸社會生活的處遇方式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上開條文所作的第21號一2324般性意見表示4.以人道和尊重其尊嚴的方式對待喪失自由者是一項基本和普遍適用的規則因此這項規則的適用絲毫不取決於2526締約國現有的物質資源水準必須不加任何區別地適用這項規則27不論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28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5.請締約國在其報告中指出第9頁共13頁他們適用以下適用於犯人處遇的有關聯合國標準的程度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10.監所矯正制度不應僅具有懲罰性它應主要尋求矯正犯人並使其恢復社會正常生活敦請締約國表明是否有向獲釋者提供援助的制度及其成果情況11.委員會要求締約國提供具體資訊闡明為在矯正機構内外向犯人提供指導教育和再教育職業指導和培訓而採取的措施以及工作方案情況而西元2015年聯合國決議通過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87條規定服刑期滿前宜採取必要步驟確保受刑人逐漸回歸正常社會生活依具體情形可在同一監獄或另一適當機構内組織出獄前的管理亦可在某種監督下實行假釋來達到此目的但監督不可委由警察而應與有效的社會援助結合Beforethecompletionofthesentenceitisdesirablethatthenecessarystepsbetakentoensurefortheprisoneragradualreturntolifeinsociety.Thisaimmaybeachieveddependingonthecasebyapre-releaseregimeorganizedinthesameprisonorinanotherappropriateinstitutionorbyreleaseontrialundersomekindofsupervisionwhichmustnotbeentrustedtothepolicebutshouldbecombinedwitheffectivesocialaid.第88條第1項規定對待受刑人不應強調被排除於社區之外而應強調他們仍是社區的一份子因此應盡可能請求社會機構在受刑人社會復歸的工作方面協助監獄人員Thetreatmentofprisonersshouldemphasizenottheirexclusionfromthecommunitybuttheircontinuingpartinit.Communityagenciesshouldthereforebeenlistedwhereverpossibletoassisttheprisonstaffinthetaskofsocialrehabilitationoftheprisoners.第107條規定自受刑人判刑起即應考慮其出獄後的前途並應鼓勵和協助受刑人維繫或建立與監獄外個人或機構的關係以促進受刑人復歸社會及其家庭的最佳利益Fromthebeginningofaprisonerssentenceconsiderationshallbegiventohisorherfutureafterreleaseandheorsheshallbeencouraged第10頁共13頁1jandprovidedassistancetomaintainorestablishsuchrelationswith2ipersonsoragenciesoutsidetheprisonasmaypromotetheprisoners3jrehabilitationandthebestinterestsofhisorherfamily.明確提及假釋制4i度作為受刑人重新復歸社會生活的處遇措施而與我國監獄行刑法5第1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6丨生活為目的以及前述司法院釋字第681號第691號解釋意旨相符我國透過刑法第77條第1項109年1月15日修正前監獄78行刑法第81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第76條等規9j定建立假釋與累進處遇相互結合的制度使受刑人自我惕勵以10j獲取累進處遇的分數晉級縮短刑期滿足假釋的法定要件作為ii維繫提升受刑人重返社會的適應能力此一假釋制度自屬公民與12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所稱合於人道的處遇措施13i三犯罪特別預防固為刑罰重要目的之一包括徒刑在内之各種刑罰之14j科處與執行均係為貫徹犯罪特別預防目的之手段但立法者針對15出獄人復歸社會之保護與協助亦設有更生保護制度目的是使其16j得以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並預防其再犯罪以維社會安寧17I更生保護法第1條規定參照此等制度就達成系爭規定一所欲18追求之目的而言更有直接助益且無須限制受更生保護者之人身自由19j20四依據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及第76條21規定現行假釋制度的設計是以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2級以上22悛悔向上而與假釋要件相符者經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後23丨由監獄報請法務部予以假釋是作成假釋決定的機關為法務部而24i是否予以假釋係以法務部對受刑人於監獄内所為表現是否符合25丨刑法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而為決定斯此26I法務部對於屢犯重罪之受刑人倘認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無效27益為社會之安全本可依據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限制受刑人假28釋之機會是系爭規定實非對受刑人侵害最小且為達成目的所無可第11頁共13頁替代之必要手段而與必要性原則有違五94年2月2日刑法第77條立法理由亦明確闡述如無期徒刑累犯仍無悛悔實據儘可不准其假釋且為避免我國刑罰過苛之感爰刪除無期徒刑累犯之假釋條件是系爭規定實非對受刑人侵害最小且為達成目的所無可替代之必要手段而與必要性原則有違此致法憲法庭公鑒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中國十九曰華民聲請人王綜炎潘信安揚舜煌黃義修陳著匡吳偉欽林秋合吳健銘訴訟代理人郭皓仁律師伍安泰律師陳宜均律師薛焯育律師第12頁共13頁","doc_att_category":null},{"doc_att_id":501270,"doc_id":350991,"doc_att_group":"rulingAtt5","doc_att_type":1,"doc_att_title":"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王綜焱聲請案(駁回李威志閱卷聲請)","doc_att_content":"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502&id=356555","doc_att_content_rea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502&id=356555","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null,"doc_att_category":null}],"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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