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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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三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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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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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8年度憲三字第35號
受理日期
2022-04-06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股法官
案由
為審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號返還溢領退離給與事件,認應適用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2條第2款、第4條、第5條及第7條規定,有牴觸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股法官1080702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09年度憲三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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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01規定實現之事實即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相悖而違憲02上開意旨迭經大法官解釋在案如釋字第574號解釋理03由書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04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05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及釋字第0607717號解釋理由書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08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内涵其作用非僅在09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10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12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13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14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15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16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17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18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_如何維持之形成19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20否符合比例原則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内即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22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布23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24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2526要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27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2829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30益遭受過度之減損按新訂之法規原則上不得適用31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是謂禁止法701律溯及既往原則022.次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法治ruleoflaw的03核心意涵乃指人民按行為時法律所創設之秩序規範決定04其舉措因為在法治國家不能期待或要求人民於現在行05為時遵守未來制定之法令此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06依此原則法律僅能於制定後向未來生效不得溯及既往07對已完結之事實發生規範效力原則上亦不容許國家經由08立法對既已完結之事實重新給予法律評價人民行為時09所信賴之法秩序如事後因立法者之政策考量予以調整10原則上不得追溯變動先前法秩序下所保障之權益否則即11與信賴保護原則-法治國之另一原則相牴觸故法律12不溯及既往原則乃法治國原則底下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13賴保護之要求而為憲法上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之14基本原則毋待憲法明文釋字第605號解釋曾有田大15法官協同意見書闡釋甚明163.