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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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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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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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56號
受理日期
2022-05-18
聲請人
陳易騰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等,有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陳易騰 1090218 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陳易騰1120301憲法訴訟言詞辯論狀
陳易騰1120319憲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247號(朱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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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本解釋憲法聲請書聲請人陳易騰送達代收人賴玫妤目錄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3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3一系f法律..................................................................3二系爭事實之經過.............................................................4三涉及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以及本件之憲法上疑義...........................5一誹謗罪欠缺客觀化的標準不符合憲法第8條所派生之法律明確性原則....5二以刑法限制人民之言論由或削弱言論自由之機會不符合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5三誹謗罪未區分使用不同特性傳播工具散布言論之情形而為不同之處理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6參程序事項一釋字第509號解釋亦有補充變更解釋之必要.........................7一補充變更解釋之意義.................-..............................-......7二補充變更解释之要件...................................................7三補充變更解釋必要性之認定.............................................8四本件有針對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補充變更解釋之必要性.......................9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11....一刑法第310條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8條玉當法律程序原則所派生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11一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派生之法律明涂性原則.................11二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15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8二釋字509號解釋仍侵害言論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自有變更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必要又何不直接宣告刑法第310條遠憲將其除罪化......................19一釋字509號解釋逾越司法權界限對刑法第310條為合憲性解釋反而犧牲對立法者意志........20二由行為人自行證明言諸內容為真實違反惠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1三以刑事處罰手段限制言输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30四對於使用不同特性傳播工具散布言論之個案皆論以誹謗罪及套用释字第509號解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31伍刑法第310條舆释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34為誹謗罪事件認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下稱釋字第509號解釋等涉有牴觸龛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請求宣告刑法第310條與憲法第8條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不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此範圍内應予變更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系爭法律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賁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二系爭事實之經過聲請人陳易騰為自民國100年8月1曰起至101年1月20日止在桃園縣立桃園國民中學現改制為桃園市立桃園國民中學下簡稱桃園國中實習之實習教師明知范0於該國中100學年度九年級之寒假辅導課程中.教授班級達10班以上於實習結束後因耳聞少數桃園國中學生表示有老師上課撥放影片遭投訴之說法即未經合理查證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而誹镑之犯意於102年1月5日晚間11時33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6樓往處内利用電腦設備連結上網在不特定人均可共見之教育論壇部落格網站留言板上用桃園國中為暱稱以一顆老鼠屎害一鍋粥為標題刊登文章文章内容包括聽說是之前有一個范姓公民老師在辅導課放無關教學的影片環遊世界八十天還啥的被家長投訴而且聽說還放很多節每一班都放學生就在那邊休息有的還睡覺結果就是一顆老鼠屎害一鍋粥無言加無奈不是每個老師都這樣搞得我們都是來騙錢等文字供連結至該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判決以被告雖曾進行直接間接之調查認非明知内容為不實然被告非親身經歷前開查證仍屬草率尚不能認已盡査證義務文章内容足以毀損范0之人3及一_丨.三涉及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以及本件之憲法上疑義刑法第310條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一誹謗罪欠缺客觀化的標準罪刑之不明確不符合憲法第8條所派生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將散布於眾定為意圊之内容使得誹謗罪欠缺毁損名譽的客觀情狀條件且事實.