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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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民字第1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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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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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17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6-01-15
受理日期
2026-01-02
聲請人
丙
案由
為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18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現行刑法第80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丙1141121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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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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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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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的爭論其中有共識的是對於法律變更10時已完成時效的犯罪不得適用新的時效規定因為在追U訴時效完成時國家刑罰權已經終局地消滅如果將延長的12時效規定適用於這類犯罪其結果與回溯地創設其可罰性無13異故違反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然而對於追訴時效尚未完Ы成的犯罪適用延長的時效規定是否也違反溯及既往禁止原15則學說上意見紛歧而且圍繞在追訴時效的法律性質爭議16上癦國Ü說主張溯及既往禁止原則的任務在保謨國家公i民的信賴任何人在行為前應該能夠知悉其行盖是否被楚2止以及可能被科予何箄刑罰因此該原則只適用於刑法典3所規定的有關行為評價的要素而不適用於追訴時效這一類4追訴要件換言之行為人固然可以信賴法律對其行為的評5價不會辜德繆f但是在行為前預見他的犯罪îlt斥的В卑間6有多長則不是一個值得保護的利益在此思考下追t斥時7效規定適用程序從新原則在立法者變更追訴時效規定時8除有過渡條款之外新的時效規定也適用於新法生效之前所9遺犯的犯罪以及已開啟的刑辜裎庠10前民間司改會辦公室執行長高榮志於在公民與政治權利U公約的脈絡下重新省思江國慶案3文中談到就刑事12究責部分而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對陳肇敏等軍官13行人屢為不起訴處分觀其首要理由均為已過追訴14權時效例如固然認為逼迫江國慶觀看女童解剖錄影帶15而犯了強制罪徹夜操練體能犯了凌虐罪用電擊棒嚇人犯3高榮志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脈絡下重新省思江國慶案全國律師第17卷第3期164-17頁14i了恐嚇罪刑求逼供所以犯了濫用職權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2迫罪但也認定犯罪完成日為一九九六年十月而檢察官侦3查的時間為二ー年由於追訴期只有十年是故追訴權4時效已完成此正係該一般性意見所稱法定時限過短之5問題實則刑法在設計之初並無設想國家及其公務員會6成為犯罪人僅以一般人為想像中之訴追客體時效自不會7太長但若欲追訴國家之犯罪通常必待某一個時代不合理8政治體制之經過或是政權之輪替亦或是當權者之退休9下台失勢所需等待之期間自不可能太短谪膚延長國家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應有必要特別是針對公務員集體性11殘害人權之行為更有其必要此即為該一般性意見稱國12家應4肖除在確定法律責任方面的其他障礙i之所謂13三本案及現行司法實務對追訴權時效之法律見解已然實質14剝奪人民訴訟權之核心自根本上否定或排除人民接受司法15有效救濟之可能性故有從嚴審査之必要性釋字第224號16第288號第321號第439號第384號第462號第507號L第587號等參照因上開釋字乃涉及訴訟權之核心領域釋憲2實務即採行從嚴審査態度亦即立法者必須基於特別重3要之目的而其選擇達成該目的之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須屬4必要且侵害最小方可通過平等原則之檢驗並不容許有5涵蓋不足或涵蓋過廣的情況發生亦即在手段之選6取上必須完全契合目的之達成否則即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7則有違既為漏未規定則屬立法上重大瑕疵即為8涵蓋不足而無法通過違憲審査密度對於嚴格審査之要9求10四系爭規定看似中立但卻對特定群體產生顯著差別影U準違反平等權保障121.大法官於釋字第666號解釋文中提及1監諸性交易圖利之13一方多為女姓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财參輿生交易之女十生而Ы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15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16利I16i2.