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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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統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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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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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年度憲統字第11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5-11-21
受理日期
2025-11-12
聲請人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案由
為請求確認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無效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9號民事裁定,適用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關於「會員大會對於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事項,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部分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37號、102年度判字第822號判決適用同一規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1140827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4年度憲統字第12號(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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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積超過可參舆表決5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自無不合原判決係認重劃章6程第8條第2項及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之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78積合計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規定係指選9任理監事事項須有舍員二分之一及面精二分之一以上之會10員參輿而言並非指每一當選人均應超過會員二分之一及面精11二分之一而本件因可參與表決選舉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且12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可認為已默示同意進行選任1314或解任理事原判決並非直接認上開規定之同意為參15與上訴意旨指摘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會員大16會之權責如下第2款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同條第3項17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18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19之同意條文既明定同意應不得任意解釋為參20與原審法院將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同意解釋為參與顯判決違背法令云云顯有誤會附件2122323最高法院盧彥如林金吾法官對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提出24不同意見書記載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會員大會25之權責如下一通過或修改章程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26事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四追認或修正重劃計27畫書五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六抵費地之處分七預1算及決算之審議八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九本2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十其他重大事項同條3第3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系爭同4意比例可見係針對同條第2項各款所列事項為規範而同5條第2項除第2款外其他款一望即知均為事項且會議規範6對於事之表決及對人之選舉分屬二事予以規定會7議規範之捌拾貳規定另人民團體法就事項會議之決8議及理監事人之選舉亦分別於第27條第17條第91項規範是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之選任或解任理10事監事依文義及體系解釋應指選任或解任理監事之11事項而言又理監事經選任後再分別組成理事會監12事會參以同辦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13大會並執行其決議監事會則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14案及重劃業務之執行是理監事為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15性質上為該重劃團體重劃會之職員應依章程及會員大會16決議案執行業務再依同辦法13條第2項規定其業務之執行應17併受會員大會之監督審議且重劃計畫書重劃分配結果18抵費地處分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會員大會決議19通過揆諸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之規範目的在使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應取得會員大會絕對多數之民意授權以執2021行大會其他決議及進行重劃業務理事會監事會之業務執行22仍應受會員大會之監督由此益徵上開規定之系爭同意比例23應係指該選任或解任理監事事項決議之同意比例即將24之以一個執行團隊整體為觀察對象僅須會員投票有效總票數25達到系爭同意比例即足而非每位理監事之選任須各自獲得26上開同意比例始為當選又遍觀同辦法所有條款並未規範27理監事之2具體選舉方式則會員大會經系爭同意比例通過1另於章程訂定理監事選舉方式或另訂理監事選舉辦法2以無記名連記法及得票數多募選舉理監事並於選舉時之會3員投票有效總票數亦達系爭同意比例者仍應認與上開規定文4義相符而無悖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倘各別理監事5之選任均須獲得系爭同意比例有選舉不易完成之弊端及爭6執大法庭就此問題採取各別理監事之選任應獲得系爭同7意比例之見解尚難同意爰為此不同意見書附件48前内政部地政司司長現逢甲大學建設碩士在職學位學程兼任9副教授王靓綉提出之法律意見書記載章程内可否訂定選10舉辦法或表達方式達到取得決議的目的法並無特別限制丛11理監事的選任或解任而言如於章程訂定選舉的辦法或表決方12法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認可日後會員大會13遭遇此等議案依章程所定方法執行及審議應無不可至於14選舉辨法内容如變動選任或解任理監事同意的比例卻又於會15員大會已獲相同比例人數面積之同意是否得已核准應可由16地方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審認決定因為理監事性質上為服17務團體之職員應依章程規定及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業務而重18劃會為臨時性有特定對象目的及任務的團體章程為此團19體除了法令規定外最重要的執行依據因此其選任或解任辦法20如業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列入章程應可由主管機關衡量重劃區21之大小土地所有權人多寡地方民情地方現況辦法之合22理性等因素做為裁量平心而論自辦重劃的工作項目不論重23劃範圍重劃計畫書分配結果財務計晝抵費地處分工24程施工等重大項目及標準不僅法令多已明定尚應提會員大25會審議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後核定會員大會召開會議26時地方政府亦須派員列席而理監事依會員大會決議執行任27務業務執行尚需有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理監事10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理監事人員之變動對重劃業務之内容影12響並非巨大但對地方政府而言重劃如能順利完成及早建3設發展繁榮地方可能更加重要故若重劃會以符合法定同意比4例方式訂定章程或選舉辦法變更理監事之選解任之同意比5例並經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後核定時應認定其合法有效附6件57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陳建元教授提出之法律意見書記載8就選舉進行的方式而言應該採較為寬鬆的認定因為獎9勵重劃辦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選舉的方式因為這只是尋求地主10同意的起點而非終點較為適合土地重劃這種既有經濟原則又11有政治原則的混和制選舉也較符合實務操作在獎勵辦法第1210條與第5款中有規定章程應載明理事監事之名額以及13條13規定都沒有清楚規定理監事該如何選舉也就是說選舉的方式14應該屬於自治事項因牽涉細節的執行也因此若重劃會成立15之章程中若有明訂理監事選舉方式或授權另訂理監事選16舉辦法且經過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17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則按其章程紀載之選任方式或理18監事選舉辦法所選出的理監事也應符合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19之規定具有合法性其次若無理監事選舉之辦法且實務20上也常在重劃大會上同時選舉理監事且常採多數決的方式選21出全部之理監事若整體理監事之總得票數與其土地持份總計22也超過12以上則應該也要認定符合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