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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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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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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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07年度憲二字第264號
受理日期
2018-09-26
聲請人
張嘉瑤
案由
為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適用結果,排除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予以迴避,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訴訟基本權與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張嘉瑤107.08.07釋憲聲請書_OCR
張嘉瑤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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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於前次審判表示過量刑之見解則依照鉤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亦應迴避惟鉤院釋字第178號解釋與鈞院釋字第256號解釋之關係為何鈎院釋字第256號解釋是否適用刑事案件均有再予釐清附件8而有再為補充解釋之必要7.或有謂鉤院釋字第256號解釋僅適用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無適用餘地之見解惟查依前揭鉤院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迴避規則源自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訴訟權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由訴訟權所衍伸出之公平審判權要得以實現必先有公平法院I之形成作為前提而公平法院最基本的要素即在法院必須由客觀無偏見之審判者組成此一由憲法位階之新訟基本權所推導之肩貝ij不應區別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而有所不同四實則法官自行迴避的規範目的在於公平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前審的解釋應該如同其他各款以能否維持公平判為依歸附件9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實質適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费施要點第2點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鉤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之結果使刑事被告於同一個刑事審判程序中可能先後受到一法院同一合議庭審理此效果不僅顯然限縮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更導致刑事被告無法信賴法院能夠公平審判詳後述鑒於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剝奪人民人身自由甚或是生命權例如本案是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鈎院釋字178號解釋文對憲法第16第9頁共26頁條訴訟權第8條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應有之嚴謹訴訟程序造成限制二公平審判制度的核心在於賦予刑事被告足資信賴之程序一正當法律程序之意義復在於賦予刑事被告公平審判之保障已如前述參諸鈞院釋字第654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特別羅列應賦予刑事被告選任令其信賴辯護人之機會在於凸顯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在於提供刑事被告之信賴則法院審判程序須得始被告信賴其得受公平公正之審判乃屬當然二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鈎院釋字178號解釋文意旨之適用將造成同一審級之同一合議庭繼續參與同一案件之審理此際倘若是次恭判之合議庭曾經於以往程序中無論悬工級審甚或前次判決表達對被告之不利心證且此點又為該刑事訴訟被告所知則將如何期待被告信賴是次訴訟程序而此種信賴感之剝奪將肇致公平審判保障之基礎為之掏空使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流於具文終將產生人民不信賴司法之惡果三參考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公平法院之規範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者是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範圍而不屬應自行迴避之列自第10頁共26頁應以一個合理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法院能否維持公正之外觀J為判斷標準一憲法第16條保障公平法院之内涵在於程序正義1.公平法院究竟有何内涵聲請人主張公平法院之内涵在程序正義proceduraljustice的實踐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以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作為施政重要方針而程序正義的實踐則被認為是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感之重要手段美國關於程序正義之實證研究即發現不論個案之勝敗若司法程序重視程序正義二造對於司法之信賴感均會大幅提升反之若司法體系不重視程序正義則即令勝訴之一方仍可能對司法體系產生質疑因為人民清楚地知道勝訴的結果只是因為自己一時的幸運12.學者指出程序正義隱藏在一些過去比較不為人們所重視的細節之中例如當事人對於程序進行有多少主導的權利法官有付出哪些努力維持自身的公正性法官問案是否耐心懇切法官是否關心當事人的權利法官對於當事人律師權的關切程度如何法官是否言出必行是否毫無偏見2是以所謂的程序正義I一言以蔽之應是指裁判者是否竭盡所能地維持自身的公平性與中立性3.蓋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實質正義的目的在於追求正確之結論正當的程序雖有可能增進結論的正確性但程序正Mb的毋寧更重視程序本身之獨立價值同時也更重視程序未SeeTomR.TylerWhyPkopleObeytheLaw2006.第11頁共26頁身帶給人民的觀感程序正義1強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不應該是預設立場i司法必須積極地從人民的觀點斟酌程序的各種細節以爭取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二程序正義要求審判者應維持法院最基本的公正外覲1.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目的既然在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則公平之定義自然不應脫離一般人民之合理想像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是本此意旨而於理由書強調因推事已在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2.事實上刑事訴訟法第17條其他各款也都表彰了此一概念蓋系爭條文第1至7款為立法者所預設使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的風險因素符合第1至7款任何一款的情形並不代表法官就絕對會有偏見然法律卻將這種情況視為i法官無法正常行使職權而要求法官自行迴避換言之憲法與刑事訴訟法所關切者並非法官本人是否確實形成偏見而是法官是否有可能I形成偏見是以其重點在於法院能否取信於人民而維持公平法院原則要求下的公正外觀又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無法一一列舉出所有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之因素故於同法第18條第2款設定一概括規定只要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皆得聲請法官迴避此款規定更加彰顯刑事訴訟法之迴避規則真正之精神在於確保審判者維持其公正的外觀三公正外觀應自合理第三人角度檢視1.參諸外國立法例亦皆認為迴避之度之設計應以確保審判者公正的外觀為中心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法典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規定美國聯邦法官在任何程序中之公第12H共26頁正性可受到合理質疑時皆應自行迴避34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中更明定所謂可受到合理質疑i包括但不限於法官gj系爭案件中擔任玉哥或案件表遠過意12.英國上議院HouseofLords於西元2002年通過新測試標準20022A.C.357at494.依該標準法官是否應自我迴避應從一個公平且受充分告知的觀察者角度經過考量事實後認為該法庭確實有可能具有偏見56而澳洲最高法院theHighCourtofAustralia在Johnsonv.Johnson案中表示法官的自我迴避應以一個虛構的合理第三人角度來判斷該合理第三人不應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仍應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該第三人不應過度懈怠也不應過度敏感並且了解法律的顧慮法律對法官的限制以及法官專業上的壓力5加拿大法院則認為合理可分為兩個層次判斷者本身合理以及判斷過程的合理所謂判斷者本身合理係指判斷者必須了解到所有的司法決定都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成分主事者的生活經驗必然會影響決策7所謂的合理有地域性的概念他必須是一個社群的成員並且了解這個社群的歷史與思想8至於所謂判斷過程的合理則是指判斷者必須對爭議的事實有充分的了解9南非憲法法院則是指摘3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04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Canon3C1e.附件11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I8J92005.citingPorterv.Magill20022A.C357494fl.L..附件126Id.at1823.citingJohnsonv.Johnson2000201C.L.R.488508-09.c.at1816-17.citingCommforJusticeLiberty.1978S.C.R.at395deGrandpreJ.dissenting8Id.at1817.citingR.D.S.19973S.C.R.at50708L1Heurcux-DubeMcLachlinJJ.concurring9Id.at1817.citingComin.forJusticeLiberty19781S.C.R.at394deGrandpreJ.dissenting第13頁共26頁關鍵在於一個合理客觀受告知的人是否認為法官在本案中無法公正行使職權lg由以上外國法例之判斷可知法官在個案中是否存有偏見I之風險而應迴避若自公平法院i也就是程序正義i的實踐進行論述此判準有兩項要素第一度不應流於司法院本位而應從合理第三人I角度檢視之第二不以法官確實受到前審之成見影響為必要只要風險存在即為足夠故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前審也應該以相同標準進行詮釋重點不在審級說或拘束說之異同也不是法官本身是否有可能不受前審影響更非法律人對於程序之強行割裂法官應否迴避之判斷基準應該是一般人能否合理期待法院在系爭案件的法律或事實判斷上依然維持公正之外觀四自合理第三人之角度檢視已參與審判之法官於案件發回更審後再次參與審理必然具有不可避免的偏見風險應已不符合公正法院之外觀隧道視野造成審判者的偏見關於前審法官再次參與審判所可能造成之偏見風險近年來美國冤獄成因的相關研究指出造成冤獄的其中一個重要要素在於法律專業者的随道視野Itunnelvision所謂的隧道視野現象指的是_旦作出事實認定後人們會傾向忽略所有嗣後出現與自己已為之事實認定相矛盾之證攄以維持自己所作成決Id.at1826.citingSARFU19997BCLR725CC1999SACLRLEXIS18at78-79第14頁共26頁定之一致性這種心理情狀雖然是潛意識且無惡意的卻往往造成誤判的發生112.隧道視野就是心理學上之確認偏誤confirmationbias這種認知錯誤的行為表現確認偏誤會使得人們在求證的過程中過度看重符合自己認定結果的證據而忽略其他可能被用來推翻原本認定結果的資訊例如在一個經典實驗中研究人員在受試者面前擺上四張卡片這四張卡片上面分別寫著AB23實驗人員告訴受試者一項假設卡片一面若是英文字母的母音其另一面必然搭配數字的偶數接著實驗人員詢問受試者若要驗證這樣的假設他會先翻開哪一張卡月實驗結果發現大多數受試者都選擇翻開上面寫著A或2的卡片卻沒有選擇翻開可能提供最多資訊的3因為如果寫有3的卡片另一面上寫著母音即可推翻前述母音必搭配偶數的假設相對的翻開寫著A或2的卡片並無法獲得該給定假設以外之資訊只是用以證明該假設内容成立這個實驗結果顯示大多人在認知心理學上傾向尋求可以支持假設的證據而相較之下忽略可以推翻假設的證據123.在另一個實驗中實驗人員發給所有受試者一系列問題用以探知一個人的人格特質一半的受試者的任務是探求該人是否為厂外向另一半受試者則需要探求該人是否内向研究結果發現受試者多選擇能用以正面證明其所給定假設結果的題目例如在前者的情況中受試者的問題類似於在派對中你會做什麼事情炒熱派對氣氛而後者的題目則例如11SeeKeithA.P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ases2006丨VIS.LRev.2912922006.附件13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邾景與挑戦-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過刊第1582期頁22012附件1412Id.at310.第15頁共26頁為何一個許多人的團體會讓你感到不自在13這項實驗再次說明人們在探求證據時傾向選擇符合假設結果而非推翻假設結果的證據例如前者並不會以團體如何讓你感覺不自在的問題而導致可能產生此人並非外向與原假設相衝突的結果4.