學者法治斌董保城亦認我國立國制憲以來5服膺於法治17國原則基於法治國原則對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之18要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因而產生其意義為生效後之19法律不能規範此前之事實行為其目的則在於1.維20持法律生活關係之穩定與安全2.保障既得權3.保護人21民權益4.維護信賴利益法律尊嚴政府公信22法治斌董保城合著憲法新論第78-79頁第3版附件237244.此外德國學界對於法律溯及既往問題通常區分溯及規定為純粹溯及或不純粹溯及所謂純粹溯及係25法律將其規範效果延伸至法律公布前已完成之事件及權利2627立法者有意將新法生效前所產生之法律秩序加以事後28為溯及性改變純粹溯及之法規原則上不應許可只有29在具備可預見性或消除舊法的不確定性或30為填補法律漏洞或必須有極重要公益的考量下31始能例外許可之我國大法官釋憲實踐上繼受該二元論之01分類亦將溯及既往情形區分為真正溯及既往及不02真正溯及既往所謂真正溯及既往乃指將行政法03規適用於該法規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04換言之真正溯及既往係指法規之適用時間範圍擴05及於過去已終結之構成要件事實Tatbestand而06賦予法律效果釋字第714號林錫堯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闡07述甚明因此原則上不允許真正溯及既往僅限於非常特08別之情形始例外允許且就不利於人民之負擔型溯及既往09法規更應通過有壓倒性公共利益存在而認有必要時10得例外許可但應把損害降低至最低程度之檢驗條件ll亦有釋字第717號解釋蘇永欽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意旨足資12參照135.另學者李建良則認判斷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時應先觀察法14律之生效時點法律若是向前生效則舊法律規範如15同被新法所抽換取代從而塞給過去事實一16個新的規範個當初不存在之規定即屬真正溯及既往17氏著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第4頁附件818學者林佳和亦認為所謂真正的溯及學理上亦稱為19法律效果之回溯發生係指對於一個已經結束完成之20事實立法者透過法律加以干預亦即將法律效果直接適Li用於法律施行前已經結束之構成要件等於讓法律效果回22溯至一過去不但發生且已然結束之事實氏著真正與非23真正溯及既往之區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24字第122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74期第47頁附件925266.經查271本案訟爭事實之關係人謝既係於90年4月16日退休28生效其自退休生效時起伊與原先任職服務機關團29體間之公法上職務任用關係已告終局消滅主管機關業30依其退休前任職年限計算公職年資核定退休並核發退31休金因此其退休年資與退休給付於斯時業經依法審定901此屬過去已發生且結束之事實然系爭條例竟透過立法規定方式回溯進而變更謝於90年4月16日退休0203時之公職年資無疑係以立法方式將系爭條例之法律效04果加諸於系爭條例施行曰前即已發生且已結束之事實05而將謝退休時原應適用之舊法抽換為新法06系爭條例2揆諸釋字第717號解釋理由書況且退休公教人員依0708據系爭要點版辦理優惠存款係以定期簽約方式辦理09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並未一體適用系爭規10定核諸上開說明系爭規定之適用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及湯德宗大法官釋字717號協同意見書本件系爭規定既未追繳相關退休公務人員前12已領受之18優惠存款利息僅限制原簽訂2年1期1314之優存契約期滿後得再辦優存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自屬非真正溯及之情形意旨咸認若新法1516對於已簽約而期限未屆至之部分删減優惠存款之利17息即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系爭條例施行前已退休生效之謝其退休年資所得含退休金1819補償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内容等條件均已經主管機20關依謝退休生效當時相關規定即舊法審定在案21亦即謝之退休事實早已發生且其退休金業經結算確定其退休年資審定之法律關係已告終結謝22取得者為既得權利而非期待利益且月退休2324所得僅係政府依審定金額按月遞延給付而已此按月25給付數額無須於每次給付前依法重新核算並非繼續性26法律關係依前開大法官解釋意旨系爭條例將退休年27資採計基準變更並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即構成對已28終結法律關係之溯及適用293申言之已退休公務員在退休前曾於特定社團任職之年資在其申請退休之際雖經銓敘部核定認可該部分30之年資得作為優惠存款年資核給優惠存款利息311001並由已退休公務員受領在案但系爭條例第5條規定02對於上開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年資不僅將之自優惠存款03年資中剃除而重行核定各該已退休公務員之優惠存款年04資更直接將已退休公務員先前根據銓敘部核定合法05受領之退休金額依重行核算處分之結果認定該部分金額為溢領金額而命已退休公務員先前所屬之特定社06圑返還進一步具政務人員身分之已退休公務員0708亦就此對溢領金額負連帶返還責任此情已足以確信09其規定乃係以新法適用於已發生之法律關係乃係10真正溯及之情形另系爭條例第7條規定明文排lii除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可推認系爭12條例之立法意旨即在於將其規定溯及適用於已終結之13法律關係係真正溯及之情形144惟純粹溯及之法規原則上不應許可僅於具備可預見15性或消除舊法的不確定性或為填補法律漏洞或必須有極重要公益的考量下始能例外許1617可然系爭條例所指公職人員年資併計社圑專職人員年