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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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憲民字第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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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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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483號
受理日期
2024-06-26
聲請人
吳偉欽
案由
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監簡上字第5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吳偉欽1130607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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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王綜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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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法學雜誌第8U1期205年6月第280至282頁附件29三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10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亦包括制定法律之平等11質言之立法者亦受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拘束沒有正當理由不12得在法律上為差別對待聲請人曾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毒品危13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14累犯與他罪裁定應執行5年10月於96年9月27日假釋出監15復經撤銷假釋殘刑2月23日於98年4月24日執行完畢後於16執行完畢5年内再犯之條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72項毒品罪2年9次2年2月1次7年2月10次上開20罪18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而不適用假釋臺灣彰化地19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07年執更助乙字第42號執行20期滿日為130年6月2日就犯罪情節毒品罪乃至於對社會21造成的危害程度觀之應認皆較無期徒刑宣告者為輕然而22在同樣皆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2款要件的情況下危害情節較23重之判處無期徒刑者得以有提報假釋機會反而較輕罪者法律24_卻不准許給予假釋機會致造成情輕者不准申請提報假釋情25重者卻可以申報假釋的不公平現象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26則及同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所揭橥之原則顯未相合27四按法務部112年8月24曰發布之假釋出獄受刑人統計分析第8頁共20頁近10年實際出獄受刑人34萬4418人其中假釋出獄者10萬128734人占31.6除107及111年各年占比在三成以上1113年28.6為近10年次低也因此立法理由裡指三振條款適用者在先前已受執行逾三分之二獲假釋待遇刑法第77條第1項並4不精確附件3再以法務部矯正署公告最新矯正統計摘要文51113年5月17日更新113年1-4月實際出獄受刑人中執行6完畢期滿出獄者為81.0假釋出獄為19.0即使是未受三振條7款限制而得以假釋者比例也不到兩成附件489五再論爰刪除無期徒刑累犯再加重條件之理由為人之壽命10有限在假釋門檻提高至25年之後累犯如再加重五年或十年11似無實益並稱可不准其假釋且為避免我國刑罰過苛之感同樣地非無期徒刑的重罪累犯三振條款適用者同樣可以透過假1213釋的審酌把關來達到實務上亦確實如此然而目前的條文反倒14使得無期徒刑有假釋機會有期徒刑者無假釋機會而於此違反15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16六再參見監察院110司調0040累犯加重涉及假釋權益案調查報告附件5頁16表4及法務部矯正署公告目前在監受三振條款17之人數為1386人112年12月底附件612亦可為證1819七此外我國三振條款之適用條件中五年内再犯本刑五年以上20之命題並未如外國法例會隨附犯罪類型條件等而是以宣告刑21之罪名刑期定應執行刑期間隔時間一體適用忽視個案正22義的考量在我國目前的刑