確認偏誤不只會影響資訊的接收擷取還可能影響到資訊價值的輕重許多心理學研究顯示人們在已有既定印象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判斷證據的價值也就是說我們會傾向過度看重與自身成見相符的資訊而過度貶低與自身成見相矛盾的資訊u5.確認偏見說明了法院判決中同一審判者重複審判所潛在的偏頗性當審判者先前已做出不利於某方的判決嗣後又碰到該方請求重新審理的同一案件審判者在已經形成心證或說已經有認定結果的情況下難以不受此確認偏見所左右而於後審判中僅接納支持其原認定結果的證據新舊證據皆同而忽略可能推翻其原先認定結果的證據這也是為何同一審判者難以真正公平公正為二次審判的原因6.需要強調的是受隧道視野影響之原因不在於審判者為壞人而乃是因為其與吾等同樣均是人因而有其侷限性與無期待可能性受過專業訓練之法官亦不例外此乃人在進行決策時所不可避免的問題為實踐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法律程序之制定應儘量降低司法決策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類似風險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規定正可作為降低產生隧道視野風險-的有效方法Id.at31LId.at313.第16M共26頁二曾參與前審之法官再次參與審判已不符合人民對於公平法院之期待1.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Clemmonsv.Wolfe中即曾明確表態主張曾參與前審的法官應在特別救濟程序中迴避在該案中被告針對確定判決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救濟habeascorpus而該聯邦法院的法官曾於任職州法院時就同一案件為裁判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此時該法官應該自行迴避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該案中認為在法官可能已受到汙染的情況下若法官不為迴避將會造成公眾對於司法之信心無法彌補的傷害15該判決並強調儘管該名曾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位有良知而勤奮的審判者在程序的進行中也未懷有任何的惡意惟法官在該救濟程序是否罐實顯露出偏頗並非迴避的要件因為正義只有經由正義的外觀才能彰顯16該名法官未自行迴避的不作為已使得司法程序的進行有了不適當的外觀而傕得公眾對於司法程序的信心有被侵蝕之虞I172.美國北卡羅萊納州於西元2007年通過之北卡無罪調查委員會程序法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中更明訂決定是否開啟再審程序之委員對於系爭案件若曾有任何的涉入18即必須自行迴避開啟再審程序後負貴審理之三名法官中亦不可包含曾經實質涉入系爭案件的審判者13顯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曾參與審理之法官自應避免再參與該案件審理以確保公平法院之外觀Ge_丨onsvWolfe377F3d322325.附件15Clemmons377F.3dat328.Clenwiions377F.3dat328.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6C.附件16TheiNorthCaroirm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art.7A.第17頁共26頁三本案第三審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再行參與本案裁判已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6條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五不予迴避制度之目的正當性檢驗一目的不明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雖非不得限制但須具有正當目的手段與目的間須合乎比例原則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意旨法官曾參與前次審者與曾參與下級審裁判者相同皆可能存在先入為主之偏見影響判決之公正性鈞院釋字178號解釋文將聲請迴避範圍限縮於參與下級審裁判之法官其作不同規範之目的為何實難明瞭目的不明罔論其目的之正當性違反憲法第23條之意旨二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事由非屬正當理由或有認為此限制之目的在於避免法院之法官多遭迴避員額不足以組成審判庭之窘境附件17然而.此目的並非正當1.此窘境可歸責於國家不應由刑事被告承擔不利益姑不論此窘境於我國之現實上是否果真會發生此窘境只可能發生於第三審法院屢屢發回更審之情形而此情形必為第二審法院於認定事實有重大瑕疵可歸責於國家此不利益不應由刑事被告來承受是故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並非正當2.非重大急迫之目的第18頁共26頁刑事審判結果事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皆為人民核心之基本權利故刑事審判之訴訟權保障密度應格外提高應採取最嚴格的違憲審查密度從而限制訴訟權之目的不能僅為達成一般的政府利益而須為追求重大急迫之公眾利益避免法官員額不足僅係為司法行政方便考量雖能節省司法資源惟此僅為一般的經濟利益尚非重大急迫之公共利益是故此目的並不正當3.目的縱使於過去正當於今日也已不正當況按鉤院釋字第1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揭至曾參與經第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前裁判之推事在第三審復就同一案件參與裁判以往雖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撤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意旨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必須懷抱一個基本精神就是只要該法官曾經審理過系爭案件如無事實上困難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以免當事人懷疑法官具有成見4.違反比例原則1適合性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雖可能有助於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窘境發生堪可達成上開目的惟上開避免法官員額不足之目的顯不具備正當性縱使適合目的達成亦具有違憲疑慮2必要性第19頁共26頁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皆能達成目的又不侵害被告之訴訟權將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並非於達成目的之前提下最小侵害人民訴訟權之手段不符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3衡平性迴避制度影響審判之公平性於刑事審判中牽涉人身自由與人格權等核心基本權利另一方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文將r前審限縮解釋為下級審相較認定構成應予迴避事由而改以特別法官之指派等制度解決爭議二者比較而言至多僅能達成方便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卻犧牲人民訴訟權核心基本權利為代價換取司法行政之一般政府利益損益顯然失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性原則六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之拘束力而公平法院正是落實公平審判權的充分必要條件一立法院於98年3月31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之效力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其中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應該包括法院是以公政公約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之一般性意見均具有國際法及國内法的拘束力第20頁共26頁二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規範被告應受無偏頗之法院審理係為公平法院之規範依據再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附件18第19點指出第14條第1項關於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的規定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得有任何例外第21點再指出無私的規定涉及兩方面第一法官作判決不得受其個人傾向或偏見之影響不可對其審判的案件存有成見也不得為當事一方的利益而損及另一當事方第二法院由合情理的人來看也必須是無私的例如根據國内法規本應被取消的法官若參加審理而使審判深受影響通常不能被視為無私的審判21三1985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決議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12其中第2點明文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通過加強司法行為基本原貝I22鼓勵締約國採納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TheBangalorePrinciplesofJudicialConduct來制定司法機關成員職業和道德行為的規則以之對前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予以進一步發展及補充根據班加羅司法行為原所謂無私in丨partialj即無偏頗j-21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在米蘭舉行的第7屆聯合國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過大會通過此一基本準則經同年1丨月29日聯合國大會第4032號決議及同年12月3日第40146號決議核可附件1922決議原文參照聯合國網站httpwww.unodc.orgpdfcorruptioncorruptionjudiciai_resc.pdf附件20第21頁共26頁則準則2公正無私一項即舉其原則為在正當執行司法職務時公正無私極之重要該項準則不僅適用於判決本身亦適用於達致有關判決之司法程序於此項原則下對法官作出以下要求2.1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得偏私亦不可存有偏見或成見2.2法官應確保其法庭内外的行為能維持及增進公眾法律專業及訴訟人對法官及司法機關公正無私的信心2.3在合理範圍内法官之行為應盡量避免讓法官得退出案件聆訊或判案的情況發生2.4在法官負責審理或將會負責審理之法律程序中如他明知評語在他合理預期中將會影響判決結果或損害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法官不得作出有關評語在公開或其他場合法官亦不得作出對任何人的公平審訊或論據造成影響之評語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無私的判決時該法官需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有關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a法官對程序的任何一方有具體偏見或成見或法官本人知悉與程序有關之受爭議證據事實b法官曾任爭論事項的律師或關鍵證人或c法官或法官家人對爭論事項的結果具有經濟利益第22頁共26頁惟若沒有其他審判庭可以接辦案件或由於情況緊急如不接辦案件將會發生嚴重司法不公情況法官將毋須退出審理案件四參照公政公約第14條所揭橥之公平審判權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由無偏頗之公平法院進行審理應係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之核心規範如再參照上述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2.5之内容可知曾參與前審並為判決之法官已有先前之定見而與一般未曾參與案件而可維持客觀中立無偏頗進行審理之法官有間依據合理旁觀者之角度已難期待該法官無所偏頗地進行審判為保司法公信本應自行迴避由上開規範意見内容可見鈎院釋字第78號解釋文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而侵害人民受公政公约公平審判權之保障伍結論綜上所述前次參與第三審審判之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第二次上訴第三審從客觀理性第三人之角度觀察應可認為存在高度的偏見風險而就該前次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產生懷疑刑事訴訟法作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基本自應對於此一人性之盲點以及在此盲點下所產生之程序及實質不正義有所認識及防免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已嚴重侵蝕公平法院之外觀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權憲法第16條與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對於人民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以及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禁止第23頁共26頁恣意剝奪生命權之國家義務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所謂參與前審之裁判應包含最高法院法官曾參與前次發回更審裁判之情形鈞院釋字第178號解釋亦有補充之必要另與本案聲請人高度相同即主張鈎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已不符合公政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公平法院之要求應予補充解釋之王柏英為強盜殺人案件李崑銘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李德榮為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等罪案件沈鴻霖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案件施智元為殺人等罪案件郭俊偉為殺人案件陳文魁為殺人案件陳錫卿為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案件曾盛浩為殺人等案件黃春棋為擄人勒贖案件黃麟凱為殺人等罪案件鄭文通為殺人索件簠仁俊為強盜殺人案件謝志宏為殺人案件鄭性澤為殺人等案迕業經鈎院排入待審案件一贤表附件21益證本件確實有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之必要陸爰提呈釋憲聾請書如上謹請鈎院鑒核此致司法院公鑒附件名稱及件數附件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正本影本乙份附件1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乙則第24頁.