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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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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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憲裁字第1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立字第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5月24日
  • 聲請人
  • 立法委員賴香伶等31人
  • 案由
    •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就其行使職權,認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9條、第58條、第59條、第63條之2、第66條及第6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關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基金及經費等規定,導致勞工保險基金即將用罄,違反代際正義原則,牴觸憲法第153條、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之意旨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9條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憲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之專屬職權。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始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憲訴法第49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司法院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0954號及第10949號案件、第1428次會議對會台字第12312號案件、第1508次會議對109年度憲一字第2號之不受理決議參照)。
      
    • 四、查系爭規定分別於中華民國68年2月19日(第66條)、89年7月19日(第69條)及97年8月13日(第13條、第19條、第58條、第59條及第63條之2)修正公布,業經施行相當時日,聲請人固非屬議決通過系爭規定之該屆立法委員,惟如確信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者,亦應於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修法權限而未果後,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方符憲訴法第49條之規範意旨。
      
    • 五、經核,部分聲請人曾就系爭規定中之部分條文,分別提出新增及修正草案(參聲請書附件23:112年3月1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163號及附件24:112年3月8日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1592號),惟迄112年12月29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案為止,該新增及修正草案仍於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中,不符前述「修法未果」意旨,尚難認與「行使職權」之要件相符。
      
    • 六、再查部分聲請人雖曾分別於109年3月25日及同年9月23日擬具「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參聲請書附件21: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174號、附件22: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24976號)及112年4月19日擬具之「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參聲請書附件25: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90號)(下併稱系爭草案)提出議案,並針對「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提出預算凍結案(參聲請書附件26:立法院公報第112卷第56期院會紀錄第182頁、第183頁)(下稱系爭預算案),惟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草案及系爭預算案與系爭規定之違憲疑義有何關聯,亦難認與憲訴法第49條所定要件相符。
      
    • 七、綜上,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案,與憲訴法第49條所定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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