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36號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條例事件,認應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第7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司法院大法官關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相關解釋意旨及法安定性原則,聲請解釋案。
一、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2條第2款所稱社團專職人員,明文列舉特定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是否違反憲法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及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二、另上開條款所稱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後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於41年10月31日至58年12月23日間與國防部之關係為何?其於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所指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計算,是否有影響?
三、依系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仍支領退離給與之公職人員,應扣除其已採計之社團專職人員年資後,重行核計退離給與,是否侵害該等公職人員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
四、系爭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職政務人員應連帶返還其溢領之退離給與,是否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暨信賴保護原則?
五、系爭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同條例第2條第2款之社團,應就退休(職、伍)公職人員所溢領之退離給與,分別負連帶返還、返還之責,是否侵害該社團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暨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六、系爭條例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4條所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及第5條所定返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是否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