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為警局資訊室警員,於90年間接獲不明女子A以行動電話撥接至其使用之行動電話,要求協助查詢一高姓女子之個人資料。嗣聲請人經由其使用之電腦,向內政部警政署連線查獲相關資料,並告知A女子。
上述行為因檢察官核准通訊監察書後,對聲請人使用之行動電話為通信監察,而得知洩密等情,並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取聲請人查詢之紀錄而查獲。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882號刑事判決乃以監聽譯文為證據,認定聲請人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
聲請人主張:(1)通訊監察書應一律由法官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2項有關通訊監察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之規定違憲;(2)本件通訊監察書係以槍砲等重罪名義核發,系爭判決卻將監聽不屬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列重罪而取得之譯文,作為認定聲請人有罪之證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