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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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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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併案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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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
受理日期
2023-02-15
聲請人
鍾淑姬
案由
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第110條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鍾淑姬1111219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其他
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1121205台內民字第1120142276號回函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併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383號(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資訊
113年05月21日言詞辯論
{"news":[{"doc_id":"352099","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鍾淑姬聲請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3號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謝家鼎聲請案(就禁止選前公布民調聲請憲法審查),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doc_id":"352177","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鍾淑姬聲請案等(就禁止選前公布民調聲請憲法審查),增列言詞辯論爭點題綱公告"}],"pub_news":"[{\"doc_title\":\"茲公告憲法法庭113年4月至7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1713\",\"doc_text_id\":-1},{\"doc_title\":\"憲法法庭公告113年4月至7月行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新聞稿\",\"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5&id=351717\",\"doc_text_id\":-1},{\"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鍾淑姬聲請案、112年度憲民字第383號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謝家鼎聲請案(就禁止選前公布民調聲請憲法審查),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2099\",\"doc_text_id\":195069},{\"doc_title\":\"憲法法庭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鍾淑姬聲請案等(就禁止選前公布民調聲請憲法審查),增列言詞辯論爭點題綱公告\",\"doc_url\":\"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52177\",\"doc_text_id\":195094}]","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66668,"doc_id":34689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鍾淑姬1111219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b70915a-1dcb-4e8b-85d2-1df4aa5e77a0.pdf","doc_att_content_real":"鍾淑姬1111219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案號名鍾淑姬聲請人姓國民身分證勒-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話電姓送達代收人名陳素芬律師地址訴訟代理人姓名陳素芬律師地址話電憲法法if-收文丨111.12.19姓名何剛律師丨憲户字第皂丨號地址話電聲請一般查詢案件審理進度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以一組為限如下E-Mail茲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法規範蕙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主要爭點第1頁共16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後段禁止任何人於選前散布民意調查資料其未區分禁止期間内尚未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或已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及未區分利用大眾媒體或社群媒體之散布行為方式有無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就前條所生之行政罰鍰未區分禁止期間内尚未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或已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且未區分利用大眾媒體或社群媒體之行為方式一律處以最低新台幣50萬元罰鍰有無違反蕙法責罪相當性原則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0號裁定審查客體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及第110條第5項應受違蕙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二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0號裁定因