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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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憲民字第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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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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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88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6-07-09
受理日期
2026-07-01
聲請人
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52號、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2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10號裁定、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訴字第44號判決,及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150601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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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應予受理並宣告系爭規定遠憲i7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8的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内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的契約内容應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又涉9及人民組織結社的契約内容則為憲法第14條所保障除此之外10契約自由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的一種釋字第57611號第602號解釋參照國家僅得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12的範圍内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的自由釋字第576號及第580號1314解釋參照本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限制雇主輿勞工為延1516長工作時間之約定是限制雇主與勞工的契約自由如非以維護正17當公益為目的恐與比例原則有違而難以避免違憲的非難修法後的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只18得先與工會協商如未經工會同意而直接與勞工為延長工作時間1920之約定即將遭受主管機關裁罰自然限制雇主輿勞工的契約自由但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於工會會員是2122否應具有過半數勞工的代表性未加明定則即使由占全體員工比率23甚低的勞工所組成的工會依系爭規定就企業所屬全體塋工有關1延县工作時間n事瑁享有獨占的同意權否決其餘大多數勞工自2由與雇主為延長工作時間約定的權利由此觀之也無法通過比3例原則的檢驗4國家既容認勞工可延長工作時間_n的制虑險有上述具過车數以5上勞工代表的工會代為協商的機制外自不宜過度限制否則實輿勞6墓法保障菩工最低工作條件的立法本旨有遠7勞基法對於同意雇主延長工作時間要約的勞工並無制裁規定8是以對於有賺取加班費需求而非工會會員的勞工而言此一規定9對其是否加入工會並無誘因縱然系爭規定有上開難以明言的目10的不僅實際運作上難以達到目的亦難以之作為立法的正當事由11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4條第15條12及第22條等規定之虞似非無據13二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當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乃屬彼等依其14意思形成法律關係決定生活資源交換之權利應受寃法第15條工15作權財產槿及第22條契約自由禮之保障16一查釋字第580號解釋文載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17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輿他人為生IB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15倏保障人民之財產檻於第22倏19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同號釋字解釋理由書第2段載憲法第2022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使契約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其缔約方式21及缔約内容以確保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之自由22契約自由原則之内涵包含内容自由及變更自由此有臺灣大學法23律系教授陳自強著作可參詳聲證2故以勞務契約而言契約當第10頁1事人合意約定提供勞務之時間時段本屬契約自由原則之内涵二次查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釋字第514號23解釋理由書第1段載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4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内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5由撰擇從事一定之婪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6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I受僱之勞工雖係以提供勞務為業然勞工與雇主透過雙方在勞動78契約中合意約定調整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時段長度亦應屬憲9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之範疇10三職是勞工與雇主於勞動契約中合意約定於原本正常工作時間以11外之時段工作即延長工作時間並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乙節本屬勞工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内容原則上應由彼等自行合意決1213定此屬憲法保障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内涵14四應予敘明者勞工基於其自身經濟考量而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15時間以獲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乙節實屬勞工應受保障之憲法16權利17參照蔡英文任總統時曾表示有很多勞工反應因為一例一休無18法加班賺取加班費她向企業主呼籲該加班的時候就應該給勞工19加班的機舍詳聲證3過往賴清德任行政院長時也曾強調有20歧年輕人可能剛出杜會收入不高自然也想加班而年紀大的勞工也有養家壓力受到衝擊也大詳聲證4可知透過契约自由原2122則爭取延長工作時間賺取加班費本属勞工之槿利而非純屬不23利之負擔第丨丨頁1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實已抵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之意旨23一延長工作時間之制度現行已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4第24條規定予以規範系爭規定將本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5約内部事項交由契約外之他人決定導致確有意願延長工作時間6之勞工如工會不同意仍不得延長工時形成他決取代自決7之說異現象81工會法第2條規定工會為法人意即工會本身具有獨立之9法人格102.