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2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2號
受理日期
2022-09-21
聲請人
楊蕙如
案由
為妨害公務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有違反憲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楊蕙如1110809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楊蕙如1121222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
楊蕙如1121226言詞辯論簡報檔
楊蕙如1121226結辯簡報檔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55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54398,"doc_id":34332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楊蕙如1110809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e3c7f8e-53ad-44f8-8bff-4a92841a58b4.pdf","doc_att_content_real":"楊蕙如1110809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人揚蕙如1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2主要爭點3為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罪事件認為臺灣高等法院1114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40條5涉有牴觸蕙法第11條言論自由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第67條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依憲7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釋憲憲法法8審查客體mH9刑法第140條4b..10原因案件或終局裁判案號11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12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3刑法第140條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憲法第23條比例14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5與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161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2大綱3壶爭議事實之經過...................................................................24程序事項..........................................................................35參聲請解释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36一刑法第140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7二刑法第140條抵觸惠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98三刑法第140條違反罪刑相當原則..................................................159肆结論............................................................................181011壹爭議事實之經過12一聲請人楊蕙如於107年9月不經意瀏覽PTT論壇文章爆卦13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下稱系爭文章聲請人透過14Line通訊軟體向友人分享並稱幫高調等語15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16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7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0242號108年IS度偵字第19151號案件對聲請人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19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附件1認聲請人20共同違犯修正前刑法第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判處有21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聲請人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1122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附件2認定系爭文章部分内23容所述足以貶損駐大阪辦事處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為由24撤銷原判決並依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25罪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聲請人不得上21訴第三審判決而告確定2貳程序事項3一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第1項人民就其依法定程4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5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6違憲之判決第2項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7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0條8規定本法第59條第2項所稱6個月不變期間自用盡審9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之翌日起算10二聲請人於111年3月2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判書並於11111年9月1曰以前提出本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12查核屬就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有牴觸憲法於13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内聲請憲法法庭為宣14告違憲之判決之聲請無訛15