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及第110條第5項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蕙法審查之目的第2頁共16頁為聲請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0號裁定及該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及110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蕙法第11條第15條第23條比例原則及責罪相當原則為此聲請法規範蕙法審查及裁判蕙法審查貳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日上午7時許因轉傳新竹市立委參選人高鉦婷109年12月31日發表於其臉書之民調資料遭民眾檢舉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及第110條第5項對聲請人作成新台幣下同50萬元罰鍰之行政處分二所經過之訴訟程序本案聲請人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前經行政院111年4月14日院臺訴字第1100170846號訴願駁回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4號驳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上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惟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0號驳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於111年8月9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判書並於111年12月19日提出本聲請書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蕙法審查及法規範蕙法審查屬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不變期間内所為之聲請三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第3頁共16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及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參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牴觸蕙法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及第110條第5項規定允許中選會對聲請人處以50萬元罰鍰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財產權關涉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23條規定所依據之比例原則以及違反憲法法庭第641號第761號及748所闡釋之責罪相當原則二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確定終局判決考量原告係初犯且違規情節並非重大裁處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所規定之法定最低罰鍰50萬元其裁量結果並未逾法定裁量範圍亦無有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用自難認有何違法裁量情事該判決認中選會之處分並無不當而適用選罷法規定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財產權關涉有無牴觸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蕙法第23條規定所依據之比例原則以及違背憲法法庭第641號第761號及748所闡釋之責罪相當原則三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第4頁共16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範一不能通過形式合蕙性之法律明確性要求系爭規範一構成要件有關民意調查資料散布之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1按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糸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遠蕙法法院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號第623號第636號第690號及第777號解釋參照揆諸蕙法法院所揭橥之明確性原法律規範應使受規範者可得理解得以預見並得經司法加以審查故就本案系爭規範一之明確性而言1就受規範者可否理解及可否預見之部分系爭規範一所規範者非限於具有特別身分之民眾故其受規範者於一般人民即有適用合先敘明而文義解釋上系爭規範一前段所禁止者為投票日前十日之下稱禁止期間發布t行為而後段方有散布t之規範立法者是否區分禁止期間前尚未發布之民調資料丨或已發布之民調資料-般人民無法理解與預見第5頁共16頁再者就所謂散布i行為之方式應以可非難性等同利用大眾媒體散布i之行為相繩為必要歷史解釋上立法者即無以預見社群媒體i結合科技產品此散布資訊方式則當人民於社群媒體單純分享丨轉傳i之行為難謂一般人民能以理解與預見該當系爭規範一之散布i行為而就兩者合併觀之一般人民更難以理解及預見運用社群媒體i單純分享i轉傳i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調資料i之客觀資訊此簡單不具主觀犯意之行為竟為法律所禁止並輿主觀利用大眾媒體i散布禁止期間前尚未發布之民調t同受至少50萬元之重罰2就司法可審查部分所謂民意調查資料實務上亦有裁判疑義而認未區分禁止期間前或禁止期間内發布者將生裁判疑義者審酌該條文謂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之文義是否以第2項規定投票日前10曰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之期間内發布者為限始禁止加以報導散布至於投票日10日前已發布者之民調資料既未受禁止發布自不在禁止加以報導散布之範圍就文義解釋而言實有模糊不清之疑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號行政判決參照第6頁共16頁爰此系爭規範一之規定一般受規範者已無法從就文義上理解及預見何謂民意調查資料時效範圍司法者更有認未區分禁止期間前或禁止期間内發布民調資料將生裁判矛盾者由此可知司法者為對此不確定法律概念不但未有統一見解亦難以就具體個案作出適法之裁判既司法者在認事用法上存有裁判矛盾則難謂司法者可加以確認審查甚有跳脫法律文義之恣意造法遠反處罰法定原則故其規範實不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不合形式合憲性之要求二本案應採最嚴格審查基準1.