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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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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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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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5-05-29
受理日期
2025-05-28
聲請人
監察院
案由
為行使職權,認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刪減監察院歲出預算之法定預算部分,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失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監察院1140324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1140715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_OCR
其他
憲法法庭函及監察院114051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1140715更新公開全部附件)__OCR
憲法法庭通知書及監察院1140627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1140715更新公開全部附件)_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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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pub_news":"[]","oral_debate_video":"[]","briefing_session_video":"","declare_judgment_video":"","atts":[{"doc_att_id":495524,"doc_id":355780,"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監察院1140324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1140715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265b531-8cd6-4d2a-9ca2-71605d83fa3b.pdf","doc_att_content_real":"監察院1140324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1140715更新公開部分附件)_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本件先予公開無限制公開事項之附件其餘有應憲法法庭收文號予限制公開事項或涉及著作權者另依憲法訴訟1は年Л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二字第レ聲請人監察院代表人陳菊院長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12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憲法判決事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4民國下同114年1月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經5總統於114年3月2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6中有關删減監察院歳出預算之部分違憲並溯及自114年1月1日失7效8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9壹本件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要件10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國家最高機11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12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13ニ次按鈞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明示按國家最高機關14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15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47條第116項定有明文所謂國家最高機關係指憲法明定之憲法機17關即總統與五院所謂因本身行使職權係指國家18最高機關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所謂所適用之法規範1係指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時所應適用之法規範包括聲請2機關應受其拘束應予執行或受其實際影響之法規範又國家3最高機關依本項規定聲請本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査者須以抽象4法規範之合憲性為聲請標的不包括具體措施決定或權限爭5議且該法規範是否牴觸憲法疑義如屬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6内得自行排除者即不得聲請憲訴法第48條規定參照此外7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本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査須其就系法規範8是否違憲之釐清具有影響其職權行使之客觀利益存在始得9為之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應受系爭法規範之效カ所拘束10應予執行或受其實際影響而具有該法規範牴觸憲法之確信11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査之聲請即具備客觀利益附件112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監察院法定預13算部分為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14時所應適用之法規範15一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監察院法定預16算部分為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171按憲訴法第52條規定之立法理由說明四已敘明本法關於基18法律形式之法規範包含立法院依法定議事程序所為具拘東效力之19決議或經議決之法定預算條約等概稱為法律位階法規範20因其效カ等同於法律依憲法第80條各法院應據以為審理之依21據本條爰依此定之以統一用語附件2是以憲訴法第2247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包含經立法院議決之法定預算在内232次按大院釋字第391號解釋指出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24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25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者以有別於通26常意義之法律附件3大院釋字第520號解釋亦明示27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21當因其内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釋字第391號2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附件433.又按大院釋字第601號解釋明示受理程序本件聲請意旨4以立法院於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院長5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94年度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認有6違憲疑義並聲請本院解釋憲法第81條規定等語符合司法院大フ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8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9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之程序應予受理合先說明附件5意即對於立法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删減大1011法官司法專業加給預算乙節大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亦有認其屬12措施性法律而受理聲請並為違憲宣告之先例顯見立法院議決13之法定預算係屬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法規範殆14無疑義154.故114年1月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並經總16統於114年3月2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7中關於監察院法定預算部分既為立法院議決之法定預算自18屬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法規範19ニ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受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20總預算案中有關監察院法定預算之拘束監察院應予執行21且受其實際影響221.按憲法第90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23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第97條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24會之審査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25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26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27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31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2關同意權之規定故監察院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據憲3法有彈劾糾舉審計及糾正之憲法職權42.