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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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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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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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5-05-29
受理日期
2025-05-28
聲請人
監察院
案由
為行使職權,認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刪減監察院歲出預算之法定預算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失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監察院1140324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__OCR
其他
憲法法庭函詢及監察院114051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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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本件先予公開無限制公開事項之附件其餘有應憲法法庭收文號予限制公開事項或涉及著作權者另依憲法訴訟叫年詹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二字第二聲請人監察院代表人陳菊院長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2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憲法判決事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4民國下同114年1月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經5總統於114年3月2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6中有關刪減監察院歲出預算之部分違憲並溯及自114年1月1曰失7效8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9壹本件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要件10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國家最高機11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12觸蕙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13二次按鈞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明示按國家最高機關14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15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47條第116項定有明文所謂國家最高機關係指憲法明定之憲法機17關即總統與五院所謂因本身行使職權係指國家18最高機關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所謂所適用之法規範1係指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時所應適用之法規範包括聲請2機關應受其拘束應予執行或受其實際影響之法規範又國家3最高機關依本項規定聲請本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者須以抽象4法規範之合憲性為聲請標的不包括具體措施決定或權限爭5議且該法規範是否牴觸蕙法疑義如屬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6内得自行排除者即不得聲請憲訴法第48條規定參照此外7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本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須其就系法規範8是否違憲之釐清具有影響其職權行使之客觀利益存在始得_9為之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應受系爭法規範之效力所拘束10應予執行或受其實際影響而具有該法規範牴觸憲法之確信11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即具備客觀利益附件112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監察院法定預13算部分為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14時所應適用之法規範15一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監察院法定預16算部分為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171按憲訴法第5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說明四已敘明本法關於基18法律形式之法規範包含立法院依法定議事程序所為具拘東效力之19決議或經議決之法定預算條約等概稱為法律位階法規範20因其效力等同於法律依憲法第80條各法院應據以為審理之依21據本條爰依此定之以統一用語附件2是以憲訴法第2247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包含經立法院議決之法定預算在内232.次按大院釋字第391號解釋指出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24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25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者以有別於通26常意義之法律附件3大院釋字第520號解釋亦明示27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21當因其内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釋字第391號2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附件433.又按大院釋字第601號解釋明示受理程序本件聲請意旨4以立法院於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院長5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94年度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認有6違憲疑義並聲請本院解釋憲法第81條規定等語符合司法院大7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8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9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之程序應予受理合先說明附件5意即對於立法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刪減大1011法官司法專業加給預算乙節大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亦有認其屬12措施性法律而受理聲請並為違憲宣告之先例顯見立法院議決13之法定預算係屬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法規範殆14無疑義154.故114年1月21曰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並經總16統於114年3月2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7中關於監察院法定預算部分既為立法院議決之法定預算自18屬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19二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受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20總預算案中有關監察院法定預算之拘束監察院應予執行21且受其實際影響221.按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23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第97條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24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25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26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27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31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2關同意權之規定故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據憲3法有彈劾糾舉審計及糾正之憲法職權42.又依監察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政治獻金法公職5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遊說法下稱陽光四6法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等規定監察院亦行使促進及保障人權7公職人員財產與政治獻金受理申報及查核利益衝突遊說與揭8弊等職權該等職權直接涉及各政府機關有關酷刑侵害人權或9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事件之調查處理及救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10之審核彙整列冊並供人查閱以及政治獻金之查核揭弊者保11護等業務内容其旨在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端正政風確12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公正揭弊及維護人民權益而與彈劾13糾舉審計及糾正之憲法職權旨在監督國家各機關以整飭官箴14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纾解民怨兩者緊密貼合而無法相互割裂153為行使上開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監察院即必須辦理相關業務例16如收受及批辦人民陳情或檢舉機關移送案件就公務人員之17行為或政府之工作及設施涉有違法失職之情事進行調查監督18各機關人權保障之落實加強陽光四法相關網路申報系統及查閱19詢平臺之有效運作促進政府廉能與政府資訊公開以及適時赴20中央及地方機關巡迴監察由監察委員或監察院各委員會經審21查會議決議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者糾正案等224.依大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明示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其23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24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25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請參附件4故監察院辦理上開業務26所生之經費需求諸如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資訊27管理費調查巡察業務費議事業務費國家人權業務等經費41應依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定預算進行分配且因監察院僅得依其内容動支故監察院實無憲訴法第48條規定自行排除2本件聲請標的牴觸憲法疑義之可能35.易言之監察院為於本年度行使監察權必須適用中華民國1144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關於監察院法定預算部分執行預算分配預算法第55條以下規定參照是以法定預算對於監察院67有拘束力監察院應按法定預算執行經費分配以辦理業務且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監察院法定預算部分因89監察院為行使憲法職權所須辦理業務之經費幾遭恣意大幅刪減至10零甚至負數監察院上開業務即無法辦理而蕙法賦予國家最高11監察機關監察院彈劾糾舉審計及糾正之憲法職權即受法定12預算大幅刪減之影響而無法維持運行不墜監察權之行使已受13到實質妨礙故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監14察院法定預算部分為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時所應適15用之法規範至為灼然四綜上本件聲請標的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1617關監察院法定預算部分為監察院行使職權時所適用之法規範監察院認有牴觸憲法得依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1819釣庭為宣告其這憲之判決20貳聲請違憲宣告判決之理由21一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刪減有關監察院歲22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對監察權之行使構成嚴重妨礙23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機關忠誠義務彰彰明甚24一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機關忠誠義務251.按大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明揭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26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27民權利以及有關楯力分立輿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51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2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3遵守之義務附件642.次按鈞庭113年蕙判字第9號判決明示憲法權力分立原則5下所有憲法機關包括總統及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6院監察院五院在内均依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制度分別享7有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各司其職各有其憲法功能除總統作為8國家元首依蕙法之規定享有一定程度超然於五院之憲法地位9外五院間均屬平等之平行憲法機關其僅有蕙法民主原則下之10民主正當性型態與相應憲政責任以及權力分立制度下之權力監11督制衡關係之不同並無憲法地位與權限高下優劣之分2....基12於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所有憲法機關之地位平等各本於13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而運作並依憲法規定各自承擔憲法任務與功14能發揮國家權力分工與制衡之效立法院雖為國家最高民意機15關亦無當然凌駕其他憲法機關而行吏其職權之地位i請參16附件1173.又按大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亦闡明按權力分立原則為憲法18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亦在於權力之制衡19以避免因權力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關於權力之區20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國家權力之歸屬21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22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23字第613號解釋參照至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如未牴觸憲24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未對其25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26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本院釋字第391號第27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力制衡之要求附件7614.再按大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復明示作為憲法基本原則2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3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4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5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6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7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蕙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5858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參910照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11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12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附13件8145.末按大院釋字第632號解釋指出就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15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如何維16繫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則17尚未以修憲或立法方式明定上開情形之解決途徑以前更須依賴18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法赋予之趨貴及時產生19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監察院為20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2122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2324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25之一環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屈所有憲法26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附件9276.是以憲法機關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忠誠義務負有與其他71憲法機關相互合作並尊重彼此權力之憲法義務倘以任何方式貶2損妨礙侵奪甚至逕行取代其他機關之憲法職權即是牴觸憲3法4二立法權審議刪減預算之界限51預算制度之本旨61按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7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82次按大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明示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9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蕙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10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立法院通過之法11定預鼻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參照預12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13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14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請參附件4153預算制度既為行政部門為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16策之憲法建制如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法定預算反使其他憲法機17關無從實現其憲政任務自與預算制度之本旨不合182.立法院對預算之刪減僅得於合理範圍内為之且不得剝奪其他憲19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預算否則即有違權力20分立原則211按大院釋字第391號解釋闡明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之規22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23受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24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25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26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27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8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12涉及施政計晝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3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請參附件3452次按大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更明示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6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7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8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9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鑑用10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11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12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五八13五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貴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14釋參照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屨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15墓礎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16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17請參附件83學者亦有指出國家權力之劃分本身並非目的而是在達成如何1819使國家權力正確履行憲法所賦予之任務的手段權力分立具有確20保法治國功能之作用透過國家責任與權限分配使不同機關之21權限應該在自由和國民安全利益觀點下防止或至少減低國家22權力之集中以及藉此所包含權力濫用之危害如此在不同權23力之間透過相互間影響權及監督權之運作產生相互緊密與相24互抑制之效果權力分立原則作爲憲法預算法等實定規範之補25充即透過權力分立原則之衡量來檢驗預算審議之過程及決議26是否具有憲法之容許性附件10274由上可知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之審議雖得為刪減但僅限於合理91範圍之内且施政之執行本即須有相應之預算支援從而不合理2之預算刪減勢將導致施政窒礙難行而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3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不符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4機關本應恪遵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忠誠義務履行憲法賦予其審議預算之職責法定預算之決議應基於多元意見之理性討論56不容以意氣之爭恣意癱瘓其他憲法機關之功能立法權若將憲法7所賦予審議及刪減預算之職責視作其專斷獨行之領域不顧其8他憲法機關之正常運行與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濫用審查預算之9權力恣意刪減預算形成立法院獨大現象即嚴重違反權力10分立原則il5故立法院不合理大幅蒯減監察院預算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即是違反權1213力分立原則及憲法機關忠誠義務自為憲法所不許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刪減監察院歲出預1415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已嚴重妨礙監察權之行使161.監察院114年度預算整體删減情形17依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18冊所載附件11立法院所通過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刪減19請參附件11第22頁至第26頁以及針對監察院個案刪減部分請20參附件11第453頁至第462頁並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核算結果21監察院114年度原編預算新臺幣下同1097119千元減列26343622千元法定預算833683千元232.一般行政預算項下之業務費及獎補助費遭全數刪減24導致監察院之基本行政工作及資訊管理將全面停擺對監察權之25行使構成實質妨礙違反權力分立原則26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監察院單位預算附件12歲出部分一般行政原編列預算890464千元其分支27101計晝包含人員維持人事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及獎補助費及資訊管理業務費請參附件I2第37頁至第3823頁而立法院刪減部分為上述業務費及獎補助費全部共計90376千元即刪減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資訊管理所需4之全部經費請參附件11第456頁562因一般行政係維持機關基本運作經費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所需之業務費及獎補助費即包含機關運行最基本所需之水電78費通訊費以及物品其他業務租金古蹟及廳舍檢修與養護9設備及設施養護費特別費及獎勵及慰問費等諸多基礎經費請參附件12第37頁故114年整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遭刪1011減將導致監察院無法正常運行以彈劾案糾舉案或者糾正案12之提出為例基本水電及通訊電腦設備皆因無預算而停擺13監察院根本無法有效收受及批辦人民陳情或檢舉機關移送案14件相關違失事項之事實調查亦無從開展更遑論斷水斷電且15通訊電腦設備停擺之情況下監察委員及監察院各委員會根本無16法正常開會監察院彈劾糾舉及糾正之憲法職權完全無法行17使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形同遭到實質撤廢183又資訊管理所需之業務費包括通訊費及資訊服務費等經費19除支撐監察院最基本之通訊需求祠服器網路設備資訊安全管20理及防火牆等資安服務租賃外亦係監察院監督各機關人權保障21之落實加強陽光四法相關網路申報系統及查閱詢平臺監督政府廉能與政府資訊公開之必要經費請麥附件12第38頁卻2223遭立法院全數刪減若干立委雖宣稱未刪減財產申報業務經費24但將一般行政業務費用全數刪減即讓相關作業系統停擺如陽25光四法的平台系統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台政治獻26金會計報告書公開查閱平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台公職27人員財產管理系統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案件管理111等系統之資安維護因應法令修改需要之擴充作業等案皆無2以為繼屆時公職人員財產及政治獻金等申報裁處等業務執行3全面停擺公眾無法透過監察院公開之資訊監督政府對於監察4院澄清吏治監督國家各機關之憲法職權行使即生嚴重之妨礙53.議事業務經費遭全數刪減監察院各項議事行政將無從舉行6阻斷監察權行使71議事業務經費編列182千元請參附件I2第39頁經立8法院個案刪減15000千元請參附件11第457頁國外旅費編列93190千元又經立法院通案及個案全數刪減請參附件11第2210頁第455頁僅餘37萬2千元1118562000-15000000-3190000372000再扣除立法院通案删12減一般事務費百分之十請參附件11第24頁之數額104萬2千40013元議事業務之一般事務費為17990008625000104240001410424000X101042400議事業務經費遭刪減至負數15372000-1042400-670400即為全部刪減162議事業務其中議事行政部分包括影印機租金約用人員酬17金紙張碳粉電腦周邊設備院會委員會及年終總檢討會18議等各項會議必要支出請參附件12第39頁皆全數遭到刪減19監察院議事業務經費全無監察委員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無法正常20開會研議彈劾案糾舉案及纠正案無從提出故在立法院完全21刪減議事業務經費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下22監察院憲法職權之行使即受到嚴重妨礙233國際監察事務部分監察院經努力爭取下將負責主辦2025年24國際監察組織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APOR年會並25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名義加入國際監察組織IOI會籍隸屬澳紐及26太平洋地區APOR但是項預算遭刪減將無法舉辦年會導致27監察院無法善盡組織會員義務影響我國國際聲譽甚鉅同時121監察院亦無法參加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年會FIO及參與國際2監察組織IOI活動長期爭取之國際交流成果付諸流水34.調查巡察業務經費遭全數刪減監察院之彈劾權糾舉權及4糾正權以及為實現該等憲法職權而行使之調查權將全面停擺1調查巡察業務編列業務費18366千元請參附件12第40頁5經立法院個案刪減18365千元請參附件11第458頁再扣除立6法院通案刪減國外旅費2652千元及一般事務費百分之十請參7附件11第22頁及第24頁70萬4千800元調查巡察業務之一般事務89費調查巡察業務經費已遭刪減至負數18366000-18365000-2652000-704800-3355800即全數刪1011減122調查巡察業務經費德支應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13之憲法職權以及為促成上開職權行使依憲法第95條規定行使14監察調查權而辦理各項調查巡察赴國外考察等業務所需之經15費包括最基礎之依法收受人民陳情及檢舉書狀輪派委員調查16赴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等事項該經費遭立法院全數刪減監察17院將無法辦理上述業務尤其監察院依據憲法監督行政機關之工18作及設施並對違法失職之中央及地方公務員提案糾彈可謂19係國家最重要之他律機關此次預算審查結果調查巡察業務費20用盡遭刪減致監察院調查案件礙難進行被迫僅能坐令違失人21員持續違法妄為官箴不斷敗壞而無以整飭究責影響政府形象22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至為重大造成監察院憲法職權完全停擺23特別是目前監察院刻正調查之光電案食品安全案交通安全案24等攸關國計民生的案件因預算遭恣意刪減而有窒礙難行之處25進而嚴重影響民眾健康安全265.國家人權業務經費遭大幅刪減96.9使監察院監督國家機關落27實及促進人權保障之職權無法行使1311國家人權業務編列經費118256千元請參附件12第42頁及第432頁經立法院個案及通案共計大幅刪減114631千元請參附件311第22頁及第24頁第459頁及第460頁刪減幅度多達96.94將使法定人權業務停擺嚴重癱瘓國家人權保障業務致我國發5展人權之意志恐遭國際質疑62依立法院累計刪減法國家人權業務經費經刪減後僅剩餘296萬57千元人權業務將全面停擺已嚴重干預國家人權機構財政獨立8性及職權穩定性原則明顯違反巴黎原則有關國家人權機構組成9與獨立性保障範疇不僅無法撰提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10CRPD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報告11獨立評估意見亦無法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對於不利處境之群體12遭受人權侵害情事更無法實地調查履勘嚴重傷害人權保障之13落實與運作更使國際疑慮台灣發展人權之意志又其中人權教14材部分原提案僅依立法院累計刪減法已無額度編列將影響15與國際人權教育接軌163上開國家人權業務事項包含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17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18等其雖由國家人權委員獨立行使然因可能涉及對政府機關與19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侵害人權之調查及處理本質上仍係對於國家20各機關之監督而與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之憲法職權及21監督國内各機關之蕙政任務兩者間具緊密關聯是以立法院22恣意刪減國家人權業務經費幅度高達96.9使國家人權業23務完全無法推行進而實質妨礙監察權之行使已構成對監察權24之嚴重侵害6.其他設備經費遭大幅刪減91.5嚴重影響資通安全對監察2526院職權行使構成實質妨礙27其他設備經費編列2350萬1千元請參附件I2第45頁遭14大幅刪減2150萬1千元請參附件11第462頁刪減後僅剩餘2001萬元刪減幅度高達約91.5該刪減所涉之業務内容主要包23括汰換已屆年限電腦暨週邊設備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4設備以及介接政府資料傳輸平臺強化資料傳輸韌性安全之設5備等政府機關業務高度數位化電子化有關資訊安全及通訊6安全之設備維護汰換厥為監察院行使憲法職權辦理監察業務7之基本必要支出之一82各政府機關資訊系統均配備完整資安防護系統設備且必須隨時9更新方能建構機關資通安全環境保障國家安全監察院為落10實資安法遵事項應依法配合辦理老舊資通設備汰換等但預算11遭大幅刪減後將使監察院無法過濾與防堵外來網路攻擊甚至駭12客入侵對於監察權之行使影響重大137.114年度之監察院法定預算與往年預算相比差距極其懸殊完全無14法支撐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繼续正常運作151觀察112年度及113年度之預算與決算數額即預算編列分配及16該會計年度預算執行之結果即可得知近年監察院正常運作情況17下執行業務所需經費之情形附件13例如本次遭全數刪減18之一般行政下業務費及獎補助貴部分112年度預算為7456919千元72265000482000動支第一預備金20182200074569000最終決算為74519千元2174080000439000二74519000113年度預算為82579千元2282035000452000動支第一預備金9200082579000最終決23算為82579千元8208300049600082579000請參附件1324監察院近二年正常運作之情況下一個會計年度所需一般行政25下業務費及獎補助費約7千至8千餘萬元然而114年度該部分經費卻遭刪減至零元凸顯立法院出於恣意而議決通過之監察院1142627年度法定預算將使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被迫停擺1512除上舉例之一般行政經費外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2務之經費皆遭全數刪減而國家人權業務及其他設備3之經費遭分別刪減96.9及91.5比較112年度及113年度之預算4執行情形請參附件13差距亦皆極其懸殊在在證明中華5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刪減監察院歲出預算之部分大6幅逾越合理範圍直接導致監察院無法繼續正常運作對監察權7之行使構成極其嚴重之妨礙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8四綜上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刪減監察院歲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對監察權之行使構成嚴重妨礙910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機關忠誠義務11二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宣讀刪12減總數及審查後歲出總額致歲出總數額不一致混亂有爭議13實質妨礙監察院審計權之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甚為14明顯15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16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17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18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105條規定19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内依法完成其審核20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憲法第106條規定監察院之組21織以法律定之22二為行使憲法賦予監察院之審計權監察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23定監察院設審計部審計部依憲法及審計法規定需執行審計24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之執行審定決算25復依決算法第2324條及審計法第6768條審計機關審核各26機關決算及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預算數超過或剩餘歲入27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審計部需要有確定預算數方能依法審核161中央政府及各機關決算三歷來立法院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内容均包含總刪減數及審23查後歲出總額惟本次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並未明確宣讀總刪減數及審查後歲出總額甚至未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4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中記載確切刪減數額依宣讀内容計算係刪5減2076億元惟行政院主計總處計算僅刪減1439億元附件6714此種鉅額出入除造成受法定預算拘束之各機關難以執8行預算外審查後歲出數額混亂矛盾爭議不斷使監察院無9從確認實際之歲出總數額為何直接妨礙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10予之審計權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功能遭到實質架空違反權11力分立原則甚為明顧三立法院刪減114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顯係出於恣意妄為違反1213憲法機關忠誠義務至明14一立法院於行使職權審議預算時應遵守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及15憲法機關忠誠義務尊重其他憲法機關之蕙法權力倘立法院16恣意刪減機關預算剝奪其他蕙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17所必要之基礎預算即與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有違18二然而觀諸本次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監察院法定預算特別針對19憲法機關正常運作所必須之業務費大肆刪減立法院顯然20係以刪減預算之立法權為武器刻意掏空憲法機關功能存續所21必須之基礎預算意圖癱瘓其他憲法機關監察院之業務費原22編列2億4273萬6千元附件15本次法定預算通過中央各機23關及所屬通案刪減以及針對監察院之個案刪減將監察院業務24費刪至僅餘1092萬3千元刪減率達96業務費係監察院為行25使憲法職權所需執行之各項業務之最基礎經費包含水電費26通訊費一般事務費物品資訊服務費短程車資等諸多機27關運行所需之基本支出本次法定預算所為不合理之大幅刪171減已然逾越大院釋字第264號解釋所闡釋為謀求政府用2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3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附件16之預算審議功能而4係對於預算刪減權力之恣意濫用形同假刪減預算之名行5修憲廢院之實意在透過違憲刪減預算癱瘓監察院憲政功能6之運作實質撤廢監察院明顯牴觸權力分立原則7三又預算提案第254案減列監察院3億1千多萬元但監察院業務費8實際編列2億4千多萬元後修正業務費減列50並凍結309刪減及含凍結數達1億9千多萬元卻又再於預算表決完成後提10出撤案提案不斷修正可見該提案提出係基於恣意妄為淪1為毫無章法喊價式的預算審查附件175其达憲情形甚為灼12然13四況且若干提案減刪原因與刪減之科目根本無關如提案認為14科目曱項下的計晝未完成或績效不彰卻刪減科目乙項下的預15算例如預算提案第293案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825萬6千元有鑑於監察院長陳菊162023年10月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1718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如此表現無法令人民了解監察院19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實際意義對於國家人權保障絲毫不見20具體功效經常淪為大拜拜式的會議觀光式的訪查在國家21財政有限之情況下不應恣意浪費爰減列該項預算8500萬元22請參附件11第459頁惟監察院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科目項23下國家人權出國計晝僅編列600萬元該提案卻減列850024萬元明顯恣意一併刪減了其他項目又若干提案刪減金額25係以監察院全部預算為刪減標的非以工作計晝為標的如預26算提案第255258案分別以監察院全部一般事務費派員出27國計晝為刪減標的對一般事務費及國外旅費恣意重複刪減請181參附件11第453頁至第455頁2五更且預算提案以空泛無稽之理由大幅刪減甚至全數刪減3監察院114年度預算顯係出於恣意茲例示說明如下41.預算提案第259案以有鑑於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淪5為執政黨酬庸供政治人物養老之機關有違人民對於政府機關6之期待更嚴重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信賴為有效撙節預算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為由將114年度監察院一般行7政大幅減列9037萬6千元請參附件11第456頁82.預算提案第275案以有鑑於監察院早已失去人民信賴多數國人910更認為監察院應廢除在成效不彰民意多數不支持情況下不11應繼續浪費民脂民膏為由將114年度監察院議事業務預算12全數刪減請參附件11第457頁3.預算提案第282案以監察院的執行情形已使民怨四起當官僚接1314受性招待監察院卻選擇放任官箴敗壞不履行彈劾職責顯見15監察院已無法徹查違法失職情事監察行政作為失能為由將16114年度監察院調查巡察業務預算全數刪減請參附件11第45817頁4.