按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及同法第110條第5項定有明文2.次按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屐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蕙法法庭字第509號第644號第678號第734解釋理由第7頁共16頁書參照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言論自由其保障之内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國家法律如強制人民表達主觀意見或陳述客觀事實係干預人民之是否表意及如何表意而屬對於人民言論自由之限制蕙法法庭111年蕙判字第2號裁判意旨參照3末按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内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園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蕙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蕙法法庭第445號解釋文第414號解釋理由書參照4.揆諸上開憲法法庭之解釋意旨立法者固然對於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有立法形成空間惟倘涉及特別重要基本權之剝奪司法審查之密度應採嚴格或較嚴格之標準又言論自由基本權攸關人民實現自我追求真理維持民主政治之重要功能屬憲法上特別重要基本權乃自明之理而倘立法者系爭對人民言論自由為内容上政治性i限制依照憲法法庭第445號第414號所採取之雙軌雙第8頁共16頁階i類型化解釋意旨司法機關面對此高價值言論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並應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5.經查選罷法系爭規範一及系爭規範二限制人民於投票日十日前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民意調查資料違反者並課以最低50萬元行政罰鍰實已涉及人民對於言論自由之内容上限制且民意調查資料為人民表達民主政治環境之組成型態政策支持率政治監督效率等資訊固屬政治性言論無疑此種政治性言論乃實現法治國及民主國原則不可或缺之重要基本權如予以限制無異使人民失去最基本之公民權故審查密度不宜從寬再者政治性言論常與其他重要基本權競合如人民之參政權限制人民選前呈現客觀民調資訊似將造成人民寒蟬效應及對民主政治之冷漠已形同對人民言論自由與參政權之完全剝奪故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之政治性言論應有較高且嚴格之蕙法上正當性基礎查此聲請人認為應採嚴格之違蕙審查基準方為適當三系爭規範一未就投票日前十日之禁止期間區分已發布之民調資料或尚未發布之民調資料同時未區分利用大眾媒體或社群媒體之散布行為有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1按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選罷法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第9頁共16頁2.揆諸本條之立法目的無非係以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發布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原有之正確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其目的固有助於社會重要公益達成3.惟手段上將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調資料納入系爭規範一之構成要件範圍並無助於前揭社會重要公益之達成蓋從目的解釋而論立法者既就前段先以限制禁止期間發布民調資料後段再以限制加以散布做為系爭規範一之構成要件顯見立法者所欲規範者應係針對禁止期間前尚未發布之民調資料i行為認方具有擬制成抽象危險必要換言之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調資料i既已公開揭露該資料對於動搖選情之風險即不具有明顯而立即性選舉人自可透過民調資料之作成時間加以判斷被選舉人也可輕易的澄清該民調資料為舊I民調資料否則立法例上立法者更應要求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調資料i應於禁止期間開始後下架i或刪除i然立法者顯然並未有此配套立法足證立法者未擬制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調資料i之危險性4.其次就所謂散布行為之方式系爭規範一雖有以不得以任何方式明定但此應係指發布之行為合先敘明而就散布行為之方式系爭規範一之立法脈絡無非是以在資訊尚未普及的年代民調資料參差不齊民眾之媒體近用權僅有大眾媒體如電視電台報章雜誌等不論查證或散布第10頁共16頁也僅有此大眾媒體管道因此以專業大眾媒體之方式散布民調資料為系爭規範一之構成要件範圍固亦有助於系爭規範一之立法目的達成5.惟利用社群媒體方式散布民調資料此非但立法之初所得預見其分享轉傳之行為亦多為現代民眾無意識不帶感情作為社交目的之習慣此以社群媒體i經營自媒體i所擔保之資訊不論與大眾媒體i之專業性即時性修正性相比實不足以動搖選情結果反之過度限制民眾利用此具強烈人格權特性之社群媒體散布資訊更有若入執政者發動國家機器箝制言論自由破壞民主發展之口實爰此限制人民利用社群媒體散布民調資訊並無助於系爭規範一之目的達成6.進言之單就不區分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調資料與不區分利用社群媒體散布行為縱使可通過合蕙性之檢驗然當兩者合併觀察時利用社群媒體i散布禁止期間已發布之民調資料之行為僅系將一個客觀中性資訊再此提供予他人見聞行為人並無增加影響選情之危險性且資訊接收者自可透過該行為人於社群媒體i之政治性向判斷該民調資料之參考價值並即時查證此利用社群媒體i散布i禁止期間已發布之民調資料對於選愔產生不利結果之危險已經過雙重稀釋立法者未加以區分而一律限制此等行為實無法達成系爭規範一之立法目的第11頁共16頁四系爭規範二未區分禁止期間前尚未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或已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且未區分利用大眾媒體或社群媒體之行為方式一律處以最低新台幣50萬元罰鍰有違憲法責罪相當性原則1.按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定前段有明文2.