又依監察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政治獻金法公職5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遊說法下稱陽光四6法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等規定監察院亦行使促進及保障人權7公職人員財產與政治獻金受理申報及查核利益衝突遊說與揭8弊等職權該等職權直接涉及各政府機關有關酷刑侵害人權或9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事件之調査處理及救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10之審核彙整列冊並供人查閱以及政治獻金之查核揭弊者保11護等業務内容其旨在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端正政風確12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公正揭弊及維護人民權益而與彈劾13糾舉審計及糾正之憲法職權旨在監督國家各機關以整飭官箴14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纾解民怨兩者緊密貼合而無法相互割裂153為行使上開憲法所賦予之職權監察院即必須辦理相關業務例16如收受及批辦人民陳情或檢舉機關移送案件就公務人員之17行為或政府之工作及設施涉有違法失職之情事進行調査監督18各機關人權保障之落實加強陽光四法相關網路申報系統及查閱19詢平臺之有效運作促進政府廉能與政府資訊公開以及適時赴20中央及地方機關巡迴監察由監察委員或監察院各委員會經審21查會議決議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者糾正案等224依大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明示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其23規範效カ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24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埶行程序並受決算25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i請參附件4故監察院辦理上開業務26所生之經費需求諸如人員維持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資訊27管理費調査巡察業務費議事業務費國家人權業務等經費41應依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定預算進行分配且因監察院僅得依其内容動支故監察院實無憲訴法第48條規定自行排除2本件聲請標的牴觸憲法疑義之可能35.易言之監察院為於本年度行使監察權必須適用中華民國1144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i中關於監察院法定預算部分執行預算分配預算法第55條以下規定參照是以法定預算對於監察院67有拘束力監察院應按法定預算執行經費分配以辦理業務且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監察院法定預算部分因89監察院為行使憲法職權所須辦理業務之經費幾遭恣意大幅删減至10零甚至負数監察院上開業務即無法辦理而憲法賦予國家最高11監察機關監察院彈劾糾舉審計及糾正之憲法職權即受法定12預算大幅删減之影響而無法維持運行不墜監察權之行使已受13到實質妨礙故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監14察院法定預算部分為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時所應適15用之法規範至為灼然四綜上本件聲請標的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1617關監察院法定預算部分為監察院行使職權時所適用之法規範監察院認有牴觸憲法得依憲訴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聲請1819釣庭為宣告其這憲之判決20貳聲請違憲宣告判決之理由21一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删減有關監察院歲22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對監察權之行使構成嚴重妨礙23違反權カ分立原則與憲法機關忠誠義務彰彰明甚24一權カ分立原則及憲法機關忠誠義務251.按大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明揭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26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27民權利以及有關權カ分立輿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51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2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3遵守之義務i附件642.次按鈞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明示憲法權カ分立原則5下所有憲法機關包括總統及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6院監察院五院在内均依憲法所設計之權カ分立制度分別享7有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各司其職各有其憲法功能除總統作為8國家元首依憲法之規定享有一定程度超然於五院之憲法地位9外五院間均屬平等之平行憲法機關其僅有憲法民主原則下之10民主正當性型態與相應憲政責任以及權力分立制度下之權カ監1-i督制衡關係之不同並無憲法地位與權限高下優劣之分....基12於憲法權カ分立與制衡原則所有憲法機關之地位平等各本於13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而運作並依憲法規定各自承擔憲法任務與功14能發揮國家權カ分エ與制衡之效立法院雖為國家最高民意機15關亦無當然凌駕其他憲法機關而行吏其職權之地位i請參16附件I173.又按大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亦闡明按權力分立原則為憲法18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カ之區分亦在於權カ之制衡19以避免因權カ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關於權カ之區20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國家權力之歸屬2l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22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23字第613號解釋參照至權カ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如未牴觸憲24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未對其25他憲法機關權カ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26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カ關係失衡本院釋字第391號第27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カ制衡之要求附件7614.再按大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復明示作為憲法基本原則2之一之權カ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カ之區分將所有國家3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4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カ之5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カ因無限制之濫用6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惟權カ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7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カ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5858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參910照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11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12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カ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附13件8145.末按大院釋字第632號解釋指出就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15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如何維16繫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則17尚未以修憲或立法方式明定上開情形之解決途徑以前更須依賴18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法赋予之趨貴及時產生19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監察院為20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2122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2324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25之一環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屈所有憲法26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附件9276.