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呂蔡0女聲請解釋案
緣聲請人呂蔡0女與呂0清於民國(下同)六十三年結婚,七十二年三月三日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戶籍登記。呂0清並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與善意之胡0鳳結婚。嗣聲請人於八十二年間以渠協議離婚時之證人,不知渠有無離婚真意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經辦理戶籍登記,致呂0清於戶籍登記上有二名配偶而形成一夫二妻。聲請人雖提起確認呂0清與胡0鳳間婚姻關係無效之訴,然經三審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在案。因認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中所謂「類此之特殊情況」、「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適用範圍,有加以補充解釋之必要,爰聲請解釋。
鄧0花聲請解釋案
緣聲請人鄧0花與吳0彥於民國(下同)五十八年結婚,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協議離婚,辦理離婚戶籍登記。吳0彥並於八十六年四月間與善意之梅0水結婚。嗣聲請人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以渠協議離婚時之證人,不知渠有無離婚真意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經辦理戶籍登記,致吳0彥於戶籍登記上有二名配偶,形成一夫二妻之不當現象。聲請人雖提起確認吳0彥與鍾0水間婚姻無效暨請求吳0彥履行同居之訴,然經三審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吳0彥所提起之離婚反訴,則經判決勝訴確定,致聲請人與吳0彥之婚姻關係因判決離婚而消滅。因認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侵害其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權,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