次按對人民遠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其遠規情節有區分輕重程度之可能輿必要者應根據遠反義務愔節之輕重程度為之使貴罰相當立法者針對特別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為求執法明確以固定之方式區分运規情郎之輕重並據以計鼻罰鍰金額而未預留罰鍰之裁量範圍者或非蕙法所不許惟仍應設適當之調整機制以避免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意旨憲法法庭第641解釋理由書第716解釋文參照3.末按立法者針對應予非難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給予處罰而預留視違規情節輕重而予處罰之範圍固屬立法形成自由原則上應予尊重惟所設定之裁量範圍仍應適當以避免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蕙法法庭第786號解釋理由書參昭4.揆諸前揭憲法法庭所揭橥意旨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而課予之罰鍰自應符合蕙法比例原則下之責罪相當性第12頁共16頁且應就個案兼顧實質正義調整機制更應審查立法之裁量範圍有無不當否則即有個案情輕法重之情形而過度侵害人民之財產權15.經查本案中系爭規範一未就何時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及散布行為方式作區分無法通過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之合憲性已如前述然退言之縱使系爭規範一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法律效果上立法者未就個案民調資訊與散布行為之影響力調整以系爭規範二之立法手段上一律處以行為人最低50萬元之裁罰實以違反責罪相當原則6.具體而言禁止期間尚未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相較已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其可查證性更新性被選舉人之澄清機會等皆較後者來的低故對選情之影響力較大而就利用大眾媒體i相較社群媒體之散布i行為方式前者專業性較高更新性低民調之作成較嚴謹背後亦有媒體集臛擔係民眾對其之信任度亦較高故影響力自然也較後者來的大爰此行為影響力應作為立法者區分與裁量範圍之基準聲請人試擬以下行為組合1利用大眾媒體散布禁止期間前尚未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此可非難性最重蓋一般民眾對於大眾媒體新民調之作成難以即時判斷其品質而作出正確判斷2利用社群媒體散布禁止期間前尚未發布1參黃俊傑責罰相當與個案過苛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2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08期2016年6月頁5以下第13頁共16頁之民意調查資料此可非難性次之3利用大眾媒體散布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此可非難性再次之4利用社群媒體散布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此可非難性最薄弱蓋一般民眾對於社群媒體上轉傳分享之資訊除能快速的查證更能有效的選擇與判斷然上開不論何種行為分類立法者皆課予最低50萬元之行政裁罰難謂就個案行為之影響力及可非難性兼顧實質正義最密切手段在過去資訊傳遞尚未發達時期立法者考量民調資料一經發布散布因人民對媒體近用權低難以輕易分辨民調資料之品質故對投入高成本利用大眾媒體散布禁止期間前尚未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之行為人課予高額裁罰尚屬符合法律風險然近晚人民媒體近用權多元社群媒體作為管道之一其資訊傳播力雖快速但同時也賦予人民更多的選擇與查證能力也因此當行為人僅須利用手邊電腦手機媒介低成本利用社群媒體散布已發布之民意調查資料民調資料立法者亦應降低可非難性裁罰方符合法律風險與責罪相當性換言之立法者如認利用社群媒體i散布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民調資訊I同具有影響選情結果之危險性則立法者更應考量社群媒體i所展現的功能與影響力一般民眾早已能透過更充足之言論自由市場加以查證判斷故不論從文義歷史目第14頁共16頁的解釋難以為系爭規範二尋求其立法不足之合憲正-當性則再再體現現行系爭規範二難謂最小必要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8.聲請人試擬立法建議手段上立法者除可考慮降低行政罰鍰之裁量範圍增列行為類型之區分亦可利用法院裁量權立法例套用於系爭規範二中2使法院能依具體個案情況判斷對於行為人是否有課以重罰之必要例如考量行為人利用媒體影響力之高低行為持續之長短避免情輕法重之情況發生五本件聲請人之案件確實存有上開情輕法重之情事酌請大法官一併衡量1.聲請人於109年1月1日上午7時許為限制發佈民調資訊之受日因利用臉書社群媒體轉傳禁止期間前已發布之新竹市立委參選人高鉦婷109年12月31曰發表於其臉書之民調資料遭民眾檢舉案經中選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及第110條第5項對聲請人作成50萬元罰鍰2.聲請人固因助眠劑藥物影響在神智並非清楚的身心狀況下鑄成違法惟倘僅因上開選罷法不合時宜之立法連動影響聲請人之財產權無疑是先對聲請人之言論自由否定再就聲請人之人性尊嚴否定而裁處機關中選會與原審法院卻礙於立法者之裁量範圍未能將上揭因素併列檢視而予以審酌其處分與裁判是2另有論者認可透過設置獨立民意調查管制委員會增設制裁手段強化獨立執法機關獨立性與執法效能等相關規範參李雅村選前禁止發布民意調查資料規定之研析立法院議題研析立法院網站httDswww.lv.eov.twPagesDetai1.aspxnodeid6590pidJ74364最後更新日111年1月7日第15頁共16頁否妥適即非無疑義難認符合憲法對人民之權利保障目的3.爰請鈞院准予宣告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違憲以維人權不勝感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備註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1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0號裁定2行政院110年4月14日院臺訴字第1100170846號訴願書3黃俊傑責罰相當與個案過苛一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2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08期2016年6月頁5-164李雅村選前禁止發布民意調查資料規定之研析立法院議題研析此致蕙法法庭公鐾聲請人鍾淑姬代理人陳素芬律師何剛律師111年12月f7曰中華民國第16頁共16頁原裁定案號11丨年度上字第460號治股聲請解釋憲法委任狀委任人受任人姓名或鍾淑姬名稱出生年月曰陳素芬律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營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業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