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人權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兒童權利公約之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歐洲人權公約之憲法法庭裁判
進階查詢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裁判公告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15年度憲民字第816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816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6-06-18
受理日期
2026-06-10
聲請人
丙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丙1150520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甲)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508776,"doc_id":36024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丙1150520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63302f5-75e3-4947-b9ff-5fc686bb484b.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丙1150520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請求就同一標的與114年憲民字第1689號案件併案審理丙3聲請人年籍詳對照表4住居所指定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S訴訟代理人蔡尚謙律師6設7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陳報E-Mail如下8E-Mai1-9過去的國家歧視行為雖然已經結束但其歧視後果consequence说或影響impact指事實性後果而非規範效果仍延續至今u例如過去曾存在的歧視女性或原住民法令雖然早已經廢除甚至當4刀n的被害人已經不復生存但所造成的結構性不利影響包括外溢至非實際被害人跨世代的不利影響至今猶然14一一黃昭元大法官釋字第760號協同意見書U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査及裁判憲法審査事17主要爭點憲法法庭收文號年度憲它字第no1一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一般侵權行為2損害賠償事件與未成年性侵被害者於成年後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3償事件而皆採取相同之請求權時效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而有違憲4之虞5二系爭規定沒有區分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侵權行為6同時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之案件而皆採取相同之請求權時效是否違7反平等原則而有違憲之虞a三系爭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於實際適用下對於未成年性侵被害者9於成年後向性侵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或侵權行為同時構成刑W法上之犯罪之案件是否造成對被害人救濟途徑之實質剝奪導致11法律效果悖離個案正義之公平追求而構成適用上之顯著過苛12四系爭規定在實際適用上是否造成違反個案正義對女性及兒童13產生不利影響的系統性歧視W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is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判決16審查客體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判決1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2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3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45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6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民事判決應受違憲7宣告應予廢棄發回依判決意旨另為裁定8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規定不足違憲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9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凡屬未成年性侵被害人事件均不受系爭10規定之拘束11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13壹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目的14為被告涉嫌妨害性自主之損害賠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is年度上易字第283號民事判決及該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197條第1項16有牴觸蕙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17