然工會本身並非勞工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系爭規定卻11將私人間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契約内部事項轉交由第三人工會12決定形成他決取代自決之詭異現象13二系爭規定来掇究工會會員人數與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人數之比例14強制由工會決定弊工得否延長工時形成客觀上明顯欠缺代袅性之工會卻決定大部分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離譜1516現象171.查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18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19會以企業工會而言該條項並未要求加入工會之人數是否達20整體事業單位勞工之一定比例始能成立212.倘事業單位所僱勞工眾多而加入該事業單位工會之勞工卻甚少22時此際即會發生由極少數弊工組成之工會得決定其他大多數非工會會員勞工有關彼箅瞽動契約辜頊之離譜情形23第12頁13.以本件聲請人為例過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曾調查原2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人數該判決即載原告按同本件聲請人...105年4月間全台員工人數為1奠1557人然現行3家福總公司工舍僅有40名會員是原告主張參輿原告總公4司工舍之_工人數比例僅為0.3進而主張原告總公司工5會之參與比率極低其代表性有疑義並非全屬無稽詳聲證567由上例可知由0.3勞工組成之企業工會明顯欠缺代表性然8依系爭規定之解釋卻會造成由0.3勞工組成之工會不僅得決9定其會員得否延長工時另一方面亦得決定其餘99.7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延長工時之離譜現象104.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既然選擇不加入企業工會本無可能行使工1112會會員之權利進而影響工會之決策然依系爭規定之解釋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卻會受制於工會之主1314觀決定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楊通軒教授即表示工會畢竟只是1516會員的集合體及利益代言人其本身是一個封閉性的公益團體17並不負有對外為非會員同意或進行協商的權利義務換言之里18論上非會員並不受工舍的同意或S醴協約的拘東因此勞基法第30倏第30條之卜笫32條笫1瑣規定要求非會員應接1920受工會所做成同意的拘東顯然未考慮到非會員的消極團結權的21保護理論上非會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變形工時及延長工時而不會遭受到不利益詳聲證6楊通軒教授並表示勞基22法中工會對於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之行使基於消極團結2324權之保障解釋上應以舍員為限以全數由勞工自行組成第13頁1作成決議之工會組織為由而將同意椹效力及於非舍霣顧然2係一誤解詳聲證735.因選擇不加入工會之勞工系爭規定限制其透過與雇主合意延長4工時之權利已如前述尤有甚者不得加入工會之勞工或遭工5會停權除名之勞工彼等倘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亦因6系爭規定導致須得工會同意之亂象7查工會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8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i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裁代9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指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委任經理人10薇長副薇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11詳聲證8可知所謂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涵蓋範圍12甚廣彼等依法不得加入工會因彼等多數仍屬適用勞動基準法13之勞工彼等倘欲延長工作時間依系爭規定竟仍須得到工會14同意系爭規定责造成不得加入工會之勞工既無法行使工會會15員權利影響工會決篥工會卻得決定彼等可否延長工作時間箄有16關勞動契約事項更彰顯条爭規定之亂象17再查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18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倘曾19加入工會之勞工經工會停權或除名即無法行使工會會員權利影20響工會決策工會卻仍得決定彼等可否延長工作時間等勞動契約21事項更彰顯系爭規定之錯誤22三參照外國立法例更足證明系爭規定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及勞工本23人之意願實侵害勞工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第14頁11.美國2依美國公平勞動基準法FairLaborStandardAct1其基本要求為3支付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原則為每週40小時超過須給付加班4工資1.5倍未成年就業之限制記錄保存等詳聲證9意指勞工是否延長工作時間仍尊重彼此契約自由之精神重點在於56雇主應加給工資而非受工舍同意之限制7另就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有無代表性部分美國國家勞動8關係法NationalLaborAct第159條12中亦規定須由多數員工基9於集體談判目的而指定或選出之代表始得就該基於集體談判目10的之全體員工具有工資工時與其他工作條件協商之專屬代表權利然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完全未區分加入1112工舍之勞工與全寧業單位勞工之比例逕自使工會決定全體事業單位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系爭規定顯然未考量工會代表性1314問題2曰本15曰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本文規定雇主經輿事業單位内過丰數16罄工所組織之工會若無該工會則輿過丰數勞工代表訂定書面17協定而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得適法地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181TheFairLaborStandardsActOf1938207.aXl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inthissectionnoemployershallemployanyofhisemployeeswhoinanyworkweekisengagedincommerceorintheproductionofgoodsforcommerceorisemployedinanenterpriseengagedincommerceorintheproductionofgoodsforcommerceforaworkweeklongerthanfortyhoursunlesssuchemployeereceivescompensationforhisemploymentinexcessofthehoursabovespecifiedataratenotlessthanoneandone-halftimestheregularrateatwhichheisemployed.2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Sec.9159.aExclusiverepresentativesemployeesadjustmentofgrievancesdirectlywithemployerRepresentativesdesignatedorselectedforthepurposesofcollectivebargainingbythemajorityoftheemployeesinaunitappropriateforsuchpurposesshallbetheexclusiverepresentativesofaUtheemployeesinsuchunitforthepurposesofcollectivebargaininginrespecttoratesofpaywageshoursofemploymentorotherconditionsofemployment.