18資之情係依當時時空背景下有效且明確之規範採計並無不確定性且已長期適用數十載被併計年資之公19職人員誠無從預見渠等退休數十年後尚有遭追溯扣除20广併計年資且追繳退離給與之可能又且年資併計僅涉22及採計年資標準寬嚴問題並無法律漏洞且對已合理23信賴既存法秩序而服膺公職並已退休多年之公職人員24剝奪其依法受領之退離給與亦無極重大公益可言準25此系爭條例重新計算退休年資並重行核定退離給與26直接減少所得領取之退休金侵害渠等之權益有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27285系爭條例由國家片面以公權力於公職人員退休數十載後29逕行重新審定退休年資並據此重行核計退離給與30因而使謝減少所得領取之退休金嚴重剝奪渠等財產權進而影響其生存權是系爭條例之規定非僅構成311101憲法所禁止之真正溯及既往而屬違憲尚且侵害財產權02036此外系爭條例第7條排除現行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04規定之適用使其追溯範圍毫無限制系爭處分即追溯05及於18年前業經審定之退休公職年資嚴重破壞法安定06性並侵害受處分人原依既有法秩序已合法取得之財產07權利及處分權能且強加受處分人取得財產時無從預見08之追繳責任已實質影響其財產權顯屬違憲09四系爭條例未設有合理補救措施或過渡時期條款違反信賴10保護原則111.按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12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13縱法律事後有修正亦應予適當保障如訂定合理之補救措14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等倘未為之如補救措施顯非15合理即.與信賴保護原則有違斯旨有大法官釋字第605號16解釋理由書如人民因信賴舊法規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17賴之行為並因法規修正使其依舊法規而有客觀上具體表18現信賴之行為並因法規修正使其依舊法規已取得之權益19與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受損害者應針對人民該20利益所受之損害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合理之過渡21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意旨及第22620號解釋理由書如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有特別保護之必23要者立法者即有義務另定特別規定以限制新法於生效後24之適用範圍例如明定過渡條款於新法生效施行後適度25排除或延緩新法對之適用本院釋字第577號解釋理由書參26照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可資參照272.次按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解釋理由書闡明制定或發布28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29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30其内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31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1201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等基02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03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任何行政法04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然行政法規發布施行後訂定或05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06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修正法規之内容如人民因信07賴舊法規而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並因法規修正08使其依舊法規已取得之權益與依舊法規預期可以取得之利09益受損害者應針對人民該利益所受之損害採取合理之補10救措施或訂定合理之過渡條款俾減輕損害以符憲法保11障人民權利意旨123.查本案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13資互相採計要點所定團體專職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行政機14關職務時予以採計等規定業經考試院第七屆第158次院會15決議對於有關採計要點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依法令不16溯及既往原則及保障既得權益之觀點於退休撫卹時仍17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附件10謝信賴上開規定而18於76年12月3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19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規定廢止前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20經筆試及格開始接受實務訓練於實任公職時依76年Q廢止前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22資互相採計要點規定取得併計年資權益屬客觀上合理期23待實則系爭條例所指之公職人員於其任職之時均係24合理信賴當時合法有效之法令而轉服公職客觀上已有信賴25表現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自屬合法且正當之信賴而應26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274.