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但不影響網頁內容陳述,如開啟JavaScript,可得到視覺與特效的最佳瀏覽
列印功能:請按下ctrl+P開啟列印視窗,或由工具列中選擇列印功能
如需要選擇字級大小,請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懲戒法院
法官學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fb
youtube
關鍵字
搜尋
清除
熱門關鍵字:
不受理決議
裁定
判決
審查程序
行政程序
言詞辯論及說明會
close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人權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兒童權利公約之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歐洲人權公約之憲法法庭裁判
進階查詢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裁判公告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公開書狀案件
首頁
>
查詢服務
>
公開書狀案件
>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114年度憲審字第12號
EN
異常排除說明
檢索操作手冊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plurk
twitter
列印
:::
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
案號
114年度憲審字第12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6-01-30
受理日期
2026-01-21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
案由
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少調字第195號、第196號、第197號、第198號、第2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事件,認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156條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114073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4年度憲審字第7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
{"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501995,"doc_id":358451,"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114073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ee59250-db77-4da2-84ce-5ac7bd7ddf97.pdf","doc_att_content_real":"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114073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函稿代碼A014-01空白院函本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地址傳真承辦人聯絡方式受文者司法院發文曰期中華民國壹壹肆年捌月拾捌日發又花院駿刑少德114少調195字第號發文字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Q07522附件主旨檢陳本院少年法庭邱法官佳玄之停止審理裁定憲法法庭聲請書一件請釣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敬請雲核說明本件係本院少年法庭邱法官佳玄審理本院114年度少調字第195號114年度少調字第196號114年度少調字第197號114年度少調字第198號114年度少調字第2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事件認為所應適用之法律有違蕙之疑義上開事件業已裁定停止程序並提出釋憲聲請書載明法律上具體違蕙之理由正本司法院憲法法i收八副本A字第tMn號代理院長凄成哀法官邱佳玄決行第一頁德股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壹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認本案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致收受移轉案件之法院縱認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亦無從再為移轉管轄有違憲法第156條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而有抵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因此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違憲貳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一本案事實經過本院受理114年度少調字第195號196號197號198號2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該案係少年分別經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設籍花蓮為由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少調字第2130號2189號2364號114年度少調字第146號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少調字第68號移送本院然經本院少年調查官調查後發現少年於民國113年9月起即在新北市就學並居住於新北市之監護人家中而少年現因另案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保護管束故少年及其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均希望本案得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二本案所涉及的憲法及相關法律條文聲請人審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1致收受移轉之法院縱因事後少年之家庭變故認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亦無從再為移轉管轄有違憲法第156條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而侵害少年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參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査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一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憲法第156條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之内涵1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所稱訴訟權乃人民在司法上之受益權不僅指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移轉裁定依法並無救濟途徑附此敘明時得提起訴訟請求權利保護尤應保障人民於訴訟上有受公正迅速審判獲得救濟之權利俾使人民不受法律以外之成文或不成文例規之不當限制以確保其訴訟主體地位司法院釋字第446號意旨參照2憲法第16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内容國家應提供有效之制度保障以謀其具體實現除立法機關須制定法律為適當之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之規定外法院於適用法律時亦須以此為目標俾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及時充分回復並實現其權利之可能訴訟程序倘未損於訴訟權核心内容立法者自得斟酌憲法上有效法律保護之要求衡諸各種案件性質之不同就其訴訟程序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尚無違於訴訟權之保障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内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内容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442號及第512號等解釋參照而要求任何訴訟案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符司法院釋字第574號意旨參照3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維護人性尊嚴關係密切是人格權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憲法第156條規定參照應基於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措施始符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要求國家對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保護固宜由立法者衡酌社經發展程度教育與社會福利政策社會資源之合理調配等因素妥為規劃以決定兒童少年保護制度之具體内涵惟立法形成之自由仍不得違反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相關規範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參照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並不符合憲法第156條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即少年之最佳利益已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1立法者於51年1月19日制訂之少年事件處理法其中第15條後段已規定有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而後少年事件處理法歷次修正均未修訂前開規定雖無法考究原立法目的然有論者認為從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條文内容可知當初立法者是為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所設計之便宜措施允許案件繫屬中之少年法院法官得以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其他少年法院調查審理2然此亦無法說明若係為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何以受移送之法院即不得再行移送僅能勉強解釋為立法者或許是為了程序的安定性始有如此之設計2然而如此之立法設計於本案之情形中因現行移轉管轄之裁定並無救濟之途徑3且受移送之法院亦不得再行移送至適2見何明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之反思與檢討上司法週刊第1832期106年1月6曰3少年事件處理第61條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下列之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但輔佐人提起抗告不得與選任人明示之意思相反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輔導之裁定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命收容或駁回聲請責付之裁定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為命少年應遵守事項之裁定四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延長收容或驳回聲請撤銷收容之裁定五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裁定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七第四十條之裁定八第四十二條之處分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留置觀察之裁定及第五十五條第四項之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十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延長安置輔導期間之裁定第五項撤銷安置輔導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十一驳回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聲請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裁定十二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命繼續執行感化教育之處分十三第六十條命負擔教當之法院將使相較於成年人而言遷徙難度較高之少年無法獲得公正迅速審判之審判而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4肆結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或係為追求程序之安定性抑或係為避免少年法官不斷推諉案件而使少年淪為人球然以全面禁止再次移送之方式卻忽略少年於成長階段中容易因家庭環境等因素致居住處所不斷遷移之情形而對少年最適當之法院本即處於變動之狀態若為避免少年法官推諉案件之情形或可將其規定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得少年法定代理人及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同意始得再行移送如此可兼顧程序之安定性並符憲法第156條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以保障少年之訴訟權综上聲請人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並未考量憲法第156條對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即少年之最佳利益已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此致憲法法庭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邱佳玄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養費用之裁定4有論者認為此規定於無形中限制侵害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見何明晃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之反思與檢討下司法週刊第1833期106年1月13日","doc_att_category":null}],"videos":[]}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法令查詢
電子訴訟平台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訴訟聲請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憲法法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審查庭裁定
不受理裁定
其他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終結案件查詢
系統說明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尚未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法庭之友
公開書狀未滿2個月
另經憲法法庭公告
相關法令
法令查詢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5年(2026)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5年(2026)
民國114年(2025)
民國113年(2024)
民國112年(2023)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統計專案分析及通報
出版品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解釋彙編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中譯版索引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
其他出版品
引用人權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兩公約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兒童權利公約之憲法法庭裁判
引用歐洲人權公約之憲法法庭裁判
進階查詢
新聞及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裁判公告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活動訊息
研討會資料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說明會
準備程序
言詞辯論
宣判
記者會
會議及演講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