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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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1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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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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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91號
受理日期
2022-07-13
聲請人
蔡福明
案由
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蔡福明1110627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蔡福明1121215(憲法法庭收文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55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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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釋字第414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釋字第617號解釋謂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釋字第623號解釋謂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釋字414號解釋揭示9雙階理論Two-levelTheory將言論内容區分為高價值言論及低價值言論局價值言論包括政治宗教教育性論低價值言論包括商業仇恨猥褻性言論審查限制高價值言論法規時應採取嚴格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限制低價值言論法規時應採取中度或寬鬆比例原則審查基準2刑法第140條公然侮辱公務員職務是指對於公務員代表政府執行公務禁止人民以侮辱言論表達不滿意見否則將以有期徒刑手段限制表意人人身自由由於公務執行政府機關作為具有高度公益性此些職務執行為民主社會的政治事務表意人對於這些事項進行評論發表意見屬於政治性言論因此刑法第140條涉及高積值政治性言論内容之限制受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應限縮立法者裁量權限對刑法第140條規定择界嚴格比例原則違露審査基竿規範目的須具備特別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廣具常密關聯否則人民對於國家施政高權行為能說什麼不能說什麼都將輕易地受到控管三刑法第140條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宣告違憲1目的正當性刑法第140條欠缺特別重要公益目的1就具煽動性質的政治性言論類型之立法管制中於立法目的之特別重要公益要求的判斷上司法院大法官曾於釋字第445號解釋提出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作為判斷準繩理由書略謂本款規定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均為概括條款有欠具體明確委諸主管之警察機關於短期間內判斷有此事實足認有妨害上開法益之虞由於室外集會遊行難免對他人之自由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有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對此尚未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若為實質審查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以之為准否之依據易生干預人民集會自由之情事與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限制主管機關裁量權之立法意旨亦有未符是本款規定列為事前審查之許可要件即係侵害憲法所保障集會自由之權利至若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者或經許可以後有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者主管機關為維護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分別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為適當之處置又已有明顧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發生猶申請集會遊行助長其危害之情事者仍得不予許可要屬當然附件3其後釋字第744號解釋延續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理由書略謂就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已涉及對化粧品廠商言論自由及人民取得充分資訊機會之限制按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須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11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附件4釋字445744號解釋與本件同為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法規基於刑法第140條則是對政治性言論内容事後加諸剝奪人身自由之刑罰手段管制其效果不亞於對否准集會遊行或對化妝品廣告科以罰鍰之行政管制從而本件應能援用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作為判斷目的正當性之依據刑法第140條立法目的應避免人民生命身讀財虞受到直接立即_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聲公益目的2刑法第140條立法理由依據法務部復司法院秘書長107年8月20日法檢字第10704519190號函附件5略以暫行新刑律第155條理由謂公然侮辱官員之職務如不加以制裁往往一喝百和虛實混淆非惟損公職之威嚴即於執行上亦諸多不便故本條特為此種非行而定其罰也又該條補箋謂當場侮辱罪之成立須值官員執行職務時又須有侮辱之言語及舉動不問內容涉及公務與否非當場侮辱罪之成立其内容必須涉及公務且需公然實施法務部對刑法第140條意見略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章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僅公務員個人之名譽尚包含國家法益蓋國家基於主權運作必須經由政府機關之公職人員實現意志此等程序之運作若遭非12法之妨害與阻撓將無法遂行公權力之運作且斲傷政府威信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固有表達意見權利惟不應逾越言論自由之範疇而以侮辱行為為之否則將使公權力然無存又刑法第140條所保護之法益與第309條不同不得因有309條之規範而認為14條無存在之必要性得以歸結刑法第140條目的旨在維護政府公職威信尊嚴避免執行公權力程序受妨害阻撓3刑法第140條保護法益若依國家尊嚴說或公署名譽說旨在維護政府公職威信尊嚴惟查誹謗在保護外在名譽侮辱則在保護内在感情名譽至所謂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根本不存在對於一般自然人所有的感情名譽此時遲輯上根本就沒有侵害可能也就是根本不存在此法益侵害路徑刑法第140條不過是透過刑罰來保障社會上多數人對於國家的想像且是建構在國家與人民的上下位階關係中以及國族情感的國家象徵早已背離近代國家與人民關係之理解基此公署名譽是僅存在於想像中縱使刑法第140條構成要件該當亦無實際法益侵害真正的重點在於公權力的運作可見刑法第140條並無保護法益存在不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正當性4刑法第140條保護法益若依國家權力正常運作說旨在避免執行公權力程序受妨害阻撓惟查13A.對公務員縱使有抽象詈罵嘲笑侮蔑等侮辱行為因侮辱並不涉及透過肢體強暴脅迫行為當然不影響公務員執行公權力過程更何況刑法另外定有第135136條避免人民透過強暴脅迫等手段妨害阻撓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過程B.況且國家公權力行使本有高權的性質其威權地位優越於人民並得強制人民服從國家機關可以透過各種強制手段排除侵擾公務員為國家依法執行公務不可能因為人民口出難聽的侮辱言語就導致公務員害怕畏懼無法執行職務C.再者為求一時公務執行的效率讓國家負擔後續警詢偵查起訴審判等冗長司法程序耗費龐大人力物力資源整體而言刑法第140條的作用反而降低公權力效能立法者若稱要透過刑法第140條來保障公務員遂行公權力過程順利提升公務執行效能就連適用最寬鬆的基準審查都無法通過目的適當性原則的檢驗完全是一個說不過去說不出來任何道理的立法目的更不具有特別重要公益目的之適當性5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103年10月22曰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120號附件6立法委員亦認為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所謂侮辱公署罪乃上世紀1430年代產物如果衡諸法制係訓政時期的法律立法當時毫無人權概念本來公署就是衙門是打壓人權的符號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利器容易被當作政治迫害工具故該規定顯然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箱制民意明顯為惡法早該廢止這是長期的立法怠情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當然更及於所謂人民公僕之公務機構據此更證實刑法第140條是刑法初頒時以前民智未開威權時代當時的立法毫無人權概念單純就是政府用來恐嚇人民樹立政府威信限制言論自由的惡法早已不合時宜而應廢除既然找不到刑法第140條所要保護的法益則批評公署的行為不具備社會侵害性在法釋義學上面自始欠缺應罰性則完全無法看出刑法第140條有何重大迫切利益CompellingInterests的追求也無法想像如果不限制侮辱公署行為會有如何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Clearandpresentdangertest顯然是無法通過比例原則違憲審查的目的適當性2手段關聯性刑法第140條手段與目的間不具直接絕對且必要之關聯性1按具有我國法律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1項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第2項人人15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第3項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明文規範締約國應人民有發表意見自由不受干預之言論自由公政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書附件7第11段表示根據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該權利包括表達及接受可傳遞給他人的各種形式的思想及意見它包括政治言論甚至包括可能被認為極為冒犯的言論第21段表示締約國如對行使言論自由實行限制這些限制不得危害該權利本身委員會回顧不得顛倒權利與限制以及規範與例外之間的關係第22段表示只能出於