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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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1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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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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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071號
受理日期
2024-06-26
聲請人
曹安娜
案由
為犯罪所得沒收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第37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曹安娜1121030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曹安娜1130502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其他
憲法法庭函詢及法務部1140709書函、司法院刑事廳1140807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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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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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所應賦予之適當上訴機會既屬訴21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故非立法機關得以衡量各項因素22以裁量是否予以限制之審級設計問題系亊規定所列案件23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初次受24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笫三審法院之部分未能提供25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抑與憲法第2616條保陳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7失其效力故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其人身財產等權利可71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至少應有一2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及冤抑此為訴訟權保障3之核心内容並非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4之審級設計問題53.此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6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7刑罰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七議定書第2條第1項規定8被法庭判決為犯有刑罰罪的任何人均有權要求上一級法9院對判決或判刑進行複審本權利的行使包括其行使的10依據將受到法律管轄亦均肯認經判決犯罪者有上訴救11濟進行複審之權利以避免判決認定錯誤或冤抑124.查依司法院釋字第752號所揭示之訴訟權核心保障内容人13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可能因而遭受不14利益故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應賦15予其適當上訴機會此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165.次查第三人因刑法第38條之1規範財產於二審初次17遭諭知沒收雖與初次受有罪判決之情形不完全相同18然而依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有19關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揭示20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21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22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23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可見刑法第38條之1沒收24第三人財產之刑事處分將使人民財產之存績狀態因公權25力之介入即遭國家諭知沒收而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及26處分足見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刑事處分確27實係對憲法賦予人民之財產權之直接侵害干預甚明此81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之立法理由聲請法院沒收2人民財產係對憲法所保障人民財產基本權之侵害性質3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因而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4定沒收之前提要件應由檢察官舉證例如有關刑事違法事實存在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56所提出之證據並應達於使法院產生確信之程度始足保障7人民財產權免受國家違法不當之侵害可稽6.據此第三人財產初次遭諭知沒收雖與初次受有罪89判決之情形不完全相同然而第三人於第二審初次受10沒收處分時基本權所受侵害程度實不亞於被告初次受11有罪判決之情事以本件原因事件而言聲請人曹安娜並非原因案件之被告係於原因案件第二審時方因法院職12權裁定參與沒收程序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1314號刑事裁定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於第二審時方15被諭知沒收曹安娜亦因第二審之判決而無法自由使用16收益及處分其財產財產權因而直接受有侵害司法院第17第752號解釋既認為被告就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18改判有罪因其人身財產權因而受有侵害而應賦予其適當上訴機會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則同樣係初次1920受有財產權侵害且甚至沒有施行犯罪之第三人其訴訟21權之核心内容無理由劣於被告227.是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規定準用同法第376條之23規定使包含聲請人在内之於第二審初次被沒收財產之第24三人受限於與其等無關之被告所犯罪名刑度而不得25上訴實已剝奪人民初次因公權力介入而受有基本權損害26時應賦予其適當上訴機會之訴訟權核心保障本件確定27終局判決以此為由而驳回聲請人之上訴已有違背訴訟權91之核心内容相悖而有違憲之疑慮28.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雖以沒收第三人犯罪所得之法制係基於任何人3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的普世原則對於因犯罪行為45造成之財產利益不法流動藉由沒收犯罪所得手段6使之回歸犯罪發生前的合法財產秩序狀態故與初次受刑7事有罪判決時人民係初次受權利侵害者應允予得請求8審級救濟之機會方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保障之情形有別9云云換言之確定終局判決竟係單純以任何人不得保10有不法行為之獲利為由否認第三人財產初次遭沒收時基本權受有侵害即僅憑財產與不法行為間可能具有關連1112性即謂犯罪所得自始不在憲法上財產權保護範圍云云139.