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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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審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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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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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年度憲審字第7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6-01-15
受理日期
2026-01-08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
案由
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少調字第10號毀損事件,認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第156條少年之特別保護義務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1140307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其他
憲法法庭函詢及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1140808函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併案
114年度憲審字第12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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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H2.pdf主旨有關貴庭為審查114年蕙審字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德股聲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之法規範蕙法審查案所詢是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說明如附件請查照訂說明復貴庭114年5月16日憲庭洋114蕙審7字第1141000140號函正本憲法法庭副本丨罢2砲丨線憲法法庭1140808iiniiiiiiiiiiiiiiiiiiiii第1頁共1頁TCCA1140022758蕙法法庭審理114年度憲審字第7號案件函詢以下情況是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說明如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謂兒童最佳利益包含三大面向分別為權利原則程序準則附件參照而判斷兒童最佳利益應特別注意之因素有兒童表意權兒童照顧保護與安全及兒童受教權等就具體事件應以上述三大面向為基礎依據個案狀況整體評估相關因素及重要性高低長遠考量對個案之影響以決定其最佳利益換言之兒童最佳利益並非僅考量單一事件或單一因素尤以兒童成長具有階段性相同因素在不同階段之重要性未必相同故時間歷程因素對兒童而言亦屬關鍵合先敘明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15條1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下稱禁止再次移送之規定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部分一少事法第15條後段禁止再次移送之前提要件本條規定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本條後段禁止再次移送必先符合前段要件亦即移送法院經由調查後認為移轉管轄對少年之保護更為有利始可為之本條立法理由參照2少年事件之管轄具有特別考量少事法第14條3參照該條1少事法第15條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2立法理由二為使少年法院慎重移轉管轄故本條増訂須於經調查後始能決定移轉管轄以防止浮濫移送3少事法第14條少年保護事件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雖明定行為地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惟因少年尚未成年多具在學身分且少年事件明定開庭應有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如有多數法院具有管轄權此際非以繫屬先後決定管轄而係以少年保護適當性決定亦即少年事件必須兼衡上開因素審酌由何處法院管轄最能達到保護少年之需求以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二承上少事法第15條規定之調查少事法第19條第1項4參照係由少年調查官下稱少調官對少年進行個案及社會環境調查並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提出最適建議是少年法院收案後首要確認管轄地少調官應調查少年與行使親權人之實際居住狀況就學地或就業地等情形包括地理距離交通問題陪同開庭親人之便利性及未來處遇執行等因素以定最妥適之管轄法院準此少年法院庭審酌少調官建議並經綜合判斷如認移轉管轄較能保護少年而裁定移轉管轄此即為兒童最佳利益之體現三少事法第15條後段禁止再次移送設計之目的參之本條立法理由為使少年法院慎重移轉管轄故本條增訂須於經調查後始能決定移轉管轄以防止浮濫移送可知移