委任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委任受任人為訴訟代理人謹呈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鑒德受任人陳素芬律師師t印穿中華民國M年聲請解釋憲法委任狀原裁定案號111年度上字第460號治股委任人受任人姓名或鍾淑姬名稱出生年月曰何剛律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營何剛法律事務所業所郵遞區號及電話號碼委任人因聲請解釋憲法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委任受任人為訴訟代理人謹呈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丨丨年1月ffa行政法院裁定最高〆-111年度上宇第460號人錄淑姬上訴訴訟代理人陳素芬律師被上訴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設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0樓代表人李進勇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D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書妨上訴驳回上訴審訴訟由上訴人負擔議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内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内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民取檢舉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月1曰7時許在其個人臉書轉傳新竹市立委參選人高钰婷108年被上訴人109年9月3曰中1治欲選法字第1093550415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之事實攔誤植為109年12月31日發表於其臉書之民調資料下稱系爭貼文經被上訴人第549次會議審議結果認為上訴人於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禁止發布民調期間即109年月1日零時起至109年1月11曰16時止散布有關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以原處分處上訴人罰鍰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10年度訴字第67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略以上訴人之臉書僅開放給好友觀看並非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其散布範圍甚小更無影響力可言再徵諸上訴人行為時因失眠之苦而使用助眠藥物致產生精神不振及夢遊症狀之可能意識薄弱狀態而欠缺主觀達法意識等情事原處分率以50萬元裁罰顯輕重失衡選罷法第53條第2項後段涵蓋之行為樣態甚廣包括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同法第110條第5項之罰則如適用於大眾媒體或明確之故意.散布行為或屬合理但立法當時並未預見今日社群媒體之普及對於一般人於個人臉書等平臺對朋友為簡單的按鍵轉傳其主觀違法意識及客觀可能影響皆屬輕微卻因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未區分行為態樣或影響程度一律以50萬元罰鍰為最低裁罰金額致不論情節重大與否均施以重罰有違司法院釋字第716號及第614號解釋闡示之比例原則並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形成過度侵害等語四惟查原判決巳敘明上訴人以臉書轉傳系爭貼文違規行為時是否因藥物副作用而處於夢遊狀態之事實有真偽不明之情形因該事實之存在攸關上訴人得否適用行政罰法第9條第3項規定不予處罰係有利於上訴人之免責事由且足以影響判決結果自應由上訴人負客觀舉證責任而上訴人2神並未對此提出舉證即應由其承受不利益結果又上訴人曾任國大代表截至110年6月24曰止尚未計入追蹤者臉書好友已達4100人並曾參選103年新竹市南區市議員亦為環保運動人士台灣維新第1屆教行委員活躍於新竹市上訴人以臉書轉傳系爭貼文之狀態為公開亦即除朋友外追縱者及任何人均得在上訴人之臉書看到系净貼文且觀看者不一定會按讚因此從系爭貼文之按讚數回推本案客觀上對選舉公正性難認不會產生影響等情足認被上訴人審酌上訴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所定因素並考量上訴人係初犯且違規情節並非重大裁處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所規定之法定最低罰鍰50萬元其裁量結果並未逾法定裁量範園亦無有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用自難認有何違法裁董情事等語甚詳經核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就原審取拾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執其一己之主觀見解就原審已論斷或指駁不採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而非具艎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五據上諭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曰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方新法官簡慧娟法官蕭惠芳法官林惠瑜法官曹瑞卿34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100170846號訴願人鍾姬訴願代理人陳芬訴願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109年9月3日中選法字第1093550415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主文訴願驳回事實一原處分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禁止發布民調期間109年1月1日零時起至109年1月11日16時止訴願人於109年1月1日7時許在個人臉書轉傳新竹市立委參選人高鉦婷108年誤繕為109年12月31日發表在其臉書之民調資料以下稱所爭民調資料訊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以109年9月3日中選法字第1093550415號裁處書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二訴願人提起訴願並到院陳述意見意旨一訴願人長期受失眠所苦依醫囑服用助眠藥物STILN0X早上都在89點起床被檢舉7點轉發所爭民調資料訊息不符訴願人的生活習慣或有可能