準此國家對於人民合法正當之信賴應予保護不得任意28以立法回溯且又未制定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29侵害人民本於先前信賴而取得之權利或利益者否則該立30法即屬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31符惟經查系爭條例第4條第4項雖規定第二條所定公1301職人員依本條規定重行核計之退離給與自本條例施行日起02一年後按重行核計之退離給與發給然同條例第5條03第1項追繳及返還之範圍並未排除同條第4條第4項施行04日起一年内所發給之退離給與換言之自系爭條例施行05日起一年内所發給之退離給與仍須追繳此觀系爭處分說06明三載明追繳範圍係自謝退休生效日即90年8月1曰07起至107年5月11日止之溢領舊制退休金益明故實質上系爭08條例效力係自施行日起即溯及於退休當時生效並重新核計09退離給與此溯及既往之立法業已造成謝等公職人員請10領退休金權利受到侵害而細繹其規範内容並無任何過渡11期間條款或一定之補償措施即非適法125.此外系爭條例就該專職人員如為政務人員規定必須13與所屬社團連帶返還溢領金額卻未進一步規範應由何人負14最終返還責任即使在非屬政務人員之情形系爭條例15雖規定由所屬社團負責返還該專職人員所溢領之金額16然所屬社團將金額返還後是否得向實際受領該金額之非政17務人員專職人員求償系爭條例亦未規範非政務人員專職18人員日後是否仍需負擔最終之返還責任即是否容許所屬社19團返還溢領金額後再向非政務人員專職人員求償20在系爭條例規範下亦均不明朗故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專職21人員不論是否為政務人員及其所屬社團就渠等間過往已22終結之法律關係所形成之信賴將因系爭條例上開規定之溯23及既往而受不利益且渠等間關於返還溢領金額後之最24終責任歸屬法律亦未予以明定此為系爭條例因溯及既往25規定而對法安定性造成之負面影響266.綜上所述系爭條例第4條第4項之規定係回溯將過去已發27生之退休事實重新核定其退休年資並依據核定後之新年資28重計退休金此舉業已影響公職人員之正當合理信賴並影29響其請領退休金權利悖於信賴保護原則退步言縱立法30者基於特定考量而必須於事後修正公職年資採計規定亦應31基於保障正當合理信賴而給予一定合理補償或制定過渡期間1401條款方與信賴保護原則無違惟系爭條例逕行重新核定並02扣除依原有規定得以併計之年資侵害公職人員基於對舊制03之正當合理信賴而影響其權益且毫無合理補償措施復未04制定任何過渡期間條款顯悖於信賴保護原則應屬違憲05三系爭條例第4條規定重新審定退休公職年資並計算退離給與06侵害公職人員財產權有違憲法第15條規定071.按在財產權之保護領域中另一擁有相當強度保護結構的08部分則是所謂存續保障Bestandsschutz這個保護09内涵可說是傳統財產權保障的核心部分存續保障之10意涵在於對國民財產權持有狀態之確保亦即對於個人既得11之財產性權利之保護其保障的型態則是對於財產所有權持12有狀態之確保亦即對於個人既得之財產性權利之保護其13保障的型態則是對於財產所有狀態的繼續維持對變動的抗14拒也是一種對既得狀態的承認與尊重....個人的存在本身15是一切自由發展的前提是作為社會成員要相互承諾尊重彼16此自我決定的前提因而也是個人參與憲法國家運作的前提17國家若不能維護個人的基本生存那麼國家高權的正當性18也同時會動搖因而對人民生存所需不予侵犯這個保障理念19早具有長久的歷史上根源這不止是個人抗拒國家侵犯其自20由的一種形態而已而可說是先於自由的保護要求亦即憲法對自由的保護是在國家成立後對於國家作用的限制22立法者對此有做法益均衡考量進而決定自由行使界限的權23限但個人的存在卻是國家存續是否得以維持的基本條件24因此國家不侵犯個人生存是立憲國家正當性的前提也是25所有國家作用的前提包含在財產權保護領域中的這部分26保障擁有高強度的保護結構任何國家對人民之基礎生存27所需之侵犯都難脫違憲之評價蔡維音著財產權之28保護内涵與釋義學結構第22-25頁附件11292.財產權保障於現代憲法國家中為核心之基本權利關30於財產權之保障大法官解釋亦闡釋財產權保障之意旨係31對於所有人民財產權之存續狀態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及1501處分之權能以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之保障02目的而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03活條件與尊嚴俾使其於在職時得無後顧之憂戮力從公04並於退休後得仰賴退休金維生惟系爭條例並未考量公職人05員既有為維持生存所必需財產之存續狀態應具有強烈之保06護結構且未顧及人之存在本身為一切自由發展之前提亦07為個人參與憲法國家運作之前提國家若不能確保個人之基08本生存國家高權之正當性亦將隨之動搖即率於公職人員09退休多年已無工作能力之際追溯繳回渠等既得之退離給與10並減少其後所得領取之退休金顯已嚴重侵害其渠等之財11產權12四系爭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13所屬社團為追繳對象侵害該社團財產權悖於憲法第15條14第23條規定151.按蕙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16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17權益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18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迭經大法官19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第763號解釋闡釋綦詳202.