之陳述是否足以損毀他人名譽單純僅對於指述事實本身認定是否具有損毁他人名譽之危險幾乎完全欠缺客觀化的標準罪刑之不明確不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原則所派生之實質正當程序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二以刑法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或削弱言論自由之機會不符合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以刑罰箝制言論自由而使人民畏於發表言論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響言論自由的功能依據適當性原則之要求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限於必要之干預能以其他手段而達成目的時則應放棄刑罰法律係社會規範之一刑罰僅係多種社會控制手段之一而已並非唯一手段具有輔助性為刑罰之謙抑原則最小侵害原則要求立法者追求任何合憲之目的均應採取最小限制人權之手段故在多種可以達到制裁匡正行為人誹謗行為之立法手段中財產權之剝奪例如課予懲罰性賠償金抑或回復原狀之方式包括更正道歉撤回聲明等或其他民事行政貴任之規制與制裁已足達成相同之目的實無須以刑事制裁之自由刑為手段強使剝奪人民言論或新聞媒艘報導之自由學者亦有謂民事賠償相較於刑事制裁已未必是對人民1侵害較少的干預手段高額懲罰性賠償往往比刑事制裁更能嚇阻對言論自由的濫用且刑罰制裁只能處罰故意不及於過失民事損害賠償則能即於對過失行為之追究所已將轉謗除罪化對名譽權之保護未必不利附件2三誹謗罪未區分使用不同特性傳播工具散布言論之情形而為不同之處理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相同事物應相同處理不相同事務應依其不同特性作不相同處理亦即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此為憲法平等原則之重要内涵然刑法第310條未區分言論之不同傳播方式而為不同處理多數實務更在釋字第509號解釋做成後發展出網路散布者應負較高查證義務此一僵化認定標準然查已進入網路時代之今日鑒於網路言論之特性已無從僅以言論散布力之高低判斷名譽是否受損以及影響程度之強弱則刑法第310條對於在面對使用不同特性傳播工具散布言論之個案時未言明應為如何不同之處理相類個案又在適用查證義務標準寬嚴之差異下而生不同之認定結果顯有違平等原則參程序事項一釋字第509號解釋亦有補充變更解釋之必要一補充變更解釋之意義所謂補充解釋包含針對大法官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之解釋方法補充解釋雖非大法官行使解釋職權之程序法規上的用語惟此種解釋機制不僅為大法官會議内部共識之決議所產生更已廣受鈞院解釋反覆肯認無疑釋字439號第556號第581號第684號解釋參照二補充變更解釋之要件一按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解釋翁大法官岳生等9位大法官提案當事人對於7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包括解釋本身違憲解釋之適用範圍或裁判對解釋之誤解等疑義依其聲請意旨有相當理由者應依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理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67年第607次81年第948次大法官會議決議參照二經查上開大法官會議針對聲請補充變更解釋一事其所確立之要件如下一所謂發生疑義者包括解釋本身違蕙解釋之適用範圍或裁判二人民雖非原解釋聲請人亦可針對所適用之大法官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三聲請補充解釋除須符合各類型聲請解釋之一般要件外尚須具備對先前解釋發生疑義而有補充解釋必要性之特別要件三補充變更解釋必要性之認定一按向來大沬官會議曾予以變更之解釋如釋字第439號解釋釋字第211號解釋雖曾針對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宣告違憲惟嗣後因憲法第16條訴願及訴訟權之内涵已隨釋字第224號第288號第321號解釋之發展而認為該條例第49條之規定對於人民訴願及訴訟之權利顯有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16條之意旨牴觸而應予變更第556號解釋釋字第68號釋字第129號解釋雖兩度針對懲治叛亂條例予以解釋惟嗣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85年12月11公布以後認為該二解釋已與第556號解釋之意旨有間而予以變更第581號解釋雖釋字第347號解釋曾就内政部75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之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第2款惟嗣因大法官認為其與憲法第23條及第15條不符遂予以變更以及第684號解釋釋字第391號解釋就人民因身分受到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内容分別論斷而針對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嗣因大法官認為其與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不符遂予以變更二經查由上述解釋可知針對原解釋作成後如因大法官嗣後對人權保障之觀念日趨強化與嚴格以致原解釋已不符當今大法官解釋所肯認人權保障之旨趣者自應認為原解釋已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而有針對發生蕙法疑義之原解释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性四本件有針對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補充變更解釋之必要性一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參照二惟查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認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大限度之維護然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欠缺明確與客觀判斷標準不符罪刑明確原則以刑罰處罰因過失而未能查證真實的誹謗者剝奪言論自由不符比例原則課予行為人舉證真實之責任違反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核與憲法第8條及第23條意旨不符益徵釋字第509號解釋實有予以變更解釋之必要甚明三再者釋字第509號解釋於89年7月7日做成距今已長達19年之久期間我國關於言論自由正當法律原則等憲法上基本權利透過鈞院屢次藉由憲法貫徹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並予以深化且落實則昔曰對於上開基本權利内涵之認識已無法與現今所要求權利保障之標準同曰而語而釋字第509號解釋做成之時空背景與現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之環境有所不同因該解釋考量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程度及其違背時10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要求行為人尤其是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及公益關聯性認誹謗罪尚無法除罪化而今為一般人民之言論自由查證義務是否亦須等同新聞媒體該解釋實已無法通過現今人權保障之觀念而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自有予以變更解釋之必要性肆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刑法第310條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派生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一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派生之明確性原則1.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付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内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内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11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内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憲法第8條定有明文2.再按憲法第8條第1項之正當程序保障原則所派生之實質正當程序原則已獲得大法官多次肯認實質正當程序之内涵一般認為尚包括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明確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利益歸被告原則被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等原則在内3.