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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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民字第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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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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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06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5-08-15
受理日期
2025-08-13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2號裁定、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4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1號、第2號、第5號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同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7號、第10號、第82號、113年度簡字第127號判決等,及上開各裁判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140718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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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21釋字第479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22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第8頁1由釋字第479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之規定乃在23使人民利用結社之形式以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進而實4現共同目標為人民應享之基本權利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5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6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7成存續命名及舆結杜相關活動之推展免於受不法之限制結8社團體於此保障下得依多數決之整體意志自主決定包括名稱選9用在内之各種結社相關之事務並以有組織之形式表達符合其10團體組成目的之理念11四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12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3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14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15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16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17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18三聲請人法律上之陳述一案關確定裁判所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絛第1項規定及該等裁判1920抵觸憲法有關人民應受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權結21社自由權及平等權等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亦達反憲法第23條之22規定23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本文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第9頁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12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3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按平曰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45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6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7時間者按平曰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8條所定休息曰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其工資按平曰每9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10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可知111勞動基準法已對於勞工箪日單月之延長工作時間設有上限並12透過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機制藉由以價制晉之方式限13制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惫願14三然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載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15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16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此種立法模17式在事業單位有工會的情況下原則先禁止所有勞工延長工作18時間即使該勞工衡量自身情形而主觀有意願或需求輿雇主合意19延長工作時間只要工會不同意該勞工亦無從輿雇主合意通法20延長工作時間21四尤有甚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文意就工會行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之對象並不以該勞工屬於工會會員為2223限導致不參加工會之勞工其得否延長工作時間竟仍須得工24會同意第10頁1五然未參加工會之勞工既已選擇不參加工會既已顯示其不欲透2過工會與雇主協商其勞動條件例如延長工作時間實不應容許3工會排除個別勞工意願而決定個別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關鍵4勞工願意延長工作時間而工會不同意時依現行法仍禁止延長工5作時間6六因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就憲法第15條第22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為不當之限制違反憲法78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9七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同一事業單位有無加入工會之勞工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亦抵觸憲法第14條規定保障人民結1011社自由權及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12八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同13意其會員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亦屬憲法第14條第7條規定保14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平等權之違反15柒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16一有關本件聲請判決所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確具蕙法重要性亦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過往司法院109年度憲三17字第41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同意見書蔡炯燉大法官提出黃虹霞大法1819官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加入即載聲證120本席基於以下理由認為本件聲請已就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21第32條第1項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有所闡釋與論證並提出22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遠憲的具體理由是本席認為本件繹憲聲諳23有受理償值本院應予受理並宣告系爭規定遠憲第11頁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12的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