第15頁1使勞工於假日工作詳聲證102由曰本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知該法雖規定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3間須與一定之代表進行協議然該法相當注重該代表是否具有正4當之代表性以工會而言該工會需有過半數事業單位勞工加入5始具代表事業單位勞工與雇主協議延長工作時間之權限然我國6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完全未考董工會代表性問題7以聲證5之判決為例事業單位内0.3勞工組織之工會竟得決定事業單位全體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顯已失當893.韓國10韓國勤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資壟方如遠成合意時得延長工時至每曰12小時如遇特殊情況時雇主得於取得僱用勞動部1112長之許可及勞工之同意後實施延長工時倘因事態緊急而未及13時事先取得僱用勞動部長之許可時雇主須於事後即刻申請以溯14及地取得許可詳聲證11由上可知與我國主要產業具競爭關係之韓國其勞工得否延長1516工時僅須勞動契約當事人即雇主勞工合意即可並無受工會17同意之限制18四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人數所占事業單位整體勞工比例逕自以19工會同意優先於勞資會議同意造成輕重失衡比例失當201.因系爭規定載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21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就系爭規定文義之解釋22事業單位有工會時即無法以勞資會議同意而適法將工作時間延23長第16頁2.然而事業單位如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1定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2舉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可34知勞資會議本得由全體勞工I選舉出勞方代表並由該勞方代表與資方代表協商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因該勞方代表56為全體勞工選舉產生較有堅強之代表性抑或由各事業7場所之全體勞工就該事業場所選出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亦更8貼切該事業場所勞工之真實意見93.因系爭規定並未考量事業單位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比例強制以10工會同意凌駕勞資會議同意以聲證5判決案例而言雖該工會11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0.3然該工會有關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責可強行凌駕由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全艟1213勞工選舉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14顯見系爭規定無視整體勞工真實意見之表達逕行以工會同意權15為優先考量實屬輕重失衡比例失當164.此外因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性倘在某事業單位有所謂御用工會之情形時縱使多數未加入工會之1718勞工反對該工會行使系爭規定之同意權依系爭規定該工會所19行使之同意權仍屬適法更顯系爭規定無視工會代表性之荒謬20五系爭規定即便立法理由或有正當性惟因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21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性對於未得無正當性工會同意之延長工時措施一律視為違法有本質上違憲之涵蓋過廣情形甚2223或是適用上違憲之虞而違憲第17頁1.按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企業内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協定妥適方案J前開立法理由雖未明言協商勞工之比例惟既能代表勞工與事業單位進行協商則自應需正當性代表性準此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已隱含進行協商之勞工代表應具備正當性代表性始可2.惟前已述及如工會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0.3則系爭規定就該工會有關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自應有所限制然系爭規定就工會代表性不足之情形並未加以區分而一律要求事業箪位皆须得代表性不足工會之同意顢然有比較法上本晳上違憲I之涵蓋過廇ioverbreadth情形甚或有適用上違憲_asapplied之處而遠憲亦即系爭規定並未將代表性不足之工會排除在行使同意權之範圍之外顯有涵蓋過廣之情形退步言之即便系爭規定立法理由正當而無本質上違憲之情形惟系爭規定推定所有適用系爭規定之工會皆具有代表性顯未排除代表性不足之工會同意權則系爭規定亦有適用於本案達憲之適用上違憲之疑慮詳聲證123.事實上比較法上適用上違憲之理論釋字第242號即鄧元貞案即已適用而認為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第992條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3可供憲法法庭卓參3釋字第242號解釋理由書_華民國七十ra年六月三3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第九苜八十五绦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旨在建立一夫一妻之善良婚姻制度1其就違反該項規定之t婚於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结婚達反第九百八十五涤之規定者利審M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減後不浔锖求撖銷以f限制此項規定並不玟除斥期間乃在使撤銷權人隨時得行使其撤銷權為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杜會秩序所必要輿憲法並無牴觸惟绦第18頁六91年12月所修正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其立法12過程甚為粗糙並未實際探究個別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何以須得到3工會同意之堅強理由41.查91年12月修正之系爭規定斯時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為5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或勞6資會議同意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修正說明載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乃將第一項雇主78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爰修正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9詳聲證13又聲證13之行政院有關修法說明載本院勞委員10函以鑒於經濟全球化發展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日趨快速為使11企業人力有效運用提升競爭力並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12放寬工時彈性使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放宽工時限制拼13除企業人力資涨運用困檨促進婦女就業之共同意見爰擬具14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貴院審議15由上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係基於放寬工時彈性及限制所16擬修正草案且修法目的本無以工會同意凌駕勞資會議同意之意172.