決定權不受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之比例原18則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兩性平等憲法第156條課予國家對31兒童之特別保護義務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保護之規定為此聲請法規2範蕙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3貳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4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含確定終局裁判所認5定之事實及涉及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上之權利6原審引用第一審判決内容略以查原告稱田培恩對其所為上開侵7權行為係發生於94年間等語則依其情形堪認原告至遲於94年間即S已知悉被告係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賠償義務人應自斯時9起算2年時效本件原告遲至113年1月3日始具狀提起民事訴訟顯已10罹於2年時效被告既已為時效抗辯則依上說明自得拒絕給付11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已罹於212年請求權時效而消滅其請求自非有據簡言之法院認聲請人應13於民國94年即已知賠償義務人則於113年始具狀提起民事訴訟則14已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知悉後2年之請求期間惟現行法忽視15兒少性侵案件之特殊性未對此類被害人設有時效中斷或於成年時起16算等特殊規定無異於強求遭受極大身心創傷之未成年人須在受害17之初即能克服創傷後壓力整理思緒並向父母師長等成年人尋求18幫助使父母或其監護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1此種期待對於41處於權力不對等身心發育未臻成熟之被害人而言實屬過苛有牴2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3權不受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增4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兩性平等憲法第156條課予國家對兒童之5特別保護義務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保護之規定為此聲請法規範蕙法6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7所經過之訴訟程序及確定終局裁判8聲請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113年度勞訴字第129號9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是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11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定1213參系爭規定及該裁判遠憲之情形14一系爭規定未能審酌性暴力被害人延遲揭露之普遍特徵與所面臨社15會結構之困境而為合理之差別待遇亦實質剝奪此類被害人向法院16提起民事救濟之機會違反訴訟權之保障17侵害被害人之訴訟權保障18延遲揭露為性侵被害人之典型特徵據澳洲皇家委員會調查報51告顯示兒少性侵的倖存者平均需用時23.9年才會揭露受害經歷2而男性揭露的時間比女性更長男性為25.7年女性為20.6年更3有受害者表示他們的第一次揭露即是皇家委員會的調查訪談揭露4亦並非在某個時點將受害經驗全盤托出而是一個貫穿受害者一生的5過程首次揭露後其通常無法談論受害細節且多為無時序零星的6資訊揭露回憶受害經驗時受害者内心仍充滿恐懼及痛苦更因性7暴力的羞辱感而感到呼吸困難8二南非憲法法院於2018年1奶113七6丨11案16乂611316丨113111廿1659vEstateoftheLateSidneyLewisFrankelandOthers2018i0曾就該國刑事訴訟法第第18條就不同類型之性侵害設有不同的追11訴期認為該條文違憲並應溯及生效南非婦女法律中心WLC12在該案提供相關證據指出所有性犯罪被延遲揭露的原因在所有性13犯罪倖存者不論是兒童或成年人而言都是相同的亦即性侵害被14害人所面臨之困境即便褪去年幼無知生活及經濟可能依附於加害15人之兒童性暴力案件之特徵在成年性暴力案件亦有倖存者延遲揭I6露之情形從社會結構之面向而言被害人擔心被貼上相關的標籤17相關程序之專業人員可能帶有性別偏見從心理創傷之面向而言性18侵害本身使被害人羞於啟齒因身心痛苦產生之解離反應而未能於時1效内提起訴訟種種因素造成成年之倖存者對於受害經驗噤聲2三承前系爭規定未區分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赔償事件與涉及性暴3力之損害賠償事件後者因被害人陷於經濟上依附加害人之窘境因4性暴力帶有濃厚之權力不對等而產生之羞恥感而未能揭露性暴力所5帶來之身心痛苦甚鉅而對未能回憶或因此而生解離之現象等特殊困境6已如前述故而難以期待其等於系爭規定之主觀上2年知悉客7觀上10年發生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系爭規定實已為對不同事物為不8合理之相同待遇與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有違而系爭規定適9用之結果亦使此類性暴力被害人求償無門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之10核心二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12政公約暨該公約第17號一般性意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四13條第18號一般性意見不歧視第31號一般性意見公約締14約國的一般法律義務的性質第32號一般性意見在法院與法庭前一is律平等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第35號一般性意見人身自由及安全公約第九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17公約1一違反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兒童權利公2約部分31.