内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3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的契約内容應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又4涉及人民組織結社的契約内容則為憲法第14條所保障除此之外5契約自由亦屬蕙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的一種釋字第5766號第602號解釋參照國家僅得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7的範圍内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的自由釋字第576號及第580號8解釋參照9本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限制雇主與勞工為延10長工作時間之約定是限制雇主輿勞工的契約自由如非以維護正11當公益為目的恐與比例原則有違而難以避免違憲的非難12修法後的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只得先與工會協商如未經工會同意而直接與勞工為延長工作時1314間之約定即將遭受主管機關裁罰自然限制雇主與勞工的契約自15鱼16但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於工會會員是17否應具有過半數勞工的代表性未加明定則即使由占全體_工比18率甚低的勞工所組成的工會依系爭規定就企業所屬全體勞工有19關延長工作時間事項享有獨占的同意權否決其餘大多數勞20工自由與雇主為延長工作時間約定的權利由此觀之也無法21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22國家既容認勞工可延長工作時間的制度除有上述具過半數23以上勞工代表的工會代為協商的機制外自不宜過度限制否則實第12頁1與勞某法保障罄工最低工作鯈侔的立法本旨有遑2勞基法對於同意雇主廷長工作時間要約的勞工並無制裁規3定是以對於有賺取加班費需求而非工會會員的勞工而言此一規定對其是否加入工會並無誘因縱然系爭規定有上開難以明45言的目的不僅實際運作上難以達到目的亦難以之作為立法的正當事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4條67第15條及第22條等規定之虞似非無據8二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乃屬彼等依其9意思形成法律關係決定生活資源交換之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工10作櫂財產褶及第22倏契約自由權之保障11一查釋字第580號解釋文載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12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221314倏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同號釋字解釋理由書第2段載憲15法第22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使契約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其締約16方式及締約内容以確保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之自由17契約自由原則之内涵包含内容自由及變更自由此有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自強著作可參詳聲證2故以勞務契約而言契約當1819事人合意約定提供勞務之時間時段本屬契約自由原則之内涵二次查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釋字第514號2021解釋理由書第1段載人民螯業之自由為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22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内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23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第13頁1營業之瞎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2受僱之勞工雖係以提供勞務為業然勞工與雇主透過雙方在勞動3契約中合意約定調整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時段長度亦應屬憲4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之範疇5三職是勞工與雇主於勞動契約中合意約定於原本正常工作時間以6外之時段工作即延長工作時間並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乙節本屬勞工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内容原則上應由彼等自行合意決78定此屬憲法保障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内涵9四應予敘明者勞工基於其自身經濟考量而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10時間以獲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乙節實屬勞工應受保障之憲法11權利12參照蔡英文任總統時曾表示有很多勞工反應因為一例一休無13法加班賺取加班費她向企業主呼籲該加班的時候就應該給勞14工加班的機舍i詳聲證3過往賴清德任行政院長時也曾強調15有些年輕人可能剛出社會收入不高自然也想加班而年紀大16的勞工也有養家壓力受到衝擊也大詳聲證4可知透過契約17自由原則爭取延長工作時間赚取加班費本屬勞工之權利而18非純屬不利之負擔19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實已抵觸憲法保障20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之意旨21延長工作時間之制度現行已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22第24條規定予以規範系爭規定將本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23約内部事項交由契約外之他人決定導致確有意願延長工作時第M頁間之勞工如工會不同意仍不得延長工時形成他決取代自12決之雜異現象.1.工會法第2條規定工會為法人意即工會本身具有獨立之34法人格52.然工會本身並非勞工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系爭規定卻6將私人間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契約内部事項轉交由第三人工會7決定形成他決取代自決之詭異現象8二系爭規定未樑究工會會員人數輿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人數之比例9強制由工會決定勞工得否延長工時形成客觀上明顯欠缺代表性之工會卻決定大部分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離譜1011現象121.查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13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14會以企業工會而言該條項並未要求加入工會之人數是否15達整體事業單位勞工之一定比例始能成立162.倘事業單位所僱勞工眾多而加入該事業單位工會之勞工卻甚少17時此際即會發生由極少數勞工組成之工會得決定其他大多數非工會會i勞工有關彼等勞動契約事項之離譜情形183.以本件聲請人為例過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曾調查家1920福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人數該判決即載原告按同本件聲請21人105年4月間全台_工人數為1萬1557人然現行家22福總公司工舍僅有40名舍員是原告主張參輿原告總公司23工舍之員工人數比例僅為0.3進而主張原告總公司工會第15頁1之參與比率極低其代表性有疑義並非全屬無稽詳聲證52由上例可知由0.3勞工組成之企業工會明顯欠缺代表性然3依系爭規定之解釋卻會造成由0.3勞工組成之工會不僅得決4定其會員得否延長工時另一方面亦得決定其餘99.7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延長工時之離譜現象564.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既然選擇不加入企業工會本無可能行使工7會會員之權利進而影響工會之決策然依系爭規定之解釋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卻會受制於工會之主89觀決定10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楊通軒教授即表示工會畢竟只是11會員的集合體及利益代言人其本身是一個封閉性的公益團體12並不I有對外為非舍員同意或進行協商的權利義務換言之里13論上非舍員並不受工舍的同意或團逋協約的拘克因此勞基14法第30條第30倏之1第32倏第1項規定要求非會員應接15受工會所做成同意的拘東顯然未考虞到非會I的消極團結櫂的16保護理論上非會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變形工時及延長工時17而不會遭受到不利益詳聲證6揚通軒教授並表示勞基法中工會對於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之行使基於消極團結1819權之保障解釋上應以會具為限以全數由勞工自行组成20作成決議之工會組織為由而將同意權效力及於非會員顯然21係一誤解詳聲證7225.