是以憲法機關基於權カ分立原則及憲法忠誠義務負有與其他フ1憲法機關相互合作並尊重彼此權カ之憲法義務倘以任何方式貶2損妨礙侵奪甚至逕行取代其他機關之憲法職權即是牴觸憲3法4ニ立法權審議删減預算之界限51預算制度之本旨61按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7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82次按大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明示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9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10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立法院通過之法11定預异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蒼照預12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カ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13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14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請參附件4153預算制度既為行政部門為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16策之憲法建制如立法院議決通過之法定預算反使其他憲法機17關無從實現其憲政任務自與預算制度之本旨不合182.立法院對預算之删減僅得於合理範圍内為之且不得剝奪其他憲19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預算否則即有違權カ20分立原則211按大院釋字第391號解釋闡明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之規22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23受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24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删減惟25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26條逐句增删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27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8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12涉及施政計晝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3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請參附件3452次按大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更明示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6之一之權カ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カ之區分將所有國家7事務分配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8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カ之9制衡即權力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カ因無限制之濫用10而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惟權カ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11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12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カ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五八13五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貴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三九ー號解14釋參照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15墓礎人事輿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16或逕行取而代之而使機關彼此間權カ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17請參附件83學者亦有指出國家權力之劃分本身並非目的而是在達成如何1819使國家權力正確履行憲法所賦予之任務的手段權カ分立具有確20保法治國功能之作用透過國家責任與權限分配使不同機關之21權限應該在自由和國民安全利益觀點下防止或至少減低國家22權カ之集中以及藉此所包含權カ濫用之危害如此在不同權23力之間透過相互間影響權及監督權之運作產生相互緊密與相24互抑制之效果權カ分立原則作爲憲法預算法等實定規範之補25充即透過權カ分立原則之衡量來檢驗預算審議之過程及決議26是否具有憲法之容許性附件10274由上可知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之審議雖得為删減但僅限於合理91範圍之内且施政之執行本即須有相應之預算支援從而不合理2之預算删減勢將導致施政窒礙難行而對其他憲法機關權カ之3行使造成實質妨礙不符權カ分立原則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4機關本應恪遵權カ分立原則及憲法忠誠義務履行憲法賦予其審議預算之職責法定預算之決議應基於多元意見之理性討論56不容以意氣之爭恣意癱瘓其他憲法機關之功能立法權若將憲法7所賦予審議及删減預算之職責視作其專斷獨行之領域不顧其8他憲法機關之正常運行與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濫用審査預算之9權カ恣意删減預算形成立法院獨大現象即嚴重違反權カ10分立原則il5故立法院不合理大幅蒯減監察院預算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即是違反權1213力分立原則及憲法機關忠誠義務自為憲法所不許三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删減監察院歳出預1415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已嚴重妨礙監察權之行使161.監察院114年度預算整體删減情形17依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18冊所載附件11立法院所通過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删減19請參附件11第22頁至第26頁以及針對監察院個案删減部分請20參附件11第453頁至第462頁並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核算結果21監察院114年度原編預算新臺幣下同1097119千元減列26343622千元法定預算833683千元232.一般行政預算項下之業務費及獎補助費遭全數刪減24導致監察院之基本行政工作及資訊管理將全面停擺對監察權之25行使構成實質妨礙違反權カ分立原則26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監察院單位預算附件12歳出部分一般行政原編列預算890464千元其分支27101計晝包含人員維持人事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及獎補助費及資訊管理業務費請參附件I2第37頁至第3823頁而立法院刪減部分為上述業務費及獎補助費全部共計90376千元即删減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資訊管理所需4之全部經費請參附件11第456頁562因一般行政係維持機關基本運作經費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所需之業務費及獎補助費即包含機關運行最基本所需之水電78費通訊費以及物品其他業務租金古蹟及廳舍檢修與養護9設備及設施養護費特別費及獎勵及慰問費等諸多基礎經費請參附件12第37頁故114年整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遭删1011減將導致監察院無法正常運行以彈劾案糾舉案或者糾正案12之提出為例基本水電及通訊電腦設備皆因無預算而停擺13監察院根本無法有效收受及批辦人民陳情或檢舉機關移送案14件相關違失事項之事實調查亦無從開展更遑論斷水斷電且15通訊電腦設備停擺之情況下監察委員及監察院各委員會根本無16法正常開會監察院彈劾糾舉及糾正之憲法職權完全無法行17使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形同遭到實質撤廢183又資訊管理所需之業務費包括通訊費及資訊服務費等經費19除支撐監察院最基本之通訊需求イ司服器網路設備資訊安全管20理及防火牆等資安服務租賃外亦係監察院監督各機關人權保障21之落實加強陽光四法相關網路申報系統及查閱詢平臺監督政府廉能與政府資訊公開之必要經費請參附件12第38頁卻2223遭立法院全數删減若干立委雖宣稱未删減財產申報業務經費24但將一般行政業務費用全數删減即讓相關作業系統停擺如陽25光四法的平台系統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台政治獻26金會計報告書公開查閱平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台公職27人員財產管理系統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案件管理111等系統之資安維護因應法令修改需要之擴充作業等案皆無2以為繼屆時公職人員財產及政治獻金等申報裁處等業務執行3全面停擺公眾無法透過監察院公開之資訊監督政府對於監察4院澄清吏治監督國家各機關之憲法職權行使即生嚴重之妨礙53.