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16一刑法第140條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7一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18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19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20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21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22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23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24無違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25號第623號第636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惟涉及31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2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本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參3照附件34二再按釋字第792號解釋理由書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5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6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7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8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本院釋字第602號解釋9參照法院解釋適用刑事法律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不得擴張10或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内容而擴增可罰行為範圍按刑罰規11定之用語應以受規範者得以理解及可預見之標準解釋之始12符合刑法解釋之明確性要求俾能避免恣意入人民於罪而13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相符附件414三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15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16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17規範目的之實現依司法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18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19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20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此經鈞院大法官釋字21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號第623號第22636號及第690號解釋在案又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23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爲嚴24格之審查其判斷爰應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25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相關法律亦經釋字第636號第41777號解釋在案2四刑法第140條所定侮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係非指明具3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以使人在精神上4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應就實際案例之全部卷證資料5兼顧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6為地的方言或用詞習慣整體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而作7為刑法構成要件本應受較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審查且刑法8第140條是針對政治性高價值言論之限制理應較刑法第3099條公然侮辱罪受更加極端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檢驗10五侮辱言論的意義則見仁見智端視法官或每個人的社會生活11經驗而定難有明確的標準即便是詢問具有法律專業的律12師都不一定能答覆是否成立侮辱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亦13要求法院審判時要經過前階段判斷後階段衡量針對基本14權衝突透過憲法及法律整體價值體系權衡拿捏侮辱定義15範圍完全無法期待受規範的人民能理解刑法第140條所定16侮辱文義内涵及其界限範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所.7未合應屬違蕙181.所謂公然侮辱公署係指對公署抽象詈罵嘲笑侮蔑並未指摘具體之事實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容許多元聲音1920存在即應對人民之言論自由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國民21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22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據此行為人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23情狀下所為言詞倘係針對特定事實為意見評論且所論述24有所依據並合積理即應予以支持而不輕易加諸刑罰以禁25絕之職是應限於行為人並非對於政府機關提出具體指摘51而係以抽象侮辱性言詞貶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尊嚴之場合2始得令負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刑責又所謂公署係指3執行公務之機關而言亦即本於法律上之組織制度代表國4家行使權力之機關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17號判決參5照而所謂機關係指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6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最高7法院99年台上字第5990號判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8年度上易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參照附件592.