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原住民身分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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