議事業務經費遭全數删減監察院各項議事行政將無從舉行6阻斷監察權行使71議事業務經費編列182千元請參附件H第39頁經立8法院個案删減15000千元請參附件11第457頁國外旅費編列93190千元又經立法院通案及個案全數删減請參附件11第2210頁第455頁僅餘37萬2千元11ひ8502000-15000000-3190000372000再ィup余立法院通茶删12減一般事務費百分之十請參附件11第24頁之數額104萬2千40013元議事業務之一般事務費為17990008625000104240001410424000X101042400議事業務經費遭刪減至負数15372000-1042400-670400即為全部刪減16議事業務其中議事行政部分i包括影印機租金約用人員酬17金紙張碳粉電腦周邊設備院會委員會及年終總檢討會18議等各項會議必要支出請參附件12第39頁皆全數遭到刪減19監察院議事業務經費全無監察委員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無法正常20開會研議彈劾案糾舉案及纠正案無從提出故在立法院完全21删減議事業務經費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下22監察院憲法職權之行使即受到嚴重妨礙233國際監察事務部分監察院經努力爭取下將負責主辦2025年24國際監察組織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APOR年會並25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名義加入國際監察組織101會籍隸屬澳紐及26太平洋地區APOR但是項預算遭刪減將無法舉辦年會導致27監察院無法善盡組織會員義務影響我國國際聲譽甚鉅同時121監察院亦無法參加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年會FIO及參與國際2監察組織101活動長期爭取之國際交流成果付諸流水34.調査巡察業務經費遭全數刪減監察院之彈劾權糾舉權及4糾正權以及為實現該等憲法職權而行使之調查權將全面停擺1調査巡察業務編列業務費18366千元請參附件12第40頁5經立法院個案刪減18365千元請參附件11第458頁再扣除立6法院通案删減國外旅費2652千元及一般事務費百分之十請參7附件11第22頁及第24頁70萬4千800元調査巡察業務之一般事務89費調査巡察業務經費已遭删減至負數18366000-18365000-2652000-704800-3355800即全數刪1011減122調査巡察業務經費ィ系支應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13之憲法職權以及為促成上開職權行使依憲法第95條規定行使14監察調查權而辦理各項調査巡察赴國外考察等業務所需之經15費包括最基礎之依法收受人民陳情及檢舉書狀輪派委員調査16赴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等事項該經費遭立法院全數删減監察17院將無法辦理上述業務尤其監察院依據憲法監督行政機關之ェ18作及設施並對違法失職之中央及地方公務員提案糾彈可謂19係國家最重要之他律機關此次預算審査結果調査巡察業務費20用盡遭删減致監察院調查案件礙難進行被迫僅能坐令違失人21員持續違法妄為官箴不斷敗壞而無以整飭究責影響政府形象22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至為重大造成監察院憲法職權完全停擺23特別是目前監察院刻正調查之光電案食品安全案交通安全案24等攸關國計民生的案件因預算遭恣意删減而有窒礙難行之處25進而嚴重影響民眾健康安全265.國家人權業務經費遭大幅删減96.9使監察院監督國家機關落27實及促進人權保障之職權無法行使1311國家人權業務編列經費118256千元請參附件12第42頁及第432頁經立法院個案及通案共計大幅删減114631千元請參附件311第22頁及第24頁第459頁及第460頁删減幅度多達96.94將使法定人權業務停擺嚴重癱瘓國家人權保障業務致我國發5展人權之意志恐遭國際質疑62依立法院累計删減法國家人權業務經費經删減後僅剩餘296萬57千元人權業務將全面停擺已嚴重干預國家人權機構財政獨立8性及職權穩定性原則明顯違反巴黎原則有關國家人權機構組成9與獨立性保障範疇不僅無法撰提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10CRPD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報告11獨立評估意見亦無法徵詢專家學者意見對於不利處境之群體12遭受人權侵害情事更無法實地調査履勘嚴重傷害人權保障之13落實與運作更使國際疑慮台灣發展人權之意志又其中人權教14材部分原提案僅依立法院累計删減法已無額度編列將影響15與國際人權教育接軌163上開國家人權業務事項包含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17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査並依法處理及救濟18等其雖由國家人權委員獨立行使然因可能涉及對政府機關與19公務人員違法失職侵害人權之調查及處理本質上仍係對於國家20各機關之監督而與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之憲法職權及21監督國内各機關之憲政任務兩者間具緊密關聯是以立法院22恣意删減國家人權業務經費幅度高達96.9使國家人權業23務完全無法推行進而實質妨礙監察權之行使已構成對監察權24之嚴重侵害6其他設備經費遭大幅删減91.5嚴重影響資通安全對監察2526院職權行使構成實質妨礙27其他設備經費編列2350萬1千元請參附件U第45頁遭14大幅删減2150萬1千元請參附件11第462頁删減後僅剩餘2001萬元删減幅度高達約91.5該删減所涉之業務内容主要包23括汰換已屆年限電腦暨週邊設備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4設備以及介接政府資料傳輸平臺強化資料傳輸韌性安全之設5備等政府機關業務高度數位化電子化有關資訊安全及通訊6安全之設備維護汰換厥為監察院行使憲法職權辦理監察業務7之基本必要支出之一82各政府機關資訊系統均配備完整資安防護系統設備且必須隨時9更新方能建構機關資通安全環境保障國家安全監察院為落10實資安法遵事項應依法配合辦理老舊資通設備汰換等但預算11遭大幅删減後將使監察院無法過濾與防堵外來網路攻擊甚至駭12客入侵對於監察權之行使影響重大137.114年度之監察院法定預算與往年預算相比差距極其懸殊完全無14法支撐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繼续正常運作151觀察112年度及113年度之預算與決算數額即預算編列分配及16該會計年度預算執行之結果即可得知近年監察院正常運作情況17下執行業務所需經費之情形附件13例如本次遭全數删減18之一般行政下業務費及獎補助費部分112年度預算為7456919千元72265000482000動支第一預備金20182200074569000最終決算為74519千元2174080000439000ニ74519000113年度預算為82579千元2282035000452000動支第一預備金9200082579000最終決23算為82579千元8208300049600082579000請參附件1324監察院近ニ年正常運作之情況下一個會計年度所需一般行政25下業務費及獎補助費約7千至8千餘萬元然而114年度該部分經費卻遭删減至零元凸顯立法院出於恣意而議決通過之監察院1142627年度法定預算將使作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監察院被迫停擺1512除上舉例之一般行政經費外議事業務及調査巡察業2務之經費皆遭全數删減而國家人權業務及其他設備3之經費遭分別删減96.9及91.5比較112年度及113年度之預算4執行情形請參附件13差距亦皆極其懸殊在在證明中華5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刪減監察院歲出預算之部分大6幅逾越合理範圍直接導致監察院無法繼續正常運作對監察權7之行使構成極其嚴重之妨礙破壞權カ分立與制衡原則8四綜上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删減監察院歳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對監察權之行使構成嚴重妨礙910違反權カ分立原則與憲法機關忠誠義務1jニ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宣讀刪12減總數及審査後歲出總額致歳出總數額不一致混亂有爭議13實質妨礙監察院審計權之行使違反權カ分立原則甚為14明顯15一按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16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17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18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105條規定19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内依法完成其審核20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憲法第106條規定監察院之組21織以法律定之22ニ為行使憲法賦予監察院之審計權監察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規23定監察院設審計部審計部依憲法及審計法規定需執行審計24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之執行審定決算25復依決算法第2324條及審計法第6768條審計機關審核各26機關決算及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預算數超過或剩餘歳入27歳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審計部需要有確定預算數方能依法審核161中央政府及各機關決算三歷來立法院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内容均包含總删減數及審23查後歳出總額惟本次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並未明確宣讀總刪減數及審査後歲出總額甚至未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4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中記載確切删減數額依宣讀内容計算係删5減2076億元惟行政院主計總處計算僅删減1439億元附件6714此種鉅額出入除造成受法定預算拘束之各機關難以執8行預算外審查後歲出數額混亂矛盾爭議不斷使監察院無9從確認實際之歳出總數額為何直接妨礙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10予之審計權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之功能遭到實質架空違反權11力分立原則甚為明顧三立法院删減114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顯係出於恣意妄為違反1213憲法機關忠誠義務至明14一立法院於行使職權審議預算時應遵守憲法上權カ分立原則及15憲法機關忠誠義務尊重其他憲法機關之憲法權力倘立法院16恣意删減機關預算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17所必要之基礎預算即與憲法上權カ分立原則有違18ニ然而觀諸本次立法院審議通過之監察院法定預算特別針對19憲法機關正常運作所必須之業務費大肆删減立法院顯然20係以刪減預算之立法權為武器刻意掏空憲法機關功能存續所21必須之基礎預算意圖癱瘓其他憲法機關監察院之業務費原22編列2億4273萬6千元附件15本次法定預算通過中央各機23關及所屬通案删減以及針對監察院之個案删減將監察院業務24費删至僅餘1092萬3千元删減率達96業務費係監察院為行25使憲法職權所需執行之各項業務之最基礎經費包含水電費26通訊費一般事務費物品資訊服務費短程車資等諸多機27關運行所需之基本支出本次法定預算所為不合理之大幅删1フ1減已然逾越大院釋字第264號解釋所闡釋為謀求政府用2