第三人之財產與不法行為間之關聯是否為不法行為之獲14利第三人是否為善意等均須透過賦予第三人程序主體權使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予以釐清而單一審級認定上1516難免有產生錯誤或冤抑可能此亦為兩公約及司法院釋字17第752號所揭示之訴訟權核心保障内容中賦予至少一次上18訴機會之緣由然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卻反過來以19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原則而認為第三人20之憲法上財產權無保護之必要故剝奪第三人上訴爭辯之21權利實等同於未調查前即已先入為主地認定第三人之22財產必為不法行為之獲利此論理實係倒果為因已有邏23輯上之謬誤而不可採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前開論理實有悖24於訴訟權之核心内容2510.本件聲請人曹安娜之被繼承人鈕廷莊係因信賴不動產登26記之公信力而向江寶銀購買系爭不動產此有27相關房地買賣契約書等資料可稽故無論係鈕廷莊抑或101是其繼承人即聲請人均僅係相信不動產公示效力而進2行正常貿费交易之善意第三人然而原因事件之第二審3法院卻於該審級初次以聲請人非善意為由沒收系爭4不動產而確定終局判決又先入為主地認定第三人之財產必為不法行為之獲利而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5規定準用同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不許聲請人提6起上訴再就本件聲請人是否善意是否已支付相當對價78等内容予以確認則可見善意之第三人若不幸與實施犯罪9者進行交易而取得財產又不幸遭法院誤認為惡意將無10任何管道得以申辯而遭國家恣意侵害財產權此形同兩11面剝奪如同聲請人般善意第三人於憲法上享有之財產權及12訴訟權而有違蕙之虞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及第376條之規範係無正當理由1314而對財產受論知沒收之第三人為差別待遇已牴觸憲法第715條之平等原則161.按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17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18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19別待遇202.次按司法院釋字第682號指出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21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22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23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24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司法院釋字第694號第701號解釋參照25263.經查聲請人曹安娜係因繼承關係取得系爭不動27產所有權惟系爭不動產於第二審法院審理原因111案件時法院方以聲請人曹安娜之被繼承人鈕廷莊係因原因案件被告江寶銀之違法行為而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23得系爭.不動產為由而初次宣告沒收聲請人曹安娜雖就此提起上訴然而本件終局確定判決最高45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卻以刑事訴訟6法關於沒收第三人犯罪所得既透過第三人參與沒收等相7關程序確保審判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則其適用同法第455條8之28規定依準用第三編上訴編第376條規定之結果做為9決定得否上訴第三審之標準而以被告江寶銀於本件原因10案件是犯刑法背信罪而謂聲請人曹安娜不得提起上訴114.由此可見依本件終局確定判決所述諸如聲請人曹安娜12等非刑事案件被告之第三人其等得否上訴至第三審單13純取決於其等財產所牽涉之刑事案件中被告所犯罪名刑14度若被告所犯罪名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15役或專科罰金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罪名不論16第三人受諭知沒收之物價值多寡所受影響之財產權大小17因被告違法行為而取得財產之原因均一概不得上訴18反之若第三人之財產所牵涉之刑事案件中被告所犯罪19名恰巧未受到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上訴限制即便第三人20受諭知沒收之物價值未達十元亦有上訴之權利215.詳言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準用第376條規定係單22純以第三人參與之刑事案件中被告所犯罪名作為分類之23依據並據此為差別待遇然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24準用第376條規定所為之差別待遇似無任何目的可言第25三人上訴第三審之權利是否遭受剝奪似僅憑其運氣單純26以其取得財產所涉刑事案件中被告所犯罪名是否恰巧並27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列類型而定刑事訴訟法第121455條之28及第376條規定所以為差別待遇之規範目的不明2更遑論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間有何關聯可言則3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及第376條之規範係無正當理由4而對財產受諭知沒收之第三人為差別待遇已牴觸憲法第75條之平等原則甚明66.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立法雖略以上訴第三審之刑事案件7曰增法官不勝負荷參照外國對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均嚴加限制之立法例關於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第三8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第三百四十一條之準詐欺9罪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10等案件修正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可知刑事訴訟法1112第376條選擇條文第1項各款作為不得上訴之類型而限制13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應係立法者考量各該犯14罪類型案件屬輕罪對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等可能造成之15侵害較小且該等案件數量較多於衡量司法資源分配後16所為之立法設計以期減輕法官負擔使其得以集中精力17處理較為重大繁雜之案件以期發揮司法功能7.然而諸如聲請人曹安娜等第三人根本並非刑事案件之被1819告刑事案件中之犯罪事實並非第三人所實施實則第三20人等僅係因其所有之財產牽涉相關刑事案件方被諭知沒21收至於刑事案件中被告所涉罪名刑度等根本與第三22人財產是否被沒收無關則更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23以罪名作為分類之目的與第三人財產沒收間毫無關聯可言則聲請人等第三人之訴訟權並無必須與刑事案件犯2425罪之被告掛勾之正當理由更無據此剝奪部分第三人訴訟26權核心内容之理由27三綜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第37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使131包含聲請人在内之於第二審初次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受限於與2其等無關之被告所犯罪名刑度而不得上訴實已剝奪第三人3初次因公權力介入而受有基本權損害時應賦予其適當上訴機會4之訴訟權核心保障而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旨意不符且前開5規定無正當理由而對財產受諭知沒收之第三人為差別待遇亦已6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爰請求鈞院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557條之28第376條第6款違憲並立即失效且最高法院111年度台8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因所適用前開法條違憲並廢棄發回最高9法院俾符法制以為人民權利為禱1011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備註1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00號刑事判決12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1委任書及受任人之資格證明文件1415此致16憲法法庭公鑒17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18具狀人曹安娜19撰狀人陳岳瑜律師20丁嘉玲律師黃于容律師2114","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95964,"doc_id":352958,"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函詢及法務部1140709書函、司法院刑事廳1140807函","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9ab3364-5cc6-4f34-b728-e4f6d0fd87cb.