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81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及二分別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二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四、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