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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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憲審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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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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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5年度憲審字第2號
公開書狀日期
115年08月14日
受理日期
115年08月05日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案由
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3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0327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準備程序筆錄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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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工定否意延長時之勞動條件決表大會更系爭規是同促與過欠缺協商機制系爭規定協調勞資關係進勞資合程促進與經發展之意旨未合以系爭原因案件為例作社會濟年月日月日工工會於至同意延長時家福年月日月碎工至日不同意延長時年附生日月日汀工月至同意延長時件系碎據條項工工此爭規定所指會為會法第款結第第且一一工工合同廠場同事業單位所組織之企業會會法第為則工工條勞應加入企業會之規定訓示規定以我國現行企附及碎工業會參與情形件系爭原因案之數件年原家人工據為告家公司總為例福人數福會會員為僅附依人人上件開規定需同意即可議決原告家認上工工工福公司萬人以是否延長時之勞動條件企業會依會並條項法工第第就象爭規定是否同意延長時為決議未依工工工能使勞充分參與延長時之安排再系爭規定及會企並工法相關規定業會議決過程無需與主商之雇協機制條且企工工業會依會法規定臨召工大第得時開會會員會或並員表大決工會代會定系爭規定是否同意延長時之勞動條件並無促進勞和諧及有企經之資利業相關機制是認系爭規定不並上之無助於系爭規定開目的達成符適合生原則三有關必要性原則團體協約法工工以下分別就會就時等勞動與雇主簽條件訂團或由至將三之上代表分一以請求監事之請求理事長召集之遲應於議召當日之三日會開前得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表但臨代因緊急事故召集時會議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動資會議就勞有關勞踵齷盜之相關規定丐兜箋籃盭墼鬘體協約並與系爭規比認規定進行較規定系爭決議之相關條件作成則未合定與必要性原有法團體協約關巧條號法第項年決憲第憲判字第判法法庭憲應增制定保進其生產技能工之生活國為改良勞復規定家實動種職業之勞從事各工之政策工施護勞之法律保護勞得為增組織工會地位其扯斖及經滵勞動條件進改善乃治國商及爭議等權才現代工有之團體協法行交勞所享以亦意旨所在法上開規定工利屬憲ˊ認之勞基本權家普遍承公約所承司號項國際並為多解釋參照法院釋字第條項文公經濟社會第際公約第民與政治權利國認田項工織號結社條勞組第第國際國際公約第化權利工工組成條又勞定參照公約第規組織權之保障自由及日同條結社權保法第務之一環屬工保護之轟國家對勞奉其共同意志工所形成工組會形式勞以成之特別型態是障工屬之會之範圍結社權保障憲法第條結自由及社應工於勞團下使公共利益前提會不失序及有法兼顧社尋律商與雇協工工時等勞動條件得就利會及爭議等權體交涉干則協解有調糾紛事件發生勞資間議不成結團體協約並締以工會與雇約法有關團體協解決是制謀求議行為等機爭與規系爭力之規定訂及其效商簽工動條件協主就時等勞之手段自工同意關會爭規定有以檢視系之異得據定差必要性害及其基本權利侵程度勞資對團第條項項協法第第規定勞資體約進對之於方所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行團體協約協商他無不第項之正當理拒絕提團體協約協商由得有之一之方出之勞資方於有協商資格他提協商時下列情形為一一無正當理由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拒二地點及進行方式絕進行協未於六十日內時間商並三面知出應拒絕針對協商書通提對方案進行協商提第項進商必之定供行協所要資料依前項所有協商資指一工二之企業工會格勞方下列會會員受僱於協逾二之工一之工商他方人數其所僱用勞人數分之產業會逾三員受之會僱於協商他方人數其所了雇用具同類職業技二工之一工工四能勞人數分之職業會或綜合生會不合符所三工前款規定之數會員受於方之人屬會僱協商他數合計二工一油其所僱用勞人數分之五經理依勞資爭議處法規第項工定裁決認定之會勞資雙方進行圈體協約之