預算提案第313案以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撙節除全球資訊18網無障礙改善外之其他設備汰換並無實際意義為由將114年度19監察院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預算大幅減列215020萬1千元減列幅度高達約91.5詳附件11第462頁2122參綜上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監察院歲出預算23部分為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等職24權時所適用之法規範然而包含一般行政之業務費及獎補25助費調查巡察業務經費議事業務經費等為行使職權所編列之26預算均盡數遭刪減而國家人權業務及其他設備之預算則近27乎全數遭刪減附件18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91中刪減監察院歲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嚴重妨礙監察2院職權之行使此外尚有預算刪減總數超出且不一致歲出3數額混亂預算提案提出基於恣意刪減理由空泛等諸多違憲4情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刪減監察院5歲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顯係出於态意妄為而嚴重妨礙6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之憲法職權明顯違反權7力分立原則應屬違憲無效之法定預算8肆綜上所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刪減監9察院歲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牴觸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10應屬無效懇請鈞庭判決如本件聲請之聲明維護憲法機關11監察院之正常運作避免因監察院相關職權行使無以為繼致12生國家公益與人民權利之重大損害更實現憲法保障憲政機關13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意旨確保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繫為14感15此致16憲法法庭公藜17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曰18具狀人聲請人監察院19代表人陳菊院長20撰狀人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21王首雁律師2220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113年蕙判字第9號判決第1頁第18頁附件1第35頁及第70頁影本蕙法訴訟法第52條規定立法理由說明影附件2本大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影本附件3大院釋字第520號解釋影本附件4大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影本附件5附件6大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影本附件7大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影本附件8大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影本大院釋字第632號解釋影本附件9附件10黃俊杰郭德厚國會審查預算案所作決議之憲法界限探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2003年第11頁至第15頁影本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附件11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2頁至第26頁第453頁至第462頁影本附件12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監察院單位預算影本附件13監察院112-114年度預決算簡表計晝別影本附件14主計總處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窒礙難行之說明影本附件15監察院原編列2億4273萬6千元業務費之科目與細項表影本附件16大院釋字第264號解釋影本附件17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21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第254案影本附件18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部分刪減結果影本22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9號聲請人一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表一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律師陳一銘律師方璋晨律師聲請人二行政院代表人卓榮泰訴訟代理人陳信安教授李筌和律師賴秉詳律師聲請人三總統賴清德訴訟代理人孫迺翊教授蘇慧婕副教授洪偉勝律師聲請人四監察院代表人陳菊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姚孟昌助理教授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人韓國瑜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葉慶元律師仉桂美副教授相關機關法務部爭刑法條文敘明其實體違憲理由是本庭就聲請人一之聲請受理部分僅就上開條文為實體審查27二聲請人二至四部分281審查依據29按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f國家最高機關係指憲法明定之蕙法機關即總統與五院所讀因本身行使職權係指國家最高機關行使其憲法所赋予之職權所謂所適用之法規範係指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時所應適用之法規範包括聲請機關應受其拘束應予執行或受其實際影響之法規範又國家最高機關依本項規定聲請本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者須以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為聲請標的不包括具體措施決定或權限爭議且該法規範是否牴觸憲法疑義如屬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内得自行排除者即不得聲請憲訴法第48條規定參照此外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本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須其就系爭法規範是否違蕙之釐清具有影響其職權行使之客觀利益存在始得為之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應受系爭法規範之效力所拘束應予執行或受其實際影響而具有該法規範牴觸憲法之確信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即具備客觀利益30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係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而制定並以憲法第76條規定為間接立法依據職權行使法第1條第1項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及第1條規定參照其立法自以立法院所享有之憲法上職權為前提而立法院職權項目及其範圍之界定自始無法脫離憲法權力分立之制度規範是立法18所要求之政治責任政治責任最終即是民意責任因此行政院對立法院於蕙法上所應負之政治責任其表現型態固有不同惟最終均是對民意負責不同於依法律規定所承擔且出現爭議時得由法院審查判斷之法律責任97行政院雖應依憲法所定方式對立法院負責惟非謂行政院作為憲法機關與立法院間存有本質性之權力從屬關係立法院亦無一般性凌駕於行政院之上之憲法地位相反地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所有蕙法機關包括總統及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在内均依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制度分別享有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各司其職各有其憲法功能除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依憲法之規定享有一定程度超然於五院之憲法地位外五院間均屬平等之平行蕙法機關其僅有憲法民主原則下之民主正當性型態與相應蕙政責任以及權力分立制度下之權力監督制衡關係之不同並無憲法地位與權限高下優劣之分98我國蕙法所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具體方式見於蕙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其中第1款明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依此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下合稱行政首長之質詢權正屬憲法所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方式之一是行政首長於立法院開會時負有到會備詢義務其就立法委員之質詢原則上亦負有答詢之義務乃行政院於責任政治下之憲法義務立法委員藉由此等質詢權之行使除有助於其取得行使職權所需之必要資訊進而落實於其所掌法律案預算案等之審議外由於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前行政院院長應先向立法院35基於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所有憲法機關之地位平等各本於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而運作並依憲法規定各自承擔憲法任務與功能發揮國家權力分工與制衡之效立法院雖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亦無當然凌駕其他憲法機關而行使其職權之地位是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欲調查之事項範圍經其他蕙法機關或受蕙法保障得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機關主張屬其自始不受立法院調查權所及之職權範圍調查事項涉及相關蕙法機關之憲法職權核心領域或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將對其他憲法機關憲法職權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因而明示反對者基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之平等地位尚無從推定立法院調查權得優先於其他憲法機關或國家機關而行使此類立法院與其他蕙法機關或國家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生爭議性質上乃屬憲法爭議自應由發生爭議之相關機關循合理之政治途徑協商解決之其仍未果者則應由擬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立法院依法循憲法訴訟途徑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解決之掌有立法權之立法院尚不得立法自我授權其調查權行使之優越性要求反對其調查權行使之其他憲法機關或國家機關應主動起訴排除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n2163.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程序強制手段及其限制217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目的是為取得擬調查事項之必要資訊以釐清特定議案之相關事實或案情藉以辅助立法院就特定議案所涉相關憲法職權之有效行使因此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即為調查委員會就調查事項取得必要資訊之方法一般而言取得資訊之方法不外有二一是獲取相關文件資料二是對人詢問取得其答詢内容與意見陳述以為佐證立法院行7020257下午345條文內容-憲法訴訟法法律網LawBank卿時报1S43條文內容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英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1月23曰主管機關憲法法庭書記廳第52條1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2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顯示歷史條文及立法理由另國108年01月04日修正現行有效條文第52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二原條文未明定被宣告違憲且應失效之法規範應自何時起失效適用上易滋疑慮爰参酌奧地利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之立法例增訂第一項俾臻完備三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所定期間應有限定且參考奧地利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五項亦有對定期失效者限定其失效期間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應定期失效者限定所定之期間四本法關於具法律形式之法規範包含立法院依法定議事程序所為具拘束效力之決議或經議決之法定預算條約等概稱為法律位階法規範因其效力等同於法律依憲法第八十條各法院應據以為審理之依據本條爰依此定之以統一用語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wvwiawbank_comtw11httpsydb.lawbank.com.twFLAWPrintFLAWDOCQ1.aspxlsidFL000849lno52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第391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Pi釋字第391號牛解釋公布院令1中華民國84年12月08日解釋爭點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解釋文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1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理由書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1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等之權限立法院審議各種議案之過程及方式依其成文或不成文之議事規則規定1有應經三讀程序者如法律案及預算案有僅須二讀者法律案預算案以外之議案更有雖經二讀但實質上未作逐條討論即付表決者此類議案通常為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蓋審議時如對行政院提出之原案作條文之修改或文字之更動勢將重開國際談判1如屬多邊公約締約國為數甚多重新談判殆無可能立法機關僅有批准與否之權所以有上述之差異1皆係因議案性質不同之故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2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衹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像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1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傺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而現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刪減總額若干元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亦足以證明預算案之審議與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異在法律案則絕不允許法案通過文字或條次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整之情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邡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又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3支出之提議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受此一規定之限制而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復經本院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釋示有案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然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其情形與不增加總預算金額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亦無不同既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尚非憲法之所許至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所顯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贊同時自得就其不贊同部分依憲法所定程序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其相關之預算項目自亦隨之調整或於審議預算案時如發現有不當之支出者復得逕為合理之刪減均足達成監督施政避免支出浮濫致增人民負擔之目的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施啟揚大法官翁岳生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施文森林永謀林國賢aboutblank217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21上午921城仲模孫森焱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意見書抄本等文件大法官城仲模部分不同意見書本件聲請解釋機關立法院為立法委員審查總預算案時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前提下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之主旨至為明確解釋文相應認為立法院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等本席基於當前我國國會組織與秩序尚待循序漸進以臻周至固未持異見惟解釋方法卻另擇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為切入點尤其解釋理甶書竟以三分之二強的篇幅I細說二者之區別並稱預算案為形式意義之法律等不無商榷之處爰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如次憲法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應將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權之規定同在建構制衡機能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I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像對立法院議決預算案所設之特別限制條款聲請解釋機關認為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之審查基於反映民意能機動性地體察社會發展之所需在不變動中央政府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挹彼注茲酌予調整以參與國家政策之最終決定I原本具有政治性格並擁有潛在優位性惟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就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不變動總額情形下其數字上得否酌予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未為言及乃有聲請解釋之提出本解釋文對於如斯確切之聲請不從國家政體議會政黨政治國家政策施政計畫資源分配之合理與公平公共政策目標間的優先順序及主要預算活動者之互動關係等並綜論憲政國家預算制度之本質正面論述卻另從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有別之觀點加以論釋顯有圓靈方枘或避重就輕之嫌其與吾人所熟知之拉丁法諺文詞回應須遵從主要疑義以為解釋Verbaaccipiendasuntsecundumsubjectammateriam所揭示者實有不合解釋理甶書以全文七成之篇幅猶如教科書之筆法細說與本解釋文相關317aboutblank202532彳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卻不相屬的預算案與法律案制度性之歧異顯有理甶說明方法輕重倒置之偏差不合法律解釋邏輯且與司法院大法官數十年來已確立解釋文理由書之撰述傳統有悖預算案及法律案因同為立法院議事規則所明定應經三讀程序者可見其具國會議事事項中最重要事項的昆仲關傺惟兩者究有重大不同亦無人持有異論因此以其間之差異一一點述詳細釋說不得比照邏輯上反而似在強調其原為相同馴至形成解釋上的自我矛盾此種偏離主題又非能自圓其說的情況復與拉丁法諺一般文詞回應應限定於依主題或關係人之性質為之Verbageneraliarestringunturadhabilitatemreivelaptitudinempersonae顯有乖謬實難謂其並無不當法律學上輒有法JusReghtdroit丨aw或法律lexGesetzloilaworact之稱謂前者亦稱廣義之法律或實質意義的法律GesetzimmateriellenSinne諸如我國國民大會通過的憲法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行政機關訂定發布的規章命令或甚其他具有法源性質的任何法規範Rechtsnormen如類屬間接法源的判例先決例習慣等均屬之後者亦稱狹義之法律或形式意義的法律GesetzimmateriellenSinne諸如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是不問實質意義的法律或形式意義的法律又均可按其成為法的目的功能作用時代性久暫性專業性技術性等區別為規範性法律Normengesetz及處置性法律Massnahmegesetz前者如憲法民刑訴訟法後者如發展觀光Hi条例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1条例等是形式意義的法律通常包括於實質意義的法律之中即前者與後者輒有重疊現象在德國憲法或基本性聯邦法律上未見有法定形式意義的法律與實質意義的法律之明確區分其間之態樣內容與關係最多是法界學術性著書立論時的說明而已法學界常稱預算案的確定憲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國際間條約的同意簽署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等均係形式意義的法律至於非屬於立法機關立法事項的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autonomeSatzungen雖不經國會審議程序卻是道地的實質意義之立法預算案的確定在德國固被認為是形式意義的法律但其並不對全體國民直接發生拘束力因此並不產生法秩序的問題相反地預算案確定後來年會計年度國家活動的總方針經濟社會國防文化等犖犖大者的政策方向之決定才能於焉發軔凡此極其重要的國家作用之定案豈能以其非實質意義的法律視之綜上論析在我國現行實定法秩序中引用國外憲法法律制度或其相關著作期能aboutblank4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解釋我國之法現象與原理而稱預算案之議決確定1即為法律Gesetz顯然是乖違現竇的一種抽象的援引比附而已按諸理法寧不審慎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蘇俊雄劉鐵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1固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規定的限制以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但是在不增加預算案的支出總額且不損及預算同一性原則的前提下立法委員除可就預算案為合理之刪減外亦應得對各機關所編列之預算數額在預算案之項目節等科目之間為數額之增減調整立法院之此項預算修正權並不牴觸憲法第七十條之規範意旨且合乎現代法治國家實現財政民主主義貫徹立法院與行政院相互間實現責任政治等理念自應為憲法所肯認此項解釋原則與多數意見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1法理見解不盡相同爰提不同意見書說明理由如後一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立法院有審議預算之權憲法第七十條限制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則像憲法上明定之預算議決的界限解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則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時在不增加預算案總金額的原則下對於各機關所編列之預算的數額為科目間增減調整的修正議決是否亦屬憲法第七十條禁止之增加支出之提議的範圍多數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就此係持肯定之見解認為立法院此種預算修正為憲法所不許惟多數大法官所持之見解主要則是涉及財政憲法上關於預算之法律性質的界定問題而認為預算責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的原理其必須甶立法院審議通過而成為形式意義的法律立法院之預算議決乃相當於批准之性質不能增減調整預算内之科目金額逕行改變年度施政計畫這種行政措施之細節此項見解無疑與日本戰前所持之預算行政說又名承認說相當但是此種戰前日本的學說毋寧是在說明日本民治憲法下國會與天皇的角色扮演反映國政專屬於天皇的思想戰後日本學界早已無人主張預算行政說且5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其他多數國家亦不採此種見解我國學說亦然多數大法官何以肯認此項過時的學說霣為吾等所不解在我國民主憲政法秩序之下預算的法律性質應採預算法律說又名特殊法律說的觀點其法規範的性格徵諸憲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立法院議決預算案之規定以及預算法第二條對於法定預算之立法程序與效力之規定意旨甚明就其審議程序規範對象乃至於效力的持續性而言預算雖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但是此正係其特殊性之所在1尚不能據而否認為其規範性而在預算法律說之立場下此項規範應由立法櫂與行政權協力分工共同形成且在尊重立法者於規範形成時具有民主正當性的理念下自無逕而否定其修正調整預算之權限的道理因此得否以我國現實預算審議的若干特殊安排遽而援引預算行政說之觀點嚴格禁止立法委員調整預算之細節而捨諸多當代財政法學界發展形成之理論於不顧學術上自得討論批判而多數大法官據以支持預算行政說之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等理由是否得以使預算行政說與我國之民主憲政法秩序相容從憲法解釋之立場更有深入商榷之必要二多數通過之解釋文認為如果承認立法委員在預算審議程序中對於預算細目之修正權則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1各本所司之原理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誠為憲法上重要的組織原理但是多數通過之解釋文並未就其判斷是否有違反此等憲法原理之標準做充分而合理之推論與說明從其文義觀察則似乎只要立法委員就各機關編列之預算項目一有流動調整就會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1而違反了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之原理問題在於多數通過之解釋文亦肯認立法院有合理刪減預算之權限而此權限之行使結果當然亦會變動施政計畫之内容又何以此時即無違憲之疑義預算之諷整修正與預算之刪減同屬立法者之預算議決行為亦均會對行政部門之施政造成影響多數意見實無法合理說明對此二者為不同處理之論據甶此可見多數意見似僅思及權限之分立從預算行政說的立場僵硬地切割設定預算之提案權與議決權從而單純地禁止立法委員為預算内容的積極調整行為但卻未慮及權力間之制衡原理以致法理上輕重失衡無法導引出判斷是否違反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則的合理標準再就基本觀念而言憲法上之責任政治原理不僅只適用於行政權就aboutblank6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民意政治而言立法委員對其選民亦負有積極參與政策形成之責任政策形成既非專屬於行政權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更有施政法律基礎之要求而應重視立法者在政策形成上之民主正當性此項理念在預算之政策形成上亦然故各國多不否認立法者就政府之預算案增刪變動之正當性而僅基於預算之特殊性以及機能性之考量對其權限行使加以合理限制對於我國憲法第七十條有關立法院預算議決之界限規定的解釋除了考量其規範意旨外自亦應準此理念以免對立法者之政策形成權限做不必要之限制另從權力分立之觀點來說預算之編製權與提案權本質上並無必然歸屬於行政權或立法權的道理故法理上考量之重點應在力求立法櫂與行政權之間於各國之制度背景下各有合理的參與空間以美國為例其國會擁有預算之提案櫂為了保障行政部門之合理參與乃使行政部門OMB於事前有提供預算基礎資料之權責總統則於事後享有預算否決權而在我國憲法已將預算案之提案權分派予行政院則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理我國之規範重心毋寧應在強調財政民主主義亦即財政議會主義之要求以確保立法權之合理參與因此若從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思考憲法既將預算案視為一特殊的法規範而非行政部門内部的施政計畫且將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分別分派給行政院與立法院使二者能共同參與形成國家預算秩序基於財政民主主義的原則自應確保立法院在預算形成程序上的參與空間方能落實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的理念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甶書所採取的預算行政說認為預算案之規範性格僅具形式意義實質上仍係行政行為毋寧過度維護行政權不足以說明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理下的預算性質以及預算程序此外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另以預算案與法律案之不同欲佐證其採取之預算行政說亦存有法學方法論及邏輯推理上的問題蓋預算案與法律案的審議程序乃至規範性格雖然存有差異但並不表示預算案因此必然就是實質的行政行為而立法者就其細節毫無參與之餘地多數意見之論證與立場既不足採吾等乃認為有必要重新探尋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理對於預算程序之合理的規範準則基於財政民主主義應像此等規範準則之重心的考量乃有必要對於憲法第七十條做進一步之分析解釋探求立法院議決預算之合理界限據以判斷立法委員在不變動緦預算金額之前提下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的合憲性7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三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既為憲法明定之對立法院預算議決行為的限制自係判斷立法院諸預算議決行為是否合憲的主要依據考察其規範意旨一方面誠如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所闡明者旨在避免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另一方面根據財政憲法之學理其亦寓有保障行政院之主動提案權責要求立法部門應尊重行政機關對於預算規畫之原初判斷primitivejudgement的意義換言之在我國的預算形成程序上行政院具有第一次之形成權其後立法院議決權之行使須對之加以尊重維持權力分立及制衡的關儉不過1對於行政院預算提案權之尊重絕不表示立法院之議決權是只能刪減預算而不能調整預算對於行政院預算提案權之尊重尚不足以排除否定特定型式之立法院議決權的行使行為毋寧不論是刪減預算或調整預算立法院的議決行為均存有一定之界限以避免因立法者之參與及制衡掏空了憲法對於行政院提案權之保障就此財政法學理上乃發展出1頁算同一性原則據以作為立法部門議決行為之界限預算同一性原則像指立法部門之預算議決權限必須在不過度變動行政部門所提預算案即維持立法部門所議決之預算案與原行政部門所為提案仍具有基本的同一性的範圍之內行使蓋立法部門議決後之預算案若與原行政部門所為提案不具有基本的同一性將掏空憲法分派預算提案權予行政部門的實質意義從櫂力分立的觀點自然不被容許相對的若立法部門之預算審議決定沒有損及預算同一性的話基於財政民主主義之理念其政策形成亦應受到保障與尊重至於同一性的認定則是以立法者所造成之變動是否會影響行政機關原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如法定行政任務之履行等而為個案判斷援引預算同一性之法理輔助說明我國憲法對於立法院預算議決之限制毋寧是必要的多數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既言立法委員對於原預算項目間之流用調整1要難謂非憲法所指增加支出之提議的一種又言立法委員對於預算案之不當支出得逕為合理之刪減惟均未明確交待其推論與認定之基準其是否對於憲法上之各項價值與原理已為充分的考量是否有為客觀之判斷自不免令人質疑故為使憲法解釋得有客觀之評價基準並兼顧行政權整體考量國家財政之權能與財政民主主義之要求以預算同一性之法理補充說明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其必要性與適當性均應予以肯定aboutblank817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1從而對於立法委員在審議預算案時不變動總預算金額而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各預算單位間做移動增減之調整決定是否有牴觸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的問題應可從二點來判定其容許性首先立法委員若不變動總預算之金額其議決行為即應認為無違反憲法禁止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時增加支出的規範意旨蓋此際並沒有會增加人民負擔之疑慮其次上述立法委員之預算修正是否有侵犯行政院之預算提案權則應求諸前引之預算同一性原則進行個案之認定抽象而言立法委員若直接就我國預算單位之款為更動勢必會改變預算之同一性而不應允許在項際或目際間為預算之調整尚須參酌個案之内容為判斷至於對預算之節的調整因其對於預算同一性之影響顯然甚微應為憲法所容許因此立法委員在不增加緦預算支出而就原預算科目下之金額有所調整流用只要不損及預算同一性即不牴觸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應屬於合憲之行為四上述之解釋與判斷容許立法委員在一定之界限内具有調整各預算項目金額之權限亦可避免立法院在不同意行政院所提預算之一部分時採取全部退回或者全數刪除之零和對立的方式毋寧可形成較有效率之權力分立與互動之模式論者或謂若肯認立法委員之此項權限將難以防止國會之濫權故應禁止其為此等預算議決惟行政者未_必即代表公益立法者亦未必均會謀私濫權在多數決之機制以及較具透明性公開性與多元性之議會程序下立法委員此項櫂限之行使亦應得達成合理性之要求而不應一昧之禁止綜上所述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預算應視為由行政權與立法權共同參與形成之特殊法規範而從責任政治權力分立制衡等原理乃至於由此進而推認的財政民主主義之要求於預算提案權歸屬行政部門而其議決權歸屬於立法部門之國家更應肯認立法者除得刪減預算亦得有調整流用預算細部項目金額之權限惟上開預算議決權之行使於我國受有憲法第七十條之限制不得增加總預算之支出以免增人民之負擔亦不得損及預算同一性原則以合乎櫂力分立制衡原理之要求是項推論與判斷未獲多數意見採納爰為此不同意見書如上相關法令夕憲法第63條36.01.01夕憲法第70條36.01.019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夕司法院釋字第264號解釋相關文件_抄立法院聲請書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八日八二台院議字第一四六號受文者司法院主旨為本院委員審查總預算案時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前提下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說明一本院委員陳水扁等二十三人及委員洪眧男等二十四人分別就前述事項所提之提案經本院第二屆第一會期第十二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函請司法院解釋二檢附關係文書各乙份院長劉松藩附件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日印發案由本院委員陳水扁王建洪昭男程建人施明德張俊宏等二十三人為本院委員於審查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案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案金額之前提下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予以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特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壹聲請解釋憲法的目的一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係指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金額總數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之浪費並減輕人民之負擔對於政府各機關預算之數額只要不變動中央政府總預算金額應可在數字上予以移動4曽減自非屬憲法第七十條所限制之範圍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列其目的乃在建設國家為人民謀取福aboutblank10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利以符合入民之需要倘將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解釋為立法院僅有權刪除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某部分的預算而不得增加某部分切合人民實際所需的預算則有違背立法院為中央民意機關所應有的功能故賦予立法院更大的彈性空間以審查預算在立法院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情況下對政府各機關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酌為增減始切合憲法第七十條之立法原意並符合人民之最所需貳疑義性質及經過立法院為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爰說明如下一本聲請之提出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二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1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為行使憲法第六十三條所賦與之預算權審理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所編列之緦預算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之預算依法雖有權削減部分預算然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情況下為增加部分預算之提議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故聲請解釋參聲請解釋之理甶及對本案所持之見解一基於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之根據其對預算案之增修權的内容不僅可為金額之增加且包括預算項目之追加或削減並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有最終且完全的權限只要在根本上不使預算失其同一性之大修正應為憲法所不禁止藉以充分發揮國會機能之必要二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像依據該年度歳入總額之估算而為支出之計畫中央政府既在考量全年總歳入之金額下編列預算立法院基於反映民意參與國家政策之決定在不增加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前提下亦即在不影響中央政府之財政負擔下有權對政府各機關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酌為增減如此非但未違背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且能機動性地體察社會發展之所需並照顧人民之福祉三預算之提案權屬行政機關係因預算之龐大化技術化專業化之需要基於合目的性的考量下以行政機關最為適任所賦與之權限但是此未必為理論上所必然如果始終認定預算為行政作用之一種則由權力分立的觀點來看提案櫂當然屬於行政機關惟於預算何1117abouti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以須經國會立法院議決之問題恐難自圓其說因此在另一方面須加以考量者為預算之政治性格預算乃國家收入支出計畫以國民之負擔為基礎為決定租税及國民賦課限度之標準其形成乃與國民有最關心之利害關傺故應由國民之代表者為徹底之審查與最終之決定倘就賦課國民之租税及其他歸其負擔之費用支出應甶國民參與之原則為全面之貫徹則預算提議權屬於國會不僅不與國會之任務相矛盾而且在理論上顯然較行政機關更合理現雖基於合目的性之必要預算提案權屬行政院幾乎為不變之原則然國會對於行政院作成之預算潛在優位性之性質應承認立法院具有某限度之預算增額修正權較為合理且切實際四如將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解釋過於嚴格立法院並挹彼注茲之決議亦不能為之顯非憲法授權立法院通過預算之本意故透澈觀之本條之規定實無其意義因此本條之規定既甶於英國之傳統而來實際上又未必必要其解釋自不必過於機械化應認為立法院有權在原預算之總額下為某部分預算之增減方符合憲法規定之原意五就外國立法例而言日本財政法第十九條本於國會有増額預算權為前提遂規定國會就國會法院或會計檢查院之提出預算額為增額修正時應明記必要之財源另外其國家公務員法關於人事院亦為同一之規定由此觀之先進國家之立法例或實務作法大都肯定國會之增額預算權我國亦應作如此之解釋以符世界民主國家之潮流聲請人陳水扁王建煊陳光復洪昭男魏鏞邱連輝程建人陳唐山林濁水許添財呂秀蓮葉耀鵬方來進陳婉真余玲雅謝長廷盧修一尤宏沈富雄張俊宏葉菊蘭施明德蔡同榮立法院議案關傺文書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日印發案由本院委員洪昭男等二十四人為本院委員於審查八十二年度中央aboutblank12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政府總預算時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固然明文解釋不得為增加預算支出之決議惟就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增減或追加其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爰聲請大法官會議為憲法疑義之釋疑特提案聲請大法官會議加以解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依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立法意旨主要是在議會政治之下議員代人民掌握預算案的審議權看緊政府錢包防止政府浪費而形成加税須經議會同意之原則來保障人民的税負分擔並於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之權憲政構造把預算之提案權賦予行政院預算的審議權歸屬於立法院其制度設立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1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甶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1雖像以委員提案方式作成實質上仍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僅言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至於可否在不變總額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酌予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則未言及行政院主計長於本院預算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對立法委員於審查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就預算總額內作科目間調整之權提案之初步研究報告將不得增加預算支出之解釋比附援引於預算總額内不得作科目調整之適用顯然超出釋字第二六四號之解釋範圍且侵犯了立法院對預算實質審查權之法定職櫂行政機關無權以行政命令或行政院會之決議來約束立法院三以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的程序性及技術性而言大都符合編審辦法然而在預算案的内容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它與行政部門所提的法律案卻有很大差距這種脫節的現象歸因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時根本沒有考慮到該法案若通過1政府預算也須增加支出多少即13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預算與政府政策脫節現象致生行政院之施政方針與預算報告呈現南北二個極端之現象也由於政府預算案中無法提出具有公信力的編列依據導致立法院審議時易形於討價還價的審查方式再者就預算結構而言預算結構的僵化由來已久使得每遇到新的重大工程建設就必須舉債來挹注政府財政赤字愈來愈嚴重四鑑於預算之政治的特質預算乃以國民之負擔為基礎並分配於國民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原則是則由代表國民的議會來參與審查預算充分討論國家資源之分配與追求利益最大化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得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實際涵意如何實有待進一步解釋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有最終且完全之權限是則立法院為國家最高之立法機關只要在不增加國民全體總負擔之情形下為預算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作數額之調整或追加其項目更能增進國家資源分配及運用效能五由於本院委員於審查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關於中央政庖各部門之單位預算依法雖有權削減部分之預算但可否在不變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為增加部分科目預算之決議或追加其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且由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未明文解釋滋生適用疑義故提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加以解釋六附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總說明一份七以上提案敬請大會公決聲請解釋總說明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意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以發揮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大法官會議亦作成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仍與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惟在不變動中央政府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增減或追加其項目憲法及大法官會議並未有明文致本院委員審查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職權時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故聲請解釋貳疑義性質及經過一由於本院委員於審查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對於中央政府aboutblank14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各部門之單位預算依法雖有權削減部分預算然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為增加部分預算之提議或追加其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發生疑義故聲請解釋_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立法院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有權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說明一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其立法意旨主要是議會政治下基於加税須經議會同意之原則甶議員代人民掌握預算案的審議權目的在看緊政府錢包防止政府浪費保障人民的税負免於過重並在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之權憲政體制上把預算之提案櫂賦予行政院預算案之審議權歸屬於立法院其制度之設計符合權力分立之原則惟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應認為只要不變動中央政府緦預算金額可以對政府各單位預算數額內在科目間酌予移動4曾減或為追加其項目自非屬憲法第七十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所得限制之範圍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1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甶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櫂或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面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甶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1雖像以委員提案方式作成實質上仍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僅言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至於可否在不變總額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酌予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則未言及行政院主計長於本院預算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對立法委員於審查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就預算總額內作科目間調整之權提案之初步研究報告將不得增加預算支出之解釋比附援引於預算總額內不得作科目調整之適用顯然超出釋字第二六四號之解釋範圍且侵犯了立法院對預算案實質審查權之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無權以行政命令或行政院會15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之決議來拘束立法院是故行政院之行政命令四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之台四十八內字第五八二一號令其並無拘束立法院之效力行政院焉能以行政命令來防制立法院修改法律或拘束預算審查之職權三以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的程序性及技術性而言大都符合編審辦法然而在預算案的內容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它與行政部門所提的法律案卻有很大的差距這種脫節的現象歸因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時根本沒有考慮到該法案若通過政府預算必須增加支出多少即預算與政府政策脫節現象致生行政院之施政方針與預算報告呈現南北二個極端之現象也由於政府預算案中無法提出具有公信力的編列依據導致立法院審議時易形於討價還價的審查方式再者就預算結構而言預算結構的僵化甶來已久使得每遇到新的重大工程建設就必須舉債來挹注政府財政赤字愈來愈嚴重四依行政院主計處於八十二年三月卅一日就預算總額內科目調整櫂之報告認為總預算審查過程中各位委員如有建議行政部門當會非常重視作為編列下年度總預算案的參考按立法院於預算審查時每每作成龐大的附帶決議作為增加預算支出或追加項目之要求行政機關亦於下一個年度編訂預算時遵照立法院之附帶決議編製是則實務上總預算金額內科目無異可行調整復以政府部門之單位預算被立法院刪除之後政府之預算可以在其單位預算金額範圍內科目自行調整又可以違背立法院之決議增加被刪減之項目或預算數額何以立法院獨不能在總預算金額內在科目間酌予增加或追加其項目五鑑於預算之政治的特質預算乃以國民之負擔為基礎並分配於國民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原則是則由代表國民的議會來參與審查預算充分討論國家資源之分配與追求利益最大化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得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似有待商榷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有最終且完全之權限是則立法院為國家最高之立法機關只要在不增加國民全體總負擔之情形下為預算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作數額之調整酌予移動增減或為追加其項目自不違背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提案人洪昭男徐成焜趟振鵬陳水扁連署人丁守中陳哲男翁重鈞陳建平張俊宏徐中雄蕭金蘭潘維剛陳朝容高天來嚴啟昌陳清寶林聰明林錫山謝深山aboutblank16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李源泉曹爾忠何智輝王建陳志彬發布日期1995-12-08瀏覽人次35896第391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