共26頁附件2釋字第178號解釋文乙則附件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85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4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85號刑事判決乙則附件5釋字第256號解釋理由書乙則附件6黃東熊教授吳景芳教授著刑事诉訟法論上第54頁至第60頁影本乙份附件7錢建榮法官著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更二連身條款文章乙則附件8林榮耀教授蔡佩芬教授著刑事訴訟法逐條釋論第9394頁影本乙份附件9林鉦雄教授著刑事訴訟法上冊總論編第92頁至第96頁影本各乙份附件10UnitedStatesCode28USC455a.附件11CodeofConductforUnitedStatesJudges.附件12R.MatthewPearsonDuckDuckRecuseForeignCommonLawGuidanceImprovingRecusalofSupremeCourtJustices62Wash.LeeL.Rev.17992005.附件13KeithA.FindleyMichaelS.ScottTheMultipleDimensionsofTunnelVisioninCriminalCases2006Wis.L.Rev.2912006.第25頁共26頁附件14吳俊龍刑事司法實踐者共同的願景與挑戰-論錯誤定罪之救濟與預防司法週刊第1582期2012附件15Clemmonsv.Wolfe377F.3d322.附件16TheNorthCarolinaInnocenceInquiryRulesandProcedures.附件17翁玉榮教授著最新實用刑事訴訟法上第127頁至第131頁影本乙份附件18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意見書影本乙份附件191985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準則影本乙份附件202006年7月27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第41次全體會議決議及班加羅司法行為原則影本乙份附件21司法院大法官待審案件一覽表網頁乙份中華民國年8月7聲請人張嘉瑤代理人薛焯育律師叫","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9372,"doc_id":309929,"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張嘉瑤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134e822-958e-48e5-a96d-582330dfa6b4.pdf","doc_att_content_real":"張嘉瑤111.01.03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11113釋憲聲請書釋憲聲請書聲請人張嘉瑤高雄市燕巢區正德新村1號高雄看守所pp币帀帀帀p-理律法律事務所代理人李念祖ll3J-11072臺北市忠孝東路四段555號8樓I李劍非10電話022763-8000分機223320792519陳思妤g--jyy謝亞彤P-C-I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2一生命權乃不允許減免不得無理剝奪的最高權利為享有其他人權3的先決條件應受最大程度之保障而死刑乃剝奪生命權之刑罰4應踐行最嚴謹之正當法律程序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25段至第4段第12段第17段參照二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67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第388條規定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8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第389條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9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第392條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1011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2此等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告以選任辯護人權利之告知義務以13及言詞辯論程序於第三審之適用俱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14訴訟權之違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憲法第15條15保障之生命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人權與憲法第7條16平等原則不符更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不得恣意剝奪生命權第14條公平審判最低保障義務第16條人人在1718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權利之規範三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92條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即19-1-丁94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I期失效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曰2起一年内依本解釋之意旨修正四聲請人依大院釋字第725號解釋及第741號解釋之意旨懇請34大院諭知1.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依本號解釋之意旨於所諭知5之非常上訴期間内為聲請人依法提起非常上訴2.最高法院應6依本解釋之意旨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3.相關機關於本號解7釋作成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應提起非常上訴之救濟期間内及8於最高法院作成非常上訴判決前不得依原判決執行4.自本解9釋公布之日起於相關修法完成前最高法院就上訴至第三審之死10刑案件應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11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暨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本件事實經過12一緣本案聲請人林嘉瑤因涉犯強盜殺人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1314雄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9號為第二審更審判決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職權逕送最高法院審判並於93年12月151623曰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17而受死刑宣告確定聲證1號二第三審審理過程中聲請人未委任辯護人作為其第三審訴訟1819程序之代理人且最高法院未召開言詞辯論程序亦未告知聲20請人其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鑒於審判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21規定第三審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之規定以及22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除非第三審法院認有必要否則毋23庸經言詞辯論是最高法院於審理本案時並未為聲請人選任24辯護人亦未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聲請人具狀辯護甚至-2-T49213W3-8378372711113釋憲聲請書1未踐行刑事訴訟法之告知義務使聲請人在未有辯護人為其2具狀上訴與辯護亦未經言詞辯論之情形下受死刑宣告定瓛3此觀原判決明確記載本件乃原審依職權逕送審判上訴人並4未具狀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予5以駁回即足明之6三然查依據我國憲法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以及公民與政7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死刑案件應恪遵公約第14條保障公平公正審判之保障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固然於第221條明89定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之原則並於第31條第1項固就特定案10件類型設有強制辯護之規定亦即審判長應為未經選任辯護11人之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義務下稱強制辯12護惟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卻明文規定於第13三審時得不經言詞辯論及排除強制辯護之適用顯已與正當14法律程序以及公正審判原則相牴觸架空刑事被告之第三審15訴訟推16四據此遭求處死刑之被告不僅有可能毫無機會到庭陳述意見17縱使最高法院認為有必要而例外召開言詞辯論程序若遭求18處死刑之被告於第三審之審判程序中並未選任辯護人法院亦無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之義務導致死刑案件被告1920往往係在無辯護人協助欠缺程序保障之際遭宣告死刑定镞21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誡命剝奪死刑案件被告之訴訟權22且過度侵害生命權亦不符國際人權規範踐行死刑案件之公23正公平審理程序聲請人爰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24項第2款規定向大院聲請解釋以維權益二本件所涉及之法律規定25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一本件所涉及之憲法條文I2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3應予保障42.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53.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6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7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二本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891.刑事訴訴法101第31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11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12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13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14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15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16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17審判長認有必要者182第95條第3款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三19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20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213第387條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22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4-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4第388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2用之35第389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4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付命辯論56第392條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6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7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8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9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101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11法律之效力122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13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14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153第5條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16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17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18辦理19三本件所涉及之兩公約條文20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第2項一人人皆有天賦21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22無理剝奪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23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T49213W3-803783720711V13釋憲聲請書I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2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32.