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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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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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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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383號
受理日期
2023-04-26
聲請人
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謝家鼎
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94號、第792號裁定,及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1120407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狀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1年度憲民字第4196號(鍾淑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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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人11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之立法精神當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此立法精神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94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必該民調之發布有引導或影響選舉罷免案進行或結果之主觀意圖及該民調作成之時間點為禁制期間内作成之民調始為受到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權利受到禁制之行為始符合立法精神若對於並無引導或影響選舉罷免案進行或結果主觀意圖之言論一概加以禁制甚或對於禁制期間以外所作成的民調可能為禁制期間一曰前一月前一年前甚至十年前亦一概加以禁制顯然無限擴大對於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保障之粉制四準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即系爭法規範應受違蕙宣告懇請鈞院宣示系爭法規範失效本件確定終局裁判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94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92號裁定因所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應受違憲宣告懇請鈞院廢棄本件確定終局裁判發回最高行政法院五綜上所述懇請鈞院鑒核賜判如聲明以維權益實12感德便謹狀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鑒附件及證物聲證一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10年9月23曰高市選四字第1103450143號發文字號110年度處字第00007號裁處書聲證二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10年9月23曰高市選四字第1103450144號發文字號110年度處字第00008號裁處書聲證三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103550517號發文字號110年中選訴字第5號訴願決定書聲證四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1035505171號發文字號110年中選訴字第6號訴願決定書聲證五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聲證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聲證七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94號裁定聲證八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92號裁定13聲證九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查詢資料聲證十行政院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正草案2年4月7曰中華民國聲請人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志祥聲請人謝家鼎上二共同代理人王嘉钥律師14","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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