事政策下三振條款當事人並非如立23法當時之時空背景所宣稱為社會安全設想的重大暴力犯罪當24事人反而是會傾向社會經濟處境及分配不利掙脫階層限制25社會流動困難者並因此以非正式經濟informaleconomy或稱1參墙正署橋正統計摘要網址httpsAvww.miac.Tnoi.gov.tw4786492349411298433pst最後劉覽曰期2024年6月6曰2參橋正署在監受刑人重罪不得假釋刑期情形網址httpswww.miac.moi.gov.twmedia20566303在監喹刑人罪不得假釋刑期情形.Pdf最後瀏覽日期2024年6月6日第9頁共20頁1地下經濟灰色經濟為主要生活模式且具有重複被結構特徵的2強盜毒品等罪名在一般的監獄教化成效評估及再犯率調查3即使非三振當事人此兩類罪刑收容人再入監的比例原就比暴力4犯罪高需要透過個別處遇計晝的制訂檢核調整可能不止5一次慢慢來達到特別預防的效果此與顯見刑罰教化功能對其已6無效益對刑罰痛苦之感受度低等語並不相符7八再論平等原則假設現在有當事人曱乙兩人均在初犯後五年8内犯了第二罪定應執行刑接著第三罪曱是在4年11個月309天而乙是在5年又1天曱就成了三振條款乙則不適用曱可10以假釋乙不可以假釋然問題在於何以能推出乙比曱對刑罰11痛苦的感受較低刑罰教化功能對乙無用對曱有用之結論且12符合在法律地位上之實質平等13九呂文廷2010在三振法案與減少犯罪之研究以美國加州14為例一文中指出三振法案的五項迷思和五項事實迷思一15三振法案符合民眾期待事實一民眾對刑罰態度轉變迷思二16三振法案是合理的處罰事實二實際上並沒有解決重罪問題17迷思三三振法案有嚇阻的效果事實三只有10.66的重罪屬18於三振法案範圍迷思四三振法案符合成本效益事實四受19刑人年齡月大花費越多迷思五三振法案使犯罪銳減事實五20人口經濟警政等原因使犯罪銳減附件721十許忠正許華孚劉育偉許智源2019針對三振當事人進行22質性研究附件8後發現長期監禁容易產生監獄化人格23家庭支持的程度影響其於監内適應的程度此類受刑人對於24刑罰的感受度低對於各項文康活動覺得無聊且認為教化辅導25沒有幫助長期監禁的最大的衝擊是深怕自己將老死於監獄26對未來不得假釋者皆衷心的希望能廢除惡法其中的對27於刑罰感受度低正是开J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主張之立法第10頁共20頁1理由然而這並不是發生在犯罪行為當下或事前預見可能性2而是發生在確認無法假釋之後才在監内發生的研究結果進3一步提出四點建議當中二讓不得假釋的判決回歸法院建4立判決量刑指南三寬嚴刑事政策有重新檢視的必要讓受刑5人判刑後處遇不只由司法行政或檢察系統來認定加入法官保留6或當事人訴訟方可保障受刑人之司法救濟權利及正當法律程序7原則8十一最後無論是呂文廷指出三振法案是不斷換穿新衣但本9質上都是為了重罰慢性習慣犯其所秉持的理論基礎就是嚇阻10與隔離期待那些要為大多數犯罪負責的行為人能夠消失於街上又或如ZimringHawkingandKamin在Punishmentand11DemocracyThreeStrikesandYoureOutinCalifomia2001内戶斤言1213三振法案應該要處理的是民主體系中公民的偏好在建構刑罰治理時的適當角色為何threestrikesshouldaddress-whatis14theproperroleforcitizenspreferencesinstructuringthegovernanceof1516punishmentindemocraticsystem都在在說明三振條款絕非刑罰17感受度低刑罰功能已無效益可一語帶過的更無法達到其為18社會安全之效果詳參附件719十二立法者制訂之法律若對人性尊嚴密切相關之人格自主決定權20形成限制則該法律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之審查即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參釋字第791號解釋21十三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75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附件9第二2223部分受刑人的再社會化甚至是憲法的誡命指出盒组24人除享有前述傳統的基本權外晚近比較憲法上甚至根據人性25尊嚴輿自由發展人格條款發展出受刑人再社會化26Resozialisierung的憲法誡命受刑人的再社會化強調國27家透過執行監禁等刑罰所欲達成的目的並非使受刑人因非人第11頁丨共20頁1生活感到痛苦而對國家法律感到畏懼也不是透過監禁將其2從正常社會予以隔離讓一般人視而不見而感到安心而是3在於使受刑人改過自新並重新復歸社會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4參照......向來通說認為再社會化只是監獄行刑的政策目標5無關憲法要求但細究再社會化的内涵例如重建其自峩價6值及自主發展生活等等皆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個人主體7性以及自由發展人格之意旨有深刻連結再社會化因而提升為8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I的保障内容德國聯邦憲9法法院也在多次裁判強調再社會化是源自人性尊嚴之保障的10憲法誡命國家有採取必要措施以協助受刑人培養回歸社會之能11力的積極義務雖然應採取何種措施始滿足再社會化的憲法誡12命承認國家有一定的自由形成空間但國家的措施如與再社13會化的憲法誡命背道而驰則可能被宣告違憲14十四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因有悖於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比例15原則而有達上開立法目的及刑罰目的更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23條之疑慮再分述如下171.