572aboutblank1717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I第520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520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0年01月15日解釋爭點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解釋文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1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甶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甶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1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1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甶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理由書本件行政院為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1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與立法院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中央機關因行使iyi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規定相符應予受理關於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適用預算法何項條文與立法機關適用同一法律見解有異與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聲請要件尚有未合惟此部分與已受理之憲法解釋係基於同一事實關係不另為不受理之決議又本件傺就行政院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與立法院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至引發爭議之電力供應究以核能抑或其他能源為優已屬能源政策之專業判斷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裁決不在解釋範圍均合先敘明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2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因其内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其故在此法定預算及行政法規之執行均屬行政部門之職責其間區別在於賦予行政機關執行權限之法規其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具備即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若法律本身無決策裁量或選擇裁量之授權該管機關即有義務為符合該當法律效果之行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歳出歳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關於歳入之執行仍須依據各種税法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始有實現可能而歲出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形而定在未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條件諸如發生特殊事故私經濟行政因經營策略或市場因素而改變等情形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則尚非不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是為所謂執行預算之彈性法定預算中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其法定職務之經費因3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之存續若仍任甶主管機關裁量即非法之所許其因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具有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作用者如停止執行之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亦與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意旨不符故前述執行法定預算之彈性並非謂行政機關得自行選擇執行之項目而無須顧及法定預算乃經立法院通過具備規範效力之事實預算法規中有關執行歳出分配預算應分期逐級考核執行狀況並將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參照預算法第六十一條執行預算時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經費流用之明文禁止參照同法第aboutblank2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六十二條又各機關執行計畫預算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相關主管人員依規定議處參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行政院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凡此均屬監督執行預算之機制貫徹財政紀律之要求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傺針對預算案之審議方式作成解釋雖曾論列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之不同並未否定法定預算之拘束力僅闡明立法機關通過之預算案拘束對象非一般人民而為國家機關若據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而謂行政機關不問支出之性質為何均有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理由並不充分至預算法雖無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之禁止明文亦不得遽謂行政機關可任意不執行預算矧憲法增修條文對憲法本文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規定雖有所修改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仍明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曰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曰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決議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從而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而不欲按其内容執行時於預算案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前自應依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覆議程序處理果如聲請機關所主張執行法定預算屬於行政權之核心領域行政機關執行與否有自甶形成之空間則遇有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不洽其意縱有窒礙難行之情事儘可俟其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後不予執行或另作其他裁量即可憲法何須有預算案覆議程序之設預算案除以具體數字載明國家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法定職4掌所需之經費外尚包括推行各種施政計畫所需之財政資源且依現代財政經濟理論預算負有導引經濟發屐影響景氣循環之功能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櫂限不僅像以民税負擔抑且經甶預算之審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議實現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形成學理上稱為國會之參與決策權本件所關核能電廠預算案通過之後立法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三屆第一會期第十五次會議亦像以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依當時適用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議廢止核能電廠興建計畫進行中之工程立即停工並停止動支預算嗣行政院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亦以不同意重要政策變更而移請立法院覆議可見基於本件核能電廠之興建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經費315aboutbank2025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支出之龐大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應認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即兩院代表到院陳述時對此亦無歧見是本件所關核能電廠預算案自擬編先前之停止執行以迄再執行之覆議既均經立法院參與或決議則再次停止執行立法機關自亦有參與或決議之相同機會法定預算已涉及重要政策其變動自與非屬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之單純預算變動顯然有別尚不能以所謂法定預算為實質行政行為認聲請機關有裁量餘地而逕予決定並下達實施或援引其自行訂定未經送請立法機關審查之中央機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核定停辦相關機關立法院執此指摘為片面決策即非全無理由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5現民意政治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從而緦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惟無論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法秩序所賴以維繋之權力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定之相關程序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即屬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制衡之設計其中同條第二款關於重要政策立法院決議變更及行政院移請覆議之規定雖經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刪除並於該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增設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投票制度但該第五十七條之其他制衡規定基本上仍保留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至有關立法院職權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則未更動1故公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仍就行政院每一會期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程序加以規定同法第十七條則定有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所謂重要事項發生即傺指發生憲法第六十三條之國家重要事項而言所謂施政方針變更則包括政黨輪替後重要政策改變在内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外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如前所述法定預算皆限於一定會計年度並非反覆實施之法律可比毋庸提案修正遇此情形則須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立法委員亦得主動依同條第二項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aboutblank415225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上開報告因情況緊急或不能於事前預知者外均應於事前為之本件停止預算之執行已涉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而未按上述程序處理自有瑕疵相關機關未依其行使職權之程序通知有關首長到院報告而採取杯葛手段亦非維護憲政運作正常處置之道行政院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儘速補行前述報告及備詢程序相關機關亦有聽取其報告之義務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6職櫂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1自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甶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內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翁岳生大法官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林永謀施文森孫森森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黃越欽謝在全意見書抄本等文件5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抄本520含陳大法官計男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孫大法官森焱蘇大法官俊雄戴大法官東雄黃大法官越欽王大法官澤鑑分別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施大法官文森董大法官翔飛分別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S520王大法官澤鑑提出之協同意見書6520施大法官文森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ft520孫大法官森焱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520陳大法官計男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ft520黃大法官越欽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520董大法官翔飛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PDFis520蘇大法官俊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ft行政院聲請書相關法令憲法第57條36.01.01憲法第63條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86.7.21修正公布86.07.21夕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6條第17條88丄25公布88.01.25預算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61條第62條89.12.06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1款82.02.03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行政院89.8_3修正發布89.08.03相關文件抄行政院聲請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台八十九規字第三二二四二號受文者司法院aboutblank6152025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主言為本院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本院適用法律與立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之見解有異請貴院解釋惠復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二七八次會議決議辦理二檢附解釋憲法聲請書及統一解釋聲請書各一份院長張俊雄解釋憲法聲請書為行政院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並引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特聲請解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曰修正公布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本院既為憲法所定之最高行政機關自有訂定關於國計民生等公共事務之施政方針並為順應國際潮流考量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對已擬定之施政計畫作必要修正之權限核能四廠以下簡稱核四既經本院審慎評估決議同意經濟部建議停止興建並以建立非核家園作為日後施政方向實無逾越憲法賦予本院之權限二預算案具有立法機關批准行政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業經貴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在案其解釋理由書並指明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像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像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故本院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取得執行之授權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與法律案性質不同茲因前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之核四計畫自推動以來社會經濟情勢已發生重大變遷本院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及經濟部提出有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等因素基於行政櫂與立法櫂分立之憲政原理從7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政策上決定停止興建核四並配合政策變更而停止核四預算之執行揆諸貴院首開解釋具合憲性與正當性三詎立法院於本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依該院親民黨黨團之提案認行政部門忽略其M衣法行政的基本職責一再以各種方式規避其執行法律的責任甚而拒絕執行法律不僅是法治社會中極壞的示範更是公然違法失職立法院就行政院院長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徑函請監察院予以彈劾懲處以為儆戒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附件一依前述之說明立法院上開決議有違前揭憲法賦予本院之職掌及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之意旨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本聲請案之提出係因本院依法為停止興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之決議適用前揭憲法第五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貴院聲請解釋二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通過興建核四相關預算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院會決議立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本院乃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依憲法相關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案經立法院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核四預算因而得以繼續執行惟時至今日本院經審慎評估通盤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有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及為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核四計畫不宜再續予維持爰提經本院第二七六次會議通過停止繼續興建核四附件二三詎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認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曾提及預算不等同法律行政院竟遽以斷章取義倡言行政院可逕以判斷預算案之執行與否蓋預算案非僅由立法機關形式上的批准許可而是其內容作實質上的審議而非對行政機關動支國庫的概括授權是故預算案不能僅視之為行政行為而更應視為4去律行為預算案既獲立法院決議通過即視同為法律案行政機關均應一體遵行怠無疑義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四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固有審議預算案之權惟該項審議僅具有立法機關批准行政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復依憲法第五十三aboutblank8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所揭示責任政治之意旨並基於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憲政原理本院當有政策決定之權故於總統改選內閣改組後鑒於過去評估核四計畫所依據之基礎與數據已有改變經通盤審慎評估政策上決定必須停止興建核四經立法院通過之相關預算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因而經本院會議決議停止繼續興建五綜上所述立法院上開決議認該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議決之預算課以本院完全執行之義務與本院行使職權適用前揭憲法第五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發生疑義並因之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甶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核四繼續興建與否屬本院政策得決定之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三號解釋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予之職櫂各於所掌範圍内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復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亦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本院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照貴院上開解釋意旨自當獨立行使行政權並負政策成敗責任本質上核四繼續興建與否乃屬行政權之施政範疇應由本院決定況行政部門具有較佳之科學與技術上之知識及配備就核能電廠之構造分析風險調查危險防止等因素進行評估並作成較為周延之裁量與判斷再者為增進人民福祉及公共利益施政計畫於必要時加以修正調整符合事物之本質屬於本院之職權準此本院為順應國際潮流考量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認核四不宜繼續興建爰決定變更施政計畫停止核四之興建並未逾越行政櫂之界限不生違憲情事依照櫂力分立之原理立法權固得監督行政權但不得逕行決定或變更施政計畫内容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指出......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衞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即明白揭示此一旨趣本院及立法院自當遵守二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9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該號解釋係針對立法委員於審議總預算中是否可以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之疑義作出否定之解釋且於解釋理由書中敘明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傜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衹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像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1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傺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足見預算案乃行政部門在一定會計年度內為執行政策所擬定之財政行為準則不應視同為法律案一I--1一工a-a--------VJiI1扣A-rn二达疋預昇Z句米力月一疋軍B圉基於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憲政原理預算案之提出與執行屬行政部門之職權預算案之審議屬立法院之職權權責分明依憲法第五十九條預算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政府機關依其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擬定政策內容推估概算依一定法定程序編列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行政部門獲得執行之授櫂故預算傺行政權基於施政需要而來自得因政策之變更而調整詳言之預算在歳出部分係規範動支費用之上限僅具授權效力與法律之拘束力有所不同其拘束力在於不得超過法定預算數額動支經費並非不容許行政部門因情事變更或政策變更而縮減或停止預算之執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復涉及施政計畫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櫂與立法櫂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足資佐證四預算之停止執行法無明文禁止實務上不乏先例預算之性質既係授權行政部門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數額内動支經費而非課以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因而預算法及其他法律對於行政部門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規定復依決算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等之相關規定預算因撙節或停止執行所產生之賸餘亦屬法之所許過去數十年亦有法定預算遇確實窒礙難行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或情事變更等情形而停止執行若干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之案例如台電公司林口-深澳電廠供煤aboutblank10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系統工程計畫七十五-八十年度中油公司高廠第四低硫燃油煉製工場計畫七十九-八十三年度台電公司高屏電廠竹門分廠更新工程計畫七十九-八十三年度台電公司澎湖發電廠第九-十部機發電工程計畫八十-八十三年度中油公司北部油輪碼頭輸儲設備興建計畫八十二-八十六年度及合作金庫新總庫大樓新建工程八十八年度等附件三本院基於上開原則及先例並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及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等因素決議停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不生違反法律或侵越立法櫂之問題五停止興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具有政策上之正當理由核四計畫自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推動以來社會經濟情勢已發生重大變遷國際綠色思潮澎湃發展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車諾比核能電廠發生輻射外洩事故後更激發國際反核浪潮減廢核能發電成為先進-國家之趨勢而國內環保意識亦已覺甦讓臺灣成為永續發展之綠色矽島已成為國人追求目標經濟部鑒於核四計畫自推動以來社會經濟情勢已發生重大變遷過去評估所依據之基礎與數據或有改變爰於本年六月十六日成立核四再評估委員會就核四存廢之議題進行討論並依其討論結果於本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建議停建核四並提出替代方案附件四本院經通盤審慎考量並提經本院第二七六次會議討論後基於一不建核四不會缺電二具體可行之核四替代方案三核廢料是萬年無解之難題四核災萬一發生危機處理堪憂五核四合約中止損失尚可忍受六永續發展台灣經濟逐漸建立非核家圜等理由決議停建核四肆關像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一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錄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第二七六次會議議事錄三國營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情形表四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經八九秘字第八九三三六九八七號函及附件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第二七八次會議議事錄六相關法規條文本聲請書附件略11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統一解釋聲請書為行政院依據法定職權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與立法院適用法律所持之見解有異特聲請統一解釋壹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本院基於法定櫂責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以下簡稱核四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惟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通過決議認本院停止興建核四不顧立法院於八十五年已作成之興建決議有違法失職情事兩院適用法律所持見解發生歧異爰聲請統一解釋以確認本院決議停止興建核四從而停止執行核四預算之合法性貳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一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一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通過興建核四相關預算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院會決議立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本院乃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依憲法相關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案經立法院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核四預算因而得以繼續執行惟時至今曰本院經經濟部建議停止興建核四附件一後審慎評估通盤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有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及為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認核四計畫不宜再續予維持爰提經本院第二七六次會議通過停止繼續興建核四附件二二詎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認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曾提及預算不等同法律行政院竟遽以斷章取義倡言行政院可逕以判斷預算案之執行與否蓋預算案非僅甶立法機關形式上的批准許可而是其內容作實質上的審議而非對行政機關動支國庫的F概括授權是故預算案不能僅視之為行政行為而更應視為去律行為預算案既獲立法院決議通過即視同為法律案行政機關均應一體遵行怠無疑義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附件三三查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法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行政部門停止執aboutblank1215202532彳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惟立法院認預算案既經該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決議通過即視同法律案本院院長前開行為有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情事因與本院就職權上適用預算法所持見解有異爰聲請統一解釋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一本聲請案之提出係因本院依法停止興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經立法院決議本院宣布停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係屬規避執行法律之責任違法失職與本院適用預算法之見解有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貴院聲請解釋二按預算法第二條規定預算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本院認為法定預算僅屬立法院批准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法律效果在於就歲出預算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時期目的與最高數額範圍內動支經費不生拘束行政機關必須完全執行之義務此觀諸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及第六章1付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自明惟立法院親民黨黨團認行政部門忽略其依法行政的基本職責一再以各種方式規避其執行法律的責任甚而拒絕執行法律不僅是法治社會中極壞的示範更是公然違法失職立法院就行政院院長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徑函請監察院予以彈劾懲處以為儆戒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與本院適用預算法上揭規定之見解發生歧異為此特聲請對法定預算之性質及前揭預算法規定為統一解釋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該號解釋像針對立法委員於審議總預算中是否可以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之疑義作出否定之解釋且於解釋理甶書中敘明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衹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傺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内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傺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傺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像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13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足見預算案乃行政部門在一定會計年度内為執行政策所擬定之財政行為準則不應視同為法律案二法定預算之拘束力有一定範圍基於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憲政原理預算案之提出與執行屬行政部門之職權預算案之審議屬立法院之職權權責分明依憲法第五十九條預算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政府機關依其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擬定政策內容推估概算依一定法定程序編列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行政部門獲得執行之授權故預算傺行政權基於施政需要而來自得因政策之變更而調整詳言之預算在歳出部分傺規範動支費用之上限僅具授權效力與法律之拘束力有所不同其拘束力在於不得超過法定預算數額動支經費並非不容許行政部門因情事變更或政策變更而縮減或停止預算之執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足資佐證三預算法等相關法律對行政部門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_預算之性質既係授權行政部門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數額內動支經費而非課予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因而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對於行政部門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規定至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傺有關預算執行之規範僅在提供預算執行之相關程序規定亦未課予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預算法第六十七條復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準此預算法允許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於五年內尚可斟酌衡量各項情事決定是否予以執行縱令執行機關於五年內從未動支該筆預算亦僅使該筆法定預算之授權失效從而如欲維持該預算應由立法院重新審查而已就此觀之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應為預算法所允許二依決算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等之相關規定預算因撙節或停止執行所產生之賸餘亦屬法之所許四預算之停止執行不乏先例依過去案例法定預算如有窒礙難行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或情事變更等情形亦多以停止預算執行之方式為之如台電公司林口-深澳電廠供煤系統工程計畫七十五-八十年度中油公司高廠第四低硫燃油煉製工場計畫七十九-八十三年度台電公司高屏電廠竹門分廠aboutblank14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更新工程計畫七十九-八十四年度台電公司澎湖發電廠第九-十部機發電工程計畫八十-八十三年度中油公司北部油輪碼頭輸儲設備興建計畫八十二-八十六年度及合作金庫新總庫大樓新建工程八十八年度等附件四五核四預算停止執行並無違反預算法按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工程預算係台電公司之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屬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第六章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條規定辦理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1附屬單位預算所列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考量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有鑒於此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爰規定計畫型資本支出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財務狀況欠佳資金來源無著或因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因其他原因經詳予檢討認為應予緩辦或停辦時原計畫傺依相關規定送請本院經建會審議者應專案報甶主管機關核轉本院核定本案經經濟部成立核四再評估委員會從能源政策產業政策及社會總成本等觀點重新評估並依評估結果簽報本院經提第二七六次會議通過停止興建並無違反預算法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一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曰經八九秘字第八九三三六九八七號函及附件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第二七六次會議議事錄三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錄四國營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情形表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第二七八次會議議事錄六相關法規條文本聲請書附件略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釋字第520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1-01-15瀏覽人次66299第520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二3107011515aboutblank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第601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胃釋字第601號解釋公布院令y中華民國94年07月22日解釋爭點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解釋文司法院大法官甶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1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2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紿予以刪減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3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紿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觀像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1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使大法官既有之俸給因而減少與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上開意旨尚有未符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甶4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甶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113aboutb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理由書壹受理程序1本件聲請意旨以立法院於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2時刪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九十四年度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認有違憲疑義並聲請本院解釋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等語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程序應予受理合先說明法官就其依法受理之案件均應本諸良知獨立完成憲法與法律3所賦予之職責除有法律明文之規定外其他之人固不得任意將之拒卻於所受理案件之外法官本人亦不得任意以個人之原因拒絕為該案件之審理茲所謂法律明文規定其於訴訟法1則除管轄之外即為迴避制度國家任何公權力之行使本均應避免因執行職務人員個人之利益4關傺而影響機關任務正確性及中立性之達成是凡有類似情形即有設計適當迴避機制之必要1原不獨以職掌司法審判之法院法官為然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參照惟司法審判像對爭議案件依法所為之終局判斷其正當性尤繋諸法官執行職務之公正與超然1是迴避制度對法院法官尤其重要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審理案件自亦不能有所例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條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中其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與本聲請釋憲案均無何關涉至於該法條第一款所稱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亦僅第一款4去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或尚有探究之必要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當事人應像指聲請人聲請解釋對象則為發生疑義之憲法規定或有牴觸憲法疑義之法律規定故其重在客觀憲法秩序之維護而非立法委員個人或其他國民主觀權利之救濟因是釋憲機關之大法官依據此等立法委員之聲請而為之憲法解釋縱因此使部分國民包括立法機關與釋憲機關之成員經濟上利益有所增加或減少亦僅屬該憲法解釋之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之結果其既非聲請解釋之對象自不能執此而謂該等經濟上利益增加213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或減少之人亦同為聲請釋憲案之當事入迴避制度之設計原僅為避免執行職務之個別公職或公務入員與5其職務間之利益衝突倘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可能與擔任職務之公職或公務人員之利害相關則無迴避必要亦無迴避可能蓋除非對機關職權之行使別有安排否則無從解決反射性之利害關聯問題例如行政院釐定公務員年度調薪方案縱行使此項職權之人員亦受其利仍無迴避之必要又如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自包含立法院之預算在內要無使立法院迴避審議此部分預算之理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6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或於當事入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以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以下參照其對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之法院為迴避之聲請者要非迴避制度之所許至其聲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體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全體迴避者非特因此等之全體法官或大法官如予迴避即已無其他機關可予審判其迴避之本身亦無他人可為裁定乃有違迴避制度之本質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本件聲請解釋案涉及憲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7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解釋具體之爭點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是否為憲法上之法官大法官是否適用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司法獨立原則是否為立法院行使預算審議權之憲法界限等均係關平櫂力分立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查等基本憲政制度之重要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1