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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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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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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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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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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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3846號
受理日期
2022-10-13
聲請人
吳豐全
案由
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67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吳豐全1110615刑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2號(簡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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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補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2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權3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2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暨侵害聲請人憲法上之權利之情形首按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2項規定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次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第7頁011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期刑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刑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1系爭法規範一之判例意旨及實務上於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之先判先合方法致多有如聲請人之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重刑而無法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造成累計應執行之刑超出法定最高上限近5年之結果本已違背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又無得由受刑人聲明異議及抗告之餘地亦同時剝奪聲請人之救濟訴訟權2系爭法規範二部分又法律明定法院定其應執行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應以行為人之責任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是系爭法規範二乃規範法官就二裁判以上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不得逾越内部性界限須以原各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為基礎在外部性界限及30年以内定其應執行之刑致以一般數似聲請人之案件而言其應執行均在6至7年至左右而聲請人所受定應執行之刑卻高達14年8月是系爭法規範二不但係與法律本法意旨相悖之限制規範顯然違背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憲法罪刑原則罪刑相當等原則致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項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利遭受過苛侵害3系爭法規範三四五部分法院之科刑實際上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始係受刑人最终決定所應受之刑罰法律既明定被告得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則有二裁判以上之罪法院就數罪併罰二裁判以第8頁012上之罪裁定應執行之刑未予聲請人得陳述意見之機會又係爭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僅規定法官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之上下限而對於應如何衡量審酌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程度行為人責任之輕重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行為人壽命之長短及事後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以為其裁定行為人所應執行刑刑度高低之依據均付闞如再者刑為人犯罪後之態度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為法院科刑尤應注意審酌之標準是聲請人於判決前未及時與被害人合解及予以損害賠償但於判決後至裁定應執行之刑前給予損害賠償自亦應得為法院裁定執行刑之審酌事項是系爭法規範三四五顯違背憲法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一聲請判決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理由1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终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聲請人就本件原因案件經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終由最高法院即確定終局判決二以聲請人之抗告無理由駁回本業已用盡審級救濟程序爰依鈞院上開釋字解釋意旨許以人民聲請解释之客艎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應符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2按人民身髖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8條第15條所明定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其内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551號解釋參照再按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立法機關衡董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度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第9頁013令之限制者應符合第23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參照如前所敘指揭確定终局判決援用之系爭法規範固違背憲法第23條之規定而實際上違背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致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項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之身嫌自由生命財產及訴訟救濟權遭受過苛侵害舆剝奪而因該系爭法規範三四五乃經立法機關訂立之法律又該系爭法規範一二之製作亦有法令依據且代表最高法院之法律見解即經法官是用以裁判受判決人並無法抗拒唯按憲法第78條明定司法院解释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而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同為憲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所明定又按憲法法庭認法規範抵觸憲法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宣告法規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终結之案件各法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知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憲法訴訟法第51條第5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三章第三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査第63條明定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準用第53條規定是除聲請憲法法庭審査判決宣告蜂定终局判決援用之系爭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外聲請人顯無有獲得救濟之可能且其系爭法規範亦仍持蟥侵害剝奪人民於憲法所保障之身髖自由生命財產及訴訟救濟權立以是之故聲請憲法法庭審査3又系爭法規範一二雖已修法不在以判例援用但系爭法規範一之判例意旨及實務上於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之先判先合方法致多有如聲請人之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重刑而無法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造成累計應執行之刑超出法定最高上限近五年之結果本已違背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第10頁014則又無得由受刑人聲明異議及抗告之餘地亦同時剝奪聲請人之救濟訴訟權又系爭法規範二以之前經法院以内部性界限疊加前其他法官所定二裁判以上應執行之刑致重新所定應執行之刑都將近30年的受刑人多且往後法官始終仍須受内部性界限規範即必須受必須尊重其他法官之前所定應執行之刑之拘束而不得有獨立裁判權以是之故必須是大法官解釋宣告係爭規定違憲且立即失效並明文賦予潮及同受係爭規定侵害受判處罪刑未執行完畢案件之效力才能使同受係爭規定侵害而受刑事裁定罪刑確定之當事人得以獲得救濟爰懇請大法官愍恤寬以審核並恩准所求是禱二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1系爭法規範一違背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是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分別為刑法第50條第53條所明定是於同一案件中所受之數罪宣告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疑義惟若係於不同之案件所受之數罪刑宣告則應比較各案之碟定日期而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礎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事訴訟法第2條明文規定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2項被告得請請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第477條第2項並明定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S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及法院受理其聲請之案件時自應詳細審核依刑事法律意指以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方式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易得請求檢察官及法院為有利於己之方式裁定之而尤以刑法廢止連蹟犯規定前屬連續犯之如毒品詐欺類案件各案先後判刑確第11頁015定之後檢察官即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