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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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憲民字第9004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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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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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00430號
受理日期
2022-05-18
聲請人
黃明仁
案由
為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黃明仁1110426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黃明仁111050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黃明仁1110426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黃明仁111050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黃明仁111063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2)
黃明仁111063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黃明仁1110704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2號(簡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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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罪換言之收贿必定違背職務除非公務員以詐欺之方法於收贿後但不違背職務則如上述應受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繩退步言之行贿者不欲公務員作出違背職務之行為何須行贿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範本已涵蓋意圖收贿或已收贿但不違背職務之情形系爭法條不但未補充同條項第卜2款之不足反倒是同條項第2款之延伸僅係說法即文字上之變異因而系爭法條之明確性令聲請人無從理解至於系爭法條過苛在於涉犯該條款之罪之公務員之共同特色在於未有任何違背職務之舉既未違背職務而受有形式上之各種不同利益不問輕重皆以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束縛行為人過於嚴苛即便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有情節較輕者減輕之條款然如本件仍然高達有期徒刑3年10月之重有罪刑不相當之疑義因此系爭法條困惑許多人民及公務員亦即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已涵蓋各種貪汙情節之處罰必要況依常人通識未違背職務即無貪汙情事且中華民族好客大方_作東飲宴之事乃屬常情實不宜過度解讀以實踐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並符合人之常情之憲法比例原則併予敘明肆綜上請求大院憲法法庭依蕙法之一切内涵而受理本件之聲請並請求判決如聲明毋任感禱謹狀司法院蕙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年S月Z曰LM具狀人蓋4仏痛u8撰狀人羞M9","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6556,"doc_id":34103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明仁1110426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d21649d5-07f1-4205-bb5b-bbb0488f0d82.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明仁1110426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pdf","doc_att_sort":9,"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6557,"doc_id":34103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明仁111050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b3cd4ac1-9a84-47aa-926b-87e5219694a5.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明仁1110502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pdf","doc_att_sort":1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6558,"doc_id":34103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明仁111063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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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df","doc_att_sort":1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人姓名黃明仁二身分證字號住憲法法沒111.7.0i送達處所同住所之址茲依蕙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法律憲法審查事主要爭點一本件原確定判決審認聲請人所被訴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即犯罪事實攔壹二所示一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經原判決以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聲請人惶恐認為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因為違背職務之本質本身有不同程度之違法内涵本件為接受飲宴招待金額2480元然立法者就違背職務之某些行為如本件被訴所稱接受飲宴之内容納入應處罰之對象似1將俗世之人情世故下所難以完全隔絕之行為硬性加以嚴懲亦即逾越道德範圍之行為其程度未必重至違法然將人情世故之種種可能納入重罪範疇不符人性為群聚本質之基礎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一本件確定終局裁判為第二審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係以違背法律程式驳回上訴應受判決之聲明一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受違憲或部分違憲之宣告並自判決公布日起因部分違蕙或全部違憲而部分或全部失其效力事實上及法律之陳述壹聲請法規憲法審查之目的一茲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決依法得由憲法法庭發回事實審法院更為審判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違憲之事項有終極之救濟功能又道德範圍相當廣泛基於人性群聚之不可抗拒本質公務員接受飲宴招待在可能違背職務之内涵内加以重刑相繩似乎處罰過苛所謂違背職務其核心意義具備違法受罰之必要是聲請人明白國家對於公務員清廉行政之基本要求杜絕歪風故立法者將如本案接受招待之形式納入貪汙治罪條例之重罪處罰但重達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處罰似與憲法最小侵害原則相悖聲請人期盼國家處罰公務員遊走道德邊緣之行為縱應處罰亦可衡量人與人之間不可抹滅之人情牽姅變更以合理之處罰刑度或者不輕易處罰未實質達到刑法内涵所應非難評價者始符憲法基於人性為出發之一切基本要求貳