23之規定至於是否要採個別理監事之同意票數與其土地持份都24須過半個人覺得並不適合因為獎勵重劃辦法第十條與第十25三條並沒有規定理監事該如何選舉也沒有規定第13條之選任26理監事是指個別理監事的選舉都需要達到人數與持份比例同時27過半的規定不應過度狹義解釋且這樣的解釋不符合實務操作111與學理因為理監事之選舉若按每人都需要過半人數的同意2則12出席須全部出席者同意若是23出席則須34全體出席者3同意在重劃會成立之初對於未來充滿不確定性觀望者較4多且有時同意者也可能不方便表達之狀況多有要達成這樣5的同意門檻實務上很困難也不必要也更增加少數者的拿翹的6空間清也是為何要將77年的同意門檻由34同意人數下修至712就是因為那樣的門檻太高那時很少自辦重劃能夠成案8而那時政府也需要自辦重劃加速新市區建設解決台灣過速都9市化問題所以下修至12所以如果狹義來解釋等於回到過10去未來將也無自辦重劃可以成案更重要的是理監事是重11劃會之重要執行團隊未來將一起執行重理業務可否互相配12合至關重要因為如同前述公司經營的股東爭議往往來自經13營方向的不同而非内部爭奪股東的便宜對於重劃會或重劃14公司而言由於台灣獎勵重劃制度缺乏對實施者權益有制度性15的保障重幾會最希望的是盡速辦理完成減少不必要風險16早曰將投人的資本回收而非於内部利益的爭奪因此重劃會17的理監事選舉可視為一個整體執行團隊來看若取得過半數所18有權人與面積過半的標準就應認定有合法性如果認定個別19理監事選舉都須符合這樣的要件的話除了選舉不易完成外20也將更將引入更多政治選舉的操作會帶來更多的爭執組成21的執行團隊可能各路人馬都有更難合作自辦重劃也會有更22多問題附件62324聲請人對本案所持法律見解25前述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37號判決附件2102年度26判字第822號判決附件3最高法院盧彥如林金吾法官對27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提出不同意見書附件4專家學者121王靓璘教授附件5陳建元教授法律意見書附件6之相關2見解均予以爰用並補充意見如下3二以法文之文義解釋4依文義解釋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既已明文各款事5項之決議則關於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6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門檻顯係指7對事之表決而言8解釋上所謂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之議案應係指會員9大會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案而非指選各別具體10每一理事之當選門檻三以同意不同意性質上解釋1112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需經一定比例之同意自係13針對待表決事項所設之同意門檻而該待表決事項性14質上須得以同意或不同意即反對之二分法供有表決15權人選擇時始能以表決方式予以議決然自多數會員中選出16一定人數之理事監事之選舉事項本質上係無從以同意17或不同意之議決方式選出18四我國之議事程序準則以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對事19之表決應以記名投票以表示負責為原則201.按會議規範第55條規定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21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五投票表22決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23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24及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4754號記載說25明一國父民權初步之精神以及議學之原理關於會議對人之26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對事之表決應以記名投票以表示負27責1312.前揭内政部所頒布之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2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内容早已廣為一般社會大3眾或團體採用為議事程序之準則4是於解釋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選任理事及監事之決5議時自應一併顧及一般議事程序及會議規範之規定顧及整6個法秩序避免矛盾和規範衝突以維護法秩序的統一性及一慣7性故體系解釋上自應將該規定解釋為會員大會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案而係指對事之表決89否則若解釋為每一位當選之理監事之同意均須達會員二分之10一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而屬對人之表決事項時自應採無記名11方式投票本質上根本無從計算土地面積之比例12五以章程規定依得票數多寡當選則每一會員僅會有單一投票13權此符合民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會員平等之投票權否則若需14再以土地面積加權則小面積地主權利顯然將遭稀釋完全無15可能有決定理事或監事之機會161.按民法第52條第2項規定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17考其立法意旨則記載各社員之表決權則不問其出資之多18寡及社員之身分如何以平等為公允192.於進行選任或解任之投票之決議時即選定每一位當選之20理監事時若以章程規定依得票數多寡當選則每一會21員僅會有單一投票權此方會符合民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揭示不22問出資多寡土地面積之會員平等之投票權23否則若仍解釋需經會員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24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則每一會25員之表決權需再以土地面積加權則小面積地主權利顯然將26遭稀釋完全無可能有決定理事或監事之機會141故所謂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2項第2款第3項規定解釋上係指2會員大會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案而非指選出各3理事監事之同意比例4六關於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5此見解方較符法文原意試繪圖示如下會員大會決議概念上區分實際上進行o會員大會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案應符合獎勵重劃辦默示同意此議案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門檻實際參與表決選舉之會員達二分之一以進行選任或解任之上且其所有土投票地面積超過可參可以章程規定依得與表決選舉重劃票數多寡當選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6因實際上會員大會開會時往往將兩議案合一故行政法院認7定於進行選任或解任之投票之決議實際參與表決選8舉之會員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9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即應認定為默示同意010會員大會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案故此時應認定11亦符合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門檻12七綜前95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應係13指選任理監事事項須有會員二分之一及面積二分之一151以上之會員參與而言並非指每一當選人均應超過會員二分之2一及面積二分之一可參與表決選舉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且3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至少可認彼等已默示同意進45行選任或解任理事案依不牴觸法令之章程例如依得票數多6寡當選理事按投票結果決定理事之選任或解任7聲請人第一次第三次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2分之1以上及8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2分之1以上之同意決議通9過章程理監事選舉辦法在場有會員二分之一及面積二分之10一以上之會員參與理事及監事之選舉再依該章程及辦法規定11之依多數決選出13名理事及3名監事自為法之所許12综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請求確認土地重劃分配13結果無效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判14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44號判決最高法15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16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裁定17等判決確定證物5-9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18且前開民事法院對於聲請人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19表示之見解顯然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37號判決20102年度判字第822號等確定判決所持見解相佐本件有不同審21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22異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23統一見解之判決2425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26聲請人於114年6月9日收受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裁27定現提出聲請人應係於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内證物1693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備註證物1臺中市政府96年10月24日府地劃字第09602408901號函暨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章程理監事當選名單影本1份證物2臺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