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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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憲民字第900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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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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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900011號
受理日期
2023-01-04
聲請人
邱子航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0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邱子航111062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明書
邱子航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明書
其他
邱子航1120809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理由書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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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2號(簡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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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及修正至30年依然仍未提及定應執行之標準等規範是以用此非常薄弱之立法理由就無故提高數罪併罰至有期徒刑30年卻未考量已删除連續犯實有過苛之處對有期徒刑採一罪一罰之評價嚴苛甚鉅導致定應執行亂象南轅北轍法官自由裁量權各有各的思維與見解本是定應執行刑20年之上限立法者只用薄弱之立法理由無故提高定刑高達30年因此多達10年不必要之有期徒刑已嚴重侵害蕙法第8條人身自由即不符第23條比例原則修這個惡法根本就是要把受刑人關好關滿關老關死比判死刑還更不為人道因此進而導致多少受刑人選擇在監所裡自殺因為看不見希望沒有希望又該為何而活六現如今台灣已不再有人會被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也都基於國際兩公約及人道考量慢慢將死刑淘汰地院高院只要判處死刑最高法院總是有理由發回更審直至改判無期徒刑為止才定瓛任何一個法官都不想當劊子手但有沒有想過把一個受有期徒刑之人判處30年這些人真的關的回去嗎就算關回去家屬是否還健5在嗎三振法案之30年有期徒刑受刑人到底有沒有可能關的回去而家屬煎熬會長達多久受刑人被這個超長有期徒刑逼得自暴自棄患精神疾病最終選擇去自殺然這些種種因素都沒有人道考量嗎立法者不斷修法變法將有期徒刑30年去替代舊法無期徒刑甚至更為重舊法無期徒刑服刑逾10年就可陳報假釋中間法雖又提高無期徒刑服刑15年得陳報假釋累犯20年得陳報假釋這已經很清楚告訴我們這些受有期徒刑30年之受刑人等於是在服刑舊法與中間法的無期徒刑而94年2月2日又再將無期徒刑提高服刑於25年得陳報假釋立法者不過就是在玩文字遊戲把相關文字變動及提高數字那到底現今有期徒刑30年之受刑人有沒有比舊法無期徒刑為重且與中間法無期徒刑並無差別三振法案有期徒刑30年更比新法無期徒刑為重著實有違憲之虞明顯至極再細觀新法無期徒刑25年得陳報假釋之立法理由其又不分累犯部分加重以及三振法案也排除適用其累犯不再加重立法理由係以無期徒刑累犯部分因修正後之無期徒刑假釋至少需執行25年對被告已有相當之嚇阻效果而人之壽命有限累犯如再加重5年或10年似無實益而立法者已知人之壽命有限故累犯不再加重那受有期徒刑30年之人呢以及三振法案定刑30年有期徒刑之人呢難不成只要是受超長刑期即只要稱有期徒刑之人均壽命無限受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本就著重於教化使其教化後回歸社會能從善如流改過向善是以刑法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受刑人因有期徒刑之執行其所感受之痛苦往往曰趨增加然有期徒刑之刑期越長刑法所具有矯治行為人之效果越低且復歸社會之阻礙益增往往足已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且使社會對於法規範之信賴回復至相當程度既刑罰之必要性隨刑罰之執行而漸趨減輕刑罰功能之邊際效應往往隨刑罰之執行而遞減國家實施刑罰權既不應脫離刑罰之目的定應執行刑時自允宜注意隨刑期之執行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行為人痛苦程度遞增之情形又關於多數有期徒刑之定應執行刑並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形避免刑之