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違憲審查及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之權就其職權範圍內之案件如本案者大法官實為最終且唯一之有權解釋或裁判機關本院大法官倘執憲法解釋之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之結果而自行迴避則無異於凡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等間爭議之類似案件或涉及全國人民當然包括大法官利害之法規違憲審查案件均無從透過司法機制予以解決此種313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結果已完全失卻迴避制度之本旨而必然癱瘓憲法明文規定之釋憲制度形同大法官對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拒絕1自無以維持法治國家權力分立之基本憲法秩序大法官之俸給五十餘年來均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律或命令支8給相關法令既未修正或廢止則立法院於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是否得刪除大法官九十四年度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乃前述憲法相關規定之解釋爭議本件係大法官被動依法定程序就憲法相關規定之爭議為維護憲法秩序之客觀審查既非主動就大法官俸給事項自為解釋而解釋之結果對大法官依現行有效法令所應支給之俸給亦無任何增益自與權責機關為該機關或該機關個人之利益而自行依職權為增益決定之情形不容相提並論本件聲請釋憲對象為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五款司法9院主管部分第一項司法院中第一目一般行政人事費下司法人員專業加紿院長副院長大法官部分預算案之議決聲請意旨以立法院於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九十四年度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認有違憲疑義並聲請本院解釋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等語縱大法官俸紿受本件憲法解釋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結果之影響但大法官並非本件聲請案當事入且大法官依現行有效法令所應支紿之俸給並不因本件解釋而有所增益均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大法官於本件聲請釋憲案尚不生自行迴避之問題St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上法官10大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11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大法官為具體實現人民訴訟權保障其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並維護憲政秩序而依人民或政府機關聲請就個案所涉之憲法爭議或疑義作成終局之判斷其解釋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I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乃司法權之核心領域故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有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惟憲法之效力12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因此法官於個案審判中應對所擬適用之法律為合乎憲法意旨之解釋1以期法律之適用能符合整體憲法基本價值並得進而審查該法律之合憲性一旦形成該法律違憲413about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之確信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及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俟大法官就該先決問題作成有拘束力之憲法上判斷後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始得以之作為裁判基礎續行個案之審理程序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大法官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甶並拘束受訴法院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有案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1得聲請統一解釋而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並拘束受訴法院亦經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有案是依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各級法院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具體個案之審理而適用法律時固為憲法解釋作用之一環而大法官就人民法人或政黨提起之法規違憲審查統一解釋以及就法院提起之具體規範審查統一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個案審判之一環至為明顯至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具有憲法與法令之最終解釋權則僅為制度上不同法院間之職務分工於大法官及法官均傺被動依法定程序對個案之憲法法律或事實上爭議獨立中立作成終局性權威性之憲法或法之宣告之本質則無二致故同屬行使司法櫂之憲法上法官13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同條第三項規定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任期四年上開有關任期之規定雖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之規定有別但大法官有一定任期與法官為終身職皆同為一種身分之保障自不能因大法官有任期而謂其非法官大法官雖亦為中央地方機關或立法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之最終解釋權責機關然尚不得因大法官亦審理此類案件即否定其為行使司法裁判權之法官而影響其為法官之地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二條固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513aboutbI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是大法官行使職權雖有會議或法庭方式之不同惟其均為合議審理依法受理案件之本質則無二致而解釋與裁判亦僅名稱之不同其具有主文與理甶之形式且被動依法定程序作成具有最終拘束力之司法決定則無差異自不能因大法官依據法律規定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或其有拘束力之司法決定稱為解釋即謂其非屬裁判-進而否定大法官為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十六條規定本會委員辦理懲戒案件以審議會議決行之其合議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稱為議決書然均無礙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乃法官之身分亦為適例至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僅就非由法官轉任大法官者卸任後之身分保障為排除規定其未設合理之替代規定雖有未合惟此一規定傺以大法官亦為憲法上之法官為前提否則即無設此排除規定之必要自無執此而否定大法官為法官之理甶因此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以大法官與一般法院法官所行使職櫂之本質並無不同為基礎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復規14定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及第三款規定大法官同時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間或立法院少數與多數間憲政爭議之司法解決機制則除非肯定大法官之法官地位大法官始得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就個案爭議作成有拘束力之最終司法判斷否則其權限之行使將嚴重欠缺實質正當性自與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之本_不符綜上所述自憲法與法律相關規定及大法官解釋觀之司法院大15法官為憲法上法官無可置疑叁立法院刪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與憲法16第八H條規定意旨尚有未符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傺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17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傺不同為使法官作成最終有拘束力之憲法與法律上判斷時足以抗拒來自各個層面之各種壓力因而民主法治國家對法官審判獨立莫不予以制度性保障憲法第八aboutblank61320253上午923釋字第6G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旨在要求法官必須獨立公正行使審判職權1使尋求司法救濟之當事人確信職司審判權者乃客觀超然及受適當之制度保障而較能作出正確判斷之中立第三者既不因其職稱為法官或大法官而有異尤其大法官審理案件常以國家機關為當事人為期裁判公正排除干涉尤須以遵守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為其憲法上義務惟審判獨立與身分保障之關傺密不可分故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去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又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僅就非由法官轉任大法官者卸任後之身分保障為排除規定究其意旨並非謂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不適用於大法官此乃基於司法獨立原則對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應為之解釋否則豈非謂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依憲法規定非依法律不得懲戒減俸而對其餘大法官仍可任意為之故大法官無論就任前職務為何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之意旨於任期中均受憲法第八十一條有關法官職務及俸給之保障18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其文義係指關於法官之減俸必須依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為之本不得反面解釋為只須有法律依據即可對法官減俸尤其該規定乃為貫徹法官審判獨立之身分保障而設自不得違反制憲目的將之解釋為授權國家機關得以事後制定或淌極不制定法律之形式使法官既有俸給金額因而減少換言之凡關於法官之俸給形式上固非依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不得使其既有金額有所減少實質上各該法律並應符合法官審判獨立應予制度性保障之意旨又依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審判獨立應予制度性保障之意肓則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應傺指對於法官除有懲戒事甶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甶或方式1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實任司法官非依法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不得降級或減俸即傺本此意旨否則國家機關如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依其職權或制定法律或消極不制定相關法律使法官既有之俸給金額因而減少則憲法規定法官審判獨立應予制度性保障之意旨即無以實現例如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澳大利亞憲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日本國憲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第八十713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條第二項大韓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南非憲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項等亦皆設有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減俸或非受懲戒處分不得減俸之明文或相同意旨之規定均為確保司法獨立之適例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職務並無必然關聯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19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並非謂經此一特別任命程序任命之公務員其職務之性質即完全相同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其任命程序職位雖與一般法官不同但其職務與一般法官並無二致應受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範與保障均如前述故與政務人員必須隨政黨進退政策變更而定去留或其他因政治性之需要為主要考量而依特別程序任命者不同如以大法官為特任公務員而非法官或以大法官為法官而不得為特任或以大法官傺依特別任命程序任命故為政務人員皆係就大法官之任命程序職位與職務相互混淆而有所誤會大法官之俸給為符合公務入員之俸給與其身分職務必須相當20之法理須以專法或法律專章為特別規定或以法律明定分別準用特任公務員之俸給法及適用法官之俸給法惟國家編列預算之主管機關於法制未備時依現時有效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相關規定本於司法院大法官在整體公務人員中之身分職位與職務以法令確認司法院大法官依法所應具領之俸給若該法令符合俸給法令之支紿目的及憲法意旨即非憲法與法律所不許行政院為健全司法人員之俸給體制於四十一年四月二日以行政21院臺四一歳三字第五一號代電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之司法人員補助費支給標準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司法人員補助費應以後列人員為限1大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乃以司法院大法官行使司法權之職務性質作為其應具領司法人員補助費之依據其第二項規定前項一二兩款簡任及簡任以上人員月各支領補助費新臺幣二百八十元......則以大法官在整體司法人員職位體系上之地位及憲法上應有之職位訂其適用範圍及支領標準既副司法人員補助費之支給目的無違於相同職務應領取相同工作補助費之實質平等原則與大法官之憲法上職位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依此支領司法人員補助費嗣改稱司法人員專業加紿.自屬有據且此一法規經行政院立法院及司法院等憲法機關五十餘年先後aboutblank81320252彳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反覆適用而被確信具有法效力之規範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22規定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依該規定之體系解釋及法官審判獨立應予身分保障之憲法意旨其任期已屆滿未辦理案件之大法官既得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領取專業加紿則任期未屆滿仍在辦理案件之大法官基於憲法要求獨立審判之本旨自亦應以同一規定為領取司法入員專業加給之法律依據否則現任大法官辦理司法審理業務但不得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卸任之大法官不再辦理司法審理業務反得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即不免有違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給付目的與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造成法官身分職務與俸給體系之失衡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23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紿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4寺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合憲解釋像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符合大法官在整體公務人員中職務與地位相當之俸給給與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既非本於法律尤非本於懲戒性法律而逕以預算刪除之方式改變行之五十餘年之大法官俸給結構如為憲法所許1無異促使預算權責機關藉年度預算案審議而影響大法官職權之行使職司司法違憲審查權之大法官倘無明確穩定之俸給保障年年受制於預算權責機關將嚴重影響民主憲政秩序之穩定與健全1與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故應受法官審判獨立制度性保障之憲法意旨尚有未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24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__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1是現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傺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紿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刪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913aboutblank202532彳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601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及楊大法官仁壽王大法官和雄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及彭大法官鳳至與許大法官宗力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601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ft601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601彭大法官鳳至許大法官宗力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601楊大法官仁壽王大法官和雄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ft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七十四人解釋憲法聲請書相關法令憲法第63條36.01.01憲法第78條36.01.01憲法第79條36.01.01憲法第80條36.01.01憲法第81條36.01.01夕憲法第170條36.01.01夕憲法第171條第2項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94.06.10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94.06.10夕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94.06.10aboutblank1013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88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90號解釋司法院組織法第S條第4項前段90.05.2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7條78.12.22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8條第2項78.12.22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9條78.12.22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第3項78.12.22少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82.02.0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條82.02.03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項82.02.0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82.02.03夕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2條38.01.17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38.01.17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3款91.12.18夕行政程序法第32條90.12.28行政程序法第33條90.12.28夕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89.07.19行政訴訟法第19條87.10.28夕行政訴訟法第20條87.10.28民事訴訟法第32條92.06.25abouttblank1113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刑事訴訟法第17條93.06.23夕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74.05.0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6條93.12.14行政院臺四一歳三字第51號代電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之司法人員補助費支給標準第1項第1款第2項相關文件釋字第六0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一事實立法院於94年1月20日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5款司法院主管部分第1項司法院中第1目一般行政人事費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紿部分預算時決議刪除之立法委員柯建銘等74人認發生適用憲法第81條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二聲請人之主張立法院多數刪除大法官依法應支領之專業加給聲請人主張已違反憲法第81條第7條及信賴保護原則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為使聲請入行使審議類似預算之權力時對何者應刪除何者不應刪除有所準繩聲請本院解釋理由如下1.司法院大法官行使之職權依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與各國憲法法官之職權相當並參照釋字第三九二三九六及五八五號解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係屬憲法上之法官2.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此所謂法律係指有關懲戒法官之法律其旨在維護法官之公正保障司法獨立3.大法官自政府遷台五十年來領有本俸與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毫無間斷並包含現任及任期屆滿而未連任之大法官如任期屆滿而未連任之大法官尚且認為像屬法官並可支領司法官之給與則尚在任職之大法官竟解為不屬法官並不得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與理有違且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4.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9條前項規定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故司法院秘書長由實任司法官轉任者仍應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5.五十餘年來司法院正副院長秘書長及大法官均領有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民國92年10月任命之大法官本此信賴應允出任今遽遭刪除應領薪俸達三分之一與信賴保護原則殊有違背aboutblank121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3發布日期2005-07-22瀏覽人次34258第601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7fid100id3107821313aboutblank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第499筆共813筆回列表附解釋字號釋字第499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89年03月24日解釋爭點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解釋文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像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1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傺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1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其修正程序牴觸上開公開透明原則且衡諸當時有效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亦屬有違依其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有不待調查即可發現之明顯瑕疵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1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或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對選區選民或所屬政黨所負政治責任之憲法意_亦無從貫徹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2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1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三第三屆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3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起依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傺以性質不同職掌互異之立法委員選舉計票結果分配國民大會代表之議席依此種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本身既未經選舉程序僅屬各黨派按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指派之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意旨兩不相容明顯構成規範衝突若此等代表仍得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權將牴觸民主憲政之基本原則是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自甶民主之憲政秩序自屬有違四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4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甶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像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甶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倶與自甶民主憲政秩序不合五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5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aboutblank2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理由書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對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1條文因行使職權發生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經綜合歸納有下列五點一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曰凌晨所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二讀會及三讀會皆採無記名投票與現行修憲程序不符且在二讀會增修條文修正案已遭否決竟違反議事規則重行表決而告通過有明顯重大之瑕疵二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因此國大代表與選民間應有某種委任關係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改為所謂政黨比例代表制不僅與上開條文之意旨歧異抑且使未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人民無從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又發生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不符之疑義而立法院已有委員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修正案其合憲性繫於前述疑義之解決三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均有第四屆及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之起止日期惟總統具有解散立法院之權限此次增修並未改變又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前段既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後段復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固定為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均不相一致究應適用何者滋生疑義況立法委員之任期乃聲請人等行使職權之基礎須明確釋示以解除聲請人行使職權之不確定狀態四審議預算為聲請人之憲法上職權增修條文分別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則業經通過之八十九年度預算如何執行亦與聲請人等行使職權有關五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係違反與選民之約定增修條文未規定自下屆起實施但關於報酬或待遇之谱加增修條文第八條則明定應自次屆起實施是否兩相矛盾乃聲請人擬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提案修憲之前提應有明確之解釋相關機關國民大會則對本院受理權限有所質疑國民大會指派代表到院說明及所提書面意見除主張依修憲程序増訂之條文即屬憲法條文而憲法條文之間不生相互牴觸問題本院自無權受理外又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為由認本院不應受理解釋元云-340aboutblank2025319F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查憲法第七章已就司法定有專章其中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2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是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職權依上開條文固甚明確惟憲法為維護其作為國家最高規範之效力釐清各種法規間之位階關傺並使釋憲機關之職掌更為確立在第七章之外尚就相關事項作個別規定此為憲法第一百十七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甶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甶司法院解釋之及第一百七十三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等相關條文之所由設也關於上述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文字經遍查國民大會制憲實錄自二十三年三月一日國民政府立法院發表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以迄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宣布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俗稱五五憲草均將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條文列於If寸則或憲法之施行及修正之章節迨現行憲法制定時既已有前述第七章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又於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保留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之文字作為第一百七十三條對照以觀第一百七十三條顯非為一般性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而設乃係指與憲法施行及修改相關之事項一旦發生疑義其解釋亦屬本院大法官之職權故有關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國民大會代表總額應如何計算國民大會非以修憲為目的而召集之臨時會得否行使修憲職權前述有關憲法修改人數之規定應適用於國民大會何種讀會等有關修改憲法之程序事項分別經本院作成釋字第八十五號第三一四號及第三八一號解釋在案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性質上等同於憲法增修條文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第六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之規定與憲法民意代表有固定任期應定期改選之精神有無牴觸發生疑義等相關之實質內容亦經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釋示有案按法律規範之解釋其首要功能即在解決規範競合與規範衝突包括3對於先後制定之規範因相互牴觸所形成缺漏而生之疑義此為學理上之通說參照KarlL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6.Aufl.1991S.313ff.EmilioBettiAllgemeineAuslegungslehrealsMethodikderGeisteswissenschaften1967S.645ff.斯為釋憲機關職責之所在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疑義除指摘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乃修改憲法是否踐行憲法及相關議事規範新序問題因涉違憲aboutbank4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審查之密度另予闡釋外其餘既屬於前述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相互之間衝突或矛盾所形成又為聲請人行使職權之事項即相關機關於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之補充說明亦稱對任何時點之有效憲法條文如果發生條文之間有矛盾或疑義之現象釋憲機關得應聲請而進行釋憲工作本件聲請基本上像對經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發生矛盾與疑義而向本院提出自不應對本院受理聲請解釋發生疑問至相關機關所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之文字質疑本院受理權限實則聲請意旨所述之疑義無一而非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規定之事項又此項規定旨在防止聲請釋憲事項逾越範圍涉及與憲法全然無關之事項並非請解釋憲法僅限對特定條文作文義闡釋其質疑自不成立本件聲請無論就憲法本院解釋先例及法理論斷均與司法院大法官4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合先說明如上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福祉至5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像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並無其他任何制約與其他國家修改憲法須分別經由國會中不同議院之決議或先經國會通過修改案再提交公民複決或另由各邦州依法定程序予以批准皆不相同是國民大會修改憲法尤須踐行正當修憲程序充分反映民意國民大會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蓋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必須經由國民意見表達及意思形成之溝通程序予以確保易言之國民主權之行使.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而修憲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依國民大會先後歷經九次修憲包括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增修條文之制定與修改未有使用無記名投票修憲之先例此亦屬上開原則之表現國民大會代表及其所屬政黨並藉此公開透明之程序對國民負責國民復可經由罷免或改選程序追究其政治責任是現行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並無適用餘地蓋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踐行不僅應嚴格遵守憲法之規定其適用之程序規範尤應符合自甶民主憲政秩序5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彳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之意旨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闡釋有案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之憲法增修條文依其議6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修憲之議事程序實有諸多瑕疵諸如一二讀及三讀會採無記名投票二復議案之處理未遵守議事規則三散會動議既經成立未依規定優先處理四已否決之修憲案重行表決與一般議事規範不符五二讀會後之文字整理逾越範圍等第按瑕疵行為依其輕重之程度產生不同法律效果修改憲法乃國民主權之表達亦像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參照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甶書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十冊第三三二頁所謂明顯.傺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定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理由書1前引續編第八冊第一九頁前述各種瑕疵之中無記名投票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得就開議之出席人數可決人數提案暨表決等事項於不牴觸憲法與法律範圍內1自行訂立議事規範行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定以舉手起立表決器或投票行之主席裁定無記名投票時如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則應採用記名投票此項規定在一般議案之表決固有其適用若屬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仍採用無記名投票則與前述公開透明原則有違查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議決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二讀及三讀程序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記載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微論已與前述公開透明原則有所牴觸即衡諸會議時所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亦顯屬有違蓋依上開議事錄記載修憲案於進行二讀會及三讀會以前已有代表提議於修憲各議案進行二讀會及三讀會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經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二百四十二人1贊成者為一百五十人惟另有代表提案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請大會在處理所有修憲提案表決時採用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經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二百四十二人贊成者有八十七人投票贊成者已超過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依前述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表決方式即應採用記名投票方屬正辦此不因大會主席就表決方式有無裁決而有異蓋上述規定之意_乃在尊重少數代表之意見以實現程序正義詎大會竟以多數決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憲提案顯已違反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人數得為提議之保障規定亦與行憲以來修憲程序之先例aboutblank6M0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6不符致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之意見無從知悉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1皮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之規定以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入認為國民大會代表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當者得依法罷免之釋示暨依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各政黨對該黨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代表追究其黨紀責任使其喪失黨員資格連帶喪失代表身分均無從貫徹聲請意旨指修憲行為具有明顯重大瑕疵非無理由此部分之修憲程序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本件相關機關國民大會雖主張修憲程序之合憲性依本院釋字第三7四二號第三八一號解釋均屬議會自律事項釋憲機關不應加以審究並以外國之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又國會議員基於自甶委任地位採公開或不公開之表決均為憲法精神之所許云云惟查憲法條文之修改應甶憲法所定之機關依正當修憲程序議決通過為憲法條文有效成立之前提一旦發生疑義釋憲機關自有受理解釋之權限已見前述至於相關機關所踐行之議事程序於如何之範圍內為内部自律事項何種情形已逾越限度而應受合憲性監督則屬釋憲機關行使審查權之密度問題並非謂任何議事程序皆得藉口内部自律事項而規避其明顯重大瑕疵之法律效果又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出席及贊成入數必須符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至於僅作大體討論即交付審查之一讀會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上開條款所定人數抑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參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由國民大會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處理但其處理仍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並非毫無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及第三八一號解釋分別闡釋有案再所謂自律事項並不包括國民大會代表參與會議時之一切行為故未經依法宣誓或其宣誓故意違反法定方式者即不得行使職權諸如投票表決等-其未依法宣誓之國民大會代表可出席會議方層應甶國民大會自行處理之自律事項亦經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解釋釋示在案是相關機關以自律事項為由主張本院無權審究並不足採關於相關機關以比較憲法上理論或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乙節按修改憲法及制定法律之權限由同一機關即國會行使之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義大利土耳其等修憲與立法之程序僅出席及可決人數有別性質上並無不同修憲程序一旦發生疑義時憲法法院得予審查為應邀到院多數鑑定人所肯認相關機關對此亦無異詞在若干國家司法實例中憲法法院對修憲條文有無牴觸憲法本文不僅程序上受理抑且作實體審查者非無其例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七740aboutbf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0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BVerfGE30Iff.