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之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力所經過之訴訟程序及確定終局裁判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一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憲法第八條定有明文鑒於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屬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四六號第五五一號第六六九及第七七七號解釋意旨參照如本件被訴違背職務受賄之行為乃因接受飲宴招待有2480元之境地其内涵之疑義除了聲請人是否確實為了2480元之利益而甘犯重罪外尚有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沉重固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有情節較輕減輕之規定但仍然高達5年以上之重不無疑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是聲請人深明貪汙治罪條例制第4條第1項第5款下稱系爭法條制定之目的旨在建立國家公務員清白廉能之機制運作有其必要性但是世間凡事大多有輕重之分亦有因為人情世故之牽絆而涉及違法之境界因而系爭法條之最低刑度高達十年以上似乎難脫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易言之公務員可能是一生之事業又礙於我國傳統之人情世故之各面牽絆經常會陷入可能犯罪之疑雲迷霧屢見不鮮有如本件聲請人被控違背職務而接受飲宴之不法利益有新台幣2480元則以此金額之表面意義而言是聲請人之家人朋友及同事皆難以相信聲請人為此等利益而甘犯十年以上之重罪亦即系爭法條法律似乎不容許本是朋友關係成立在前之情形延續至產生公務對象關係後仍然有朋友關係之存在似乎必要斷絕成立在先之朋友關係此種想法較為消極如若以積極進取之想法縱使朋友關係在前當有公務對向關係時於該期間之内避免有任何之私人聚會或連繫自然可以避嫌或遠離犯罪之可能然而人類乃感情之軀難免因為情感驅使並在主觀無犯罪之意圖下接受飲宴邀請但律法如此嚴苛基於友情之飲宴亦可被視為貪瀆令聲請人終身抱憾申言之基於系爭法條之條例之核心價值聲請人無意為己身之行為脫罪爭執重點在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輕重與接受飲宴之間未必有對價關係尤以公務行為與友誼並存時難免有誤會之情發生而輕重罪體系理應架構在同性質之犯罪裡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系爭法條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用以處罰如本件接受飲宴2千餘元之不法内涵縱使依條例内減輕之法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而為減輕仍然甚重亦即以憲法比例原則之核心精神應係指明輕重之行為之分別於財產上利得而言似應就犯罪利得之多寡分別制定應處罰之高低界線否則即使依據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仍然過重尤以犯罪之形成其不法内涵涵蓋刑法第57條各款所載之情形或許個案不法之情節可以憫恕但現行系爭法條及條例全部所制定之高低刑度致令其情可憫之個案皆必須要入監服刑毫無缓刑機會因此系爭法條未慮及犯罪程度之輕重一律科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罰悖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人身自由應予保障原則憲法第8條規定及比例原貝1K憲法第23條規定應予敘明參綜上請求大院蕙法法庭依憲法之一切内涵而受理本件之聲請並請求判決如聲明毋任感禱謹狀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年厶月彡日具狀人卻二簽名蓋章撰狀人簽名蓋章","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6559,"doc_id":34103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明仁111063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9d5d2e4-278b-4b0a-8d78-01c91659fb1f.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明仁1110630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訴訟代理人王琢博律師黃耕鴻律師1茲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事壹聲請解釋之目的23一緣傳聞法則乃係由英美判例法發展而生是關於傳聞4法則及傳聞例外之制定自應參考美國聯邦證據法所5詳細列舉之規定而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即認設定傳6聞例外應有之基本立場應以英美法承認傳聞例外之7理論基礎出發具體設定傳聞例外之情形乃參照美8國聯邦證據法第803條規定為主輔以曰本刑事訴訟9法第321條等规定以列舉暨概括條款之方式詳細10規定14種得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之特別可信之文書11以免掛一漏萬惟我國現行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59條12之4各款之规定僅將特別可信之文書簡略分類為公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丨.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頁共30頁1務上製作之文書業務上製作文書及其他文書分2類極為粗略又針對何謂業務製作之文書法條上3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4須製作之紀錄擅證明文書_全無任何例示之規5定造成實務運作上業務製作之文書i包山包海6且由法院恣意解释二再者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9-4第1項第2款更於法78條明文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之要件是於法律解釋及實務運作上反而是由被告要負起舉證責910任證明該業務上製作之傳聞證據為顯有不可信之情11況而非由檢察官證明上開業務文書係具有可信12性造成舉證责任分配之嚴重倒置嚴重侵害刑事13被告之訴訟權及違背正當法律程序14三是以綜合上開二點即1.本屬於傳聞例外之業務上文書因無明確具體之規範而包山包海2.被告要自1516行舉證包山包海之傳聞例外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二者相互影響之下造成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1718159-4條第1項第2款之傳聞例外常常有遭檢察官19及法院濫用之情形就傳聞證據之可信性皆多係含糊20帶過或逕不解釋等情況造成傳聞之例外儼然已21變成原則如欲推翻還須被告自己證明然實務上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_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頁共30頁1再怎麼證明都無法推翻本案之聲請人即為一例2嚴重侵蝕被告之訴訟權益更違反無罪推定之精神及3原則4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5一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6一聲請人黃明仁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任職於台北市7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科南區工務所技工其8於105年遭起訴職務上行為收受赌路罪台灣新北9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個月附件2台灣新10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2號又經台灣高等11法院刑事庭改判違背職務收受贿賂罪判刑10年6個12月附件3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13經聲請人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刑事庭駁回上訴確定14附件