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前段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4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5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6開審問73.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8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一迅即以其9通曉之語言詳細告知被控罪名及案由二給予充10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三立即受審不得無故稽延四到庭受審及II12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辯護人者13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應為其指14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五15得親自或間接詰問他造證人並得聲請法院傳喚其證人16在與他造證人同等條件下出庭作證六如不通曉或17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18七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194.公政公約第16條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20格之權利21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22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規定為本案原判決所實質援用23又同法第387條第392條規定舆本案原判決具有重要關聯性24均應作為本件聲請釋憲之標的-6-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一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目的不僅在於落實人民受憲法所2保障之基本人權同時也具備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客觀憲政3秩序之意涵是凡經破定终局判決所引用或實質援用之法令4決議判例或行政函釋等均得作為聲請釋憲客體或成為大法5官審理之解釋之客體而該等解釋之客體尚不限於形式上經6確定終局判決所明示記載或引用者若屬實質上為確定終局7判決作為裁判之基礎者即構成實質援用此參大院歷來解8釋意旨即足明之19二本件聲請目的在於懇請大院重新檢視我國第三審審理程序10中應給予死刑案件被告相較於一般案件之高度程序保障包11括涉及求刑死刑宣告之案件須經言詞辯論程序以及由法院主12動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落實其實質且有效之辯護權行使以1大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本聲請案之確定終局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刑事判決於形式上雖未明載聲請人聲請解釋之前揭該法院五判例之字號但已於其理由内敘明其所維持之第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五字第一四五號認定聲請人之犯罪事實係依據聲請人之共同被告分別於警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警訊之自白於第二審之部分自白核與擄人罪被害人之父母及竊盜罪被害人指證受勒贖及失竊汽車等情節相符並經其他證人證述聲請人及共同被告共涉本件犯罪經過情形甚明且有物證及書證扣案及附卷足資佐證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該第二審法院除上開共同被告之自白外對於其他與聲請人被訴犯罪事實有關而應調查之證據已盡其調查之能事等語核舆本件聲諳書所引系爭五判例要旨之形式及内容俱相符合顯見上開判決實質上已經援用系爭判例以為判決之依據該等判例既經聲請人認有違憲疑義自得為解釋之客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參照大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笫一五四四號判決形式上雖未載明援用上開決議然其判決理由關於應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箪課徵賭與稅之論述及其所使用之文字輿該決議之内容相同是該判決實質上係以該決議為判斷之基礎而上開決議既經聲諳人具饉指摘其遠憲之疑義及理由自得為解釋之客體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受理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合先敘明大院釋字第675號解釋查確定終局判決認中華商業銀行即被接管之金融機構遭接管後應暫停非存款債務之清償係引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七九五三一號函之說明而該函亦係依據系爭規定認為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可見確定终局判決已援用系爭規定作為判決理由之基礎應認系爭規定已為確定终局判決所適用合先敌明大院釋字第698號解釋厂查系爭令形式上雖来經確定终局判決所援用惟確定终局判決所審酌之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七日台財稅第五七二七五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五六一六號令其内容實質上為確定终局判決時已發布實施之系爭令所涵括C財政部於發布系爭令之同時麼止上開二函令應認系爭令業經破定终局判決實質援用本院釋字第三九九號第五八二號第六二二號及第六七五號解释參照合先敘明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符合我國憲法及國際人權規範之要求而查原判決之作成未經言詞辯論又明確記載本件乃原審依職權逕送審判上訴人並未具狀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應認其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且未記載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委任之辯護人姓名足證原判決之作成實質上係援用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即強制辯護制度之排除規定與同法第389條第1項本文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等規定據此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自得作為本件聲請釋憲之客體10三另參照大院第445號第737號與第747號解釋等多號解釋所揭橥之重要關聯性理論即謂凡與具體案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12律規範均得作為聲請釋憲客體或成為大法官審理之解釋之客體而不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為限2刑事訴訟法第14387條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15判之規定以及同法第392條規定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16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17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與前開本案原判決實質援18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389條規定均為第三審刑事訴訟大院釋字第445號解釋首先明揭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内容有無牴觸憲法情事而為審理大院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更進一步闡明重要關聯性理論之判斷標準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内容而不全以聲請意旨所述或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如非將聲請解釋以外之其他規定納入解釋無法整體評價聲請意旨者自應認該其他規定為相關聯且必要而得將其納為解釋客體大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亦肯認按人民聲請憲法解釋之制度除為保障當事人之基本權利外亦有闡明憲法真義以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故其解釋範圍自得及於該具體事件相關聯且必要之法條内容而不全以聲請意旨所述或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者為限本院釋字第445號解釋參照如非將聲請解釋以外之其他規定納入解釋無法整體評價聲請意旨者自應認該其他規定為相關聯且必要而得將其納為解釋客體本院釋字第737號解釋參照丁49213W3-8037837207iim3釋憲聲請書程序關於委任辯護人及言詞辯論程序相關聯且必要之法令規範是以為能夠完整且周全地評價關於死刑被告在第三審訴訟程序之委任辯護人及行言詞辯論程序之相關權利及違憲疑義刑事訴訟法第387條及第392條應一併作為本件聲請解釋之客體二生命權乃憲法及人權公約所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生命權之剝奪具備不可逆性就死刑相關刑事案件相關司法審理程序必須嚴格遵守公正審判原則立法尤應窮盡所能給予被告最大程度之正當程序保障包括應要求言詞辯論舆公開審理以符人權公約規範意旨一按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實施侵害人民權利甚鉅故應審慎檢視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77條第80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此參大院第384號解釋即足明之3就此多數學者亦將正當程序原則作為刑事程序之重要核心並將正當法律程序與發現真實保障人權併列為刑事訴訟之目的4許玉秀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更明大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明揭前述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定之内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犯罪嫌疑人除現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除依法宣告戒嚴或國家人民處於緊急危難之狀態容許其有必要之例外情形外各種法律之規定倘與上述各項原則悖離即應認為有違憲法上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現行檢肅流氓條例之制定其前身始於戒嚴及動員戡亂時期而延續至今對於社會秩序之維護固非全無意義而該條例指現行法下同第二條所列舉之行為亦非全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防制但其内容應符合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乃屬當然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十七版頁212017年9月刑事訴訟之目的係建構在人權保障基礎上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此基礎上層次有三一實體正確裁判二遵守法定程序三創設法律和平.....刑事訴訟之目的並非為求真實而不計任何代價或使用任何手段發現真實必須在正當之程序作用下方為所許附件1號陳運財憲法正當程序之保障與刑事訴訟一以釋字第384號為中心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9-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白指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乃為人民享有訴訟權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憲法基礎5二大院釋字第653號解釋亦明揭蕙法第16條規定之訴訟權為制度性保障以公平審判原則為其核心内涵包括保障人民之聽審權防禦權以及採取武器平等原則等要求大法官釋字第256574645653號參照大院釋字第591號更明確指出法院有公平審判之義務6是以若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未能賦予被告足夠之程序保障致其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無法獲得足夠之救濟則有悖於蕙法第16條訴訟權與正當程序原則之保障意旨此類立法上之重大瑕疵當屬違憲此參大院釋字第477號解釋第762號解釋即足劉孔中李建良主編頁3231998年6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反映於刑事程序中既然是要求無辜不處罰之消極的實體真實主義則在無罪推定的原理下參酌釋字第384號解釋列舉之程序法上多項權益之性質管見以為於刑事程序中為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抑止於最低限度内不可或缺的建制及權利均應屬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陳内容附泮2號王銘勇憲法之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下新竹律師會刊第5卷第2期頁102000年4月刑事訴訟法係實用之憲法在美日等憲法設有詳細刑事訴訟程序之國家尤然為充分保障人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之權利從事審判者對人民在憲法上所應享有刑事訴訟之權利即應有充分之認知裁判者處理刑事訴訟程序如果度執著於實質真實置違法程序而不論人民在刑事訴松正當程序之權利即不能獲得充分之保障1且此決定恐亦舆社會認知有差別....