至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雖未如同法妨害名譽10罪章設有善意發表言論不罰規定然因本質上同為限制11人民言論自由之規定且侮辱性言論通常難以證明為真實12司法實務上針對妨害名譽罪所發展之合理評論原則實13際惡意原則於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責上亦應有其適用故14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施政措施公務員執行公15務内容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16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17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附件6183.而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容許多元聲音存在即應對人民19之言論自由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國民得以實現自我溝20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21揮據此行為人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情狀下所為言詞22倘係針對特定事實為意見評論且所論述有所依據並合情23理即應予以支持而不輕易加諸刑罰以禁絕之易言之24應限於行為人並非對於政府機關提出具體指摘而係以抽象25侮辱性言詞贬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尊嚴之場合始得令負刑61法第140條第12項之刑責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矚2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附件734.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侮辱公署罪部分按立法者在公然4侮辱罪使用侮辱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何謂侮辱參5考學理意見係指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6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7不快且應該就實際案例之整體狀況予以綜合判斷須同8時兼顧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9行為地方言或用詞習慣等不能一概而論亦即不能公然口10出罵人或羞辱使人難堪之言詞惟何謂罵人羞11辱使人難堪如果於一般人均認係罵人的話如三字經12時在判斷上較為容易惟在某些游走邊界之情況則見仁13見智端視每人社會生活經驗而定難有一定標準就本案14而言被告所發文内容為去你媽的...信義所...別讓人抓15到把柄喔加上被告同時上傳其自小客車遭吊扣之照片以16觀已足認定被告係針對前開執勤員警所任職之信義分駐所.7而為然上開被告所寫之去你媽的一詞雖為不敬之粗口18然未包含令人憤怒之冒犯性觸犯禁忌之言詞去一字亦19難認為有羞辱褻瀆之詞義觀諸社會常情亦多有人將去20你的你媽的他媽的等相近詞以為嘲弄輕蔑然實21尚未達羞辱贬抑之程度從而認被告所為亦難以侮辱公署22罪相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23參照附件8245.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不服法官勸阻為前揭怒擊法庭桌板25時復同時對於法院辱稱法庭有什麼了不起之語隨即轉71身欲離庭而去法官遂飭令法警將其帶往法警室看管嗣於2當曰上午H時五十分許法官退庭至法警室訊其先前應訊3之態度時其又在多位法警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另行起4意公然對於法院辱稱如要辦我我沒有意見法庭沒有什5麼了不起等語因認其尚涉犯有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對6於公署公然侮辱之罪嫌云云經查依前揭證人及筆錄等證7據固足以證明被告有為各該公訴意旨所指之言語惟按所8謂侮辱必也其内容有輕蔑而使人難堪之情事始足當之又9法庭係供法官審理民刑案件之地方與其他公務機關之辦公10場所相若本無大小之分更無何特別了不起之處被告所11為上開對法庭之言語尚難認有輕蔑之意而已達使法院難堪之地步要與侮辱公署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不能證明其有1213此部分之犯罪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度上易字第57414號刑事判決參照附件9156.縱使批評之内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惟尚非粗鄙謾罵16之輕蔑言語且依一般國民生活經驗尚未達到使人感到難17堪之程度核屬就事論事難認其評論有偏激而逾越必要之18範圍程度應屬適當之評論仍應受蕙法對於言論自由最大19限度之保障而該當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不罰之規定臺20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參照附件211022六況系爭文章指述内容非僅一端包含澄清中國並未派車而23係日方派遣巴士和高速船接驳旅客另說明駐日代表處與駐24大阪辦事處確有不同轄區等節均與事實相符而聲請人僅25以LINE通訊軟體向友人稱推一下幫高調等語並未特別81指示或贊成同案被告蔡福明或其他友人侮辱公署和公務員2自不得以此推論其犯意3七再者同案被告蔡福明未曾稱發文係受聲請人指示蔡福明4發文後亦無需轉知聲請人則就聲請人事後詢問系爭文章何5人撰寫顯然對於撰文者和内容均無印象又本案文章指述6内容非僅一端則聲請人拜託友人推一下幫高調自不得7推論即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該行為未見如何構成侮辱公8務員要件聲請人對於如何構成刑法第140條以及如何共9同違犯該條文均無法預見10八承上刑法第140條定對人民之言論自由造成干涉然其文11義欠缺明確性受規範者不能完整理解預見其適用之射程12範圍自我國多年司法實務實踐亦清楚可見該文義無從經13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其適用範同又國家界定何種為鄙俗之14侮辱性言論存在價值決定的風險應已牴觸法治國下之法15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16二刑法第140條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憲法第23條比例.7原則18一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19定有明文次按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20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21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22二所謂侮辱是指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23蔑表示舉動之意見表達這些抽象的言語文字或姿態24屬於貶抑的價值判斷無真偽的内涵是表意人發自内心思25考感受信念所對外表達不涉及真假對錯的言語處罰侮91辱行為是為保護被害人内在感情名譽與外在社會評價無2關從而意見就是對於某個事件的觀點評論或看法3不論是公共或私人事物也不管内容好壞有無水準價4值基於理性或非理性都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5三刑法第140條限制之憲法權利及其審查步驟與基準61.