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任一理由實行限制以及必須符合關於必要性及合比例性的巌稻判爾擇準第34段表示限制性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必須適合於實現保護功能必須是可用來實現預期結果的諸種手段中侵犯性最小的一個必須與要保護的利益相稱比例原則不僅必須在規定限制的法律中得到尊重而且行政和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中也必須遵守在民主社會中涉及公共及政治領域公眾人物的公開辯論情況下16公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第38段表示如上文有關政治言論內容的第13段和第20段所述委員會認為在涉及政治領域和公共機構公眾人物的公開辯論情況下公約尤其高度重視不受限制的言論因次儘管公眾人物也享有公約條款規定的權益但不認為有辱社會名人的言論表達形式足以成為實施的處罰理由此外所有公眾人物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等行使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有應受到合理的批判和政治反對因此委員會對涉及不敬冒犯不尊重當局不尊重國際和旗幟親視國家元首和保護公務員名譽等事項的法律表示關切並且法律不能僅僅依據受到攻撃者的個人身份而給予更嚴厲處罰締約國不得禁止對軍隊或行政管理部門等機構提出批評參照是以涉及公共及政治領域公開言論即便内容極為冒犯仍受公政公約第19條高度重視僅能以維護他人權利名譽或避免恐怖攻擊及革命等保障國家安全理由在符合嚴格比例原則標準加以限制國家不得基於保護政府當局保護公務員名譽為由禁止人民發表批評或政治反對意見而限制人民言論自由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3條1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17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表明兩公約具有人權基準法的性質有我國法律效力刑法第140條規範目的顯非基於公政公約第19條3項原因限制政治性言論自由與公政公約人權基準有所牴觸過度干預人民言論自由形成法律體系矛盾刑法第140條應屬違蕙3設若刑法第140條保護法益在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尊嚴國家威信在民主社會國家行為是否合理正當本是可受社會大眾公評事務公務員執行職務尊嚴國家威信應建立在依法行政依法審判上透過處罰所建立的尊嚴與威信恐怕是過往封建社會的思考過於鄙俗粗魯的言論自然會有其他言論加以制裁應該透過言論市場加以回應國家不應該強迫人民沉默反而應該讓多元意見加入從而使民主國家選擇更合法妥適的施政措施既然透過依法行政依法審判便民禮民的行政措施對行為人的品德教育及其他言論的制裁可以取代刑法第140條規範目的刑法第140條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必要性審查4再者誹謗行為所侵害的社會評價外在名譽為受蕙法第22條保障之名譽權無疑至於侮辱行為所侵害的感情内在18名譽由於内在感受因人而異容易陷於主觀流於恣意應非受蕙法保障範圍況且人類喜怒哀樂的感覺是基於情緒所生的直接感受更證明侮辱言論所侵害内在名譽並非受蕙法保障範圍據此刑法第140條若是要維護公署公務員的聲譽威望感受等虚無飄渺之目的卻採取自由刑手段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其手段與目的間不具有直接必要緊密嵌合之關聯性刑法第140條無法通過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檢驗5另設若刑法第140條目的在保護公務順利執行不受非法阻撓侵害則似乎斷定侮辱行為必然會影響公務之執行忽略立法者已經在刑法第135條規定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葡金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3項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第4項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36條規定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9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設有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罪強暴脅迫公務強制罪等規範6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罪強暴脅迫公務強制罪之立法目的亦屬確保公務能夠順利執行此些不法構成要件係禁止行為人在公務員依法執時實施強暴脅迫行為刑法第135條第1項亦禁止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公務員為特定或不為特定職務行為或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使公務員辭職刑法第135條第2項且聚眾在場助勢之人已有處罰刑法第136條第1項前段並加重聚眾妨害公務之首謀與下手實施之強暴脅迫之人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7即便人民並沒有施加任何任何強暴脅迫舉動立法者仍基於抽象危險犯的立法訂定刑法第140條禁止人民對公務員或其職務執行抒發不滿情緒口出侮辱性言論將侮辱性言論提前處罰然而國家公權力行使本帶有高權性質其威權地位較人民更加優越並得強制人民服從國家機關有各種強制方式排除公務執行侵擾不會因為人民口出難聽的侮辱話語即導致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擔心畏懼害怕無法執行職務則人民對公務員或其職務發牢騷的侮辱性話20語並不具有造成公務員職務執行困難的典型性危險因此既然已經有刑法第135136條規定及其他公權力手段足以避免公務執行受不法妨害阻撓則刑法第140條無法通過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檢驗應屬違蕙8刑法第140條處罰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另一種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A.在第一種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情況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不免遇到不理性不配合的對象舉世皆然假設禁止人民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真的能夠增加公務執行順暢及效率假設詞為了增加行政效率不惜透過自由刑來箝制人民政治性言論自由禁止人民表達對於公共事務領域意見再透過冗長的警詢地檢署偵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上訴流程耗費期間文書送達及司法人力物力浪費顯然無法增加國家公權力執行效能反倒是造成人民應訴之煩箝制言論自由等不利效果對社會造成公共事務領域之寒蟬效應非民主社會所樂見在利弊衡量上顯失均衡刑法第140條謀求暫時性公務執行順利卻筆生追訴犯罪之整艘社會龐大成本顯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衡量性檢驗手段與目的間不具有直接緊密必要之關聯性21B.在第二種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情況與刑法第309條規範構成要件行為公然侮辱完全相同僅有行為客體不同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即大幅提升法定刑度如同本件原因事實案件聲請人透過網路論壇方式對公務有所評論不論聲請人所用詞囊有多不堪都不可能在現贄生洁中達到阻撓妨害公務執行的效果駐大阪辦事處仍能繼續執行核發簽證補換發護照保護我國在日旅客等公權力事務刑法第140條處罰範圍過於廣泛將使在立法目的應罰範圍以外的個案事實受到處罰手段與目的間不具完美嵌合的緊密關聯無法通過以刑罰限制政治性言論之比例原則街查性審查玖刑法第140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一按釋字第792號解釋理由書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本院釋字第602號解釋參照法院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不得擴張或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內容而擴增可罰行為範圍按刑罰規定之用語應以受規範者得以理解及可預見之標準解釋之始符合刑法解釋之明確性要求俾能避免恣意入人民於罪而與22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相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最早揭示於釋字432號解釋理由書法律規定文字之使用須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能符合法律明確性要求其後法律明確性原則即不斷出現於司法院解釋中業已成為法律合蕙性形式審查之重要原則其適用之領域有屬行政法者如釋字第432號第491號第521號第690號及第767號解釋有涉及犯罪構成要件規定者如釋字第594號第602號第617號及第623號解釋我國解釋蕙法實務對於法律明確性原則所提出具體操作標準大致上包含一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其文意及該法之立法目的解釋須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二受規範者可以預見三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二在刑事法律中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就是罪刑法定原貝1J所衍生罪刑明確性原則罪刑明確性原則要求法律規定犯罪的構成要件應具有明確性文義非一般人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刑罰處罰範圍由於涉及處罰人民的刑事法律法律明確性本應受較嚴格的審査人民方能預見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使刑罰具有一般預防效果此有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表示若涉及嚴重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自23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及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號第623號第636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本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參照參照三刑法第140條所定侮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且為刑法構成要件本應受較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審查且刑法第140條是針對政治性高價值言論之限制理應較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受更加極端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檢驗四侮辱係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應就實際案例之全部卷證資料兼顧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的方言或用詞習慣整體