末按釋字第777號第636號解釋均提及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並據此宣告肇事逃逸罪及檢肅流氓條例之部分條文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果爾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核上開條文規定為涉及拘束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罰規定是依前揭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其構成要件是否明確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44.經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將散布於眾置於意圖要件中是否散布於眾僅是意圖成立與否的佐證而已對於誹謗罪的成立12僅須認定意圖存在至於是否果真散布於眾並不影響誹謗罪之成立即行為是否具有所謂足以毀損名譽之危險存在就成為單純認定者主觀判斷的問題蓋將散布於眾定為意圖之内容使得誹謗罪欠缺損毀名譽的客觀情狀條件誹镑罪就變成僅針對所陳述是實與否的判斷關係而已此種規範内容就流於雙重主觀認定一是對於是否散布於眾意圖的認定幾乎成為主觀判斷的形式二是事實之陳述是否足以損毁他人名譽單純僅對於指述事實本身做判斷以認定其是否具有損毁他人名譽之危險此認定成立關係幾乎完全欠缺客觀化的標準附件35.再者與誹謗罪具有同質性類型的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至少在成罪判斷條件中具有行為的客觀情狀要求存在即侮辱之行為必須是在公然的客觀情狀下所為此種行為方得以成為公然侮辱罪適格之行為但在誹謗罪中卻未見行為客觀情狀何在使得誹謗罪在適用時就容易陷入游移的判斷認定時就變成時而寬鬆時而嚴格的情況參附件366.釋字509號解釋揭示誹謗罪以有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資料為成立要件後實務判斷誹謗罪查證義務高低之標準紛亂或有13以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或有區別言論内容而定查證義務程度而不同案件以相同程度查證義務審查之結果更時有見一則認定有罪一則認定無罪之矛盾情形有聲請人整理之高等法院於審理誹謗罪是否盡合理查證義務時所採納之見解與個案適用如附表附表1藉以凸顯實務就合理查證義務認定強度不一之現象刑法關於誹謗罪之規定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另查多數實務見解或套用前開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之標準以網路傳播力無遠弗屆為由認定以網路方式散布言論之行為人應負較高查證義務然晚近實務見解亦見有以加害者與被害者地位平等被害者亦可用網路為自己辯駁又網路個人用戶蒐集資料能力有限亦不得與網路媒體之查證義務同等視之網路資料已為現今資料來源之大宗且網路資訊的信賴網路世界無法如實反映客觀世界公眾對網路資訊的信賴度亦較低等理由認為行為人應負較低查證義務或有將被害人也常在網路社群發表言論足見被害人已一定程度將自身投注網路媒介之焦點下之因素納入查證義務高低之考量最終均做成被告無罪之判決有聲請人整理高等法院判決可稽附表2則依前開實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與釋字509號解釋在法條規範之構成要件上不夠明確事實上已招致人民無從預見法院判斷此要件時之準繩刑法關14於誹謗罪之規定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7.末查刑法既然作為一種以預防為目的而以事後適當分配風險或損害為目的的法律手段至少在理論上必須提供足夠明確的行為準則才可能滿足它存在的意義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為刑法若無法提供足夠明確的行為準則則有使人陷於被迫冒險的處境而失去正當性意圖散布於眾足以毁損名譽之不確定概念與指示功能有限的抽象規則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程序保障原則所派生之實質正當程序原則罪刑不明確足以使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正當性受到嚴格的挑戰應從刑法中删除附件4二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1.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2.次按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定有明文33.再按比例原則之内涵有三一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限制手15段需適當並有助於所欲追求之目的達成亦即以法律為手段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可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時其立法手段始具有適當性二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三狹義比例原則又稱過度禁止原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始具有合法性4.經查憲法之所以要保障言論自由無論係為建立意見表達之自由市場或為提供社會成員了解事實真相之機會以健全民主程序或為提供個人表現自由之機會以實現自我人民於發表言論時由於過於疑懼其言論因無法證明真實而受到刑罰之制裁在無完全把握其所言會被判定為真實之情況下可能因而放棄表達即會造成所謂寒蟬效應55.次查以刑罰制裁因過失而未能查證確證真實的誹謗者其後果乃是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所無的最直接的寒蟬效應一完全剝16奪其發言能力刑事誹謗罪判決絕少科處超過6個月之有期徒刑使得以易科罰金法院普遍認為對於一般惡性不大僅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亦即過失即被判有罪的誹謗罪被告來說最適當的處罰不是將其與社會隔絕以致於讓他失去發表言論的能力而是保留發言的能力同時加以制裁督促其遵守發言的規範既然對於絕大部分誹謗被告的處罰都可以易科罰金不如讓民事損害賠償制度負擔督促合理查證的主要功能附件56.再者縱認以刑罰處罰誹謗者符合適當性原則之要求尚須通過必要性原則之檢驗在言論自由受到較為嚴密保護的美國無論其現行法律或司法實務多已删除誹謗之刑事責任不再認為誹謗係犯罪行為而改以民事侵權論處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請求行為人損害賠償既不致發生以刑法壓制憲法言論自由的危險對於被害人較具實益性而有實質的救濟效果即刑罰之規定所以經常與言論自由處於緊張對立之狀態在於刑罰之制裁有可能直接限制人身自由從而於一定期間内全盤封殺個人言論之空間反之於民事賠償中卻不可能發生此種限制言論自由之情形附件677.末查目前大多數誹謗罪行為並非基於故意而捏造虛偽事實而是17因查證不足之過失導致誹謗事實不實取得資訊與研究資訊都有相當成本不可能無限制地查證下去能夠做到極端徹底與詳盡的研究者恐怕不多並非主張資訊提供者應完全免於合理查證的壓力至少不能免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壓力但刑罰對於許多非因故意僅因過失而查證不足的誹謗行為人並非妥當的管制方式相對於民事賠償責任僅以金錢制裁構成壓力刑罰威脅剝奪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參附件5僅因其言論内容即被判刑入獄將造成嚴苛寒蟬效應故將誹謗罪者處以監禁似有過當顯不符合我國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按蕙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釋字第485號解釋理由書附件7參照2.承前刑法第310條已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而背後所隱含之查證義務高低之認定標準實務上或有墨守成規僅以網路傳播力無遠弗屆為由認定行為人應負較高查證義務或已有洞悉網路言論18之特性而賦予行為人較低之查證義務足見我國實務對於誹謗罪之成立與否已然發展出迥然不同之判斷標準參附表2此一現象導致相類行為將因各該案件承審法官認定查證義務高低之寬嚴程度而生有罪無罪之不同結果有違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之平等原則法理3.