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公告

首頁 > 新聞公告 >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
新聞公告
:::
司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一、本院大法官審理(一)楊0涓等5位聲請人分別因藥師法事件或國家賠償事件,認裁判所適用之藥師法第1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共8件);(二)法官錢建榮因審理案件就藥師法第11條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經先後受理並予併案審理後,訂於本(102)年6月13日(星期四)上午9時,於本院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憲法法庭旁聽席位共64席(記者24席、民眾40席),並開放本院1樓多媒體簡報室為第二旁聽席(言詞辯論影音同步傳輸),席位共72席(記者27席、民眾45席),旁聽人應依規定入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記者旁聽證,由本院公共關係室核發。
(二)民眾旁聽證,由民眾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上午8時20分起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法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驗證換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可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至額滿為止。離庭時至領證處繳還旁聽證,所交證件於旁聽人在旁聽證登記名冊簽名後發還。
三、為維護法庭秩序,領有旁聽證者進入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電腦、PDA、照相機、攝影及錄音器材等),並於開庭前10分鐘入席就座。於1樓多媒體簡報室旁聽者,可自由就座。
四、本次憲法法庭將同步於網路播放言詞辯論影音,惟本院所提供之開庭影音,未經本院同意,不得重製以為營利、收費,或其他不當之使用。
五、憲法法庭於大法官入席後,開放3分鐘供媒體拍攝;3分鐘後,未持憲法法庭旁聽證者,應即退出憲法法庭之安檢門外。
六、附法庭旁聽規則及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可於本院網站及大法官網站下載)。
相關檔案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