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理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05號請求離婚事件,認應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一、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該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同條項但書規定:「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上開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是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其理由為何?如認有涉及其他憲法基本權之限制,亦請一併說明。
二、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其理由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