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34號判決參照由此可見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定刑為30年有期徒刑之受刑人心裡有多大的痛苦與無奈不斷的累加評價至30年是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且有期徒刑刑期過長之執行其所感6受之痛苦往往只會日趨增加而刑期越長刑罰所具有矯治行為人之效果越低既刑罰之必要性會隨著刑期執行而漸趨減輕刑罰功能之邊際效應往往隨刑期之執行而遞減而定應執行刑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形既避免刑之執行造成日後復歸社會之阻礙而我們這些長刑期受刑人看不見希望對未來一片茫然又該如何復歸社會已嚴重造成阻礙然而有期徒刑之人真要教化這麼久嗎才有教化之可能嗎倘若法官認為一個被告判處有期徒刑就已經明示非重大殘忍暴力案件判處有期徒刑就足以達到嚇阻效果使其日後回歸社會改過向善且不會造成阻礙如若被告真犯下重大殘忍暴力泯滅人性之案件法官自然還有死刑及無期徒刑可考量酌處極刑然而非犯下重大殘忍暴力案件若法官只願判處5年10年或15年有期徒刑就已表明可達到嚇阻效果且較不會造成復歸社會之阻礙定能改過向善但問題又回歸一罪一罰及數罪併罰提高至30年定刑之問題倘若裁定有期徒刑30年確定是以有期徒刑受刑人真有必要長期性與社會隔絕如此之久嗎法官在最後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法官就一念之間自由裁量不受任何拘束只受外部限制也不可能有任何一個法官會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30年之界限惟内部界限也沒有一個明文法規定該如何定應執行刑限制絕對之標準頂多就是最高法院一些裁判見解可供參酌但終歸固屬法官獨立之自由裁量權如未違背外部界限30年又有誰可以任意指摘違法定刑或有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6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當受刑人不服原裁定因而抗告至上級法院大多都以未逾越外部界限或内部性界限如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既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又附件5宣告刑及最後定刑比較一覽表項次1宣告刑判處共192年最終定刑卻為5年8月同樣都是犯罪再者詐欺已是人神共憤之罪卻為何與其他受刑人定刑有如此天壤之別待遇相較之下真符合公平正義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嗎定刑一覽表每個宣告刑總計都上百年至200年而卻無一最終定刑超過10年以上者均在9年以下這些詐欺犯犯罪所得許多都幾千萬有的上億然而許多販賣第一級毒品1千塊又或2千塊販賣次數可能4至5次因而定刑30年獲利極少定刑如此之重兩較之下實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見附件6在此單位共114人大多數都犯毒品罪刑期平均15年至30年與上開犯詐欺罪同是犯罪卻為何有天地之別又參照日本刑法第47條第51條亦規定當數罪併罰併7合罪以同一裁判定執行時僅以其中最重罪之法定刑加重2分之一為上限但亦不得超過各罪合併之刑期當數罪併罰以數裁定應執行時雖原則應合併執行但亦不得超過其中最重法定刑加重2分之一之上限可知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設上開量刑之機制乃用以防止定執行刑後造成罪刑輕重失衡之結果由此可知曰本刑法係採限制加重主義以避免輕重罪失衡之亂象不再對有期徒刑不斷評價評價再評價再者定應執行刑係由最後判決事實審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如一旦最後事實審法院為高等法院然定應執行刑時第一審裁定只能為高等法院為之倘若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裁定依法只能抗告至最高法院而一般受刑人可以說是對最高法院法律審完全是法盲抗告至最高法院是該如何寫法律專業用語及法條等受刑人可以說定均非法律專業人士面對最高法院又該如何撰寫專業的法律問題又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逾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理由不得為之而此一制度之設計乃是最高法院審查高等法院判決的妥當與否為目的亦即第三審是屬於事後審查的法律審因第三審上訴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提起所以在上訴理由中將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的情事具體而微地指摘攸關上訴是否合法乃至有無理由對當事人而言可謂是背水一戰因若遭駁回案件即告確定雖抗告到第三審最高法院未明文規定非以違背法令不得為之惟第三審終究係法律審鮮少有數罪併罰案件抗告至最高法院因而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或自為裁定大法官可以明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之案件極為罕見簡直難如登天然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