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公告

首頁 > 新聞公告 > 新聞稿
:::
新聞公告
:::

        憲法法庭今(2)日就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人,認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違憲,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即《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溯及既往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憲法法庭前於本(111)年7月19日行言詞辯論,黃大法官瑞明及謝大法官銘洋迴避而未參與本判決之審理及決議,其他大法官於下午3時蒞庭宣示判決。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前均已依憲法訴訟法上網公開。
        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由詹大法官森林主筆,計有楊大法官惠欽(黃大法官虹霞加入)提出協同意見書、黃大法官昭元(黃大法官虹霞加入意見書第3段至第15段、許大法官志雄加入意見書第3段至第15段、呂大法官太郎加入、楊大法官惠欽加入意見書第3段至第15段)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蔡大法官明誠(呂大法官太郎加入)、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明誠、黃大法官昭元加入)提出不同意見書。判決全文及意見書均已公告於憲法法庭網站,判決摘要如附件。
 

相關檔案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