言論自由的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受較為嚴格7之審查8刑法第140條既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應符9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且該限制10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11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最小侵害原則而與其所12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亦合乎比例之關係狹義比例原則而13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1415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刑法第140條對言論自由之限制16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17刑法第140條公然侮辱公務員職務是指對於公務員代18表政府執行公務禁止人民以侮辱言論表達不滿意見否則19將以有期徒刑手段限制表意人人身自由由於公務執行政20府機關作為具有高度公益性此些職務執行為民主社會21的政治事務表意人對於這些事項進行評論發表意見屬22於政治性言論因此刑法第140條涉及高價值政治性言論内23容之限制受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應限縮立法者裁量權限24對刑法第140條規定採取嚴格比例原則違憲審查基準規範25目的須具備特別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達成間應具緊密關聯1012.刑法第140條限制言論自由之目的2基於刑法第140條則是對政治性言論内容事後加諸剝3奪人身自由之刑罰手段管制其效果不亞於對否准集會遊行4或對化妝品廣告科以罰鍰之行政管制從而本件應能援用明5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作為判斷目的正當性之依據刑法6第140條立法目的應避免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到直接7立即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公益目的83.以刑罰限制言論自由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9A.適當性原則的審查10憲法之所以要保障言論自由無論係為建立意見表達之11自由市場或為提供社會成員了解事實真相之機會以健全12民主程序或為提供個人表現自由之機會以實現自我人13民於發表言論時由於過於疑懼其言論因無法證明真實而受14到刑罰之制裁在無完全把握其所言會被判定為真實之情況15下可能因而放棄表達即會造成所謂寒蟬效應16就刑法第140條保護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之國家聲7譽其主要内容應在不許行為人採取特定言行舉止而造成公18務員名譽贬損效果然而以刑罰制裁因過失而未能查19證真實的誹謗者其後果最直接的寒蟬效應完全剝奪其20發言能力21對公務員縱使有抽象詈罵嘲笑侮蔑等侮辱行為因22侮辱並不涉及透過肢體強暴脅迫行為當然不影響公務員23執行公權力過程更何況刑法另外定有第135136條避免24人民透過強暴脅迫等手段妨害阻撓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過25程0111再者為求一時公務執行的效率讓國家負擔後續警詢2偵查起訴審判等冗長司法程序耗費龐大人力物力資3源整體而言刑法第140條的作用反而降低公權力效能4立法者若稱要透過刑法第140條來保障公務員遂行公權力過5程順利提升公務執行效能就連適用最寬鬆的基準審查6都無法通過目的適當性原則的檢驗7B.最小侵害原則8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103年910月22日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120號附件11立法10委員亦認為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所謂侮辱公署罪11乃上世紀30年代產物如果衡諸法制係訓政時期的法律12立法當時毫無人權概念本來公署就是衙門是打壓人權的13符號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利器容易被當作政治迫害工具14故該規定顯然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箱制民意明顯15為惡法早該廢止這是長期的立法怠惰...對政府之施政16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17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當然更及於所謂人民公僕之公務機18構據此更證實刑法第140條是刑法初頒時以前民智未19開威權時代當時的立法毫無人權概念單純就是政府用20來恐嚇人民樹立政府威信限制言論自由的惡法早已不21合時宜而應廢除22基於刑罰之一般預防犯罪功能國家固得就特定行為為23違法評價並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以收遏阻之效然基24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應以侵害25公益且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短期自由刑在刑事政策121上的弊害乃眾所皆知繳交金錢予國家之罰金刑也未必有助2於達成回復名譽的效果自由刑或罰金刑更非最小侵害的手3段至為明顯此時刑罰不僅不具有明確的回復名譽效果4同時在個案當中也容易成為箝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利器5C.