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第110條第5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一、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禁止於選前十日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意調查資料,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
二、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所稱「發布」與「散布」之文義,是否不明確而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三、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未區分所禁止者,係「已發布之民調資料」或「尚未發布之民調資料」,亦未區分係利用「大眾媒體」或「社群媒體」而為散布等行為,一律處罰最低新臺幣50萬元之罰鍰,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意旨?
四、選前民調對選舉結果之影響為何?其是否會因距離選舉日之遠近,而有不同?禁止選前公布民調,是否有助於選舉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