況查因網路科技發展日新月益新文化傳媒興起公眾媒體與自媒體的傳播生態與角色轉變等現象縱使是屬於媒體上的言論在言論自由保護與個人名譽權保護之間的衡平與界限亦應有重新界定或補充界定之必要遑論拜科技普及之賜一般人民均能於網路世界構築自己的一方天地暢所欲言並因網路世界允許個人化設定之特性使言論之呈現方式觸及對象傳播程度因不同之設定均有所不同有聲請人依傳播型態及其相關特性整理之表格可稽附表3則刑法第310條未細究不同傳播方式之特性對於使用不同特性傳播工具散布言論之個案皆論以誹謗罪即有違蕙法第7條平等原則二釋字509號解釋雖對於刑法第310條作出合蕙性解釋惟扭曲立法解釋逾越文字解釋範圍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償值決定與規範核心19且仍侵害言論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自有變更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必要又何不直接宣告刑法第310條違憲將其除罪化一釋字509號解釋逾越司法權界限對刑法第310條為合憲性解釋反而犧牲對立法者意志之尊重按固然真調會倘定性為行使行政調查權之行政機關則如後述真調會組織本身確有可能因成員之任免權實質上全由立法院獨享致牴觸權力分立而被宣告違蕙因此多數意見朝行使國會調查權之機關的方向定性確有可能使真調會組織免於被宣告違憲之命運這種解釋方式或許可以法律的合憲解釋verfassungskonformeGesetzesauslegung合理化所謂合憲解釋指系爭法律倘若有數個可能合理的解釋只要其中一個解釋可能可以導致法律獲致合憲之判斷釋憲者即有義務依此方向解釋法律並為法律合憲之判斷明顯地合憲解釋是出於司法者對有直接與多元民主正當性基礎之立法者的尊重有其合理性惟適用合憲解釋原則也有其界限例如不得逾越文字可能合理理解的範圍不能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尤其逾越立法的基本價值決定與規範核心強賦予法律明顯非立法者所欲之内容再宣告其合憲這種解釋方式與其說是出於對立法者意志儘可能最大的尊重倒不如說是司法者僭越立法者地位立法與對立法者的善意強暴無異依本席之見在此情形反而是直接宣告其違憲讓立法者有機會重新思索或選擇作進一步修正繼續20追求其原始的立法目的或選擇改弦更張以嶄新思維另立新法或乾脆放棄立法才是對立法者的真正尊重釋字第585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附件8參照二經查由行為人自行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按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2.釋字第509號解釋下認定誹謗罪成罪要件1在誹謗罪的認定關係中經追訴者起訴不問是檢察官所提之公訴或是自訴代理人所提之自訴本來即須對於成罪事實舉證此時追訴者所為之舉證事項者為構成誹謗罪的事實亦即一具有指摘或陳述毁人名譽之事實行為二該行為已經造成名譽侵害之具體危險三該事實係為不真實或是雖為真實但非屬公共議題且無正當理由存在而侵犯他人隱私四具有使人名譽受損之意圖倘若追訴者無法對此四個條件加以證明則即使有名譽受到詆毁之事實情狀發生則難謂誹謗罪成立一方面法律不能直接21推定名譽受侵害即屬不真實另一方面誹謗罪如無法證明其行為故意及侵害名譽之意圖時縱然有名譽之侵害仍非屬刑法誹謗罪得以介入之範疇2惟倘若追訴者已盡其對誹謗罪事實之舉證足認所指述為不真實或是根本是涉及私德言論者則誹謗罪成立之舉證已盡如行為人認為其所為之言論並非屬於誹謗罪規範之範圍時則對於已經被認定的評價關係乃有使之逆轉或轉向之必要此時則屬於行為人應舉證之事項亦即當追訴者已經證明所誹謗之事項成立時則欲推翻一認定的條件並非僅指出資料以確信為真即為已足其仍需證明所陳述之事實既屬真實且非涉及個人隱私的秘密範圍否則倘不與舉證或是舉證不足時則成立者恆為成立因此釋字509解釋所指出的舉證責任關係顯然誤解成罪與阻礙成罪的認定關係其所涉及的舉證關係有所不同參附件33.釋字第509號解釋下合理查證義務之判斷標準及強度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釋字509號解釋均未就合理查證義務之認定標準為規範或闡釋已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導致實務開展標準不一之認定方式多數見解單純以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認定查證義務22程度高低之操作結果更可能出現高價值言論如於網路發表反而負較高查證義務之結論而有違比例原則1釋字509號解釋就刑法第310條第3項為下開解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即釋字509號解釋將立法從客觀真實調整為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基點要求行為人至少須能證明其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程度亦即課予行為人合理查證義務2經查刑法第310條第12項均未見查證義務之規定釋字509號解釋亦未闡釋查證義務之判斷方式而最高法院多數見解發展出如下之判斷標準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1亦即最高1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1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53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46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42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98號99年度台上字第5033號98年23法院多數見解係藉由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此項標準認定個案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3惟查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今無論係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釋字509號解釋均未就合理查證義務之認定標準為規範或闡釋則實務自行開展出前開認定標準已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況且以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為合理查證義務之認定標準將導致一般民眾以網路方式散播輕微損及他人名聲者較以言談方式散播嚴重損及他人名聲者應負更高查證義務或若攸關公共利益甚鉅之高價值言論如於網路發表應負較高查證義務相對地與公共利益關係較為薄弱之低價值言論如以言談方式提出反而負較低查證義務之不合理結果論者亦有提出質疑在現代網路發達的社會透過社群網路發表言論查證義務是否會如上開判決所揭示課予行為人較高的查證義務似有疑義因為一般人透過網路社群發表言論已屬常態在並非透過網路媒體平台或是部落格發表之情形下僅在自己的網路平台例如私人facebook而只限於朋友有權限閱覽仍應視同一般人的查證義務而無提高之必要因為事實上為此言論者多為一般民眾附件9度台上字第866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6號97年度台上字第8號判決參照24亦證此種單純以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為查證義務高低判斷標準之方式確有不妥適之處其適用結果除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貝1J另實務上針對同樣在網路發表言論之情形於連結言論散布力與查證義務高低時竟可能產生南轅北轍之認定甚至導致最終有罪Z無罪之相反結果參附表2依前開實證足見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此一要件欠缺可預見性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4再者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第311條同為立法者就免除誹謗罪責之例外不罰規定僅刑法第310條第3項所規範者為事實陳述同法第311條則係意見表達之免貴事項此為實務向來之定見2惟查刑法第311條明文係以言論内容認定是否符合免責事由亦即言論内容凡涉及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及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等四種事項者只要行為人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即可免除誹謗罪責則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第311條兩相比較下將出現行為人因言論係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而於免責事由之審查上適用不同標準之結果此種區別之意義已有不明在普遍以網路為發表意見途徑之現2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2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8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62號判決参照25代倘以多數見解之言論散布力作為查證義務程度之認定標準更顯一般民眾發表言論之自由將受到嚴重箝制而有違釋字第509解釋揭示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維護之意旨足見言論影響力與查證義務高低無必然之關聯言論内容才是誹謗罪成立與否之關鍵5況查自作