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15二本件聲請解釋規範為刑事訴訟法159-4條第1項第216款就此二審判決認定有證據能力並逕為引用17三審就此部分僅泛稱核與卷内證據並無不合18此部分原判決已經論斷說明之事項重為爭執19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等語最高法院110年20度台上字第4875號判決P1018行以下似為上訴粕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3頁共30頁1合法性與否之形式上認定故本件釋憲所涉及之判2決標的似應為二審判決然因第三審亦係以判決方3式為之故倘大院認定應以三審為釋蕙所及之最終4確定判決則聲請人一併援引二審三審為釋憲解5釋標的所涉及之判決6三而針對聲請人有違背職務收受贿賂罪之部分网7皆無任何接沒有收贿之對話紀錄沒8有交付贿款之任何晝面甚至法院認定將匯款交付9予聲請人之白手套李俊寬亦自始完全否認有交付贿10款而高等法院以下稱原判決就聲請人收贿之事11實除共同被告即行賄廠商之負責人王振興之證詞12处就是另一共同被告林欣葦行贿廠商之股東兼處13理帳務之人所製作之支出證明單存薄上之筆記聲14證1作為定罪之最關鍵證據然而上開證物乃係15傳聞證據且根本未有何可信之择两非但係偶16發性之事後製作更係林欣葦聽從王振興之指示而17製作然而縱使聲請人明確證明上情法院仍然完18全無視傳聞例外可信性之要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4第1項第2款認定上開支出證明等傳聞證據係1920屬於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卯839.FAX02-27610199第4頁共30頁1四經査關於共同被告林欣葦於存薄及支出單上贿款2之記載實無任何可信之情形而不應具有證據能3力聲請人說明如下4首先二審法院認定之事證為1.依茂圓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内頁交易明細顯示103年1月95曰有1筆20萬元透過網路轉帳至帳號末5碼為67574023號之帳戶而該筆紀錄旁有手寫註記陳碧誠丨見14年度偵字第17855號卷下稱89I7855號偵字卷一第93頁...林欣葦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内苜該筆103年1月910曰20萬元支出紀錄旁有手寫註記明哥15萬1112寬哥5萬元見17855號偵字卷一第969713頁卷二第245頁1373號偵字卷四第54955014頁而茂圓公司103年1月29曰支出證明單上15科目事由金額經手人則分別記載為交際瞢i虛長x80000明哥xl謝副總16x20000蔡股長x20000林股長x20000i貳1718拾肆萬元整林欣葦見17855號偵字卷一第90頁參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19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5頁共30頁第960號判決P24頁第2行-P25第6行122惟查首觀證人林欣葦於偵查中之證詞2.證3人林欣葦於偵查中證稱陳記帳時至S4興才叫伊記15萬元是給明哥即黃明仁王振興5跟伊說李俊寬要拿這個錢去給黃明仁至於56萬元是給寬哥也就是李俊寬王振興說5萬元是7工區旁邊阿婆整地要分給李俊寬的佣金王振興才叫伊記載如支出證明軍兩司其中明89哥那筆10萬元王振興說是要交給李俊寬轉交10給黃明仁的伊103年1月31日前後曽發現王11振興皮夾裡有很多錢所以關於103年1月2912日支出證明單行賄其他官員部分的記載两13確定王振興是不伊當時是沒有去問14為什麼要領20萬元伊要記帳時蝴15興I瞟幽哥15萬元寬哥5萬元伊問王振16興這筆錢要怎麼記載王振興就說要這樣記等17語3.證人即被告王振興於偵查中證稱後來18林欣葦問伊怎麼記帳伊就跟林欣葦說記明19哥10飼給李俊寬這幾筆錢因為未來要跟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6頁共30頁1李俊寬對帳所以伊有叫林欣葦把景美溪標案的2帳記清楚等語...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一次是13年1月9曰萨你要自己記辦3就好了另外一次是13年1月2829曰李45俊寬跟伊說過年要跟黃明仁交際伊想說自己也需要錢所以伊跟林欣葦說加起來要24萬元67伊拿到24萬後在工地拿10萬給李俊寬其他錢就放在身上慢慢花用103年1月29日支出8證明單上明哥部分是李俊寬跟伊拿的10萬其910他部份是伊過年要用所以用處長等名義跟林欣11葦拿錢等語參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判決P25第7行-P27第16行12133再查復觀證人林欣葦於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14412號於106年6月6日審理程序之證詞檢15察官問如果要支領茂源公司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6帳戶款項對於支領原因是否會特別記錄_17王振輿會跟我說這筆錢要怎麼_檢察官18問你是否每一筆都會記錄還是不一定19l檢察官問什麼情況要記或不用記你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m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7頁共30頁1是否能說明情況有的時候他叫我去領時我2會問他這個要不要記丨他如果說要記我就記3上去但問他時若沒有特別講我就1WS4檢察官問妳方稱如果要動支茂圓公司彰化5銀行西螺分行帳戶時事後會記載原因會如何6記載記載於何處有時候會記載於存摺上7_我也會記在支出證明單上面檢察官8問茂圓公司有無正式帳冊沒有檢察官9問既然沒有帳冊妳平常如何記載只有景10美溪我們才會寫支出證明_因為我們平常沒11什麼所謂的分紅是因那個工地李俊寬要分紅的12關係所以我們才會特別去記載那福賓祠檢13察官問請求提示104年偵字第17855號偵查14卷一第89頁茂圓公司102年12月20曰支出15證明單並使其辨認為何會有此份20萬元交際16費的支出證明單挪是王振興叫我寫的也是17他叫我去領丨我也不知道他要麵檢察IB官問該支出證明單上的是由為何會寫處長升19遷丨那是王振興叫我這樣寫我沒有問他原20因事後也沒有去瞭解檢察官問請求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8頁共30頁提示104年偵字第17855號偵查卷一第93頁12並使其辨認所示茂圓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内頁登載103年1月9日轉20萬元到妳中信銀行桃園34分行帳户後再領出來對此筆領款妳有無印象5這一筆的名子是我誤植的其實我轉到我中國6信言毛帳戶那天是李俊寬載我去領錢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412號於106年6月6曰審理程7序審判筆錄P9-P14894由上開證詞可稽該林欣葦於存薄及支出單上10贿款之記載根本係針對本案個案製作平常11根本不會記錄顯然根本並非例行性文書完全12不具證據能力然無論係一審二審三審之判13決皆認林欣葦所記載之文字與註記為其業務上14所製作之文書該等記載為林欣葦於業務過程不15間斷有規律而準確地記載是認得為證據惟16此番推論豈非指茂圓公司長年以來不間斷有17規律地行贿公務員原判決誤將刑事訴訟法18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適用於偶發性19之行為記載明顯重大違誤且依林欣葦於一審粕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U號9樓之I.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9頁共30頁1106年6月6日之證詞可知其支領公司款項2後不一定每一筆都會記載用途且即便記載3用途亦僅單純為聽從王振興之指示林欣葦根4本完全不知道記載之用途真實與否更絕非5所謂不間斷有規律之記載65最直接者即為支出證明單部分蓋王振興林欣7葦既稱103年1月9曰該筆明哥15萬元寬8哥5萬元支出是交際費云云然而該筆款9項卻未如期如實製作支出證明單顯見林10欣葦關於支出證明單之製作絕非基於通常業11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之記載從而本件12扣案之茂源公司另一筆103年1月29日支出證明單明確即屬出於偶發性事件有意而為之紀1314錄依法不得為證據156更遑論林欣葦於茂圓公司彰化銀行存摺内頁16103年1月9日轉帳20萬元紀錄旁明確手寫17註記另一公務員陳碧誠於訴訟中最後再改18稱是誤植姑不論是否為辯解但至少清楚突顯19出該林欣葦於存簿及支出單上贿款之記載i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0頁共30頁可信性極低不但來源均係聽從他人之指示12甚至還舍出現誤載這樣的文書如何符合例3行性特信性之要件如何認定為傳聞之例4外又如何能為入人於10年以上重罪之依據5莫非冤獄6五由上可知所謂林欣葦於存薄及支出單