公政公約第17號一般性意見第1點指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4約第二十四條確認所有兒童應不受歧視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5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須保護因此執行這項規定就必須採取6特別措施保護兒童雖然第二條已規定國家必須採取措施確保人人享7受公約所規定的權利締約國提出的報告似乎往往低估這項義務8他們沒有提供充分資訊說明如何使兒童享有受特別保護的權利92公政公約第18號一般性意見第10點指出平等原則有時要求10締約國採取積極行動以減少或消除會引起公約所禁止的歧視或11使其持續下去的條件例如如旲一國中萁一部合人口的善撝妝沉虹12海或箱富他們斟人崧的韋辱阈定龐躱敌且橄扞動糾H言饉妝況.i言13鍤杆動矸句.衽為一船a车閜內給早右M都合人口在I艚畜潞t萁选比装14他人口皇的待谪但是只要i言鍤扞動异糾正寨眚卜_的姑視所必要15的就.县公釣下的公法别接遇此亦可參法務部之統計資料16自民國95年至115年一月因時效制度而獲不起訴處分者超過追訴期17告訴期間共1224人8i3.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第15點指出第二條第三項規定除2了有效保障公約權利之外綸釣國必彡i保證個人能得势丨右教的趟3溥以雒謹i言必婼刺龐玆老暑刭萁歧蹦則人輿别紅妊锬音的砵硖郝4熱性從而镝蚩調答j言竑淑速类g舍公會視締的國詁钇谪當的司5法機制及行政機制以便根據國内法來處理有關侵害權利的指控委6員會注意到司法部門可適用許多不同方式以有效保證人們享有公7約所承認的權利其中包括直接執行公約實施類似憲法或8其他法律規定或在實施國内法時對公約做出解釋特別要求設9立行政機制以便履行有關透過獨立及公正機關迅速澈底及有效地10調查關於侵害權利指控的一般性義務具有適當授權的國家人權機構U可為達成此項目的作出貢獻如果締約國不對侵害權利行為的指控進12行調查可能會引發對公約的再次違反制止目前還在進行的侵13權行為是有效救濟權利的關鍵内容w4.公政公約第32號一般性意見第65點指出程序法或其適用如有以15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所列任何一種標準為依據的區分或無視16第三條所規定的男女有權平等享有公約第十四條規定的保障則17不僅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的規18定而且還構成歧視915公政公約第35號一般性意見第9點指出締約國既要拔取措施防2止夫來的傷害又暴接取回潮措施如斜對過去的楊害執杆剂法例3如嫌妁圃必馆斜斜兀同_夸害去所清辱不同开4式.的六祚屮搞壹H4產如對人權捍衛者及記者的恐嚇對證人的報復對嫌女的基力5紅括宏庖Jk力掛兒音的晨力....I66.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各國譴責對7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s視的政策為此目的承擔a男女平等的原則如尚未列入本國9憲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者應將其列入並以法律或其他適當方法保10證實現這項原則b换敗摘蚩也法釦装他摧播紅妊方滴壹楂況tii下音扞告赭以埜對撼的一切姑親V麁榆磕也斑男早单u耸媸利的法捸傜謹诵堝久國的主普法应及J公其嬙摄徭證切营13锟謨婦七末导饪材站視d不梭敗任柯姑梘孀的杆為成做法14並傜證政府營届釦公其機檨的扞動都不i章眢违Jin.潞e採取一15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f採匙16切镝當措族句.衽制定法捸以倐肢或廢险椹忐對嫿I站視的規.杆I法捸親查習俗釦掼你丨feO麻太國剂法内摄由斟婼令姑滞.的18切揚.定I10i7.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第19條1.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2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3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4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2.此等保護措施5如為適當應包括有效程序以建置社會規劃對兒童及其照顧者提供必6要之支持並對前述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7認報告轉介調查處理與後續追蹤以及如適當的話以司8法介入98.小結綜合上述兩公約一般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10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内容及義務顯見在女性兒童之U權利遭歧視及侵害時我國立法歷程並未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12權時效作適時修正改善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部13分條文與我國法律衝突時並不必然適用而應比較此二者之差異採14取對人權保障較大之法令從寬認定而公政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15具有法律位階一般法院有適用之義務敬請大法官釋憲時對於我16國憲法所無之條文應參考公政公約或其他國際公約作為解釋憲法17既有權力之參照11I二系爭規定看似中立但卻對特定群體產生顯著差別影饗違2反平等權保陣31.大法官於釋字第666號解釋文中提及鑑諸性交晷圖利之一方多4為士4生之規J兄ith無異幾4害金對途斑生交易之士生而為營诰4虛截if5以部合i白於社舍經濟弱势而從害性夺县之性拄往囡系奈梘定香虑罰玆HP窖闲之虚谙更盍不刺i2.