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最高法院曾揭示判斷侮辱行為應通過前階段24審査及後階段衡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略謂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法院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衞量決定何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眨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人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人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25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而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爭論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撃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S令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内容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贬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可資參照五侮辱的意義通常是指不能口出罵人羞辱使人難堪的話雖有如同許多三字經等社會上一般人通認構成侮辱之言論但在某些邊界刑案例附表1侮辱言論的意義則見仁見智端視法官或每個人的社會生活經驗而定難有明確26的標準即便是詢問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都不一定能答覆是否成立侮辱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亦要求法院審判時要經過前階段判斷後階段衡量針對基本權衝突透過蕙法及法律整體價值體系權衡拿捏侮辱定義範圍完全無法期待受規範的人民能理解刑法第140條所定侮辱文義内涵及其界限範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所未合應屬違蕙例如一被告對戶政事務所公務員指摘陳00不是陳00喔整天都在亂連這小事也不會辦只會亂不會講話考試不知怎考的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附表1編號5被告對警察辱罵講啥潲你們來這裡啥潲再罵你一遍又怎樣你在衝啥潲你勒啥潲判處無罪附表1編號11二被告對警察辱罵操你媽的逼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附表1編號31被告對警察咆哮你給我閉嘴啦你也準備要出事了啦這個警員真的很秋條嚣張很嗆聲你真的是有牌的流氓哦手指向警員陳00判處無罪附表1編號24三被告辱罵警員生兒子會沒屁股判處拘役50日附表1編號2對警車潑糞3次潑漆2次僅應執行拘役35日附表1編號3屢屢證實刑法第140條所定侮辱文義難以理解受規範的人民無從預見處罰範圍牴觸法律明確性原27則六侮辱本身是言談道德修養問題並非刑法所應處罰正如同刑法不能處罰恩斷義絕不守婦道等行為人民對於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行政機關發表意見不論是好聽的難聽的都是行為人的主觀上對於某件事情的看法觀點沒有真偽對錯可言國家不應該介入意見的形成與表達方式例如被告對警察舉發交通違規不滿表示亂開單白賊警察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附表1編號16及被告拒絕於違規通知單簽名對警察表示幹嘛媳火開單我不要簽名可不可以走不然你擋在前面幹嘛我違反就違反怎樣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附表1編號17類此言論内容是否文雅鄙俗好聽見仁見智使用何種言語表達心中不滿之意見涉及一個人的修養與生活成長歷程國家以刑罰禁止人民口出惡言無異是處罰一個人的修養無異是指導人民如何使用不帶貶抑性質罵人的話修養與品德無法透過刑罰改變這是教育問題我們不應該混淆道德與法律的界線國家界定何種為鄙俗之侮辱性言論存在償值決定的風險也就是法官可以在個案中以自己的價值觀決定何謂鄙俗侮辱性的情緒性用語如此一來毋寧是審判者經驗價值取捨決定成罪的範圍刑法第140條所定侮辱構成要件言人人殊莫衷一是不具有事後司法可審査性違反法律明28o確性原則牴觸憲法壹拾刑法第140條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一按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任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刑罰須以罪責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本院釋字第551號及第669號解釋參照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及釋字第775號解釋林俊益大法官提出蔡烟燉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第13-14頁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法律所設的處罰須與法律所定的犯罪行為情節相稱不得過苛即微罪微罰處拘役罰金輕罪輕罰處3年以下5年以下有期徒刑重罪重罰處3年以上5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29死刑等第16頁使行為人為其所犯後罪行為而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的罪責亦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有所違背體系性的觀察立法者對於刑度的安排與他國法治或國際人權標準的比較觀察均可作為罪刑是否相當的參考審查標準若有輕罪重罰重罪輕罰情形即與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有所牴觸二按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則為拘役刑法第310條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曰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一對任何人公然侮辱均構成刑法第309條犯罪言論對象可能僅是無容忍他人侮辱義務之一般民眾犯罪情節應罰性較為嚴重二對公務員或其職務當場或公然侮辱則構成刑法第140條犯30罪既然民主社會政府公務員旨在為民服務擔任人民公僕為國家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有無依法行政依法審判是否便民禮民本即公共事務應受嚴格檢視甚至高層政務官公職人員更應接受外界監督其人格品行素行操守私德公務員或其職務之威望聲譽當有所退讓有較高容忍侮辱言論義務據此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之當場或公然侮辱行為犯罪情節應罰性相較輕微理應減輕刑罰三透過體系觀察立法者刑度安排刑法第104條法定刑高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有重罪輕罰輊罪重罰情形足以證明刑法第140條法定刑規定與罪刑相當原則之蕙法原則牴觸應屬違憲茲將兩者對照整理如下表所示特別規定規範性質普通規定言論對象為公務員或其職務一般人民對他人不堪評論無容公務員或其職務為可受公評公忍義務對其侮辱應罰性高共事務對意見評論有較大容應罰性忍義務對其侮辱應罰性低情重法輕情輊法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法定刑審查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四再綜合觀察刑法第309310140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侮辱僅是抽象的情緒性謾罵意見31評論誹謗則是能夠判斷事實真偽的不實陳述誹謗行為無的放矢憑空捏造散布謠言造成社會人心惶惶恐慌畏懼情節顯然較侮辱行為更加嚴重然而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侮辱行為刑法第140條為刑法第309條之特別規定加重處罰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散布謠言情節較刑法第140條更嚴重之誹謗行為卻未設刑法第310條特別規定加重處罰僅能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科處罰鍰顯有重罪輕罰輕罪重罰之體系矛盾違反憲法罪責相當原則茲將體系矛盾情形整理如下表特別規定普通規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情輊法重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1項意圖散布於眾情重法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五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五正如同本件原因事實游旻哲在網路論壇憑空捏造其於燕子颱風肆虐關西機場時搭乘中國提供之專車前往大阪嗣並聯絡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即駐日代表處詢問是否可提供住宿及交通之協助卻得到駐日代表處不耐煩之回應等語南投地院認定游旻哲確實有散布謠言但不足以影響32公共安寧不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埔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在案附件8相較之下本件聲請人在相同網路論壇發表文章澄清日本大阪關西機場燕子風災情況全文約950字查證與事實相符僅有其中具有爭議詞彙態度惡劣爛到不行老油條黨國餘孽約90字附件2第33-34頁被單獨抽離依照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罪處罰游旻哲散布不實謠言捏造其向駐大阪辦事處請求協助得到不耐煩回應之誹謗行為更容易造成民眾貶損駐大阪辦事處威望聲譽刑法第140條卻對聲請人個人情緒抒發純粹意見評論設定更加嚴格處罰顯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之體系矛盾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三具有我國法律效力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47段明確指出締約國應考量對誹謗行為免除刑事處罰並且在任何情況下指應支援在最嚴重案件中適用刑法監禁按指自由刑絕對不是適當的處罰附件7承前所述連情節較嚴重的誹謗行為人權基準法都建議免除刑事處罰並強調自由刑並非對誹謗行為的適當處罰則刑法第140條侮辱行為應罰性既然較誹謗行為輕微自由刑當然更非適當處罰刑法第140條有期徒刑拘役等法定刑與蕙法罪刑相當原則及公政公約牴觸應屬違蕙33壹拾壹刑法第140條違反平等原則一按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總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釋字第666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法規範所為差別待遇是否符合平等保障之要求應視該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682號第722號第745號及第750號等解釋參照又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刑事追訴審判之規定時如就必要共犯撤回告訴之效力形成差別待遇者因攸關刑罰制裁則