許宗カ大法官於釋字第666號之協同意見書中亦指出i2爭規定涉及間接之性別差別待遇規範上非以性別作為差別待3遇基準的法律如杲實際施行的結果在男女間產生非當懸4殊的效應尤其是對女性構成特別不利的影響即可能涉及5間接indirect或事實上ŕdefacto的生別差別待遇須進ー步檢6討有無遠反性別平等的問題這在我國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7條第六項明文規定賦予國家消除性別政視精極任務而應8提高遠黨審杳密膚的脈絡下尤具竟義有關間接性別差別9待遇如何認定在比較憲法上有許多案例及法則得供参考10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立法者基於歧視的意圖u以非關性別差別待遇的法令對特定性別造成不利的影響12該法令仍屬事實上之性別差別待遇不過由於美國聯邦最高13法院將歧視的意圖解為立法者單是對差別效應有所預見還u不夠必須有部分的動機是為了becauseofnotismerelyinspiteof對女性或男性不利由於歧視性的16立法意圖往往難以證明這使事實上歧視的案件幾難成立i也因此飽受批評相較之下南非憲法法院對間接歧視的態2度則顯得較為開放其在種族案件中承認只要法令事實上在3黑白種族間產生極為懸殊的規範效果即為間接之差別待遇4從而該國憲法法院之大法官亦有主張性別案件應援用相同5的標準予以認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則是採取比較折衷的立6場認為表面上性別中立的規範如果適用結果壓倒性地針7對女性且這種現象可以歸結到男女的自然生理或社會差異8的因素即構成間接的性別差別待遇而應接受性別平箅的9猃验上開標準中肯而具有操作可能性特別值得我國借10鏡認定間接之性別差別待遇存在與否並不等於決斷該規U範係合憲或違憲毋寧是要將隱藏在性別中立規範下具有12憲法重要性的規範現實揭露出來一併考量本件解釋系爭13規定的制裁對象是意圖營利而與人姦宿者雖未明文以性別為差別待遇基準為一表面性別中立的立法例但在我15國的脈絡中對性工作者的管制與處罰卻帶有非常濃厚的性16別意涵是最典型的事實上性別差別待遇案例首先雖然1性工作者男女皆有之但女性性工作者仍佔絕大多数這從2現有少數對於色情行業的調査可略知梗概....I隹鑑諸我國過3去經驗社會現實與系爭規定執行情形參與性交易的性エ4作者尤其是遭到取締者幾乎均為女性而絕大多数支付5對價之相對人則為男性從而系爭規定之規範效果對同樣6參與性交易之人民幾無異於僅處罰其中的女性而不非難男7性對女性產生極為懸殊之不利影響已屬間接之性別差別8待遇規定基此系爭規定之差別待遇須為追求重要之公9共利益且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者方符憲法第七10條第二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保障性別平等11之意旨123.而在釋字760號解釋中詹森林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内容指13出間接性差別待遇之概念起源於美國最高法院1971年14Griggsv.DukePowerСо.案該判決明確承認差別影響亦為15法律所禁止之歧視類型之一從此確立差別影響歧視在16美國法上之正式法律依據此ー概念嗣後為英國法接受再i傳到歐陸一般稱為間接歧視德國則稱為間接性差別待遇2或間接歧視所謂間接性差別待遇係指一項普遍適用採3用中性區別標準之規範或措施實際施行之結果卻造成某4一群體受到特別不利影響該規範或措施即可能涉及間接5indirect或事實上defacto的差別待遇進而須檢討有無違6反平等權保障的問題74.在釋字760號解釋中黃昭元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内容亦指8出與適用上違憲之比較在憲法上差別影響歧視是法9規範適用結果所造成的通案性或一般性不平等以致違10蕙這和抽象法令在個案適用結果所生之適用上違憲仍u有不同後者不以平等權案件為限即使是在平等權案件12也不以有系統性的差別影響即適用結果具有通素性為其13要件而是純粹在個案適用結果出現過度限制在自由u權案件或明顯不公在平等權案件以致違憲未來我15國如修法採取裁判憲法審查的訴訟類型大法官即可進ー步16正式審理裁判結果所涉之單純適用上違憲爭議事實上歧視i的類型我國憲法第7條所禁止的歧視是否包括事實上歧視2或稱事實上不平等向有爭議木庸認為所謂事實上3政視在概念上可能包括以下四種次類塑1表面中立的4國家法今之實際適用結果發生系統性的差別影響例如本5窠之情形2過去的國家政視行為雖然已經結臾但其歧6視後果consequence或影馨impact指事實性後果7而非規範效杲仍延讀至今例如過去曾存在的歧視女性或8原住民法令雖然早已經廢除其至當初的被害人已經不複生9存但所造成的結播性不利彩馨包括外溢至非實際被害10人跨世代的不利影馨至今猶然3私人所為之社會u性歧視因此對於某些群體人民造成長期固定性的不利影12響4先天或後天原因所致個人或群體的不利地位例如13身心障礙貧窮城鄉差距等因素所致之政經社地位的結構14性不平等8本號解釋所認定的事實上歧視即屬上述第115種情形也應該是爭議較小的類型至於上述第3及416種類型基於權カ分立之考量原則上應該先由政治部門i立法及行政機關透過立法或預算等手段為第一次規制或2救濟較難由法院直接依據憲法平等權進行調整至於上述3第2種類型則屬灰色空間立法先行固然較妥但仍有4透過憲法解釋予以調整的空間受限於原因案件事實本號5解釋先僅承認上述第1種類型至於其餘類型就留待曰後6另有適當案例時再一一認定或釐清75.釋字760號解釋中湯德宗大法官之部分協同意見書内容8就某項表面上中性之法規以其適用之結果對於特定群體9之成員產生顯著差別影響為理由而將法規宣告違憲之10首例對深化我國憲法上平等權之保障尤其開發所謂隱U藏性的歧視或稱間接歧視具有指標性的意義12按間接歧視指法規或國家其他公權カ之行使表面上13為中性apparentlyneutral不涉及差別待遇然其適用14之結果對於以某種人別特徴作為分類基礎之特定群體之成員is確實產生顯然不合乎比例之不利效果disproportionately16prejudicialeffects且無法證立其為正當者i6.因此確定終局裁定所採之對追訴權時效消滅之判斷顯2已違反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3程序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以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保障4性別平等之規定故有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之必要5ニ聲請人對本案所主張之立場及見解6聲請人立場見解同112年蕙民字第384號聲請書茲舉其要7者8І.