狹義比例原則的審查6刑法第140條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言論7自由甚至對於是否行使言論產生威攝效果繼而促使特定8言論不再產生毋寧妨礙言論自由市場的辯證溝通過程按9個人之言論自由與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10足人民知的權利密切相關刑法第140條處罰侮辱公務員行11為直接干預個人言論自由核心範圍之程度實屬重大況12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因過失而未能查證真實的誹謗者13會使人民畏於發表言論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響言論自14由的功能15其次當今網路時代言論發出後仍可在網路上修改或16下架連結或删除貼文而且有些網路社群是發佈文字圖片或.7影音之言論者可自行設定閱覽族群也可自行刪除所貼言18論甚至有些軟體本身就設定發佈後數秒即自動刪除所發佈19之文字圖片或影音有些則是網站或平台的管理者可以刪除20所貼言論亦可於原言論之同一載體上為對照式的澄清或說21明刑罰對於言論發表者之言論自由的箝制顯然過度刑罰22對於言論發表者造成之侵害亦屬過度自不待言23又刑法第140條係以行為人之言論侮辱他人為要件24自係針對行為人使用之文字内涵加以管制而屬對於言論内25容之管制系爭規範又欠缺對於處罰範固之限制致使其規131制之言論内容種類可能包含政治性言論在内之各種可能言論2内容應予嚴格審查系爭規範雖以保護他人之名譽為目的3然其處罰之範圍過於寬泛又以刑罰之方式進行處罰造成4人民僅因言論而受刑事程序之訴追其應訴審判造成之高5度程序成本本身即造成強烈之寒蟬效應而對言論自由産6生嚴重之限制其所追求之維護名譽之目的卻可藉由民事手7段予以保護回復故系爭規範之限制欠缺必要性且所致8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94.刑法第140條處罰聲請人稱幫高調之單純赞同行為違10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要求而牴觸憲法第11條關於言論11自由之保障12系爭文章並非由聲請人所撰寫發表倘認蔡福明發文13時使用聲請人提供申辦網路以及同處一處即可證聲請人指14示或知悉蔡福明發文和發文内容聲請人當場直接交代在場15之人對該文幫推高調即可又何需於蔡福明發文1分鐘後再16於群組給予指示足見聲請人特地於LINE通訊軟體稱幫高17調對於系爭文章發文者未有掌握且僅顯示贊同之意不18無參與發布系爭文章之細節19再者系爭文章指述内容非僅一端包含澄清日方派遣20巴士和高速船接駁旅客說明駐日代表處與駐大阪辦事處確21有不同轄區等節亦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22蔡福明既係為反制當時流竄之假訊息縱言語刻薄仍應認23係屬合理評論聲請人出自贊同該文章澄清說明部分24僅拜託友人推一下幫高調並未指示侮辱公署和公務員25自不得以此推論其犯意更不得以此行為即認定聲請人違反141刑法第140條本案顯有嚴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且認事用2法上顯已違反比例原則34三刑法第140條違反罪刑相當原則5一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有關刑罰法律基於無責任無6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貴行為而受7刑事處罰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刑罰須以罪責為8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貴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9責相對應本院釋字第551號及第669號解釋參照亦即10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11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12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13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14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15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16害行為人貴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17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附件1218二立法院為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19删除侮辱公署罪由於該條文保護法益不明且過度抽象20構成侮辱情事不夠明確是以對於侮辱公務員職務不應21再採取過往寬鬆認定而應依照法律體系解釋縱使侮辱公22務員職務仍應視有無符合當場要件始符合修法意旨231.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24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25下罰金修法後刑法第140條定有明文1512.再按侮辱公署法益不明應刪除使回歸公然侮辱條文本2條保護法益不明過度抽象按何謂公署尊嚴何謂公務員3執法尊嚴皆乃刑法上不可確認之模糊概念按刑法由於是4對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拘束因此須符合法明確性方得對之5為刑罰倘若縱由國家以抽象不具體之法益概念對人民6進行司法追訴則可能導致國家權利濫用立法院議案關7係文書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454號可資參照參附件81393.經查立法院為維護公務員執行公務及確保國家公權力的正10當行使並兼顧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於110年12月28日11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侮辱公署罪但若對12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公然侮辱者則從現行可處六個月有13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可處一年有期徒刑14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加重侮辱公務員罪的罰則154.次查刪除侮辱公署罪立法理由係因保護法益不明且過度抽16象所謂公署根本不存在對於一般自然人所有的感情名譽17並無侵害可能不存在此法益之侵害路徑該罪根本不可能18構成且殊難想像人民對於公署的侮辱撼動所謂國家公權力19的運作因此禁止國家以抽象不具體概念向人民提起追訴205.再查修法前刑法第140條第1項後段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21務罪相關見解僅以公然為其行為情狀要件祇須行為22人對於公務員依法所執行之職務予以公然侮辱即足成立23並無須以執行職務之當場為必要只須行為人之侮辱行24為已達公然之程度即足當之256.惟刑法第140條第1項後段對職務公然侮辱並無如同條61前段定有當場要件對於保護法益仍屬抽象不明確未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3然侮辱無法侵害該名公務員感情名譽且現已修法刪除侮4辱公署於過於抽象情況下禁止國家過度干涉人民言論自5由自應重新調整並檢視侮辱公務員構成要件排除適用過6去寬鬆見解而應限縮解釋對於公務員職務侮辱均應視有7無符合當場或其他具體要件始足該當8三又透過體系觀察立法者刑度安排刑法第140條法定刑高於9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有重罪輕罰輕罪重罰情形足以10證明刑法第140條法定刑規定與罪刑相當原則之憲法原則11牴觸應屬違憲121.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13金最高法定刑則為拘役142.然對任何人公然侮辱均構成刑法第309條犯罪言論對象可15能僅是無容忍他人侮辱義務之一般民眾犯罪情節應罰性16較為嚴重13.