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特別法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觀之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特別法顯見立法者意在區分言論内容而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此兩種言論内容類型另設不同規範最高法院亦有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所定意圖使人不當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事項罪係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誹謗罪之特別法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所傳播之事項為真實但就事關公益而屬可受公評的事項倘依行為時之具艎全部情狀加以觀察判斷客觀上已足使一般人產生合理懷疑而提出適當質疑或評論者即不能認其存有明知而仍故意傳播不實事項的惡意無以該罪相繩餘地3足見異於多數見解以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判斷查證義務程度高低最高法院於内容與選舉相關此種攸關公益甚鉅之言論類型改以言論内容認定查證義務程度高低而賦予行為人較低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II58號判決參照26之查證義務6末查依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刑法肇事逃逸罪法條構成要件之一之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其餘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内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同理釋字509號解釋雖就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做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盡合理查證義務者不罰之解釋卻因未言明查證義務之判斷標準以致實務操作上百花齊放標準不一或有依言論散布力影響力高低或有依言論内容為區別標準除前述指謫多數見解之認定標準有顯不合理之處亦導致刑法第310條第3項構成要件之一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其認定標準流於法官恣意擅斷使受規範者難以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7學者曾有分析釋字第509號解釋公布後之十年間高等法院就刑事誹謗案件故意過失程度之判準附件10可見實務上就行為人故27意過失程度即盡合理查證義務與否之認定確有分採極寬鬆寬鬆及中等嚴格兩種不同強度認定標準之情形而89年至95年間案件審查大約為寬鬆7成嚴格3成97年以後實務上固呈現日趨寬鬆之走勢仍有少數案件被法院以嚴格要件檢驗則前開分析結果更彰顯實務就合理查證義務程度之審查強度浮動之缺失足見釋字第509號解釋做成後因其未言明查證義務之判斷標準導致實務上各取所需恣意選擇採取寬鬆或嚴格審查之立場使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欠缺可預見性顯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附表14.釋字第509號解釋下誹謗罪舉證責任1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所稱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内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既然使用自行證明的用語似乎是主觀的舉證責任而刑事訴訟的被告本來就不負任何的主觀舉證責任不以誹謗罪為例外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卻緊接著加上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這段文義是否顛覆了前段的結論一來本段解釋文似乎又課予被告自行提出證據資料之義務此與非謂被告必須自行證明其真實性的前段陳述自相矛盾28二來本段解釋文也與前段法院的澄清義務不符甚至也忽略了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畢竟刑事訴訟法關心的是客觀上是否被證明而非主觀上何人證明了真實性亦即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資料本來就不限於被告自己提出者為限也有可能是檢察官所提出者更可能是法院盡其澄清義務自行調查所得者如果排除兩種情形根本就是加重而非減輕了被告的負擔附件112又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所稱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固在減輕被告的真實舉證責任使證明強度不必至於絕對或客觀真實的地步然而事關言論真偽之辨的舉證責任仍由被告負擔並未移轉給自訴人或檢察官.5.釋字第509號解釋下誹謗罪適用爭議1倘被告並無理由相信其所指摘傳述之事實為真而不能證明其為真實縱使法院經調查後發現其所指摘傳述之事實為真此a夺被告能否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性如依法條文義應屬否定如依釋字第509號解釋之意旨恐有疑義再者如被告已證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指摘傳述之事為真原告或法院29經積極進行舉證或調查義務已證明被告所指摘傳述之事並非真實此時被告能否有第310條第3項之適用恐係釋字第509號解釋存在最大之疑義2釋字509號解釋展現了誹謗罪的特性和刑事訴訟法上舉證責任原則難以調和的狀況依民事法的衡平性舉證責任分配合理性的問題還有調配的空間但在刑事訴訟中就顯得十分難難顯示刑法手段處理名譽侵害問題的不適應性故據此可認為誹謗罪之侵害名譽行為應該交給民事法來處理而非刑法參附件4三再查以刑事處罰手段限制言論自由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1.按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蕙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302.經查以刑事處罰手段限制言論自由達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業如前述又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對於富人之偏見竟提出如一旦除罪化後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因其均等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之論點既高估刑罰之作用甚至可能被誤解存有迷信刑罰萬能之心態又對富人存有偏見似以為可藉財勢任意呼風喚雨為非作歹並藐視司法與正義若此邏輯成立尚未入罪化之民事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行為甚至違反行政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違法行為等悉數納入刑罰之制裁體系内避免享有財富者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參附件6實則於我國根本不應存在僅有富人可以行使訴訟權之情形蓋訴訟權為憲法明定之基本人權人人均應享有附件12四末查對於使用不同特性傳播工具散布言論之個案皆論以誹謗罪及套用釋字第509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1.