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函詢及法務部1140709書函、司法院刑事廳1140807函.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稿法法知憲庭通書臺地址北正區市中重慶南路號段一人承辦話電如受文文位行單中日發文期乞民年曰國用憲憲字號發文字號庭洋民第速別密及解密條件保密限等或期如附件文憲主法法理年號人旨庭審憲為度民字第聲請曹安娜聲請就提二於文七請案到個月內說明至供一所列事項俾請及理之專業意見相關參料供查照考資審參考說明依法訟法條項理憲訴第規定第辦下下三人訟之三人訟參與訴程序稱刑法第第於事訴條項三二法上之稱刑訴第第所定不得訴審案件第第是次沒依法條之準審初被宣告收財產否得同第用例條項三但之規上第第書定外提第審訴是法條準條項之用規之方刑訴第第第定式指弘磊皂孟滾窪屢蜃遺婁鴦島蟲蟹擊馫輩條項之但形第第書情刑四條上規人承上法之就沒訴第定參與收其產賊除準之訟項編規定用被告上之規事本有特別外訴權利其是上三於三人人定否審否應取決得訴第第本有無法條項之同但形第第書情五三人訟之沒收保憲法內容否應刑第參與程序其訴權障是與取區認三人上三決於被告分若否審本案被事第得訴第是法條項之反法上告無刑但形否違憲有訴第第書情有訟心內救之法訴權核保障容權利即有濟憲原則第頁一已璃若三人條之未用規定認為第不得六法準再審刑訴第則如三三人之救上權利應何濟訴第審第是法之七之否已任何修擬議或提案於上議有對開問題爭請乙八及理由各份就本聲請案補充書影本檢附本案聲請書及供意見相關參資料提專業考事司正法毋法本院廳務部副本法法憲庭審判長謝二第頁一檔保存年法函務部書臺地址北正段中區重南路市慶號人承辦話電電子信箱憲文法法受庭中日發文期民國年月日華批法元θ發文號檢號字字第θ普速別通件密及解密條限等件或保密期裝如_附件主一旨一ˊ有主法理年號人旨關貴庭審度憲民字第聲請安娜聲本請案部提出意見如附查照請件復年日說明法月憲各貴庭憲庭民洋男知號通書訂憲正本法法庭怎法法走收文號本含檢副本部察司附件午年庄依雖線碎憲法法庭共腳頁頁第十下η︴碎η碎留附件問題法務部意見參訟之三人訟參與訴程序第刑法條之規事訴第定與沒下除三人稱第於之刑事收程序上及編率訴抗告本有下準訟訴法法二稱刑訴特別規定用編三外第第章一第條項三四第第所定不編及之節第第編規定同法第自上三三得訴審之第案件條係第編圍應於沒範參與收程序合二次沒第審初被宣告用明所準先敘是收依法訟財產否得同法因訟刑事訴雖賦子刑進事訴程序行財條準之三第用第結果產可能被沒收之人第得參與惟生條項但之第規此書刑事程序特別沒收程上序質例參三定外提上於理第審係附麗刑犯之事罪本案審程序既三人訴與沒收程之法序第非院確定刑僅之罰權有無對象得就是否合沒符收與之法及定要件應沒收之所得範圍等因沒收財之此其產相關部分參與程序應與刑罰部分同依所涉犯之否罪是屬於訟條刑法上事訴第所定不得訴第三法院之審案件為本件刑犯斷事罪本第江案部分已經認銀審定寶犯信一背第則二駁回上已法上罪審訴無訴第參自三訟三人審與程之訴序第亦無法三提上第審訴條刑法之準於訴第取決本案被告法條項有無同第第理條項用第第規定但之形由上書情同是之三人方式指得第取三上決於否訴第審法本案被告有無同第條項但之第書情抑決於三形或是取第人人法本無同有第項之條但形第書情得刑之三上法條回否上承訴第同前述問題答訴第審之規人決於法條項定參與就取本案被告有無同第第除之沒收財之項但形其產事書情準編本有特別規定外訟上之用被告利訴權其上規定得否訴第是三決於審否應取第三人人無同法本有第條項但之第書情形三三人訟人沒收與沒收程其保之憲第參與程序其第參序訴權障訟之法法區保憲內內容應與刑事被告分訴權障第如所三人否被告述與刑程容是應與刑事問題得參事序給區認三人因沒分若得係其財產可能被收予其參與刑第取即三決於已沒否上審程序使其得就財產是否應被訴第事已訟法收見保本案被告有無刑訴陳述意賦予訴權障條項但之第第書是反法上形否違憲情心訟核內訴權保障容有救之權利即有濟憲去手貝屑給條法之未如回三人刑訴第同前述答予第參與刑事程序若至用再審規定認已訟於上準為賦子其訴權保障是否得訴第附三人三三不上於第得訴第審麗刑犯被告否上事罪本案得訴則三人之三審第權利應審第如救何濟至於上之對開問認現於主題爭議本部為行規定尚無不要法規應是否已任法之法之有何修管機關司院無修法擬由法有議司擬議或提案院提供意見檔號保限存年法司院函刑事廳臺地址北正區市中重慶南路段一號人承辦話電信電子箱憲受文法法庭中日年發文期華民國月日廳號發文字號刑字第一普速別通件及密等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口改肝寸牛文_一一檢主於年旨本號之陳廳關貴庭度憲民字第面聲請案書如意見份附件請參卓一依說年月日憲明庭字號貴憲庭洋民第理通知書辦訂憲正本法法庭副本線法收文碎憲法法庭共頁︳︳︳︳︳頁第十下碎η一一本於法法知關憲庭通回如書廳覆意見下二說及三壹就明說明設題情形下訟之三人三人參與程訟法訴序第稱第於刑事訴條項三二定上之第第所不得訴第審案件審初第得次被宣告沒收依法條之準財產否同第用第端條項但三上第書規定例外提審視第訴刑告之訟法條項事被本案是否有刑事訴但第第書即以之上於三情形是被告得否審而定訴第四就函說明設貳來題形情依訟三人刑事訴程序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刑事訴訟條法之規第定參與沒收程之上及序審判訴除準編之沒抗告第收別程規定特序有特別外用編章節編編第第及之規第第第定是應以參與沒收程之上用編上之序訴準第訴規而屬訟條定刑法編上之事訴第第規訴自係定用之用在準列惟準指就某項事所為一於適之規定性不牴之內於質相觸範圍用其他項事旨之依訟法條之立法理謂刑事訴第由在避法人免刑上因之事本案當事未提訴院僅附隨本案沒人上與收程序參與提重新審查犯參訴即罪事實且訟之結於三人所造判盾或延果基成裁矛訴滯第參參之人沒收程係附性上與序為隨程序特與提訴例亦項定之限於法外所得爭執事有範圍制基相同一若理訟條項告合法但被符刑事訴第第所定書二例之如上形審無罪審有罪其得情訴第一則三三以三若人上審第亦當然可提審第訴本係因三該但上案被告不符合規定不能審書訴第認之決已定犯行本案發生確定效罪為事實判實質果則於決之及三人基確定終局判安定性終局性否第得自立上三獨審應審酌性無牴訴第其質有觸前揭制度不以人設旨宜過度張避犯過計本擴免罪行為透第三人沒之與收程動搖已確定終決結參序局判果函五設就說明的題形參來情刪立法沒收新制係仿效德國法除沒收從刑為刑一增之章規規定訂法之定並酌合反刑第參聯國引填以公約進定之沒貪腐非罪為基礎收補乃立法漏洞具之法效規沒舊有獨律果系爭定與並之立法目收新制的財產秩施加在衡平序非刑罰參人惡任犯酌法及公害何均不得保有罪所得民沒法之不利收犯當得機制罪所得為準不當得利衡並而人施施加平措非對行為惡害非難係將財產犯生之復罪未發前狀態就二依法法年號決沒憲庭憲判字第判意旨沒犯之沒之收罪所得性言收犯所得係由收質罪藉以故因法之手段違行所生財產秩擾衡平為序干人之三人避免犯行或善意坐犯為罪為非第享罪所雖仍之三人法之人得善意從違非第非事行為比沒之三人應收其取犯並得罪所得非評價第有何僅反法之法回法之違刑不係復合財產秩行為序人三人以並具防止犯及之法取罪行為非善意第不獲再不入之次投他法用之能所得其非使功具懲罰曾立條以性法定沒收法制新制參民第考剝於法益之而依下關不當得利奪不所得利意旨不依條法規人於民第定當得利受領其得利區知法上因人及時是否無律原分善意受領惡意為在可人於之受領犯沒收面上分關罪所得程序及以之主訟以為被告為對體沒收客體象訴為對象訟之體沒收既因法客訴是為衡平違行為所生財產與兩人及由秩序刑罰涉自剝性不同身奪質訴訟之設權保密度本得為不同障計其三以號人次人釋字解係民初受決第釋有罪判而財產利亦可能因受益效身等權遭不利為有保避應人訟民錯誤次上障訴權免或冤抑子訴救一屬心之訟之核內該濟機會訴權保障容然解釋亦系涉人三說明規限上於法及爭定制民訴第審院條人訟法之憲第所保障民訴權其規定旨在減使以法官理輕負擔其得集中精力處較為重大雜繁以之法故立案件期發揮司功能系規定係法爭機訟之訟政目關衡量訴案件種類性質訴的策訴所訟之能及法之效制度功司資源有運用等因素為憲之因而法上裁量有權利救的即有濟原要但人理則求應提供民合的救濟途徑並要非求尤三必上三須有訴第審的機其法會第審屬律審在以之立無從為程序事項外調查法基於事實案性法及級而件質司資源審功能等量限制考有所其亦立法自由號時享有形成釋字第解釋再以立法就訟針對財產權相關訴定財產權金額一該價三上限之額所為第審訴制合憲性解釋闡乃條人訟明憲法之人第所謂民有訴權民在司指有人法上之益於受權民其權利受侵害時提法經訟之法之而訴權利院亦有依審判務言司義法院大法號理官會議釋字由明第解釋釋在案究憲比之經項權利行使應若審級法並設干未有自以明文訟之理應衡量訴案件性法律合之質為非始必經規定任何案件均須相同級法審與憲相訟四符民法百六六於事訴第十條第項對財產權一如不二上訟之審決因上受之益訴第判訴得利逾不即三特定金額上於之規定比得訴第審係本意對以之訟人旨所定制度體用訴所有當事適發一尚有訟定分止之功能於之揮爭難謂訴權行使何以妨礙故沒收犯由沒之考量罪所得係藉收手段性因法生之上衡平違行為所財產秩序擾公干質屬是法法上之立法三人或民不當得利衡就平第參沒收訟之法與程序其訴權保憲內容障與刑事本案被並告之利保差設權障為別未違反計前揭釋字意日現四三此法已人外行仍提供其他程保及救第序障濟徑括途一訟條至條法之之第依刑事訴第三人沒及在收程序中有充分的程序與述享參陳意已沒之見權利確保其在收程中防序有禦機會二訟法條之明刑訴第定