轉管轄應實質調查並非形式審查戶籍書面資料即為已足始符本條保護少年之目的從而本條後段禁止再次移送制度設計之目的如下1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如前揭二所述茲不贅2避免推卸責任防止各法院相互推諉造成程序延宕24少事法第19條第1項少年法院接受移送報告或請求之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23降低少年生活或學習之不利影響少年因觸法進入司法已受有標籤之不利影響故應迅速處理另保障少年受教權避免往返開庭影響其就學亦應儘速使其回歸正常生活方符少事法第1條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目的四綜上少事法第15條後段禁止再次移送應與前段綜合評價不應割裂判斷亦即禁止再次移送必先符合前段兒童最佳利益之要求二少年法院庭繫屬中事件依少事法第15條前段裁定移送前未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移轉管轄之意見即作成移轉管轄之裁定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部分一本條前段調查之方式本條前段所定之調查係基於保護少年之目的調查由何法院管轄更為妥適是少年法院庭即應以少年為主體調查與管轄相關事項如實際居住狀況就學地或就業地等情形以定最適管轄法院詳見一二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上開事項應較外人更為瞭解如僅審查戶籍書面資料恐忽略實際居住情形亦難以知悉少年親友支持系統或就學狀況故實際詢問少年或法定代理人不僅便捷且更為準確二少年有權表示意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並使其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程序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5參照移轉管轄涉及少年事件之調查及審理與少5第12條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年權益密切相關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是依上開規定少年對管轄表示意見乃其權利惟本案實際有無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使其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事涉個案為審判獨立核心事項非職司行政之本廳可得干涉三綜上少事法第15條前段明定調查後始可裁定移轉管轄益證此為落實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已如上述而管轄相關事項攸關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權益自應徵詢其等意見復以移轉管轄為司法程序涉及少年切身權益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少年對此應有表示意見之權利三承上該移轉管轄之裁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1條規定不在得提起抗告之列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部分一兒童最佳利益包含程序準則之保障兒童最佳利益包含三大面向其一程序準則係指涉及兒童政策或決定之正當性基礎必須以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為目的之程序保障而少年為少事法規定之主體應就少年事件程序享有為自己發聲之權利除了表意權之外對於實質結果亦應具有表示同意或反對之權利此外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明定兒童表意權如移轉管轄裁定賦予得抗告之救濟程序將提供少年對少年事件程序及進行結果均具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使少年事件處理法整體程序更為完善二兒童應獲得法律或其他適當之協助兒童應獲得法律或其他適當之協助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2.bm6參照所明定此係兒童在司法程序中處於6第40條2.bm要求有權獨立且公正之機關或司法機構迅速依法公正審理兒童並應獲得法律或其他適當之協助且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亦應在場惟經特別考量兒童之年齡或狀相對弱勢地位其智能因生理年齡而尚未健全對事物或法律之理解能力與成年人有別故而程序及救濟之保障更有其需要從而移轉管轄如設置救濟程序可解決錯誤或不當之決策對少年為另一保障三關於移送管轄倘不符兒童最佳利益應賦予救濟程序依照我國少事法規定少年法院庭除職司少年事件調查及審理之外結案後之執行或監督亦由少庭法官處理是管轄效力更及於結案後之執行程序對少年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基於少年事件之特殊性兼衡實務運作情形茲舉數例說明需要救濟之情形1住居事實認定錯誤少年法院庭未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調查管轄相關要件或未詢問少年或法定代理人移轉管轄之意見導致對少年實際居住狀況判斷錯誤2住居情事變更少年法院庭已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調查管轄相關要件惟移送裁定作成後少年生活狀況發生改變例如父母離婚親權行使人有所變動或少年為改變生活環境而轉學至其他轄區等四準此移轉管轄不得抗告之立法初衷應係考量程序安定性刑事訴訟法第404條亦同惟少年事件係以少年為主體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為少事法之立法目的及存在價值故少事法與刑事訴訟法不可等同而論換言之司法程序結果對少年未來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更應以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優先考量程序安定固屬重要惟若設置救濟程序將對少年權益之保護更有助益況認為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場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者除外51.