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權保障無違依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要求在於保障人權受公平對待不僅要求執行法律之平等同樣拘束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應遵守平等原則亦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相同事務應相同對待之不同事務應不同對待之在事物本質上如應不同處理者卻為相同處理或應相同34處理者卻為不同處理均與平等原則有違二刑法第140條所定侮辱言論應可包括仇恨性言論及不堪受辱感覺言論一仇恨性言論是基於性別人種宗教族群殘疾或性取向等屬性攻擊個人或團體的言論根據雙階理論屬於低價值言論例如被告對警員接續辱罵難怪有人要殺警察難怪人家會殺警察會殺警察的就是有你們這個白目等言語應屬對於警察族群之仇恨性言論附表1編號22二不堪受辱感覺言論是未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詈罵嘲笑侮蔑例如被告評論警員為亂開單白賊警察附表1編號16三仇恨性言論與不堪受辱感覺言論兩者不法内涵不同仇恨性言論具有惡意贬抑威嚇或煽動針對特定族群作出暴力及偏見之效果國家為維護公共利益應加以限制不堪受辱感覺言論則僅是基於情緒抒發的意見表達評論公務員不堪受辱的感覺並非蕙法所應保護之公共利益兩者本質不同本應不同對待但刑法第140條對於仇恨性言論與不堪受辱感覺言論給予相同制裁規範不同事務相同處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三綜合觀察刑法第309310140條侮辱僅是抽象的情緒35性謾罵意見評論誹謗則是能夠判斷事實真偽的不實陳述誹謗行為無的放矢憑空捏造散布謠言造成社會人心惶惶恐慌畏懼情節顯然較侮辱行為更加嚴重然而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侮辱行為刑法第140條為刑法第309條之特別規定加重處罰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散布謠言情節較刑法第140條更嚴重之誹謗行為卻僅有針對個別公共事務領域為維護特別重要公益時在必要範圍内訂定特別刑罰附件9基此刑法第140條限制人民不得對公務員或其職務當場或公然侮辱明顯是出於國家威信尊嚴不堪受辱之恣意立法在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誹謗散布謠言未設特別處罰情況下僅為避免公務員受辱感覺單獨加重處罰當場或公然侮辱公務員或其職務行為刑法第140條即違反等者等之的平等原則牴觸蕙法第7條平等原則茲將侮辱誹謗言論涉及刑責相關法規表列如下特別刑事規定普通刑事規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恣意加重處罰違反平等原則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1項意圖散布於眾個別領域加重處罰詳附件9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36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年以下有期徒刑___________________壹拾贰結論綜上所陳刑法第140條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高價值政治性言論自由依據雙階理論應採嚴格審查刑法第140條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不符合目的正當性適當性手段與目的間亦無直接緊密契合之手段關聯性必要性衡量性牴觸蕙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蕙法第7條平等原則刑法第140條應屬違蕙懇請憲法法庭受理本案宣告刑法第140條違蕙並自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曰起失效以維人權毋任感禱謹狀憲法法庭公鑒附件清單附件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附件3釋字第445號解釋附件4釋字第744號解釋附件5法務部復司法院秘書長107年8月20日法檢字第10704519190號函附件6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103年3704110月22日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120號附件7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書附件8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埔秩字第4號刑事裁定附件9許恒達論假訊息的刑法規制月旦法學雜誌202008303期第226-246頁附表1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110年度刑法第140條裁判整理表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具狀人即聲請人蔡福明_38042","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54326,"doc_id":34158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蔡福明1121215(憲法法庭收文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8b20dd7-02af-4b77-8d27-0b5d49d8116a.pdf","doc_att_content_real":"蔡福明1121215(憲法法庭收文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蕙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2案號會台字第13556號3原分案號111年度蕙民字第1291號4聲請人蔡福明5訴訟代理人陳澤嘉律師6林昱朋律師7為會台字第1355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聲請案件及相8關併案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案敬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事9壹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0刑法第140條與蕙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牴觸蕙11法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蕙法第7條12平等原則違蕙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13貳言詞辯論意旨14一所涉蕙法權利刑法第14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前段侮辱公務15員及後段侮辱職務之規定是否侵害蕙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16一系爭規定涉及蕙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171按蕙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蕙法法18庭112年蕙判字第8號判決人民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19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20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司法院21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受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其保障之內容22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參照言論自由為民主多23元社會正常發展根基包括主觀意見表達及客觀事實陳述皆應受國24家最大程度保障252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裁判要旨言論區分第1頁共20頁1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種刑法第309條立法理由亦明示2若侮辱則無所謂事實之真偽至誹謗則於事之真偽應有分辨等語刑3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4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5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6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理由按刑法上所規7範之侮辱行為乃指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眨損他人社會8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立法者為維護公務機關執行職務之尊嚴9並另於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刑度遠重於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10侮辱罪名之侮辱公署罪以規範此種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徒以侮辱性11言詞或其他不當行為踐踏公務機關尊嚴之行為1抽象意見表達受刑12法第309140條等侮辱規範限制而具體事實陳述受刑法第310條13誹謗罪限制143所謂侮辱是指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舉15動之意見表達這些抽象的言語文字或姿態屬於贬抑的價值判16斷無從辨別真偽是表意人發自内心思考感受信念所對外表達17不涉及真假對錯的言語不論是公共或私人事物也不管内容好壞18有無水準價值基於理性或非理性都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處19罰侮辱行為是為保護被害人内在感情名譽與外在社會評價無關204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係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公然侮21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人民基於某個事件事實根據其主觀的想22法而當場或公然以侮辱方式評論公務員或其職務不管評論的内容23文雅鄙俗都是行為人個人主觀的意見想法觀點在言論自由保24護領域内據此系爭規定限制人民不得當場對公務員或公開對其職25務有任何侮蔑之意見表達當屬對言論自由之基本權限制必須符合1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理由亦同第2頁共20頁1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2二依雙階理論對政治性言論之高價值言論自由限制應採嚴格審查基準31按釋字第414號解釋理由書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4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5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6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7由之保障等量齊觀釋字第623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一條保8