地院定應執行刑時變可從地院先裁定若不服地院所為裁定尚還可抗告至高院又再不服高院所為裁定還可抗告至最高法院一個是高院第一審裁定而且只有一次抗告之機會而且還是法律審而對我們這些非法律專業之受刑人面對法律審相對較於弱勢一旦抗告駁回全案即告確定而另一個地院裁定完還可以抗告高院不服高院裁定還可再抗告最高法院同是定刑之裁定卻為何有兩次抗告之機會這其中當初立法設計制度已有問題造成差別待遇並對人民造成對於最後事實審利益勇於上訴之權利有所畏懼因上訴至高院最後聲請定刑時只能由高院第一審裁定定刑實有違第16條訴訟權七定應執行刑之亂象有違罪責相當原則公平正義平等原則倘如一個被告犯下眾多案件但同一起訴同一判決時法院在定刑時會酌減較多之執行刑但倘若8被告犯下數罪時分別起訴分別判決會酌定較高執行刑例如臺北地方法院判處販賣第1級毒品罪17年又桃園地方法院判處販賣第1級毒品18年最終事實審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往往都會以外部界限考量定刑30年但前開案件同一起訴同一審判在定應執行刑時會酌減輕較多有期徒刑可能不到.20年大法官鈞長可以明查從94年2月2號後直至今日有多少案件是聲請人所言定應執行奇怪之亂象法院於裁量時在法律上只受外部界限限制通常只先以外部界限考量内部界限實質定刑内容範圍限制未設規定只以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這其中定刑範圍空間過於廣泛.例如被告犯下40條販賣第4級毒品罪其中一罪最長刑期判刑5年其他39罪各判刑3年然在定刑時以最長刑期即5年以上各刑合併30年以下定其刑期這範圍5年至30年中定應執行刑定刑6年亦可定刑30年同樣亦可就法官自由裁量權一念之間取決受刑人要關多久只要未逾越外部界限30年又有何可以任意指摘法官定刑6年違法或定刑30年違法目前定應執行刑均採累加方式如先定刑為15年確定後又有餘罪3年需更定執行刑是以15年為基礎在累加至16年17年大多是以此為基礎方式定刑但還是有些許法官眼裡容不下以此方式定刑附表7110年度聲字第424號裁定黃啟軒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經抗告後驳回確定是以此定刑後即受此拘束在監服刑也應當執行8年6個月倘日後尚有餘罪需更定執行刑也係採累加方式既不得低於8年6月之執行刑惟黃啟軒又有餘罪有期徒刑四個月需更定執行刑附件8110年度聲字第1541號裁定為有期徒刑8年2月是以本就有前開8年6月之内部界限之限制拘束理應定刑為8年7月8年8月8年9月中定應執行刑檢察官當然不服抗告以這種方式定刑難認適法在最高法院也有許多見解以此方式定刑當然違法然高等法院竟駁回檢察官抗告附件9110年度抗字第324號其中最大駁回理由以裁定書第2頁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到刑罰目的足見宣告刑與執行刑有別其應裁量事項論理上應有不同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内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簡言之縱使曾已定應執行刑確定後倘若在與其他餘罪更定執行刑並不以前定執行刑為基礎是以9宣告刑為基礎重新衡量再定執行刑且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不得越定刑越輕這正是已有許多法官不認同現行定應執行過苛之亂象即使最高法院有再多的見解或判例明言之僅供參考並無絕對實質約束力終究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又鑒於事後不斷擴大定刑過於廣泛如同上開所述定刑南轅北轍見解不一不平等不公平現今受刑人已普遍認為定應執行刑時只能看運氣好壞及官司運法官自由裁量就一念之間決定受刑人要關多久内部界限定刑裁量因子為何且未設限制法無明文規定然法律不應該讓受刑人在尚未收到定刑時先以讓受刑人感到法不安定性及焦慮不安當收到裁定書看見主文一種是覺得法官開恩一種是覺得痛苦絕望法官要關死人實有違平等原則又參考附件10謝瑞智博士所編輯的刑法概論其中博士所提到的自由刑意義自由刑Fvcihsstrafe者指在一定期間内以剝奪犯人之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並藉刑事矯治手段以達刑事矯治手段以達改善更生之目的在我國現行法制内係指徒刑與拘役自由刑之存在理由如下一由剝奪犯人之社會生活的自由使其與社會隔離並由此達到刑法上之懲罰之效力二再藉犯人與社會生活隔離之方式防止犯罪之再發而防衛社會三在剝奪犯人自由之手段下強制其為一定之作業以教化犯人從而養成其秩序井然之生活習慣改善其惡性以為日後復歸社會之準備是故在今日所稱之自由刑雖然蘊含以懲罰為主之昔曰的報應主義但其重點係在人道主義之改善與矯正犯人之目的刑思想由此可知謝瑞智博士所提出的有期徒刑之犯人雖亦蘊含懲罰的昔日報應主義但終究其重點在於人道主義係教化與改善矯正犯人為目的且強制犯人一定之作業以教化犯人養成其秩序井然之生活習慣改善犯人本身之惡性其最大之重點是在日後復歸社會之準備定能改悔向上從善如流並不是以長監刑嚇阻犯人關到老係以教化犯人及人道主義為日後復歸社會做準備但已有多少長刑期受刑人被關到罹患精神疾病又如何復歸社會做準備八删除連續犯本就對有期徒刑之嚴格評價甚鉅又提高數罪併罰至有期徒刑30年修正立法理由只因某些單一個案可能會加重至20年以此薄弱之立法理由爰將數罪併罰提高至30年否有鼓勵犯罪之嫌那判處無期徒刑之人呢判處再多個無期徒刑亦是執行其一立法者也不採加重主義是以立法者在鼓勵重大殘忍暴力案件一點也不為過謝依涵強盜殺死老夫妻判無期徒刑執行其一陳福祥強盜殺10死兩人判處無期徒刑執行其一李昆霖縱火燒死3人執行其一