檢官提公事察在必三認沒人知前若應收財產須先通並給訴第行其述意見的若檢官公認予陳機會察在提訴時則三人應沒收財產應明此第在訴書中載意並如立知三人旨通相訊由即第關案件資案訊理被告應沒收財產的沒收由及證資事項以及向法院沒收之據得聲請參與程序意旨即仍理三人使檢官現沒收察在審中才發需第財產以可言詞面向法院該規沒或書聲請定確保收第能三人財過充訊給產同時透分的資揭露與予第保三人三人及意見陳述機會障第的財產權符合正法當律程序要求第三訟法條規三人之定若刑事訴第有不得可而責未與沒收已歸參程序聲請撤銷確定的這沒決三人收判提供了沒之第參與收程序保以訟正符示法之障訴權所當律程序要求刑四訟條以此外法事訴第下再審規定有關由以之係決法條有罪判確定後同第第其條之人條所列聲請再審中就第更不明上於三法院之人得訴第審案件定受決為判利是益之由以主聲請再審事就之得聲請再審體人括決人又受判沒收依即為參與據刑事訟條法之規人訴第定沒參與就收其財除準產之事項本編別規定用訟有特外被告訴參上之規人權利定的意旨就沒之與收其財產解若人事項屬受決上依人判釋或亦參與據主沒之以所張與收其財產犯之罪事實外相關事準項用再規審相關定提救濟立五及訟就涉財產的法於訟權民事訴中仍基會訴對經避程濫用及級濟免序審制度功能等考量第例三上以審加限如訟條訴制民法設事訴第即未定金的上限三有一額訴制達門檻不得提第顯上條審示便憲法之訴即為第所保障財產亦然不受限之級救由於沒權非當享有制審濟收且於理三人係附犯之隨刑事罪本案審程序第通常將人三因犯定而與罪行為存在特關係參與程序第係人上級於的訴權利與本案被告的審連動基護維訟法之及訟正刑訴體系貫性效量事一訴率考本有其與係之當性再沒收相關犯罪透過檢事實察並證官進行舉調查透過法定證方法及格證明據嚴相以於訟程予確認較民程過證任序事訴序透舉責附配於分所調查結果隨刑程之沒收為事本案序參其人訟受之保應合法上之核與所程序障符憲訴權心內容黃號昭六中元大法官於釋字第解釋部分協同部憲訟分不同意見指出法保之雖書亦障訴權含但利救保並限有權即有濟原則其障範圍非無不二張然涵蓋敗之擴當審勝訴審訴民事一亦訟政法此論及或行訴案件無據推出所有涉影三利之形皆須供救法級權情提第審濟憲對審制度得立訟之應重法形自由視性要求尊成訴質司法以資源與程效益加差化設比比序異計觀點若照考至沒援引刑收沒目於事參與程序量收的在剝奪法上不利得生接於之質更近財產權爭議衡平處故理級上在審制度的安排本可因其財產性而權質刑與刑不之設罰為樣制度再法一計訴第使之已條設訟三有撤銷程序未能與之參訴第第人於可決三人判確定後聲請守飲銷後更審並為判此能回復至本案更為審判程序中與沒收參程序一三上上三機制較形式賦子第審更能訴權實質保障第足人之參與權與財產補充之權資程序保障不足現綜上訟法三人行刑事訴未賦立三子第獨提第應並上之審訴權利合憲反屬未違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依七鈺學林雄教授指出現訟法條行刑事訴第例僅項但三二第書外上限於得訴第審第審並改之判有罪形涵切致情不蓋不利效之導果裁一號判釋字次第解釋亦僅強調初決有罪判未次須提供上救一訴濟機會張至加重擴所有處分若沒二或收授進認林教步為僅因次一第審初諭則二知沒放上收於知即開訴未來審增諭保安處亦主分加重可上刑度等情形能張需要同等例外第三以三二之救人於次訴第審濟是審首宣第遭雖惟立告沒收法論上空在或檢討間現法及有行解認釋字釋意旨下尚難違飪其八三法於審作律審重查法用第為著審律適是否有面誤而此違調查因沒收決可非事實對判中能出第三以現證足認誤的據不或事實定偏審便得受即也理法面供之無在事實層提實質救濟相較下訟條雖法之沒刑事訴第專為未參與收程序但三人供決的第提撤銷確定判的機會這不意味著三人已缺他參與程序的第乏其救濟途徑在現行刑第訟三人法規上況由事訴範仍得視自選再情擇無訟上法必審非訴憲訴等救濟途徑要再另常訟入現陷之闢途徑使行訴制度紊亂中函說明六設肆就來的題形情點說明同第參七伍函說明設就來的題形情林年沒國鈺法之立雄刑事程序裁判回顧收新制實務發展觀察臺灣大學法學論叢年第卷月必一頁第特刊目本廳前尚無修法之擬議或提案","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95963,"doc_id":35295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曹安娜1130502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cc03f4b-b551-4ae4-8174-b8615f911df8.pdf","doc_att_content_real":"曹安娜1130502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正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補充理由書本聲請人曹安娜訴訟代理人陳岳瑜律師丁嘉玲律師黃于容律師謹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如下1聲請人曹安娜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提出聲2請書聲請大院解釋在案謹就該聲請案再補充聲請理由如下34目錄5主要爭點........................................................-............26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27雜..............................................................28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39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310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査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目的........................311貳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312一本案所經過之訴訟程序及轉定终局判決..........................313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之名稱及内容........................514參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615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1716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171718第1頁共17頁1主要爭點2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規定第376條之規定使包含聲請人3在内之於第二審初次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受限於與其等無關4之被告所犯罪名刑度而不得上訴是否已實質剝奪其等得5適當上訴機會之訴訟權核心保障而有違憲之疑慮6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及第376條之規範無正當理由而對財產7受諭知沒收之第三人為差別待遇是否已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8原則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以顯不相當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認定是否沒收之標準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1四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使包含聲請人在内之善意第12三人因信賴交易秩序所從事交易行為而支付之對價亦在沒13收範圍之列是否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憲法第23條14比例原則1516原因案件或確定终局裁判案號17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918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1920審查客艎21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規定22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23款規定24二確定終局裁判案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判決臺25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2627第2頁共17頁1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8第376條第1項第6款應受違憲宣告3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4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