譯文見本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二二六一二八三頁義大利憲法法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sent.n.11461988並參照T.MartinesDirittoConstituzionaleNonoed.1998p.375土耳其憲法法院一九七一年六月七日一三八五五號判決及一九七二年七月二日一四二三三號判決引自ErnstE.HirschVerfassungswidrigeVerfassungsnderungZuzweiEntscheidungendesTrkischenVerfassungsgerichtsArchivdesffentlichenRechts981973若修改憲法與制定法律之機關及程序皆屬有異者如美國則觀點較為分歧相關機關一面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三九年Colemanv.Miller307U.S.4331939案主張國會得專屬並完全決定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一面又引該國學者之著作謂修憲程序為政治性程序聯邦憲法第五條有關修憲程序之規定乃獨立於一般法律程序之外司法機關不應干預云云見相關機關所引述之LaurenceH.Tribe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voi.13rded.p.1052000實則上開C丨eman案中最高法院對修憲程序是否均為政治性問題而不予司法審查或仍可能屬於一般憲法問題得甶法院予以解釋在美國並未形成多數意見一九八四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關於加州公民提議修改聯邦憲法之有關事件中大法官Rehnquist表達該院之見解認為不能以Coleman案即論斷一切修憲程序均屬政治問題而排除於法院審查之外Uhlerv.AFL-CI468U.S.13101984顯見美國法院對修憲程序仍得斟酌憲法之意旨而為適當之審查即使相關機關所引述之該美國學者於同一著作中亦認為若國會對一項僅獲三十五州批准之修憲案認已符合憲法第五條所定須四分之三州同意之要求即不可能期待法院亦尊重國會之判斷Tribe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op.citvp.105及學者對修憲程序是否可供司法審查見解之歧異多在於法院介入審查範圍廣狹之不同Ibid.p.372姑不論我國憲法對憲法之施行及修改賦予釋憲機關解釋之權限已如上述外國之法制自難比擬縱以相關機關所引之美國憲法實例亦不足以質疑釋憲機關對修憲程序審查之範圍至於相關機關以自由委任理論為其採無記名投票理由一節按現代民8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民意代表像代表全國人民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得予以罷免但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束況且我國憲法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撰舉區罷免之憲aboutblank84020253广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解釋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就此而言亦非純粹自甶委任從而尚不能以自由委任作為其違背議事規則之明文規定採無記名投票之正當理由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職權所9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櫂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櫂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甶民主憲政秩序參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既為憲法所賦予亦應受憲法之規範國民大會代表就職時宣誓效忠憲法此項效忠傺指對憲法忠誠憲法忠誠在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行使修憲權限之際亦應兼顧憲法之修改如純為國家組織結構之調整固屬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見前引本院解釋績編第十冊三三三頁而應予尊重但涉及基於前述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已悖離國民之付託影響憲法本身存立之基礎應受憲法所設置其他權力部門之制約凡此亦屬憲法自我防衛之機制從而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10前段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第二項前段國民大會代表自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均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計算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名額1而稱之為比例代表方式第按所謂比例代表乃依政黨或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計算當選及議員議席分配之方法而有別於多數代表制少數代表制等方式比例代表制之採行仍須以舉辦該特定公職入員之選舉9M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為前提若本身未曾辦理選舉而以他種性質不同職掌相異公職人員選舉之得票作為當選與否及分配席次之依據則等同於未經選舉程序而產生1先進民主國家亦未有此種所謂選舉之事例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八中選一字第八八九一三五六號致本院秘書長函是依照此種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已不具民意代表身分充其量為各政黨指派之代表誠如聲請解釋意旨所稱國民大會行使政權須以國民直接選舉之代表組成為前提如適用新修改之增修條文則無異由政黨指派未經選舉之人員代表國民行使政權明顯構成規範衝突若此等代表僅賦予諮詢性功能尚無不可但仍得行使憲法第四條領土變更之議決權增修條文第一條補選副總統提案罷免總統副總統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修改憲法複決憲法修正案暨對司法考試及監察三院人事之同意等本質上屬於民意代表方能擁有之各款職權非僅與憲法第二十五條構成明顯之規範衝突抑且牴觸憲法第一條民主國之基本原則是上述有關國民大zU-------UliVhrrhrrCt1i---------tTO-rr--Vp.mran曽IX衣厓土力轧Z增11多條乂兴比土Z悪it乂f大抒月逹SJ6晡仕國罠俅兩院制之國家第一院固多屬民選產生第二院則尚有由任命甚至世襲之議員組成者則以一院依附於另一院已較任命或世襲者民主性質多矣然查現代國家採兩院制之國會其中一院若非甶民選其職權必遠遜於直接民選之一院更無甶民選產生之一院其權限為立法依附之一院則有權制憲或修憲之理況此種任命世襲制度或傺基於歷史因素或傺出自聯邦體制且已為現代大多數民主國家所不取相關機關國民大會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補提書面說明一面舉出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瑞士西班牙等國謂此等國家之國會均設有兩院且採比例代表制一面請國民大會採比例代表制傺八十五年十二月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符合國家發展需要等語查上述國家之國會其一院雖採比例代表制另一院均另行選舉或以其他方式產生均無所謂依附式之比例代表方式更無未經選舉者有權制定國家最高規範致違反民主國家基本原則之情形至國家發展會議亦僅建議國民大會代表改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並未倡議國民大會代表既可本身不必舉行選舉又得自行延任從而相關機關所述各節均不足作為國民大會代表改為依附方式產生之正當理由又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旨在維持政權機關之連續性此次修改既未停止上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適用又第一條第三項增訂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為四年但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則立法委員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經總統解散時國民大會代表亦同遭解aboutblank10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散規範内容相互矛盾亦明顯可見上開增修條文雖有以獨立參選之立法委員得票比例分配同屬獨立參選之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名額之設計但既屬獨立參選則不屬任何黨派或政團自無共同之政策綱領可言依附他人而獲得當選則候選人無從以本身之理念與主張訴諸選民而獲選於憲法所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不相符合按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11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傺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本件國民大會修正通過之增修條文將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延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又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延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計立法委員延任五個月國民大會代表則延長二年又四十二日關於立法委員之延任據相關機關國民大會指派之代表到院陳述傺基於配合會計年度之調整俾新選出之立法委員有審議次年度中央政府預算而為之設計惟查民意代表任期之延長須有前述不能依法改選之事由始屬正當審議預算年度之調整與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不能相提並論其延任自屬欠缺正當性況自八十六年增修條文施行後立法院得因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而遭總統解散解散後重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其任期重新起算上開條文第二條第五項則未來各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可能起迄參差不一是配合會計年度而調整任期勢將徒勞而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任則謂出於實現改革國會之構想並舉第一屆及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亦有延長任期之情事云云然所謂國會改革不外結構與功能兩方面之調整觀乎本次憲法之增修國民大會功能部分未見有任何變動選舉方式之變更固屬結構之一環此次修憲廢棄區域選舉而改採依附式之所謂比例代表姑不論此種方式並非真正選舉即使改變選舉方式與任期延長亦無關聯縱如相關機關所言延任有助於國會改革惟手段與其欲達成之目的並不相當至以往國民大會代表延任或係發生於戒嚴及動員戡亂之非常時期或係純屬總統副總統改為直接民選國民大會相關職權廢除後之配合措施皆與本件情形有殊不足以構成常態下之憲政先例又利益迴避乃任何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均應遵守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11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除揭示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外復具舉輕明重之作用蓋報酬或待遇之調整尚應自次屆起實施則逕行延長任期尤與憲法本旨不符聲請意旨指延長任期違反民主憲政之原理與增修條文第八條產生矛盾洵屬有理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12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內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至於第九條第十條之修正内容本身雖無可議然因其過程有違前述修憲正當程序自應一併失其效力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翁岳生大法官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林永謀施文森孫森森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黃越欽賴英照謝在全意見書抄本等文件部份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永謀本件解釋關於系爭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正因程序瑕疵而不生效力一節其結論本席固予贊同惟所持之法理論據因與本席之確信稍有出入-鑑於本件解釋攸關我國未來之憲政發展相關法理之闡釋自有更求妥善之必要爰就此部份提協同意見書如次本院歷年之解釋關於國家機關行為是否違憲之判斷如已有憲法上之明文者傺以明文為準據並依瑕疵態樣分別論其法律效果如欠缺憲法之明文或明文所定標準不足時除引據法理之外固亦有得援引本院解釋之先例以為論斷之依據者1但仍應僅限之於相同或相類之情形始aboutblank12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可本件解釋之關於修憲程序瑕疵之判斷因我國憲法對於修憲程序僅有第一百七十四條即有關修憲之提議出席與議決人數比例之規定以及增修條文本於國會自律意_於第一條第九項授權國民大會自行訂定行使職權時之程序除此之外則無修憲程序應如何遵循之明文然國民大會既係依據憲法規定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即係憲法所設置之權力pouvoircon-stitue之一自難遽為修憲程序應全由國民大會以議事規範自律而別無其他限制之論斷此亦所以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明確揭示除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明文限制外國民大會之議事規範關於自律事項之決定仍應符合自甶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之原因議事規則係屬議會內部規範雖有成文議事規則與不成文議事例規之分然均非經常久遠之規百世不刊之典且若有牴觸憲法規定或自甶民主憲政秩序時均屬規範違憲之範疇當然發生無效之問題而所謂程序瑕疵則指修憲機關議事行為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牴觸基於憲法之授權所制訂且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議事規範等情形而言議事行為一旦如此則此種瑕疵當然產生使修憲條文無效之效果至若議事行為瑕疵尚未達於牴觸憲法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程度者1應僅像違反議事規範尚非當然可導致該行為於無效之結果本件解釋可決多數之意見援用重大明顯瑕疵標準以為修憲程序瑕疵明顯而重大時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惟依其所示1月顯之闡釋故無疑義然所謂重大既係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則所謂牴觸足以影響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似傺謂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及不成文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若非有此等之情形該議事行為像違反議事規範雖具有瑕疵只要尚未牴觸上述原則則依該項標準所示此等瑕疵似仍不足使修憲條文失其效力而仍屬議會自律之範圍茲重大明顯瑕疵既經本件解釋執以為修憲程序是否有效之判斷標準有如前述其復稱該項標準係援自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之解釋而其則首見於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然前一件原係針對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問題所為之解釋後者則傺對於立法院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等三項法律草案所生之程序瑕疵爭議其與本件解釋標的之國民大會依據憲法規定踐行修憲程序時所生之程序瑕疵雖同屬憲法上之行為然或為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或為一般立法程序之13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瑕疵或為修憲程序之瑕疵三者之前提事實在憲法上有其不容忽視之相當差異若援用同一標準以論斷其效力似非相宜蓋就學理言之類推適用Analogieanalogy相關之解釋先例在論理基礎上仍應先行確定所援引解釋之事實與本件解釋間具有足夠之法評價上類似性Ahnlichke-itsimilarity此因在司法裁判使法之內容現實化的邏輯三段論法過程中如果欠缺作為大前提之法明文規定可資適用時必須基於作為小前提之兩案件間構成要件法評價之重要觀點具有法律上之足夠類似性繼而本於同類事物應作相同處理之正義要求.始得適用相同之處理方式與評價反面言之如本案與前案之具體事實間具有法評價上不容忽視之差異時基於不同事物應作不同處理之要求亦應就兩案加以區別distinguishing適用不同之審查標準本件解釋如欲援用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闡釋之原則首應探究修憲程序與一般立法程序在憲法上評價是否類似以及國民大會與立法院所得享有之國會自律範圍是否相同方得據以論斷本件解釋得否類推適用重大明顯瑕疵之審查標準如兩者並未具有足夠的類似性則逕以原僅應適用於一般立法程序之重大明灝瑕疵審查標準繩諸本案之修憲程序瑕疵其論理基礎自不免於動搖首就憲法與一般法律之地位之不同而論按我國憲法乃制憲國民大會基於全體國民之付託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制定凡我國之國體政體人民之權利義務等重大政治事務多由憲法加以明定是憲法不僅傺國民主權之表徵亦儉全體國民共識之凝聚其修改關傺憲政秩序之安定與國民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慎重為之本件解釋就此之論述本席敬表贊同觀諸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等規定可知在我國整個之法規範體系中憲法像居於根本規範之地位所有法規範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不僅此也依照法治國民主國原則之要求一切國家公權力行為之合法效力更應直接間接來自憲法之授權方具有其正當性是以憲法之地位當遠非一般法律所可比擬此乃自明之理無庸辭費憲法之規範效力既非一般法律所可比擬則修憲程序與一般立法程序在憲法上自應具有不同之評價此不僅為剛性憲法之特徵亦為我國憲法之當然要求是以在立法院所代表之常態政治normalpolitics中1或可因多數國民為追求個人自我實現欲保持與政治事務aboutblank14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間之一定距離而透過代議方式委甶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與政府部門決定國家法律與政策國民只須以定期選舉與罷免等方式追究民意代表之責任即足然一旦現有架構已不足因應國家社會之發展而須透過修憲方式對既有憲政秩序加以調整時則國民大會所踐行之修憲程序即已居於憲法政治constitutionalpo丨itics之層次當應允許國民高度參與俾其昂揚國民之憲法意識進而對於修憲議題為公共討論與思辯各務其所尚以此凝聚國民對於憲法之共識形塑新的憲政秩序此亦即本院釋字第三一四號解釋所示在我國憲法上修憲應有H吏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之要求修憲程序應較一般立法程序更為慎重與嚴格並應更為容納國民高度之參與1集眾思廣眾益此世界各主要民主國家皆然如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註一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十九條註二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註三德國聯邦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註四與荷蘭王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註五等等1即其例此等國家關於修憲程序若非將修憲案之議決交由國會以外之州立法機關議決即交付國民以公民投票方式議決更有規定國會於提出憲法修正案後應即重新改選由新選出之國會議決修憲案者且其於國會議決修憲案時亦以迥異於一般立法程序之特別程序與加重可決人數繩諸該修憲案如法國憲法規定由國會兩院聯席大會以五分之三同意德國基本法規定由聯邦議會議員三分之二及聯邦參議院投票權三分之二加以同意我國憲法關於修憲制度之設計除以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國民大會行使修憲之決定權限外復於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修憲程序應有較一般立法程序為高之提議出席與議決人數之比例益足證明修憲與一般立法在我國憲法上確具有不同之地位況且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更規定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交國民大會複決時須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俾使全體國民均能充分參與修憲議題之思考與論辯以免突襲性修憲本院釋字第三一四號解釋亦在闡明此旨是以修憲程序與立法程序在形式上雖均有提案討論與議決等過程而有一定類似性然基於憲法與法律之效力與性質迥然不同故兩者之性質與評價實難謂之類同修憲程序應較一般立法程序更為容納國民高度參與以凝聚國民對憲法之共識維繋憲政秩序安定並監督修憲代表明其責任歸屬俾能守道自重既如前述則修憲程序應秉透明公開原則為之亦傺本質上必然要求自不待言蓋國民大會之修憲決定係涉及人民共營國家aboutblank15402025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生活影響子孫後代之基本性事項性質上並非常態政治之一時一事決定而乃關係國家基本架構人民重要權益當應使全體國民有共知共見之可能故對於修憲條文之表決方式絕非僅為妥當與否之問題而係有憲法規範當然之一定要求遠非一般立法過程得採秘密方式者所得比擬故修憲程序不僅會議之討論過程必須高度公開透明最後之表決方式亦不容以任何理由違反透明公開原則期免是非淆於唇舌取捨決於愛憎而人民無以考其情實次按法律與憲法之性質既然迥異故而一般立法程序與修憲程序在憲法評價上應有重大不同之差異要無可疑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謂重大明顯瑕疵之標準當亦應僅適用於針對立法程序瑕疵之審查第按重大明顯瑕疵理論原像行政法上基於尊重國家機關公權力行為之此一思考以之為判斷行政處分瑕疵是否達於自始當然無效程度之低密度審查標準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即為如此之明文規定註六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遂引為判斷立法程序瑕疵之標準其所以如此尊重議會自律與政府部門之運作使已經公布施行之法律在原則上不因之無效容或不無符合權力相互尊重原則以及法安定性等憲法基本原則之合理性蓋常態政治下之一般立法程序若非因為國家遭遇重大內亂外患否則多能順利維持運作一般法律縱使已有相當程序瑕疵亦因尚未達於重大仍得透過其後之立法程序再行補救自可承認其有效然憲法之修改卻非時時為之修憲機關亦非經年集會又豈能容許已有相當瑕疵之修憲條文賡續存在由是觀之關於修憲程序瑕疵部份之判斷當應相對提高審查之要求援用更為嚴格審查標準繩之適度縮小修憲機關議事行為自律之範圍方符憲法關於修憲程序應當更為慎重之本質要求否則自相違覆闕漏難補國將不堪我國憲法第三章至第九章關於各憲法機關及權限之規定乃像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之具體性體現惟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固要求所有憲法所設置之國家權力均應有其界限並彼此制衡但亦要求所有國家權力應彼此尊重避免不當干涉其他權力部門核心權力之行使註七此亦本院釋字第三號解釋所謂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本意亦儉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及第四三五號等號解釋歷來保障議會自律原則之基礎況本院於釋字第三四二號與第三八一號解釋中更特別針對國會自律原則明確闡釋謂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内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傺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故民意代表機關其職權之行使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aboutblank16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内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及第三八一號解釋復闡明國民大會關於未依法宣誓之代表得否出席會議與修改憲法之一讀會程序之開議出席人數等問題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自行決定之足見以憲法相關法理與本院歷來之解釋觀之國民大會之議事程序與行為縱於行使修憲權限時亦有一定自律範圍之保障然憲法既不同於法律修憲程序亦非一般立法程序所得比擬故作為修憲機關之國民大會雖亦有國會自律原則之適用畢竟兩者之性質與功能有其差異如就憲法設置不同機關賦予不同功能與結構之功能法取向而言兩者所得享有之國會自律範圍及界限即未必應全然等同尚應視兩者行使職權性質之差異而有所區別是以重大明顯瑕疵審查標準僅可適用於一般立法程序瑕疵之審查而不應適用於對修憲程序瑕疵之審查亦即為兼顧修憲程序應更為慎重並容許國民之監督參與之憲法意旨以及憲法對於國會自律原則之保障當應適度縮小修憲機關之議事自律範圍爰提協同意見書如上註一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國會遇兩院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有必要時或各州三分之二州議會請求而召集修憲會議時應提出本憲法之修正案以上兩種情形中之任何一種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經修憲會議四分之三多數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份而發生效力下略註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修憲案得由共和國總統依總理之建議提出或由國會議員提出第二項修憲案須以內.容一致之文字經國會兩院表決通過並經公民投票複決同意後1始告確定第三項共和國總統如將修憲案提交國會兩院聯席大會議決則該修憲案無須交付公民投票在此情形下修憲案須獲聯席大會五分之三之有效多數始得通過下略註三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本憲法之修改須由國會經各議院議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而提議向國民提案並經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於特別之公民投票或於國會所定選舉時所為之投票獲得其過半數之贊成註四德國聯邦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修正本基本法之此項法律須經聯邦議會議員三分之二及聯邦參議院投票權三分之二之同意註五荷籣王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每一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應明白指出其所擬修改之內容第三項在第一項所提及的修17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正案公布後國會兩院應立即解散第四項新選出之國會審議此項憲法修正案時非獲得投票數三分之二之贊成不得通過下略註六參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九九九年六月增訂五版三六二-三六六頁許宗力行政處分翁岳生編行政法一九九八年五九一-五九二頁陳敏行政法總論第二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六五頁註七參見湯德宗櫂力分立原則解釋之研析收於同氏著權力分立新論一九九八年三月一四一-一四六頁部份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孫森森一關於議會自律原則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理甶書謂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内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亦稱議會自治又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此項意旨於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理由書對於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應遵循之一讀會程序開議出席人數所為闡釋亦予援用可見議會自治之尊重不惟於立法院議事程序為然於國民大會修改憲法所訂議事規範亦莫不然按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乃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本於尊重議會自治之意旨特別授權而訂定具有補充憲法修憲程序規定之效力與一般議事程序之規範有間此項法規之位階與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同為規範議事程序之法則其內容不得牴觸憲法惟優先於法律而適用二本解釋文請國民大會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改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因而謂國民大會議事aboutblank18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以所謂公開透明原則限制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無非謂無記名投票之採用有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意旨看解釋理由書第五段然公開透明原則如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本解釋文第二段文字國民大會議事規則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因與此原則牴觸而應受限制適用然則同規則之相關内容倘經國民大會為補充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而增訂於憲法增修條文豈非亦因牴觸憲法整體基本原則解釋文第二段為自甶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而失其效力如果無記名投票方式尚未及於牴觸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則何以又違自甶民主憲政原則而有排除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效力本解釋理由書說明之論據尚有可議三所謂公開透明原則係指國會議員於行使職權之際自提案討論及表決以至形成決議應公開行之俾使全國國民有預知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各代表之選區選民或其提名之政黨藉此亦能獲知其依法選舉或遴選之代表對於相關議案所持之態度以明瞭是否符合選民或政黨之期待與信賴惟此項原則之適用範圍如何乃屬議會自律之問題以議事規範形成之其中提案討論階段如涉及國家機密等事項以不公開方式為之此觀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1國民大會之會議公開行之但必要時委員會得依大會之決議改開秘密會議即可明瞭本解釋雖謂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惟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修改憲法之程序並無應採記名投票方式之限制然則何以修改憲法非採用記名投票不可如果提案討論及形成決議之過程均採公開方式惟於表決方式採用無記名投票時是否與公開透明原則即有未符若記名投票方式為修改憲法程序不可缺之部分何以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就此漏未規定其採用與否採用之要件如何又何以甶憲法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授權立法機關以法律定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再以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改甶國民大會自行訂定本解釋以逾越憲法明文規定之公開透明原則限制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將應屬議會自治事項之規範為限縮解釋以此推之若國民大會主席於表決憲法修改案時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裁定以無記名投票為之提議應採用記名投票之代表因不足出席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而不得不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其憲法修改案亦因修改程序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不生效力此項結論無異宣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19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適用憲法修改案之表決部分違憲四憲法對於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是否採取記名表決並無明文關此聲請人鄭寶清等之代理人湯德宗教授謂以無記名投票修憲尚難謂為憲法所不許看湯德宗提出意見書四頁鑑定人李建良副教授亦謂以無記名投票進行修憲議案之表決雖會增加人民及政黨對國民大會代表追究責任之困難度惟國民大會代表並未因此而卸卻其政治責任故尚無以此認定系爭程序構成違憲之餘地看李建良鑑定報告六頁鑑定人林子儀教授則謂無記名投票方式並不當然即違反民主憲政秩序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修憲之決議應以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國民參與原則與責任政治原則固然為修憲程序中之重要原則但也不必然即導出修憲的決議必須以記名投票方式方才符合此二原則看林子儀鑑定報告二頁鑑定人許宗力教授並進一步說明憲法責任政治所要求的國會透明公開所指涉範圍為何學說意見不一一說認為國會透明公開僅止於議事公開也就是討論與辯論公開課予議會有讓任何人特別是媒體進入議事場所觀察監督議員發言討論之義務但該義務並不包括投票內容之公開另一說則認為民主的公開透明原則也適用於議會內部關係以方便選民對議員政治責任之追究故除非有特殊重大事由否則議會應採公開投票並述兩說各有所本雖然各國實務的趨勢是採後說要求表決也應公開但也不能因此就全然置前說於不顧尤不宜過於急躁地宣告投票公開也是民主不可或缺之要件看許宗力鑑定報告一-二頁按以上兩說應採何說究屬兩難之局許宗力教授語八十三年八月一曰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就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明定由國民大會定之即係本於議會自治之原則授權國民大會自行決定議事程序國民大會經斟酌兩說之優劣採用折衷方案於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揭示議事公開之原則1並訂定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得提議採用記名投票方式以確保議事公開實現之制度如果提議採用記名投票之代表不足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因而採用無記名投票應為同條項規定所許五本解釋理由書第六段雖謂憲法修改案之決議若採無記名投票則原選區選民或不分區代表所屬政黨對其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之意見無從知悉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亦無從貫徹等語惟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既云提議.提議之人自應表明身分方能一一覆按是與投票不同政黨對於所屬黨員之國民aboutblank2040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6大會代表追究黨紀責任或原選區選民對其所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之監督於提議之階段即得為之促使表決方式採用記名投票且於提案發言討論之際亦得瞭解各代表表示之見解何庸等待投票而後可是本解釋理由書以上揭理由為應採記名投票之論據理由尚欠充分六若云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則係對該條文為限縮解釋果爾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修改案即不發生違背議事規則之問題本解釋既論該程序係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復細述本件憲法修改案之決議違背議事規則上開規定之情形則究竟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係應為限縮解釋而無其適用抑決議傺違背其規定而失其效力七查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議決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二讀及三讀程序顯已違反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人數得為提議之保障規定1有如本解釋理由書第六段所述乃本解釋竟以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認其修改程序牴觸公開透明原則而有明顯重大之瑕疵此項論斷難認允當爰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如上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俊雄本號解釋主要係針對一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通過增修條文之修正其程序是否已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而應為無效之宣告以及二修憲條文中延長現任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並將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由直接民選改由依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之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名額等有爭議的修憲内容是否具備合憲性等兩項問題所為論斷多數通過之解釋意旨認為系爭修憲條文於修憲程序上違背修憲公開透明原則並且其瑕疵aboutblank21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故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而其實質內容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法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規範亦產生規範之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容從而宣告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四條之修正均應失效應繼續適用修正前之原條文1以維憲政體制之安定對於此項解釋結論本席就其中有關程序正當性要求的論證理由固表贊同但就修憲程序牴觸公開透明原則時之法效果論斷則持有不同意見另對本次修憲之實質內容與憲法基本原理發生衝突的部分應論以如何之審查效果安排本席則認為多數意見論斷亦有未盡恐有檢討與商榷的餘地鑑於本件解釋對維護民主政治的活潑性以及理性發展法治國家憲政秩序的體制在實際修憲運作上有其重要意義與深遠影響實有從憲法理論及司法哲學的觀點講清楚說明白的必要在此爰提出協同意見書說明如次針對大法官有無受理有關修憲程序與修憲界限爭議之解釋聲請的權限問題本席認同多數通過受理的理甶-亦即認為我國憲法在憲法之施行及修正章節中第一七三條明文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J之文字應已明確授權司法院對於修憲案及憲法施行上有關的爭議有從事司法解釋的組織法上的權限惟基於憲法的規範性及憲法的優位性儘管傳統的憲法理論已成功地運用了法位階理論的規範邏輯1發展出司法違憲審查機制的規範理論體系但是上述權限規範之内容則尚未對1爹憲行為設定出任何明確的行為義務或者司法判斷的標準故大法官於行使此項權限時不能單純以邏輯推論僅訴諸形式上的法的權威而必須慎密地從憲法基本規範及民主原理的討論脈絡中探求本於人性的民主正當性要求據以確立憲政體制上以及功能上民主憲政秩序的宏規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整個法領域之中尤其具有政治法的規範特質這不僅是因為其生成與存續取決於政治力量與政治共識而且更是緣於憲法的目的與功能主要即在規範政治權力的運作從而為了因應政治變遷及社會發展的需求憲法規範無疑必須預留政治運作與發展的彈性空間俾使政治部門得以合理解決政治上所面臨的問題註一因此國家根本大法的變更並非純粹抽象規範體系的演變新秩序的建立更不得不接納法外的政治決定因素其理至明註二尤其本件憲法爭議發生之脈絡攸關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之改革方向大法官更應謹慎自持盱衡民主原理與政治發展預留國民政治共aboutblank22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識形成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空間在立憲主義與民主政治兩種理念的關係之下可知4去的領域內沒有一個自甶是不受拘束的修憲者從事憲法修正的政治決定時固應本民主自由的政治運作但此亦非謂修憲可以毫無憲政秩序上的範圍與界限蓋修憲或立法上的政治決定唯有在這種政治事實與法理性結合的觀點之下始有其法規範的正當性註三憲法解釋涉及許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果想用傳統的法學方法或者以所謂可司法性的理論具體明確地限定解釋方法_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始得加以解釋之限制-則恐怕有過度簡化憲法與政治間複雜辯證關像之嫌疑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另從憲法各項基本原理規範與新修正條文所設定的機關功能是否相容有無規範衝突修憲條文之設計是否將對民主.憲政秩序之實踐貫徹構成障礙等功能法之解釋導向著眼即為本席所贊同惟若採功能法之解釋取向則對違反基本憲法原則的修憲條文是否必然即須賦予失效的後果則恐尚有進一步檢討的必要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修憲的程序瑕疵及其效力判斷問題本案有關修憲程序的爭點在於採不記名投票方法是否構成違憲的問題就此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不僅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亦應遵守憲法第一七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有關之規定以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這項修憲程序透明原則固為本席所贊同蓋為實現責任政治應要求決策的公開透明以利民意之監督特別是我國憲法對選區產生之民意代表尚有罷免權之規定為責任政治上的制度性規範故程序公開透明原則應受到尊重惟對於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的修憲決定是否必然宣告失效的後果本席則認為尚有商榷的餘地蓋憲法賦予國民大會修憲權國民大會之代表應依據民主政治的原則行使其權限此亦適用於議會的內部關像惟憲法對國民大會之代表並無明確規定其修憲櫂之行使僅限於公開行使方具效力在責任政治原則的要求之下修憲公開透明原則僅強調民主政治理性溝通時應儘量予以尊重但是憲法卻未對國民大會代表設定禁止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職權的憲法義務誠如西方許多論者認為由於很難從憲法規範秩序中推導出公開義務的要求立法者只須對其所制定的法律負責註四故在未考量其所通過之修正案其實質內容是否具備正當性之前尚難僅依修憲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而否認其效力又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定修憲是一種憲法上行為如有重大明顯aboutiblank23402025319上午10_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其立論像本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四二號對議事自律之界限解釋而來從這些可司法性之要件概念而言所謂明顯係指其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此一標準乃是大法官在尊重國會自律原則之下不待調查事實僅依據議事記錄等相關文件即可認定之情形吾人固可理解其規範範圍之所在惟程序之瑕疵是否重大乃至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則非純粹抽象概念的涵攝亦不能僅以違反公開透明的原則即加以認定而應從功能法的觀點視其具體修憲的相關內容是否有違背憲法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基本原理而定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為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違背議事規則為理由而為失效之宣告不無速斷之嫌三實質内容之效果判斷問題關於系爭的增修條文中延長現任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以及將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甶直接民選改依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比例之方式分配當選名額等内容之合憲性問題多數通過之解釋意旨雖未明確肯定修憲的有界限理論但亦指出憲法條文之中.有許多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整個憲法體制賴以存立的基本原則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以及有關國家機關間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規定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若修憲之條文有牴觸這些基本原則者難謂其具有正當性而發生應有效力本席同表贊成蓋修憲的動力雖然源自憲法外的政治-社會權力politis-chsozialeKraefte但若欲推論出其合乎憲法規範要求的櫂限分配必須與憲法整體架構所賴於存立之本質上重要的基礎規範相容這種修憲權限行使的正當性基礎以及界限亦即屬於憲法施行與修憲的範圍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為系爭條文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與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衝突而宣告系爭條文違憲之判斷然者蓋如本席前述所提本件憲法爭議發生之脈絡攸關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之改革甚鉅大法官更應謹慎自持預留空間以待國民政治共識之形成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可能本席上述所陳看法與多數通過的解釋顯有不同特此說明四對解釋效力之宣示部分本席除對多數通過之解釋文與解釋理甶提出前述法理分析及意見之aboutblank24402025319上午彳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外並對解釋文所宣示的效力之理由提出不同之法律意見如次一修憲程序採行無記名投票方式雖與修憲程序公開透明原則有違但尚不能據此即認定修憲條文已構成違憲失效亦即形式上完成修憲程序的增修條文之中就其實質上與憲法基本規範並無衝突之條文仍應確認其效力二對實質上與憲法基本規範不相容的部分多數意見逕行宣告其失效對此本席不予贊同大法官應本司法自制之原則將問題留予國民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空間蓋如何依據政治力之發展去改革相關憲政制度係屬各相關機關憲政上之任務與權限此一原則更應依據民主政治原理去實現做為司法解釋機關的大法官僅能於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有不改選的情事發生而其不改選是否有正當化之事由而有解釋聲請時方能對之為合憲與否的解釋爰附理由提出協同意見書說明不同之法律意見如上註一許宗力憲法與政治收於現代憲法與國家-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97頁78.註二拙著法治政治1990正中書局頁L17.註三G.JellinekDieAllgemeineStaatslehre1922Aufl.S.337ff.註四KlausSchlaichDas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tellungerfahrenEntscheidungen3.Aufl.1994Rn.506.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賴英照國民大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四條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1引發憲法疑義本院依法受理聲請並宣告延任案相關條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席贊同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均為民意機關其成員應由人民選舉產生並有確定之任期為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明定亦為我憲政體制存立之aboutblank25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基礎國民大會以修憲方式將本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予以延長在該延任期間內此等國會議員無異係由國民大會任命而非由人民選舉產生缺乏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其違反國民主權原則應無疑義惟本解釋認為此次修憲採行無記名投票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理甶卻嫌牽強本席未敢同意依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及第四一九號等解釋所確立之議會自律原則本件國民大會之議事瑕疵尚未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退一步而言如認為憲法修改程序應力求完善不容有任何瑕疵則應變更上開解釋重新建立嚴格之審查標準惟本解釋一面固守先例一面卻又宣告系爭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之瑕疵尚欠允當茲述明意見如左一依據引發釋字第三囚二號解釋之聲請書立法院議事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記載立法院於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開始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以下簡稱第一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案簡稱第二案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草案簡稱第三案等三項法案經數次會議後僅第二案完成一讀程序第一案及第三案則均未完成審議註一第一案部分立法院法制國防內政及邊政外交及僑政第二次聯席會議更作成決議行政院暨葉委員耀鵬等所提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均予退回不予審查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委員會紀錄第一四三頁惟同年十二月三十日立法院院會中有委員提案變更大會議程將上開三案逕付二讀經表決及重付表決之程序通過後列入第二讀會議程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在未朗讀議案及就條文內容做任何討論之情形下主席逕將三案交付表決第一案進行表決時勉強仍可確知贊成反對及棄權委員之人數及名單至表決第二案及第三案時會場秩序業已失控主席亦無法確知其表決結果及委員投票意向更無從確認曾否踐履三讀表決程序立法院當日會議紀錄有如下之記載原文照錄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照羅委員傳進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贊成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一二二人贊成者......