因選擇不加入工會之勞工系爭規定限制其透過與雇主合意延長23工時之權利已如前述尤有甚者不得加入工會之勞工或遭工第丨6頁會停權除名之勞工彼等倘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亦因12系爭規定導致須得工會同意之亂象3查工會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4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載代5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指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委任經理人6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7詳聲證8可知所謂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涵蓋範8圍甚廣彼等依法不得加入工會因彼等多數仍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彼等倘欲延長工作時間依系爭規定竟仍須得到工910會同意系夺規定责造成不得加入工會之勞工既無法行使工會會員權利影響工會決策工會卻得決定彼等可否延長工作時間等1112有關勞動契約事項更彰顯系爭規定之亂象再查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1314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倘曾加入工會之勞工經工會停權或除名即無法行使工會會員權利15影響工會決策工會卻仍得決定彼等可否延長工作時間等勞動契1617約事項更彰顯系爭規定之錯誤18三參照外國立法例更足證明系爭規定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及勞工本19人之意願實侵害勞工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201.美國依美國公平勞動基準法FairLaborStandardAct1其基本要求為211TheFairLaborStandardsActOf1938207.a115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inthissectionnoemployershallemployanyofhisemployeeswhoinanyworkweekisengagedincommerceorintheproductionofgoodsforcommerceorisemployedinanenterpriseengagedincommerceorintheproductionofgoodsforcommerceforaworkweeklongerthanfortyhoursunlesssuchemployeereceivescompensationforhis第17頁1支付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原則為每週40小時超過須給付加班2工資1.5倍未成年就業之限制記錄保存等詳聲證9意指勞工是否延長工作時間仍尊重彼此契約自由之精神重點在於34雇主應加給工資而非受工舍同意之限制另就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有無代表性部分美國國家勞動56關係法NationalLaborAct第159條2中亦規定須由多數員工基7於集體談判目的而指定或選出之代表始得就該基於集體談判目8的之全體員工具有工資工時與其他工作條件協商之專屬代表9權利然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完全耒區分加入工會之勞工輿全體事業單位勞工之比例逕自使工會決定全體事10業單位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系爭規定顯然未考量工會代表性1112問題132.曰本14曰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本文規定雇主經與事業單位内過丰數15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若無該工會則輿過丰數勞工代表訂定書面16協定而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得適法地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17使勞工於假曰工作詳聲證1018由曰本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知該法雖規定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19間須與一定之代表進行協議然該法相當注重該代表是否具有正20當之代表性以工會而言該工會需有過半數事業單位勞工加入employmentinexcessofthehoursabovespecifiedataratenotlessthanoneandone-halftimestheregularrateatwhichheisemployed.2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Sec.9159.aExclusiverepresentativesemployees1adjustmentofgrievancesdirectlywithemployerRepresentativesdesignatedorselectedforthepurposesofcollectivebargainingbythemajorityoftheemployeesinaunitappropriateforsuchpurposesshallbetheexclusiverepresentativesofalltheemployeesinsuchunitforthepurposesofcollectivebargaininginrespecttoratesofpaywageshoursofemploymentorotherconditionsofemployment..第18頁1始具代表事業單位勞工與雇主協議延長工作時間之權限然我國2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完全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問題3以聲證5之判決為例事業單位内0.3勞工組織之工會竟得決定事業單位全體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顯已失當453.韓國韓國勤勞基法第53條規定择資势方如遠成合意時得延長工67時至每曰12小時如遇特殊情況時雇主得於取得僱用勞動部8長之許可及勞工之同意後實施延長工時倘因事態緊急而未及時事先取得僱用勞動部長之許可時雇主須於事後即刻申請以溯910及地取得許可詳聲證11由上可知與我國主要產業具競爭關係之韓國其勞工得否延長1112工時僅須勞動契約當事人即雇主勞工合意即可並無受工會13同意之限制14四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人數所占事業單位整體勞工比例逕自以15工會同意優先於勞資會議同意造成輕重失衡比例失當161.因系爭規定載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7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就系爭規定文義之解釋事業單位有工會時即無法以勞資會議同意而適法將工作1819時間延長2.然而事業單位如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20定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21選舉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2223可知勞資會議本得由全體勞工選舉出勞方代表並由該勞方苐19頁1代表與資方代表協商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因該勞方代2表為全體勞工選舉產生較有堅強之代表性抑或由各事3業場所之全體勞工就該事業場所選出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亦4更貼切該事業場所勞工之真實意見53.因系爭規定並未考量事業單位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比例強制以6工會同意凌駕勞資會議同意以聲證5判決案例而言雖該工會7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0.3然該工會有關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竟可強行凌駕由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全逋89勞工選舉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10顯見系爭規定無視整體勞工真實意見之表達逕行以工會同意權11為優先考量實屬輕重失衡比例失當124.此外因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性倘在某13事業單位有所謂御用工會之情形時縱使多數未加入工會之14勞工反對該工會行使系爭規定之同意權依系爭規定該工會所15行使之同意權仍屬適法更顯系爭規定無視工會代表性之荒謬16五系爭規定即便立法理由或有正當性惟因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17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性對於未得無正當性工會同意之延長工時18措施一律視為違法有本質上違憲之涵蓋過廣情形19甚或是適用上違憲之虞而遠憲201.