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3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附件16之預算審議功能而4係對於預算删減權カ之恣意濫用形同假删減預算之名行5修憲廢院之實意在透過違憲删減預算癱瘓監察院憲政功能6之運作實質撤廢監察院明顯牴觸權カ分立原則7三又預算提案第254案減列監察院3億1千多萬元但監察院業務費8實際編列2億4千多萬元後修正業務費減列50並凍結309删減及含凍結數達1億9千多萬元卻又再於預算表決完成後提10出撤案提案不斷修正可見該提案提出係基於恣意妄為淪11為宅無章法喊價式的預异審查附件17其达憲情形甚為灼1213四況且若干提案減刪原因與删減之科目根本無關如提案認為14科目曱項下的計晝未完成或績效不彰卻删減科目乙項下的預15算例如預算提案第293案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825萬6千元有鑑於監察院長陳菊162023年10月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1718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如此表現無法令人民了解監察院19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實際意義對於國家人權保障絲毫不見20具體功效經常淪為大拜拜式的會議觀光式的訪查在國家21財政有限之情況下不應恣意浪費爰減列該項預算8500萬元22請參附件11第459頁惟監察院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科目項23下國家人權出國計晝僅編列600萬元該提案卻減列850024萬元明顯恣意一併删減了其他項目又若干提案删減金額25係以監察院全部預算為删減標的非以工作計晝為標的如預26算提案第255258案分別以監察院全部一般事務費派員出27國計晝為删減標的對一般事務費及國外旅費恣意重複删減請181參附件11第453頁至第455頁2五更且預算提案以空泛無稽之理由大幅删減甚至全數删減3監察院114年度預算顯係出於恣意茲例示說明如下41.預算提案第259案以有鑑於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淪5為執政黨酬庸供政治人物養老之機關有違人民對於政府機關6之期待更嚴重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信頼為有效撙節預算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稅金為由將114年度監察院一般行7政大幅減列9037萬6千元請參附件11第456頁82.預算提案第275案以有鑑於監察院早已失去人民信頼多數國人910更認為監察院應廢除在成效不彰民意多數不支持情況下不11應繼續浪費民脂民膏為由將114年度監察院議事業務預算12全數删減請參附件11第457頁3.預算提案第282案以監察院的執行情形已使民怨四起當官僚接1314受性招待監察院卻選擇放任官箴敗壞不履行彈劾職責顯見15監察院已無法徹查違法失職情事監察行政作為失能為由將16114年度監察院調査巡察業務預算全數刪減請參附件11第45817頁4.預算提案第313案以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撙節除全球資訊18網無障礙改善外之其他設備汰換並無實際意義為由將114年度19監察院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預算大幅減列215020萬1千元減列幅度高達約91.5詳附件11第462頁2122參綜上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監察院歲出預算23部分為監察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等職24權時所適用之法規範然而包含一般行政之業務費及獎補25助費調査巡察業務經費議事業務經費等為行使職權所編列之26預算均盡數遭删減而國家人權業務及其他設備之預算則近27乎全數遭刪減附件18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91中删減監察院歳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嚴重妨礙監察2院職權之行使此外尚有預算删減總數超出且不一致歳出3數額混亂預算提案提出基於恣意删減理由空泛等諸多違憲4情事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删減監察院5歲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顯係出於恣意妄為而嚴重妨礙6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之憲法職權明顯違反權7力分立原則應屬違憲無效之法定預算8肆綜上所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删減監9察院歲出預算大幅逾越合理範圍牴觸憲法上權カ分立原則10應屬無效懇請鈞庭判決如本件聲請之聲明維護憲法機關11監察院之正常運作避免因監察院相關職權行使無以為繼致12生國家公益與人民權利之重大損害更實現憲法保障憲政機關13權カ分立與制衡之意旨確保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維繫為14感15此致16憲法法庭公藜17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曰18具狀人聲請人監察院19代表人陳菊院長20撰狀人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邰21王首雁律師2220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113年蕙判字第9號判決第1頁第18頁附件1第35頁及第70頁影本憲法訴訟法第52條規定立法理由說明影附件2本附件3大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影本大院釋字第520號解釋影本附件4大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影本附件5附件6大院釋字第499號解釋影本附件7大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影本附件8大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影本大院釋字第632號解釋影本附件9附件10黃俊杰郭德厚國會審查預算案所作決議之憲法界限探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2003年第11頁至第15頁影本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附件11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2頁至第26頁第453頁至第462頁影本附件12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監察院單位預算影本附件13監察院112-114年度預決算簡表計晝別影本附件14主計總處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窒礙難行之說明影本附件15監察院原編列2億4273萬6千元業務費之科目與細項表影本附件16大院釋字第264號解釋影本附件17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21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第254案影本附件18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部分删減結果影本22憲法法庭判決113年憲判字第9號聲請人一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表一訴訟代理人陳鵬光律師陳ー銘律師方瑋晨律師聲請人ニ行政院代表人卓榮泰訴訟代理人陳信安教授李筌和律師賴秉詳律師聲請人三總統賴清德訴訟代理人孫迺翊教授蘇慧婕副教授洪偉勝律師聲請人四監察院代表人陳菊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姚孟昌助理教授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人韓國瑜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葉慶元律師仉桂美副教授相關機關法務部爭刑法條文敘明其實體違憲理由是本庭就聲請人一之聲請受理部分僅就上開條文為實體審査27ニ聲請人ニ至四部分281審査依據29按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f國家最高機關係指憲法明定之憲法機關即總統與五院所謂因本身行使職權係指國家最高機關行使其憲法所赋予之職權所謂所適用之法規範係指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時所應適用之法規範包括聲請機關應受其拘束應予執行或受其實際影響之法規範又國家最高機關依本項規定聲請本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査者須以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為聲請標的不包括具體措施決定或權限争議且該法規範是否牴觸憲法疑義如屬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内得自行排除者即不得聲請憲訴法第48條規定參照此外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本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須其就系爭法規範是否違蕙之釐清具有影響其職權行使之客觀利益存在始得為之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應受系爭法規範之效カ所拘束應予執行或受其實際影響而具有該法規範牴觸憲法之確信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査之聲請即具備客觀利益30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係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而制定並以憲法第76條規定為間接立法依據職權行使法第1條第1項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及第1條規定參照其立法自以立法院所享有之憲法上職權為前提而立法院職權項目及其範圍之界定自始無法脫離憲法權カ分立之制度規範是立法18所要求之政治責任政治責任最終即是民意責任因此行政院對立法院於憲法上所應負之政治責任其表現型態固有不同惟最終均是對民意負責不同於依法律規定所承擔且出現爭議時得由法院審查判斷之法律責任97行政院雖應依憲法所定方式對立法院負責惟非謂行政院作為憲法機關與立法院間存有本質性之權カ從屬關係立法院亦無一般性凌駕於行政院之上之憲法地位相反地憲法權カ分立原則下所有憲法機關包括總統及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五院在内均依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制度分別享