是以裁判者應對我國憲法所定刑事訴訟之正當法律程序規定之内涵有充分之認知附件3號許玉秀大法官並於其協同意見書中以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建構出防禦權之保障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來看一旦進入程序就是要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本院大法官自從釋字第582號解釋以來也已將刑事被告防禦權定位為具有憲法位階的權利......三防禦權的核心不自證己罪受辯護人協助無罪推定刑事被告為了抵禦有罪控訴不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遭到控訴和審判的資訊就是笫一個最安全的防禦方法此所以缄默權為防絮權的重要内涵缄默權所倚賴的基本原則一不自證己罪原則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證被告防禦權的基本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所發展出來的域默權經鞸字笫五八二號解釋之後也已具有憲法位階被告縱使缄默國家麾大而無限的資源也很容易用來羅織入罪因此防禦權的第二道防線就是讓舆檢察官具有同樣專業知識的人協助被告防禦被告能選任辯護人獲得辯護人充分的協助於是成為刑事被告防絮權的笫二個重要内涵有了強有力的辯護協助之後如果採證不嚴謹所有的防禦權可能徒勞無功所以需要無罪推定原則對防禦權做第三道的保障無罪推定原則的内涵包括證據裁判原則也就是要求法定證據方法的嚴格證明法則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基本的定義就是被告經過這兩個下位原則的檢驗而認定為有罪之前應該被當作無罪之人對待附件4號大院釋字第591號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固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權利法院亦有為公平審判之義務惟訴訟應循之程序及相關要件立法機關得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制度之功能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法定途徑等因素為正當合理之規定倘其規範内容合乎上開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與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無違-10-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I明之2三此一刑事訴訟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應視案件所涉及之基本權侵害程度所追求之公共利益以及可能有所差異之程34序成本加以考量而給予不同程度之程序保障此有大院釋5字第663號解釋之意旨人民之訴願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6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有權循法定程7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此項程序性基本8權之具體内容包括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9須由立法機關衡酌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10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制定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法律11始得實現而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須視訴訟案件涉及之事12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13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認14定大法官釋字第459號第610號第639號解釋參照15四就此公政公約及聯合國相關決議更一再揭示死刑作為生命16權剝奪的刑罰為普世價值所認殘酷不人道之酷刑且對基17本權之侵害有其不可回復性基於生命權之保障與人性尊嚴18之價值司法機關欲為死刑判決時應貫徹公平審判原則並19踐行最嚴謹之正當法律程序以提供面臨死刑更周延的權利20保護211.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第2項揭橥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22理剝奪且仍有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23處死刑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規定詳盡臚列公平審判24之最低標準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25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到庭受審及由其選任辯護-11-T492i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人答辯人權委員會於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36段中亦2指出只有傳喚被告到庭受審此這審判始符合上開規定342.1989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964號決議建議5會員國透過提供可能面臨死刑宣告之被告遠高於非死刑6案件之特殊程序保障以落實保障措施的實施以及強化7其人權保障諸如給予充分之時間與便利準備答辯並息8括每一個階段之司法程序均有適足的辯護人協助7893.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9615號決議呼籲尚未廢除死刑之會員國應有效落實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以及1011確保可能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受公政公約第14條之公平審12判913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200559號決議重申仍施行死刑之會員國應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及所有司法147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6段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含有三個不同保障第一要求被告有權到庭受審在某些情況下為適當進行司法有時允許缺席審判比如儘管及時事先將審判通知被告但被告拒絕行使到庭權利因此只有採取必要措施及時傳喚被告並事先通知其審判的曰期及地點請其到庭這類審判才符合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附件5號8UNEconomicandSocialCouncilResolution198964Implementationofthe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May1989RecommendsthatMemberStatestakestepstoimplementthesafeguardsandstrengthenfurther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whereapplicablebyaAffordingspecialprotectiontopersonfacingchargesforwhichthedeathpenaltyisprovidedbyallowingtimeandfacilitiesforthepreparationoftheirdefenceincludingtheadequateassistanceofcounselateverystageoftheproceedingsaboveandbeyondtheprotectionaffordedinnoncapitalcases附件6號9UNEconomicandSocialCouncilResolution199615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July1996ERES199615rCallsuponMemberStatesinwhichthedeathpenaltyhasnotbeenabolishedtoeffectivelyapplythe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whichstatethatcapitalpunishmentmaybeimposedforonlythemostseriouscrimesitbeingunderstoodthattheirscopeshouldnotgobeyondintentionalcrimeswithlethalorotherextremelygraveconsequencesEncouragesMemberStatesinwhichthedeathpenaltyhasnotbeenabolishedtoensurethateachdefendantfacingapossibledeathsentenceisgivenallguaranteestoensureafairtrialsascontainedinarticle14of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UandPoliticalRights....附件7號-12-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程序與公政公約第14條之最低程序保障相符1G5.2018年人權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更進一步揭橥訴訟中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規定之公平審判最低保障而作成之死刑判決將使判決具有任意性質而同時構成違反公政公約第6條恣意剝奪生命權之規範1110五此外公政公約第16條保障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惟死刑之宣告與執行剝奪被告或受刑人之生命權時同時亦使該被告或受刑人失去作為人之人格使原先具有生命權而得作為法律上主體適格之人成為無法享有法律人格之非人12non-person此等權利之侵害與剝奪無疑牴觸公政公約第16條之保障意旨六綜上所述生命權之保障乃為人民行使其憲法所保障一切基本權之前提死刑作為剝奪人民生命之高度基本權侵害按前揭大院釋字之意旨於死刑案件之爭訟中即應盡可能給予被告最大程度之程序保障包括到庭言詞辯論審判之機會司法機關尤應窮盡所能確保死刑案件被告之訴訟權於各個階段之10UNCommissiononHumanRightsHumanRightsResolution200559TheQuestionoftheDeathPenalty20April2005ECN.4RES200559UrgesallStatesthatstillmaintainthedeathpenalty...dNottoimposethedeathpenaltyforanybutthemostseriouscrimesandonlypursuanttoafinaljudgementrenderedbyanindependentandimpartialcompetentcourtandtoensuretherighttoafairtrialandtherighttoseekpardonorcommutationofsentenceeToensurethatalllegalproceedingsincludingthosebeforespecialtribunalsorjurisdictionsandparticularlythoserelatedtocapitaloffencesconformtotheminimumproceduralguaranteescontainedinarticle14of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andPoliticalRights.附件8號11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第41段訴訟中違反公約第十四條規定的公平審判保障作成之死刑判決將使判決具有任意性質並違反公約第六條這種違反行為可能涉及使用非任意性自白被告無法詰問相關證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包括刑事偵訊預審審判和上訴在内因律師與當事人無法在秘密情況下會面缺乏有效代理不尊重無罪推定這可能表現為將被告關在籠子裡或在審判期間戴上手銬缺乏有效的上訴權缺乏足夠的時間和便利以準備辯護包括無法獲得進行法律辯護或上訴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如向法院提出的正式公訴申請法院判決或審判筆錄缺乏適當的通譯未能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可使用之文件和程序調整審判或上訴過程中過度和不當拖延刑事訴訟程序普遍缺乏公平性或者審判或上訴法院缺乏獨立性或公正性附件9號12NigelLiWei-JenChenandJeffreyLiTaiwanCuttingtheGordianKnot-ApplyingArticle16oftheJCCPi如五209CapitalPunishmentNewPerspectives2013225.附件10號11113釋憲聲請書I訴訟程序中均得享有最大化之程序保障以落實正當法律程2序原則3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訴訟程序原則上毋庸行言詞4辯論程序及第387條舆第392條規定容許第三審訴訟程序得不告5以被告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且得在被告無辯護人到庭情形下即6行判決不當限制受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聽審權保障牴觸憲法第716條訴訟權保障以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誡命更違反公政公約8及聯合國相關決議所要求之公平到庭審判之程序保障9一言詞辯論乃為實現刑事被告聽審請求權公正到庭審判所不可10或缺之程序保障而第三審訴訟程序乃受死刑宣告刑事被告之11最终局救濟程序更應嚴守程序正義落實被告到庭受審之權12利131.