12月27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00042988號函暨第三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理監事選舉辦法理監事當選名單影本1份證物3内政部106年9月14日内授中辦地字第1061306154號函證物4臺中市政府地政局重劃科之網頁重劃熱門點閱專區參加自辦重劃注意事項影本1份證物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判決影本1份證物6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544號判決影本1份證物7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影本1份證物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號判決影本1份證物9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19號裁定影本1份證物10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民事大法庭裁定4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備註民國95年6月22曰修正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附件117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影本1份附件2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37號判決影本1份附件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22號判決影本1份附件4最高法院盧彥如林金吾法官對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提出不同意見書附件5王覿璘教授之法律意見書附件6陳建元教授之法律意見書此致憲法法庭公黎中華民國114年8月岣日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聲請人王松山代表人代理人沈泰基律師楊淳消律師18證物4BMafffiMJrMMfc__QfillJ-.fv二十二重刨菪的理監畢是怎焐產生的二十二重劃會的理監事是怎麽產生的一依據内政部106年9月14曰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6154號函釋.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監事之名額選任及解任應載明於重劃會章程.並於耪備龠通知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時審謙其草案及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準此有關自辦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任方式.為重劃金章程應記載事項倘經重劃會成立大會決議同意且無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依其章程規定辦理二不過依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4年5月23日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民國95年6月22日101年2月4日發布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關於第2項第2款選任理事監事決議所定之同意比例係指各別理事及監事之選任獲得同意之比例不得以會員大會決議之章程或另訂理監事選舉辦法而降低之選任理事監事之系爭同意比例.係指各別理事及監事之選任獲得同意之比例屬強制規定不能甶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友S列印回首HTOP回上一R展開網站安全及隠私權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黄訊安全管理政策i中屮西5.7F穿19057058附件2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匯出時間11408220432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637號判決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裁判案由土地重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判字第637號上訴人甘錦祥甘錦裕上二人共同訴訟_人鄭玉鈴律師上訴人林正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連阿長律師新北市政府被上訴人代表人朱立倫訴識理人李浩榕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辦參加人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簡茂男訢訟代理人邱景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躉北高等行政法院理由一參加人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割辦法第26條規定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檢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重劃區土地清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等文件向被上訴人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被上訴人以98年12月14日北府地區字第0981040725號函附條件審核通過並請該籌備會續行法定程序嗣被上訴人分別以99年4月12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2796371號99年4月12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2796373號公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配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市地重劃AB單元案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並於99年4月15日16日發布實施參加人於99年4月14日向被上訴人提出重割計畫書被上訴人以99年4月23日北府地區字第0990357725號函核定並請参加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重劃辦法第27條規定公告重劃計畫書30日參加人遂以99年4月23日新永翠f19自劃籌字第0990423002號函通知重劃區内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計畫書公告於改制前臺北縣板橋市公所現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公告期間自99年4月27日至99年5月27日止嗣參加人依重劃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於99年6月1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因該次會員大會未徵得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籌備會遂於99年12月1曰重行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成立重劃會後將重劃會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報請被上訴人核定並經被上訴人以99年12月20日北府地區字第0991207623號函准予核定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一依據99年12月1日參加人所召開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關於理監事選任之記載可知該部分並未如第一案及第二案表明同意人數及其面積故該投票結果顯係以參加人章程第14條規定為唯一之依據即以得票數為唯一之依據並未計算投票人數所擁有土地面積另依系爭會議紀錄記載重劃會章程表決時得158票同意面積為129362平方公尺而該決議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下稱國有財產局及上訴人等均贊成但國有財產局及上訴人等未選舉理監事應扣除國有財產局58297.14平方公尺及上訴人等13982.44平方公尺合計72279.58平方公尺從而選任理監事同意選任面積最多僅57082.42平方公尺何況同意選任人數僅有135人足證其同意選任面積遠不及依重劃辦法所定同意面積88021平方公尺是以系爭會議紀錄所選任之理監事各理監事所得票數代表之面積並未達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與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不符其理監事選任依法無效二籌備會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組成之特殊社會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社會團體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惟據參加人第一次會員大會土地所有權人簽到領票簿記載可知開會當日係由游泰崴等12人代理尹志成等92人依前開人民團體法第42條一人僅能代理一人之規定被代理者僅12人得認定為有效出席從而當日出席人數應扣除80人92人一12人80人而依系爭會議紀錄記載會員總數255人出席189人扣除80人有效出席人數僅109人根本不及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不得作出任何決議是以籌備會99年12月1日所召開之會員大會實有無效之情形三據臺北縣板橋市段800-5823-4823-7地號土地清冊及參加人第一次會員大會土地所有權人簽到領票簿記載可證明領取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監事選票之人除所代表之面積均在14.74平方公尺以第2nno極小面積即算1張選票且該等土地所有權人均於同一期間輾轉向當選理監事之簡慶星簡慶輝購得土地其企圖以假買賣虛增重劃區内地主人數人頭方式操控重劃會理監事選舉另據800-5地號土地中之人頭陳進丁回覆訴外人邱創豐委任律師之信函表示本人之前因一時不察將身分證及印章交給一個人保管並不知其利用本人身分證件將座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所有全持分三萬分之四十二計2.79平方公尺以買賣名義過戶至本人