有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各司其職各有其憲法功能除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依憲法之規定享有一定程度超然於五院之憲法地位外五院間均屬平等之平行憲法機關其僅有憲法民主原則下之民主正當性型態與相應憲政責任以及權カ分立制度下之權カ監督制衡關係之不同並無憲法地位與權限高下優劣之分98我國憲法所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具體方式見於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規定其中第1款明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依此立法委員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下合稱行政首長之質詢權正屬憲法所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方式之一是行政首長於立法院開會時負有到會備詢義務其就立法委員之質詢原則上亦負有答詢之義務乃行政院於責任政治下之憲法義務立法委員藉由此等質詢權之行使除有助於其取得行使職權所需之必要資訊進而落實於其所掌法律案預算案等之審議外由於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前行政院院長應先向立法院35基於憲法權カ分立與制衡原則所有憲法機關之地位平等各本於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而運作並依憲法規定各自承擔憲法任務與功能發揮國家權カ分エ與制衡之效立法院雖為國家最高民意機關亦無當然凌駕其他憲法機關而行使其職權之地位是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欲調査之事項範圍經其他憲法機關或受憲法保障得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機關主張屬其自始不受立法院調查權所及之職權範圍調査事項涉及相關憲法機關之憲法職權核心領域或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將對其他憲法機關憲法職權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因而明示反對者基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之平等地位尚無從推定立法院調查權得優先於其他憲法機關或國家機關而行使此類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或國家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生爭議性質上乃屬憲法争議自應由發生爭議之相關機關循合理之政治途徑協商解決之其仍未果者則應由擬行使立法院調查權之立法院依法循憲法訴訟途徑聲請憲法法庭審理解決之掌有立法權之立法院尚不得立法自我授權其調查權行使之優越性要求反對其調查權行使之其他憲法機關或國家機關應主動起訴排除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2163.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程序強制手段及其限制217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目的是為取得擬調查事項之必要資訊以釐清特定議案之相關事實或案情藉以辅助立法院就特定議案所涉相關憲法職權之有效行使因此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即為調査委員會就調査事項取得必要資訊之方法一般而言取得資訊之方法不外有ニ一是獲取相關文件資料ニ是對人詢問取得其答詢内容與意見陳述以為佐證立法院行70202527下午345條文内容-憲法訴訟法法律網LawBaiik卿時探レしレ1407143條文内容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英修正日期民國114年01月23曰主管機關憲法法庭書記廳第52條1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2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ニ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顯示歷史條文及立法理由另國108年01月04日修正現行有效條文第52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ニ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ニ原條文未明定被宣告違憲且應失效之法規範應自何時起失效適用上易滋疑慮爰参酌奥地利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之立法例増訂第一項俾臻完備三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所定期間應有限定且参考奥地利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五項亦有對定期失效者限定其失效期間之規定爰於第二項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應定期失效者限定所定之期間四本法關於具法律形式之法規範包含立法院依法定議事程序所為具拘束效カ之決議或經議決之法定預算條約等概稱為法律位階法規範因其效カ等同於法律依憲法第八十條各法院應據以為審理之依據本條爰依此定之以統一用語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wwwiawbank_comtw11httpsydb.lawbank.com.twFLAWPrintFLAWDOCÛ1.aspxlsidFL000849lno52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第391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391號牛解擇公布院令1中華民国84年12月08日解釋爭點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増減預算項目解釋文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i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増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増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櫂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理由書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i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等之權限立法院審議各種議案之過程及方式依其成文或不成文之議事規則規定i有應經三讀程序者如法律案及預算案有僅須ニ讀者法律案預算案以外之議案更有雖經ニ讀但實質上未作逐條討論即付表決者此類議案通常為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蓋審議時如對行政院提出之原案作條文之修改或文字之更動勢將重開國際談判i如屬多邊公約締約國為數甚多重新談判殆無可能立法機關僅有批准與否之權所以有上述之差異皆係因議案性質不同之故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2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衹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像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1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ニ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傺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ー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内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而現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删減總額若干元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亦足以證明預算案之審議與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異在法律案則絕不允許法案通過文字或條次由主管機關_行調整之情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i其審議方式_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邡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内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又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3支出之提議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應受此一規定之限制而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増加支出之提議復經本院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釋示有案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案時雖不變動總預算金額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增減然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増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其情形與不增加總預算金額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増加支出之提議實質上亦無不同i既涉及施政計畫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尚非憲法之所許至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所顯示之重要政策如不贊同時i自得就其不贊同部分依憲法所定程序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其相關之預算項目_亦隨之調整或於審議預算案時如發現有不當之支出者復得逕為合理之删減均足達成監督施政避免支出浮濫致增人民負擔之目的