大院釋字第396號揭示採取言詞辯論以及辯護制度均為14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程序保障憲法所稱之司法機關15就其狹義而言係指司法院及法院包括法庭而行使16此項司法權之人員為大法官與法官懲戒處分影響憲17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18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19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包括組織與名稱且懲戒案件20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21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22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23憲法第十六條保陳人民訴訟權之本旨242.為確保刑事被告之訴訟主體地位刑事被告就訴訟相關資25料應得閱覽知悉並享有進一步對於重要之事實或法律-14-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I爭議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此即為憲法第16條訴訟權2所派生之聽審請求權13其權利内涵包括請求資訊3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注意權144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採取第三審訴訟程序原則不需5行言詞辯論程序之規範模式顯然不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671.第三審作為人民終局救濟程序自應提供被告程序性保8障包括召開言詞辯論程序提供被告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落實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保障大院院長許宗力大10法官刑法學者林紅雄教授姜世明教授等均一致希冀最11高法院之言詞辯論程序應予常態化15足證無論案件性質12為何言詞辯論程序均為訴訟程序不可或缺之程序性保13障遑論死刑案件涉及人民生命權之剝奪則關於死刑案14件之第三審訴訟程序乃終局審級對於死刑被告而言更15涉及刑法第57條關於量刑之適用與辯論此部分更與案件16背景事實高度相關尤應踐行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7並透過直接審理原則落實個案正義以求提供死刑被告相18較於一般案件更為高度之程序性保障192.基此立法應要求國家於程序上有傳喚被告到庭使其得20以陳述意見召開言詞辯論程序之義務16以極大化對於13楊雲驊刑事上訴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的疑慮_以司法院草案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82期2018年11月頁7附件11號1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2號刑事判決參照附件12號15終審院檢之改革一台灣法學會司改論壇二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2016年12月頁238-266附件13號16陳運財第三審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與自為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30期2013年8月頁144附件14號-15-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死刑被告聽審權之保障不容國家將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2交予法院裁量其必要性而任意剝奪死刑被告對於量刑表3達意見之聽審權否則即有違憲之虞更違反公民政治權4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第1款被告應受公平到庭審判之5要求17而考量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法院承擔有統一法律6見解之重大職責為使被告得充分表達意見法院能完整7聽取雙方當事人之主張以及司法公開透明避免具有8法的續造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恣意裁量最9高法院實應改以言詞辯論為常態18103.更況涉及人民私權關係之民事訴訟法第474條明定第三11審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程序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12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反觀13剝奪人民財產自由甚至生命等權利侵害更鉅之刑事程14序卻原則上規定第三審法院毋庸召開言詞辯論顯然刑15事訴訟法於聽審權及正當程序之保障存在保障不足及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情形16174.復參照大院110年12月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18案亦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修訂為有19下列情形之一應行言詞辯論一原審宣告死刑之案20件並附具修正理由死刑宣告涉及人民生命權之2016年1月30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主辦由前大法官許玉秀主持與談人包括尤伯祥律師朱富美檢察官朱朝亮檢察官吳景欽副教授李宜光律師李念祖律師李林盛律師帥嘉寶法官紀亙彦律師陳志祥法官之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及相關改革座談會中多有提及第三審固然為法律審但原則上仍應容許被告到庭聽審特別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利判決案件不得任意剝奪其聽審權將言詞辯論與否交由法院裁量該座談會之結論可參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及相關改革座談會總結與建議全國律師第20卷第4期2016年4月頁86-89附件15號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下2018年10月第452頁附件16號-16-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剝奪為昭慎重第三審法院自應行言詞辯論以強化死I2刑宣告之正當法律程序i聲證2號足證現行刑事訴訟3法第389條第1項實與憲法關於訴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4保障意旨不符構成違憲之法規5三又刑事訴訟法第387條及第392條排除最高法院訊問被告之告6知義務即告以有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且容許第三審訴訟程序7得在被告無辯護人到庭情形下即行判決亦未明確規範最高法8院應於何等程序透過何等方式履行前開義務顯然兼有牴觸9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舆規範不足之違10憲疑慮111.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2條之規定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12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塵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13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i可知最高法院竟14容許刑事被告於第三審訴訟程序未選任辯護人之情形下15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單方陳述後即作成判決顯然不符16合防禦權及實質有效辯護權之憲法保障詳參以下第四大17點且該條規定完全未揭示其立法理由及目的為何足18證該等權利之剝奪全然不具備正當性而參照大院110年12月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第392條規1920定即修正為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查21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22決該修正條文之修正理由明確揭示為落實保障23被告辯護倚賴權之意旨以維被告權益前述應指定公設24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之案件其辯護人於第三審審判25期曰未到庭者法院自不得逕行判決至代理人或其他-17-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I案件之選任辯護人既經法院為合法通知於被告或自訴2人權益之保護即無不周為促進訴訟法院於辯護人或代3理人未到庭時自得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4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或另定言詞辯論期日爰併酌為修5正以應實務之需參聲證2號益徵最高法院僅在6被告之辯護人經法院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例外情7形時始得判決足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92條關於應8即行判決之規範顯非合憲92.次按依據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審判被控刑事10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四11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未經選任12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法院認為審判有此必要時13應為其指定公設辯護人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14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即明確闡釋在法院與法庭前一律15平等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是人權保護的一項關鍵要16素是保障法治的一項程序性手段公約第十四條旨17於確保司法制度的適當運作並為此目的保障一系列具體18權利......所有遭刑事追訴的被告有權親自替自己辯護或19透過自己選擇的律師援助辯護並有權被通知他享有這項20權利第2段及第37段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21第3款固然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訊問22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三得選任辯護人惟刑事23訴訟法第387條另行規範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24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竟排除第95條第3款25於第三審刑事訴訟程序之適用使最高法院完全無需踐行-18-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告知未選任辯護人之第三審刑事被告享有選任辯護人之1權利19再合併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92條之適用最高法院23甚或得在被告未委任辯護人到庭之情形下逕自作成判決4此際受死刑宣告之被告在上訴第三審後該第三審訴訟5程序可能完全在被告未受辯護人協助之情形下即草率終6結完全喪失第三審作為最終局救濟程序之制度功能更7不符合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保障83.復按參照大院釋字第477號第708號第709號第7109號第737號及第739號解釋等可知立法者負有憲法上之10作為義務惟仍有規範不足致與憲法權利保障意旨不符時亦屬違憲情狀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既明文規定1112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應告以有此權利且兩公約施行13法第4條及第5條亦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職權行使與14業務職掌均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及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保障規範之實現足證立法機關依公政公約第151614條第3項負有積極立法之義務並應明文規範最高法院17於第三審刑事訴訟程序中如發現受死刑宣告之被告未選18任辯護人時應透過何等程序何等方式履行告以其有19選任辯護人之義務使該等刑事被告獲得實質有效之辯20護以符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21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排除強制辯護制度於第三審之適用22使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於無法賁質有效行使防禦權與辯護權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下2019年第475頁就第三審之審理而言雖然本法明定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387然而基於下列原因第三審準用第一審之審判規定反而是例外包括朗讀案由陳述要旨訊問被告最後陳述在内諸多關於審判期曰及言詞審理原則之規定原則上亦無準用餘地附件17號-19-T49213W3-8037837207mi3釋憲聲請書1之情形下被處以死刑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核心舆正當法律程2序原則另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均受到強3制辯護之保障唯獨於第三審排除適用亦顯然欠缺為差別待遇之4實質正當理由違反平等原則5一國家應確保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在每一審級均有辯護人6為其提供實質且有效之辯護以強化對其防禦權之保障71.