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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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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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日期
  • 109年03月20日
  • 案號
  • 107年度憲二字第326號
  • 聲請人
  • 方少威
  • 案由
    • 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所引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居住及遷徙自由及家庭權,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 決議
    •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所引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居住及遷徙自由及家庭權,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限制聲請人不得長期居留於臺灣並照顧其年邁之父母,要求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必須出境再入境之不利效果,顯然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0條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及第22條家庭權;系爭規定僅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照顧其直系姻親一親等」為規範,而漏未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照顧其直系血親一親等」為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等語。
      
    • (四)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             楊惠欽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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