上賄款之7記裁事實上全部均為王振興命林欣葦依其指示而8記載性質上實輿王振興自己之說詞無異實9則判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幾乎就只有上開支10出證明單及王振興之證詞就此豈能以王振興11自己之說詞I補強王振興自己之供述尤其是不12利其他被告希冀減刑豁免之指述此形同A指訴B犯罪除了A自己的證詞外A另外再跟C講13並請C寫在筆記最後此筆記變成補強A說詞之佐14證並為得以定罪B之證據豈不荒謬補強證據1516之法則與傳聞證據排除之規定根本架空17六而針對此節歷審判決一審二審三審皆完全無18視上開誇張之情形完全不針對上開大量質疑回19應僅重複將一模一樣的文字複製貼上完全無視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降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1頁共30頁1上開證據根本不具任何可信度之要求按除前三2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3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4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5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6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7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8之4定有明文此乃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9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10間斷而規律之記載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11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12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1314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15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癸中國信16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摺茂圓公司103年1月29曰支17出證明單乃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處之調查員依1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104年度聲搜字第501號19搜索票依法搜索扣押取得104年度偵字第29222號20卷下稱29222號偵字卷第89頁觀諸上開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AX02-27610199第12頁共30頁1存摺上有多筆手寫支出用途之記載且本案除1032年1月29日支出證明單外並同時扣得多張癸3手寫之證明單有上開存摺1本及茂圓公司支出證4明單2本扣案可佐可見癸身為茂圓公司股東5兼會計長期在該本存摺及該本支出證明單上記6帳當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7等其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整理記錄誤差8之機會極少且記錄當時並未慮及可能會作為訴訟9證物作假之機會甚微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10故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列文書11而有證據能力被告庚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主12張並非可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13第412號刑事判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14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爹照林欣章名下存揺内頁15關於1月9日提領20萬元旁之註記及1月29曰16支出證明單原判決認得為證據已敘明其理由17略以前述存摺及支出證明單均係調查人員依法18搜索取得且存摺内有多筆手寫支出用途之記載19除1月29日支出證明單外並同時扣得多張林欣葦20手寫之證明單可見林欣葦身為茂圓公司股東兼會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丨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3頁共30頁1計長期在該存揺及相關支出證明單上記帳為從2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其就客觀3上所發牛.之事實予以整理記錄誤差之機會極少4且記錄當時並未慮及可能會作為訴訟上使用作假5機會甚微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等語見原6判決第20頁核與卷內證據並無不合見1047年度偵字第29222號卷第28頁以下丙上訴8關於此部分之指摘係就原判決已經論斷說明之9事項重為爭執並非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10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刑事判決參照11七綜上聲請人之案件明顯可稽正因為刑事訴訟法12第159-4條笫1項笫2款關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13根本沒有定義無明確具體之規範亦無例示造成14包山包海法院恣意認定之情形又立法上除顯15有不可信之情況外i之要件設計迫使被告須自行16舉證包山包海之傳聞例外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17是以縱使本件情況如此誇張法院依然濫行適用18傳聞例外根本無須任何解釋上開傳聞證據可信19性即可恣意認定具證據能力嚴重侵害被告之訴20訟權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4頁共30頁二本件所涉及之憲法條文12一法明確性原則3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2號解釋文法律明確4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5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6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7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8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9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10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査加以確認即不得謂11與前揭原則相違可知法明確性原則強調法規12文字應具體明確應符合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13者所得預見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之要件14二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15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16權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文17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18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可19知訴訟權之核心包含被告於刑事訴訟之過程中是20否獲得充分之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21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5頁共30頁1違反明罐性原則2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