對公務員或其職務當場或公然侮辱則構成刑法第140條犯18罪既然民主社會政府公務員旨在為民服務擔任人民公僕19為國家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有無依法行政依法審判20是否便民禮民本即公共事務應受嚴格檢視甚至高層政21務官公職人員更應接受外界監督其人格品行素行操22守私德公務員或其職務之威望聲譽當有所退讓有較高23容忍侮辱言論義務據此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之當場或公然24侮辱行為犯罪情節應罰性相較輕微理應減輕刑罰25四承上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侮辱行為刑法第140條為刑法171第309條之特別規定加重處罰對於公務員或其職務散布2謠言情節較刑法第140條更嚴重之誹謗行為卻未設刑法3第310條特別規定加重處罰顯有重罪輕罰輕罪重罰之體4系矛盾違反憲法罪責相當原則針對情節較嚴重的誹謗行5為皆有相關聲浪建議免除刑事處罰並強調自由刑並非對6誹謗行為的適當處罰則刑法第140條侮辱行為應罰性既然7較誹謗行為輕微自由刑當然更非適當處罰刑法第140條8有期徒刑拘役等法定刑與蕙法罪刑相當原則及公政公約9牴觸應屬違蕙10肆結論11綜上刑法第140條限制人民受蕙法第11條保障之高價值12政治性言論自由時過境遷之今日涂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13之工具刑法第140條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牴觸憲14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與蕙法第7條平等原則以及法律明確性15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原則相悖我國卻仍墨守成規執意以嚴刑16峻法介入人民言論自由確有重新審視及檢討之必要懇請憲法17法庭受理本案宣告刑法第140條違憲以維人權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文件名稱或内容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附件1影本乙份附件2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影本18乙份附件3釋字第777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4釋字第792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5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7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8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9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5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10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11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03年10月22曰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120號影本乙份附件12釋字第775解釋理由書影本乙份附件13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454號影本乙份此致蕙法法庭公黎19具狀人即聲請人楊蕙如tijmil口丨芴20","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54399,"doc_id":34332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楊蕙如1121222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cc141b5-ddf6-4d00-a88f-f14405e42fdd.pdf","doc_att_content_real":"楊蕙如1121222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3542號聲請人楊蕙如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唯心法律事務所1為會台字第1355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申股法官聲請案件2及相關併案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案敬提出言詞辯論意旨3狀事4本狀謹針對爭點題綱表示意見並就法務部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5意旨書回應之6壹現行刑法第14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前段侮辱公務員及後段7侮辱職務之規定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爭點題綱一8一系爭規定所規範之侮辱行為可能為政治性言論另縱9認涉案行為僅係侮辱性或挑釁性之低價值言論基於刑法謙10抑性國家仍不應以刑罰作為制裁手段審查標準不應從寬11而應以中度審查為當12一法務部略以聲請人據以提出釋憲之言論與大法官認13定之政治性言論顯有天壤之別從本質上觀察反而更14近似於挑釁性言論範疇云云詳參法務部法規範15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34頁二216二又稱若以刑事責任處罰之方式制裁因刑法有較強烈17之譴責非難之效果且行為違反法律規範會有刑責有18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是刑事制裁之法律效果及預防19再犯作用較佳云云詳參法務部法規範憲法審20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5至6頁二121三惟查本案為法規範違憲審查縱或認為聲請個案部分案11例為挑釁性言論亦不能排除系爭規定所規範之侮辱2行為可能為政治性言論蓋公務執行政府機關作為3具有高度公益性若表意人對於這些事項進行評論亦可4能屬政治性言論法務部所舉案例不免以偏概全5四再者縱然認為所規範之言論係侮辱性或挑釁性之低價值6言論然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7為應以侵害公益且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短期自8由刑在刑事政策上的弊害乃眾所皆知繳交金錢予國家之9罰金刑也未必有助於達成回復名譽的效果自由刑或罰金10刑更非最小侵害的手段至為明顯此時刑罰不僅不具有11明確的回復名譽效果同時在個案當中也容易成為箝制人12民言論自由之利器本案審查標準不宜從寬13二縱處於當今網路時代言論發出後仍可加以修改刪除或於14同一載體澄清則以刑罰作為箝制言論發表者言論自由之工15具侵害已然過度更何況本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和保護法16異均屬不明17一法務部略以相對於現實世界網路場域顯然更容易使18具有高度匿名性的不特定多數人及時接收對特定公務員或19其公務行使之侮辱性言論資訊進而被激化煽動使透20過網路散布所造成之危害較過往更為重大尤其在對公務21員之侮辱言論經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