國家安全局組織法aboutblank26M02025319上午彳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修正通過現在進行第三案......人事行政......修正通過......會場秩序陷入混亂除主席台發言台麥克風全遭破壞外並有多位委員在主席台下台上互相丟擲書籍文件椅子及電腦等物現場陷入極度混亂狀態主席之處理及言詞無法辨識最後主席在一片吵鬧聲中於十二時三十三分離開議場散會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院會紀錄第四三頁至第四四頁在相關院會紀錄尚未獲得確認之情形下國安三法仍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布施行惟有多位立法委員認為國安三法未經憲法所規定之立法程序不能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力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八冊第二七頁乃聲請本院解釋對於此項爭議本院以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確立國會自律原則認為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機關應予尊重惟如立法程序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至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準此第三四二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議決國安三法之議事程序並無明顯重大之瑕疵解釋理由謂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非i義事-曰4基上之討論事項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亦即並非足以影響各該法律成立之重大瑕疵至除此之外其瑕疵是否已達重大程度則尚有爭議立法院當時議事情形混亂導致議事錄迄未確定1各該法律案曾否經實質議決自非明顯更無公眾週知之可言因此國安三法經總統公布後仍依法發生效力二議會自律原則及明顯重大瑕疵之審查標準不僅適用於立法程序且於判斷憲法上行為是否違憲時亦同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重申對國會自律原則之尊重並指出會議中得以決議變更議事規則之意旨民意代表機關其職權行使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及法律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學理上稱為議會自律或議會自治至議會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則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闡釋甚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九冊第一五六頁此外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並進一步闡明重大明顯之意涵憲法上行為是否違憲與其他公法上行為是否違法性質類似公法上行為之當然違法致自始不生效力者.須其瑕疵已達重大而明顯之程度學理上稱為Gravitats-bzw.Evidenztheorie始屬相當......判斷憲法上行為之瑕疵是否已達違憲程度在欠缺憲法明文規定可為依據之情形時亦有上述瑕疵標準之適用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所謂重大傺指違背憲法之基本原2740aboutr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則諸如國民主權櫂力分立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或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已涉及本質内容而逾越必要程度等而言所謂明顯像指從任何角度觀察皆無疑義或並無有意義之爭論存在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十冊第三三二頁至第三三三頁此處關於明顯重大瑕疵之審查標準均為本解釋所引用三根據上開解釋國民大會此次修憲之議事瑕疵是否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頗有疑義依據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1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三日開會討論修憲提案時有出席代表三一0人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第一頁至第三頁會議中有代表提議第二讀會及第三讀會時應採用無記名投票並獲得代表六十七人之附議簡稱甲案另有代表則提出一二九位代表之連署書主張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者應採行記名投票簡稱乙案兩案均有代表發言支持主席裁示交付表決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錄第二六頁至第三二頁此時有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質疑乙案所提之連署書是否確有三分之一代表連署剛才本席發言聲明願意放棄這次的連署這是有原因的因為本案雖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但是因為所有連署的代表並不是依照國民黨或是其他黨代表的意願來簽署所以本席請主席公布這三分之一的來源從何而來以了解這個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的連署書有沒有造假有沒有偽造文書在國民大會這麼嚴肅的表決問題用這種方式I要如何做全國及民意代表的表率所以本席請主席公布這三分之一的名單是什麼人他們是不是都像本席一樣不同意連署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錄第三二頁事實上連署之一二九人除提出權宜問題之代表外當日請假之六人中亦有二人參與連署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明定應甶出席代表提議之規定不合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第三頁及第三七頁惟主席並未處理此項權宜問題仍裁示將甲乙兩案分別提付表決在場人數二四二人贊成甲案採無記名投票者一五0人贊成乙案採記名投票者八十七人主席裁示甲案通過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錄第三二頁九月四曰凌晨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修憲案二三讀之表決二讀時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曾分別經兩次表決其餘條文則均一次表決通過三讀時出席代表二一四人贊成者二一一人I反對者_人棄權者一人主席宣布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修正案通過完成三讀程序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第十三頁第十四頁第二三頁至第二五頁第二九頁至第三一頁第三三頁第三四頁aboutblank28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從上述情形觀察立法院議決國安三法與國民大會表決系爭憲法增修條文時雖均有程序上之瑕疵惟前者之情形顯較後者更為嚴重對於是否完成一二三讀程序尚有疑義之國安三法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以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認為立法院之議事瑕疵未達明顯重大之程度但對於已踐履三讀程序僅因採行無記名投票進行二三讀會之表決則認像重大而明顯之瑕疵其認事用法似欠一貫抑有進者國民大會議決系爭修憲條文時是否確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相關機關尚有爭議見國民大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八九國會金議字第0三0號函且當日提議採行記名投票者是否已達出席代表三分之一與會代表曾經提出質疑I並有事實依據並非從任何角度觀察皆無疑義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用語或謂當日表決贊成記名投票者八十七人已達在場人數二四二人的三分之一惟八十七人像議案表決時之贊成人數是否即為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提議人數仍有疑義況以出席代表三一0人計算八十七人尚未達三分之一凡此均顯示國民大會是否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尚非明確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本院前述釋憲先例其瑕疵應非明顯本件解釋一面標舉第三四二號解釋及第四一九號解釋為其判斷基礎一面竟認定國民大會之議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理由似嫌牽強四或謂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對於憲政秩序及國民福祉之影響遠甚於法律因此修憲程序必須力求完善釋憲機關尤應採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此說是否妥適尚有仁智之見蓋憲法之重要性為社會所共認無待申論而憲法第一七四條明定修改憲法應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均較法律之修正程序為嚴格足可彰顯此點然議事程序既經規定I出席及議決人數之門檻縱有高低之分民意機關均應遵守則無二致釋憲機關之審查亦應本於事實做客觀公正之認定依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第三八一號解釋及第四一九號解釋之意旨關於議事程序之審查並未區分立法與修憲程序而適用不同之標準第三八一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關於憲法之修改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之規定像指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必須之出席及贊成之入數至於憲法修改案應經何種讀會暨各次讀會之出席及議決人數憲法及法律皆未規定修改憲法所進行之一讀會程序並非通過憲法修改案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採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三分之二之出席人數抑aboutblank29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或參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係屬議會自律之事項均與憲法無違對於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明文規定之出席人數除第三讀會之程序外1國民大會尚得以議事規則為彈性處理顯見本院對修憲程序及立法程序均秉持議會自律之原則並未就二者採取相異之標準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指出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是以依責任政治之原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亦適用相同之標準退而言之如認為修憲與立法應適用不同之審查標準則應變更上開先例惟本解釋並未做此宣告五本解釋認為修憲程序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固屬確論惟所謂公開透明其範圍究係僅指討論議案之公開或更包含投票內容之公開學說未有定論註二各國憲法關於修憲程序應否採行記名投票仍有不同之規定泰國憲法規定修憲之一讀及三讀程序應採記名表決第二一一條斤A--------士AT7AVr-drA-riEIrlIAcTrn-fTrACIIIcm3-7丄I入rrp第二示X汉弟咸載國民大S編t新編世抒各幽憲达大芏第一冊一九九六年五月出版第五八四頁第五八五頁古巴共和國憲法亦規定修憲案應以點名方式投票第一四一條第一項I載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三冊第一五一頁惟土耳其共和國憲法則明定修憲案應經全體議員五分之三以上秘密投票同意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載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一冊第九十一頁.可見修憲採記名投票並非各國通例我國憲法第一二九條對於憲法上之各種選舉明定應採無記名投票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應以記名投票表決至於修憲案之議決憲法第一七四條則與美日德法瑞士等民主國家相同I並未就投票方式予以規定註二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曰修正公布之授權得自行訂定議事規則本解釋認為此次修憲違反行憲以來修憲程序之先例採行無記名投票使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I因此無從貫徹責任政治之憲法意旨衡諸實務情形理甶亦欠堅強依國民大會相關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行憲以來歷次會議進行修憲案之表決時註四均僅記載在場人數及贊成者之人數偶有兼及反對及棄權者之統計但均未記錄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名單註五因此縱使採行記名表決選民仍難以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權從而依過去修憲會議之慣例而言不論是否採行記名投票對於憲法第一三三條所定責任政治之貫徹未必產生涇渭分明之效果實務上選民對國會議員之罷免並不多見本解釋以貫徹罷免權之行使為基礎認為無記名投票違憲理aboutblank30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由亦嫌薄弱況如將來改從歐美多數國家先例修憲廢除國會議員之罷免制度時本解釋所揭示之公開透明原則將何所附麗另方面由於黨團之運作與監督採行記名投票時確使黨員之投票行為易於受到控制政黨對於違反黨意而行使表決權之國民大會代表亦便於施加黨紀處分如受處分者為僑選或不分區之身分者並可因而喪失國會議員之資格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如採行無記名投票則黨紀之追究確實較為困難在此情形下若有黨意與民意相互扞格時採無記名投票使黨員免於黨紀處分之牽制反有利於廣大民意之反映準此而論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利弊得失尚難一概而論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雖指明國民大會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甶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惟從該號解釋認為國民大會可不受憲法第一七四條之限制自行訂定修憲案第一讀會之出席人數觀之無記名投票之採行應屬議會自律事項之範圍不能遽認其當然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六綜上所述此次修憲引發之爭議應本憲法原理宣告延任相關修憲條文失其效力而不宜另以薄弱之理由對程序問題強加非難以免治絲益棼徒貽無謂之疑慮與爭議爰提出協同意見書如上協同意見暨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計男對於本解釋文及其理由本席有若干觀點與多數大法官意見不同若干支持並補充多數大法官意見之理由者茲敘述如左一關於修正之程序部分-多數大法官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部分多數大法官對於本件修憲程序認違反公開aboutbank31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透明原則無非以其修憲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為其基礎本席以為記名投票雖有使程序公開透明之功能選民或所屬政黨得據以知悉其投票行為用以判斷該代表所為政治行為之內容但尚非使其依公開透明原則負政治責任之唯一方法國民意見表達及意見形成之溝通程序也不以表決時用記名投票為其唯一手段且觀諸各國憲法關於憲法修正之決議亦非均以記名投票為其通例而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並無絕對禁止修憲時採用記名投票僅規定於有代表三分之一同意時即須採用記名投票而已所謂憲政慣例又非一成不得變更本件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其過程固有如理由書所述若干瑕疵若僅以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程序因行無記名投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即謂已違修憲條文效力之基本規定而達程序明顯重大瑕疵應屬無效則難謂有堅強依據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傺規定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本件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於通過修改案時其出席及贊成人數均符合上開規定且其改用無記名投票係經多數決之通過有國民大會速記錄可稽縱其議決之方式改採無記名投票等可認為有瑕疵此一瑕疵是否即足影響上述決議之效果即非毫無疑議即若足以影響致動搖其決議該決議既屬無效則應屬憲法增修條文未能通過而不成立要非憲法增修條文無效問題二關於修正之實體部分按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甶司法院解釋之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復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故命令或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經本院大法官審理結果認有牴觸憲法者本院自得以解釋宣示其為無效至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所修改或制定之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之地位與上述命令法律與憲法有高低位階之情形不同我國憲法並未如若干國家憲法先例例如德國1於憲法中明定某些憲法條文不得修改而所謂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在之基礎b者其具體内容如何如何判定是否包括修改之憲法條文規定又其效力如何有無超越憲法之規範效力均未見諸憲法明文再國民大會修改之憲法増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間有無衝突之疑義雖屬憲法解釋問題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本院大法官固有解釋之權但經本院大法官審理後如認aboutblank32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其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存立之基礎者有間有規範衝突之情形時憲法有無賦予本院可經由憲法之解釋並進而宣示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失效之職權則非無疑問本席以為憲法條文間規範衝突之解決乃屬國家民主憲政走向之抉擇自應循民主憲政原理決之目前我國尚無關於國民直接可對國民大會通過之憲法修改條文或憲法增修條文複決機制之規定無依此解決規範衝突之可能惟憲法增修條文既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間顯有衝突若冒然使憲法增修條文與之同時實施勢必因適用有規範衝突之憲法造成憲政秩序之紊亂此絕非主權者國民之福為維護憲政秩序之安定兼顧憲政之發展造成規範衝突之憲法增修條文自仍須經甶民意之檢驗決定不宜由本院大法官介入代為抉擇故在有國民複決憲法修正條文之機制前仍應甶修憲機關就規範衝突重新檢討作成合理而不衝突之整體修正以解決此一規範衝突在規範衝突解決以前該憲法增修條文應解為暫不得竇施此實為維護憲政運作之順利避免憲政程序發生立即而明顯之紊亂所作符合民主憲政目的之合理而不得已之解釋也準此則多數大法官認1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起依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依此種依附立法委員之選舉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意旨兩不相容構成規範衝突雖為本席所認同但其謂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自甶民主憲政秩序自屬有違云云部分本席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關於國民大會代表之產生方式之修正與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依此精神所賦予國民大會代表之職權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權之規定固有規範衝突但此衝突之解決不論將來修憲機關再修改回復為修改前之原規定即維持原有之憲政體制或再修改而創設無規範衝突之憲政新體制依首段說明在修憲機關就上述規範衝突作成具體之修改抉擇以前實難遽作何者與憲政秩序有違之結論2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及第四條第三項關於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之延長規定部分與代議民主原理及國民主權原則不符1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任違反選民付託與利益迴避原則有違部分_.本席認為主權者國民選舉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時傺依當時憲法之規定限時的委任其行使職權今依修憲延長其任期除經主權者之同意追認外自違主權者於選舉時依八十六年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六項憲法第六十五條所為限時的委任於其原任期屆滿時已失其代表性及正當性則延長任期期間之國民大33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會代表立法委員即與憲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具有代表性及正當性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性質不同而發生規範衝突問題或謂此等任期之延長傺為配合憲政改革之目的符合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1減少選舉次數降低社會成本切合國家發展需要及配合國家會計年度云云惟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任何憲政改革之整體明確規定或宣示而所謂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亦未具憲法或法律之效果縱第三屆國大代表有此構想既未能規定於條文中亦無拘束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效力則所謂憲政改革能否依其構想貫徹尚屬未知之數又所謂配合會計年度如何設計係法律層次並無民意代表之選舉必與其配合之必然關係況立法委員在任期中有因立法院之解散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而須改選亦未必能發生配合功能其據以為延長任期之理由即難謂為正當是此項規範衝突依上述說明仍應由修憲機關為合於憲法精神之解決爰提出協同意見曁部分不同意見書如上曾大法官華松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曾華松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修正條文關於修正或增訂部分多數大法官之意見認為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内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之衝突為自甶民主憲政秩序所不容上開增修之四條條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增修前之原條文繼績適用其所持據以解釋之理由無論程序上或實體上本席均不能贊成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aboutblank34402025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須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符合受理要件若立法委員於法律制定修正之審議中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立法委員研擬中或擬提案修憲或對憲法增修條文本身合憲性發生懷疑或預行假設憲法問題徵詢本院意見者均應不受理良以司法權行使之前提應該以有具體的爭議事件存在為前提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亦不例外司法資源有限1應予珍惜未達具體性之憲法諸問題立法委員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殊無許其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合法根據否則司法解釋淪為諮詢意見當非國家設立司法機關之本意又同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大法官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是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若有規定某些憲法條文不得修改或憲法之修正應獲得釋憲機關之核可或其中某些條文之修正應獲得全體國民多數之同意則設有違反之者當得由司法機關依聲請宣告其修正條文或增修條文無效遍查我國憲法條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並無制衡國民大會機制之設計若遽以憲法增修條文審議獲得通過或違反學理上所指之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原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違背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或未按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行事貿然宣告該增修條文無效1與司法機關應依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意旨亦有未合並不因現行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關於憲法之解釋列於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而有不同因為司法機關之解釋憲法畢竟與制憲或修憲機關之制憲或修憲不同本於櫂力分立原則及司法自制原理苟修憲之目的合法且在憲法範圍內則所有正當及顯然合於該目的貫徹憲法條文和精神之方.法均為憲法之所許國民大會依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固為憲法第二十五條所明定但今日全國人民居住於中華民國政令所不能到達之大陸地區者實居絕大多數欲召集一必須具有全國性之國民大會有事實上之困難如何因應時空之變遷改革政治機構以適應當前環境已是全民一致之期望憲法增修條文之設即本此而來其前言明白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以下略顯見憲法增修條文本身之增訂其內容以及相關條文均有其正當目的即睛在推動改革政治機構並推展政府再造就是希望對民眾提供專業積極主動並且有效率之服務總統改為民選之目的在此精省以及國民大會代表停止直接民選改為比例代表制並因應新制之改革設有相3540aboutr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當期間之適應緩衝期即國代及立委之延任其目的亦在此釋憲機關若置此於不顧奢談其修訂有違公開透明原則及民主憲政秩序未免令人有在憲法所設定的基礎與框架之下憲法機關享有自甶與形成之空間釋憲者竟未加尊重之感何況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前新制之國民大會代表以及立法委員之所謂延任迄未實現配套措施亦未問世實際執行之後利弊得失如何亦無從懸斷之現在對於增修條文之好或壞預下斷語亦與求真求實之司法本質不符益見立法委員之預行請求釋憲既無予以解釋之必要與價值自無從受理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就憲法之制定或修正而言僅限於制定憲法或修正權限之有無至制定之憲法是否高明則不在其內釋憲機關行使權力之唯一防線乃釋憲機關之自我抑制釋憲機關違憲審查權其行使範圍並非有很大幅度之裁量空間釋憲純屬義務的職權作用而已釋憲機關與其他各機關具有同格之立場亦即各擔當政治責任釋憲機關祗立足於憲法所賦與之權限秩序並非就憲法政策為合目的與否之判斷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民意代表之產生初兼設有依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代表繼而有鑑於國民大會因其他機關全部無法制衡致憲政運作不理想本次增修乃將國民大會代表之產生全部廢止直接民選.改為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核屬因應當前環境所為國會改革之一環尚難謂非憲法所不許此徵諸同屬受全體國民付託遵照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遺訓亦即本解釋理由內提及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異於現行憲法之規定在全國完成地方自治之省區未達半數以上時立法委員之產生並非全部直接民選同屬依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訂立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二十年六月一曰公布同日施行第八十七條更明定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到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應即召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是召集國民大會的日子將由國民大會制定憲法而頒布之並決定施行日期同年全面對日抗戰開始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與召集已成為不可能乃由國民政府明令延期嗣現行憲法頒行但仍屬兩岸分治全國迄未統一按一切議案能否實行實行能否有利於建構新世紀之兩岸關傺實地是一個重要的決定條件中華民國處於今日環境秉持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憲法增修條文雖迭有修正但其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始終未變增修條文既有其宏觀之正當目的且均在憲法框架內運作修訂自難援用國內外與本件憲法增修條文無關之相關案例解釋學說aboutiblank36402025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或學者之見解1任意比附援引資為受理解釋及宣告系爭增修條文應屬無效之依據蓋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縱令今後在全國統一前國民大會代表非甶直接民選而來亦不虞此非民選之國大代表在秉持政黨政治之合理運作下得自行隨意逃脫憲法之框架胡作非為任意為不利於全體國民之修憲行為若有之其既屬逾越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所框架之範圍1當然得依聲請由司法機關宣布其修正違憲無效因為司法機關此際已有加以解釋之必要與價值故也因之若置因應全國統一前需要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於不論亦未檢驗增修條文本身有無逾越增修條文前言之範圍完全將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等同觀察並進而或謂規範内容相互矛盾或謂無故延任或謂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始能停止改選凡此論點核屬或將性質不同適用範圍亦異之特別法與普通法混為一談兩相比較或將國會改革與緊急命令機制相混均不足為訓又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享有國會自律權會期之決定或延長會議之公開停止之決定等均由國民大會代表自行決定其增修憲法條文苟合乎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即可其議事程序之進行若已合於多數決之原則縱令其未適用其自訂於前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亦無不可本於司法不告不理之原則本解釋竟以其議事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瑕疵已達明顯重大程度為由一併將聲請人未聲請解釋之本次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後段立法委員任期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第九條精省之規定第十條第八款社會救助等第九款尊重軍人等一併宣告為無效顯然有違修憲本意且將增修前現已因事過境遷而無適用餘地致為現行條文所刪除之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之任期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又恢復適用亦於法不合總之本件聲請釋憲意請或像對修憲機關增修之憲法條文變更本文所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以及其產生方式持不同意見或係涉及國民大會議事自律事項或係對將來行使職權事項預行聲請解釋憲法並非就立法委員現時行使職權之具體事項適用憲法規定而發生客觀上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受理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及上揭說明應不受理至憲法結構之調整應甶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非關釋憲機關之權限又中華民國政治機構社會組織經濟生活其形式姿態為適應當前情事盡可千變萬化應時推移而勵行地方自治建立憲政基礎之精神不得改變自屬當然併此敘明爰提出不同意見書如上37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相關法令為一憲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二憲法增修條文八十三年八月一曰公布第一條第九項三憲法增修條文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條第八條四憲法增修條文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曰修正公布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五司法院釋字第三十一號第八十五號第二五四號第二六一號第三一四號第三三一號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第四0號第四一九號解釋六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頊第二款第三款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八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j抄本499含林大法官永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ft立法委員郝斌等112人聲請書ft立法委員鄭寶清等79人聲請書立法委員鄭寶清等80人聲請書ft立法委員鄭寶清等80人聲請書-2ft立法委員洪昭男等102人聲請書相關法令憲法第1條36.01.01憲法第2條36.01.01憲法第4條36.01.01夕憲法第7條36.01.01憲法第25條36.01.01aboutblank3840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6憲法第26條36.01.01夕憲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36.01.01憲法第28條第2項36.01.015憲法第78條36.01.01憲法第79條第2項36.01.01憲法第117條36.01.01憲法第133條36.01.01憲法第135條36.01.01夕憲法第171條36.01.01夕憲法第173條36.01.01憲法第174條36.01.01憲法増修條文第1條第9項83.8.1修正公布83.08.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3項第4款第2條第5項第5條第8條86.7.21修正公布86.07.21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88.9.15修正公布88.09.15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85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25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1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3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8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0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6項第2款第3款80.05.01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5條第1項第3款82.02.0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38條第2項88.06.1539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國民大會組織法第8條86.05.02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6釋字第499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0-03-24瀏覽人次106847第499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80aboutblank4040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第793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9年0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4723號解釋爭點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解釋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1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2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3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4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120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5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甶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入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理甶書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一審理該院1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下稱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所設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就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主動調查並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舉行聽證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一.認定該2公司之股權全部由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所定義政黨中之中國國民黨持有而中國國民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該2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之附隨組織定義系爭處分一之被處分人欣裕台公司及中投公司以及中國國民黨各不服系爭處分一分別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一聲請人一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五有牴觸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上重要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二審理該院2107年度訴字第260號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系爭規定一所設之黨產會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1依系爭規定二及三主動調查及舉行聽證以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二認定婦聯會曾受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符合系爭規定五後段之附隨組織定義系爭處分二之被處分人婦聯會不服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aboutblank2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二聲請人二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規定五後段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該合議庭成員與聲請人二3不盡相同下稱聲請人三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系爭規定一所設之黨產會就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下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下稱民權基金會及財團法稱民族基金會人國家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系爭規定二及三主動調查及舉行聽證以107年6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7003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三認定該3基金會皆像獨立存在而甶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及財務之法人符合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系爭處分三之被處分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不服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三聲請人三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四及系爭規定五前段有牴觸法律保留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1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查上開三件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4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均相符應予受理其聲請解釋意旨所主張之憲法疑義相同爰併案審理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s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櫂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綜合其等提出之解釋憲法聲6請書及補充理由書主張系爭規定一至五違憲略以一政黨之存續保障係屬憲法保留事項由僅具法律位階之黨產條例予以規範顯然違反憲法保留二依系爭規定一至三設置黨產會甶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U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既非功能適當之aboutblank3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機關且侵犯司法權核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三符合系爭規定四定義之10個政黨中以中國國民黨最有可能擁有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所稱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故系爭規定四有個案立法之霣違反平等原則四系爭規定五所稱之霣質控制1實為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預見又系爭規定五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之理由而將同規定後段所規範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過去式附隨組織與同規定前段所規範之現在式附隨組織均一併納入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關係機關黨產會認系爭規定一至五並未違憲略以一政黨及7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憲法並無詳細規範非屬憲法保留事項況黨產條例僅係處理不當取得財產利益並未限制或剝奪政黨之存續是黨產條例無違憲法保留二立法者本得基於其立法創建功能於必要時以制定特別法律之方式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稱組織基準法之適用是系爭規定一第1項未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三司法權範圍與司法權獨占不同且司法權具被動性系爭規定一至三授權黨產會於調查後作成處分乃符合功能最適之要求並未侵害司法權核心無違權力分立原則四系爭規定四係以抽象方式表述法定構成要件性質非屬個案立法縱屬個案立法亦係基於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以回復既有之財產歸屬秩序進而落實轉型正義並促進政黨公平競爭無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五系爭規定五所為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等要件普遍存在於我國各領域之法規範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與預見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後段規定之附隨組織傺以非以相當對價轉讓之方式脫離政黨實質控制又因仍持續保有不當取得財產乃納入附隨組織定義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8一法制背景9臺灣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繼受中華民國法制進入中華民10國訓政時期約法20年6月1日公布施行下稱訓政約法體制該約法明文承認中國國民黨在國家體制內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具有指導監督政府之地位訓政約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72條及第85條參照而於訓政時期形成黨國體制aboutblank4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嗣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12月25日施行訓政時期結束進入憲U政時期惟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於37年5月10日依憲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之修憲程序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下稱臨時條款而第1任總統旋即於37年12月10日依據臨時條款公布全國戒嚴令未包括臺灣嗣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