名下本人從未付款也不知該土地位置足證前述土地買賣確屬虛偽是以假買賣之買受人並無重劃區內之會員資格從而以人頭會員選任之理監事當然無效不得行使職權四國有財產局於參加人99年12月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當天沒有參與第三案理監事選舉之投票有會議紀錄八會員意見表達本處參與表決一二案但不參與理監事選舉可稽且為被上訴人所是認就算事後徵詢國有財產局同意也不能改變當天沒有投票明示同意之事實另內政部100年12月28日内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437號函復之解釋內容記載倘無明確表示反對之意思宜視為同意該處究為同意或反對案關個案執行認定事宜仍宜向該處查明釐清顯係違反法理之解釋等語為此訴請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上訴人則以依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及第13條第23項規定本案第一次會員大會業於99年12月1日重行召開經分別徵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土地總面積過半數以上同意辦理選任理事監事及表決通過章程並按表決通過章程明載之多數決選任方式及依重劃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選定理監事嗣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報經被上訴人書面審認後以原處分函核定應無違誤參加人99年12月1日會議當天國有財產局因為投票一定要投自己惟因該局身份不適宜擔任理監事所以選擇不投票但不代表不同意參系爭會議紀錄八會員意見表達國有財產局也表達不參與理監事投票國有財產局當曰確實有出席會議且有領票該局土地持分當然可以計入該局只是為保持行政中立避免落人支持特定人爭議故未投票支持特定人選另關於內政部100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437號函回覆内容被上訴人認為內政部是依據法規原意做出函釋該函應屬可採有關上訴人主張本件籌備會以大量人頭虛增地主人數操控重劃之情事查土地法第43條規定被上訴人於受理本件土地重劃申請及後續行政處分皆依已辦竣登記之標示予以審查並無違失倘上訴人主張小地主係屬人頭其買賣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至於上訴人主張籌備會應依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會員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云云3n111惟查重劃辦法係自辦市地重劃之特別辦法此於重劃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3條於内政部101年2月4日修正重劃辦法前原僅定有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並未限制其人數此於內政部101年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151號令修正重劃辦法部分條文對照表詳述甚明足見原重劃辦法對一人代理多人並無特別規定上訴人所論不足採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四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係以一參加人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98年11月16日依重劃辦法第26條規定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等文件向被上訴人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經被上訴人98年12月14日附條件審核通過參加人依内政部93年相關函示檢具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都市段主要及細部計畫書圖循程序核定後於99年4月1516日發布實施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配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市地重劃AB單元案主要及細部計畫經被上訴人以99年4月23日北府地區字第0990357725號函核定重劃計畫書並由參加人自99年4月27日至99年5月27日公告30日嗣參加人依重劃辦法第1113條規定於99年6月1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然該次會員大會經被上訴人以參加人所報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未徵得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同意而不予核定參加人乃定99年12月1日依據被上訴人99年11月19日北地區字第0991107336號函重行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參加人會員大會提案一二上訴人及國有財產局均參與表決因此計算提案一提案二會員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符合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即同意票158票同意面積為129362平方公尺上開計算均加計國有財產局及上訴人其中國有財產局土地面積高達58297.14平方公尺而上訴人全計為13982.44平方公尺至提案三選任參加人理事及監事因上訴人及國有財產局雖有領票但未參與投票及表決因此計算會員人數雖符合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但若將國有財產局土地面積合併計算列入分母時則同意人之所有土地面積即未達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反之將不表示意見之國有財產局土地不列入分母計算時則提案三決議符合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此亦為兩造及參加人所不爭原審法院於100年9月6日發函詢問國有財產局是否同意前述提案三之選舉結果等嗣經國有財產局於100年9月21日以台財產北改字第10000247351號覆函略以國有財產局參與會員大會並參與表決提案一二至於不參與提案三理監事選舉係為避免落入支持特定人爭議因此國有財產局不就此一部分提案為意思表示嗣原審法院檢附相關資料函詢重劃辦40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涉訟法規之立法原則經內政部100年12月28日以内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437號函覆略以另依本辦法第23條規定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故公有土地應配合參與重劃作業之進行參與會員大會各項事項之決議倘無明確表示反對之意思宜視為同意以免妨礙重劃業務進行之虞本案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100年9月21日台財產改字第10000247351號函所述該處不參與本案重劃區理事監事選舉係為避免落人支持特定人之爭議原與會時不就此一部分作意思表示則是次會員大會推選出擔任理事監事之人選該處究為同意或反對案關個案執行認定事宜仍宜向該處查明釐清二參照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各款及第3項之規定及重劃辦法主管即訂定機關内政部前述100年12月28日内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437號函覆內容可知會員大會之決議應併計算所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主要是為避免所有人借土地移轉等增加人頭以掌控重劃會因此解釋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之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時即應先注意上開立法意旨所欲防阻之人頭問題再按行為時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内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因此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除屬重劃前以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外並未排除其會員資格及參加會員大會之權利又重劃辦法第23條規定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故公有土地應配合參與重劃作業之進行參與會員大會各項事項之決議倘無明確表示反對之意思宜視為同意以免妨礙重劃業務進行之虞重劃辦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前述100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437號亦採相同見解兼查以本件訟爭參加人會員大會之提案三表決言計算所有土地面積是否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時若將表明領票而不投票之國有財產局土地面積58297.14平方公尺計入分母計算則系爭參加人會員大會之提案三即會因國有財產局不表示同意而永無可能通過即不能合法選出理監事進行重劃業務顯與前開行為時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之立法理由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健全都市發展不符從而原審法院因認參加人99年12月1日召開之第一次會員大會其中提案三有關選任理監事決議計算所有土地面積經將國有財產局所有土地面積扣除自分母中扣除後提案三決議符合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超過二分之一之規定次查參加人重劃會成立後依法選任之理事及監事應對重劃區土地上之建物或作物為查估並發放拆遷補償費等重劃業務而本件國有財產局已於會員大會後之100年2月18日同意領取前開查估之拆遷補償費此亦有參加人提出之國有財產局於100年2月18曰以台財產北改字第1005000523號函可稽因此參加人主張本件國有財產兎5fi113局同意參加人99年12月1日召開之第一次會員大會提案三有關選任理監事決議之選舉結果始會領取拆遷補償金等語核自有據上訴人雖主張提案三之選舉理監事不能違反當場投票規定而於事後詢問國有財產局意見代之並進而認未違反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有關土地所有權逾二分之一規定云云然查原審法院認國有財產局領票而不投票故計算土地所有權面積時不應將國有財產局之土地面積計入分母計算之理由詳如上述因此上訴人主張應加計國有財產局之土地計入分母計算後選任理監事結果不可能超過土地所有權二分之一而有違法云云即難認有據又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3項規定為強行規定因此有關選任會員大會之理事監事之決議仍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之適用不能逕以重劃會章程規定為由而規避上開強行規定亦應附予敘明三上訴人再主張本件參加人之會員大會參加人有以大量人頭虛增地主人數操控重劃及會員大會違反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之規定因認原處分違法云云然查1.