完全係以侮辱為其唯22一目的且係惡意藉由網路散播之特性攻訐中傷者自無23以言論自由作為其正當化之理據云云詳參法務部24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6頁225二惟查縱然處於當今網路時代言論發出後仍可在網路上26修改或下架連結或刪除貼文而且有些網路社群是發佈文27字圖片或影音之言論者可自行設定閱覽族群也可自行刪21除所貼言論甚至有些軟體本身就設定發佈後數秒即自動2刪除所發佈之文字圖片或影音有些則是網路或平台的管3理者可以刪除所貼言論亦可於原言論之同一載體上為對4照式的澄清或說明刑罰對於言論發表者之言論自由的箝5制顯然過度6三更何況本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和保護法益均屬不明詳7參本狀貳部分8三系爭規範之限制欠缺必要性且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9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10一法務部略以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之權利故立法者11權衡言論自由保護與國家公權力執行之嚴正性而為系爭12規定符合比例原則云云詳參法務部法規範憲法13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7頁三14二惟查系爭規定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言論15自由甚至對於是否行使言論產生威懾效果進而促使特16定言論不再產生毋寧妨礙言論自由市場之辯證溝通過程17按個人之言論自由與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18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密切相關系爭規定處罰侮辱公務員行19為直接干預個人言論自由核心範圍之程度實屬重大20況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因過失而未能查證真實的侮辱21者會使人民畏於發表言論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22響言論自由的功能23三又對任何人公然侮辱均構成刑法第309條犯罪言論對象24可能僅是無容忍他人侮辱義務之一般民眾犯罪情節應25罰性較為嚴重對公務員或其職務當場或公然侮辱則構26成系爭規定犯罪既然民主社會政府公務員旨在為民服務27擔任人民公僕為國家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有無依法31行政依法審判是否便民禮民本即公共事務應受嚴2格檢視甚至高層政務官公職人員更應接受外界監督其3人格品行素行操守私德公務員或其職務之威望4聲譽當有所退讓有較高容忍侮辱言論義務5四再者系爭規定雖以保護他人之名譽為目的然其處罰之6範圍過於寬泛又以刑罰之方式進行處罰造成人民僅因7言論而受刑事程序之訴追其應訴審判造成之高度程序8成本本身即造成強烈之寒蟬效應而對言論自由產生嚴9重之限制其所追求之維護名譽之目的卻可藉由民事手段10予以保護回復故系爭規範之限制欠缺必要性且所致11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失均衡12四新加坡與法國固以刑事處罰侮辱公務員之言論惟各國國情13不同立法殊異他國立法例或可作為參考然仍應與已經14將侮辱公署除罪之我國區隔以觀15一末查法務部又稱從比較法的觀點以刑事處罰侮辱16公務員之言論並非我國特有之規定乃立法者之立法政策17選擇云云詳參法務部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18書第7頁四19二惟查人權觀察HumanRightsWatch提出的2023世界20人權報告指出新加坡通過的防外國干預法Foreign21InterferenceCountermeasuresAct2021FICA其中22之敵意資訊宣傳條款HostileInformation23CampaignsHICs於2022年7月7日生效該法案賦予內24政部長要求移除或屏蔽網路內容強制發佈政府擬定的訊25息禁止線上應用程式在新加坡提供下載以及要求網路26和社交媒體公司揭露資料之廣泛權力嚴厲的刑事處罰更27加強了法律賦予部長的職權而司法覆核僅限於程序問題41附件12三由此可知訂有處罰侮辱公務員立法例之國家多係基於3其整體採取嚴格言論管控政策我國既然自詡為人權立國4的民主法治國家並已於110年12月28日已三讀通過刪除5侮辱公署罪即應與他國作出區隔6貳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並不明確侮辱公務員本人或其職務之7言語並未妨害公務執行及侵害國家法益爭點題綱二8一法務部略以系爭規定所欲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公務執9行兼及於公務員個人法益云云詳參法務部法規範憲法10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9頁貳11二又稱惟為保障公務執行之嚴正性確保公務順利執行而12應以系爭規定處罰且認為侮辱行為當然屬於對於公務之妨13害云云詳參法務部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14第12頁三15三惟查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刪除侮辱公署罪係16因該條文保護法益不明且過度抽象構成侮辱情事不夠明確17此問題位於同條項之系爭規定亦有之18四再者對公務員縱使有抽象詈罵嘲笑侮蔑等侮辱行為因19侮辱並不涉及透過肢體強暴脅迫行為當然不影響公務員執20行公權力過程更何況刑法另外已定有第135136條避免人21民透過強暴脅迫等手段妨害阻止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22五以本件原因案件為例共同被告蔡福明於PTT論壇上發表系爭23文章對公務員縱使有抽象詈罵嘲笑侮蔑等侮辱行為然24並未影響公務員執行公權力過程另不論有無犯意聯絡聲請25人僅於LINE群組稱幫高調究竟對於國家法益造成何等侵26害令人費解27參系爭規定不合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爭點題綱三51一法務部略以侮辱之定義已臻明確且司法實務亦有穩定2之見解及判斷基準適用上並無窒礙云云詳參法務部法規3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13頁二4二惟按作為刑法構成要件因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5定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其判斷爰應6僅以該規定文義及刑法體系整體關聯性為準不應再參考其他7相關法律司法院釋字第777號理由書參照復系爭規定係針8對政治性高價值言論之限制理應較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受9更加極端嚴格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檢驗10三經查系爭規定所定侮辱係不確定法律概念係非指明具11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12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快應就實際案例之全部卷證資料兼顧13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的14方言或用詞習慣整體