自38年5月20日起臺灣全省戒嚴又於動員戡亂時期因臨時條款之規定總統權力明顯擴大且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加以總統大多並兼中國國民黨總裁或主席致使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從而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如前所述我國於動員戡亂時期與戒嚴時期係處於非常時期之12國家體制直至76年7月14日總統令宣告臺灣地區不含金門馬祖自同年7月15日零時起解嚴嗣第1屆國民大會臨時會於80年4月22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並決議廢止臨時條款同月30日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同年5月1曰終止國家體制始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者為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甶民主憲政秩序價值以及憲法之基本權保障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甶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認於民主轉型之後有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且以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而認其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之財產亦應回復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1以落實轉型正義惟如依黨產條例制定前之當時法律規定請求政黨回復或已罹於時效或已逾除斥期間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均有其困難立法者乃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事項黨產條例第1條立法理甶參照二所涉基本權憲法對政黨政治之保障與審查密度13憲法第15條規定入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14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及第747號解釋參照另憲法第14條規定之結社自甶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本院釋字第479號及第724號解釋參照而結社團體財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固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520aboutb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之保障與其存續運作及發展息息相關者亦受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之保障政黨為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基於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之保is障政黨就其存續内部之組織與運作以及對外活動等自不受國家恣意之干預查憲法以民主國原則為基本建制原則像以入民作為一切國家權力來源憲法第1條及第2條參照由人民透過參政權之行使實際參與國家權力之運作以提供國家權力運作之民主正當性基礎政黨則係在協助人民形成政治意見並透過選舉參與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之建構將凝聚之個別國民意志轉化成國家意志予以實現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家運作於民主政治運作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政黨與其他結社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既有不同其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自有所差異政黨政治攸關民主制度之運作乃憲法上民主原則之核心內涵16國家自應致力於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以自由形成發展與公平參與選舉之法治環境包括選舉制度與政黨財務等領域使各政黨得在公平競爭下參與民主政治爭取執政機會並以謀求全民福祉為依歸又政黨機會平等受憲法民主原則與平等權之保障其目的在確保政黨政治之健全運作與政黨公平競爭除禁止國家權力之行使以黨派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外政黨應享有在民主競爭下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各種公共資源之機會並排除對政黨公平競爭產生不良影響之因素尤其就政黨財務而言其不僅事實上影響各政黨之競爭資源亦17影響政黨能否正常運作及能否致力履行協助人民形成政治意見之任務更涉及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建構是國家為滿足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政黨政治及政黨機會平等之要求自應對政黨財務予以適度規範從而政黨之財產權相較於其他人民團體國家得予以更多限制或賦予特權例如政黨補助金於動員戡亂與戒嚴之非常時期結束前政黨因當時之黨國體制18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aboutbank6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惟其内容仍須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即無論何種國家權力之行使均須合於權力分立原則基本權之保障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救濟等若傺就財產予以剝奪或限制除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其賦予忍受財產剝奪或限制之對象範圍所得剝奪或限制之財產範圍以及採取剝奪或限制財產之手段尚應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而考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不僅涉及政黨公平競爭外觀上與實質上亦涉及對特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之剝奪是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三黨產條例所規範之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19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非憲法所不許聲請人等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規定為主要論2據而認政黨之存續保障應屬憲法保留由僅具法律位階之黧產條例對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予以規範顯然違反憲法保留等語惟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固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然僅係就攸關政黨存續之違憲政黨解散事項明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旨在排除立法者循一般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就違憲政黨之解散事甶及其程序自為規範或為相悖之規定而非同時禁止立法者以法律規範無涉違憲政黨解散之其他事項如政黨之成立組織財務及活動等黨產條例目的在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竇轉型正義同條例第1條參照其相關規範並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縱涉及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如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或競選費用補助金等同條例第5條第1項參照自非憲法所不許四系爭規定一至三部分21一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22規定尚屬無違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至行政院所屬23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應如何為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惟以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之層級式行政體制其建構攸關國家任務之有效履aboutblank7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行乃屬國家重要事項基於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自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3項國家機關之職櫂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4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係授權立法者得以準則性法律就國家行政體制之建構為框架性規範並使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之決定得於該等法律框架下為之以收國家機關總體規劃佈建之效上開規定係於立法者以法律建構個別行政組織之權限外增加其就行政組織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權限但並未因此而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之權限亦非謂立法者制定關於行政組織之法律時若未遵循同屬法律位階之準則性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憲24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即以黨產條例之規定設置非屬行政院組織法所明定之行政機關排除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按組織基準法係依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制定就系爭規定一第1項是否因排除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之適用1從而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乙節查立法者基於其職權本非不得於作用法中為具組織法性質之規範故其本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須特別立法之立法政策衡酌為達黨產條例所規範目的之整體法規範需求及效能於系爭規定一第1項明文規定黨產條例主管機關之組織不受組織基準法之相關限制自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無牴觸25惟黨產條例並未明定黨產會之機關層級致其究屬行政院所屬二級或三級獨立機關不免令人產生疑義有鑑於制定在後與.黨產條例同屬處理轉型正義問題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即於該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為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與黨產條例明顯不同而黨產會主任委員與促轉會主任委員均屬特任外觀上極易令人解讀為黨產會亦為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又促轉會委員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參照而黨產會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黨產條例第18條第1項參照兩者之立法體例與委員任命模式亦有欠一貫衡諸黨產條例涉及國家民主轉型之重要事項且aboutblank820202532彳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黨產會肩負實現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憲政任務立法者如能適時修正黨產條例明定黨產會之機關層級應屬較妥如改列為二級獨立機關則應參照組織基準法規定其成員人數及任命程序以消除上述疑慮並使相關立法間更為一致併此指明二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26聲請人等主張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由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27法院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既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侵犯司法櫂核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等語按權力分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28分亦在於權力之制衡以避免因權力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關於權力之區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國家權力之歸屬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至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如未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未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力關傺失衡本院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力制衡之要求系爭規定一明定第1項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9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第2項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系爭規定二明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系爭規定三明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上述規定為黨產條例關於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調查及就個案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暨就其中依黨產條例第6條及系爭規定二所為處分應透過聽證程序以強化決定程序公開透明之規範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全面之特質J反之司法權之本30質依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所示係針對具體個案之事實及法律爭議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形成之客觀價值與規範為法之適用而進行終局之判斷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並不適於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920aboutb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公平競爭之事務立法者以黨產條例之特別立法匡正政黨違反當時法令或不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所取得及累積財產之行為規範由行政機關即黨產會依法主動且全面性行使職權而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像於個案所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乃依據事物屬性所作合於國家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作為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五系爭規定四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31聲請人等主張黨產條例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而於34年8月1532日起取得財產之特定政黨即中國國民黨為對象所為立法乃無正當理由之個案立法違反平等原則等語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對33象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一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律如其目的像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四明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S日前成34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係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及依動員戡亂時期入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之一般抽象性特徵規定應適用黨產條例之政黨其實際適用結果符合此二要件者共有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及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內政部109年6月9日台內民字第1090120132號函參照是系爭規定四之實際適用結果像以前述10個政黨為規範對象惟如連結適用黨產條例第5條第6條或第9條等規定則會發生事實上係以中國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及處理之對象故系爭規定四確屬前述特殊類型之法律系爭規定四之立法理由謂考量76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的政35黨其體制多未完備且其在解嚴前的政治環境即得生存其取得之財產有重新加以檢視之必要另按動員戥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78年修正公布後增訂政治團體專章開放政治性團體結社始確立政黨之法律地位依主管機關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合法備案之政黨數目aboutblank10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約300個為避免本條例規範政黨數目過多造成不必要之申報調查程序爰於第1款明定本條例所稱政黨指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於78年1月27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後依該法第65條但書備案者查臺灣地區不含金門馬袓之戒嚴係依總統令自76年7月1536曰零時起解嚴而終止於戒嚴時期人民並無組織政黨之結社自甶31年2月10日制定公布之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原無政黨之相關規定其於78年1月27日修正公布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81年7月27日又修正公布為人民團體法後就解除戒嚴前成立之政黨則須依該法第65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案始取得政黨之法律地位而得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擧同法第48條規定參照唯同時符合上述二要件者始為當時存在之合法政黨而須納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其次解嚴前我國並無有關政黨財務法制之法律規定而係於37解嚴後始陸續增訂如7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規定等甶於解嚴前並無針對政黨財務之法規範容有政黨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內容違反自甶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陸續取得並累積不當財產自應將其納為規範對象此外由於解嚴後合法備案之政黨數量龐大如均納為規範對象勢必打擊過廣自亦應適度限縮惟系爭規定四連結黨產條例其他相關規定之適用結果於符合系38爭規定四所定二要件之10個政黨中事實上係以中國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及處理之政黨查訓政約法賦予中國國民黨在訓政時期具有指導監督政府之地位36年12月25日行憲後憲法與臨時條款雖均未賦予中國國民黨法定之一黨統治地位然至89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前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又中國國民黨於長期執政期間經由撥歸經營日產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之補助轉帳撥用贈與等方式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財產或經政府准許黨營事業特權經營特定業務等途徑取得大量資產致其在透過選舉爭取執政機會上與其他政黨相較仍擁有不公平之優勢競爭地位此等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應予以回復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是系爭規定四為避免打擊過廣乃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及39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二要件適度縮減受不當取得財產調查之政黨範圍縱認系爭規定四連結黨產條例其他相關規aboutblank11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定之適用結果事實上像以中國國民黨為其主要適用對象然此亦為前述我國政治社會背景演進下1中國國民黨過往特殊地位之結果核其目的係為避免過度干擾政黨活動及耗費行政資源並有效進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而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又其分類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亦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六系爭規定五部分40一系爭規定五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41按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42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觀察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94號及第768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五明定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43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所稱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除見諸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明文規定外於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及行政法領域亦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類似用語如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現行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及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第3目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為同條項第5款第3目另此法明文規定受控制之團體或機構包含財團法人又此法雖已廢止但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仍有相類規定等是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於我國法制上尚非陌生實質控制或類似用語之直接或間接控制不論其文義或於前述法44律規定之規範意旨均在彰顯控制者與被控制者間存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且系爭規定五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像根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為判斷是依其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aboutblank12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體關聯性觀之其意義應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系爭規定五所欲規範之對象亦為其所得預見況政黨以捐助出資或其他方式霣質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雖屬獨立存在之組織但其與特定政黨間之前述密切關係應為其等所充分知悉又實質控制之涵義最終亦可甶法院依一般法律解釋之方法予以確認故系爭規定五核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二系爭規定五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45聲請人一主張系爭規定五前段後段均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46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而將已脫離實質控制者亦同納入顯係不等者等之而違反平等原則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五之附隨組織之規範沒有任何差異也沒有任何緩和措施面對不同本質之差異明顯有違平等原則等語按憲法平等原則要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法規範如係對相47同事物作相同處理即與平等原則無違查系爭規定五之立法理由稱政黨以捐助或出資之方式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雖屬獨立存在之組織但受政黨實質控制1二者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應一併納入本條例調查及處理之範圍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究其意旨傺以現由及曾甶政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與政黨間關係極為密切該等組織所擁有之財產亦可能為不當取得財產因此應一併納為規範對象俾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過往違反自甶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匡正以落實轉型正義核像基於合憲之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又系爭規定五所定義之附隨組織包含兩類型1其前段所定義者為48現甶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後段所定義者則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1且已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者基於財產原則上具可轉讓性或原物或換價現由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均可能有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且系爭規定五後段所定義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者.在不足相當對價範圍內可能仍實質擁有不當取得財產是系爭規定五後段與其前段所定義之附隨組織就是否擁有不當取得財產而言實屬相同事物至系爭規定五前段及其後段就現在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一節雖然有別但此差異對於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而言並不具分類重要性而無須為差別待遇故系爭規定五後段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1320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人團體或機構併同前段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均納為黨產條例規範對象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另系爭規定五僅係附隨組織之定義性規定至因適用此一定義性49規定進而應適用黨產條例相關規定所生之各種法律效果則屬適用各該規定所致尚非因系爭規定五所生是系爭規定五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與各該法效規定是否有違平等原則像屬二事併此敘明三系爭規定五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屬無違5系爭規定五旨在避免現甶及曾甶政黨實質控制且可能擁有不當Si取得財產之組織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1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過往違反自甶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匡正以落實轉型正義核其目的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洵屬合憲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係指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而52基於政黨對此等組織傺於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具支配性之影響力是此等組織所擁有之財產極可能像由政黨以不當方式使之取得而涉及不當取得財產故政黨仍得藉甶對該附隨組織之實質控制力而實質掌控該等不當取得財產另系爭規定五後段所定義者既曾是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I雖已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但若其脫離實質控制是以無對價或非相當對價之方式為之I則此等組織所擁有之財產亦可能屬不當取得財產是系爭規定五將現甶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使其等受黨產條例規範以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明顯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既現甶政黨實質控制者而與53政黨有支配從屬之密切關係自應將之作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另後段所定義者雖已脫離政黨之竇質控制但其既傺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則在不足相當對價之範圍內實質上仍擁有不當取得財產若未將其併列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易生重大缺漏是於有效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上並無其他相同有效之手段故系爭規定五定義之附隨組織範圍具有必要性又衡諸納入系爭規定五定義之附隨組織範圍者雖將併同政黨成54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從而擴張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之規範對aboutbank1420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4象範圍致此等附隨組織之財產因被調查及處理而受影響但相較於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之重大缺漏將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匡正過往違反自甶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而言尚屬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五之定義附隨組織規定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55具實質關聯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屬無違至因適用系爭規定五之定義性規定進而應適用黨產條例相關規56定所生之各種法律效果屬適用各該規定所致尚非因系爭規定五所生是系爭規定五是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各該法效規定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像屬二事併此敘明四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57聲請人二主張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係以現在之法律處理過去已58經結束之特定事件乃法律溯及既往違背現代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按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下稱不利性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像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又受規範對象據以主張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更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符合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或依此規定被認定為附隨組織者即有黨產條例調查及處理附隨組織財產之相關規定之適用是對相關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而言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雖採定義性規定之立法體例性質上仍屬不利性法律規範又相關組織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但嗣後已脫離之事實發生於黨產條例施行前者依系爭規定五後段之規定.仍得以被評價認定為附隨組織於此範圍内系爭規定五確係具溯及既往效力之法律惟系爭規定五之目的傺為認定與政黨關傺密切之附隨組織進61而得以調查及處理其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故系爭規定五所欲追求者乃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其後段規定之溯及既往效力具有合憲之正當事由而有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之適用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等組織於其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但於黨產條例施行前即已脫離其控制之1520aboutblank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4時就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將其溯及納為規範對象縱欠缺預見可能性然其據以信賴之基礎像源自戒嚴與動員戡亂之非常時期下黨國不分之威權體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有扞格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是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七不受理部分62聲請人二就黨產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63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查此等規定並非聲請人二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闈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燜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意見書ft蔡大法官明誠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ft蔡大法官燜燉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is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1部分j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2部分ft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3部分j許大法官志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ii黃大法官瑞明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楊大法官惠欽提出之協同意見書is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aboutbank16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1j張大法官瓊文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三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ft詹大法官森林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壹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驗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聲請書_CRft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聲請書_CR1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108年度憲三字第59號聲請書_CR解釋摘要il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摘要相關法令.....中華民國憲法第126177條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94.06.10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7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少司法院釋字第59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2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68號解釋1720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少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條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18條第1項105.08.10汐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02.03少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106.12.27內政部109年6月9日台內民字第1090120132號函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3031327285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80.05.01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4865條少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86.06.25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80.02.04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99.02.03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第3目及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99.08.04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ft文書1-1.109.5.15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往來函文ft文書1-2.109.5.22與內政部之往來函文ft文書1-3.109.5.25與内政部之往來函文ft文書1-4.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檢送書面意見l文書1-5.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報ft文書1-6.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爭點論述書ft文書1-7.關係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狀ft文書1-8.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陳述意見狀ft文書1-9.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陳述意見簡報ft文書1-10.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函檢送鑑定意見書ft文書2-1.關係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意旨狀ft文書2-2.關係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簡報ft文書2-3鑑定人董保城教授鑑定意見書1090624aboutblank18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j文書2-4鑑定人董保城教授鑑定意見書1090710ft文書2-5.鑑定人董保城教授之鑑定意見簡報ft文書2-6.鑑定人黃丞儀副研究員鑑定意見書ft文書2-7.鑑定人黃丞儀副研究員簡報ft文書2-8.鑑定人張嘉尹教授鑑定意見書ft文書2-9.鑑定人劉靜怡教授鑑定意見書ft文書2-10.言詞辯論筆錄ft文書2-11.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總結陳述S3文書2-12.關像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補充理甶狀S文書2-13.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補充意見ft文書2-14.109.7.13與行政院之往來函文ft文書2-15.109.7.28與立法院之往來函文j文書2-16.109.7.28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往來函文S文書3-1.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函檢送鑑定意見書ft文書3-2.關傺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釋憲理由書ft文書3-3.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聲請釋憲補充理甶書ft文書3-4關係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釋憲補充理由書ft文書3-5.關係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簡報ft文書3-6.關像人財團法入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參加言詞辯論聲請狀ft文書3-7.關係人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狀ft文書3-8.