基於3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4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5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6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7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8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9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10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43211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號第62312號第636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惟涉及拘13東人民身體自由之刑箭規定其構成要件是否符合14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査本院釋字15第636號解釋參照16二是法明確性原則源自法治國原則具備憲法位17階之效力旨在要求國家依法限制人民基本權利18時法規文字應力求具體明確且必須具備意義非19難以理解人民可得預見及司法機關得審查確認之20特性方得以此規範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倘未符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6頁共30頁1合此等要件將使受規範者在尚未充分了解法律規2範之意義時即因法律規範而使基本權利受有限3制顯與憲法核心概念法治國原則及保障人4民基本權利有运5三又本件釋憲之標的雖非係直接拘東人民身體自由6之刑罰規定惟刑事訴訟法關於傳聞例外即證據能7力之解释與規定係直接影響刑事審理過程中法官8認事用法之過程更直接影攣被告訴訟中防禦權之9行使故若僂聞例外之規範有瑕疵導致無證據能10力之傳聞證掖作為被告有罪之依掖將必然極高程11度造成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朿二者有緊密之關聯12是本件有關於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之構成要件是13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必然亦應受最蕨格之審查14四經查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規定除前三條之1516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17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18書二除顧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19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20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l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7頁共30頁1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2五該條之立法理由為二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3錄文書證明文書如被提出於法院用以證明文書4所載事項真實者性質上亦不失為傳聞證據之一5種但因該等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6任信舉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7負擔刑事及行政青任從而其正確隨且該等文8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査PubliclnspectioiQ之狀9態設有錯誤其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是以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其真實之保障極高爰參考1011曰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美國聯邦12證據規則第八百零三條第八款第十款及美國統一13公文書證據法第二條增訂本條第一款之規定14三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15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16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17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傜完成於業務終18了前後無預見曰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謝i之偽造19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20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8頁共30頁1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2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3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八百零5三條第六款增訂本條第二款6四另除前二款之情形外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7文書及業務文件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例如8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家譜等9基於前開相同之理由亦應准其有證據能力爰參10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三款云云1112六是由上開立法目的可稽本條之傳聞例外乃係因認13該等文書之正確性高製作文書之過程中有相關法14規範之要求或係以不間斷有規律之記載為前15題以確保傳聞證據之可信性故該傳聞證據例外16有證據能力然而第一款關於公務上製作之文17書係因公務員製作文書之過程有相對應之法律18規範破保其公務上製作之文書有高度可信性因文19書有虛偽錯誤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或行政貴20佳且文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可信性或許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I.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19頁共30頁1為高與之相較關於第二款之業務上文書其範2圍乃包山包海並非所有業務上製作之文書皆具有3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記載之性質又或如醫師製4作病歷之所以可信乃係因有醫師法等法律規範作5為文書可信性之背書然而一般業務上製作之文書6並非皆有相對應之法規確保其文書可信性是業務7上所製作之文書可信度之落差極大並非可一概認8定有極高之可信度9七承上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本有針對傳聞例外提出10建議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增列傳聞11例外之條文詳列14款傳聞例外之規定其中第12二款於業務上之通常過程中所製作之商業帳13簿航海日記業務日記業務報告報表備忘14錄記事錄統計表第三款醫師或其他醫事15人員業務上所製作之病歴檢驗或看護報告出16生死亡證明書或法醫師或檢驗員職務上所製作17之文書也具結表示已為公正誠實之記載證明或鑑18定者為限但當事人有異議時非經以鑑定人身分19詢問製作人不得作為證據即有針對業務上20之通常過程中所製作之文書設有例式之規定然而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0頁共30頁1司法院後續提出之修正條文關於業務上文書之規2範僅以