許宗力大法官於釋字第666號之協同意見書中亦指出系奈梘定8诛及間拄之性别別接谲賴U以性别祚盏罢別鉻馮盂進的法捸9如果f際施扞的結旲在男士間逄生非當骹玦的敔龐允.糞异對夺性10爐接另il不洚的影繼g卩可能涉及fel接nridirert盡.畜fhfriftIIfacto的性別別接诫猸推一舟檢紂右ifeif沒枓別孚辇的閗潁if1龙拖阈右害法螬修修立篦格筮六Ji明々插.宗魷早國定洁险神刘姑13視藉梅饪潞而鹿搵高遠窠銮杳密磨的M络下尤.且夤羞有關間接14性別差別待遇如何認定在比較憲法上有許多案例及法則得供參考15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立法者基於歧視的意圖以非關性16別差別待遇的法令對特定性別造成不利的影響該法令仍屬事實上17之性別差別待遇不過由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歧視的意圖解為立18法者單是對差別效應有所預見還不夠必須有部分的動機是為了121becauseofnotmerelyinspiteof對女性或男性不2利由於歧視性的立法意圖往往難以證明這使事實上歧視的案件幾3難成立也因此飽受批評相較之下南非憲法法院對間接歧視的態4度則顯得較為開放其在種族案件中承認只要法令事實上在黑白種族5間產生極為懸殊的規範效果即為間接之差別待遇從而該國憲法法6院之大法官亦有主張性別案件應援用相同的標準予以認定德國聯邦7憲法法院則是採取比較折衷的立場認為砉面1性別中立的親簸如8旲摘用钴杲懕倒饨地钍斜士性Hj言鍤提.惠矸以綠钴丨男夺的自棘49琿土舍的囡音即壚志.間接的性别別梏涡而龐接夸性別芈w皇巡技致上開標準中肯而具有操作可能性特別值得我國借鏡認u定間接之性別差別待遇存在與否並不等於決斷該規範係合憲或違憲12毋寧是要將隱藏在性別中立规範下具有憲法重要性的規範現實揭13露出來一併考量本件解釋系爭規定的制裁對象是意圖營利而與14人姦宿者雖未明文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為一表面性別中立的15立法例但在我國的脈絡中對性工作者的管制與處罰卻帶有非常濃U厚的性別意涵是最典型的事實上性別差別待遇案例首先雖然性17工作者男女皆有之但女性性工作者仍佔絕大多數這從現有少數對18於色情行業的調查可略知梗概惟鑑諸我國過去經驗社會現實與131系爭規定執行情形參與性交易的性工作者尤其是遭到取締者幾2乎均為女性而絕大多數支付對價之相對人則為男性從而系爭規定3之規範效果對同樣參與性交易之人民幾無異於僅處罰其中的女性4而不非難男性對女性產生極為懸殊之不利影響已屬間接之性別差S別待遇規定基此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6且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者方符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7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a3.而在釋字760號解釋中詹森林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内容指出9間接性差別待遇之概念起源於美國最高法院1971年GriggsV.10DukePowerCo.案該判決明减承認差別影響亦為法律所禁止之歧11視類型之一從此確立差別影響歧視在美國法上之正式法律依12據此一概念嗣後為英國法接受再傳到歐陸一般稱為間接歧視13德國則稱為間接性差別待遇或間接歧視所謂間接性差別待遇係指14一項普遍適用採用中性區別標準之規範或措施實際k行之結果15卻造成某一群體受到特別不利影響該規範或措施即可能涉及間接16indirect或事實上defacto的差別待遇進而須檢討有無違反it平等權保障的問題144.在釋字760號解釋中黃昭元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内容亦指出2與適用上違憲之比較在蕙法上差別影響歧視是法規範適用結果3所造成的通案性或一般性不平等以致違憲這和抽象法令在4個案適用結果所生之適用上違憲仍有不同後者不以平等權案件S為限即使是在平等權案件也不以有系統性的差別影響即適用結6果具有通案性為其要件而是純粹在個案適用結果出現過度限7制在自由權案件或明顯不公在平等權案件以致違憲未來8我國如修法採取裁判憲法審查的訴訟類型大法官即可進一步正式審9理裁判結果所涉之單純適用上違憲爭議事實上歧視的類型我國憲法第7條所禁止的歧視是否包括事實上歧視或稱事實上不平11等向有爭議太縻認為所頜窶眚匕妫視在概金ll可能氙括以19下四鍤汝餹刑f1矣面中也的國定法合夕膏隈镝用姑吳瘀哇条u絲柹的罢别敎饗你丨如太銮之情彬f2谪去的顔変姑親扞盏跬抹14P做結走但装站葙播旲nonseauence威彩寒imnact指窣1S螯性播粜而弗視签.钕粜仍狃嬙黾合相丨如搨去在4的姑顏.七性16成潦住民.法合踫栳早匕艉麻險其是杳初的姑銮人不趨夺在钽17所诰忐的姑謹枪禾刹彬纸f釔括外溢1非訾胳祐銮人终世我油术剎18彩摩良令艏然3私人所為之社會性歧視因此對於某些群151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影響4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2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身心障礙貧窮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3政經社地位的結構性不平等8本號解釋所認定的事實上歧視即屬4上述第1種情形也應該是爭議較小的類型至於上述第3及54種類型基於權力分立之考量原則上應該先由政治部門立6法及行政機關透過立法或預算等手段為第一次規制或救濟較難由7法院直接依據憲法平等權進行調整至於上述第2種類型則屬8灰色空間立法先行固然較妥但仍有透過憲法解釋予以調整的空9間受限於原因案件事實本號解釋先僅承認上述第1種類型10至於其餘類型就留待日後另有適當案例時再一一認定或釐清li5.釋字760號解釋中湯德宗大法官之部分協同意見書内容就某12項表面上中性之法規以其適用之結果對於特定群體之成員產生顯著13差別影響為理由而將法規宣告違憲之首例對深化我國憲法上14平等權之保障尤其開發所謂隱藏性的歧視或稱間接歧視15具有指標性的意義按間接歧視指法規或國家其他公權力I6之行使表面上為中性apparentlyneutral不涉及差別待遇17然其適用之結果對於以某種人別特徵作為分類基礎之特定群體之成員161確實產生顯然不合乎比例之不利效果disproportionately2prejudicialeffects且無法證立其為正當者36.