系爭規定於修正時確未經仔細考量此觀修法過程中行政院勞18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處長李來希代表該會於立法院報告時即表正公市翁民法親屬編未如修正公布後之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為無效則重婚未經撤銷者後婚姻仍屬有效而國家遭遇f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莫卜之情況下所發生之t婚事沣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輿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開係仍得適用上開笫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振销其結果將致人民不得享有正常婚姻生活嚴重彩饗後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之家庭生活及人倫蘭係反足以妨害社會秩岸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笫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规定有所牴觸至此情形牮請人得依本院择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悫旨提起再審之訴併予說明第19頁1示勞資舍議設置的目的和工含成立的目的本來就不一樣勞資2會議是處理公司内部運作維持的事宜其實勞基法是個別勞工3權益的保護法個別勞工的加班本來就不應該由工舍決定詳4聲證14可知修法過程中連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亦不認5同將個別員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全盤交由工會決定63.然因91年間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過程多有波7折竟未有仔細研究工會與勞資會議之差異由工會決定個別勞8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之荒謬即草率修正為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9條第1項規定衍生諸多法理及適用上之窒礙與矛盾10四因系爭規定確已限制人民受蕙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等11權利經檢視系爭規定實已抵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12一查蕙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13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14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大院大法官解釋向來認為該條即所15謂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16二系爭規定不符合適當性原則之要求171.查系爭規定於91年12月之修正說明載企業内勞工工時制18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壟方宜透過協19商方式協定妥適方案為使勞工充分參輿延長工時之安排也20強勞資會議功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21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22後232.然因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凌駕於勞資會議同意本即抵觸修法說第20頁1明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之目的另因系爭規定硬性要求勞工廷長工時須得工會同意造成事業單位勞工如未加入工會本無可23能充分參與廷長工時之安排亦與上揭修法目的相悖4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不僅無助於目的之達成甚至有害於目的之5達成63.以實務運作而言系爭規定甚至無法促進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目的就勞動部編印之勞動統計月報之數據所載詳7聲證15儘管系爭規定已實施多年數墟顯示自93年底迄今89企業工會數及其會員人數不僅無明顯增加甚至有減少之趨勢更10足證明系爭規定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原則11三系爭規定不符合最小侵害性原則之要求121.因系爭規定之用語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可知系爭規定13所指應係企業工會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詳聲證16亦同14此旨152.依系爭規定之解釋未加入工會之勞工既無法影響工會決策其廷長工作時間之權利卻須聽從工會決定實嚴重侵害該等勞工之1617權利183.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應有其他侵害較小之可能方式19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或可讓個別員工充分表示其20意見諸如讓個別員工均能透過選舉方式選出其認同之勞資會議21勞方代表或區分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有不同之延長22工作時間方式藉以保障非工會會員勞工之意願抑或基於結第2丨頁1社自由勞工得選擇不加入企業工會而加入其他組織類型之工會2例如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透過該工會為彼等與事業單位協3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4上揭方式相較系爭規定顯然較顧及個別勞工之意願屬侵害5較小之方式64.因系爭規定在事業箪位有工會之情形完全排除由全體勞工選7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就延長工作時間為同意之可能亦未區分工8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延長工作時間之方式更完全排除由其他組9織類型工會與辜業單位協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10系爭規定確已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中之最小侵害性原則11四系爭規定牴觸狹義比例性原則121.已加入工會之勞工如欲透過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延長工作時間13或可謂屬該勞工行使結社自由權之表現142然系爭規定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下完全来區分簪工有無加入工會亦無區分該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所占事業單位勞工人1516數比例竟將整體事業單位之個別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契約17事項完全交由第三人工會決定此種以侵害非會員勞工之工作權18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手段究竟欲保障何種權利何人之權利19或謂系爭規定欲保障所謂團結禮然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既已選擇20不加入工會表示彼荨已行僅消極團結權從而系爭規定限制非21工會會員勞工輿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究竟欲保障何人之團結22星第22頁13.系爭規定以工會同意為手段嚴格限制非工會會員勞工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憲法權利究竟欲維護何種法律上利益何人23之法律上利益均屬未明4系爭規定如係以工會利益為考量則法制上豈容媒牲非工會舍員5憲法保陳之基本權而維護第三人工會之利益64.職是系爭規定所採之手段造成未加入工會勞工之基本權利受嚴7重侵害與系爭規定欲達成之目的顯失均衡實已抵觸狹義比8例性原則9五因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所揭之比例原則對人民之財產10權工作權及契約自由權為不當之限制實已抵觸憲法而應依憲法11第m條規定宣告系爭規定無效12五因系爭規定將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均列入工會延長工作時間同意13權之範疇然非工舍舍員無從透過工舍選舉彩響工會決篥而舆工會14舍員有顢著不同故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區分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是否加入工會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應已抵觸憲法第14條規定保障15人民結社自由權及蕙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1617一查憲法第丨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7條規18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19律上一律平等次查釋字第479號解釋理由書載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自2021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困髋之組成與相22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23存續命名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於受不法之限制j可知第23頁1人民不加入工會社團本屬憲法保障之權利2又結社自由既屬人民之基本權則人民自不因未加入工會而於法3律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4二次查人民得自由決定是否加入或不加入工會而不應受法律上之不利待遇此部分並為國際公約所肯認561.