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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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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言詞辯論/說明會日期
  • 2024/03/12 上午 10:00
  • 案號
  • 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張凱翔
  • 案由及爭點
  • 為代理教師敘薪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等規定,及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等函釋,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審查標的:
    一、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系爭規定一)
    二、103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2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系爭規定二)
    三、新北市政府100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第1項:「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系爭規定三)
    四、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8月25日修正發布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前段:「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系爭規定四)
    五、教育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說明:二、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系爭函一)
    六、教育部105年1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9778號函:「說明:二、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系爭函二)
    七、教育部105年4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44815號函:「說明:三、……再查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略以,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係代理教師敘薪之原則。爰公立中小學代理教師除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尚不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外,餘均由各該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敘薪標準。」(系爭函三)
    八、教育部105年11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1014號函:「說明:三、有關旨揭事項所聘任之代理教師,其提敘規定說明如下:(一)按本部87年11月30日台(87)人(一)字第87129048號書函規定可推得,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得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考量各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不一,爰本案回歸由各地方政府秉權責訂定相關規範。……。」(系爭函四)

    爭點題綱:
    一、系爭規定一之授權,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所揭示之再授權禁止原則?
    三、系爭規定二至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符合憲法有關教育事項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之規定?
    四、系爭規定三、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五、系爭規定三、四及系爭函一至四,是否合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無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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