因所適用之刑事訴訟5法第455條之28第376條第6款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6法院7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8告之日起失效9四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因所適用之刑法10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1112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査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目的14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證1適用刑事訴15訟法第455條之28第376條第1項第6款致聲請人就被宣告沒收16財產之判決未能獲得至少一次之上訴救濟機會核與憲法第1617條訴訟權核心保障相悖且已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臺18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證3所適用之刑19法38條之1第2項第2款致聲請人之財產權遭國家公權力侵害20系爭規定並違反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已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21原則為此乃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臺22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328第376條第1項第6款及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聲請法24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25貳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26本案所經過之訴訟程序及確定終局判決27一本案訴訟程序經過第3頁共17頁1詳參112年10月30曰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2第3頁至第5頁3二本案確定終局裁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4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5決61.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7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8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9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102.次按司法院釋字第698號之林錫堯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於11諸如本釋窻聲請案聲請人曹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2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情形當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13實鱧判決輿最高行政法院之程序裁定均得為司法院大法14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確定终局裁判但因15各有其適用之法令故應依聲請釋憲個案之聲請意旨視16其所指摘違憲之法令係屬何一裁判所適用而認定該聲請17釋憲個案之確定終局裁判具體言之可區分為三種情18形1如聲請意旨指摘違憲之法令僅係臺北高等行政法19院之實體判決所適用不論係實體法或程序法即以臺北20高等行政法院之實體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2如聲請21意旨指摘違憲之法令僅係最高行政法院之程序裁定所適用22不論係實體法或程序法即以最高行政法院之程序裁定為23確定終局裁判3如聲諳意旨指摘遠憲之法令於最高24行政法院之程序裁定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會逋判決均有25分別適用不論係實體法或裎序法即以最高行政法院之26程序裁定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實體判決合稱為確定終27局裁判_如此解釋始符合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制度之功能第4頁共17頁1與目的保障人民權利與維護憲法秩序有效保障基本權2原則與客觀目的原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3項第2款規定確定終局裁判之本意與國民法感亦充分4展現窮盡救濟途徑原則補充原則附件2第9頁53.查本案聲請人曹安娜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於第二6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7遭法院以聲請人曹安娜因江寶銀之違法行為而以顯不相8當之對價取得系爭不動產為由而以刑法第389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款第3項宣告沒收聲請人對此不10服就判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11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12上訴不合法而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本案因而確定134.次查蕙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確定終局裁判之認定14不宜拘泥於訴訟法上概念應依聲請憲法解釋個案之聲請15意旨視其所指摘違憲之法令係屬何一裁判所適用以為16判斷此有司法院釋字第698號之林錫堯大法官協同意見書17可參185.是以本件聲請案之第三審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19既已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違背平等原則參本聲請案20之前份聲請書理由而其第二審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21亦有侵害財產權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之違22憲情事詳下述則本件第三審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23台上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及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24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皆為本聲請案之確定25終局裁判26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之名稱及内容27一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第5頁共17頁1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2同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3得4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5事判決證3認定聲請人曹安娜繼承鈕廷莊之系爭6-不動產係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鈕廷莊因江寶銀犯背7信罪之違法行為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物而江寶銀8經第一審論處其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刑並經原9審判決駁回江寶銀之第二審上訴故系爭.