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並未限定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應以一人為限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本難認有據次依內政部101年2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151號令修正重劃辦法部分條文其中第13條第1項規定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但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十人時受託人僅接受一人委託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故由重劃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可知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而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原則上並未限制受託代理人代理之人數僅例外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十人時受託人則僅能接受一人委託代理查本件重劃區内土地所有權人超過200人因此不論重劃辦法之修法前後均無適用一人僅能代理一人出席會員大會之限制上訴人援引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認本件會員大會一人僅能代理一人出席否則違法云云即對本件重劃辦法特別規定有誤解亦應敘明2.又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即土地及不動產之登記不但是所有權公示之表徵且具有極高的絕對效力換言之任何人主張上開登記為違法均應負舉證證明之責本件上訴人雖主張參加人重劃會之會員有高達87人小地主係屬人頭其相關土地買賣面積小且集中於二週內完成過戶或登記時間觀察1U不合常理等等屬通謀虛偽意思用以虛增地主人數操控重劃會云云惟查本件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具體確實之證據是其主張會員中87人小地主係屬人頭該人頭會員取得土地之買賣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應屬無效云云即難認有據另被上訴人主張依據前開土地法第43條規定並受理本件土地重劃申請及本件核定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之行政處分其中審查會員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時悉依前開土地法第43條規定為之即已審查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核對相符故此部分並未違法等語亦足採據因此上訴人上開主張因除未能提出證明且被上訴人原處分認定會員亦未違法均足證明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五本院按一行為時即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重劃辦法第13條第1項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第2項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通過或修改章程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四追認或修正重劃計畫書五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六抵費地之處分七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八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九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十其他重大事項第3項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重劃前已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按本辦法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及依法應抵充之土地其人數面積不列入計算上開條文第2項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係指表示明示或默示同意如土地所有權人無論是否為公有土地所有權人未表示同意無論有無表示不同意均不能計入該項規定同意之範圍內此為上開法令規定之當然解釋原判決認重劃辦法第23條規定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重劃故公有土地應配合參與重劃作業之進行參與會員大會各項事項之決議倘無明確表示反對之意思宜視為同意以免妨礙重劃業務進行之虞一節法律見解有誤又原判決並未具體指出計算數字而認本件計算所有土地面積是否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時若將表明領票而不投票之國有財產局土地面積58297.14平方公尺計入分母計算貝J參加人會員大會之提案三即會因國有財產局不表示同意而永無可能通過即不能合法選出理監事進行重劃業務等語然依原審卷所附第一次會員大會紀錄所載本件重劃總面積為179683.64平方公尺扣除公有抵充土地3643.03平方公尺為176040.61平方公尺原審卷第24頁其二分之一為88020.305平方公尺而依原判決之認定國有財產局之土地所有權面積58297.14平方公尺則其餘可參與表決之土地所有權面積為117743.47平方公尺是即使國有財產局對會員大會之表決案不表同意仍有117743.47平方公尺之所有權人可能表示同意遠超過可參與表決之重劃面積二分之一之88020.305平方公尺原判決此之部分之論述與卷內資料不符違反證據法則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認定本件訟爭參加人會員大會提案三之表決計算所有土地面積是否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若將表明領票而不投票之國有財產局土地面積58297.14平方公尺計入分母計算則系爭提案三即會因國有財產局不表示同意而永無可能通過即不能合法選出理監事進行重劃業務顯與行為時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之立法理由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健全都市發展不符顯有錯誤尚屬有據再原判決既認公有土地應配合參與重劃作業之進行參與會員大會各項事項之決議倘無明確表示反對之意思宜視為同意貝1據此見解計算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之同意比例時應將之同時納入分母及分子計算詎原判決不將本件國有財產局之土地所有權面積納入分母計算判決理由亦有矛盾二上開重劃辦法就重劃會會員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就受託人是否僅能受一人委託並未有規定苟其他法令有所規定應依該法令之規定如其他法令無規定受託人自不受僅能受一人委託之限制至101年2月4日修正發布之重劃辦法第13條第1項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但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少於10人時受託人僅得接受一人委託此但書前段之規定即使可解釋此重劃辦法已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人10人以上時受託人不受接受一人委託之限制然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此修正規定自不得適用於99年12月2曰舉行之本件會員大會之決議是以其他法令有無規定受託人受委託人數之限制規定為本案之重要爭點查上訴人於原審以籌備會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組成之特殊社會團體依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社會團體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而主張參加人第一次會員大會有效出席人數不及會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原判決對上訴人此項攸關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僅以不應適用之上開101年2月4曰修正發布之重劃辦法第13條第1項但書規定未探究本件有無人民團體法之適用而認不可採法律見解亦屬有誤三從而原判決有違反證據法則適用法規不當及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事由其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是上訴人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因上訴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尚須由原審法院調查事實始能判斷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又市地重劃會弟sn籌備會之會員大會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概念上固可分為會員大會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案及進行選任或解任之投票然實際進行係兩者合一正如同會員大會是否同意通過或修改章程並不先表決是否同意通過或修改章程案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進行是否同意章程或其修正內容之投票苟有可參與表決選舉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至少可認彼等已默示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案再依不牴觸法令之章程例如依得票數多寡當選理事按投票結果決定理事之選任或解任而所謂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包括領票不投票領票投廢票之情形另本件有無人民團體法第42條