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9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10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釋字第617號解釋亦同112釋字414號解釋揭示雙階理論Two-levelTheory將言論内容區12分為高價值言論及低價值言論高價值言論包括政治宗教教育性13言論低價值言論包括商業仇恨猥亵性言論審查限制高價值言14論法規時應採取嚴格比例原則審查基準審查限制低價值言論法規15時應採取中度或寬鬆比例原則審查基準163系爭規定限制對象在於侮辱言語或行為法務部主張此種粗俗鄙陋用17詞恐與政治無關然而對照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系爭規定將18侮辱對象設限於公務員或其職務等此些公務執行政府作為具有19高度公益性為民主社會的政治事務與政治關係密切系爭規定設20立目的亦在維護政府威望及公務員尊嚴間接保障公權力順利執行21旨在維護公益無法脫離政治此有立法理由可參是以從系爭規定22文字體系目的體系及歷史意義皆可以印證系爭規定旨在限制23政治性言論244因此系爭規定禁止人民以侮辱方式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表達不滿意25見否則將以最重有期徒刑之刑罰手段限制行為人人身自由涉及26高價值政治性言論内容之嚴格限制依雙階理論政治性言論受言論自第3頁共20頁1由高度保障當應限縮立法者裁量權限對系爭規定採取嚴格比例原2則違憲審查基準規範目的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3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目的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4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25三目的正當性系爭規定規範目的並非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6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欠缺特別重要公益目的71就具煽動性質的政治性言論類型之立法管制中於立法目的之特別重8要公益要求的判斷上司法院大法官曾於釋字第445號解釋提出明9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作為判斷準繩附件3理由書略謂本款規定10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均為概括條款有欠具11體明確委諸主管之警察機關於短期間內判斷有此事實足認有妨害12上開法益之虞由於室外集會遊行難免對他人之自由社會秩序或13公共利益有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對此尚未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14若為實質審查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以之為准否之依據易生15干預人民集會自由之情事與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限制主管機關裁量16權之立法意旨亦有未符是本款規定列為事前審查之許可要件即係17侵害憲法所保障集會自由之權利至若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18可者或經許可以後有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者主管機關為維護集19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分別依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20一款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為適當之處置又已有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21發生猶申請集會遊行助長其危害之情事者仍得不予許可要屬22當然其後釋字第744號解釋延續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附件423理由書略謂就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制已涉及對化粧品廠商言24論自由及人民取得充分資訊機會之限制按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乃25對言論自由之重大干預原則上應為違憲系爭規定之立法資料須足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第4頁共20頁1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之事前審查係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2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3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且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4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釋字445744號解釋5與本件同為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法規基於系爭規定則是對政治性言論6内容事後加諸剝奪人身自由之刑罰手段管制其效果不亞於對否准集7會遊行或對化妝品廣告科以罰鍰之行政管制從而本件應能援用明8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作為判斷目的正當性之依據系爭規定立法9目的應避免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到直接立即難以回復危害之10特別重要公益目的112系爭規定立法理由依據法務部復司法院秘書長107年8月20日法12檢字第10704519190號函暫行新刑律第155條理由謂公然侮辱官13員之職務如不加以制裁往往一喝百和虛實混淆非惟損公職之14威嚴即於執行上亦諸多不便故本條特為此種非行而定其罰也又15該條補箋謂當場侮辱罪之成立須值官員執行職務時又須有侮辱之16言語及舉動不問內容涉及公務與否非當場侮辱罪之成立其内容17必須涉及公務且需公然實施法務部對系爭規定意見略以刑法18妨害公務罪章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僅公務員個人之名譽尚包含國家法19益蓋國家基於主權運作必須經由政府機關之公職人員實現意志20此等程序之運作若遭非法之妨害與阻撓將無法遂行公權力之運作21且斲傷政府威信附件5得以歸結系爭規定目的旨在維護政府公職22威信尊嚴避免執行公權力程序受妨害阻撓233若保護法益為公務員威嚴及政府威信由威嚴威信通常用以保護24上級者地位不受侵犯可知公務員威嚴及政府威信建構在國家與25人民處於上下位階關係中然而國家係協助人民實現自由而存在的工26具於此範圍國家與政府存在方有意義因此政府與人民並非處於上27對下關係自然不存在以刑罰規範保護此種關係之可能性其次政第5頁共20頁1府威信作為國族情感之國家象徵僅存在於君權神授威權統治時期2早已背離近代國家與人民關係之理解不復存在於全體人民心中即3欠缺法益概念所需具備之普遍有效性3附件10韓國憲法裁判所4對國家冒瀆罪違憲審查結果認為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以保護國家利益5或威信違反國家自由批判與民主主義精神4附件11且公務員作6為代理政府身分既然政府威信不能作為適格法益則其公務員身分7聲譽亦不應超越國家成為系爭規定保護法益至公務員作為自然人名8譽遭受贬損則應為刑法第309條保護範圍堪認系爭規定不具適格9法益難認追求特別重要公共利益104若保護法益為公權力正常執行運作此文字用語極端廣泛抽象公11權力範圍包山包海系爭規定所欲保護者係何種公權力誠有探究12必要根據公務員職務類型不同公權力正常運作與否亦應有不同13認定因系爭規定限制任何人不得以侮辱方式妨害公務例如14以鄙俗言語或輕蔑肢體動作妨害公權力正常運行足以推導系爭規定15保護之公權力是專指能受到言語聲音或非接觸行為輕易妨害之16公權力然而殊難想像任何一種公務執行過程如此容易受妨害17阻撓則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公權力於現實中應不存在難認保18護特別重要公共利益195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103年10月22曰院20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120號立法委員亦認為刑法第140條第221項之所謂侮辱公署罪乃上世紀30年代產物如果衡諸法制係22訓政時期的法律立法當時毫無人權概念本來公署就是衙門是打23壓人權的符號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利器容易被當作政治迫害工具24故該規定顯然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箱制民意明顯為惡法3王綱論侮辱誹謗公署罪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08年6月頁494林政佑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之保護法益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74期頁105至106第6頁共20頁1早該廢止這是長期的立法怠情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2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當3然更及於所謂人民公僕之公務機構附件6據此更證實系爭規定4是刑法初頒時以前民智未開威權時代當時的立法毫無人權概念5單純就是政府用來恐嚇人民樹立政府威信限制言論自由的惡法6早已不合時宜而應廢除76依據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45744號解釋所援用美國大法官8OliverWendellHolmes提出之明白而立即危險標準前述二保9護法益皆非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難以回復10危害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則完全無法看出系爭規定有何重大迫切利11益CompellingInterests的追求也無法想像如果不限制侮辱公12署行為會有如何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Clearandpresentdanger13test顯然系爭規定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目的適當性之違憲審查14四手段關聯性系爭規定手段與目的間不具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性151系爭規定保護法益若依國家尊嚴說或公署名譽說旨在維護國16家政府威信或公務員執行職務尊嚴借助其他刑罰規範觀察刑法第17310條誹謗罪保護法益係外在名譽公然侮辱罪則在保護内在感情名18譽邏輯上國家或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本身不像一般自19然人有喜怒哀樂等感受無從發自内心感受難堪不快當然沒有所20謂感情名譽根本沒有被侵害可能在系爭規定後段對於公務員依21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情形縱系爭規定構成要件該當公務員22依法執行之職務受輕蔑侮辱亦無任何内在感情名譽受侵害可23見系爭規定規範手段與目的間不具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性242況且在民主社會國家行為是