本案應整體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依據程序從新原則9追訴期間應適用現行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為1030年u2.立法委員持續有修法倡議認追訴權時效應自知悉被害時12起算其見解亦值傾聽133.追訴權時效之法律規定自民國94年修法95年實施雖在妨害性É主罪中第222條因刑度為七年以上其追訴期時效is因刑法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為30年然而其餘妨16害性自主罪規定仍為20年或10年顯對受妨害性自主之犯i罪行為侵犯之受害人保護仍顯有不足又且若以民國952年實施新追訴時效為分界在舊法時代之受害者縱非以極3端值0-1歲舉例僅以正常情況下可能遭妨害性自主之年紀4如3-4歲之幼童而言因事發時年紀尚小對受侵害之情狀5經過時間次數等情節難以具體陳述表達隨著社會化6受教育過程一路成長直至求學階段如大專院校畢業出社7會之際所受之社會常識性知識維權知識等逐漸健全8仍需面對社會質疑甚至異樣眼光待其終於鼓起勇氣提出告9訴其追訴期時效已然屆至或超過且對幼童時期遭受妨害10性É主侵害者而言其認識到自己受侵害事實時可能已離U犯罪事實發生時十餘年後其尚需有多方資訊知識資12源能力等多方配合下才有可能挺身而出提告但卻因為13特別在幼童時期受害待其意識知悉到自己遭不法侵害之Ы際已然過去十餘年當下亦為年少且剛上大專院校亦或是15出社會的新鮮人根本無暇他顧僅能在内心不斷經受著長16年夢魘與創傷後遺症4.下舉設例示之某甲為民國88年1月生民國91年1月年遭家2長年長親屬妨害性É主違反刑法第222條依當時追訴權規3定為20年時至民國106年9月某曱升高ニ時在相關健康4及法治教育接觸了解下方回憶並理解到自己於民國91年時5所發生之受侵害事然而此時某曱年僅17歲面臨高中職升6學壓力亦不知如何勇於向外求援協助後再經升學考試7大學就讀數年後某甲的身心發展較臻健全成熟亦在友人8協助建議下勇於報案然卻於本年即民國111年1月追訴期屆9至某曱求助無門於本設例中某甲知悉É己遭侵害時10距離追訴期屆滿僅餘4年多如此不啻強迫受侵害者需在自己u為一未成年人甫知悉自己曾受侵害事實時迅即明快決斷12作出抉擇此豈刑法之所由設保障良善之意又豈符合現13代法治國家保障基本人權之旨5.近年來性別意識抬頭各國metoo運動風起雲湧在上世15紀潛藏的性犯罪逐漸浮上檯面然而於臺灣司法實務中許16多皆因追訴期時效問題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決定甚至i校體育專長學生發生性平事件之冰山一角該部實應對體育2專長學生之性平事件通報案件確實掌握並予以正視t同3份報告中之表ー亦顯示僅103年至110年之八年間教師對4學生2949件及職員ェ對學生473件之通報性平事件即高達53422件數量驚人以此反推過去之校園中性侵案之黑數6更是難以估算7此外2022年8月間亦有所謂台中房思琪案之台中資優8班性侵案被揭露案發時間於1997年同樣基於追訴期問題9顯見在性平觀念未彰法制未完善之二十多年前國内確10實存在對於兒少女性之系統性不利歧視之法制度u對此學者吳景欽亦發文25年前性侵案能起訴嗎台中房12思琪案檢討時效制度7表示無論是刑事追訴權時效還13是民事請求權時效是為維持法的安定性及證據因時間消逝的目的而設卻因制度規定的不完善反成為不法者的保護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9052331487.htm271傘故如何藉由台中房思琪案來全面檢討民法.刑2法的時效制度必是立法者的當務之急3同樣對於台中房思琪案精神科醫師臺灣家庭暴力暨性侵4害處遇協會理事揚聰才臀師亦有發文對兒少性侵罪的追訴5期限應該要延長8評論指出從被害人心理學來探究6在校園受到教師性侵害的學童當時年紀尚輕可能不知自7己遭受侵害或是迫於權勢與加害人有巨大的權カ不對等8難以求助使得狼師得以相同手法持續犯案侵害不同學童9其至調任不同學校繼續惡行澳洲t家調査報告顢示性10侵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能告訴他人男性揭發的時間通當u比女性更久平均需25.6年更可憐的是持讀存在著被性侵12後的創傷壓カ陳礙終生接受精神專業醫痪協助等到成年13步入社舍欞窖了發現自己是被狼鈽性侵想告訴討公道正14義時候卻已經趙過追訴椹所以在此建議要倏法在國外15有些國家是終生可以追訴的例如澳洲以及美國許多州8httpswww.yangl963.com.twmedia_20220901_01.php281此觀念在國内也有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疾呼支持有些則2是條正刑法將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期自成年起篝20到253年I46.由是觀之臺灣於上世紀末至本世紀初甚至乃至今日5都曾且仍然存有多數性犯罪黑數如未蒙檢察體系及司法體6系明察秋毫慎重偵查則有為數眾多龐大之性侵受害者且7當年多為幼童被擋在法院之大門外不得其門而入無人為8其主持公道伸張正義97.冤案江國慶案之中其縱使亦過追訴期仍經周密實10體調查最終方以過追訴期為由作出長達129頁之不起訴處U分書本案亦應實體偵查方能得知追訴期間為何臺灣臺12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0年度偵字第1061713號參照a因法律規定致於特殊個案無法顧及實質正義致使於個案15中顯然過苛之情狀大法官亦在歷年解釋中亦有諭示有關16機關及法院遇有顯然過苛之個案均應依本解釋意旨為適當29i之處置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内2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曰起2年内依本判決意旨妥3適修正之等語大法官解釋第641號716號786號8104號憲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5ニ為維護本案當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正當法6律程序以及在數十年前因當時法制尚未完備性別意識低7落之社會裡許多婦女同胞及無力保護自身之青年兒少具8體實踐正義為當年舊時代司法制度不周下的暗夜倖存者9在夾縫中卑微發出哀鳴之