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施啟揚大法官翁岳生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施文森林永謀林國賢aboutblank2ІМ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21上午921城仲模孫森焱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意見書抄本等文件大法官城仲模部分不同意見書本件聲請解釋機關立法院為立法委員審查總預算案時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前提下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之主旨至為明確解釋文相應認為立法院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涉及施政計畫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等本席基於當前我國國會組織與秩序尚待循序漸進以臻周至固未持異見惟解釋方法卻另擇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為切入點尤其解釋理由書竟以三分之ニ強的篇幅I細説二者之區別並稱預算案為形式意義之法律等不無商榷之處爰提部分不同意見書如次憲法第五十九條行政院應將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預算案之櫂之規定同在建構制衡機能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I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像對立法院議決預算案所設之特別限制條款聲請解釋機關認為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之審査基於反映民意能機動性地體察社會發展之所需在不變動中央政府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挹彼注茲酌予調整以參與國家政策之最終決定I原本具有政治性格並擁有潛在優位性惟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就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不變動總額情形下其數字上得否酌予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未為言及乃有聲請解釋之提出本解釋文對於如斯確切之聲請不從國家政體議會政黨政治國家政策施政計畫資源分配之合理與公平公共政策目標間的優先順序及主要預算活動者之互動關係等並綜論憲政國家預算制度之本質正面論述卻另從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有別之觀點加以論釋顯有圓靈方枘或避重就輕之嫌其與吾人所熟知之拉丁法諺文詞回應須遵從主要疑義以為解釋Verbaacdpiendasuntsecundumsubjectammateriam所揭不者實有不合解釋理由書以全文七成之篇幅猶如教科書之筆法細說與本解釋文相關317aboutblank202532彳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卻不相屬的預算案與法律案制度性之歧異顯有理由說明方法輕重倒置之偏差不合法律解釋邏輯且與司法院大法官數十年來已確立解釋文理由書之撰述傳統有悖預算案及法律案因同為立法院議事規則所明定應經三讀程序者可見其具國會議事事項中最重要事項的昆仲關係惟兩者究有重大不同亦無人持有異論因此以其間之差異一一點述詳細釋說不得比照邏輯上反而似在強調其原為相同馴至形成解釋上的自我矛盾此種偏離主題又非能__其說的情況復與拉丁法諺一般文詞回應應限定於依主題或關係人之性質為之Verbageneraliarestringunturadhabilitatemreivelaptitudinempersonae顯有乖謬實難謂其並無不當法律學上輒有法JusReghtdroitlaw或法律lexGesetzloilaworact之稱謂前者亦稱廣義之法律或實質意義的法律GesetzimmateriellenSinne諸如我國國民大會通過的憲法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行政機關訂定發布的規章命令或甚其他具有法源性質的任何法規範Rechtsnormen如類屬間接法源的判例先決例習慣等均屬之後者亦稱狹義之法律或形式意義的法律GesetzimmateriellenSinne諸如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是不問實質意義的法律或形式意義的法律又均可按其成為法的目的功能作用時代性久暫性專業性技術性等區別為規範性法律Normengesetz及處置性法律Massnahmegesetz前者如憲法民刑訴訟法後者如發展觀光Чі条例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4条例等是形式意義的法律通常包括於實質意義的法律之中即前者與後者輒有重疊現象在德國憲法或基本性聯邦法律上未見有法定形式意義的法律與實質意義的法律之明確區分其間之態樣内容與關係最多是法界學術性著書立論時的説明而已法學界常稱預算案的確定憲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國際間條約的同意簽署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等均係形式意義的法律至於非屬於立法機關立法事項的法規命令或自治條例autonomeSatzungen雖不經國會審議程序卻是道地的實質意義之立法預算案的確定在德國固被認為是形式意義的法律但其並不對全體國民直接發生拘束力因此並不產生法秩序的問題相反地預算案確定後來年會計年度國家活動的總方針經濟社會國防文化等犖犖大者的政策方向之決定才能於焉發軔凡此極其重要的國家作用之定案豈能以其非實質意義的法律視之綜上論析在我國現行實定法秩序中引用國外憲法法律制度或其相關著作期能aboutblank4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解釋我國之法現象與原理而稱預算案之議決確定i即為法律Gesetz顯然是乖違現竇的一種抽象的援引比附而已按諸理法寧不審慎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蘇俊雄劉鐵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i固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規定的限制以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但是在不增加預算案的支出總額且不損及預算同一性原則的前提下立法委員除可就預算案為合理之刪減外亦應得對各機關所編列之預算數額在預算案之項目節等科目之間為數額之增減調整立法院之此項預算修正權並不牴觸憲法第七十條之規範意旨且合乎現代法治國家實現財政民主主義貫徹立法院與行政院相互間實現責任政治等理念_應為憲法所肯認此項解釋原則與多數意見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法理見解不盡相同爰提不同意見書説明理由如後一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立法院有審議預算之權憲法第七十條限制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則像憲法上明定之預算議決的界限解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則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時在不增加預算案總金額的原則下對於各機關所編列之預算的數額為科目間増減調整的修正議決是否亦屬憲法第七十條禁止之增加支出之提議的範圍多數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就此係持肯定之見解認為立法院此種預算修正為憲法所不許惟多數大法官所持之見解主要則是涉及財政憲法上關於預算之法律性質的界定問題i而認為預算責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的原理其必須甶立法院審議通過而成為形式意義的法律立法院之預算議決乃相當於批准之性質不能増減調整預算内之科目金額逕行改變年度施政計畫這種行政措施之細節此項見解無疑與日本戰前所持之預算行政説又名h承認説相當但是此種戰前日本的學說i毋寧是在説明日本民治憲法下國會與天皇的角色扮演反映國政專屬於天皇的思想戰後日本學界早已無人主張預算行政説且5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其他多數國家亦不採此種見解我國學說亦然多數大法官何以肯認此項過時的學說霣為吾等所不解在我國民主憲政法秩序之下預算的法律性質應採預算法律説又名特殊法律説的觀點其法規範的性格徵諸憲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立法院議決預算案之規定以及預算法第二條對於法定預算之立法程序與效カ之規定意旨甚明就其蕃議程序規範對象乃至於效力的持續性而言預算雖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但是此正係其特殊性之所在i尚不能據而否認為其規範性而在預算法律説之立場下此項規範應由立法櫂與行政權協力分エ共同形成且在尊重立法者於規範形成時具有民主正當性的理念下自無逕而否定其修正調整預算之權限的道理因此得否以我國現實預算審議的若干特殊安排遽而援引預算行政説之觀點嚴格禁止立法委員調整預算之細節而捨諸多當代財政法學界發展形成之理論於不顧學術上自得討論批判而多數大法官據以支持預算行政説之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等理由是否得以使預算行政説與我國之民主憲政法秩序相容從憲法解釋之立場i更有深入商権之必要ニ多數通過之解釋文認為如果承認立法委員在預算審議程序中對於預算細目之修正權則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櫂分立各本所司之原理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誠為憲法上重要的組織原理但是多數通過之解釋文並未就其判斷是否有違反此等憲法原理之標準做充分而合理之推論與說明從其文義觀察則似乎只要立法委員就各機關編列之預算項目一有流動調整就會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内容而違反了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之原理問題在於多數通過之解釋文亦肯認立法院有合理刪減預算之權限而此權限之行使結果當然亦會變動施政計畫之内容又何以此時即無違憲之疑義預算之調整修正與預算之刪減同屬立法者之預算議決行為亦均會對行政部門之施政造成影響多數意見實無法合理説明對此二者為不同處理之論據甶此可見多數意見似僅思及權限之分立從預算行政説的立場僵硬地切割設定預算之提案權與議決櫂從而單純地禁止立法委員為預算内容的積極調整行為但卻未慮及權カ間之制衡原理以致法理上輕重失衡無法導引出判斷是否違反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原則的合理標準再就基本觀念而言憲法上之責任政治原理不僅只適用於行政櫂就aboutblank6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