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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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900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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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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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296號
受理日期
2023-03-15
聲請人
方順成
案由
為竊盜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方順成1110621刑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2號(簡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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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事實分案起訴各案先後判刑確定之後檢察官聲請定期應執行刑之後檢察官復有另案起訴案件確定判決出現必須再行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執行刑斯時因先前各原定之應執行宣告所相關之基礎事實已發生變動當然失其效力法院於裁定應執行之刑時當應依其各犯罪行為之日期與態樣等一切情狀刑法第57條各款詳細審核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為裁定其應執行之刑._..是系爭法規範二確規範法官於裁定應執行之刑時須受内部性界限拘束即必須尊重先前之其他法官所已定之應執行之刑而以疊加二裁判以上所定之執行刑之方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致聲請人所受之應執行之刑翻倍多重於其他情狀一樣之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是系爭法規範二所為規範不但顯然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之本法意旨亦牴觸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併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3系爭法規範三四違背憲法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1號第669號第679號第775號第777號解釋迭經申示刑罰須以罪則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第9頁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罪不得超過罪責責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是如前所述法院就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之罪裁定應執行之刑未予聲請人得陳述意見之機會又係爭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僅規定法官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之上下限而對於應如何衡量審酌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程度行為人責任之輕重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行為人壽命之長短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以為其裁定行為人所應執行刑刑度高低之依據均付闕如以是如同聲請人所犯施用毒品所需友儕間互通有無相轉賣類刑而經法院調查認定為所侵害社會之法益程度尚屬輕微非如大量販運毒品之毒梟所生危害鉅大之行為態樣於法院就二裁判以上之罪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反而大都比大量販運毒品之大毒梟所判之刑還高是系爭法規範三四顯違背憲法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4承上所揭系爭法規範因違背上揭憲法原則並剝奪聲請人於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致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之身體自由權利有遭受過苛侵害之事實四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一按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3條第1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聲請人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之判決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聲請書之記載準用本法第60條之規定並應表明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違憲之情形第2項規定前項之受理準用本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查其立法理由二第二項二載明按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實體法定第10頁聲請要件之倶備及符合新法及舊法法規範審查限制要件不同考量聲請人之利益自應依舊法之要件規定予以審查是否具備及符合舊法並無聲請期間之限制新法則於第59條第2項規定應於6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自不再準用之列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翁良一及二之判決日期依序為丨丨年讲阳丨0作这有檢附之各該聲良書可證是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日期及送達日期均在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以前依前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3條之恤民規定並無聲請期間之限制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證1確定終局高等法院_分院辨1年度聲字第1號部是裁定書6附證2確定終局裁定二最高法院丨年度台抗字第號刑事裁定書謹狀一式2份司法院大法官暨憲法法庭鈞長公鑒111年月叫日具狀人即聲請人第11頁","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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