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3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等文字涵蓋更於4最後加入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等要件然此5實不無過於模糊失之明確之弊病有違刑事法罪刑6法定主義下要求最高度應明確性之原則蓋刑罰最7終之可允許發動係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審理交織8而體現互為表裡而刑罰最終之發動所侵害之9人身自由乃屬目前對人民憲法基本權侵益程度最10高之典型從而就刑事程序法而論同須嚴格恪11遵明確性原則要不怠言12八又雖立法目的針對業藉上製作之文書有提及不13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I等文字然而條文並14未明確記載是實務上亦常發生法院將偶發性製作15之文書亦一併納入本條文之適用範圍聲請人之案16件顯然即為一例就此部分至少應將上開確保可信17性之要件明文記載於條文中以確保傳聞例外之正18確適用19二違反被告之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20一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頁共30頁1權2二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文憲法3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4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釋字第6545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6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7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8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9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10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釋字第65411號解釋理由書本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所保12障之人身自由與斬訟權刑事被告應享有依正當法13律程序之原則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於訴訟上14尤應保障其享有充分之防禦權本院釋字第65415號及第762號解釋參照包含對證人之對質16詰問之權利本院釋字第384號第582號及第17636號解釋參照為落官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8刑事訴訟法所建構之刑事審判制度應採取證據裁19判原則與嚴格證明法則法院就县證據能力之證20據經合法調査程序形成足以顯示被告犯罪之確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_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2頁共30頁1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罪刑2三由此可知憲法第16條規定所揭示之訴訟權不3僅保陳人民有參與訴訟程序之權利亦保障人民有4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且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5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始得在武器平等的原6則下為己權利進行辯護而綜觀司法院大法官歷次7之解釋結果防禦權之具體内涵尚包含賦予被告有詰問證人的權利釋字第582號解釋對質詰問8權及卷證閱覽權釋字第636號解釋辯護人接910見時不被監視或監聽之權利釋字第654號解釋羈押中獲知羈押卷證資訊之權利釋字第737號1112762號解釋等在在揭示刑事偵査及審判程序均13應符合當事人對等武器平等原則不自證己罪14受辩護人實質有效辩護及無罪推定等基本要求四惟查承前所述現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5161項第2款乃明文規定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夕H17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18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之相較刑事訴訟法19第159-2條159-3條傳聞例外乃規定被告以外20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査中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3頁共30頁1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2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3者得為證據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4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5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6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7據兩相比較下顯然於立法上針對舉證責任8有相異之規範因就一般法理而言當法律有原則9及例外之規範主張例外者就應針對是否有例外之10情形負舉證之貴因被稱為例外者乃為通案外偶11然發生之個別狀況從而基於可能性原則之要求12既然例外者為少數故當會要求主張例外者必須就13例外事項負擔舉證貴任基於上開法理足認立法14者已將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至159-4條中各該15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特別可信之舉證責16任分配予主張例外者負擔意即現行法律針對17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是否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18顯有舉證責任倒置之情形轉由被告而非檢察官負19擔舉證責任20五而上開舉證責任錯置之情況並非法理上之空穴來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4頁共30頁1風實務上至少有二最高法院之見解採此看法惟2查關於傳聞之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3條第一項所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4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僅係5原則性規定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基於制度面6考量規定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7之陳述法律直接授予證據能力僅於例外情形始8無證據能力因此主張無證據能力之一造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而在無證據能力之例外條件舉證證910明之前自應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原判決採認告訴11人即被害人等在檢察官偵查中之指述部分揆之前12開闡釋乙應就無證據能力之例外條件負舉證13責任但查乙對之並未舉證證明故所為無證據14能力之主張即不足取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15第二款仿效日本傳聞例外容許之立法例基於傳聞16證攄本質上固有之可信賴性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17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18書除顯有不可信之倩況外具有能力原判19決所採認綵帝禾星開天地公司及相關機關從事20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