按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企業内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21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協定妥適22方案前開立法理由雖未明言協商勞工之比例惟既能代表勞工與事業單位進行協商則自應需正當性代表性準此系23第20頁1爭規定之立法理由已隱含進行協商之勞工代表應具備正當性2代表性始可32惟前已述及如工會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0.3則系4爭規定就該工會有關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自應有所5限制然系爭規定就工會代表性不足之情形並耒加以區分而一6律要求事業箪位皆須代袅性不足工舍之同意顢然有比較法上7本皙上遣寃I之涵1過廣foverbreadth情形其或有適8用上違憲1asamUe出之盧而遠憲亦即系爭規定並未將代表性9不足之工會排除在行使同意權之範圍之外顯有涵蓋過廣10之情形退步言之即便系爭規定立法理由正當而無本質上違憲11之情形惟系爭規定推定所有適用系爭規定之工會皆具有代表性12顯未排除代表性不足之工會同意權則系爭規定亦有適用於本案13違憲之適用上違憲之疑慮C詳聲證123.事實上比較法上適用上違憲之理論釋字第242號即鄧14元貞案即已適用而認為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15編第992條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1617牴觸3可供蕙法法庭卓參3釋字第242號解釋理由書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有配偁奢不得重婚旨在建立一夫一妻之善良婚姻制度其就遠反玆項規定之重婚於第九百九十二搽規定結婚遠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聞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以資限制此項規定並不設除斥期間.乃在使撤銷權人隨時得行使其撤销椹為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惟修正公布前民法親屬編未如修正公布後之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為無效.則重婚未經撤銷者後婚姻仍屬有纹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莫卜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輿一般重婚事拌究有不同射於此種有長期資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通姻關係仍得邊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撤销其結果將致人民不得车有正常婚姻也活重影響揸婚姻當事人及其親1之家庭生活及人倫M係反足以妨害社會敌序It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陳人民自由及糂利之規定有所牴觸至此情形簦請人得依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择意旨提起再審之訴併予說明-第21頁1六91年12月所修正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其立法2過程甚為粗糙並未實際探究個別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何以須得到3工會同意之堅強理由41.查91年12月修正之系爭規定斯時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為雇5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或勞資會6議同意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修正說明載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78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爰修正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詳聲9證13又聲證13之行政院有關修法說明載本院勞委員函以10鑒於經濟全球化發展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日趨快速為使企業人11力有效運用提升競爭力並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放宽12工時彈性使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放宽工時限制排除企業13人力資源運用困擾促進嬅女就業之共同意見爰擬具勞動14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貴院審議15由上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係基於放寬工時彈性及限制所16擬修正草案且修法目的本無以工會同意凌駕勞資會議同意之17意182.系爭規定於修正時確未經仔細考量此觀修法過程中行政院勞19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處長李來希代表該會於立法院報告時即表20示勞資會議設置的目的和工會成立的目的木來就不一檨勞21資會議是處理公司内部運作維持的事宜其實勞基法是個別勞22工權益的保護法個別勞工的加班本來就不應該由工舍決定j23詳聲證14可知修法過程中連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亦不第22頁1認同將個別員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全盤交由工會決定3.然因91年間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過程多有波23折竟未有仔細研究工會與勞資會議之差異由工會決定個別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之荒謬即草率修正為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45條第1項規定衍生諸多法理及適用上之窒礙與矛盾6四因系爭規定確已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7等權利經檢視系爭規定實已抵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8一查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9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10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大院大法官解釋向來認為該條11即所謂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12二系爭規定不符合適當性原則之要求1.查系爭規定於91年12月之修正說明載企業内勞工工時制1314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著雇蝥方宜透過協15商方式協定妥適方案為使勞工充分參輿延長工時之安排赵16強勞資舍議功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17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18复2.然因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凌駕於勞資會議同意本即抵觸修法說1920明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之目的另因系爭規定硬性要求勞工延長工時須得工會同意造成事業單位勞工如未加入工會本無可2122能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亦與上揭修法目的相悖第23頁1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不僅無助於目的之遠成甚至有害於目的之2達成33.以實務運作而言系爭規定甚至無法促進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延4長工作時間之目的就勞動部編印之勞動統計月報之數據所載詳5聲證15儘管系爭規定已實施多年數攄顯示自93年底迄今6企業工會數及其會員人數不僅無明顯增加其至有減少之趨勢更7足證明系爭規定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原則8三系爭規定不符合最小侵害性原則之要求91.因系爭規定之用語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可知系爭規定10所指應係企業工會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詳聲證16亦同11此旨122.依系爭規定之解釋未加入工會之勞工既無法影響工會決策其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卻須聽從工會決定實嚴重侵害該等勞工之1314權利153.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應有其他侵害較小之可能方式16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或可讓個別員工充分表示其17意見諸如讓個別員工均能透過選舉方式選出其認同之勞資會議18勞方代表或區分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有不同之延長19工作時間方式籍以保障非工會會員勞工之意願抑或基於結20社自由勞工得選擇不加入企業工會而加入其他組織類型之工會21例如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透過該工會為彼等與事業單位協22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第24頁1上揭方式相較系爭规定顯然較顧及個別勞工之意願屬侵害2較小之方式34.因系爭規定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完全排除由全體勞工選4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就延長工作時間為同竟之可能亦来區分工5會會i輿非工會會員延長工作時間之方式更完全由卜除由其他組織類艰工會輿事業單位協商同意廷長工作時間67系爭規定確已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中之最小侵害性原則8四系爭規定抵觸狹義比例性原則91.