參我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之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年齡與性別交叉4統計2008年至2024年全年齡層之性侵害被害人男女比例20085年略為115近幾年之2017至2024年約略為15然18歲以上被害人6男女比例2008年略為149近幾年之比例略有不同惟仍處於1107至115之間女性受害者人數遠多於男性經年累月之下女性被害8人未能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人數遠大於男性可知該條文之適用結果9對女性被害人將產生不合比例之不利效果因此確定終局裁定所10採之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之判斷顯已違反牴觸憲法第7條平11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以及增12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性別平等之規定故有聲請蕙法法庭審理之13必要14二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is聲請人立場見解同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聲請書部分說明如16下171.系爭規定達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第22條保障之18性自主決定權不受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之比171例原則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兩性平等憲法第156條課予國2家對兒童之特別保護義務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保護之規定敬請鈞3庭宣告系爭規定違憲42.立法委員持續有修法倡議針對性侵害被害人延遲揭露之特徵提S出時效自成年時起算之草案即民法第197條之1對十八歲以下之未6成年人為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7害人成年時起二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見解亦值傾聽3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時效主觀為2年客觀為10年參實務見解9若涉及兒童之侵權行為事件以其法定代理人知悉後起算2年時10效顯對受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行為侵犯之被害人保護明顯不足11延遲揭露之現象普遍存在於各年齡層之性暴力被害人已如前述12對未成年之被害人而言系爭規定恐迫使其在尚未能理解性暴力本13質亦無力精確組織語言之際即須用有限的語言及表達方式向師長14求助而法定代理人更須在短時間内釐清事實並同時對加害人提起1S民事求償之訴對成年之被害人而言縱使其未必有經濟上依附加害16人之情形表達能力多數較臻成熟然亦可能因性暴力所產生之身心17創傷致其無法於短時間内面對與性暴力相關之訴訟未能於期限内18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誠如澳洲皇家委員會報告所言揭露是一個181過程而非任何一個具體的時點並且該過程可能貫穿被害人之一生2現行時效制度實難以回應此類案件之特殊性34.近年來隨著性別意識抬頭各國MeToo運動風起雲湧上世紀4潛藏於權力暗處的性犯罪逐漸浮上檯面然而在台灣司法實務中許5多案件皆因追訴期時效屆滿而面臨不起訴或免訴處分例如2018年高6雄梁姓體操教練長期性侵女學生案引發台版概eToo運動及社會譁7然最終卻因多數指控已過追訴期僅能針對少數犯行判刑反映出8在性暴力案件中法制與現實脫節的現象監察院調查報告110教調9029亦點出校園性平通報的冰山一角該報告指出學生在權威體10制及同儕排擠的恐懼下往往直至大學或成年後在承受多年身心壓11力下才敢通報12學者吳景欽亦曾對相類之台中房思琪案發文25年前性侵案能起13訴嗎台中房思琪案檢討時效制度表示無論是刑事追訴權時效W還是民事請求權時效是為維持法的安定性及證據因時間消逝的目15的而設卻因制度規定的不完善反而成為不法者的保護傘故如何I6藉由台中房思琪案來全面檢討民法刑法的時效制度必17是立法者的當務之急在此種刑事追訴期間為20年依舊法規定卻仍因被害人揭露遲延而顯有不足的背景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191償之時效僅有2年及10年的規定亦未考量性暴力被害人之身心困2境若連20年的追訴期都難以跨越創傷揭露的漫長過程則民事法中3極為短促的時效門檻無疑成為被害人尋求賠償與正義時另一道同4樣難以逾越且不可迴避的制度障礙56.本件聲請人雖為兒少性暴力之倖存者然性暴力本質所夾帶之權力6不對等掠奪與控制之本質並不因被害人當時為成年或未成年而異7其導致之延遲揭露現象更具有共通之心理與社會特質觀諸各8國立法例針對涉及性暴力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效德國與奥地利9皆定為自侵權行為時起算30年鄰近之日本亦定為20年相比之下10我國現行民法將客觀時效限縮於10年且主觀時效僅有2年實U未洞察性暴力倖存者在克服身心創傷與揭露障礙所需之期間對被害12人之保障顯有重大缺漏因此為落實性別正義與保障被害人之訴訟13權不受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性自主決定權等基本權我國法制實應14不分被害人之年齡層全面檢討與性暴力相關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15以回應性暴力被害人普遍存在之揭露困境167.