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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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民字第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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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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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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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691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5-10-09
受理日期
2025-10-01
聲請人
乙
案由
為告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36號刑事裁定,及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後之刑法第80條、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乙1140701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1141030更新公開部分附件及網頁連結)_OCR.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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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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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9至179頁等與聲請人之證12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聲請人於111年4月間至身心症門13診就診之藥袋見偵字不公開卷第249至253頁惟無證據顯14示此與聲請人本案告訴內容具有關聯性等證據尚乏其他15補強證據足佐亦難僅憑上開偵查卷內所存證據遽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故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仍無理由1617聲請人另稱被告對年僅13歲之聲請人多次妨害性自主之行18為難謂並無對聲請人造成重傷害是否構成刑法第226條19之規定應有詳加調查之必要等語然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係針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2021防止檢察機關濫權則於審查是否准許提起自訴時自僅應22就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所論斷之內容予以判斷而23上開聲請人所稱被告亦涉犯刑法第226條規定之罪嫌部分均未經本案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2425回再議之聲請則該等部分自不在本案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審26酌之範圍27五綜上所述依卷內現有證據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所為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2829法則之情事聲請意旨猶執陳詞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30議處分已為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指摘為違法不當聲請31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第六頁01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02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03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04法官王沛元05法官蘇宏杰0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07本裁定不得抗告08書記官徐鶯尹09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七頁地方檢察署辦理性侵害案件偵查終結人數單位人起訴不起訴處分聲判請決簡處易撤回或逾期告訴緩起訴處分其其他法定理由總時效己完成提起公訢曾判確定曾經大廢赦止刑罰被告死無亡審判行權為不免罰除其嫌刑疑不認足為適當通常程序年月別計計計他n347351715331482315713-42361-2202-524110年1748243_260656352031768172741141273128--373615111年十54721812231562893445-4713_272711611112年1789-5558-280224702113年577619231903201842967751-3949偏8738216-251736-11522293114多1-5月2442881451223說明1性禱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及第229條強盗罪海盗罪擄人勒贖罪等結合強制性交罪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犯罪案件2不起訴處分之其他法定理由包含應為不起訴處分者刑事訢訟法第254條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像者及少年觸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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