不動產10屬刑法之犯罪所得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11對聲請人曹安娜宣告沒收是以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12款為本件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律無疑13三又本件終局確定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61號刑14事判決謂原因案件之第二審判決認定聲請人曹安娜繼承15鈕廷莊之系爭不動產係因江寶銀犯背信罪聲16請人之被繼承人鈕廷莊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物而江17寶銀業經第一審論處其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刑18並經原審判決驳回江寶銀之第二審上訴故依刑事訴訟法19第455條之盌準用同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現第37620條第1項第6款駁回聲請人曹安娜之上訴故刑事訴訟法21第455條之28及同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亦為本件確定終22局判決適用之法律無疑並予敘明詳本聲請案之前份聲23請書理由第5至6頁24參確定终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25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26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具有刑罰之性質本應以具體且27明確之要件為規範卻使用評價性規範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第6頁共17頁1且解釋上亦欠缺足以適當限定此不確定法律概念意涵之具2體化指標已抵觸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31.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指出法律明確4性要求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或必要5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自得衡酌相關生活事實之複雜性規6範建構上之需求以及運用於具體個案之妥當性等因素選7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包括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8而為規定一般而言如立法者所選擇之法律概念與用語9之意義自其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1011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法院審查認定及判斷者12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02號第690號第794號第799號第80313號第804號解釋及本庭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參照司14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亦闡明法律明確性為法治國原1516則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17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18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準此法律及依法律所授權1920訂定之法規命令内容應明白確定使人民可預見其行為21之法律效果若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其搆成要件須22其文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於個案適用23為涵攝時可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謂與法律明確性之24要求相符2.次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記載涉及2526刑罰法律規範時基於憲法法治國原則之罪刑法定原則27國家對犯罪行為之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第7頁共17頁1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2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司法院釋字第602號及第7923號解釋參照是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中除屐格之法律保留4之要求外亦蘊含刑罰明確性之要求乃上述一般性法律5明確性原則於刑罰規範領域之具體化其所指渉之意涵6亦應特別考量刑罰規範之牿性基此刑罰明確性原則7固不當然限制立法者依其刑罰規範建構之需衡酌立法相8關因素而選擇適當之法律概念與用語包括適當運用不確9定法律概念而建構刑罰構成要件然其客觀可蜀性範囿10須具有得以法律解釋方法予以解釋限定之可能性亦即11得以其所屬法律規定脈絡下之相關要素予以限定從而使12刑事法院於審査判斯個案事實是否該當系爭不硪定法律13概念所蘩之構成要件時客觀上有一定共同遵循之通用指標俾於解鞸適用相關刑罰規定時得以之為披而盡可能1415排除刑事法律可罰性範園之不明碹疑義始符合刑罰明確16性原則如刑罰法律規範與相關法律體系中欠缺足以通當17限定不確定法律概念意涵之具體化指標者即可能因個案18法官獨立審判下之個別具體適用而變相擴張可罰性範圍19因而有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虞203.查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已實質侵害第三人之財產21權而難謂無帶有懲罰行為人之刑罰性質其法律構成要22件自應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231按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24予保障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25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績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26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27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司法院釋第8頁共17頁1字第400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2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二沒收特別程序之增訂理23由為建構刑法絛正蕈案新增剝奪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擴大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適用範圍及特別刑法45中既有之沒收第三人財產等實體規範所應恪遵之正6當程序爰參考之規定建制相關程序規範以資7遵循及同法第455條之19之增訂理由沒收人8民財產使之歸屈國庫對人民基本權干預程度不亞9於刑罰故對因財產可能被沒收而參與訴訟程序之第10三人自應賦予其與被告同一之程序上保障爰參考11曰本應急對策法第四條第一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立法例增訂本條明定參與人1213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14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可見刑事訴訟法沒收特別程序15之立法理由已明確揭示沒收制度乃係對人民財產權16之干預處分且干預程度不亞於刑罰對於未參與犯罪之第三人沒收犯罪所得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1718要求以合理兼顧交易安全及財產權益之信賴保護3本件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1920款所規範者係犯罪行為人以外之善意第三人對比21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1款明知他人達法行為而取得犯22罪所得之行為人為非從事違法行為之善意第三人23係因信賴交易市場秩序而從事經濟活動僅擇定之交易標的不幸為犯罪所得善意第三人所從事者實屬一24正當合法之交易行為則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25對於此類善意第三人之沒收範圍未扣除其為取得犯2627罪所得而已支付之成本即剝奪其財產此規範已實第9頁共17頁1質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權而難謂無帶有懲罰行為人之2刑罰性質是以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既規範於3中華民國刑法中且帶有刑罰之色彩依憲法法庭1124年惠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自應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5及法律明確性之要件64.