系爭規定有違罪刑相當原則181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理由書就罪責原則之闡釋19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20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本院釋21字第687號解釋參照本院釋字第551號及第669號22解釋參照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23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24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25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26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27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第12頁共20頁1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2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3無違I42罪責原則是刑法判斷刑事責任進而作為刑罰科處基礎5的原則其處罰輕重必須以罪責作為目標且在罪刑6法定原則規範下作為認定刑事責任基礎基本要件有三1.必須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亦即行為必須是出7於故意或過失2.刑罰必須受到罪責範圍的嚴格拘束8不能超出行為罪責範圍否則即違背罪責原則3.罪刑910相當刑罰輕重程度不得逾越罪責的高低度逾越行為11罪責程度的刑罰應予禁止被告行為觸犯法律國家12司法機關理應加以追訴處罰前提要件仍然須依行為人13所犯罪刑加以論罪科刑不能超越行為人罪責範圍否14則將形成超量禁止危險153刑法第77條對於三犯不得假釋規定國家對於違法者追16究責任應限於違法範圍而非超越行為以外部分對17於再犯者法官應針對行為人違法尤其再犯之動機18目的方法態度等加以審酌在法定刑度範圍内判處19應有徒刑以符罪責原則又行為人為何一再犯罪監獄之墙治功能為何無法有效發揮未必均為行為人之責20任一律將剝奪再犯者假釋可能性的做法不但係對我2122國監獄教化功能假釋制度目的的否定更將導致已有23悛悔事實之再犯者事實上遭遇所受處罰超出行為責任24之情形而與罪責原則有違254柯耀程教授於刑罰相關規定之修正方向月旦法學雜誌第92期2003年1月頁73一文指出由於累犯2627的性質與罪責原則及行為人刑法完全不相容其存在的第13頁共20頁1根據根本找不到支撐本應從刑法中加以刪除但修正2草案卻將其視為刑事制裁的利器更不惜引入在美國亦3屬爭議性的三振法案企圖藉由此種毫無法理根據4甚至是為刑而刑的概念來達到抗治再犯的效果恐怕5僅是緣木求魚而已附件1062.系爭規定有遠平等原則71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理由書就平等原則之闡釋憲法第7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89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10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11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12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13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2假釋制度如何運行及應否准許固屬立法裁量及國家監1415所政策之範圍而系爭規定明文禁止重罪再犯者假釋之16規定單純以五年内作為劃分再犯時間上之界里即便均是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之二人且均1718是二次經過監所完整教化過程服刑完畢或經監所以19嚴格標準長年評斷為悛悔實據之人一人係在假釋20期間或執行完畢之4年11月30曰時三犯重罪行為另一人則多熬一日於超過5年期限後立即三犯重罪兩者2122三犯之時間差距上可能僅僅相差數小時但前者將被評23價為難以教化刑罰痛苦感受度低之人後者則被認為24矯治有成仍可如同初犯一般繼續獲得假釋之機會在25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263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既在維護社會安全然如同前述所舉之事例二者均係接受監獄完整教化過程或監獄長27第14頁共20頁1年認定確有悛悔實據係監所認定得以復歸社會而出2獄之人即便有再犯重罪之事實亦不應僅以其再犯之3時間節點作為是否剝奪其假釋機會差別待遇之正4當理由法律上之評價應屬一致如在政策上已經決定5二犯者不得假釋即不應再刻意以5年之時間為區別6對5年内再犯重罪者給予明顯不利之差別待遇且以再7犯之時間節點作為是否禁止假釋之考量顯然與維護社8會安全之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相當之關聯自與蕙法第9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103.