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67號妨害公務等案件、105年度簡字第1793號妨害公務案件、106年度簡字第1139號妨害公務等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侵害被告之言論自由,而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一、所涉憲法權利:現行刑法第14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前段侮辱公務員及後段侮辱職務之規定,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
二、目的審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係為保護國家法益(公務執行)或個人法益(名譽權),或其他?如係為保護國家法益,請說明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之言語,將如何妨害公務執行及侵害國家法益?
三、要件是否明確:系爭規定是否合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侮辱」一詞是否明確?
四、適用範圍是否過廣:系爭規定前段之「公務員」範圍為何?如為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是否應予以限縮?
五、系爭規定後段之「依法行使之職務」應如何界定?其與111年修法時經刪除之「侮辱公署罪」之差異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