已加入工會之勞工如欲透過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延長工作時間10或可謂屬該勞工行使結杜自由權之表現2.然系爭規定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下完全未區分勞工有無11加入工會亦無區分該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所占事業單位勞工人1213數比例竟將整體事業單位之個別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契約14事項完全交由第三人工會決定此種以侵害非會員勞工之工作權15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手段究竟欲保障何種權利何人之權利16或謂系爭規定欲保障所謂團結權然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既已選擇不加入工會表示彼等已行使消極團結槿從而系爭規定限制非1718工會會員勞工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究竟欲保障何人之團結19里203.系爭規定以工會同意為手段嚴格限制非工會會員勞工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憲法權利究竟欲維護何種法律上利益何人2122之法律上利益均屬未明第25頁1系爭規定如係以工會利益為考量則法制上豈容媒牲非工會舍i2憲法保陳之基本旗而錐癱第三人工會之刹益34.職是系爭規定所採之手段造成未加入工會勞工之基本權利受嚴4重侵害與系爭規定欲達成之目的顯失均衡實已抵觸狹義比5例性原則6五因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所揭之比例原則對人民之財產權工作權及契約自由權為不當之限制實已抵觸憲法而應依憲7法第171條規定宣告系爭規定無效89五因系爭規定將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均列入工會延長工作時間同意10權之範疇然非工會會員無從透遍工舍選舉影鼕工會決策而與工舍11會員有顯著不同故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杲區分同一事業單位勞工12是否加入工會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應已抵觸憲法第14條規定保13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及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14一查憲法第M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7條規15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16律上一律平等17次查釋字第479號解釋理由書載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自18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困髖之組成與相19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20存續命名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於受不法之限制可知21人民不加入工會钍團本屬憲法保障之權利22又結杜自由既屬人民之基本權則人民自不因未加入工會而於23法律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第26頁二次查人民得自由決定是否加入或不加入工會而不應受法律上之12不利待遇此部分並為國際公約所肯認1查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第2條規定載凡工人及雇主3無分軒輊均應有權不經事前許可建立並僅依團體之規章參加莖45其自身邐揉之團體詳聲證n6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7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8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結杜910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詳11聲證1812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人13人有槿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14身選棵之工舍詳聲證1915三查工會法第16倏規定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椹力機關16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17盤第I9條規定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18之理事監事第18條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19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20由上揭法文可知倘非工會會員並無工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21之選舉槿或被選舉權對於工會運作確實難有法律上可置喙之22餘地第27頁1四然因系爭規定之限制倘屬工會會員之勞工自得行使會員權利2而影響工會決策促使工會就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行使同意權反3觀非工會會員之勞工雖同樣受系爭規定限制然卻無法有任4何法律上禮利影響工會決策之可能性遑論促使工會就勞工延長5工作時間行使同意權6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必然對非工會會員產生不利之7差別待遇五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89理之差別待遇因系爭規定之實施致生非工會會員勞工之權利受工會決定之限制彼等卻又無影響工會決策與工會會員勞工1011有明顯差異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產生此種差別待遇之目的為何難以探知實有流於恣意之嫌1213六或謂系爭規定之目的為促使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加入工會然此種14以對非工會會員於法律上不利待遇之方式已達促使彼等加入工15會之目的一方面屬消極結社自由權之侵害另一方面該差別待16遇與規範目的亦明顯欠缺關聯性17七綜上所述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區分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是否加18入工會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實與憲法第14條規定.第7條保19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意旨相抵觸應屬違憲20六由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應得推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21由工會壟斷獨占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已違反比例原則22一查原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得工會同意乙節已為釋字第807號23解釋公布違憲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第11段載女性勞工至第28頁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f12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3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箪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45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6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7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替資會議8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營制之程序要件9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二以延長工作時間而言不同事業單位或同一事業單位不同職務1011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之需求均難以一概而論不同勞工彼此間12-亦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差異又各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及實13際運作複雜多樣本不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以排除個別勞工14意願之方式決定關鍵勞工願意延長工作時間而工會不同意時現行法即禁止延長工作時間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1516之手段及目的之達成間即欠缺實質關聯17七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個別大法官意見書中亦有認為