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15四復查侮辱之意義人殊意異端視法官或每個人的社會生活16經驗而定難有明確判準其文義欠缺明確性受規範者不能17完整理解預見其適用之射程範圍自我國多年司法實務實踐18法院審判時需經過前階段判斷後階段衡量亦清楚可見該文19義無從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其適用範圍又國家界定何種為20鄙俗之侮辱性言論存在價值決定風險亦應已牴觸法治國下21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22肆系爭規定前段之公務員範圍應僅限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23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24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爭點題綱四25一法務部略以系爭規定前段所指公務員係依刑法第10條26第2項所定之人並無適用範圍過廣疑慮不應予以限縮云27云詳參法務部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14頁肆61二惟查既然系爭規定所保護之法益並不明確則條文構成要件2涵蓋範圍即應限縮以免過度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3三退步言縱然認為系爭規定係保護國家權力作用確保國家4在具體事件藉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不受阻撓5亦應將此公務員限定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依法6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7之身分公務員蓋殊難想像同條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8同條項第2款之委託公務員會遭他人妨害公權力執行9伍111年修法時經刪除之侮辱公署罪保護法益不明且過度抽10象構成侮辱情事不夠明確是以對於侮辱公務員職務不應11再採取過往寬鬆認定而應依照法律體系解釋縱使侮辱公務員12職務仍應視有無符合當場要件始符合修法意旨爭點題綱五13一法務部略以仍保留對於公務員依法行使職務侮辱行為之處14罰探求立法者真意即可知系爭規定後段與侮辱公署迥不相15同云云詳參法務部法規範憲法審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1616頁二17二惟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18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19罰金修法後系爭規定定有明文20三再按侮辱公署法益不明應刪除使回歸公然侮辱條文本條21保護法益不明過度抽象按何謂公署尊嚴何謂公務員執法22尊嚴皆乃刑法上不可確認之模糊概念按刑法由於是對人民23生命身體財產之拘束因此須符合法明確性方得對之為刑罰24倘若縱由國家以抽象不具體之法益概念對人民進行司法追25訴則可能導致國家權利濫用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26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7454號可資參照27四經查刪除侮辱公署罪立法理由係因保護法益不明且過度抽象71所謂公署根本不存在對於一般自然人所有的感情名譽並無2侵害可能不存在此法益之侵害路徑該罪根本不可能構成3且殊難想像人民對於公署的侮辱撼動所謂國家公權力的運作4因此禁止國家以抽象不具體概念向人民提起追訴5五再查修法前系爭規定第1項後段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相6關見解僅以公然為其行為情狀要件祇須行為人對於公7務員依法所執行之職務予以公然侮辱即足成立並無須以8執行職務之當場為必要只須行為人之侮辱行為已達公然9之程度即足當之10六然系爭規定第1項後段對職務公然侮辱並無如同條前段定11有當場要件對於保護法益仍屬抽象不明確未於公務員12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13無法侵害該名公務員感情名譽且現已修法刪除侮辱公署於14過於抽象情況下禁止國家過度干涉人民言論自由自應重新調15整並檢視侮辱公務員構成要件排除適用過去寬鬆見解而應16限縮解釋對於公務員職務侮辱均應視有無符合當場或其他如17執行職務等具體要件始足該當18七以本原因案件為例共同被告蔡福明於PTT論壇上發表系爭文19章對公務員縱使有抽象詈罵嘲笑侮蔑等侮辱行為然並20未當場亦未影響公務員執行公權力過程另不論有無犯意聯21絡聲請人僅於LINE群組稱幫高調究竟如何對於公務員22執行職務造成妨害令人費解23陸結論24綜上系爭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高價值政治性言論25自由時過境遷之今日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之工具系26爭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悖亦欠缺急迫且特別重要之公共利27益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我國卻仍墨守成規執意以嚴刑峻81法介入人民言論自由確有重新審視及檢討之必要懇請憲法2法庭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以維人權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內容附件12023世界人權報告新加坡_人權觀察此致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具狀人即聲請人楊蕙如撰狀人即訴訟代理人陳偉仁律師9","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54400,"doc_id":34332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楊蕙如1121226言詞辯論簡報檔","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f46f4252-97e6-46e5-83d2-ceeff6f92bbe.ppt","doc_att_content_real":"楊蕙如1121226言詞辯論簡報檔.ppt","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54401,"doc_id":343323,"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楊蕙如1121226結辯簡報檔","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344ec9a8-169d-4cbe-813a-84eb3c2e21f8.ppt","doc_att_content_real":"楊蕙如1121226結辯簡報檔.ppt","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0}],"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終結案件查詢
法令查詢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裁判公告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