經查系爭條例認公職人員年資不應併計社團年資而重行21以公職人員扣除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核計退離給與且就政務22人員以外之退休職伍公職人員經系爭條例重行核定23後認有溢領者即依系爭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逕向24經採認之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追繳惟退離給與係由公職25人員個人依法領取縱有溢領之情其追繳對象亦應為溢26領者個人而非分文未取之社團蓋公職人員審定退休年資27及核定退離給與之法律關係係存在於退休公職人員本人及主28管機關間經採認社團年資之社團並非當事人亦未實際領29得任何退離給與未曾享有任何權利或財產上利益但系爭30條例卻課予該社團非其所領退離給與之返還義務使未31享有退休金權利者承攬莫名義務顯係無故不當侵害社團1601財產權而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自屬違02憲03五系爭條例規範意旨為追求轉型正義徹底解決黨國威權遺緒04卻以追繳人民退休金方式為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顯不符05合比例原則而有違憲法第23條規定061.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設有明文惟基於07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08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09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10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i意旨參照122.次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對人民13財產權之限制必須合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程度並14以法律定之其由立法機關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者15須據以發布之命令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授權範圍時始16為憲法之所許迭經大法官釋字第313號第423號第48017號第488號解釋闡述在案又一般認為比例原則應包含18下列子原則首先公權力行使所追求的目的必須具有憲19法上的正當性其次公權力為追求前述目的而使用的手段20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再者公權力為追求其目的之達成若有多個相同有效手段可供選擇則必須使用侵害最小22之手段最後公權力行使所保護與所侵害之權利彼此間23在損益衡量上應處於法益相稱之關係一般又稱之為狹義24比例原則而比例原則最重要而為人所熟知之功能在於防25止國家公權力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過度侵犯此基本意識也成26為我國釋憲實務曰後透過適用憲法第23條規定落實其節27制不當公權力之人權保障任務之基礎黃舒艽著比例原28則及其階層化操作-一個著眼於司法院釋憲實務發展趨勢的29反思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9期第6頁至第7頁附件1230313.系爭條例規定與釋字第717號解釋關於優惠存款之解釋1701兩者之對象不同釋字第717號解釋係針對新法規定向將02來減低優惠存款之相關給付不真正溯及所作成之合憲03解釋然而系爭條例規定不屬於新法規定向將來減低優04惠存款之相關給付而係以新法實質上刪減先前已受領05之優惠存款相關給付退休給付並以新法命受領人返還06已受領之給付真正溯及故系爭條例係真正溯及既往07之情況法規變動所追求之公益必然較釋字第717號解釋08之情形更為強烈急迫且就一次領與按月領之退09休金或已退休但受未實際受領之金額已退休並已10受領退休金者與即將退休而擬受領退休金者其彼此11間信賴利益之強度不同應受不同程度之保護乃可肯定12業經釋字第717號湯德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論述甚詳系爭13條例上開規定既溯及性追討專職人員先前已受領之金額必14須有重要之公益目的為判斷其公益目的是否重要又必須15先有明確之公益目的而司法始能針對此明確化之公16益目的進行是否重要之判斷並作成合憲與否之宣告法17規之公益目的為何非由司法者擬定而須自法規之文18義或相關資料或經由行政機關之舉證以取得其立論基礎19並藉以界定其法規之公益目的倘若立法機關就法20規所追求之公益目的業已明確自可將此項明確之公益目的21制定於法律中或於隨條文公告之立法理由中予以揭示224.觀諸系爭條例立法意旨為鑑於過往威權統治時期將政黨23或其附隨組織之服務年資違法逕自併入公職年資之情況嚴24重紊亂我國法制與法治國原則相違基於追求轉型正義25徹底解決黨國威權遺緒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以增訂26專法方式追討溢領之退職退休資遣給與我國早期27政經環境特殊部分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經當時政策性決定從28寬採計為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惟審酌29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之採計向以行政機關公立學校30及公營事業中編制内有給專任之年資為限爰上述對於社團31專職人員年資之採計規定即與各公職退休職伍年資1801規範不合應予檢討處理附件13惟立法者僅憑空02泛之徹底解決黨國威權遺緒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理03由即以侵害性極強烈方式溯及剝奪專職人員既有退休金04權利且僅泛泛指稱係為解決黨國威權遺緒而未就其05追溯重計之理由與依據有何論證或推論顯就所追求之目的06不具有蕙法上之正當性075.