或民法第52條第2項之適用攸關判決結果原審更為審理時應闡明兩造進行攻擊防禦均併此指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茂權法官楊惠欽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書記官楊子鋒资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Wim18附件3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匯出時間1140822043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822號判決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裁判案由土地重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2年度判字第822號上訴人甘錦祥訴訟代理人鄭玉玲律師上訴人甘錦裕林正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連阿長律師張建鳴律師被上訢人新北市政府代表人朱立倫訴訟代理人鍾毓理律師參加人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元AB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簡茂男訴訟代理人邱景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二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一參加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重劃辦法第26條規定於民國98年11月16日檢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重劃區土地清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等文件向被上訴人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被上訴人以98年12月14日北府地區字第0981040725號函附條件審核通過並請參加人鑕行法定程序嗣被上訴人分別以99年4月12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2796371號99年4月12日北府城審字第09902796373號公告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配合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j第二階段市地重劃AB單元案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並分別於99年4月15日16日發布實施參加人於99年4月M日向被上訴人提出重劃計畫書被上訴人以99年4月23日北府地區字第0990357725號函核定並請參加人依重劃辦法第27條規定公告重劃計畫書30日參加人遂以99年4月23日新永翠自劃籌字第0990423002號函119通知重割區内土地所有權人重劃計畫書公告於改制前臺北縣板橋市公所現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公告期間自99年4月27日至99年5月27日止嗣參加人依重劃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於99年6月1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因該次會員大會未徵得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決議參加人遂於99年12月1曰重行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下稱系爭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章程並選定理事及監事成立重劃會後將重劃會章程會員與理事及監事名冊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報請被上訴人核定並經被上訴人以99年12月20日北府地區字第0991207623號函准予核定下稱原處分上訴人等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上訴人等遂提起行政訴訟先經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次經本院以101年度判字第637號判決下稱本院第1次廢棄判決廢棄原審法院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再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10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97號判決下稱本院第2次廢棄判決廢棄原審法院更一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為審理嗣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訴更二字第3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一本院第2次廢棄判決發回意旨認為重劃辦法第13條未規定每一人以代理會員一人為限非法律漏洞實有可議有鑑於土地重劃業務因遭少數有心人士操縱侵害重劃業務進行損害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遂有95年6月22日及101年2月4日重劃辦法之修訂惟增訂限制後仍無法防免操縱重劃業務情事發生亦即仍有法律漏洞存在更遑論本案行為時未做限制又既存有法律漏洞自應尋找相似規範作為適用依據故而本案仍應以民法第52條第3項人民團體法第42條作為類推適用之依據為妥二依系爭會員大會土地所有權人簽到領票簿暨土地所有人土地面積表記載可見當日會員大會開會由游泰崴等12人代理尹志成等92人惟依或類推適用下同民法第52條第3項會員一人僅能代理一人之規定系爭會員大會中僅12位被代理人得認定為合法代理而有效出席從而當曰出席人數應扣除80人92人一12人80人依會議紀錄記載會員總數255人出席189人扣除80人有效出席人數僅餘109人根本不及會員人數之12是以系爭會員大會之決議有不成立或無效之情形三縱使一人能代理多人行使表決本案行為時99年12月1日仍存有人頭會員之問題申言之人頭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從事不動產交易時既為假買賣屬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第1項則人頭參與會員大會所做成之決議應屬無效此外部分人頭已遭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查且有部分已坦承有虛偽買賣情事四縱使系爭會員大會會員係合15法出席惟本案依其議事紀錄所載當日選任理監事未有提案即交付表決依法人民團體之決議必以先有提案始能表決本件無提案選任理監事即投票選舉其選舉應屬無效五即使認為提案選舉程序合法惟系爭會員大會當選之理監事所得票數代表之面積並未達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與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不符其理監事選任依法無效訴請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被上訴人則以一本院第2次廢棄判決業已認定於代理他人出席時並無一人僅能代理會員一人之限制依行政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規定意旨此並應為原審法院判決基礎又系爭會員大會之決議既無每一人僅能代理一人之限制此非法律漏洞自亦無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2條第3項及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之可能二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前段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各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同意而依系爭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相關之提案經表決結果符合同意人數及其持有土地面積均超過12之法定要件是以前述決議成立且有效另上訴人指稱本件有人頭會員有虛偽買賣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相關之刑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並為不起訴處分三依內政部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8條會議程序規定開會應於事先編訂會議程序其項次如左1由主席報告出席人數2.報告事項3討論事項4選舉如有必要此項得移於討論事項之前5散會由該規定即明選舉並不包括於討論事項中毋庸經過提案程序再由條文明定選舉程序於必要時得移至討論事項之前進行更足證選舉與討論事項係屬二事選舉毋庸經過事先提案是以本件系爭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程序並無違法之處四本件會員大會召開時已依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追認重劃計畫書及通過章程並符合同條第3項人數及面積12以上之要件續依已表決通過之章程第14條規定多數決選舉理監事前述章程既已由會員大會人數及面積12以上同意採多數決方式選舉當具有其效力倘任何會員包括國有財產署或上訴人對選舉方式有任何意見均可於通過章程議案時明確表達反對或修正之立場但上訴人及國有財產署於通過章程案均贊成故該章程即具有其效力無誤依該章程所定多數決選舉方式產生之理監事難謂違反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須會員大會人數及面積12以上同意之規定另據國有財產署於100年9月21日之覆函亦可證明該署同意本次理監事選舉案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一關於本件重劃會會員大會其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每人是否以代理一人為限乙節本院第2次廢棄判決係採否定見解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未明文規定會員以書151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員大會受託人每一人以代理會員一人為限並無法律漏洞無類推適用民法第52條第3項及人民團體法第42條規定之餘地上訴人於發回後雖仍指摘本院第2次廢棄判決有關上開法律見解於法有誤不得適用云云惟本院第2次廢棄判決之發回意旨業已就重劃會與人民團體法所規範之人民團體及民法所規範之社團其性質不同以及重劃辦法第13條於101年2月4日修正之緣由等分別詳予論斷並明確指明