查國際勞工公约第87號公約第2條規定載凡工人及雇主無分軒輊均應有權不經事前許可建立並僅依團體之規章參加丝78其自身選擇之團體詳聲證I7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910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11效力1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結社13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Q詳14聲證1815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人16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杜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17身選擇之工會詳聲證1918三查工會法第16條規定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19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20星第19條規定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21之理事監事第18條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22期間由理事舍處理工會一切事務第24頁1由上揭法文可知倘非工會會員並無工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2選舉槿或被選舉椹對於工會運作確實難有法律上可置喙之餘地34四然因系爭規定之限制倘屬工會會員之勞工自得行使會員權利而5影響工會決策促使工會就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行使同意權反觀6非工會會員之勞工雖同樣受系爭規定限制然卻無法有任何法律上禮利影響工會決氣之可能性遑論促使工會就勞工延長工作時78間行使同意權9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必然對非工會會員產生不利之差10別待遇11五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12理之差別待遇因系爭規定之實施致生非工會會員勞工之權利受13工會決定之限制彼等卻又無影響工會決策與工會會員勞工有明14顯差異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產生此種差別待遇之目的為何難以15探知實有流於恣意之嫌16六或謂系爭規定之目的為促使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加入工會然此種以對非工會會員於法律上不利待遇之方式已達促使彼等加入工1718會之目的一方面屬消極結社自由權之侵害另一方面該差別待遇19與規範目的亦明顯欠缺關聯性20七綜上所述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區分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是否加入工會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實與憲法第14條規定第7條保障2122人民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意旨相抵觸應屬違憲由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應得推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23第25頁1定由工會壟斷獨占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已違反比例原則2查原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得工會同意乙節已為釋字第807號3解釋公布違蕙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第11段載女性勞工產4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輿條件之個別差異究責何5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6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7B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9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10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莾資會議同意作11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問工作之營制之程序要件此一12手段輿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二以延長工作時間而言不同事業單位或同一事業單位不同職務是1314否有延長工作時間之需求均難以一概而論不同勞工彼此間亦有15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差異又各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及實際運16作複雜多樣本不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以排除個別勞工意願17之方式決定關鍵勞工願意延長工作時間而工會不同意時現行18法即禁止延長工作時間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手19段及目的之達成間即欠缺實質關聯20七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個別大法官意見書中亦有認為勞動基準法關21於工會同意乙節例如勞動基準第32條第1項規定實有違憲之22疑義23由聲證2之釋字第807號解釋蔡炯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黃虹霞第26頁1大法官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下列所載内容可知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會同意之規定如容許會員人數未逾雇主所僱勞工半數之23工會行使該法之同意權應有違比例原則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所指工會應指45具有代表多數勞工之工會雇主使勞工就是否同意於夜間工作為6意思表示勞工單純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系爭規定但書於91年間修法按有關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7文字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剝奪原規定赋輿個別勞89工之同意槿以集體狰工關係之工會或勞資會議來取代勞工之同10意權是否合宜已非無疑即使有其正當性惟系爭規定但書前11段之立法意旨係以其同意應有集體勞工之參與為主要考量12準此應係希望藉由工會之團體協商角色即工會之團體協商權13與雇主就女性夜間工作事項進行協議以達到維護整體女性勞工14權益之目的然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有團體協商資15格之莾方應係指會員逾該雇主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工16會始足當之上開規定就企業工會團體協商之資格雖未明定工17會之會員應逾雇主所値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然由系爭規定但書18立法理由有關集體莾工之春輿及團體協商之法理以觀C本院釋19字第373號解釋及日本塋基法第36條第1頂規定參照自無20例外之理21是本號解釋所應關注之問題不僅是系爭規定有無違反憲法上22性別平箅之問題毋寧I應重視系爭規定所賦輿企業工會之同23意權於憲法角度觀之有無限制女性勞工之工作權及契約自由24雇主之瑩業-由及財產禮之正當性以及企