況系爭條例第1條僅規定為處理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08人員年資後溢領之退離給與特制定本條例未說明其立09法之公益目的該條隨條文公告之立法理由我國早期政經10環境特殊部分社團專職人員年資經當時政策性決定從寬採ri計為公職退休職伍年資並核發退離給與惟審酌公職12退休職伍年資之採計向以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13營事業中編制内有給專任之年資為限爰上述對於社團專職14人員年資之採計規定即與各公職退休職伍年資規範15不合應予檢討處理只說明係因早期政經環境特殊16以致當時政策性決定從寬採計但此段說明僅顯示17早期將任職於特定社團人員之年資併計入其優惠存款年資之18原因而未說明系爭條例命渠等返還溢領金額之公益19目的又系爭條例第5條隨條文公布之立法理由提及20惟鑑於政務人員係政治任命而為政策之決定者應負政治責L任與其他公職人員所負擔之責任不同爰明定政務人員應22與開具其任職證明之社團負真正連帶債務隱含顯示本法23之目的在於追究過往之錯誤政策然而系爭條例第7條24規定排除所有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其溯及適用之效力25及範圍均極大如此抽象模糊之追究過往錯誤之目的不26足以作為犧牲信賴保護之正當化理由至於國家財政永續面27向學者渗元蒙指出若政府未能提出相關之財政計晝單28純財政困難不足以作為減少退休給付之理由氏著政府29可以違約嗎--美國有關削減退休給付憲法爭議之判決分析30月旦法學雜誌第285期第205頁附件14若系31爭條例僅係政府年金改革計晝之一環則必須由政府提出相1901關說明統計解釋系爭條例對於國家財政及年金改革計晝02之影響其溯及既往之規定始能具有正當目的自系爭條03例之條文隨條文公布之立法理由無法獲得足以支持該法04溯及既往而侵害信賴保護之正當化理由甚至無從獲知該05法律所欲追求之公益目的為何而單純之政府財政問題06亦無法作為溯及既往之理由故與該專職人員對於先前法律07關係之信賴保護相比系爭條例第57條溯及既往規定若08未經政府舉證相關之公益目的事由則上開規定於利益衡量09後顯然欠缺可作為前述犧牲信賴保護之公益目的106.其次退而言之縱認立法目的正當亦應透過其他較小侵11害方式為之而非率為毫無限制之追溯惟立法者未完整12充分評估立法所造成之影響復未建構相當之補償機制即13率爾變更原有制度下對於特定社團轉任公職之年資併計規定14是系爭條例就手段之採用與目的達成間顯非侵害最小手15段自違反最小侵害性167.再者系爭條例直接使公職人員往後得請領之退休金減少17而系爭條例所追溯者為數十年前審定之公職年資其公職18人員均已退休多年且年事已高已無勞動能力僅仰賴退19休金以度其遲暮之年系爭條例之規定對渠等衝擊甚鉅誠20屬重大不利影響較之系爭條例立法目的僅為於執政黨早已21多次輪替民主政治已高度發展之際溯及解決所謂黨國威22權遺緒即以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之激烈手段直接剝奪公23職人員之財產權系爭條例所保護之利益顯小於所侵害之權24利258.此外如系爭條例係基於追究過去錯誤政策之政治責任則26系爭條例之立法一概將專職人員任職於特定社團之年資自27優惠存款年資中剔除溯及重行核算並對所屬社團追討已28受領之金額並未區分該專職人員是否參與黨務與該錯誤29政策有無關聯仍未考量是否有限制較低之手段存在申言30之系爭條例第7條排除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未考慮31是否將追償之溢領範圍限於特定期間内之年資即可達其公2001益目的有無可能將不受行使期間之規定限於特定期間02以避免因時間經過長久而有資料遺失難以查證之風險03政務人員專職人員就其已受領金額之返還責任是否04有彈性規定如本人及家人必要支出所需之範圍外始應返05還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後段規定債06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07制是以系爭條例上開規定自其條文内容條文08結構及隨條文公布之立法理由顯示該法律之目的僅專注於09追究過往之錯誤政策而忽略於考量是否有其他限制較低之10手段存在在法律條文未明示其公益目的或僅能間接得知11其抽象模糊之公益目的下在此重要性急迫性均屬有限12之公益目的下對於其法律溯及既往侵害信賴保護之規定13已足以形成違蕙之確信149.由上可知系爭規範以設立專法方式溯及數十載前已審定之15年資針對特定人員退休金予以核減屬對渠等財產權之侵16害且無法通過比例原則要件之檢驗自屬違蕙17五綜上所述系爭條例有關規定確有前揭違憲情事皆為本案18審理之先決問題有向鈞院聲請解釋憲法之必要實感德19便20此致2223司法院公鑒2425262728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2930附件名稱及件數2101附件1臺南市政府府人給字第1070541764號處分影本乙份02附件2銓敘部部訴決字第1016號訴願決定影本乙份03附件3銓敘部90中三字第5067315號函影本乙份4附件4銓敘部部退四字第1074338227號函05附件5蕭富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對臺籍行政人員之接收與06安置國史館館刊第24期第1頁第25至26頁201007年08附件6憲法學釋論陳新民著修訂五版第548-551頁09附件7憲法新論法治斌董保城著第三版第78-79頁10附件8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月旦法學知識庫數位11出版社第4頁李建良著12附件9真正與非真正溯及既往之區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13年度簡上字第122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74期第47頁14林佳和著15附件10銓敘部77臺華特二字第185617號函影本乙份16附件11財產權之保護内涵與釋義學結構蔡維音著第22-25頁17附件12黃舒艽著比例原則及其階層化操作--一個著眼於司法18院釋憲實務發展趨勢的反思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9期19第6頁至第7頁20附件13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及系爭條21例立法理由22附件14廖元豪2019政府可以違約嗎--美國有關削減退23休給付憲法爭議之判決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4285期第205頁25262722","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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