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會同意乙節例如勞動基準第32條第1項規定實有違憲之1819疑義20一由聲證20之釋字第807號解釋蔡炯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黃虹霞大21法官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下列所載内容可知勞動基準法相22關工會同意之規定如容許會員人數未逾雇主所僱勞工半數之工23會行使該法之同意權應有違比例原則苐29頁1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所指工會應指2具有代表多數勞工之工會雇主使勞工就是否同意於夜間工作為3意思表示勞工單純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上之契約4關係系爭規定但書於91年間修法按有關工會或勞資會議同5意文字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剝奪原規定賦輿個別勞6工之同意櫂以集體勞工關係之工會或勞資會議來取代勞工之同7意權是否合宜已非無疑即徒有其正當性惟系爭規定但書8前段之立法意旨係以其同意應有集體勞工之參與為主要考9量準此應係希望藉由工會之團體協商角色即工會之團體協10商權與雇主就女性夜間工作事項進行協議以達到維護整體女11性勞工權益之目的然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有團12體協商資格之勞方應係指會員逾該雇主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13之一之工會始足當之上開規定就企業工會團體協商之資格14雖来明定工會之會員應逾雇主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然由系15爭規定但書立法理由有關集體勞工之參與及團體協商之法理16以觀本院釋字第373號解釋及日本择基法第36條第1項規17定參照自無例外之理018是本號解釋所應關注之問題不僅是系爭規定有無違反憲法上19性別平等之問題毋寧更應重視系爭規定所賦與企業工會之20同意權於憲法角度觀之有無限制女性勞工之工作權及契约自21由雇主之營業自由及財產權之正當性以及企業工會本身22之民主正當性問題23二由聲證21之釋字第80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意見書蔡炯燉大24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加入之意見下列所載内容可知勞動基準法第30頁1相關工會同意之規定如容許會員人數未逾雇主所僱勞工半數之2工會行使該法之同意權應有違比例原則企業工會之代表權及代表性疑義且若不具代表性則勞動基34準法第30條箅及系爭規定但書前段賦予企業工舍同意不同意5即否決權決定企業全體勞工輿雇主間勞動條件内容之權應6已侵害均受憲法保障之企業勞工之工作自主權及雇主之營業自由7而為遠憲I8另工會固然有簽訂團體協約之權但因其不具代表非其會員之9其他勞工之權故其所簽之圑體協約沒有拘束或保護非其會員之其他勞工之效力團體協約法第913及17條等規定參照10此外工會本質上係立於為其會員之利益與雇主協商談判以1112促進择動條件勞工安全輿其會員之福利而已工會應無櫂決定13更無權片面決定雇主之瞢業事項包括與全體勞工之勞動條件内容14星企業工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每週工作時數第301516條之1工作睥間轡更原則第32鯈延县工作時間第3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之變更第36條例假之調整1718及系爭規定等竟有就該等事項同意與否之月面決定性權利而19上揭事項又均屬勞動契約之核心事項是企業工會之同意不同20意或否決其法律效果等同取代雇主與全體勞工為相關勞動條件21之決定且係可否之最终決定從而此等經工會等同意之22規定自已重大限制受憲法保障之個別勞工之工作自主權雇主23二業自由第31頁1類此情形以系爭規定為例能當然認企業工會不論是否具代2表性均當然有代表個別勞工同意夜間工作或有權否決有需要之3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嗎立法者以企業工會之同意作為限制勞4工及雇主上述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手段如何合於憲法比例原則5均顧然有疑6少數服從多數應該是法治國民主基本原則企業内少數勞工組7鐵之企業工會難認具代表性若認其得代表多數勞工為同意或8否決其他勞工之意思自主將形成多數服從少數之結果亦應與9法治國民主基本原則相牴觸10然我國工會法關於企業工會之規定並不以具上開過半數代表11性為必要條件是不但自難認在我國如由未具代表性之企業工12會代表全體勞工輿雇主談判並決定勞動條件係符合民主正當性13而當然為合憲抑且應認為因系爭規定来限定所稱工舍須為由14企業内過丰數勞工組成之工會.ji於該範園内為遠憲15八附此敘明者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之主體限定為企業工會而排16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亦抵觸憲法第14條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17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意旨一依前述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第2條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1819際公約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201項第1款前段規定等項人民應有加入工會與否之自由並有自21由選擇加入何種類型工會之自由22二次查工會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工會組織有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等3種23第32頁再查工會法第5條規定有關工會之任務並無區分工會組鐵而有12不同意即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於工會法上之任務3均屬相同4三依前所述系丰規定所指工會限定為企業工會然勞工既得自由5選擇欲加入之工會自應包含選擇加入不同組織工會之權利因6系爭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7之行使倘有勞工欲加入工會藉此促使工會行使系爭規定之同意8權時該勞工僅能加入企業工會而無選擇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9會之餘地此種對工會權限之法律上限制亦影響人民加入工會10之考量實屬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權11四此外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於工會法上之任務既屬相12同何以系爭規定對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為不利之差別待遇參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1314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輿依工舍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15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產16業工會職業工會既得與雇主團體協商勞動關係之事項則何以17系奈規定限制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不能代表其會員與事業單位溝18通同意其會員延長工作時間19職是系爭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20同意權之行使對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為不利之差別待遇又以21工會組織作為差別待遇之類別與系爭規定之目的實欠缺關聯22性從而系爭規定就此部分亦抵觸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23之意旨第33頁1捌謹陳報勞動法學者林更盛教授所著之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論工會加2班同意權的違憲疑義乙文聲證22號3一林更盛教授所著論文係由釋字第807號解釋就原勞動基準法第494條第1項規定有關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得工會同意乙節於該號解5釋理由中敌明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6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7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8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9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10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11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12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13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14聯等語林f盛教授認為上揭解釋理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532倏第1項規定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須得工會同意乙節亦有適16用並進而論述其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遠憲之理由17二聲請人謹就聲證22號林更盛教授所著論文摘要並陳述意見如下一林更盛教授本文之結論為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以工會1819同意作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前提要件這限制勞雇雙方的職營業自由與契約自由但和該規定目的保障勞工健康之間難2021謂存有實質關聯因而違憲聲證22號第132頁22二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一點23係由工會組織特性觀察其論述為由於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第34頁1作複雜多樣成員分歧再加上在工會多元化與自由化的前提下特定工會之同意有無正當性實非無疑聲證22號第13223頁林更盛教授並進一步具體内容如下41.