5頁共30頁1錄文書禮明文書凡一百七件核屬娜訴2訟法第一百五九條之四第二款規定例外容許之3傳聞證據乙對之亦末舉證證明有何顧有不可信4維並主張亦不足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22號刑事判決參照5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規67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8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9書亦得為證據已揭示上開文書除顯有不可10信之情況外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11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從而法院僅在12被告主張並釋明有顧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13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査審認最高法院101年14度台上字第3581號刑事判決參照是以由上開15實務見解可稽實務操作上亦將是否有顯不可信16之情況認定為被告之舉證責任17六然而傳聞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而得進入法院必18然會直接影響法院對於被告有罪與否之判斷在無19罪推定原則之精神與框架下傳聞證據有關於舉證20責任之分配亦應係於無罪推定原則之涵攝範圍意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U號9樓之1.TEL02-27690S39.FAX02-27610199第26頁共30頁1即針對直接影響法院認定被告有罪與否之事項2檢察官皆應負起舉證之責是針對傳聞證據是否具3有可信性而有證據能力亦應係檢察官負起完全之4舉證責任而非轉由被告承擔5七白話言之傳聞證據原則i上因可信性薄弱本應無證據能力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9-1條至159-467條之規定本身就是傳聞例外之規定檢察官8應就該等證據是否因具可信性而例外有證據能力9負舉證責任豈能因為於傳聞例外之中再增設例10外中之例外反而將例外作為原則反而減輕檢11察官之舉證貴任反而轉由被告負起舉證貴任此12嚴重遠反無罪推定之精神更侵蝕刑事被告訴訟13權防禦權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灼然甚明14肆結論15一首先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項第2款關於業務16上製作之文書之傳聞例外法條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1718明文書全無任何例示之規定更無明文要求業19務上之文書應排除偶發性製作之文書造成實務運作上業務製作之文書包山包海全無範圍且20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839.fAX02-27610199第27頁共30頁1給予法院恣意解釋之空間已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之2要求二其次現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項第2款又34設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之要件故於立法之5設計及實務運作上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是否係顯有6不可信之情況乃係被告之舉證責任而檢察官卻毋7庸針對傳聞證據是否具可信性負舉證之說明之義8務嚴重侵害被告訴訟權及防禦權9三综上當本屬於傳聞例外之業務上文書因無明確具10體之規範而包山包海而就舉證責任之分配上被告11又要自行舉證包山包海之傳聞例外係顯有不可信12之情況實造成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項13第2款之傳聞例外常常有遭濫用之情形傳聞之例14外儼然已變成變成原則被告欲自行推翻舉證15簡直難如登天嚴重侵蝕刑事被告訴訟權防禦權16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更違反無罪推定之基本精神及17原則18四查本件聲請人之本案全案皆無任何行贿之直接證據19沒有收賄之對話紀錄沒有交付贿款之任何晝面20甚至法院認定將匯款交付予聲請人之白手套李俊寬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卜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8頁共30頁1亦自始完全否認有交付贿款而就聲請人收贿之事2實除共同被告即行賄廠商之負責人王振興之證詞3处就是另一共同被告林欣葦行贿廠商之股東兼處4理帳務之人所製作之支出證明單存簿上之筆記作5為定罪之最關鍵證據然而上開證物乃係傳聞證6據且根本未有任何可信之情況非但係偶發性之事jI7後製作更係林欣葦聽從王振興之指示而製作然而i8縱使聲請人明確證明上情法院仍然完全無視傳聞例外可信性之要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4第1項第9102款認定上開支出證明等傳聞證據係屬於傳聞例外Ij11有證據能力嚴重侵害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違反無Ii12I罪推定原則在在突顯刑事訴訟法傳聞例外立法上之jj13嚴重瑕疵jiI五是以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項第2款實有違反14j明確性無罪推定原則侵害刑事被告蕙法第8條15ji16I第16之訴訟權防禦權正當法律程序之基本權利17有立即宣告違憲並修正條文並賦予再審之必要ij六聲請人爰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18j19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以維權益並使我國刑事訴i20訟法制傳聞證據之規範更臻完備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1TEL02-27690839.FAX02-27610199第29頁共30頁1證據及附件清單i2丨附件1委任狀正本乙紙iI附件2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判決4I附件3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Iji附件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刑事判決II6i聲證1共同被告林欣葦所製作之支出證明單存薄上之筆記柏金法律事務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11號9樓之TEL02-27690839_FAX02-27610199第30頁共30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6560,"doc_id":341037,"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黃明仁1110704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37eca2a-49cc-440f-a993-5a1c67134e29.pdf","doc_att_content_real":"黃明仁1110704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書_OCR.pdf","doc_att_sort":1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書案號年度字第號聲請人黃明仁送達代收人鍾信一律師茲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査及裁判憲法審査主要爭點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0號刑事判決即確認終局判決中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職務行為以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減輕其刑等規定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等規蕙法法收文原因案件或確定终局裁判案號111.70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審査客體