系爭規定有遠比例原則111釋字第476號解釋對比例原則的闡釋明白提及目的正12當性手段必要性與限制妥當性三個概念目13的正當性是首次使用的概念是大法官首次對立法者14所追求目的之合憲性作審查手段必要性是指必要原15則至於限制妥當性應指狹義比例原則162系爭規定認為犯重罪之累再犯對於社會危害重大基17於防衛社會思考將受刑人隔離以保障社會安全為其18立法目的應屬正當然其為此所採取之手段即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為必要之限制於本案則為剝奪5年内再1920犯重罪者聲請假釋之機會然而據研究顯示對於刑罰21感受度低系爭規定主張立法理由通常並不是發生在22犯罪行為當下或事前預見可能性i而是發生在確認23無法假釋之後才在監内發生的附件7故系爭規24定是否能在行為人三犯重罪前有效嚇阻犯行之發生已25非無疑三犯者之所以再為犯罪之成因眾多可能有少26部分累犯理性者因為害怕失去假釋之機會而不敢為27再犯重罪之行為但大多則因為其個人之遺傳生理第15頁共20頁精神心理社會等諸多因素導致其再次走上犯罪之12路故以禁止再犯者假釋聲請之單純隔離之作法不但3無法對症下藥給予最適當矯治更可能導致再犯者於4再犯時犯行趨於極端反而有害於社會安全難認手5段與目的間具有相當之關連63且為達到保障社會安全立法目的尚有如延長再犯者7聲請假釋之年限對再犯聲請假釋之條件從嚴審核8甚至加入法官保留或當事人訴訟等手段與機制9不但可依據再犯者犯罪類型為區分對個案是否有悛悔10實據再犯者在監表現是否良好是否有再犯風險等事11項為具體評斷為侵害更小之替代手段更可周延地保12障受刑人之司法救濟權利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依照個13案狀況選擇最適處遇方式進而避免刑事政策僵化無14法發揮其所宣稱的教化功能故系爭規定所採之手段顯15然不具必要性164再按113年憲判字第2號針對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17刑案之宣判主文一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修正公18布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19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20二律于虹定殘餘刑期丨滿20年或25年而不分撤銷假21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達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復未22區別另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23假釋期間更生計晝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24餘刑期於此範圍内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25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26年時失其效力亦是在表明刑之執行必須以特別預27防為基礎未回到個人而一律不分情狀的撤銷或認定第16頁共20頁1不符比例原則2十五系爭規定為實現其立法目的顯有違背罪責原則平等原則及3不符預防理論之虞已如前述再自獄政層面以觀失去假釋希4望之受刑人不但難以管教照顧年邁的受刑人亦需花費比一般受5刑人高達23倍之成本使監所人員受有沉重之負擔詳參附件67故系爭規定不惜與前述法律原則及精神相抵造成我國獄政7體系乃至社會成本之重負顯與限制妥當性與狹義比例原則相違8十六系爭規定與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理論均有所扞格更是對於我9國監獄橋治功能之否定1.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6號理由書就假釋制度目的與刑1011罰目的之闡釋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12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刑法第77條監獄行刑法第116條及第1314138條第2項參照......查監獄行刑乃國家對於犯罪人15執行刑罰之主要方式之一監獄行刑除公正應報及一般預16防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促使受刑人改悔17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18監獄行刑法第1條立法說明參照假釋之目的亦在於鼓19勵受刑人改過自新給予已適於社會生活之受刑人提前出20獄重返自由社會以利其更生86年修正刑法第77條21立法說明另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6條參照是不論在22監執行徒刑或假釋均在協助受刑人得以重返自由社會23假釋僅係使受刑人由完全受監禁之監獄環境邁入完全自24由釋放之過程中於符合一定條件並受保護管束之公權25力監督下刑法第93條第2項參照提前釋放之緩衝制26度亦即於刑罰執行過程中由機構處遇轉為社會處遇之27轉向機制因此法律乃規定於在監執行期間如受刑人第17頁共20頁1不適合提前回歸社會則不予假釋繼續在監執行以實2現國家刑罰權2次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一自34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5遇......