並協商期間逾六個月經理之勞資爭議處法裁決認定有違反二一一二項第之正理第項第款或第款規定無當由拒絕協商直市或轄市縣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益利得之及簽訂凰體協約可能性後依職權交仲付裁但勞資雙不第條項方另有約定在此工限第規定會或除雇主團以其麔體名義簽體訂團體協約依其團體章程之規應定為之外先經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出二員表過半三代數出席席會員或會員代表分之以上之決或經全四三議通知其體會員分之以上以面意會員書同第條項條第第第款規定規定團體協約得受非不約定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有正當理由對得所一就之動工約所約定勞之該凰體協人勞該團體協約關係屬非非進係該協約關有約定蜀體團體協約另行調整但條件不上支工在此限一之予會第工付定聲用人之勞下第各款之外列項另有約定團體協約除規定條應之協約所約定遵守盥體工體協約關係人主均為團雇及勞二一屬於豳體協之雇主約當事人為團體協勞動條件加入團體三簽訂後工闥體協約之雇主及勞約當事團體第項三之團體項第款工前之主及勞約當事團體雇協除其約體約另有之定該團協勞動條件規人關於協約關係自之第之日適用約人資格取得勵協關係定外體當艘約所然為該風協勞動條件體約所約定規定闡協條一體協約約異於該團之容勞動契工勞動契約內雇主及勞間屬其無效之部分無效體相異部分定之勞動條件所約團為團體協約所之約定該於團體協約定之但異協約約代之而止並禁該篱體協約未工勞動條件之利益變更容許或為勞仍為有效爾工時等勞動條約定有關體劦約得法規定上開體協約仁依團於頂條第法第有體協約第之勞方團協商資格件參法以罶體協約工之人數比例碎雇於資方勞款規定受或會員大會先經其會項工團體協約應條會簽訂第第出會員席會員數出席表過半車之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經或三四之員分知其全體會二通三之以上之決議分代表可一之勞方應有認商立法協見面同意以上會員以書項條第約法第又癡體十劦具誼生數參與始代定比例之人然此工比例規定人數於資方勞款工無受僱之企業會雖第二外之事二款及第款一項第一以ε約定第十條第條項瞪協約有規定團法第第團艘協約σ對三條之效力項不生前於其事項然條工工工定勞應參企業會該規定為應是因會法第規加業條規定如前述再依照團協約法第訓示體團工工並協約對於非屬會會員之勞不當然適用此規定體團條項外體協約法第第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勞條之一法用原則進行協商資方違反依團體協約第倘個且理認裁罰協商期間逾月經勞資爭議處法裁決定項項款有同第第第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條主商管機關考量資雙方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之可能性於工據方簽立團得依職權交付仲裁此會與資就勞動條件雙團體協約之形方應基於誠原則體協約於情信協商對非在工個並不當然逾︳且會會員有拘束力協商期間月勞資無主正當理由絕商拒協管機關得依職權交付仲裁系爭規工定企之在業會代表性不足情形得單方議決是否同意延長適其工之工時用受僱資方所有勞決議過程並無勞資協商主一三程序或管機關於定要件下得職權交付客觀第方仲裁生則之工機制在會代表不足經勞協商妥適方之未資案情對從工工形所為之議決雇主及勞之之自作權事業時間應工由作時間之自由契約結之自之已締內容由限制逾必越要程度勞︳條有關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基法第授權訂定勞條項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定應第事業單位依本辦規其工三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場所勞人數在十人以_其準亦應分別舉辦之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用本辦團違經第條項繼協約法第規定勞女之一方反六一規爭議第條第項定依勞資處處未第一理法之認定登上五項裁決新幣十萬元以十萬元以下罰鍰勞資之方依前項再並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直上五以處新幣十萬元以十萬元下罰鍰得令得屆改正正其限期期仍未改按次速縯處罰第第條定項規之規定業單位相關法所定事其單位人數視事業組代表同數代表成由勞資雙方勞資會議一以上在百二單位人數至十五人但事業各為人人數多寡第各項表按事議勞方代得勞資會於五人不得少並選舉配分別工之人數多寡分工作性質部門或勞業場所得第工會條項位無前項定事業單規之第一理自辦事業單位行表選舉之理勞方代列方式辦依下一其由二理事自行辦之事業單位工直選舉全體勞接由方工配名額就其勞勞依分事業場所有資會議業場所勞由全場所體其議該事業場無勞資會之事業所表選舉代土入業單三有組織加之勞工名額分別選舉畢依分配勞並由工理企業會辦工該之企業會場所範圍外位或事業第上位條定事單第項規工之業全勞直接選舉由體其表二當勞代工之一工人分勞人數逾勞數搫單一性別竿立一條三分之出表總額方應選代名額不得少於勞第議中應克盡項表在會項資會議代勞規定第第並以工益障勞權保加強勞雇關係之神協調合作精共會議同促進勞資原則項本誠實信用議代表應勞資會七四民國十年勞一會議實施辦法自載勞資條立法理由記立法理由議施辦法第黃會實皆正明文二日兩次