新型傳播媒體之崛起改變言論傳播之生態業如前述然觀釋字第509號解釋於民國89年間做成時有線電視台適才崛起網路尚未普及對眾發話權及相關資源皆由傳統媒體業者掌握釋字第50931號解釋做成前我國法院關於網路誹謗的案例更只有一件4足見言論以透過報章雜誌電視節目等方式散布為大宗從而接收訊息者為不特定之多數人既無從特定閱聽者則言論一經發布幾同覆水難收而傳統媒體作為獨佔且專業之消息傳播者被認定應屬較可靠之消息來源亦屬當然此為釋字第509號解釋做成合憲性解釋之背景惟釋字第590號解釋做成時豈有可能料想到今曰傳播媒體發產程度之高人人均可不費吹灰之力再無須透過傳統媒體對眾發表言論更可依需求設定閱覽權限或自行删除則言論之散布型態早已不可同日而語然刑法第310條或釋字第509號解釋皆未區分言論傳播方式而為不同處理多數實更在釋字第509號解釋做成後發展出網路散布者應負較高查證義務此一僵化認定標準實則網路散布力較強等同對名譽之影響力較大等同行為人應盡較高注意義務此一邏輯論述早已不合時宜以網路誹謗之大宗臉書為例臉書普遍作為現代人抒發想法之空間使用者常在個人塗鴉牆上張貼文章發表對人事之看法亦多設有隱私權限限定僅有臉書好友得以閱覽又因閱覽者多為相識之人故接收該使用者發布之言論時當會參考發布者向來之言論及為人而為真實性之衡量亦多有利用網路為進一步查證之情1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易字第2385號刑事判決32況又縱屬閱覽者為陌生他人之情形假消息藉由網路之便利到處流竄已為現代人之基本常識已無人對網路消息全盤皆信資訊量之龐大更使每則訊息僅能短暫停留旋即為其他消息所覆蓋遑論發布者自行删除而使言論真實性更啟人疑竇之情況況假消息雖藉由網路廣泛散布然真消息亦受惠於網路之便利而總能做出及時對應及澄清今日已非過往媒體說甚麼人民就信甚麼的年代言論之散布力高低已無法與名譽受影響程度晝上等號而與釋字第590號解釋做成之時代背景已屬有別則刑法第310條釋字第509號解釋顯有未細琢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區別對待之缺失更使類似個案因法官直接適用最高法院從嚴認定網路言論之查證義務或審酌網路言論特性後放寬查證義務而做成不同認定結果之不合理現象則刑法第310條釋字第509號解釋在面對使用不同特性傳播工具散布言論之個案時未言明應為如何不同之處理相類個案又在適用查證義務標準寬嚴之差異下而生不同之認定結果顯有違平等原則2.綜上誹謗罪目的原係在限制不實言論之散布時過境遷之今曰卻反倒淪為箝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之工具誹謗罪所欲保護之法益即名譽權已有其他防衛因應之道我國卻仍墨守成規執意以嚴刑峻33法介入人民言論自由確有重新審視及檢討之必要伍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90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之刑法第310條以及釋字第509號解釋但在判決理由中卻混雜低度與高度查證義務標準的論述亦即依系爭判決第5頁謂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1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應構成誹謗罪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内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贬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虚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而系爭判決又對系爭法院又對聲請人課予最高度的查證義務也就是要求聲諳人必需親身經歷而達真正真實始得發表言34論依系爭判決第9頁謂被告雖曾進行直接間接之調查足認非明知内容為不實然被告非親身經歷前開查證仍屬草率尚不能認已盡查證義務刑法第310條與釋字第509號解釋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致侵害聲請人受蕙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證據及附件附表1誹謗罪關於言論内容影響查證義務高低於高等法院之實證研究統整表格乙份附表2誹謗罪關於散布方式影響查證義務高低於高等法院之實證研究統整表格乙份附表3我國關於言論的傳播型態及其相關特性表列影本乙份附件1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影本乙份附件2許宗力談言論自由的幾個問題收於台灣蕙法之縱剖横切台北元照出版2002年頁208附件3柯耀程檢視刑法誹謗罪之正當性一從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與新新聞案觀察月旦法學雜誌第111期2004年8月頁182-183附件4徐偉群論妨害名譽罪的除罪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94年7月頁14835附件5許家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應否適用於民事案件一為最高法院新新聞案判決翻案月旦法學雜誌第132期2006年5月頁113附件6法治斌保障言論自由的遲來正義一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月旦法學雜誌第65期2000年10月頁151-153附件7釋字第485解釋影本乙份附件8釋字第585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9林育賢段可芳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一從釋字第509號出發對誹謗言論不罰之再思考司法新聲第129期108年1月頁104附件10許家馨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一以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2011司法制度實證研究102年12月頁179-180附件11林钰雄誹謗罪之實體要件與訴訟證明一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台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2期頁88-89附件12法治斌誹謗罪除罪化勢在必行律師雜誌第221期1998年2月頁336此致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聲請人陳易騰37","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5575,"doc_id":34101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易騰1120301憲法訴訟言詞辯論狀","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47c08b1-220a-4c85-9a0b-46300570737a.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易騰1120301憲法訴訟言詞辯論狀.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狀別憲法訴訟言詞辯論狀案號112年度憲二字第56號聲請人陳易騰訴訟代理人邱泓運律師為聲請解釋之憲法法庭之言詞辯論程序謹依法提出憲法訴訟言詞辯論狀事應受判決之聲明一請求宣告刑法第310條與憲法第8條第11條第23條規定及第7條規定之意旨不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二請求宣告對於所指摘傳述之內容明知其不實時始能以刑法第310條予以處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在此範圍內應予變更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變更後應諭知聲請人救濟途徑事實及法律上陳述壹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侵害憲法第11條之人民之言論自由且不符同法第8條之明確性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解釋如下一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1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8112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次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亦訂有明文是以立法者以法律條文去限制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自應通過前開憲法規範及審核始得謂合憲合先敘明三又機關即法務部之意見略以司法院釋字第505509號解釋及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內容而認誹謗罪所保護的法益為人民的名譽及隱私權故基於立法優位性在基本權衝突上應尊重立法者之立法決定若將誹謗除罪化僅以民事損害賠償處理恐會形成享有財富者得任意侵害他人名譽之情形云云而認現行誹謗罪之規定尚無違憲之情形參法務部112年1月16日書面意見書四然依大院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指出憲法第11條所揭櫫之言論自由除了積極表意自由外尚有消極不表意自由意2涵在內無論是客觀事實之陳述亦或是主觀意見之表達均係該條之保障內容國家法律如強制人民表達主觀意見或陳述客觀事實係干預人民之是否表意及如何表意而屬對於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從而依此基準觀之既然國家禁止以民事判決強迫人民為一定言論之發表則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以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