三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6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7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意見表示10監所矯正制度不8應僅具有懲罰性它應主要尋求矯正犯人並使其恢復社會9正常生活又2015年聯合國決議通過的受刑人處10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87條第88條第1項及第107條11規定服刑期滿前宜採取必要步驟確保受刑人逐漸回12歸正常社會生活依具體情形可在同一監獄或另一適當13機構内組織出獄前的管理亦可在某種監督下實行假釋14來達到此目的但監督不可委由警察而應與有效的社會15援助結合對待受刑人不應強調被排除於社區之外16而應強調他們仍是社區的一份子因此應盡可能請求社17會機構在受刑人社會復歸的工作方面協助監獄人員18自受刑人判刑起即應考慮其出獄後的前途並應鼓勵和19協助受刑人維繫或建立與監獄外個人或機構的關係以促20進受刑人復歸社會及其家庭的最佳利益詳參附件11213.般預防認為人是理性動物對於違反刑罰必遭受刑事22司法處罰經過理性評估打消犯罪念頭達到犯罪預防23目的為確保嚇阻效果避免犯罪發生刑罰必須具備迅24速性確定性及嚴厲性以達嚇阻犯罪效能本案所論系25爭規定即是其中嚴厲性的體現希冀藉由不得假釋之枷鎖嚇阻重刑累犯再次犯罪惟過分強調嚇阻份量2627將使犯罪人重刑累犯因畏懼刑罰如本聲請論及之不第18頁共20頁1假釋效果在犯罪之前作極為周詳計畫導致刑事案件無2法偵破造成刑事政策適得其反效果此外並無證據顯示隔離犯罪人可以嚇阻其再犯罪甚至有相反結果且34我國假釋刑事政策時常受到政治環境改變時鬆時嚴當5政府提出治安策略或是監所人滿為患假釋核准率即有6偏高情形當政府舆論指責釋過於浮濫或假釋出獄人7再次犯下社會屬目案件假釋又有趨於嚴格的現象重刑8累再犯受刑人不得假釋對於二犯重罪三犯再重罪但被9判無期徒刑可以假釋顯示立法決策有諸多衝突因此10重刑累再犯實無合理法理支持回歸實際面應認為受刑11人在監所如果確實有改過向善可以期待返回社會國家12應開啟向善的一道光芒只是限制上應該較一般假釋對象13嚴格而非不得假釋如果一味以嚇阻隔離手段控制犯14罪效果必然有限154.特別預防所強調犯人的再社會化認為刑罰不應只是應報16而是促使犯罪人能夠再度適應社會共同生活對犯罪人作17各種不同治療及處遇對於偶發犯罪只要以刑罰嚇阻產18生威嚇作用即可對於有矯治可能的犯罪應給予教化與19矯治以促其改過自新因此刑罰應依據達成社會化需要20及程度決定刑罰種類及内容依特別預防理論對於累21再犯受刑人在監所表現良好經危險評估已降低法律22基於鼓勵受刑人及提前適應社會生活給予假釋應屬必23要的執行者應針對個案需要給予最適切處遇以彰顯24刑罰功能而非單純重刑累再犯不得假釋255.丁榮轟我國重刑化假釋政策與假釋出獄人再犯歷程之研26究一文以深入訪談的方法指出有受訪者認為重刑化的27假釋政策無威嚇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受訪者表示第19頁共20頁1倘若沒有假釋的機會則有犯大一點的案子或跟第一線治2安人員拼了或對幹的心態更可能把被害人滅口故若欲3以不得假釋威嚇重刑犯者不得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全為目4的不僅威嚇效果極其有限更可能引發周延之犯罪計晝5及加害於被害人之結果有違社會防衛安全之目的尚難6謂手段與目的之間具緊密關連附件127十七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發生挾持人質事件包括主嫌在内等6名受刑人認為假釋已經無望不如放手一搏挾持過程89中受刑人訴求之一即是修改三振法案即系爭規定當10受刑人意識到無論自己怎麼改過向善都註定老死獄中復歸社會11無望等同於在無盡的牢獄生活中剝奪其唯一的光亮及希望此12時又如何能夠期待其保持正面態度配合監所管理以求達成監13獄行刑法所揭示之教化功能十八綜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14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15年度監簡上字第5號裁定因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1617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訴訟庭事實18審法院19此致20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3年6月7曰212223具狀人吳偉欽2425撰狀人吳偉欽第20頁丨共20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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