受害幼童們籲請大法官為渠等慨10然發出正義之聲職是之故於憲法上É應屬具有澄清闡明u之重要價值自有聲請憲法法庭審理之必要12三綜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18號刑事13裁定應受違憲宣告應予廢棄發回依判決意旨另為裁定民14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現行刑法第80條15刑法施行法第8-1條前段之規定均違憲並自本判決宣示或公16告之日起立即失效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文件名稱或内容號001確定終局裁定不起訴處分書002003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215號驳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23此致4憲法法庭公麥丙6具狀人7訴訟代理人蔡尚謙律師8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3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18部聲請人即告訴人ABOOO-A11345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蔡尚謙律師被告AB000-A113458A真實姓名年籍詳巻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215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78號聲請准許提起É訴本院裁定如下主聲請駁回M理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内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AB000-A11345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聲請人以被告AB000-A113458A真實姓名年籍詳巻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提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4年6月5日以114年度偵字第1078號為不起訴處分因聲請人不服具狀聲請再議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4年7月17日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215號處分書以聲請人聲請再議為無理由而驳回上開再議驳回處分於114年7月23日經聲請人之社區管理員收受後退回再議代理人則於114年7月23日收受再議駁回處分嗣經重新送達聲請人於114年8月1日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派出所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215號卷之彌封袋聲請人即於10日内之114年7月25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É訴有聲請人所提刑事聲請准予提起É訴状刑事委任狀並蓋有本院收件章日期可稽見聲自卷第3頁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且則揆諸前掲親定所示本件聲請在程序上即屬適法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所載三按關於准許提起É訴之審査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査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内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修正理由一第258條之3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査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査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及同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歳之人為強制猥褻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係00聲請人年月生之姨丈詎被告明知聲請人於案發期02間未滿14歲仍於83年至87年間在臺中市大里區之被告家中地址詳巻為下列犯行1_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83年至87年間在被告上開住處客廳數次違反聲請人之意願強吻聲請人又撫摸聲請人之胸部陰部以此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猥褻得逞2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85年至87年間在被告上開住處房間内數次違反聲請人之意願將聲請人之内褲脫下撫摸並舔聲請人陰部以此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猥褻得逞3.