發表言論其侵害言論自由的程度無疑更勝於民事從而認刑法第310條之規定侵害言論自由應無疑義五再查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內涵為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憲法之所以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無非係在提供個人表現自由或讓社會成員透過討論形成共識以健全民主程序倘若動輒以人民言論非屬真實為由而以刑罰的手段去裁罰只會導致人民因無法把握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而選擇放棄表達進而產生寒蟬效應申言之刑法第310條固然係基於保障人民之名譽及隱私權而設然其導致人民言論受限之損害顯然大於立法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六甚以刑法第310條第3項所規定之能證明其為真實其內涵為何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雖提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之標準然所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認定實務標準不一採真實惡意原則之法官有之採合理查證義務之法官有之亦有認應以合理散布力及影響力高低判斷查證義務或以言論內容區分者致使同樣行為之案件會因為各法院或法官所採納的標準而有所不同最後導出部份有罪部份無罪之結果參以大院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687號解釋部3份不同意見書所稱法院體系面對人民應是一個體有義務維持法安定性判決的預測可能性以及相同個案之間的平等判決彼此之間應具有延續性等語更加突顯實務上對於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審查強度浮動不一而讓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欠缺可預見性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七是以承上論述機關稱刑法第310條合憲之種種理由容有誤會且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除了金錢賠償外如為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如機關所述一旦將誹謗除罪化後將使名譽侵害成為有錢人之特權併此敘明八綜上所述刑法第310條之規定戕害人民之言論自由且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核其中的構成要件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是故聲請人主張該條規定違反憲法第81123條而屬違憲實有理由貳退步言之倘若大院仍認刑法第310條得以通過合憲性檢驗然釋字第509號解釋內容確有補充及變更之必要說明如下一按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61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故被告於接受國家機關調查時得行使緘默權檢察官亦需就被告之犯行構成何種犯罪負舉證責任而非被告自行提出反證自證清4白二承上釋字第509號解釋亦闡明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僅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顯然與第3項之文字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相互矛盾從而釋字第509號解釋之真實性條款究竟為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阻卻性違法事由亦或是客觀處罰條件未見於該號解釋進一步說明致使實務與學說上眾說紛紜損及法安定性而應為補充之解釋參徐育安教授112年02月14日意見書第13頁三另釋字第509號解釋所稱之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即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就其言論應盡到何種之查證義務在實務使用上標準十分浮動已如前述惟考量刑罰之最後謙抑性及誹謗罪的保護法益聲請人贊同許家馨研究員之意見認為應以行為人之言論必須存有明知所言不實直接故意或者出於無視真假高度輕率未必故意之主觀不法時始負刑事責任誠如許家馨研究員所述追求真相的過程中所傳述的事實內容或有些許不精確之處但其言論大意與事實並未差距太遠此時對於行為人課予過重的責任將有礙真相的發掘以及公共的討論參許家馨研究員112年01月31日意見書第18頁故聲請人認應限縮釋字第509號解釋之適用範圍並明確法條用語如此才能終結實務長久以來對於誹謗罪認定不一的浮動標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2年2月16日意見書亦同此見解四末釋字第509號解釋係於民國89年做成至今已逾20年之久斯時民眾發表言論之方式無非透過報章或新聞媒體始能5達到全國近知之程度從而該號解釋主要針對係紙本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要求行為人尤其是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及公益關聯性在此前提下認為誹謗罪尚無法除罪化然現今網路時代興起智慧型手機及社群網站已完全融入民眾的生活任何一言一行哪怕只是一時隨口抱怨都有可能長久被紀錄保存或是不斷轉傳顯見有關言論的表達方式存續態樣或是對於言論所造成的感受等等顯然非該號解釋之時空背景所能預見從而就現在社會及人民對於名譽及隱私權的保護理應存在不同之方法及考量始屬妥適自不待言參綜上所述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與釋字第509號解釋不當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亦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左且無法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視應屬違憲至於該條所要保護之隱私權及名譽法益亦得選擇金錢賠償適當回復處分及刪除於載體上之發表等替代方式為之實不宜再以刑罰之方式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懇請大院鑒核並於變更釋字第509號解釋後諭知聲請人救濟途徑以維護聲請人權益謹狀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2年03月01日具狀人陳易騰訴訟代理人邱泓運律師6","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5576,"doc_id":34101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陳易騰1120319憲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1e91e007-908f-4a78-b2c3-070c8ca90b8f.pdf","doc_att_content_real":"陳易騰1120319憲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蕙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狀別憲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案號109年度憲二字第56號聲請人陳易騰為聲請解釋之憲法法庭之言詞辯論後提出憲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補充意見如下壹釋字509號解釋中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就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第3項所規定之能證明其為真實之真實條文予以解釋惟此解釋缺乏明確性產生法院實務認定標準不一法院經常引用蘇俊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稱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虚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即排除於誹謗罪處罰之外及吳庚大法官提出的協同意見書亦舉例謂諸如出於明知其為不實或因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情節始屬相當二位大法官所闡釋及舉例相當於美國法上的真正惡意原則而從犯罪階層及類型來看刑法不處罰過失誹謗行為以輕率疏忽j要作為阻卻不法構成要件之事由會包含過失誹謗所