按大院釋字第654號明確揭橥刑事被告享有防禦權乃為8實踐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保障人民受有公平審判之權利9所必須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10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11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12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辩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13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i附14件X號多位大法官亦在意見書中明確指出訴訟程序必15然應實施辯論制度並應恪遵武器平等原則並使刑事被16告能夠依此充分行使防禦權2G172.本於保障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之防禦權各國刑事訴訟M陳新民大法官於大法宫釋字第737號中之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訴訟程序必然應實施辯論制度並應恪遵武器平等原則對審制度似乎當指有無當事人雙方言詞辯論對質等攻防的程序而言在羈押偵查庭中既然許可被告與辯護人獲得羈押事由與證據的權利亦即可以檢驗該些資訊的真偽從而提出申辯而立於相反一方的檢察機關亦可反驳而終由法官裁決此一來一往之攻防豈非實施對審制而訴訟法學界討論武器平等原則率多與辯論主義合而為一因此既然羈押審查容有辯護反驳的機制即容有辯論實施對審制度與要求武器平等的空間也據此吾人可以導出一個結論只要涉及人民合憲的訴訟權利必然應實施辯論舆對審制度即應符合武器平等原則舆賦予人民充分的防衛能力如此的訴訟程序才可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附件18號羅昌發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737號之協同意見書亦指出武器平等原則係刑事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方法本席認為武器平等原則之基本内涵為使攻防之雙方有相同之機會以接觸檢視及挑戰證據亦即凡有攻防内涵及由公正之第三方作成裁決之程序即應使攻防之雙方有相同之機會檢視及闡述相關證據以確保雙方所提出之理由及證據均係由不同角度受充分檢視以確保裁決之不偏不倚故武器平等原則為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效行使防禦權之重要方法應係憲法所要求公平審判及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内涵附件19號-20-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法上設有辯護制度使被告於訴訟程序中享有獲得具法律2專業之辯護人為有效且實質援助之權利除得以彌補被告3與得藉龐大司法資源蒐集證據具有高度法律專業之國家4機關即檢察官間的實力差距實現武器平等原則外215尚可確保或爭取對被告有利之處遇並積極協助其進行辯6護避免被告面對繁複審判程序不知所措或因自身不當7言行而被誤判22不僅為被告之代理人輔助人更為被告8於程序上之保護者此外辯護人並非全然為當事人之利9益而生透過辯護人參與訴訟亦可維護訴訟程序之正當10性防止違法偵查濫權起訴甚至誤判之違誤23確保國11家司法程序的法治國性貫徹公平審判原則亦帶有公共12利益之色彩此亦為我國司法實務所肯認24133.辯護制度雖原則上乃普遍性地保障刑事被告享有選任辯14護人之權利惟倘若辯護人之選任於否完全繫於被告之選15擇可能會因被告對於自身權利不甚了解或處於社會弱勢16地位而無從確實獲得實質及有效之辯護以重罪案件為17例由於被告將可能受有重大剝奪生命權或人身自由之不18利結果基於此類案件所涉基本權之侵害較高並具備不可19逆性從實踐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觀之程序上有高度保護20之必要性落實其防禦權之保障抑或被告乃為心智經21林钰雄強制辯護案件及其判定基準台灣法學雜誌第20期2001年3月頁152-158附件20號22王兆鵬2007年辯護權與詰問權元照頁83-84附件21號23陳運財被告接受辯護人援助之機會月旦法學教室第24期2004年10月頁116附件22號24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刑事判決刑事辯護制度係為保護被告之利益藉由辯護人之專業介入以充實被告防禦權及彌補被告法律知識之落差使國家機關與被告實力差距得以適度調節促成交互辯證之實體發現期由法院公平審判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適當行使而設辯護人基於為被告利益及一定公益之角色功能自應本乎職業倫理探究案情盡其忠實辯護誠信執行職務之義務附件23號-21-T49213W3-0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濟或社會地位上居於弱勢與他被告產生資力智識上之2不平等國家即應實現憲法上之實質平等原則於程序上3盡可能保障被告確實獲得實質且有效之辯護是以刑事4訴訟法實務上發展出強制辯護制度國家於上開案件中5本於制定合乎正當程序原則之訴訟程序應有積極介入指6定辯護人為具有高度保護必要性之被告為辯護之義務由7國家主動提供被告一實質且有效之辯護強化對其防禦權8之保障兼顧對審判公平之維護25貫徹憲法平等原則94.參酌美國法上辯護權之發展美國聯邦法院早於1932年10尸owev.Jaama案中揭示國家於死刑案件訴訟過程11中未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幾乎等同於司法謀殺毫無12疑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26並於1962年Carw印V.130心案中指出被告未向法院請求指定辯護人時不應14認定其係拋棄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因該權利不應建立於15被告之請求而係憲法所賦予被告之既有權利271972年25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查刑事強制辯護係國家依犯罪嚴重性案件繁難度被告能力缺陷致生之個別保護必要性加以判斷對犯罪嚴重案情繁難被告亟需保護之案件限制被告依其意願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之程序自主權而由國家積極介入強制指定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以貫徹辯護制度藉由辯護人本其法律專業一則強化被告訴訟上主體之地位協助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等訴訟上之程序權利並督促法官檢察官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善盡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對被告有利事項之注意義務而對訴訟進行作有利被告之導向使被告獲致更有利之判決結果再則彌補被告與國家間實力落差確保訴訟當事人間之實質對等促成國家刑罰權適當行使之制度目的俾落實被告利益之保障並兼顧審判公平之維護而追求司法利益之最大化附件24號26U.S.SupremeCourtPowellv.Alabama287U.S.451932Letussupposetheextremecaseofaprisonerchargedwithacapitaloffensewhoisdeafanddumbilliterateandfeeblemindedunabletoemploycounselwiththewholepowerofthestatearrayedagainsthimprosecutedbycounselforthestatewithoutassignmentofcounselforhisdefensetriedconvictedandsentencedtodeath.Sucharesultwhichifcarriedintoexecutionwouldbelittleshortofjudicialmurderitcannotbedoubtedwouldbeagrossviolationoftheguaranteeofdueprocessoflawandweventuretothinkthatnoappellatecourtstateorfederalwouldhesitatesotodecide.附件25號27U.S.SupremeCourtCarnleyv.Cochran369U.S.5061962Thismightmeanthatthepetitionercouldhavesufferednoconstitutionaldeprivationifhehadnotformallyrequestedcounselandthatfailuretomakesucharequestistobepresumedunlesstherecordshowsthecontrary.Butitissettledthatwheretheassistanceofcounselisaconstitutionalrequisitetherighttobefurnishedcounseldoesnotdependonarequest附件26號-22-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jrgeraVzgerv.am加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重申刑事I被告於訴訟程序中受律師協助乃為公平審判之必要2assistanceofcounselisoftenarequisitetotheveryexistence34ofafairtrial.1名5.1984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198450決議案通過死5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SafeguardsGuaranteeingProtection6oftheRightsofthoseFacingtheDeathPenalty下稱保障措7施體現公政公約第6條限制死刑施行之精神其中第895條明訂只有在經過法律程序提供確保審判公正的各10種可能的保障至少相當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11約第14條所載的各項措施包括任何被懷疑或被控告犯12了可判死刑之罪的人有權在訴訟過程的每一階段取得適13足法律協助後才可根據主管法院的终審執行死刑附14件28號156.參照人權委員會於其第32號一般性意見中敘明公政公約第14條第3項第4款保障被告於法院認為審判有必要時為1617其指定辯護人之權利而法院是否有必要指定辯護人與案件所涉罪行之嚴重程度至關重要在涉及死刑的案件1819中被告必定都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協20助政府機關根據這一條規定提供的辯護人必須能夠有效21地代理被告282928U.S.SupremeCourtArgersingerHamlin407U.S.2519725Wemustconcludethereforethattheproblemsassociatedwithmisdemeanorandpettyoffensesoftenrequirethepresenceofcounseltoinsuretheaccusedafairtrial.附件27號29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38段第三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保障被告於法院認為審判有必要時為其指定辯護人辯護的權利如被告無資力酬償得免付之在決定是否有必要應指定辯護人時罪行的嚴重程度很重要這與在上訴階段具有勝訴的某些客觀機會一樣在涉及死刑的案件-23-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二第三審審判程序之性質為法律審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若2無辯護人協助根本無從充分且有效地行使防禦權31.第三審為法律審乃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4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3G非具有法律高度專業5性係難以指摘原判決是否有適用法律違背經驗法則等6違誤死刑案件倘若無理由即於第三審定瓛是第三審7對於死刑被告無疑為至關重要之訴訟審理程序應受有嚴8謹正當法律原則之程序性保障而若非委任具有法律專業9之辯護人殊難想像由不具法律專業之被告能夠在第三10審訴訟程序中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及獲得實質有效之辯護112.經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固訂有強制辯護規定有12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13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14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15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16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17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18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惟上開強制辯護規定依19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乃排除於第三審審理程序適用第三30中被告必定都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協助政府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提供的辯護人必須能夠有效地代理被告與個人所僱辯護人的案件不同行為公然不當及能力不足例如在死刑案中不經商量即撤回上訴或在這類案件中證人作證時缺席都可能引發有關締約國對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的責任但前提是法官認為辯護人的行為不符合司法利益如果法院及其他有關機關妨礙指定的辯護人有效地行使職責也違反該條參附件5號30最高法院10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一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不及被告於事實審所未主張事實及證據等相關事項之調查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而被告自白係屬證據方法之一種被告未於第一審及第二審自白於第二審判決後應不得再提出該新證據因此該條文所稱審判中自白應係指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何一審級之一次自白附件29號-24-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顯與前開有2關訴訟權及防禦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3亦已經多位學者撰文批判3132而據統計民國89年至98年4間最高法院判決為死刑宣告之93名被告中即有高達百5分之六十五的被告均在無辯護人協助下受死刑定漱32亦6即我國定瓛死刑之判決高比例係於第三審時被告未經過7辯護人代理實質有效行使辯護權及符合正當程序下所產8生93.