否合理正當本是可受社會大眾公評25事務公務員執行職務尊嚴國家威信應建立在依法行政依26法審判以特別預防角度可能違犯系爭規定之人民在對國家公第7頁共20頁1務員公務執行不滿時系爭規定僅能單純使人民禁聲顯見透過刑2罰所建立的尊嚴與威信無法取得人民發自内心的尊重系爭規定存3在無益於維護公署威望或公務員或其職務之尊嚴43此外站在一般預防的角度行為人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發表特別鄙5俗粗魯之言論共見共聞之其他人通常會以第三方角度獨立思考究6竟是行為人有失理性抑或是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所違失若為前者7行為人無理取鬧則其他人當然不會由於行為人違反系爭規定對國8家公務員或其職務產生負面評價若為後者基於執行公務與公共9利益息息相關國家尊嚴或公署威望受減損之原因並不是因為行為10人發表主觀評價違反系爭規定而是由於公務員或其職務執行之違法11或不當本身應受處罰者係公務員制裁用詞粗魯的人民無助於維護12國家聲望可見對於一般人來說系爭規定採取之手段與所欲維護13之目的間並無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性144又公務員或其職務對於評論應有較一般人更高之忍受義務即便他人15評價用語粗鄙不堪皆不應透過系爭規定禁絕為達維護政府威信目16的國家首選手段應是依法行政依法審判便民禮民的行政措施17其次手段應是對人民實施法治及品德教育不可諱言即便如此仍會18出現少數行為人言語無理偏激對此尚可利用言論市場讓多元意見19其他言論加入制裁回應國家為達到捍衛政府聲譽目的不使用前揭20更佳手段反而採取系爭規定強迫人民沉默難認系爭規定對達成目21的有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性也無法通過必要性審查225系爭規定保護法益若依國家權力正常運作說旨在避免執行公權力23執行過程受妨害阻撓惟查241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25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院9626年度台上字第4015號刑事判決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第8頁共20頁1強加諸被害人之身體或對物加以暴力而間接侵及被害人身體以2抑制其行動自由者所謂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使生恐3怖不安之心迫使被害人就範者而言參照42國家公權力行使本有高權的性質其威權地位優越於人民得強5制人民服從國家機關可以透過各種強制手段排除侵擾刑法對於妨6害阻撓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設有刑法第135136條等規定以7維護國家公權力正常運作83據此公務員縱使有抽象詈罵嘲笑侮蔑等侮辱行為充其量就是9發出使人不悅之聲音或舉動由於不涉及透過強暴脅迫殊難想10像公務員因此無法執行公權力例如通缉犯遭拘捕時比中指難道11可以免於拘捕違建屋主嘲弄鄙視主管機關公務員其違建即無庸拆12除顯然公務員為國家依法執行公務不可能因為人民負面言語即13無法執行職務因此系爭規定採取禁止人民侮辱公務員或其職務之手14段與維持公權力正常運作之目的兩者無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154再者刑罰具有謙抑特性作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他人權利之16最後手段特別重視正當法律程序裁處刑罰過程相較於其他公權力17執行措施特別謹慎縝密系爭規定為求當下公務員遂行公權力過程18順利提升公務執行效率卻因系爭規定使國家負擔後續警詢偵查19起訴審判執行等冗長司法程序耗費龐大人力物力資源是以20系爭規定作用於一時整體而言反而降低公權力效能危害國家有限21資源則系爭規定所採取手段對公務執行目的並無正面助益無從認22為手段目的具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性亦不符合衡量性原則235尤其在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情形由於公權24力執行攸關眾人之事不可能盡如人意為公共利益而限制少數人權25利情況在所多有若少數人因權利受公務影響表達負面意見縱使26用語激烈使人難堪在現實上仍不可能妨害職務執行例如本件聲請第9頁共20頁1原因事實案件附件2聲請人對我國駐大阪辦事處公務員品德能2力有所批判不論聲請人於網路論壇所用詞彙有多尖銳不堪都不可3能在現實生活中達到阻撓妨害公務執行的效果我國駐大阪辦事處仍4然能夠繼續執行核發簽證補換發護照保護我國在日旅客等受委託5執行公權力事務顯然系爭規定構成要件過於寬泛使立法目的應6罰範圍外個案受處罰手段與目的不具完美嵌合的緊密關聯7五小結由系爭規定文字體系目的歷史解釋皆可推導系爭規定旨8在限制人民政治性言論自由惟查系爭規定維護政府威信目的顯非9特別重要公共利益自客觀構成要件可知系爭規定所欲維護之公權力10執行係能輕易受聲音言語妨害之職務殊難想像此種職務存在更11不可能屬於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再者職務本身並無感情名譽無12法感受不悅難堪尊嚴掃地以網路文章傳單集會演講等方式13公然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更完全不可能妨害公務執行難認14系爭規定手段與目的具有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性堪認系爭規定牴觸15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應宣告違憲16二目的審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係為保護國家法益公務17執行或個人法益名譽權或其他如係為保護國家法益請說明18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之言語將如何妨害公務執行及侵害國家法19益20一依照體系解釋及司法實務見解探究系爭規範保護法益按最高法院8521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罪22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23如對於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24並無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5系爭規定列於55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之法例適用又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與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2者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所保護法益有別一為國家法益一為個人法益如被告以一行為同第10頁共20頁1侵害國家法益犯罪妨害公務罪罪章與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2規範於侵害個人法益犯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罪章有所區別對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則系爭34規定保護法益應為國家法益公務執行非個人法益名譽權5二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之言語妨害公務執行及侵害國家法益之方6法可參考本件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終局判決附件27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略以刑法第140條8第1項後段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條文設於妨害公務罪章下旨在9保護國家法益詳言之國家權力制度與公任務之運作有賴於公10務員之參與實行保護公務員行使之職務不受侮辱乃在於維持公務11員執行職務時之威信藉此間接保障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法律制度之12運行與公任務之達成因此縱使人民之言論自由應受一定保障倘13對公務員執行之職務所為抽象而具眨抑性之侮辱謾罵已非合理之14評論或意見表達超過助益公務改革精進之必要界限而足以破壞15對於一般人民而言國家公權力循以正常運作之制度可靠性或可信賴16性或可能引發無謂之社會撕裂及族群間仇恨對立則應已逾越言17論自由之保障範圍而成立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被告2人率18爾以系爭文章而為辱罵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尊嚴有所戕害所19為誠屬可議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保持威信不受侮辱即可確保公20權力可信賴性制度可靠性避免社會撕裂族群對立間接保障公務21順利運行22三然查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之言語根本不可能妨害公務執行及侵23害國家法益241首先行為人即便透過粗鄙不堪言語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站在25第三人立場通常譴責行為人品格教養不佳鼓勵公務員嚴格執法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處斷參照第11頁共20頁1而非對公務員產生負面評價也不會據此破壞第三人對國家公權力之2信賴殊難想像行為人鄙陋言論即足以戕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威信3或人民對國家公權力制度之信賴因此行為人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4務之言語實質上贬損行為人自己品格聲譽無從影響公務員執行職5務之威信亦與國家制度運作可靠性可信賴性無關聲請人所受終6局判決徒有文字形式推論内容空泛72又人民發自内心尊重公務員或其職務信賴國家公權力時確實能使8公務順利執行但公務員應以依法行政便民禮民方式執行職務藉9以建立尊嚴威信人民不滿公務員或其職務時禁止人民侮辱公務員10或其職務完全沒有為公權力樹立聲譽效果因此如果公務員執行職11務違法不當即使禁止人民侮辱批評亦無助於維護公務員威嚴12若公務員執行職務合法適當通常不會有人民侮辱公務員情事第13三人也不會對公務員有負面評價聲請人所受原判決論述顯然錯置14因果關係邏輯有所疏漏153再者公權力具高權干預強制性質刑法對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16者設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及其他特別法等規定殊難想像人民可17以透過本質上為聲音之侮辱行為阻礙公務執行例如矚目案18件判決公布時網路時有奶嘴法官會講話的恐龍等嚴厲批判類此19評論讓我國法官威嚴掃地仍無法妨害法官審判因此系爭規定與公20務員尊嚴威信或公務執行順利與否皆無任何關聯正因此司法改21革著墨於改善人民對司法信賴而非禁止人民對審判結果發表意見22證實系爭規定無益於維護公務員尊嚴亦與公權力執行無關234準此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之言語不僅與公務員或其職務之尊24嚴威望無涉更根本不可能妨害公務執行及侵害國家法益本件聲請25人所受終局判決所稱系爭規定限制人民不得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26務得以藉此維持公務員威信尊嚴間接保障國家公權力順利執行第12頁共20頁1論述邏輯谬誤漏洞百出2三要件是否明確系爭規定是否合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侮辱一詞是3否明確4一按釋字第636號解釋理由書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5