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2.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笫3條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壹規範宗旨兒童最佳利益為公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並被認為係所有兒童人權的基礎也因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審議各國國家報告時總會特別著墨本條的重要性及其與其他兒童人權的關係1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並非公約所首創而係早見於英美之立法2但在公約起草過程作了部分文字上的調整儘管如此將此項原則適用於所有公私部門仍屬公約之創舉可謂係公約最大的成就之一本條規定就所有與兒童事務有關之司法行政決策以及其它涉及兒童個體的行為無論是公部門或私部門皆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3本規範之要旨是加強對兒童權利的認識和運用將兒童的最大利益列為一項首要的考慮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列為最重要之考量以形成對兒童作為權利持有人的全面尊重達成真正的轉變贰條文要義一第3條第1項1.兒童最佳利益之定義一種權利一項原則同時也是一種程序準則此為兒童最佳利益之三大面向簡言之當一項決定涉及不同主體的權益時兒童有權獲得優先考量此即為其權利面向再者兒童最佳利益亦是16在法規解釋時之基本原則當一個法律有多態樣的解釋可能時即應採取最符合兒童利益之決定同時在任何涉友兒童之政策或決定中其所建立之正當性基礎亦必須以符合此程序保障為前提5兒童權利公約雖然並未精準的定義何謂兒童最佳利益亦未明確的規範出一些通例來做為何謂兒童最佳利益之大網但應以該三大面向為認定考量並取決於具體的行為以定義其執行如第21條收養及第9條不與父母分離的權利即係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其判斷及解釋之準則6此外兒童權利委員會就兒童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亦於一般性意見中提出看法認為宜採取如下步驟1依據個案之狀況釐清影響評估兒童最佳利益之因素有哪些例如兒童之意願身心安全等等再就上開因素考量其重要性及其應被賦予何種權利72決策者應建置一套可供立法者法官及行政部門等得以落實確保兒童最佳利益之機制協助其進行兒童最佳利益之評估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兒童最佳利益之判斷應特別注意之因素如下91兒童表示意見之權利應確保兒童除被告知相關權利資訊外其本人表示意見之權利亦不應被剥奪2兒童之身分兒童之性別性取向宗教文化等等應受考量3維護家庭聯繫因家庭是社會單位為能使兒童健全成長兒童有享有家庭生活之權利4兒童之照護保護與安全兒童應享有受成人保護照顧之權利使兒童得以安穩成長5弱勢族群如受虐兒身心障礙少數民族之兒童因各個兒童情況並不相同應視其情況為不同評估6兒童的健康權兒童的健康狀況應納入考量因素應依兒童心智成熟的程度告知其病情並賦予其表達意見之權利7兒童的受教權兒童獲得免費的義務敎育各國應視其不同的情況培養專職的教育人員以創造有利於兒童教育之環境及方式2公部門或私部門之作為定義17本條所稱之作為不偈限於各項決定同時包括所有受規範單位之行為計晝服務程序及其他措施等等1G此外不作為之行為亦受到規範如社福單位對受虐兒童未採取保護措施即有受本條之規範3.優先考量之定義優先考量之方式使兒童之利益不僅僅是必要考量因素更是最先獲得考量之因素此一模式加強了對兒童之特別保護如未成年人之出養兒童最佳利益在相關規範中不僅被視為應優先考量更立於決定性之地位受最大考量11目前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已經融入大多數歐盟會員國之國内立法也體現在歐盟的基本權利憲章内12二第3條第2項本條主要在要求國家於父母或其他法定義務人未善盡照顧及保護未成年人之責任時應有積極的作為義務使兒童獲得應有的協助每年皆有成千上萬的兒童隨父母自非洲及東歐等地區偷渡到西歐通常抵達歐洲後所受到之待遇就和成人相同處境齦難因此本條主要能促進規範締約國積極面對及處理此類問題以維護兒童權利13本條規範國家應有之具體作為包括提供父母與監護人適當之協助第18條第2項針對暫時或永久喪失家庭環境的兒童給予特別協助第20條第1項照顧身心障礙之兒童第23條兒童應享有社會安全福利與適足生活水準第2627條國家應確保兒童不受剝削及虐待第1932至37條等等14三第3條第3項本條要求國家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關服務部門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為落實本條規範國家必須就所有適用於該等機關服務部門與設施之法律規範進行完整的檢視且其標準應建立於兒童最佳利益之原則下15除政府單位以外本條更指出兒童最佳利益之範圍亦包含所有負貴照顧及保護兒童之民間機構及服務單位為此兒童權利委員會強烈呼籲相關單位尊重公約之精神及規範並要求國家對於非政府單位所提供之兒童服務進行規範及監督以確保兒童權利不因月艮務非由政府提供而無法獲得保障1618","doc_att_category":null}],"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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