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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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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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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洪鳳龍
二、陳俊賢
三、梁財明
四、洪淑慧

【案次】

【聲請人】
洪鳳龍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有關退休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三九五號判決所適用之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以個人對法令之誤解,泛稱是項規定違憲,並未具體指陳前述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陳俊賢
【聲請事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0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國字第一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0三號民事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國字第一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國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上開裁判以聲請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時效而消滅,資為駁回其訴之基礎,侵害其權利保護請求權,違反法律保留、平等、比例等原則云云,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梁財明
【聲請事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三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三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次】

【聲請人】
洪淑慧
【聲請事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八四0號裁定所適用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裁判期限,是否為除斥期間,發生疑義,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內容】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八四0號裁定所適用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裁判期限,是否為除斥期間,發生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查其所陳,僅係上開裁定關於該法條之闡釋與聲請人個人之見解不同,並非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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