而此類案件最大的特徵通常即是先前已經定有應執之刑卻因復有另案確定判決出現必須再行更定斯時當應依其各犯罪行為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重新編列而後案前揭有利受刑人之法律意旨重新組合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先前各原定之應執行宣告因所相關之基礎事實已經發生變動當然失其效力無所謂基礎未變已生實質確定力應受其拘束不可再行更正否則即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如謂不然豈非將因裁判確定之先後或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數至原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者恐均會因確定時間或聲請罪數等偶然因素及方法而無法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此豈非以技術操作架空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五款有期徒刑最高上限規定或反而對於受刑人有不利之結果此亦有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等部分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素秉公正之法官作有實務裁判見解可參請見附件6是以系爭法規範一之判例意旨及實務上於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之先判先合方法致多有如聲請人之原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數重刑而無法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造成累計應執行之刑超出法定最高上限近五年之結果本已違背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又無得由受刑人聲明異議及抗告之餘地亦同時剝奪聲請人之救濟訴訟權2系爭法規範二違背本法規定之本旨並違背法官審判獨立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申示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内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各該命令之第12頁016内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髖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是刑法第53條明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刑法第51條第5款明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罪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法律明文規定法院於二裁判以上之數罪裁定應執行之刑之方法依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並非是以二裁判以上先前各別所定之應執行之刑疊加之方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法院經聲請依法就二裁判以上罪刑裁定應執行之刑時先前各原定之應執行刑因所而尤因刑法廢止連續犯規定類如施用或販賣毒品案件及竊盜詐欺等案件常有因檢察官先就部分犯罪行為事實分案起訴各案先後判刑確定之後檢察官聲請定期應執行刑之後檢察官復有另案起訴案件確定判決出現必須再行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執行刑斯時因先前各原定之應執行宣告所相關之基礎事實已發生變動當然失其效力法院於裁定應執行之刑時當應依其各犯罪行為之曰期舆態樣等一切情狀刑法第57條各款詳細審核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而為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見解亦有多級法院之法官所持見解可參請見附證4第3頁以是系爭法規範二確規範法官於裁定應執行之刑時須受内部性界限拘束即必須尊重先前之其他法官所已定之應執行之刑而以ft加二裁判以上所定之執行刑之方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致聲請人所受之應執行之刑翻倍多重於其他情狀一樣之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是系爭法規範二所為規範不但顯然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之本法意旨亦牴觸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併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3系爭法規範三四五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有違憲法正當之法第13頁017律程序原則致違背罪刑相當原則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1號第669號第679號第775號第777號解釋迭經申示刑罰須以罪則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亦即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罪不得超過罪責責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機關衡置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斜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舆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在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申示目前刑事訴訟法僅規定科刑資料之調査時期應於罪責資料調査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參照及賦予當事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參照對於科刑資料如何進行調査及就科刑部分獨立進行辯論均付闕如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刑法第47條第1項及第59條至第62條參照及其他科刑資料刑法第57條及第58條參照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査與充分辯論最後由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俾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法以符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是被於同一案件中所受之數罪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相關法律規定即已不符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益足微系爭法規範三四五乃規範檢察官就二裁判以上之併合處罰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均無須事先通知被告使被告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則更顯違背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而以我國法官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如刑之裁定人民不得加以指摘之文化規定請見附證3最高法院71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被告於收穫法院送達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後縱使不服而提出抗告事實上第14頁018鮮少有效然査以類如聲請人所犯次數及情狀者如以1案判決其應執行之刑均定在6至7年間惟就聲請人所犯二裁決中之數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裁定應執行之刑法院於裁定前未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亦未就二案詳細審核乃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是系爭法規範三四五所為規範確有因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牴觸憲法正當之法律程序原則致聲請人受罪刑不相當刑罰之事實是惟如前述法院就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之罪裁定應執行之刑未予聲請人得陳述意見之機會又係爭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僅規定法官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之上下限而對於應如何衡量審酌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程度行為人責任之輕重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行為人壽命之長短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以為其裁定行為人所應執行刑刑度高低之依據均付闕如再者刑為人犯罪後之態度依刑法第57條第10款規定為法院科刑尤應注意審酌之標準是聲請人於判決前未及時與被害人合解及予以損害賠償但於判決後至裁定應執行之刑前給予損害賠償自亦應得為法院裁定執行刑之審酌事項則法院實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是系爭法規範三四五顯違背憲法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4承上所揭系爭法規範因違背上揭憲法原則並剝奪聲請人於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致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之身體自由權利有遭受過苛侵害之事實四確定终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一按憲法备庭審理規則第73條第1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聲請人所受確定终局裁判所援用之判決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於本法修正施行後聲請書之記載準用本法第60條之規定並應表明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違憲之情形第2項規定前項之受理第15頁019準用本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査其立法理由二第二項二載明按程序從新實艘從舊原則實艘法定聲請要件之俱備及符合新法及舊法舊法規範審查限制要件不同考量聲請人之利益自應依舊法之要件規定予以審査是否具備及符合舊法並無聲請期間之限制新法則於第59條第2項規定應於6個月之不變期間内為之自不再準用之列二査本件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终局判決一及二之判決日期依序為103年7月10日103年10月8日有檢附之各該判決書可證是本件聲請之確定终局判決日期及送達日期均在憲法訴訟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以前依前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73條之恤民規定並無聲請期間之限制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附證11確定终局裁定一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附證2確定終局裁定二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附證3確定終局裁定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附證4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函釋判解資料2份謹狀一式2份司法院大法官暨憲法法庭鈞長公鑒年6月K曰具狀人即料人第16頁020","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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