關係人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簡報ft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1_CRft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2_CRj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3_CRaboutbIank19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發布日期2020-08-2S瀏覽人次84692第793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974aboutblank2020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綑站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第613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爾丨釋字第613號件解釋公布院令Li中華民國95年07月21日解釋爭點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解釋文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1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通傳會委員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1交甶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之規定同條第三項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曰起十日内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及同條第四項前二項之推薦各政黨團未於期限内完成者視為放棄關於委員選任程序部分之規定及同條第六項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過半時其缺額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辦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1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110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甶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甶之意旨亦有不符是上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甶行政院院長任2命之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3曰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內得向本會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證照核發換發或證照吊銷處分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五廣播電視事業設立之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係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濟制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而通傳會於受理覆審申請應否撤銷違法之原處分其具體標準通傳會組織法並未規定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之規範同條第二項規定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應予補償則屬立法者配合上開特殊救濟制度設計衡酌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信賴利益之保護所為之配套設計亦尚未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4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之必要-理由書一一本件聲請人行政院行使職權適用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通傳1會之組織及委員產生方式部分暨第十六條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適用憲aboutblank21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之疑義復就立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就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入事決定權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之提名權等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合先敘明二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2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分工合作蓋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方能促進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一體原則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1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最終並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民主政治以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直接或間接對人民負責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此乃我國憲法基於責任政治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是憲法第五十三條所揭示之行政一體其意睛亦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之行政事務因接受行政院院長之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之憲法要求據此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3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櫂自主運作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即不免有所減損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於我國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憲法架構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定之決定權限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括獨立機關在内之所有所屬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若因享有任期保障而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雖行政院院長因此無從重新任命獨立機關之委員亦與責任政治無違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1因行政院院長仍310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得行使此一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是尚能維繫向立法院負責之關係然獨立機關之存在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既然有所減損其設置應屬例外唯有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確係在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所職司任務之特殊性確有正當理由足以證立設置獨立機關之必要性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亦能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權經由立法與預算審議監督獨立機關之運作綜合各項因素整體以觀如仍得判斷一定程度之民主正當性基礎尚能維持不墜足以彌補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缺損者始不致於違憲三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内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甶亦4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1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臝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甶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淌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甶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是立法者如將職司通訊傳播監理之通傳會設計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因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與政黨可能之政治或不當干預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自尚可認定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相符四按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固因基於行政一體必須為包5括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像而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具體入事決定權然為避免行政院恣意行使其中之人事任免權致損及通傳會之獨立性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仍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權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力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甶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力之制衡_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力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入民自由權利惟權力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aboutiblank41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5虎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參照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一般6表現在對用人資格之限制以確保獨立機關之專業性暨表現在任期保障與法定去職原因等條件之設定上以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俾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然鑑於通傳會所監督之通訊傳播媒體有形成公共意見以監督政府及政黨之功能通訊傳播自由對通傳會之超越政治考量與干擾因而有更強烈之要求是立法權如欲進一步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成之政治影響以提昇人民對通傳會公正執法之信賴而規定通傳會委員同黨籍人數之上限或增加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之規定乃至由立法院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等只要該制衡設計確有助於降低摒除政治力之影響1以提昇通傳會之獨立性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能超然於政黨利益之考量與影響公正執法之信賴自亦為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所許至於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如何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入事決定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甶形成空間惟仍以不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為限惟依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竟由各政7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甶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之審查會以五分之三與二分之一兩輪多數決審查審查完成後彳J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由於行政院院長僅能推薦十八位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中之三位審查階段對人事則完全無置喙餘地並且受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名單所拘束有義務予以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選並有義務任命為通傳會委員足見行政院所擁有者事實上僅剩名義上之提名與任命權以及在整體選任程序中實質意義極其有限之六分之一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推薦權其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可謂業已幾近完全遭到剝奪又行政掌法律之執行執行則賴人事無人即無行政是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510aboutbank2025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要件據此上開規定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就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像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五至於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通傳會委員候8選人與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審查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規定是否違憲端視該參與之規定是否將行政院之入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而定茲上開規定只將剝奪自行政院之入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甶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甶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明顯已逾越參與之界限而與限制行政人事決定權之制衡功能有所扞格況上開規定之目的既係本於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降低政治力對通傳會職權行使之影響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得以公正執法之信賴則其所採手段是否與上開目的相符即不無疑義按立法者如何降低政治力對通傳會之影響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得以公正執法之信賴固有立法自由形成空間惟其建制理應朝愈少政黨干預愈有利於建立人民對其公正性之信賴之方向設計然上開規定卻反其道而行邀來政黨之積極介入賦予其依席次比例推薦及導致實質提名通傳會委員之特殊地位影響人民對通傳會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是上開規定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亦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甶之意旨不符六系爭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9命以及同條第五項規定通傳會正副主任委員由通傳會委員互選並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涉及違反憲法第五十六條之疑義部分按通傳會根據其組織編制其層級固相當於部會等二級機關惟通傳會既屬獨立機關性質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委員之任期亦有法律規定毋須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為強調專業性1委員並有資格限制凡此均與層級指揮監督體系下之行政院所屬一般部會難以相提並論故即使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正副主任委員則由委員互選再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雖與憲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規定有間尚難逕執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指摘之蓋第五十六條之規範範圍並不及於獨立機關且只要行政院對於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未遭實質剝奪即使正副主任委員像由委員互選亦不致有違反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之虞又通傳會為獨立機關性質既有別於一般部會則憲法第五十六條關於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甶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規定自不因允許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通傳會委員之選aboutblank61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任而受影響自不待言七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1日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内得向本會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證照核發換發或證照吊銷處分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五廣播電視事業設立之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賦予受特定不利處分而未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得於通傳會成立起三個月內向通傳會提起覆審其像賦予已逾提起訴願期間之受特定不利處分者仍有得提起訴願之權利而屬一種特別救濟規定雖對法安定性之維護有所不周惟其尚未逾越憲法所可容許之範疇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入民有訴願之權其具體內容與能否獲得適當之保障均有賴立法者之積極形成與建制立法者對訴願制度因此享有廣泛之形成自甶除立法者未積極建制人民行使訴願權之必備要件或未提供人民最低程度之正當程序保障外本院對於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宜予最大之尊重按行政處分相對人未提起行政救濟或提起訴願時已逾法定期11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本得衡酌公私益等相關因素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行政處分相對人亦非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訴願法第八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二一十八條即係本此意旨所為之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一須1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傺人之變更者或2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或3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等三種情形之一二必須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主張上列事甶同條第一項規定參照三該項申請必須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内提出如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則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同條第二項規定參照上開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之相較並未設有類似之條件限制而一律允許受特定不利處分aboutblank710202521上午924釋字第6彳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且未提起行政救濟之人民得於一定期間內向通傳會請求就同一事件重新作成決定雖較其他受不利行政處分之一般人民享有較多之行政救濟機會惟因像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濟制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而通傳會於受理覆審申請要否撤銷原處分其具體標準通傳會組織法並未規定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之規範至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應予補償屬立法者配合上開特殊救濟制度設計衡酌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信賴利益之保護所為之配套設計亦尚未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12八綜上所述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關於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通傳會委員並交由提名審查會審查之部分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關於審查會甶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學者專家組成與其審查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程序以及行政院院長應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之部分及第六項關於委員任滿或出缺應依上開第二三項程序提名及補選之規定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牴觸憲法所規定之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原則惟鑑於修法尚須經歷一定時程且該規定倘即時失效勢必導致通傳會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未必有利於憲法保障人民通訊傳播自由之行使自須予以相當之期間俾資肆應系爭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有關通傳會委員選任之部分至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至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五項有關通傳會委員甶行政院院長任命正副主任委員甶委員互選並甶行政院院長任命之規定並不違反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係立法者所設之特別救濟規定1不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通傳會就申請覆審案件亦僅能就原處分是否適法審查之從而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尚無不符九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13作成解釋已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aboutblank81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613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許大法官宗力余大法官雪明分別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林大法官子儀分別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及王大法官和雄謝大法官在全共同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ft許大法官宗力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協同意見書j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ft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ft王大法官和雄謝大法官在全共同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確終局裁判ft行政院解釋憲法聲請書相關法令夕憲法第11條36.01.01憲法第16條36.01.01憲法第53條36.01.01夕憲法第56條36.01.01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94.06.10夕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94.11.09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94.11.09訴願法第80條89.06.14夕行政程序法第117條94.12.28行政程序法第128條94.12.28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74.05.03相關文件910aboutblank202532彳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本件聲請入行政院因行使職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制定公布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之組織及委員產生方式部分暨第十六條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復就立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就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之提名權等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is釋字第613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6-07-21瀏覽入次77312第613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794aboutrblank1010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第632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632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6年08月15日解釋爭點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解釋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1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淌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理由書緣第三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1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總統依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華總一智字第九三一五二四九一號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二十九人為第四屆監察委員立法院以其議案類別為總統提案之行使同意權案未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1提出院會表決而依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先送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該委員會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定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時經表決結果多數通過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案暫緩編15aboutiblank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列議程報告事項該委員會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十一日及十八日為相同決議是迄第五屆立法委員最後一次會議並未就該案進行審查嗣第六屆立法委員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曰就職後總統復於九十四年四月四日以華總一智字第九四四六0六一號咨文請立法院依第一次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四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該案仍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及五月十日協商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另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十九日二十六日同年五月三日十七日二十四曰等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迄至本解釋公布之曰為止立法院仍未行使該人事同意權聲請人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九人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2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使爭議並有動搖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自律權範圍等情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書之意旨I乃聲請人等就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立法院擱置該同意權之行使發生有無違憲之疑義聲請本院解釋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應予受理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3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如美國聯邦憲法賦予總統於參議院休會期間有臨時任命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參照又如採取内閣制國家於新任內閣閣員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I原內閣閣員應繼續執行其職務至繼任人任命就職時為止德國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日本國憲法第七十一條參照我國憲法雖亦有類似規定如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曰為止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已停止適用使前後屆國民大會代表得以連續行使職權又如II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憲法第四aboutblank25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十九條前段及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甶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惟就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如何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1則尚未以修憲或立法方式明定上開情形之解決途徑以前更須依賴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法賦予之權責及時產生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4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甶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院人事議案積極行使同意權不論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即已履行憲法所定行使同意權之義務若因立法院為不同意之決定致監察院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此像總統與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是總統如淌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又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因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尚未產生前立法者亦得以法律明定適當之機制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要不待言至於聲請人指稱本件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使5爭議部分因該職權行使爭議尚非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所發生之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所得聲請解釋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35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中段參照是該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併此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廖大法官義男提出之協同意見書l許大法官宗力廖大法官義男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j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j彭大法官鳳至余大法官雪明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ft632抄本含廖大法官義男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宗力及廖大法官義男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彭大法官鳳至余大法官雪明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相關法令5憲法第28條第2項已停止適用36.01.01憲法第49條前段36.01.01憲法増修條文第1條第2項94.06.10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94.06.10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89年4月25曰公布89.04.2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91.01.2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91.01.2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82.02.03相關文件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aboutblank45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一1.第3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94年1月31日屆滿總統依89年4月25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於93年12月20日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29人為第4屆監察委員2.立法院以其議案類別為總統提案之行使同意權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先送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該委員會於同年12月21日審定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時經表決結果多數通過前開提名人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3.該委員會並於93年12月28日94年1月4日11日及18日為相同決議是迄第5屆立法委員最後一次會議並未就該案進行審查1.嗣第6屆立法委員於94年2月1日就職後總統復於同年4月4日再以咨文請立法院依第一次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4屆監察院入事同意權該案仍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2.該委員會於同年4月6日及5月10日協商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另於同年4月12日19日26日5月3日17日24日等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聲請人等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櫂行使爭議並有動搖憲法之權力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入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自律權範圍等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發布日期2007-08-15瀏覽人次71205第632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813aboutblank552025321上午1000釋字第264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釋字第264號解釋第264筆共813筆回列表广W二解釋字號釋字第264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79年07月27日解釋爭點立法院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違憲解釋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像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理由書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甶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入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1青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乃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雖傺以委員提案方式作成實質上仍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林洋港李鐘聲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奠P健才吳庚陳瑞堂張承韜張特生13aboutblank2025321上午1000釋字第264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李志鵬相關法令憲法第70條36.01.01立法院第1214會期第26次會議決議相關文件__-抄行政院聲請函行政院函七十九年二月十日79台規二五五號主旨立法院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查照轉請貴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惠復說明一依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二六號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辦理二查立法院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本院函送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減預算案以配合七十九年度加發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時黃委員河清等十三人以臨時提案方式提請該院院會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三自立法院作成上開決議後迭據輿情及學者專家論評多認為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1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為憲法第七十條所明定前開立法院請行政院在本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獎金其預算再行追加之決議涉及政府支出之增加而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無牴觸之嫌且認為立法院上開決議係於審議行政院送請審議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減預算案之同時臨時提案通過者決議文內亦敘有其預算再行追加字權本質上自屬增加預算支出四本院對於改善公務人員待遇一本制度化標準化之原則力求合理提高以激勵士氣本院編列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擬將公務人員待遇再度調高以後年度並將逐步調整以建立合理之待遇制度足見本院對公務人員待遇之重視五按立法院上開決議1本院基於尊重他院職權之旨本應慎加配合惟為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而辦理再行追加預算勢須增加政府之支出衡諸輿情論見事關憲法第七十條之適用疑aboutblank232025321上午1000釋字第264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義本院為避免牴觸憲法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惠予轉請貴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六檢附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二六號函與附件及有關部分報導影本各乙份院長李煥附件立法院函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曰78台院議字第三二六號主旨本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請查照說明一本院委員黃河清等十三人臨時提案經院會討論決議如主旨二檢附本院公報新聞稿第四四六六號壹份前開會議紀錄載於本院公報第二三二號另行送達院長劉闊才本聲請函其餘附件略發布日期1990-07-27瀏覽人次10685第264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44533aboutiblank","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94024,"doc_id":355780,"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函詢及監察院114051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f363ebf-2f3d-4393-bae0-0ef57568a4a7.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函詢及監察院114051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_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蕙法法庭函稿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承辦人電話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發文字號憲庭洋114憲國1字第1140000008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無主旨憲法法庭審理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貴院聲請案為釐清相關事實請就說明二所列事項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31日前惠予函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貴院於114年3月24日向本庭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有部分數額並未提供詳細計算方式及佐證如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表監察院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及立法院相關決議等請說明相關數額如何計算得出聲請書第14頁記載1國家人權業務編列經費118256千元請參附件12第42頁及第43頁經立法院個案及通案共計大幅删減114631千元請參附件11第22頁及第24頁第459頁及第460頁删減幅度多達96.9其中關於删減114631千元部分聲請書第17頁記載監察院之業務費原編列2億4273萬6千元附件15本次法定預算通過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删減以及針對監察院之個案删減將監察院業務費删至僅餘1092萬3千元删減率達96其中關於删至僅餘1092萬3千元部分正本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訴訟代理人王首雁律師副本.1憲法法庭審判長謝2本件先予公開無限制公開事項之附件其餘有應予限制公開事項或涉及著作權者另依憲法憲法法庭收文这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8條規定辦年度理憲户字第0號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聲請人監察院均詳卷代表人陳菊院長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王首雁律師12茲依鈞庭民國下同114年4月29日憲庭洋114憲國1字第1140000008號函3所詢事項提出陳述意見書事4一國家人權業務刪減114631千元部分5依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26頁至第26頁及第453頁至第462頁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7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所通過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8刪減及針對監察院個案刪減部分其中與國家人權業務有關之提案9計有案255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蕙法審查聲請10書之附件11第453頁至第454頁案258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曰所11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455頁案293請參聲12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45913頁及案310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曰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14請書之附件11第460頁等4案分別減列監察院一般事務費10000千15元案255減列監察院派員出國計晝預算10966千元案258係國外旅16費減列監察院國家人權業務預算85000千元案293及減列監察院國17家人權業務計晝第3分支計晝教育推廣與交流項下辦理人權教材18開發等5000千元案310全數係一般事務費19二復依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1頁第七點院會處理後之刪減20數以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為準不超過預算編列數各機關均應切21實依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數22附件19基此監察院國外旅費12966千元於通案刪減時已全數23刪除及一般事務費於通案刪減時刪除12000千元已逾個案刪除1110000千元故個案不再重複删減又國家人權業務個案刪減8500020千元後加計通案刪減29631千元一般事務費已全數刪除累計國家人權業務計畫刪減114631千元3二監察院業務費删至僅餘10923千元部分45依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622頁至第26頁及第453頁至第462頁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7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所通過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刪減及針對監察院個案刪減部分監察院一般行政第23分支計89畫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等已盡數刪除僅於財產申報業務與國家人權業務仍有業務費分別為財產申報業務7958千元及國家1011人權業務2965千元合共10923千元故監察院業務費經删減僅餘1210923千元13三相關佐證資料部分14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表與監察院有關之提案共通過9案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1516453頁至第462頁17二監察院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因行政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18源別歲出政事別預算表及參考表與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尚未分行19容無法提供敬請鈞庭諒察另以114年度3月份會計月報之經費累20計表替代供參附件2021三立法院相關決議係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22正本第一冊第22頁至第26頁及第453頁至第462頁請參聲請人11423年3月24曰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24此致25憲法法庭公鑒26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曰27具狀人聲請人監察院28代表人陳菊院長撰狀人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292王首雁律師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附件19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0頁至第21頁影本附件20監察院114年3月份會計月報影本4","doc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