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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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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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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林朝同聲請案。
二、林永燈聲請案。
三、吳文虎聲請案。


一、林朝同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一三一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0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提存異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一三一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0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謂系爭法律關係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或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而不適用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云云,無非憑一己之見,就上開裁定適用法規當否而為爭執,並非指摘其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林永燈聲請書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0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契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九三號判決,將聲請人與第三人贊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契約,認定為合建契約,依法應課徵契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本件系爭契約究為合建契約或委建契約,屬事實認定之爭執。聲請人僅以一己之見指陳上開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三、吳文虎聲請書為銓敘部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八四台中特四字第一0七七四六四號書函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七一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併計事件,認銓敘部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八四台中特四字第一0七七四六四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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