次查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78所得者亦同二因他人遠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9之對價取得i規定中顯不相當之對價係屬評價性10概念除於文字外觀上並無真偽之分亦未對應到特定的11客觀事實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理由此不12確定之評價性概念須具有得以法律解釋方法予以解釋13限定之可能性亦即得以其所屬法律規定脈絡下之相關要14素予以限定從而使刑事法院於審查判斷個案事實是否15該當系爭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繫之構成要件時客觀上具共16同指標方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之要件175.再查我國刑罰以顯不相當作為條文用語者除刑法18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外尚有刑法第344條重利罪銀行19法第29之1條準收受存款罪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對於此二罪20名針對顯不相當要件之判斷前者係參照原最高法院21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之判斷標準即就原本利率時期22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23特殊之超額者而言後者則有以存款角度之相關利率24有以投資角度之相關利率認定顯不相當之報酬需25依個案所涉及之事項綜合判斷不但實務就此並無統一標26準學說亦對此要件之不確定性多有批判參學者廖宜寧27所撰銀行法第29條之1準收受存款罪中的顧不相當要第10頁共17頁件與違法性錯誤一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24號判決12第4頁至第11頁附件336.惟查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雖與上開二條文所使用之4規範用語相同惟是否可一概參酌上開標準於前開二條文之脈絡下就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之客觀可罰性範5圍予以特定顯非無疑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以及銀行67法第29-1條準收受存款罪規範對象均係犯罪行為人反8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範之對象則為善意第三人9二者法律規範之主體自始不同性質上顯無法逕為比附援10引可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中顯不相當之對償11要件為評償性概念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且無從由其所屬12刑法法律規定脈絡下之相關要素予以限定有違刑罰明確13性原則及法律明確性7.再查現行司法實務於判斷是否依照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1415第2款沒收時對於顯不相當之對價要件並無一明確16之審查標準上級法院與原審判決認定標準不一而廢棄17原審沒收判決者亦有所在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18第5006號刑事判決中原審認定原審以110年度聲更一19字第2013號裁定撤銷該部分之沒收後依判決前之程序審20理結果認為黃圓映黃鎂銀向上訴人及陳麗媛購買如21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預售屋係以其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22所得所購買共計繳納新臺幣下同1億8880萬元之部23分房地款上訴人及陳麗媛已於100年7月15日解除與黃圓24映黃鎂銀間之買賣契約依法自應負回復原狀義務至上訴人雖經臺溥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25事判決確認其對黃圓映音鎂銀有共計2748萬元之違約金2627债椹惟上訴人就此應另行向昔圓映黃鎂銀追償況其第11頁共17頁1已將上開房地出售且所支出之管銷費用係為該建案並2非專為黃圓映黃鎂銀支付是其持有之該2748萬元仍係3以無對價或以不相當掛價取得因而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4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諭知上訴人所有5如附表存款餘額攔所示財物即合計1億8880萬元除6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於全部或7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判決固8非無見最高法院則認為上訴人固因解除前開房屋買9賣契約負有回復原狀之返還價金義務惟其於100年7月1015日解除契約之同時亦為沒收違約金之意思表示而上訴11人該遠約金之取得似係依墟其與黃圃映音鎂銀間房屋12預定買奮契約而來與音画映黃鎂銀違反銀行法犯行間13欠缺得利關連性另參諸上開民事判決之認定及卷附璞14全公司開立之請款計價表其中與黃圓映黃鎂銀所購房15屋有關之代銷服務費超價服務費所費不貲上訴人並已16如數支付佐以上訴人因黃圓映音鎂銀違約及解約後17另行出售衡情當亦有相關行政及時間成本之支出如此18能否謂該遠約金係上訴人以無償或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19又縱認屬挪移型利得是否無過苛條款之適用事涉上開20經法院確認之違約金是否應對上訴人諭知沒收及應為21沒收之數額自有詳加究明釐清之必要乃原審對上述疑22點及有利上訴人之證據未詳加審究及為必要說明復未23區辨該2748萬元究屬上訴人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24得即籠統謂上訴人以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償取得而就該25部分亦對上訴人為沒收追徵之宣告同有調查職責未盡26及理由欠備之違法足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欠27缺足以適當限定不確定法律概念意涵之具體化指標該規第12頁共17頁1範可能因個案法官獨立審判下之個別具體適用而變相擴2張可罰性範圍已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明確性原則38.是故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既係帶有刑罰色彩且侵害4人民財產權之規範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等5意旨應使受規範者即一般普羅大眾所得預見於個案涵6攝適用時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惟前開規定無從由7其所屬刑法法律規定脈絡下之相關要素予以限定且於現8行實務運作結果亦欠缺足以適當限定不確定法律概念意9涵之具體化指標一般社會民眾無法預見其所為之交易行10為何時會遭法院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為11由而遭宣告沒收顯見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規範解12釋亦無從透過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已然牴觸刑罰明確性13原則及法律明確性14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未扣除善意第三人於交易時已15支付之對償對於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權秩序目的而言16係以侵害人民對交易秩序之信賴為代價手段實屬過鉅17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181.