此外綜觀我國司法制度於攸關身份財產法益保障之10民事與公法爭訟均已採取全面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而攸關11生命法益人身自由法益之刑事訴訟第三審卻未採行全面12律師強制辯護制度反繫之於第三審法院是否召開言詞辯13論程序死刑案件被告主動向法律扶助機構聲請法律扶14助未要求第三審必須於死刑案件被告受實質且有效之辯15護之前提下始得為死刑宣告儼然憲法違反訴訟權保障16之核心以及為高度基本權侵害案件提供嚴謹正當法律程17序之要求更屬違反公政公約之公平審判程序之誡命4.就此大院前於110年12月3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18文修正草案即删除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並比照民事1920訴訟法第466條增訂第375條之1有關強制律師代理之規21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前條上訴或第三百七十九條之22二第一項聲請許可上訴應委任律師為之以及於修31參陳文貴當前刑事辯護制度之問題與建議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2018年5月頁114-133附件30號林輝煌死亡之正義國際人權法宣告死刑之正當法律程序中法令月刊第66卷第1期2015年1月頁1-35附件31號蘇吉雄第三審刑事審判應採取全面強制辯護制度全國律師第1611期2012年11月頁104-107附件32號32王兆鵬台灣死刑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2010年8月頁115附件33號-25-T49213W3-8378372711113釋憲聲請書1正草案第375條之2修正理由揭示配合第三百七十五條2之一增訂就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屬強制辯護案件之情形3經上訴權人提起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原審法院於送交卷4宗及證物前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原審法院審判長應指5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所謂受辯護協助係指6實質有效之協助於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許可上訴7制被告受有效協助之時點應提前至上訴程式之階段8故於案件經上訴或聲請許可上訴時應由原審法院審判長9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以協助提出上訴書10狀聲請上訴書狀補提理由書或答辯狀以應實需11參聲證2號益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所定第三審12訴訟程序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之規定實有宣告牴觸憲法訴13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必要14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涉及死刑之被告應強制辯護卻獨15於第三審以第388條規定排除死刑被告之強制辯護欠缺區別16對待之實質正當目的蓋相較於第一審及第二審第三審具備17更重要之個案救濟意義法律審第388條之規定亦顯然違1反平等原則191.蕙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20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21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22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23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24等原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25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蕙其所採取之-26-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2性以及該關聯性應及於何種程度而定此為大院第3485593596號解釋所明揭42.第三審法院作為覆核下級法院做成判決合法性之法院除5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外尚有賦予人民個案救濟之功能6意義亦即單純使被告享有上訴權之審級救濟利益僅7是訴訟權保障之其中一環為能確保刑事被告受到充分程8序保障並尚應使在原審受不利判決之刑事被告得具體指9摘原判決之違誤或使面對檢方上訴之刑事被告得捍衛原10審法院之判決並就檢方之論點與主張為有效攻訐惟現行刑事訴訟法一方面於第一審及第二審賦予涉及死刑宣1112判之被告強制辯護之保障另方面卻於同法第388條排除13第三審有關強制辯護規定之適用使該等防禦權之行使及14武器平等原則之維護在多數個案中未被落實更造成同為15涉及死刑宣判之被告三個審級間所享有之辯護權保證程16度明顯有差異之情形而卻未見立法提出足以通過實質正17當目的與實質關聯性之說明183.相較於刑事訴訟第一審第二審之程序刑事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乃著重於法律層面之論辯需有高度法律專業能力1920始能有效指摘原判決之達誤要非一般刑事被告有能力為21之對於死刑被告而言第三審係個案之終局救濟程序22且不排除死刑被告必須面對檢察官捍衛下級法院作成死23刑判決所為之攻防倘若未能於此際課予國家指定辯護人24予死刑被告之義務第三審之審理將可能陷於法院僅得單25方面接收檢察官於對於原判決是否有所違誤之意見而被-27-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告卻毫無能力指摘出原判決之違誤甚至回應檢察官所提2出之意見顯已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甚明亦將使第三審訴3訟程序失去訴訟救濟之功能與意義44.況且刑事訴訟之第三審程序既與第一審第二審相同5均為被告權利救濟之管道按理應提供被告至少相等之保6障程序論者或有提出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7其辯護之權利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8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9上訴理由書等作為排除強制辯護制度於第三審適用之理10由惟該等理由顯然不足以作為第三審剝奪強制辯護之差11別待遇實質正當理由蓋同樣說法亦可適用於我國刑事訴12訟程序第一審第二審畢竟第一審第二審亦未限制13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被告仍可獲14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15人由此益證面臨死刑宣告之刑事被告相較於其於16第一審及第二審所受之程序保障包括直接審理言詞辯17論強制辯護等於第三審卻受一欠缺實質正當理由18之差別待遇顯有違反平等原則19四退步言之無論第三審刑事訴訟程序是否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20適用刑事訴訟程序上至少亦應告以刑事被告其有選任辯護人21之權利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已然2223排除同法第95條關於訊問被告時應告以其得選任辯護人之告24知義務之k用從而在現行法下之刑事被告竟可能在未選任25辯護人亦未被告知其享有選任辯護人權利之情形下終結第-28-T49213W3-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1三審刑事訴訟程序由此可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所定2第三審訴訟程序排除強制辯護制度之規定實有宣告牴觸憲法3訴訟權及正當程序原則之必要4肆確定终局判決案號及所援用之法令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案號原判決實質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88條第389條第392條法律規定5伍自大院於38年1月6日作成第1號解釋迄至110年12月24曰作j成第813號解釋雖於釋字第792號解釋及第803號等解釋中承認憲法保障生命權惟除於釋字第792號解釋中強調剝奪或限制生命之刑78罰應恪守罪刑法定原則外從未揭示生命權之内涵及憲法之審查基準9實則生命權乃所有其他人權的先決條件亦為每個個人所固有之最重10要的權利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參照其限制甚或剝奪應11賦予最嚴謹之程序保障而今我國即將邁入憲法訴訟法新制時代聲12請人謹懇請大院正面肯認生命權乃不允許減免不應狹義解釋不得13無理剝奪之權利性質並依聲請人所請惠賜有利之解釋以維權益及憲4法法制無任感禱15謹狀16司法院公鑒中華民國111年1月3曰聲請人張嘉瑤具狀人代理人李念祖撰狀人李劍非陳思妤謝亞彤-29-ilii11113釋憲聲請書I附件委任狀正本乙份2證物及附件3聲證1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61號刑事判決4聲證2號司法院110年12月3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附件1號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十6七版2017年9月節本附件2號陳運財憲法正當程序之保障與刑事訴訟一以釋字第384號為78中心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劉孔中李建良主編9頁283-3271998年6月附件3號王銘勇憲法之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下新竹律師會刊第51011卷第2期頁4-112000年4月12附件4號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654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附件5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在法院與法庭前13一律平等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14附件6號UNEconomicandSocialCouncilResolution198964.1516附件7號UNEconomicandSocialCouncilResolution199615.17附件8號UNCommissiononHumanRightsHumanRightsResolution200559TheQuestionoftheDeathPenalty.1819附件9號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六條生命權附件10號NigelLiWei-JenChenandJeffreyLiTaiwanCuttingtheGordian2021Knot-ApplyingArticle16oftheICCPRtoEndCapital22Punishment209CapitalPunishmentNewPerspectives2013p.209-228.2324附件11號楊雲驊刑事上訴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的疑慮一以司法院草案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82期頁5-2325262018年11月-30-T49213W3-803783720711113釋憲聲請書附件1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2號刑事判決I2附件13號終審院檢之改革一台灣法學會司改論壇二月旦法學雜誌3第259期頁238-2662016年12月4附件14號陳運財第三審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與自為判決台灣法學雜5誌第230期頁134-1492013年8月6附件15號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及相關改革座談會總結與建議全國律師第20卷第4期頁86-892016年4月78附件16號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下新學林出版股份有9公司四版一刷2018年10月節本附件17號林钰雄刑事訴訟法下新學林出版股份有公司九版20191011年節本12附件18號陳新民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737號中之協同意見書13附件19號羅昌發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於大法官釋字第737號之協同意14見書附件20號林鉦雄強制辯護案件及其判定基準台灣法學雜誌第20期1516頁152-1582001年3月17附件21號王兆鵬辯護權與詰問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初版2007年.8節本附件22號陳運財被告接受辯護人援助之機會月旦法學教室第24期1920頁115-1202004年10月附件23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刑事判決2122附件24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23附件25號U.S.SupremeCourtPowellV.Alabama287U.S.451932.24附件26號U.S.SupremeCourtCamleyv.Cochran369U.S.5061962.附件27號U.S.SupremeCourtArgersingerv.Hamlin407U.S.251972.25附件28號UNEconomicandSocialCouncilResolution198450.26-31-T49213W3-8037837207mi3釋憲聲請書i附件29號最高法院106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一2附件30號陳文貴當前刑事辯護制度之問題與建議月旦法學雜誌第3276期頁114-1332018年5月4附件31號林輝煌死亡之正義國際人權法宣告死刑之正當法律程序5中法令月刊第66卷第1期頁1-352015年1月6附件32號蘇吉雄第三審刑事審判應採取全面強制辯護制度全國律師7第1611期頁104-1072012年11月8附件33號王兆鵬台灣死刑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83期頁105-91302010年8月-32-T49213W3-8037837207","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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