何以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其加班同意權應由工會決定論文中敘5明不論有多少比例的勞工加入工會由於工會代表勞工協商6勞動條件的正當性以會員為限一是以團體協約法下稱團協法第9條規定簽訂團體協約須經會員同意同法第17條7第1項第23款規定團體協約效力及於工會會員而實際上89工會的自我理解也是如此因為工會於談判時耍求簽定所謂的10禁搭便車條款團協法第13條禁止非會員獲得相當於團11體協約約定的利益一故非該會員之勞工的加班同意權為何應12由該工會取而代之其正當性何在誠有疑問聲證22號第132頁13142.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並未規範應得一定比例會員同意15作為其正當性擔保之基礎16論文中敘明團協法第9條規定工會從事特定的團體協商以17獲得一定比例之會員同意作為其正當性的擔保相反地這在勞18基法第32條第1項則付之闕如聲證22號第133頁19由團體協約法第9條規定工會或雇主圑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20圑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員大會21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22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23會員以書面同意可見該法就工會内部之意思決定形成設第35頁有明確之程序及要件然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則完12全未有規範33.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及比例代表性衍生之正當性問題4論文中敘明若加入該工會的勞工比例不高時對照團協法第65條第3項第2至4款第4項該工會本身之正當性即有所不足6聲證22號第133頁7此由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至4款規定依前項所定有8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9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10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11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12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13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規定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1415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16分配產生均有考量到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及比例代表性衍生之正當性問題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有關企1718業工會代表性問題均未考量到上情導致實務上有企業工會會19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千分之三仍受勞動基準法第3220條第1項規定限制之離譜情形214.未考量到工會如由偏重特定區域或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組成衍22生之問題23論文中敘明工會成員若大部分屬A地A工作型態者如臺第36頁1北總公司内勤人員對於屬B地B工作型態者如南部分2公司工薇或外勤人員該工會是否適宜對後者行使加班同意權亦有疑義聲證22號第133頁34實務上工會之組成人員可能偏重特地縣市或特定職務如由5工會決定事業單位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時往往產生偏差例6如由特定工作型態區域不需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所組成工會7決定其他工作型態區域需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應否延長工作時8間尤有甚者因工會由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所組成時往往會9以其他工作型態之勞工權益作為與雇主協商交換利益之手段10此顯非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原意115.由比較法之觀點亦強化此部分違憲之論述論文中敘明對於參與決定之勞工代表的正當性比較法上多由全體勞工選舉產1213生如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歐盟相關指令縱由工會14指派亦以該工會能代表多數勞工為限日本韓國相形之15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對於行使同意之工會未作任何相對應16的規定致使勞工選擇加班工作之自由可能受制於一個不具正17當性的工會的不同意聲證22號第139頁18三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二點19係基於延長工作時間的特性201.論文中敘明與勞基法第24條加班工資加成的規定合併觀察21延長工作是否或在何種條件下屬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基於22不同價值觀個別的家庭經濟條件與生涯規劃如單身計晝23成家結婚子女幼年或已成人接近退休年齡等因素容有第37頁個人差異一近來工作時間法制多強調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工作時12間的彈性化也正與此想法相呼應一本難一概而論因此延長3工作也未必適宜全由工會代替勞工決定聲證22號第133頁42.由比較法之觀點亦強化此部分違憲之論述5論文中敘明採取參與程度較高事項較廣的德國為了維護6個別勞工的契約自由一方面明確地將個別約定排除於參與決定7事項之外另一方面也採取勞動法上的有利原則一此原則亦8為國際勞工組織ILOI951年第91號集體協議的建議書9CollectiveAgreementsRecommendation1951No.91第3條第310項所明定和臺灣學說所承認一讓個別約定的有利勞動條件仍11能保有效力對比之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在個別勞動法層12次讓個別勞工無法個別約定有利的勞動條件工會全面的否決13權這忽略了延長工作時間是否或在何種條件下屬勞工14應受維護之權益有勞工個別之差異本難一概而論前述貳15二理由二上述規定也無法透過勞工參與決定的想法加以正16當化因為在此所涉及的是勞工個別同意與集體因素無涉不17應成為共同決定的事項並且這也牴觸了有利原則故應認18系爭規定過度限制勞工的職業契約自由而為違憲聲證2219號第140頁20四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三點21係因為該條項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而過度限制22雇主之營業自由契約自由此部分特別可以從比較法觀點得到23印證第38頁11.論文中敘明勞基法第30條以下含第32條須得工會勞2資會議同意的規定是在雇主與工會的團體協商法制之外基於3勞工參與決定特別是共同決定co-determination的想法設4立近似於勞工議會workscouncil參與勞動條件的形成5聲證22號第133頁62.林更盛教授參照比較法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不當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論文中敘明7勞基法第32條第I項在集體勞動法層次讓雇主無法透過其89他機關之決定以取代勞方之同意工會終局的否決權這並無法透過勞工參與的想法加以正當化聲證22號第140頁10因為1.姑且不論系爭規定在勞工參與的事項與程度上不1112僅遠遠超越了無勞工議會制度的如新加坡美國加拿大讓僅13僅承認資訊諮商權如日本英國義大利以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相關指令自嘆弗如也讓勞工參與事項原則上以不涉對價14關係為限的韓國以及類似的法國相形見絀聲證22號第1401516頁172縱在廣泛承認共同決定事項的德國在未得勞方同意時18德國法仍使雇主保有透過其他機關由中立第三人擔任主席的19協議委員會之議決取代勞工代表會同意的可能性20這意味著在集體勞動法上德國法上的勞方同意權並未達到終21局否決權的程度聲證22號第140頁22對比之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賦予工會全面已如上述23且終局的否決權亦即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ii第39頁berparitatischeMitbestimmung這造成過度限制雇主的營業契約自由聲證22號第14頁五综上所述林更盛教授以認為基於工會組織的特性欠缺同意的正當性延長工作之特性勞工個別差異有利原則以及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以工會同意為手段以維護勞工健康為目的但這二者之間難謂存有實質關聯是過度限制勞雇雙方的職營業契約自由而為違憲聲證22號第140頁此部分學者專家之意見應得作為憲法法庭參考三參照聲證22號林更盛教授整理之各國比較法益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顯然過度侵害勞雇雙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一林更盛教授整理美國新加坡加拿大日本韓國英國義大利法國歐盟等比較法均未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未考量工會之代表性而逕自賦予工會得面決定否決勞工個別勞動事項延長工時聲證22號第133至139頁二即使與德國模式相比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亦顯著限制勞雇雙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1.