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訓令
前准監察院憲法字第六十八號咨為請依照憲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召集有關各院長會商解決本院提出法律案問題等由到府當即召集立法監察司法三院院長於七月十日來府討論經會商結果僉以總統召集關係院院長對本案會商之結果須由關係院作成決議案方能貫澈其手續上之複雜有過於大法官之解釋故本案仍以交大法官解釋為妥等語紀錄在卷合亟抄發監察院原咨令仰該院遵照發交大法官解釋具報監察院意見司法院意見及本府秘書長簽註各一份附發參考此令
監察院公函
查本院先後擬訂監察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等草案經咨請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去後嗣准咨復以依據憲法規定監察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似無條文之根據除將所送草案改由立法委員及法制委員會(立法院)另案提出外原咨退還等由過院復經本院依照憲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咨請總統於本(七 )月十日召集關係院(立法司法監察三院)院長會商決定旋准總統七月十日統(一)字第十號咨復以上總統召集關係院院長對本案會商之結果須由關係院作成決議案方能貫澈其手續上之複雜有過於大法官之解釋故本案仍以交大法官解釋為妥等因准此相應抄附本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事實經過及理由函請查照轉送解釋並見復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