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一 ) 聲請人謝0雄係南投市某書店之經營者,於該書局販售「性愛女娃」等書十冊,於九十三年間為警察查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確定。聲請人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有侵害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聲請解釋。
(二 ) 聲請人賴0哲係臺北市某書店之負責人,店內販售書籍物品以同志文化與性別研究為主,並販售「蘭桂坊」與「雄風」等雜誌,嗣於九十二年間自香港書商進口該等雜誌,經關稅局查驗認定為妨害風化之雜誌而依法查扣,移送法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確定。聲請人認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