其法律上之判斷於法確屬的論原審法院自應受其拘束並以之為判決基礎二關於重劃會理監事之選任是否須分2階段表決亦即先表決要不要選理監事再表決選何人為理監事系爭章程規定依得票多寡當選理監事是否牴觸法令參加人依系爭章程之規定選出理監事是否適法乙節依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籌備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重劃計畫書並互選代表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分別負責執行業務足見會員大會之主要職權職責係在1審議章程2審議重劃計畫書3選任理監事又理事會及監事會為重劃會之法定機關重劃會依法必須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以負責執行重劃業務因此會員大會除審議章程及重劃計畫書外首在選任理監事以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系爭會員大會提案三既已載明選任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單元AB區自辦市地重劃會理事及監事之提案辦法依章程第14條規定以票數最多者選出理事7人及監事1人而選舉結果載一各參選理事經各位會員投票結果如下理事當選名單黃啟煌先生簡慶星先生簡詩韻女士簡嘉興先生張大偉先生簡茂男先生簡慶銘先生二各參選監事經各位會員投票結果如下監事當選名單簡嘉成足認參與之會員已同意逕行投票選任理監事自無另行提案討論是否進行選任理監事之必要在本院第1次廢棄判決時業已明確表明其法律見解認為又市地重劃會籌備會之會員大會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案及進行選任或解任之投票然實際進行係兩者合一正如同會員大會是否同意通過或修改章程並不先表決是否同意通過或修改章程案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進行是否同意章程或其修正内容之投票苟有可參與表決選舉之會員12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至少可認彼等已默示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案再依不牴觸法令之章程例如依得票數多寡當選理事按投票結果決定理事之選任或解任而所謂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包括領票不投票領票投廢票之情形本件重劃總土地面積為179683.64平方公尺扣除公有抵充地3643.03平方公尺可表決面積為176040.61平方公尺其12為88021520.30平方公尺而當日會員大會未領票人面積為21405.36平方公尺即已領票人數之總面積為154635.25平方公尺176040.61-21405.36已超過半數之88020.30平方公尺雖然已領票之國有財產署及上訴人3人和訴外人邱創豐等人合計74435.58平方公尺未就理監事選任為投票惟依本院第1次廢棄判決發回意旨應可認彼等已默示同意進行理監事之選任三至上訴人另主張本件理監事選任依章程規定以得票數多寡為當選其面積未逾總面積12應屬無效乙節依本院第1次廢棄判決所言只要在選任理監事時其參與之會員超過12且參與之面積占12以上者依章程所規定得票數之多寡選出理監事即屬合法而所謂參與包括領票不投票及領票投廢票之情形查本件重劃總面積為179683.64平方公尺扣除公有抵充土地3643.03平方公尺為176040.61平方公尺其中國有財產署土地面積為58297.14平方公尺又重劃會總人數為255人重劃會選任理監事時參與領票之人數包括國有財產局共188人超過12其參與領票之土地面積為154635.25平方公尺包括上訴人3人國有財產署及訴外人邱創豐亦超過12雖事後國有財產署為表示中立而未為投票惟依廢棄判決意旨其依章程選任之理監事仍屬合法又本件重劃章程第8條第2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同意其意義與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之規定相同均係指選任理監事事項須有會員12及面積12以上之會員參與而言並非指每一當選人均應超過會員12及面積12四關於本件有無虛偽買賣之人頭會員情事乙節本件上訴人雖主張重劃會之會員有高達87位地主係屬人頭其相關土地買賣面積小且集中於二週內完成過戶或登記時間観察不合常理等等屬通謀虛偽意思用以虛增地主人數操控重劃會云云惟按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即土地及不動產之登記不但是所有權公示之表徵且具有極高的絕對效力原處分係依系爭重劃土地之登記簿冊資料認定重劃土地之所有權人人數及其面積據以核定其重劃會會員大會決議於法本無不合況主張有利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上訴人主張系爭重劃土地有虛偽買賣之人頭地主情事云云並未提出充分之事證以實其說此外訴外人邱創豐就上開所謂虛偽買賣人頭地主情事曾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之告發該署業於102年3月26日101年度偵第7960號為不起訴處分故上訴人此部分為不足採五至上訴人主張本件重劃會部分會員利用小面積土地移轉而虛增人頭會員屬脫法行為乙節脫法行為之成立前提必須在法律上先有一個強制禁止規定然後當事人以其他方法規避該禁止規定俾達到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始足當之是以倘法律上無強制之禁丨155n153止規定則尚無成立脫法行為之可能綜觀行為時重劃辦法之規定並無禁止重劃土地小面積之買賣移轉其中第11條第3項僅規定當選理事監事者其土地面積應達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另第13條第3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綜上可知重劃辦法並未有禁止小面積土地移轉之規定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主張本件重劃會有利用小面積土地移轉而虛增人頭會員屬脫法行為云云容有誤解亦不足採等語而駁回上訴人之訴五本院按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無不合再論斷如下一行為時即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重劃辦法第13條第1項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為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經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行使之其為政府機關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第2項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通過或修改章程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第3項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但重劃前已協議價購或徵收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按本辦法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及依法應抵充之土地其人數面積不列入計算上開條文第3項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該項同意包括明示或默示之同意又市地重劃會籌備會之會員大會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概念上固可分為會員大會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案及進行選任或解任之投票然實際進行常係兩者合一正如同會員大會是否同意通過或修改章程並不先表決是否同意通過或修改章程案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再進行是否同意章程或其修正內容之投票苟有可參與表決選舉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至少可認彼等已默示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案再依不牴觸法令之章程例如依得票數多寡當選理事按投票結果決定理事之選任或解任而所謂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包括領票不投票領票投廢票之情形本院第1次廢棄判決即已表明此等法律見解參加人之重劃章程第8條第2項之規定與上開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關於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事項之同意門檻規定相同亦應作相同之解釋本件重劃總面積為179683.64平方公尺扣除公有抵充土地3643.03平方公尺為176040.61平方公尺其中國有財產署土地面積為58297.14平方公尺又重劃會總人數為255人重劃會選任理監事時參與領票之人數包括國有財產局共188人超過二分之一6M154其參與領票之土地面積為154635.25平方公尺亦超過二分之一此為原判決依法確定之事實據此等事實系爭重劃會會員大會已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默示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是原判決依參加人章程第14條規定認係以得票數多寡選出理事7人及監事1人並非當選獲得之選票必須是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自無不合上訴意旨主張重劃會針對進行理監事選任議案為同意與否之決議以及投票選舉何人為理事何人為監事乙事進行對人之投票顯屬二事前者係針對事之決議後者屬於對人之選舉前者之決議同意為進行對人為投票選舉之前提事項若未就是否進行理監事選任議案為同意之決議即不得逕為選舉理監事之人的投票二者不容混為一談而指摘原判決違法並不足採二原判決係認重劃章程第8條第2項及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之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規定係指選任理監事事項須有會員二分之一及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參與而言並非指每一當選人均應超過會員二分之一及面積二分之一而本件因可參與表決選舉之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可參與表決選舉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參與選任或解任之投票可認為已默示同意進行選任或解任理事原判決並非直接認上開規定之同意為參與上訴意旨指摘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第2款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同條第3