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6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7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8意義依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如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並可經由司法9審查加以確認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三二號第10四九一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第六0二號第六一七號及第11六二三號解釋參照又依前開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國家公權力對人民12身體自由之限制於一定限度內既為憲法保留之範圍若涉及嚴重13拘束人民身體自由而與刑罰無異之法律規定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14律明確性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斷出現於15司法院解釋中業已成為法律合憲性形式審查之重要原則涉及處罰16人民的刑事法律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即為罪刑法定原則所17衍生罪刑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應受較嚴格的審查人民方能預18見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使刑罰具有一般預防效果二準此刑罰規定之概念用語意義須非一般人難以理解受規範者1920可以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21俾能避免恣意入人民於罪而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相符系22爭規定所謂侮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且為刑法構成要件應受較23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審查且系爭規定限制政治性高價值言論自由理24應較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受更加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檢驗66釋字第792號解釋理由書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本院釋字第602號解釋參照法院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不得擴張或増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内容而擴増可罰行為範圍參照第13頁共20頁1三侮辱係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以使人在精2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應於個別案例綜合判斷不能一概3而論最高法院曾揭示判斷侮辱行為應通過前階段判斷及後階段4衡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略謂憲法第115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所謂意見係6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7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8理性及有價值或沒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法院9於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10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該相衝突之基本權或法益11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12者應為退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以粗鄙眨抑13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14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15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辱意16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17下稱後階段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18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19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之可能於後階20段衡量時則需將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21出於挑釁攻撃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22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23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之批評純粹在對人格為污24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衊人25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而在無涉公26益或公眾事務之私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爭論27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撃尚屬符合人性之自然反應況第14頁共20頁1相罵無好話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23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容忍之界限則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4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場見聞雙方爭執之5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6之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7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是否會認已達足以眨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8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9名譽權保障之後可資參照10四侮辱通常是指不能口出罵人羞辱使人難堪的話然而在諸多案例11附表1侮辱定義見仁見智端視法官社會生活經驗而定難有明確標準即便詢問具法律專業的律師都不一定能明確答覆是否成立1213侮辱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亦要求法院審判時要經過前階段判斷後14階段衡量針對基本權衝突透過憲法及法律整體價值體系權衡拿捏侮15辱定義無法期待受規範的人民能理解系爭規定所謂侮辱文義内涵及16其界限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所未合應屬違憲例如171被告對公務員指摘陳桂亂不是陳桂平喔整天都在亂連這小事18也不會辦只會亂不會講話考試不知怎考的構成侮辱公務員罪19附表1編號5被告對警察辱罵講啥潲你們來這裡啥潲再罵20你一遍又怎樣你在衝啥潲你勒啥潲判處無罪附表1編號11212被告對警察辱罵操你媽的逼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附表1編號3122被告對警察咆哮你給我閉嘴啦你也準備要出事了啦這個警員真23的很秋條囂張很嗆聲你真的是有牌的流氓哦手指向警員陳24判處無罪附表1編號24屢屢證實系爭規定所定侮辱文25義界限難以理解受規範的人民無從預見處罰範圍牴觸法律明確26性原則第15頁共20頁1六人民使用何種言語表達心中不滿意見涉及生活成長歷程與個人道德2修養此為教育議題並非刑法所應處罰亦非刑罰所能改變國家3以刑罰禁止人民口出惡言無異是處罰人民品格指導人民如何罵人4不帶髒字混淆道德與法律界線人民對公務員或其職務發表意見5不論是悅耳與否都是行為人主觀看法觀點沒有真偽對錯可言6國家不應介入意見形成及表達方式例如被告對警察舉發交通違規7不滿表示亂開單白賊警察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附表1編號168及被告拒絕於違規通知單簽名對警察表示幹嘛熄火開單我不要9簽名可不可以走不然你擋在前面幹嘛我違反就違反怎樣10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附表1編號17類此言論内容是否文雅見仁11見智毋寧是讓審判者可以在個案中以自己的經驗價值觀界定何12謂鄙俗之侮辱性言論透過價值取捨決定成罪的範圍存在價值決定13風險可見系爭規定所定侮辱構成要件言人人殊莫衷一是不具有14事後司法可審查性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蕙法15四適用範圍是否過廣系爭規定前段之公務員範圍為何如為刑法16第10條第2項規定是否應予以限縮17一按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18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19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20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21包括第一款前段身分公務員後段授權公務員第二款委託公務員22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所謂授權公務員23依立法理由說明此類人員雖非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24但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依政25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26屬之而此等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並不以直接承辦監辦採購之第16頁共20頁1基層人員為限若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採購程序之人員2包含相關各級主管甚至該等學校機構或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人員3倘實質上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者4應均屬之始符立法本旨易言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中實5際負責承辦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及有權審核或參與採購之各級上6級主管甚或其首長自均為上開所規範之授權公務員7則依政7府採購法規定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8凡