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認定實務標準不一採真實惡意原則之法官有之採合理查證義務之法官有之正因為如此前大法官林子儀於出任大法官前曾經撰文認為實務上以合理查證作為查證義務人定不符合刑法的規定應該捨棄此判斷標準而採取真正惡意的判斷標準真正惡意模式因為唯有真正惡意所對應的不法行為始符合刑法僅處罰故意誹镑1蕙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的規定參見林子儀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新發展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1999年9月第380頁鑑定人許家馨於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亦提出上述見解闡釋時用到了重大過失輕率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蘇俊雄輕率疏忽而不知真偽吳庚我是認為這些用語可能都是在翻譯美國actualmalice中的recklessdisregard在翻譯的過程中可能造成一些翻譯的誤差因為recklessdisregard在英美法上是比重大過失更嚴重的一種知與欲的程度所以我在我的諮詢意見書第21頁中有请楚提到如果我們要繼續使用真實惡意原則應該要把這個翻譯對recklessdisregard的闡釋要更精確又參考現任最高法院錢建榮法官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33號刑事判決中提及涉及事實之言論必須是不實的言論才涉及誹謗又因為主觀上必須惡意且屬強度的故意相當於荆法上的直接故意不包括間接故意言論内容如果證明是不實的行為人之故意必須包括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的認識及意圖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非明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即具備該阻卻構成要件事由的主觀要件而欠缺構成要件故意不成立誹謗罪貳所謂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認定實務標準不一採真實惡意原則之法官有之採合理查證義務之法官有之亦有認應以合理散布力及影響力高低判斷查證義務或以言論内容區分者致使同樣行為之案件會因為各法院或法官所採納的標準而有所不同最後導出部份有罪部份無罪之結果參以大院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687號2憲法訴您當事人意見補充狀解釋部份不同意見書所稱法院體系面對人民應是一個體有義務維持法安定性判決的預測可能性以及相同個案之間的平等判決彼此之間應具有延續性J等語更加突顯實務上對於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之審査強度浮動不一而讓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欠缺可預見性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違嚴重侵害人權亦造成人民對於司法不信任重要的原因聲請人案件事實皆相同但於地檢署先以事前査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給予不起訴處分再議後又因重大輕率之由起訴前後審級法官亦證聲請人維可謂曾進行些許直接間接之調査而無證據足認其明知該篇文章内容不實但其僅憑前揭草率之查證再參雜主觀臆測判斷後遽而發表該篇文章顯不能認其有正當理由確信該篇文章内容為真其因重大輕率疏忽而不知該篇文章内容並非實在同一案件即標準浮動不一上述認定之重大輕率J係屬重大過失又如許家馨老師所述依照真實惡意原則中的未必故意須達到有高度懷疑且迴避査證強度始構成但在實務中卻因翻譯上的落差將重大輕率疏忽套用在重大過失之情形等同對於過失誹謗進行定罪此情已背離真實惡意原則之内涵真實惡意原則最原始發展是作為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就法理上差異極大民事案件之適用可依習慣依法理類推並採證據優勢原則認定刑事案件本質上應以罪刑法定原則作為核心若缺乏明確性之預期並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之精神内涵釋字509號解釋之内容對於查證義務程度欠缺明確性參司法國是會議決議提出妨害名譽罪應除罪化係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保障下應避免以刑逼民濫用國家訴訟資源觀察近3年妨害名譽判決幾乎沒有人受自由刑的處分3憲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杈因此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損害本案審理判決亦應參考上開會議之決議申言之對於誹謗行為之惡害真有必要以入監懲罰若非僅是保留刑罰案件又以易科罰金執行之此法依照比例原則檢視是否有存在之必要性尤其誹謗係屬針對私人法益侵害保障易科罰金係作為國家之收入並非直接填補受害人之損害若能以更佳之方式取代-引進民事懲罰性赔償制度應更能符合法律正當性也始符合法律立法之目的性肆言詞辯論庭關於詹大法官提出若誹謗除罪化後將可能無法阻赫有錢人誹謗行為之疑慮刑罰是國家最嚴重之處罰除最嚴重之行為應適用外在刑罰之外若大院認對於隱私權名譽權尚有公權力介入管制之必要性亦尚有行政管制之行政處罰手段可敦促立法者進行配套立法如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即有許多行為係採行政處罰手段進行管制並非僅能以刑事處罰作為手段就有錢人在民事上現行法院審判時本就會參酌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之判例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進行損害賠偾之考量除此針對誹謗行為亦可敦促立法者參照消費者保護法中之懲罰性賠償金概念將損害賠償加入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此作法原意是為了讓企業不至於因為財力較佳而任意侵害一般消費者權利而無法嚇阻現行對於誹謗罪保留意見中部份係認為民事賠償不足以達到預防效果但此觀點有因果倒置之情形若民事賠償能引進懲罰性賠償概念蓋誹謗案件皆有相當數額之懲罰賠償除可達到預防亦增加被害人之損害填補综合言之非僅有誹謗罪能達成預防效果係民事立法上猶可補強不足之處綜合行政處罰與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後難謂對有錢人無法收嚇阻之效以上述做法除可減少現行地楡署各級法院對4憲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於相關案件的司法資源耗費亦可將聯合國人權報告書建議落實惟上述立法配套若大院認有其必先完整立法後始宣告無效亦可宣告此一定期間後失效伍詹森林大法官之提問有關網路興起後對於言論流通快速不是更應該保護釋字509號解釋20幾年來社會環境有哪些改變需要調整回應如下20幾年來網路的興起除了傳统媒體外亦增加許多自媒體臉書IG等言論雖更快速更多元但對於一般人民而言反而因每個人也都是自媒體當有資訊上的傳遞不實透過自媒體等工具澄清防禦等平衡作法亦更快更直接方式上亦應網路的興起除文字外亦可快速有效以直播影片等方式快速回應不如以往媒體工具掌握於少數人難以達到即時澄清與防禦之效果言論中若涉及誹謗皆有相關法律可追訴並不因快速流通而影響追訴陸退步言之倘若大院仍認刑法第310條得以通過合憲性檢驗然釋字第509號解釋内容確有補充及變更之必要應將誹謗罪之限縮在直接故意即明知其為不實為要件始以刑法相繩間接故意中之有高度懷疑卻刻意迴避査證運用上與重大過失經常在一線之隔造成言論自由之戕害亦缺乏明確之認定標準此亦可參考鑑定人許家馨老師112年3月14曰言詞辯論所述我的重點在於說如何對誹謗性言論的刑事處罰限制在最嚴重的案件中所謂最嚴重的案件我傾向於一如果從故意過失概念來掌握一真實惡意原則適用的情況就是比較嚴重的那一端也就是惡性比較重大的那一端明知不實不顧真假高度輕率我是著眼於我們要限縮刑法的適用時避免太輕易的處罰到言論所以我主要著眼處在於如5憲法訴訟當事人意見補充狀何把刑法處罰的使用限制使用在嚴重的情況我想真實惡意原則可能是我想到比較能夠描述何謂前述的最嚴重的狀況的一組概念那進一步問說重大過失要不要處罰我認為重大過失跟不顧真假高度輕率其實已經很難區分了我相信實務上用起來也是很容易融在一起但我覺得重點是在單純的合理查證不能夠合理證明這麼嚴重的真實惡意將誹謗罪限縮在明知其為不實發表之直接故意如鑑定人所述間接故意強度需達到有高度懷疑且刻意迴避查證惟與重大過失難以建立明確性難以區分採直接故意始構成誹謗罪可最低程度回應聯合國人權報告建議及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最大程度保障僅針對最嚴重惡害之情形之誹謗行為處罰亦折衷部分社會之期待謹狀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鑒","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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