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之父母為照料聲請人獨居舅父之生活起居,並承繼香火,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間將聲請人過繼予舅父為養子,養父旋於同年三月二十日因病去世。聲請人乃於八十五年間與養父在大陸之配偶及子女共同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遺屬津貼該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現行條例第二十七):「被保險人之養子女戶籍登記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規定否准聲請人之所請,聲請人不服,迭經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因認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上開條例,有違憲法第七條、二十三條規定之虞,爰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