因法律規定致於特殊個案無法顧及實質正義致使於個案中顯然過17苛之情狀大法官亦在歷年解釋中亦有諭示有關機關及法院遇有顯18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置可能導致個20i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内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曰起22年内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等語大法官解釋第641號7163號786號810號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4二為維護本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正當法律程5序以及在數十年前因當時法制尚未完備性別意識低落之社會裡6許多婦女同胞及無力保護自身之青年兒少具體實踐正義為當年舊7時代司法制度不周下的暗夜倖存者在夾縫中卑微發出哀鳴之受害幼8童們籲請大法官為渠等慨然發出正義之聲職是之故於憲法上自g應屬具有澄清闡明之重要價值自有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之必要10三综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民事判決11應受違憲宣告應予廢棄發回依判決意旨另為裁判民法第197條違12憲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13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001確定終局裁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9號判決0021415此致16憲法法庭公赛丙1具狀人2訴訟代理人蔡尚謙律師3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曰22Ud.3.99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83號上訴人A女滇實姓名住所詳卷送達代收人蔡尚謙律師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榮廷訴訟代理人程才芳律師被上訴人田培恩訴訟代理人鄭健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上訴驳回第二審訴訟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判決書内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内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驚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5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3應併記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關於兩造主張事實及判決書内應記載之理由本院對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第一審判決相同爰引用之不再贅述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雖聲明上訴然未表明對於第金股1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更未提出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遑論關此之事實及證據其上訴並無理由應為甚明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3月4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揚國祥官揚淑儀法官陳宛榆4曰月書記官陳建瑜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勞訴字第129號告A女年籍資料詳卷原訴訟代理人蔡尚謙律師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葉榮廷訴訟代理人程才芳律師陳展弦田培恩被告訴訟代理人洪國欽律師複代理人鄭健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__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事實及理由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4年尚為高中生在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公司鳳山新富店打工時任該店A02副店長之被告多次於店内對伊進行強制猥褻及意圖性侵未遂其情形分別如下伊當時在店裡辦公室桌前排A02班突然從背後抱住伊並不斷揉捏伊胸部同時說原來你還是有胸部的娘漂漂亮亮的一個女生幹會學人家A02把頭髮剪的那麼短呢下稱行為1亦曾在在辦公室強吻伊下稱行為2致伊覺得害怕震驚並覺得很噁心很想吐只好逃出辦公室裝作若無其事在賣衡股A02場排列商品三某次伊在店内2樓補貨悄無聲息貼近伊身後伸手搭上伊肩膀以腕力施力壓制並問伊如被性A02侵會如何處置伊因害怕之問句會成為現實遂回答A02兄長會找人把加人弄死然仍視伊可欺並不相信伊說詞仍持續追問並以雙手觸摸伊身體並施力作勢將強行撲抱伊使伊強烈感受即將要遭受性侵之絕望緊急中A02偽稱兄長認識黑道始放手作罷下稱行為3伊方有機會逃離現場伊不久後亦辭職上開事由距今18年餘伊於112年12月初看到關於超商實習遇色老闆之新聞經查詢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確認與18年前對伊為侵害行為者乃同一人伊不願再姑息除請律師A02提告並將此事於網路論壇PTT公開為全家公司旗下加盟店之副店長其於超商工作期間對打工之伊進行強制猥褻行為12及強制性交未遂行為3令伊感到十分痛苦與憤怒伊獨自帶著傷痛走過將近20年歲月有多年i不願踏入全家便利商店不敢與男性獨處不敢輕易相信男性亦不敢跟男性太過靠近並認為自己害了更多女生遭遇A02相同之事一切均因