修歷六年十月十十九日及九十經九十年十月施以來五月日公告行十議別舉辦勞資會三以上應分人數在十人之分支機構訂定事業單位對應第之順進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予提供利行項款目之條第第第規定勞資會議議事範圍如下二第二條討論事項關於勞動條件事項第協定議應有勞雙方表各過半之出席項規勞資會資代數其無商達識應決議法達共決應成共後做成成識議有出第第四三條之以上之意席代表分同規定項應之工勞資會議決議由事業單位分送會及有關部門辦理第有項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得窒情事變更或礙難行時提交下次會議議復勞依上開施勞資會議實辦法規定動條件為勞資會議議事範其事圍應工業單位舉辦勞資會議事業場所勞人數在應勞人以上分別舉辦勞資會議議由方資會勞資雙同數勞組代表成方代表得按事業場部或工工所門勞作性質之並勞人數多寡分配分別選之舉資會議決議方式為勞協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表各過之代半數出席商達成共識後其無應做成決議法達四成共識決議應有出席表分之代鼓三以上之意工同該規定本於勞參與之精神勵事業使場所勞資雙方得因地制宜予以溝通量勞資雙方得衡所需並透過產主之業民方式商議決定事之業場所範圍及標準依企業個別情形決定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是否按事業場所係部門指事業單位運處所之內部工工單位或勞作性質例工含職業技能及作性質如地動或空服員之人數多協其寡而分別選舉決議由勞資雙方代表各過之半數出席無決達商成共識法達成共識四三議應有出席代表分之且以上之同意勞資會議所為決議嗣後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得系行時提交下次會議復議相之較下爭規定由結合同工長工決是否同意一之企業會議一場組織位同廠事業單件在方案所為商妥適未經勞資協表性不足之條件代時勞動從工對之間自由工事業工之作權雇主及勞之議決時應已滷越制之手段容自由限之契約締結內時間自由作必度要程仍由適方案時商妥未經勞資協系工表性不足規定於會代爭從對工工之作權主及勞工時雇意延長工方決定是否同會單之限結內容自由契約締由工時間之自之自由作業時間事例應數於如給多小之方式以人民侵害較得對予此情形制三公正方主關轉介由制管機勞資協商機第工與之機會勞參該逾越必要在此範圍之的規定有效目達到相同介入協商等是合必要性原則未認爭規定與度系程縮解釋為目的性限四爭規定不能系其以應符要牛權利構成制人民一法律限法治國原則按基於使之法律效果為可預見其行規範能原則受法律明確性合以並障規明確法之準據之能使執先告知功法律預以確保仔其法之念所使用概律規定歷來解釋本院的之實現依範目須範為體聯性法體系整關規立法目的及義法條文辛意義依並認且查加以司法審可經由唯預見為其所得理解可得姊本再號第第釋字第違院原則無與法律明確性始號解釋參號號及第號第酠第號第司號照解釋參釋字第法院照仍適方案瞱協商妥未經勞資不足二工會代表性規定於爭系對工工工工意延主之由會單方決定是否同長時雇及勞作權違業契約締結內容自由之限制反比例原則如前述或有論然工以為法院就系爭規定得於個案為目的性限縮解釋會於並又種情形具代表生應經由何程度之商無明確規定何協條項再工團體協約法第第款就協商之勞方第資格會然工一雖有受僱於協商他方勞人數逾定比之例規定鬫體協約團條項法之協商程序協約法體第第規定參照團生條之團體協約效力體協約法第規定參照與實且工系爭規定均不相同難比負援引之會代表性協商程屬應工序勞團結權行之重使要事項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憲年號權為依據法法庭憲判字第判決意旨參照故立法就系爭規定有意工縱使會同意時具有表性由勞代資協然並商妥適方案如何具有代表性並由勞資協商妥適方案非法受規範所得預見以院亦難為目的性限縮解釋聲認肆上述理綜所請人依合之確為工信系爭規定未考量會代在一表經工性是否勞資協商企之工有業會情形律由企業與並工會議決是否同意延長時適合性原則有違逾越必要之法是程度院亦無從為目的性縮限解釋認系爭規定不符憲法與條巧條第比例原則憲法工第條作權契約第締結條碎內容自由保障工第勞保護第勞條資關係協調合聲並作之意違旨有因此請人定止裁停訴訟聲請鈞庭為宣告上開法規範違憲之判決土雇主主違反系爭規定條項款條管機關應依勞基法第第項第第第之規定裁公心處罰鍰布受處分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法條文及鍰金並罰額限期改善系爭規主此定既有上違條開憲情形管機關據以裁罰部分亦條與憲法第財產權名譽權第行為自由保障之意旨有違勞條項基法條上項條項第第第之項條第第第第條第第附項工第亦有經會同意之規定此敘明之及件數文件名稱伍關係號新處分年再日府勞資字第月縣政府件竹附書家人公司及各分店數福附件再號函再月日工字第家福家工年福會附件再號家函月日工再再家福字第工年福會附件碎日議紀錄年員大會會家工月會會福附件再議紀錄年勞資會竹次北公司第分附件合約志邦張智育工彥良蔡原公司與勞陳告家福附件新年耳合月第學林動法邱著集體勞羽凡附件頁一致此公鑒法法庭憲崔日月王年民國華中三第庭訟庭法地方行政北行政院訴臺高等聲請人鳳法官張多顯法官陳宜韡法官林","doc_att_category":null}],"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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