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於83年至87年間在被告上開住處數次違反聲請人之意願先以手指撫摸聲請人陰部再將手指插入聲請人陰道以此方式對聲請人為強制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歳之女子為強制性交及同法第224條之1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人為強制猥褻等罪嫌又聲請人告訴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078號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係以1按案件有追訴權時效完成情事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於94年1月7曰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是自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後關於追訴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應為修正前後刑法之比較擇對行為人有利之規定適用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87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行為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經過先後兩次修正分別為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及108年12月6日修正108年12月31日公布109年1月2日施行而94年1月7日修正前94年1月7日修正後108年12月6日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第83條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其停止原因等規定不同其中94年1月7曰修3正後與108年12月6日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將時效期間大幅拉長且刑法第83條所定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經過期間亦較長較之舊法即被告行為時法94年1月7日修正前乃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應以94年1月7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第83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再妨害性自主罪章於88年4月21日公布修正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第224條強制猥褻並増訂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而性交之定義於88年4月21日刑法修正前並法無明文故實務上認所謂性交係指性器之進入及接合嗣刑法於88年4月21日修正第10條於該條增定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ー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ニ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依該規定所謂之性交其範圍除傳統之性器進入外尚包括ロ交肛交及異物交包含以手指插入他人性器之行為嗣刑法第10條於94年2月2日108年5月29日復再度修正惟對性交之定義並無變更3經查依告訴意旨所述上開事實發生期間為83年至87年間而刑法有關性交之定義於88年4月21日修正增定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後始將手指插入性器之行為規範為性交行為已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係於88年4月21日以前對聲請人實行以手指插入性器行為該行為核屬猥褻行為而應適用當時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規定再聲請人指訴被害時間因認定係發生在83年至87年期間而妨害性自主罪章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第224條強制猥褻並增訂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本案被告犯行係在88年4月21日以前亦應適用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妨害性自主罪法條是就告訴事實1.至3_被告均涉犯88年4月21曰修正前之刑法第224條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舊法即94年2月2日修正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4效為10年本案被告係於83年至87年間涉犯上開罪嫌追訴權時效於107年間即已完成修正後之追訴權時效則需至117年始完成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據法律修正應綜合比較整體適用之原則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論處本件被告之行為苟構成犯罪因其最後犯罪時間係87年間距聲請人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之113年7月6日顯已逾20年以上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不起訴處分等語而為不起訴之處分嗣經聲請人不服上開不起訴處分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理由略以1經本署審閱原署本案之相關卷内事證綜合以觀原署所為之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證據評價等均屬適法允當故原署認為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嫌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為不起訴處分依法洵屬有據均予以援引用之先予敘明2至於聲請人於再議狀所為上開主張或指摘部分均與被告是否涉犯強制猥褻或強制性交罪嫌及是否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為不起訴處分無涉故聲請人所為再議之聲請無理由3.