臉書帳號被盜用或受藥物副作用影響致精神不振而在案號A-109-003277第1頁夢遊情況下轉發所爭民調資料訊息事後始驚覺有此事件原處分機關以貫難想像訴願人在沒有意識之狀態下在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鉦婷的原始文章或訴願人臉書朋友分享該篇原始文章之貼文按下分享按鈕輸入前述最後10天了你決定了嗎文字再按下確認以分享至自己臉書首頁而於事後全然無知且不復記憶等情所為事實認定與目前醫學上對於安眠藥造成之夢遊副作用之基本理解牴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9年4月公告含有eszopiclonezaleplonzolpidem及zopiclone成分安眠藥品可能出現夢遊之風險訴願人轉貼所爭民調資料訊息時確實處於主觀上辨識能力薄弱情形二訴願人103年間參與選舉落選後即甚少關注臉書臉書僅成為閒聊玩遊戲轉貼趣聞分享生活照片等私人帳號而與政治無關訴願人臉書只開放給好友觀看所爭民調資料訊息僅7人按讚散布範圍甚小不具影響力並未對選舉公平公正造成危害處罰鍰50萬元顯然過重非訴願人所能負擔而依新竹市選舉委員會109年6月29日第262次會議紀錄記載該委員會曾建議減輕罰鍰金額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原處分機關函致新竹市選舉委員會有關民眾檢舉網友10人疑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但只有處罰訴願人一人並不公平案號A-109-003277第2頁三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來看在個人臉書貼文是否屬於散布行為尚有爭議雖實務上或法院見解均認為在臉書貼文亦屬公共場合之情形然該立法係在處理大眾媒體之散布行為僅因現在個人臉書發達而有適用上述規定之必要因此產生法重情輕之現象是應考量個案情境給予適當調整減輕訴願人因服用藥物意識不清之情況下在臉書轉發所爭民調資料訊息之行為應針對客觀情節主觀意圖及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審酌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之適用外並考量是否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減輕或免除罰責三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一依檢舉人提供所爭民調資料訊息截圖該次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高鉦婷原始文章上方之最後10天了你決定了嗎文字按照臉書分享文章機制應為訴願人在分享時自行打字加上檢舉人在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鉦婷的原始文章上選取次分享按鈕顯示轉貼這個連結的人並予以截圖亦顯示訴願人臉書帳號名稱及自行繕打之最後10天了你決定了嗎文字復依照臉書機制此分享動作必須是訴願人在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鉦婷的原始文章或訴願人臉書朋友分享該篇原始文章之貼文上按下分享按鈕輸入前述文字並按下確案號A-109-003277第3頁認該原始文章才會呈現在訴願人臉書而成為所爭民調資料訊息訴願人臉書帳號名稱才會出現在檢舉人所提供轉貼這個連結的人之截圖中是難想像訴願人在沒有意識之狀態下於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鉦婷的原始文章或訴願人臉書朋友分享該篇原始文章之貼文按下分享按鈕輸入前述最後10天了你決定了嗎文字再按下確認以分享至自己臉書首頁而於事後全然無知且不復記憶二訴願人說詞前後反覆且不斷變更主張先稱在還沒有清醒的狀態下按下同意分享所爭民調資料訊息後稱對此事全然不復記憶嗣又稱是在夢遊狀態下分享所爭民調資料訊息復未能舉證證明所爭民調資料訊息係訴願人在夢遊狀態下所分享所訴自不可採三訴願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在個人臉書分享立法委員高鉦婷之民調數據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考量訴願人係初犯且情節非重大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最低罰鍰額度50萬元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理由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案號A-109-003277第4頁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第110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53條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94號判決要旨三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禁止發布民調期間109年1月1曰零時起至109年1月11日16時止訴願人經人檢舉於109年1月1日上午7時許在臉書轉發所爭民調資料訊息新竹市立委參選人高鉦婷108年12月31日發表在其臉書之民調資料原處分機關以檢舉人提供所爭民調資料訊息截圖依照臉書分享文章機制所爭民調資料訊息上方之最後10天了你決定了嗎文字應為訴願人在分享時自行打字加上以訴願人於109年1月1日7時許發布所爭民調資料訊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妥四所訴受藥物副作用影響致精神不振在夢遊情況下無意識轉發所爭民調資料訊息云云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43號判決意旨主張有利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善盡協力義務訴願人檢附之康健雜誌109年5月4日報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4月27日公告等資料均僅表示服用STILNOX可能會夢遊另乙種診斷證明書醫囑亦表示病人長期使用STILNOX可能出現精神不振或夢遊的案號A-109-003277第5頁症狀上述資料尚難據以證明所爭民調資料訊息係訴願人在夢遊狀態下所分享難謂訴願人已盡舉證義務訴稱所爭民調資料訊息僅7人按讚散布範圍甚小不具影響力未對選舉公平公正造成危害云云以訴願人曾任國大代表臉書好友4千餘人參選103年新竹市南區市議員亦為環保運動人士臺灣維新第一屆執行委員活躍於新竹市有訴願人維基百科資料可查所爭民調資料訊息狀態為公開除朋友之外追蹤者及任何人均得在訴願人臉書觀看所爭民調資料訊息應具備一定觸及度及影響力原處分機關委員會於審議本案時依據全般事實以訴願人難謂因服用安眠藥致辨識行為能力達顯著降低之程度未符合行政罰法第9條第4項第18條第3項等規定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並非重大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最低罰鍰額度50萬元以上業經原處分機關109年10月