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判處無期徒刑執行其一曾文彥縱火燒死7人判處無期徒刑執行其一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判處無期徒刑執行其一高雄城中城情侣只因吵架竟縱火燒死高達46人就算判處46個無期徒刑也是執行其一這些人犯了再多個無期徒刑都是執行其一那對有期徒刑之人有鼓勵犯罪之嫌何以這些重大殘忍暴力犯為何沒有鼓勵犯罪之嫌兩較之下實有違公平正義平等原則無期徒刑因人之壽命有限累犯也不再加重判處再多個無期徒刑均執行其一不再重複評價那有期徒刑一罪一罰可累加至30年因名叫有期徒刑所以壽命無限故採一罪一罰不斷加重加重再加重一再評價評價再評價再加上三振法案之受刑人立法者卻都沒考量提高數罪併罰30年然而有沒有壽命有限之可能而單一宣告刑有期徒刑並不是所有的被告都單一案件可以科處有期徒刑20年怎可把所有被告全都一概而論否則亦有鼓勵犯罪之嫌無期徒刑累犯因人之壽命有限故累犯不再加重有期徒刑單一宣告刑可以判處20年是非常極少數罕見之情形又為何不可向無期徒刑例外之解讀否則兩較之下實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綜上所述懇請大法官體恤現今刑法已經過於嚴峻嚴苛且為不人道之刑背棄有期徒刑教化之目的立法者只以刑罰不明確又薄弱之立法理由爰將數罪併罰提高至有期徒刑30年實有違法律正當性公平性且對人民造成不必要人身自由之限制導致人人皆是重刑犯刑同無期徒刑背棄教化目的已有矯枉過正之可能且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外部界限有違對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著重教化之目的形成過度限制人身自由可長達30年請求大法官鈞長加以限縮外部之界限以免刑罰過苛以及數罪併罰内部界限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規定法官自由裁量權過於寬廣只以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此法未設限制定刑自由裁量過於廣泛造成南轅北轍且無絕對定刑之標準形成法不安定性有違刑罰公平正義原則刑罰目的性及明確性原則不符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限制妥當性之比例原則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權敬請大法官鈞長將刑法第51條第5款宣告違憲並限期改善然在未修法改善前依大法官意旨給予聲請人能有先行非常上訴救濟之機會然此刑法第51條第5款内外部界限法規範亦仍持續侵害剝奪人民受憲法之保障請求大法官鈞長審查宣告違憲刻不容缓狀末聲請人非常感謝各位大法官鈞長能審11理我所聲請刑法第51條第5款法規範聲請書因聲請人非法律專業人士學歷也較低之所以沒辦法用非常專業法律術語寫聲請書幾乎都只能參考監獄内有限之資料然而大法官鈞長卻能細心一一觀看聲請書並且明白聲請人想要表達的訴求是甚麼因而將聲請人的案件併案審理聲請人由衷感謝感恩各位大法官鈞長能給予聲請人對於法律上及憲法陳述違憲之機會真的非常非常感謝各位大法官鈞長能聽見我這個微不足道的人心聲最後聲請人因在監服刑中有很多相關資訊及資料相較於落後及有限僅能參考六法全書或相關書籍及某些受刑人裁定書尋找法律上有違憲之疑義作為陳述而許多資訊及資料可能不盡正確或有欠缺懇請大法官鈞長如有資料不夠齊全或欠缺及不明白之處還請不吝來函告知聲請人定會竭盡所能立即補正而聲請人所寫補充理由書較為複雜懇請大法官鈞長海涵見諒無盡感激九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件1監獄行刑法概要附件2重定應執行刑篇附件3新修正刑法假釋案例研討附件4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8號附件5加重詐欺定刑之比較一覽表附件6本單位114人之刑期對照表附件7高雄地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4號附件8高雄地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41號附件9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8號附件10謝瑞智博士刑法概論僅呈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鈞長明鑑月4曰中華民國丨Ih年12","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6574,"doc_id":346208,"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邱子航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明書","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6757fd0-417b-4ed7-8a57-f807f9dc611b.pdf","doc_att_content_real":"邱子航111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聲明書.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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