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條文既明定同意應不得任意解釋為參與原審法院將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同意解釋為參與顯判決違背法令云云顯有誤會至重劃會章程關於會員大會選舉理監事就理監事當選門檻為如何規定係屬人民團體之自治領域苟未違法即不得否認之上訴意旨質疑重劃會章程第14條所定之選任理監事採多數決不考慮重劃會會員所持有之土地面積其結果將使重劃會會員選任理監事每票等值而與人民團體法規範之社會團體之會員及民法規範之社團之社員每人在該團體或社團所具之利害關係相同並無二致而指摘原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云云亦屬無據三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未規定每一人以代理會員一人為限並非法律漏洞無從類推適用民法第52條第3項或人民團體法第42條之規定已經本院第2次廢棄判決指明原判決據以適用法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原判決市地重劃為避免七7Ti155由少數人掌控而形成對財產權之侵害自當類推適用關於民法第52條之規定而禁止一人代理超過一人原判決不察捨與本案相近之都市更新條例不用迂迴推敲而認本件並無一人不能代理一人之適用顯然與民法第1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有違而造成對土地所有權人保障不足之疑慮顯有判決違反法令之違誤云云尚無足取四原判決已就上訴人所主張參加人重劃會之會員有高達87人小地主係屬虛偽買賣人頭一節以上訴人未提起充分事證以證明其主張並該部分之刑事告發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認定不足採核此部分之認定無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自難指為不當此部分事實既已明上訴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取該刑事告發不起訴處分之偵查卷宗原判決認不應准許已說明其理由此部分係屬原審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事項亦難指為違法至原判決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之敘述係屬多餘之論該部分之敘述是否允當對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上訴意旨主張上訴人係提起撤銷訴訟原審法院於審理此撤銷訴訟時依職權調查證據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所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訴人自仍得於原審行準備程序後據以為向新北地檢署調取該署101年度偵字第7960號偵查案全卷卷宗之聲請原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請求顯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且偵查不公開上訴人未於原審準備程序提出前開調查證據之聲請係因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上訴人應非不得於原審行準備程序後再據以主張原判決遽爾駁回上訴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有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云云均屬無據又被上訴人於102年5月15日答辯狀已附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上訴人稱其遲至102年5月底始獲悉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乙節與事實不符應予指明五上訴人其餘上訴狀所載關於事實及證據評價之主張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不備理由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均難認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駿回又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法律所稱之民事法律關係係指直接為裁判先決問題之民事法律關係參加人之部分會員與參加人之會員關係是否存在未必影響系爭參加人理監事選舉之合法有效性並非直接為本件裁判先決問題之民事法律關係上訴人以其重劃會會員周钰和李玫欣李咸輝薛碧雲李宜真李宜玲吳佩霜陳進丁李春妹劉松鈞鄭金茜劉季蓉劉穎璇S8H156劉廷妤喻鍾偉等人與參加人之會員關係不存在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在案若重劃會會員身分確有爭議而經民事法院判決不存在時該重劃會會員大會所做成之決議自屬不成立而重劃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如不成立關於其章程追認理監事選任等事項亦當不成立故他案會員關係是否存在即影響本件重劃會能否成立亦影響相關行政處分之效力並不可採其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茂權法官楊惠欽法官姜素娥法官許金釵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書記官莊子誼K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资料檢索系统157158附件4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法律問題二不同意見書法官盧彥如林金吾關於民國95年6月22日及101年2月4日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合稱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本文規定會員大會對於選任或解任理監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12以上之同意下稱系爭同意比例其意為何本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就此問題採取各別理監事之選任均應獲得上開比例之同意茲提出不同意見如下按正當法律程序為法治國之一部分乃我國憲法上之重要原則包括程序正當法律程序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前者係指國家行為限制人民之生命自由財產時要如何正當踐行相應之公平公正程序後者則在於要求法律之内容須合乎基本的公平正義是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内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689號解釋參照按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平均地權條例除於第58條第1項規定獎勵事項外並於同條第2項授權訂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本文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該項規定旨在平衡同意參與重劃者與不同意參與重劃者之權益而為維護參與市地重劃者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避免重劃事務遭少數會員專斷以保障全體會員於重劃程序中之正當利益系爭同意比例應屬憲法要求自辦市地重劃之正當程序乃強制規定是會員大會所為同條第2項各款之決議應符合上開比例始能認為有效1159惟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一通過或修改章程二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三監督理事監事職務之執行四追認或修正重劃計晝書五重劃分配結果之認可六抵費地之處分七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八理事會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九本辦法規定應提會員大會審議之事項十其他重大事項同條第3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系爭同意比例可見係針對同條第2項各款所列事項為規範而同條第2項除第2款外其他款一望即知均為事項且會議規範對於丨g事之表決及對人之選舉分屬二事予以規定會議規卜範之捌拾貳規定另人民團體法就事項會議之決j議及理監事人之選舉亦分別於第27條第17條第1項規範是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之選任或解任理事監事依文義及體系解釋應指選任或解任理監赛事之事項而言又理監事經選任後再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參以同辦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監事會則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重劃業務之執行是理監事為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性質上為該重劃團體重劃會之職員應依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業務再依同辦法13條第2項規定其業務之執行應併受會員大會之監督審議且重劃計晝書重劃分配結果抵費地處分預算決算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揆諸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之規範目的在使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應取得會員大會絕對多數之民意授權以執行大會其他決議及進行重劃業務理事會監事會之業務執行仍應受會員大會之監督由此益徵上開規定之系爭同意比例應係指該選任或解任理監事事項決議之同意比例即將之以一個執行團隊整體為觀察對象僅須會員投票有效總票數達到系爭同意比例即足而非每位理監事之選任須各自獲得上開同意比例始岛當選又遍觀同辦法所有條款並未規範理監事之2160具體選舉方式則會員大會經系爭同意比例通過另於章程訂定理監事選舉方式或另訂理監事選舉辦法以無記名連記法及得票數多寡選舉理監事並於選舉時之會員投票有效總票數亦達系爭同意比例者仍應認與上開規定文義相符而無悖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倘各別理監事之選任均須獲得系爭同意比例有選舉不易完成之弊端及爭執大法庭就此問題採取各別理監事之選任應獲得系爭同意比例之見解尚難同意爰為此不同意見書lei3","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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