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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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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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7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6日
  • 聲請人
  • 東宇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於法院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對於應如何衡量審酌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程度、責任之輕重、事後矯正之必要性以及行為人之壽命長短等一切情狀,均付之闕如,顯然違背憲法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使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遭受侵害,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於原因案件審理過程中,僅係爭執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違法等問題,經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駁回,並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以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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