業工會本身之民主第27頁1正當性問題2二由聲證21之釋字第80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意見書蔡炯燉3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加入之意見下列所載内容可知勞動基準4法相關工會同意之規定如容許會員人數未逾雇主所僱勞工半數5之工會行使該法之同意權應有達比例原則6企業工會之代表權及代表性疑義且若不具代表性則勞動基準7法第30條等及系皁規定但書前段賦予企業工會同意不同意即8否決權決定企業全體勞工與雇主間勞動條件内容之權應已9侵害均受憲法保障之企業勞工之工作自主權及雇主之營業自由10而為遑憲I11另工會固然有簽訂團體協約之權但因其不具代表非其會員之12其他勞工之權故其所簽之團體協約沒有拘束或保護非其會員之13其他勞工之效力團體協約法第913及17條等規定參照此外工會本質上係立於為其會員之利益與雇主協商談判以促進1415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與其會員之福利而已工會應無權決定更無16權片面決定雇主之營業事項包括輿全體勞工之勞動倏件内容箄17企業工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每週工作時數第3018條之1工作時間變更原則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4條19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之變更第36條例假之調整及系20爭規定等竟有就該等事項同意與否之月面決定性權利而上揭事21項又均屬勞動契約之核心事項是企業工會之同意不同意或否22決其法律效果等同取代雇主與全體勞工為相關勞動條件之決定23且係可否之最終決定從而此等經工會箅同意ji之規定自已第28頁1重大限制受憲法保障之個別勞工之工作自主權雇主之瑩業自由2類此情形以系爭規定為例能當然認企業工會不論是否具代表3性均當然有代表個別勞工同意夜間工作或有權否決有需要之女4性莾工於夜間工作嗎立法者以企業工會之同意作為限制勞工5及雇主上述受憲法保障基本禮之手段如何合於憲法比例原則6均顯然有疑7少數服從多數應該是法治國民主基本原則企業内少數勞工組8織之企業工會難認具代表性若認其得代表多數勞工為同意或9否決其他勞工之意思自主將形成多數服從少數之結果亦應與10法治國民主基本原則相抵觸11然我國工會法關於企業工會之規定並不以具上開過半數代表性為必要條件是不但自難認在我國如由来具代表性之企業工會1213代表全體勞工輿雇主談判並決定勞動條件係符合民主正當性而14當然為合憲抑且應認為因系爭規定来限定所稱工會須為由企業15内過半數勞工組成之工會n於該範圍内為遠憲16八附此敘明者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之主體限定為企業工會而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亦抵觸憲法第14條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結1718社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意旨一依前述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第2條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19際公約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20211項第1款前段規定等項人民應有加入工會與否之自由並有自22由選擇加入何種類型工會之自由二次查工會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工會組織有企業工會產23第29頁1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等3種2再查工會法第5條規定有關工會之任務並無區分工會組織而有3不同意即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於工會法上之任務均4屬相同5三依前所述系爭規定所指工會限定為企業工會然勞工既得自由選6擇欲加入之工會自應包含選擇加入不同組漩工會之權利因系箏7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之行8使倘有勞工欲加入工會藉此促使工會行使系爭規定之同意權時9該勞工僅能加入企業工會而無選擇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餘10地此種對工會權限之法律上限制亦影響人民加入工會之考量11實屬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權12四此外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於工會法上之任務既屬相13同何以系爭規定對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為不利之差別待遇14參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15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16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產業17工會職業工會既得與雇主團體協商勞動關係之事項則何以系爭18規定限制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不能代表其會員與事業箪位溝通同19意其會員延長工作時間20職是系爭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同21意權之行使對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為不利之差別待遇又以工會22組織作為差別待遇之類別與系爭規定之目的實欠缺關聯性從23而系爭規定就此部分亦抵觸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第30頁玖謹陳報勞動法學者林更盛教授所著之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論工會加12班同意權的違憲疑義乙文聲證22號3一林更盛教授所著論文係由釋字第807號解釋就原勞動基準法第494條第1項規定有關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得工會同意乙節於該號解5釋理由中敘明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6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维護之權益本難7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8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910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11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12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13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等14語抹更盛教授認為上揭解釋理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15項規定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須得工會同意乙節亦有適用並進而16論述其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遑憲之理由17二聲請人謹就聲證22號林更盛教授所著論文摘要並睐述意見如下18一林更盛教授本文之結論為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以工會19同意作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前提要件這限制勞雇雙方的職營業自由與契約自由但和該規定目的保障勞工健康之間難謂20存有實質關聯因而違憲聲證22號第132頁21二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一2223點係由工會組織特性觀察其論述為由於工會組成結構與實第3頁1際運作複雜多樣成員分歧再加上在工會多元化與自由化的前提2下特定工會之同意有無正當性實非無疑聲證22號第132頁林更盛教授並進一步具體内容如下31.何以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其加班同意權應由工會決定論文中敘4明不論有多少比例的勞工加入工會由於工會代表勞工協商勞56動條件的正當性以會員為限一是以團體協約法下稱團協7法第9條規定簽訂團體協約須經會員同意同法第17條第81項第23款規定團體協約效力及於工會會員而實際上工會9的自我理解也是如此因為工會於談判時耍求簽定所謂的禁10搭便車條款團協法第13條禁止非會員獲得相當於團體協11約約定的利益一故非該會員之勞工的加班同意權為何應由該12工會取而代之其正當性何在誠有疑問聲證22號第13213頁142.