原署檢察官認聲請人指訴被告所涉犯之強制猥褻罪嫌聲請人所指訴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部分仍應論以強制猥褻罪嫌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為不起訴處分核其證據調查論斷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採證認事即無不合聲請再議意旨所指已如前述顯與被告有無涉犯強制猥亵罪之構成要件尚無直接關連或因果關係可言亦不足以動搖或影響原處分本旨之認定自難資為發回續行偵查之理由綜上所述本件再議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五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證核閱屬實茲再就聲請本件所執之理由另指駁如下5-95年7月1曰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94年2月2曰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内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ニ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三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五拘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曰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曰起算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内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ニ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則項期間自犯非成立之日起鼻但犯罪ィ亍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月31日施行之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内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ニ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ヘ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94年2月2日108年5月29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所定時效期間較長顯不利於被告是本案被告於83年至87年間涉犯上6開罪嫌部分其追效權時效之計算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ー體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ニ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修正後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於修正前係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蟲淫未滿14歲之女子以強蟲論構成強蟲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分係採接合說即視陰莖有無插入女陰為斷又修正後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增第224條之1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第二款為對14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查被告係以強暴方法使未滿14歲之聲請人不能抗拒將手指插入聲請人陰道依修正前規定係構成強制猥褻罪依修正後規定則係構成強制性交罪二者比較後以修正前規定強制猥褻罪對被告有利又修正後對14歳以下之男女為強制猥褻者加重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前之強制猥褻罪則無加重處罰規定二者比較後亦以修正前規定強制猥褻罪對被告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核被告就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事實ー至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罪被告所犯修正前刑法第224條第1項之強制猥褻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舊法即94年2月2日修正並於95年7月1曰施行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本案被告係於83年至87年間涉犯上開罪嫌追訴權時效應於97年間即已完成是聲請人遲至113年7月6日始前往警局製作筆錄顯已逾追訴權時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於法尚無不合六綜上所述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已於原不起訴處分原駁回再議處分中詳為論述事實及法律上之理由是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法官許翔甯法官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8","doc_att_category":null}],"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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