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伊之人格A02權爰請求全家公司應與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又當年伊曾投書申訴至全家公司官網惟未獲得具體回覆及處理此次公開發文後伊請全家公司協尋當年之申訴信然並未查詢到相關記錄對於妨害性自主此類案件之申訴流程及相關文件紀錄之保存正常情況下應有妥適之存放備份方式拿家公司因此亦有疏失責任綜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摩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曰起至清償曰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t三被告則以全家公司原告主張94年間打工工作地點全家公司鳳山A02新富店為全家公司與加盟者訴外人陳鳳美店長及副店長簽立委任經營契約書委任渠等依全家公司制度經營便利商店該店自85年4月12日開店於92年3月27曰續約經營該店之相關人員包括店長副店長或從業人員均係由加盟者自行聘僱選任與全家公司並無僱傭或使用關A02係為鳳山新富店之加盟者非全家公司之員工原A02告主張全家公司應就對其所為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實屬無理又本件A02原告主張其遭強制猥褻及意圖性侵未遂乙事姑不論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為真惟原告起訴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已逾10年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已罹於請求權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驳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A02A02本件原告未能證明有原告所主張對其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存在又倘原告之主張為真假設語被告A02否認之則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最晚發生於94年間A02應認原告於斯時已知悉為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人惟原告遲至113年1月3日始提起本件民事訴訟顯已逾2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被告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提出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驳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本院判斷本件關鍵爭點在於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茲分述如下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第144條第1項第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A02查原告稱對其所為上開侵權行為係發生於94年間等語見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9號下稱第619號卷3卷第10頁則依其情形堪認原告至遲於94年間即已知悉被告係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賠償義務人應自斯時起算2年時效本件原告遲至113年1月3日始具狀提起民事訴訟見第619號卷第9頁顯已罹於2年時效被告既已為時效抗辯見本院審訴卷第2755至59頁則依上說明自得拒絕給付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已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而消滅其請求自非有據9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5條規i.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u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u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驳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n附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泣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如本院提出上訴狀委任律師提起上費中華民月17曰仕暘4","doc_att_category":null}],"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法令查詢
電子訴訟平台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5年(2026)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5年(2026)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人權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兒童權利公約之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歐洲人權公約之憲法法庭裁判
進階查詢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裁判公告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