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並未規範應得一定比例會員同意15作為其正當性擔保之基礎16論文中敘明團協法第9條規定工會從事特定的團體協商以17獲得一定比例之會員同意作為其正當性的擔保相反地這在勞18基法第32條第1項則付之闕如聲證22號第133頁19由團體協約法第9條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20團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員大會21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22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會員以書面同意可見該法就工會内部之意思決定形成設有23第明確之程序及要件然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則完全12未有規範33.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及比例代表性衍生之正當性問題4論文中敘明若加入該工會的勞工比例不高時對照團協法第65條第3項第2至4款第4項該工會本身之正當性即有所不足聲證22號第133頁6此由圑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至4款規定依前項所定有78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9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10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1112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規定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1314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15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16分配產生均有考量到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及比例代表性衍17生之正當性問題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有關企業18工會代表性問題均未考量到上情導致實務上有企業工會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千分之三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1920第1項規定限制之離譜情形214.未考量到工會如由偏重特定區域或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組成衍22生之問題23論文中敘明工會成員若大部分屬A地A工作型態者如臺第33頁1北總公司内勤人員對於屬B地B工作型態者如南部分2公司Z工廠或外勤人員該工會是否適宜對後者行使加班同意3權亦有疑義聲證22號第頁4實務上工會之組成人員可能偏重特地縣市或特定職務如由5工會決定事業單位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時往往產生偏差例6如由特定工作型態區域不需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所組成工會7決定其他工作型態區域需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應否延長工作時8間尤有甚者因工會由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所組成時往往會9以其他工作型態之勞工權益作為與雇主協商交換利益之手段10此顯非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原意115.由比較法之觀點亦強化此部分違憲之論述論文中敘明對於12參與決定之勞工代表的正當性比較法上多由全體勞工選舉產生13如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歐盟相關指令縱由工會指派亦以該工會能代表多數勞工為限曰本韓國相形之下勞基1415法第32條第1項對於行使同意之工會未作任何相對應的規定16致使勞工選擇加班工作之自由可能受制於一個不具正當性的工17會的不同意聲證22號第139頁18三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二19點係基於延長工作時間的特性201.論文甲敘明與勞基法第24條加班工資加成的規定合併觀察21延長工作是否或在何種條件下屬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基於22不同價值觀個別的家庭經濟條件與生涯規劃如單身計晝23成家結婚子女幼年或已成人接近退休年齡等因素容有第34頁1個人差異一近來工作時間法制多強調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工作時2間的彈性化也正與此想法相呼應一本難一概而論因此延長工作也未必適宜全由工會代替勞工決定聲證22號第133頁342.由比較法之觀點亦強化此部分違憲之論述5論文中敘明採取參與程度較高事項較廣的德國為了維護個6別勞工的契約自由一方面明確地將個別約定排除於參與決定事7項之外另一方面也採取勞動法上的有利原則一此原則亦為8國際勞工組織ILOI951年第91號集體協議的建議書9CollectiveAgreementsRecommendation1951No.91第3條第103項所明定和臺灣學說所承認一讓個別約定的有利勞動條件11仍能保有效力對比之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在個別勞動法12層次讓個別勞工無法個別約定有利的勞動條件工會全面的否13決權這忽略了延長工作時間是否或在何種條件下屬勞工14應受維護之權益有勞工個別之差異本難一概而論前述貳15二理由二上述規定也無法透過勞工參與決定的想法加以正16當化因為在此所涉及的是勞工個別同意與集體因素無涉不17應成為共同決定的事項並且這也牴觸了有利原則故應認系爭規定過度限制勞工的職業契約自由而為違憲j聲證22號1819第140頁四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三2021點係因為該條項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而過度限22制雇主之營業自由契約自由此部分特別可以從比較法觀點得到23印證第35頁11.論文中敘明勞基法第30條以下含第32條須得工會勞2資會議同意的規定是在雇主與工會的團逋協商法制之外基於3勞工參與決定特別是共同決定co-determination的想法設4立近似於勞工議會workscouncil參與勞動條件的形成5聲證22號第133頁62.林更盛教授參照比較法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不當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論文中敘明78勞基法第32條第I項在集體勞動法層次讓雇主無法透過其9他機關之決定以取代勞方之同意工會終局的否決權這並無10法透過勞工參與的想法加以正當化聲證22號第M0頁11因為1.姑且不論系爭規定在勞工參與的事項與程度上不12僅遠遠超越了無勞工議會制度的如新加坡美國加拿大讓僅13僅承認資訊諮商權如日本英國義大利以及歐盟基本權利憲14章與相關指令自嘆弗如也讓勞工參與事項原則上以不涉對價15關係為限的韓國以及類似的法國相形見絀聲證22號第14016頁172縱在廣泛承認共同決定事項的德國在未得勞方同意時德18國法仍使雇主保有透過其他機關由中立第三人擔任主席的協19議委員會之議決取代勞工代表會同意的可能性這意味20著在集體勞動法上德國法上的勞方同意權並未達到終局否決21權的程度聲證22號第M0頁22對比之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賦予工會全面已如上述23且終局的否決權亦即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0第36頁1berparitatischeMitbestimmung這造成過度限制雇主的營業Z契約自由聲證22號第140頁23五综上所述林更盛教授以認為基於工會組織的特性欠缺同意的正4當性延長工作之特性勞工個別差異有利原則以及賦予工5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以工會同意6為手段以維護勞工健康為目的但這二者之間難謂存有實質關7聯是過度限制勞雇雙方的職營業契約自由而為違憲聲證822號第140頁此部分學者專家之意見應得作為憲法法庭參考9三參照聲證22號林更盛教授整理之各國比較法益證勞動基準法第3210條第1項規定顯然過度侵害勞雇雙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11約自由12一林更盛教授整理美國新加坡加拿大日本韓國英國義大13利法國歐盟等比較法均未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14項規定未考量工會之代表性而逕自賦予工會得片面決定否決勞15工個別勞動事項延長工時聲證22號第133至139頁16二即使與德國模式相比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亦顯著17限制勞雇雙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181.