21曰中選法字第1090002376號函附訴願答辯書109年11月12日中選法字第1093550557號函附訴願補充答辯書辯明所舉民眾同時檢舉違反規定者共10人僅訴願人被處罰一節以其他違法情節與本案是否有別要屬另案非本案審究之範圍且不法本身並非法律所保障之範圍亦不得以不法行為主張平等原則之適用訴稱僅因個人臉書發達即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處罰有法重情輕之現象一節係屬立法政策範疇亦非訴願所應審究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案號A-109-003277第6頁應予維持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林秀蓮委員蔡茂寅委員郭麗珍委貝林春榮委員沈淑妃委員黃育勳委貝林明錯委員程明修委員呂理翔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内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A-109-003277第7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66669,"doc_id":346894,"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1121205台內民字第1120142276號回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0e5d5ae-7996-4220-a8c3-fd0263c5788f.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函詢及內政部1121205台內民字第1120142276號回函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函稿代碼C009-9空白函稿蕙法法庭函稿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承辦人陳淑婷電話02-23618577轉770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曰發文字號憲庭力111憲民4196字第1120000044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文附件已上主旨為本庭審理當事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請於文到30日内就說明二及四所列事項提供意見及相關資料惠復說明一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民國105年12月14日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人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其立法理由為何三關於選前禁止發布民意調查資料之規定貴部有無相關研究報告有無相關外國立法例可供參考如有請惠予提供參辦四請就附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提供貴部意見正本内政部副本憲法法庭審判長許檔號保存年限内政部函地址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聯絡人章法琪聯絡電話02-2356-5066傳真02-2356-6217電子信箱moi2015@moi.gov.tw受文者蕙法法庭憲法法庭收文112.1205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曰發文字號台内民字第1120142276號憲字第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k附件如主旨301000000A112014227601-l.pdf主旨有關貴庭函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疑義1案檢陳本部意見1份復請查照說明復貴庭112年11月7日憲庭力111蕙民4196字第1120000044號函正本憲法法庭副本線21205憲法法庭RGUY111第1頁共1頁TCCA1120056069憲法法庭為審理當事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内政部意見112.11.27一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一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之規定係96年公職選罷法全文修正時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增列一致禁止規範105年公職選罷法復再增列將罷免等同選舉為相同之規範如附件1二至上開總統選罷法第52條規定則係84年制定之時由立法委員提案增列如附件2其立法理由為繼於近年來選舉期間候選人政黨個人法人代表以發布民意調查資料為競選或助選手段影響選情甚鉅因此為不使民意調查之公器成為候選人及政黨之私器並兼顧新聞媒體反應確實民意之必要性本條以列舉之方式規定投票前不得發布候選人得票數或得票率預估值候選人聲望或選民認同排名選民政黨認同及其他選民政治態度等足以影響選情之民意調查資料以維護選舉之公平性如附件3嗣92年擴大其規制範圍除維持選前10曰不得發布選舉民調外亦明定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另外為避免不實民調誤導選民提高1民調公信力增列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曰前雖可發布選舉民調惟應載明相關事項如附件4二選前禁止發布民調之規定貴部有無相關研究報告有無相關外國立法例可參考一有關選前禁止發布民調之規定卷查本部檔存資料並無相關研究報告二至外國立法例部分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105年6月16日召開之選舉民意調查有無規制必要性公聽會會議資料所載如附件5我國選舉公告發布後至投票曰10日前選舉民調之規制應係參酌法國立法例依據法國1977.7.19第77-808號法律11法國每1輪選舉投票日之前1個星期及投票進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發表散布或評論民意調查結果發表或散布與公民投票總統選舉選舉法所適用之各種選舉歐洲共同體大會代表選舉直接及間接相關之民意調查時執行單位應向民意調查委員會報備未依規定報備前不准發表或散布民意調查結果其報備應包括下列說明1.調查目的2.被訪者挑選方法樣本選擇及組成3.執行訪問情形4.問卷全文5.每項問題之未回答人數比例6.對所發表結果在解釋上之限制7.