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者9皆為授權公務員在辦理政府採購現場不幸受人侮辱行為人即符合10系爭規定構成要件11三惟此情形通常與國家威信或公權力執行缺乏關聯例如公立大學教12師執行補助研究計晝辦理採購之目的僅係為教師個人研究及學術活13動之完成内容不涉及干預行政亦與滿足社會大眾日常所需或照顧14人民基本生活之行政私法行為無關行政地位與一般私人無異採購15過程即便遭受侮辱亦難認國家威信受贬損更遑論有妨害公權力執16行可能性8顯見以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界定系爭規定公務員範17圍將導致系爭規定手段與目的欠缺直接且絕對必要關聯不符合比18例原則之手段關聯性要求19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34號刑事判決公務機關將其職掌之787最高法院1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立法意旨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内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及立法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以屬公款之研究經費執行採購之行為係屬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自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之認定理由參照8再舉例最高法院認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為授權公務員略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53號刑事判決原判決並未就上引自來水法之規定以及本件公營造物機關設置目的與其對外利用關係之規章内容等項詳為研析深入探究被告等依法令所服務之機關是否全然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徒以台北自來水事業處雖屬公營事業機構被告等所從事之業務並非公權力之行使不具刑法所稱公務員身分等由遽為論斷自尚欠允洽惟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係以從事私經濟行為為主要業務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掌理用戶服務抄表收費給水業務管網操作維護等業務縱使受到侮辱雖符合系爭規定構成要件亦難認有損政府威信或妨害公權力執行顯然系爭規定手段與目的欠缺絕對緊密且必要之關聯性不符合比例原則第17頁共20頁1公共事務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依法委託予受任人承辦受任人2因而享有公權力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得於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3公權力係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4務之委託公務員是委託公務員受公務機關依法委託享有行使公5權力主體身分及職權得於權限内獨立作成行政處分等高權措施例6如公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教師升等之評審釋字第462號解7釋參照私立學校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證書或8學位證書釋字第382號解釋參照9五然而委託公務員在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時與平時10執行業務外觀並無差異無法創設可理解可預見之明確執行公共事11務外觀例如公糧業者受農糧署委託辦理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12工撥付業務具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委託公務員身分9若13侮辱公糧業者該公糧業者處於保管公糧稻米狀態將成立系爭規定14加重處罰該公糧業者恰好並非保管公糧則僅成立刑法第309條公15然侮辱罪行為人難以窺知公糧業者保管之稻米是否為公糧即無從16理解該公糧業者當下是否具有委託公務員身分因此行為人無法預見17構成系爭規定與否欠缺法律明確性可見委託公務員執行公共事務18時並未創設明確外觀將使導致系爭規定客體公務員文字欠缺可19理解性受規範者難以預見對象何時屬於公務員將適用系爭規定20加重處罰無法通過法律明確性審查21六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805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0條第222項第2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係指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9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關西鎮農會係經國家所屬之機關新竹糧管處依臺灣省政府所訂臺灣省公糧委託倉庫管理辦法撥售飼料米要點並簽訂委託辦理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合約委託辦理新竹糧管處所有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及將庫存之稻穀去殼製成糙米再搗碎為飼料米出售予飼料廠與飼養戶等業務被告戊己丁分別係北山倉庫管理員工友或臨時工依關西鎮農會指示經辦上開業務被告戊己丁本為修正前所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同為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定受國家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第18頁共20頁1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而言考其立法意旨2係以原刑法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因未3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4形故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其中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5所屬機關而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6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7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於此範圍內之受託人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8及服從義務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立法者制定刑法第10條第2項9係針對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之對象界定為刑法上公務員10作為構成要件主體課予較高義務例如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等規範11與系爭規定以公務員為構成要件客體迥然不同因此以刑法第1012條第2項作為系爭規定公務員範圍將處罰範圍擴及與立法目的13政府威信公權力執行無關情況適用對象過廣應予限縮14五系爭規定後段之依法行使之職務應如何界定其與108年修法時15經刪除之侮辱公署罪之差異為何16一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行為人之17侮辱行為究係以公務員抑或以職務為對象除應細繹其語18文字句外並應綜合考量該語文字句併同其外在行為及所處時空環境19所顯現之整體意義細察相同文字語句倘結合不同之外在行為及時20空環境所顯現之整體意義是否即相應不同如若此相結合結果已21足使一般智識經驗程度之他人理解為有對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22眨低蔑視之意義縱其語文字句同時亦已具體指明足以連結至特定23公務員之姓名代號之全部或一部仍非不足認其侮辱行為有或兼24有以職務對象實務有判決將依法行使之職務界定為公務員25職權範圍内的公務行為10仍非明確系爭規定職務範圍是否包括身分10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時即公務員根據法令執行其應執行之職務而言關於執行職務之職務範圍有採權力性的公務限定說即應限第19頁共20頁1公務員於職務上從事私經濟行為例如採購辦公必要設備之情形2又是否包括委託公務員從事之職務例如私立大學核發畢業證書之3情形顯見依法行使之職務難以界定欠缺法律明確性4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17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5二項所謂公署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機關亦即本於法律上之組織6制度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機關n108年修法時經刪除之侮辱公7署罪客體為抽象整體的政府機關組織機構相較之下依法行8使之職務客體為具體個別的公共事務本於具體事件所提出意見9批判理應受言論自由更高程度保證自修法歷程可推知系爭規定侵10害言論自由程度較侮辱公署罪更高應予刪除11六綜上所述系爭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12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其餘主張援引法規範13憲法審查聲請書所載請惠予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以維權益14謹狀15憲法法庭公鑒16附件10王綱論侮辱誹謗公署罪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17碩士論文節本18附件11林政佑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之保護法益之探19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74期節本20中華民國112年12月日21具狀人即聲請人蔡福明22訴訟代理人陳澤嘉律師於基於法律而對一般國民限制其權利課處義務之權力作用以及依法令裁判等之執行行為有採非限定說即認為職務範圍無論是前述之權力性的公務或與公權力有直接關係之事務其他一切公務均包含在内基於妨害公務罪章以保護國家公權力之執行為目的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破壞之法益乃是國家公權力的合法行使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因此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所規定的依法執行職務時應解釋為職務行為必須為公務員職權範圍内的公務行為倘若公務員並非於執行職務之時或公務員非依法執行職務者或係超越其職務範圍之外的情形自應不構成本罪參照1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所謂公署係指執行公務之機關而言即指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機構而非指機構的建築物或執行職務之處所參照第20頁共20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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