林更盛教授論文中敘明德國模式與本文議題最相接近的是廠場組織法第87條規定對於工作時間的起訖休息各個工作曰的工作時數分配第1項第2款暫時延長或縮短工作時問第1項第3款勞工代表會有同意權即所謂的共同決定權Mitbestimmungsrecht但應注意的是1這以該事項第40頁涉及到勞工集體因素為前提並不包括單純地勞雇雙方的個別約定2得行使同意權勞工代表會的成員是由全體勞工所票選而非工會直接指派已如前述又3第87條第2項規定雇主和勞工代表會雙方無法獲致協議時該事項應另外交由協議委員會Einigungsstelle議決之協議委員會是由雇方和勞工代表會推選同數額委員組成並由雙方共同推選一位中立者imparteiisch擔任協議委員會主席第76條第2項規定若雙方對於應推派之主席人選意見不一致時應由勞動法院決之第76條第3項規定協議委員會應於討論後以多數決Stimmenmehrheit作成決議於第一輪投票時主席不得參與投票但第一輪投票若無法達成多數決時經再次討論該議案後的第二輪投票時主席得參與投票聲證22號第137頁2.由上可知有關德國廠場組織法所涉事項係勞工集體因素為前提而不含單純勞雇之個別約定又勞工代表會係由全體勞工選舉產生顯然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未考量工會代表性有所不同且勞工代表會並不具片面否決之權力而係有推舉中立者擔任協議委員會之決定機制亦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賦予工會得片面否決之權力顯然有別三另德國模式係有考量到個別勞工意願之有利原則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無視個別勞工意願顯屬不同1.林更盛教授論文中敘明德國模式為維護個別勞動契約的契約自由德國法除了將上述勞方共同決定事項限於涉及勞工集體因素者外更採取有利原則GUnstigkeitsprinzip勞動法之所以允許勞動條件得透過勞方集體地形成目的在於彌補個別勞第41頁1工在結構上協商能力的不足提供勞動條件的基本保護2Mindestschutz是以根據有利原則更有利於勞工的個別3約定當然是被允許的immerermSgUcht德國通說認有利原4則是勞動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並在廠場協議即雇主和勞5工代表會所達成的協議Betriebsvereinbarung和個別勞動契6約間亦有適用因為從憲法的角度對個別勞工而言勞方的7參與決定仍然是他主Fremdbestimmung而非自主Selbstbestimmung何況相對於團體協約勞工尚能藉由不加入89工會而免受拘束但對於廠場協議卻無此可能一後者對於勞工形10成一個無從迴避的強制合作的秩序eineunentrinnbare11zwangskorporatistischeOrdnungdar一這是侵入了個別勞工的12契約自由必須是為了正當目的且需符合比例原則干預個別13勞工所約定的吏有利條件既無必要因此是違憲的至於有利14與否一般而言讓個別勞工有不同的選擇都可認為是有利的15配合勞工個別需求所約定的工作時間起迄亦同針對延長工作16時間既然勞工將因此獲得更廣泛的工作時段的選擇以及獲得17相對較高的工資補休假的可能因此通說認為這對於選擇延18長工作的個別勞工是有利的勞動條件聲證22號第137至13819頁2.由上可知德國模式尚且考慮到個別勞工自由決定延長工作時間2021之意願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將工會決定凌駕22於個別勞工意願之上造成他決取代自決之情形二者顯屬有別益加證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顯然過度侵害勞雇雙23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實為各國比較法所罕見第42頁1玖結論案關確定裁判所適用法規範即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限制雇23主及勞工得依其自由意志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該規定侵害人民4基本權利已如前述該等裁判亦未依憲法意旨為判決懇請憲法法庭5宣告違憲之判決以維護人民依憲法規定享有之基本權利6謹狀7憲法法庭公鑒84年7曰中華民國月9聲請人家福股份有法定代理人羅智先10師訴訟代31112附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正本一件13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司法院大法官109年度憲三字第41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同意見書聲證1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自強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第154至158頁聲證2聲證3工商時報108年5月20曰報導東森新聞雲106年11月30日報導聲證4聲證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聲證6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楊通軒著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第383至384頁聲證7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揚通軒著勞工保護法理論與實務第115116210頁聲證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勞資1字第1000126886號令聲證9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61至68頁第頁聲證10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91至92頁聲證11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103頁聲證12彰顯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一美國司法裁判方法的借鏡楊智涵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頁20-47聲證13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節本聲證14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紀錄聲證15勞動部編印108年8月勞動統計月報第32至33頁聲證1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1月25日勞動2字第1000091838號函釋聲證17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么約聲證18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證19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丨聲證20釋字第807號解釋蔡炯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丨聲證21釋字第80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意見書蔡炯燉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加入聲證22林更盛教授著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論工會加班同意權的違憲疑I義月旦法學雜誌第322期第131頁至第140頁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1附件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44號判決附件2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2號裁定附件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7號判決附件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2號裁定附件5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0號判決i44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H年度高上字第1號裁定附件6附件7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127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簡上字第6號判決附件8附件9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82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5號裁定附件10第45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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