按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如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19要對人民取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20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21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輿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22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23屬於必要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24財產權之意旨不相牴觸此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號25裁判可稽262.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27號審查意見修正刑法第2條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第13頁共17頁1由謂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Crimedoesntpay2Verbrechendurfensichnichtlohnen是長久存在的普3世基本法律原則因此在民法及公法領域均存在不當得利4機制參照民法第179條以下行政程序法第127條得以剝奪不法所得之利益刑事法領域亦然剝奪犯罪所得56更是基於打擊不法防止犯罪之主要手段立法者並認犯7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蓋笼8三人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受領利得並不具保有利得之正當9性參考民法不當得利之法理應認構成無法律上原因10而成立不當得利俾剝奪其利得回復合法財產秩序11惟為保陳交易安全在笫三人係善意且已支付相當掛檟12取得利得之情形因介入合法無瑕疵之交易例外認為具有法律上之原因i不向第三人追討13143.次查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增訂理由原條文犯罪所得15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則犯罪行為人將其犯16罪所得棘予第三人情形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坐享犯17罪所得現行規定無法沒收而顯失公平正義故擴大沒18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19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雨取20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2122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益至該違法23行為不以具有可責性不以被起訴或證明有罪為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以防止脫法並填捕制裁漏洞24254.據此可知沒收制度之目的乃在回復犯罪前合法財產權26秩序且為防止脫法並填補制裁漏洞沒收新制於修訂後27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於無犯罪之第三人無償或以顯不第14頁共17頁1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之情形亦得在沒收之列25.惟查將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固可達成回復犯罪前合法3財產權秩序之目的然而若法規範僅以第三人係以顳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為由不問第三人之主觀45意圖或已付出之成本一概宣告沒收則此限制人民財產6權之限制是否已逾越必要性及失衡實非無疑蓋於衡7酌第三人沒收範圍時立法設計上尤應考量避免過度侵害8民眾交易安全此從前揭法律座談會之審查意見為保障9交易安全在第三人係善意且已支付相當對價取得利得10之情形因介入合法無瑕疵之交易例外認為具有法律11上之原因不向第三人追討可明確知悉若第三人於市12場上從事交易行為時不幸以他人犯罪所得作為交易標的13嗣後如同本件原因案件之聲請人曹安娜一般遭法院認定14其係以顯不相當之對價獲得犯罪所得交易標的一概沒收15而無視其已支出之五千萬餘對價明顯對該第三人之財產16權侵害過鉅是以於法院認定善意第三人係以顯不相17當之對僧取得犯罪所得i之愔形將上開第三人已支付之18對償扣除於沒收範圍之外始為最小侵害手段甚明刑法19第38條之1第2項規範要件無視第三人之主觀意圖或已付20出之成本其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手段已與目的失衡而非適21當226.更何況顯不相當係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無標準可資依循23已然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已如前述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24規範對於善意第三人之財產權交易上信賴之侵害甚鉅更應以明確之規範更嚴謹之程序始謂適當之手段而2526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7.再查參酌沒收之立法目的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27第15頁共17頁1民法第179條以下不當得利之章節尚區分第三人係屬善意2或惡意而異其返還範圍則明文參酌民法不當得利之刑3法沒收制度於善意第三人以顯不相當之對償取得犯罪4所得t之情形應參照民法第182條笫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56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對不當得利之善意第7三人所規範之返還範圍比同處理亦即以利益作為8返還客體否則若對於善意第三人沒收之情形仍參酌9對犯罪行為人之沒收採取相對總額原則而不扣除成本10將帶有懲罰善意第三人之嫌不但因第三人並非犯罪行為11人而無財產權侵害之正當性亦與此制再三強調沒收12非刑罰之性質背道而驰138準此若第三人係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宣告14沒收時將第三人已支付之對價扣除於犯罪所得之外已15達有效回復犯罪前合法財產權秩序之目的故刑法第38條16之1第2項第2款未扣除善意第三人所支付之對價對於回17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權秩序而言係以侵害人民對交易秩18序之信賴為代價手段實屬過鉅且亦與沒收之立法目的19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之性質相悖所欲達成之20目的與手段間不符合必要性及衡平性已然違背憲法第2123條之比例原則22二綜上所述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就是否為顯不相當之23對價之認定標準解釋上欠缺足以適當限定此不確定法律概24念意涵之具體化指標已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前開規範為25回復犯罪前之合法財產權秩序以沒收善意第三人之財產為手26段不但因未扣除第三人已支付之對價而非為最小侵害手段且係以犧牲社會大眾對交易秩序之信賴為代價不符合必要性27第16頁共17頁1及衡平性之要求則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使受規範者之2財產權遭受侵害違反憲法所要求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3則爰請求鉤院宣告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款違憲並立即失4效且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刑事判決因所適用5前開法條違憲並廢棄之俾符法制以為人民權利為禱678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備註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910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2司法院釋字第698號之林錫堯大法官協同意見書3廖宜寧銀行法第29條之1準收受存款罪中的顯不相當要件與違法性錯誤一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524號判決台灣法律人雜誌第14期202208103-120頁11此致12憲法法庭公鑒13中華民國113年t月日14具狀人曹安娜15撰狀人陳岳瑜律師16丁嘉玲律師黃于容律師17第17頁共17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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