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二確定終局裁判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1第1頁共6頁項及第2項應受違憲宣告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失效二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因所適用之法規_範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高等法院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壹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蕙法審查之目的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及該判決所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違背職務之行為以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減輕其刑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等規定為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貳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一所經過之訴訟程序及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字第412號判決就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詳見聲證一分別認定有罪及無罪後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判決詳見聲證二則就前開部分均認定有罪且適用法條由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收受贿賂變更為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贿賂再上訴最高法院後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以上訴達背法律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内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曰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第2頁共6頁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法宫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法律或命令之名稱及内容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贿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第5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贿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亦同參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一確定終局裁判及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職務行為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減輕其刑等内容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並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二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衹須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魏贈酬謝聯誼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内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償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内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贿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不可僅以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為餽贈酬謝聯誼等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又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園内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且職務上行為之行贿者支付此等相對給付祇須就某一特定職務行為概括地確定在大體上可認定其間具有對價關係之程度即為已足並不以對職務上行為之種類與内容具體而詳細地加以確定為必要再所謂對價關係僅需行賄受贿雙方主觀上有為職務上之行為及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認識即可不以客觀上受贿人可使行贿人取得優惠之待遇為必要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贿人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故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若與其職務範圍内允諾踐履贿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者縱假借餽贈酬謝聯誼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二然聲請人黃明仁任職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科南區工務所技正負責辦理工程採購案件之現場管理施工監督施工廠商資料審查公文簽辦驗收查驗及委外監造管理等業務就景美溪右岸堤防新建及河道整治工程案中曾與同案被告王振興等人討論且王振興確實因聲請人係前開工程標案之承辦人冀求變更設計工期檢討及結算等事項能夠順利辦理而交付如判決書所載之款項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院認係不遠背職務收受贿賂之行為然相同事實在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下第4頁共6頁稱高院遂認定聲請人應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贿賂實難想像在事實及證據完全相同情況下高院與新北院就適用法律之認定竟大相徑庭是貪污治罪條例就有無違背職務之行為欠缺法律明確性罪刑相當原則甚明致聲請人莫衷一是三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亦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本案聲請人就興隆路涵管改善案分別經新北院及高院認定其贿賂金額未達5萬元依法應減輕其刑然其高院與新北院所依據之犯罪事實相同然刑度上分別為有期徒刑3年5年2月是前開條例第12條第12項之減刑规定毫無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另本案與先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行政士張消森被控挪用演習加菜金支付民間人士餐費遭判刑4年半及1年相同貪污金額未有具體區別導致犯罪所得數千元與數百萬元之量刑規範相同法律適用上根本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甚明四至於聲請人在景美溪右岸堤防新建及河道整治工程案收受贿款25萬元部分係由同案被告王振興轉交同案被告李俊寬後再由李俊寬轉交聲請人而李俊寬先後經新北院高院均認定係與王振興共同行贿罪然李俊寬均否認有交付贿款予聲請人之事實且依據卷内證據僅可證明王振興曾交付款項予李俊寬並無法認定李俊寬確有交付贿款予聲請人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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