林更盛教授論文中敘明德國模式與本文議題最相接近的是19廠場組織法第87條規定對於工作時間的起訖休息各20個工作日的工作時數分配第1項第2款暫時廷長或縮短工21作時問第1項第3款勞工代表會有同意權即所謂的共22同決定權Mitbestimmungsrecht但應注意的是1這以該事項23涉及到勞工集體因素為前提並不包括單純地勞雇雙方的個別約第37頁1定2得行使同意權勞工代表會的成員是由全體勞工所票選2而非工會直接指派已如前述又3第87條第2項規定雇主3和勞工代表會雙方無法獲致協議時該事項應另外交由協4議委員會Einigungsstelle議決之協議委員會是由雇方和5勞工代表會推選同數額委員組成並由雙方共同推選一位中6立者unparteiisch擔任協議委員會主席第76條第2項規7定若雙方對於應推派之主席人選意見不一致時應由勞動法院8決之第76條第3項規定協議委員會應於討論後以多數9決Stimmenmehrheit作成決議於第一輪投票時主席不得參10與投票但第一輪投票若無法達成多數決時經再次討論該議案11後的第二輪投票時主席得參與投票聲證22號第137頁122.由上可知有關德國廠場組織法所涉事項係勞工集體因素為前提而不含單純勞雇之個別約定又勞工代表會係由全體勞工選13舉產生顯然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未考量工會1415代表性有所不同且勞工代表會並不具面否決之權力而係有推舉中立者擔任協議委員會之決定機制亦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61732條第1項規定賦予工會得片面否決之權力顯然有別18三另德國模式係有考量到個別勞工意願之有利原則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無視個別勞工意願顯屬不同19201.林更盛教授論文中敘明德國模式為維護個別勞動契約的契約21自由德國法除了將上述勞方共同決定事項限於涉及勞工集體22因素者外更採取有利原則Glinstigkeitsprinzip勞動法之所23以允許勞動條件得透過勞方集體地形成目的在於彌補個別勞工24在結構上協商能力的不足提供勞動條件的基本保護第38頁1Mindestschutz是以根據有利原則更有利於勞工的個別約定當然是被允許的immererm6glicht德國通說認有利原23則是勞動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並在廠場協議即雇主和勞4工代表會所達成的協議Betriebsvereinbarung和個別勞動契約5間亦有適用因為從憲法的角度對個別勞工而言勞方的參6與決定仍然是他主Fremdbestimnmng而非自主Selbstbestimmungh何況相對於團體協約勞工尚能藉由不加入78工會而免受拘束但對於薇場協議卻無此可能一後者對於勞工形9成一個無從迴避的強制合作的秩序eineunentrinnbare10zwangskorporatistischeOrdnungdar這是侵入了個別勞工的11契約自由1必須是為了正當目的且需符合比例原則干預個別12勞工所約定的更有利條件既無必要因此是違憲的至於有利13與否一般而言讓個別勞工有不同的選擇都可認為是有利的配合勞工個別需求所約定的工作時間起迄亦同針對延長工作1415時間既然勞工將园此獲得更廣泛的工作時段的選擇以及獲得16相對較高的工資補休假的可能因此通說認為這對於選擇延17長工作的個別勞工是有利的勞動條件聲證22號第137至13818頁192.由上可知德國模式尚且考慮到個別勞工自由決定延長工作時間20之意願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將工會決定凌駕21於個別勞工意願之上造成他決取代自決之情形二者顯屬有別22益加證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顯然過度侵害勞雇雙23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實為各國比較法所罕見24壹拾結論25案關確定裁判所適用法規範即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限制雇第39頁1主及勞工得依其自由意志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該規定侵害人民2基本權利已如前述該等裁判亦未依蕙法意旨為判決懇請憲法法庭宣3告達憲之判決以維護人民依蕙法規定享有之基本權利4謹狀5憲法法庭公鑒6115年6月1日中華民國7聲請人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8限公司9法定代理人羅智10訴訟代理人g11附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正本一件12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聲證1司法院大法官109年度憲三字第41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同意見書聲證2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自強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第154至158頁聲證3工商時報108年5月20日報導聲證4東森新聞雲106年11月30日報導聲證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聲證6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揚通軒著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第383至384頁聲證7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揚通軒著勞工保護法理論與實務第115116210頁聲證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勞資1字第1000126886號令聲證9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61至68頁聲證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10之比較研究第91至92頁第40頁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聲證11之比較研究第103頁聲證彰顳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一美國司法裁判方法的借鏡揚智涵12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頁20-47聲證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節本13聲證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衛生環境及杜會福利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14員會會議紀錄勞動部編印108年8月勞動統計月報第32至33頁聲證1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1月25日勞動2字第1000091838號函釋聲證16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聲證17聲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8聲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聲證釋字第807號解釋蔡炯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加入20定期失效部分除外聲證釋字第80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意見書蔡炯燉大法官蔡明21誠大法官加入林更盛教授著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論工會加班同意權的違憲疑聲證22義月旦法學雜誌第322期第131頁至第140頁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件1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地訴字第44號判決附件2第41頁","doc_att_category":null}],"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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