如有必要所發表之間接結果以及其推論方法民意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民意調查發表或散布者公開說明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民意調查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執行單位應保留其據以發表或散布民意調查結果之資料民意調查委員會應確認各民意調查單位或人士2在準備發表或散布之民意調查中並無任何形式或為任何利益之共同研商共識明文或默認之協議或結盟以阻止或妨礙其他人士或單位辦理相同之民意調查三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部回應意見一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之民調資料無論係散布尚未發布之選舉民調資料或已發布之選舉民調資料均應受該條規範限制有關聲請人主張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之民調資料未區分禁止期間内尚未發布之民調資料或已發布之民調資料1節鑑於該條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爰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之期間内禁止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者自應依法論處至於所發布的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係何時作成則非所問另參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意旨該院認為無論投票曰10曰前已發布或投票日前10日内發布之選舉民調資料倘經人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使該資料訊息流通於選民舆論中均無法排除其將對選民投票意向及選舉投票結果發生干擾作用之可能性如從寬採不予禁止則只要於第1項期間之投票曰10曰前之12曰先行發布即可於第2項投票曰前10曰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之期間内任意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而不受法規禁止將創設放任有心人恣意操作選舉民調以干擾投票結果之空間有違立法者之本意準此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範禁止之行為係投票曰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期間内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選舉民調資料即該當該規定之違規行為至選舉民調資料何時作成有無發布過均不影響違規行為之成立聲請人投票日前10日内散布之選舉民調資料早於投票曰10日前已作成發布仍屬上開規定禁止之選舉民調資料散布行為以符合立法規制目的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之散布行為無論係利用大眾媒體或社群媒髏均應受該條規範限制有關聲請人主張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之散布未區分利用大眾媒體或社群媒體1節按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對於大眾傳播媒體之管制規定係著重在個案的特定行為規範並未預先定義行為人之特定行為係利用何種媒介型態從事違規行為類似立法模式如公職選罷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之散播不實及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助選或罷免活動均未預先定義何種媒介型態行為人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社群媒體為該違規行為即屬該當法條射程所及之規範範圍均屬適例聲請人利用新興型態媒介如臉書散布選舉民調自屬選舉民調限制規範之適用範圍至為明確三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係為達成選舉公平與公正之公益目的對於聲請人言論所為合理之限制符合比例原則且無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有關聲請人主張言論自由應採最嚴格審查基準1節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蕙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參照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及其立法目的在於追求選舉之公正係基於公共利益之保護而設符合憲法第23條限制權利之目的且其限制之範圍並非漫無邊際僅限於與選舉或候選人有關之民調始不得發布並非所有民調資料均不得發布且限制之期間更僅限於投票前10日内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其手段係屬輕微且適當為達成公正選舉之目的所必要符合比例原則亦無違背蕙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25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5號判決參照四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規定之處罰中央選舉委員會可就個案情況加以審酌裁處另本部已調降違反規定者之罰鍰額度並依不同對象分別定明罰鍰之上下限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5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規定定有10倍罰鍰區間賦予裁罰機關在罰鍰額度内有裁量空間又查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同條第3項亦有減輕處罰之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可就個案情況加以審酌裁處另衡酌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上開規定係有藉以動搖他人投票意向影響選舉罷免結果與渠等以外對象之違法多屬一時不察違法之惡意及影響程度容有差異112年6月9曰修正公布之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已依該2類對象分別定明違反第53條規定者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敘明附錄附件列表附件1公職選罷法第53條法條沿革節錄6附件284年立法院公報第84卷第47期院會紀錄節錄附件384年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趙永清委員等23位提案增訂總統選罷法草案節錄附件492年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節錄附件5選舉民意調查有無規制必要性公聽會會議資料7","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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