民意政治而言立法委員對其選民亦負有積極參與政策形成之責任政策形成既非專屬於行政櫂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更有施政法律基礎之要求而應重視立法者在政策形成上之民主正當性此項理念在預算之政策形成上亦然故各國多不否認立法者就政府之預算案增删變動之正當性i而僅基於預算之特殊性以及機能性之考量對其權限行使加以合理限制對於我國憲法第七十條有關立法院預算議決之界限規定的解釋除了考量其規範意旨外_亦應準此理念以免對立法者之政策形成權限做不必要之限制另從權力分立之觀點來說預算之編製權與提案權本質上並無必然歸屬於行政權或立法權的道理故法理上考量之重點應在力求立法櫂與行政權之間於各國之制度背景下各有合理的參與空間以美國為例其國會擁有預算之提案櫂為了保障行政部門之合理參與乃使行政部門OMB於事前有提供預算基礎資料之權責總統則於事後享有預算否決櫂而在我國I憲法已將預算案之提案權分派予行政院I則基於權カ分立與制衡之原理我國之規範重心毋寧應在強調財政民主主義亦即財政議會主義之要求以確保立法權之合理參與因此若從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之憲政原理思考憲法既將預算案視為一特殊的法規範而非行政部門内部的施政計畫且將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分別分派給行政院與立法院使二者能共同參與形成國家預算秩序基於財政民主主義的原則自應確保立法院在預算形成程序上的參與空間I方能落實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的理念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所採取的預算行政説認為預算案之規範性格僅具形式意義實質上仍係行政行為毋寧過度維護行政權不足以說明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原理下的預算性質以及預算程序此外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另以預算案與法律案之不同欲佐證其採取之預算行政説I亦存有法學方法論及邏輯推理上的問題蓋預算案與法律案的蕃議程序乃至規範性格雖然存有差異但並不表示預算案因此必然就是實質的行政行為而立法者就其細節毫無參與之餘地多數意見之論證與立場既不足採吾等乃認為有必要重新探尋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原理對於預算程序之合理的規範準則基於財政民主主義應像此等規範準則之重心的考量I乃有必要對於憲法第七十條做進一歩之分析解釋探求立法院議決預算之合理界限據以判斷立法委員在不變動緦預算金額之前提下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作移動増減的合憲性717abouti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三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其既為憲法明定之對立法院預算議決行為的限制自係判斷立法院諸預算議決行為是否合憲的主要依據考察其規範意旨一方面誠如司法院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所闡明者旨在避免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另ー方面根據財政憲法之學理其亦寓有保障行政院之主動提案權責要求立法部門應尊重行政機關對於預算規畫之原初判斷primitivejudgement的意義換言之在我國的預算形成程序上行政院具有第一次之形成權其後立法院議決權之行使須對之加以尊重維持權カ分立及制衡的關儉不過i對於行政院預算提案權之尊重絕不表示立法院之議決權是只能刪減預算而不能調整預算對於行政院預算提案權之尊重尚不足以排除否定特定型式之立法院議決權的行使行為毋寧不論是删減預算或調整預算立法院的議決行為均存有一定之界限以避免因立法者之參與及制衡掏空了憲法對於行政院提案權之保障就此財政法學理上乃發展出1頁算同一性原則據以作為立法部門議決行為之界限預算同一性原則像指立法部門之預算議決權限必須在不過度變動行政部門所提預算案即維持立法部門所議決之預算案與原行政部門所為提案仍具有基本的同一性的範圍之內行使蓋立法部門議決後之預算案若與原行政部門所為提案不具有基本的同一性將掏空憲法分派預算提案權予行政部門的實質意義從櫂カ分立的觀點白然不被容許相對的若立法部門之預算審議決定沒有損及預算同一性的話基於財政民主主義之理念其政策形成亦應受到保障與尊重至於同一性的認定則是以立法者所造成之變動是否會影響行政機關原欲達成之政策目標如法定行政任務之履行等而為個案判斷援引預算同一性之法理輔助說明我國憲法對於立法院預算議決之限制毋寧是必要的多數通過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既言立法委員對於原預算項目間之流用調整1要難謂非憲法所指增加支出之提議的一種又言立法委員對於預算案之不當支出得逕為合理之删減惟均未明確交待其谁論與認定之基準其是否對於憲法上之各項價值與原理已為充分的考量是否有為客觀之判斷自不免令人質疑故為使憲法解釋得有客觀之評價基準並兼顧行政權整體考量國家財政之權能與財政民主主義之要求以預算同一性之法理補充説明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其必要性與適當性均應予以肯定aboutblank817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1從而對於立法委員在審議預算案時不變動總預算金額而僅對各機關原編預算之數額在各預算單位間做移動増減之調整決定是否有牴觸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的問題應可從ニ點來判定其容許性首先立法委員若不變動總預算之金額其議決行為即應認為無違反憲法禁止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時増加支出的規範意旨蓋此際並沒有會增加人民負擔之疑慮其次上述立法委員之預算修正是否有侵犯行政院之預算提案櫂則應求諸前引之預算同一性原則進行個案之認定抽象而言立法委員若直接就我國預算單位之款為更動勢必會改變預算之同一性而不應允許在項際或目際間為預算之調整尚須参酌個案之内容為判斷至於對預算之節的調整因其對於預算同一性之影響顯然甚微應為憲法所容許因此立法委員在不增加緦預算支出而就原預算科目下之金額有所調整流用只要不損及預算同一性即不牴觸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應屬於合憲之行為四上述之解釋與判斷容許立法委員在一定之界限内具有調整各預算項目金額之權限亦可避免立法院在不同意行政院所提預算之一部分時採取全部退回或者全數刪除之零和對立的方式毋寧可形成較有效率之權カ分立與互動之模式論者或謂若肯認立法委員之此項權限將難以防止國會之濫權故應禁止其為此等預算議決惟行政者未_必即代表公益i立法者亦未必均會謀私濫權在多數決之機制以及較具透明性公開性與多元性之議會程序下立法委員此項櫂限之行使亦應得達成合理性之要求而不應一昧之禁止綜上所述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預算應視為由行政權與立法櫂共同參與形成之特殊法規範而從責任政治權カ分立制衡等原理乃至於由此進而推認的財政民主主義之要求於預算提案權歸屬行政部門而其議決權歸屬於立法部門之國家更應肯認立法者除得删減預算亦得有調整流用預算細部項目金額之權限惟上開預算議決權之行使於我國受有憲法第七十條之限制不得增加總預算之支出以免增人民之負擔亦不得損及預算同一性原則以合乎櫂力分立制衡原理之要求是項推論與判斷未獲多數意見採納爰為此不同意見書如上相關法令憲法第63條36.01.01タ憲法第70條36.01.019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司法院釋字第264號解釋相關文件抄立法院聲請書中華民國八十ニ年四月八日八ニ台院議字第一四六號受文者司法院主旨為本院委員審查總預算案時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前提下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説明一本院委員陳水扁等二十三人及委員洪眧男等二十四人分別就前述事項所提之提案經本院第二屆第一會期第十二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函請司法院解釋ニ檢附關係文書各乙份院長劉松藩附件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八十ニ年四月二日印發案由本院委員陳水扁王建洪昭男程建人施明德張俊宏等ニ十三人為本院委員於審查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案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案金額之前提下對中央政府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予以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特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説明壹聲請解釋憲法的目的一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係指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總預算之金額總數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之浪費並減輕人民之負擔對於政府各機關預算之數額只要不變動中央政府總預算金額應可在數字上予以移動4曾減自非屬憲法第七十條所限制之範圍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列i其目的乃在建設國家為人民謀取福aboutblank10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利以符合人民之需要倘將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解釋為立法院僅有權删除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某部分的預算而不得増加某部分切合人民實際所需的預算則有違背立法院為中央民意機關所應有的功能故賦予立法院更大的彈性空間以審查預算i在立法院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情況下對政府各機關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酌為増減始切合憲法第七十條之立法原意並符合人民之最所需貳疑義性質及經過立法院為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爰説明如下一本聲請之提出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ニ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i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為行使憲法第六十三條所賦與之預算權審理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所編列之緦預算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之預算依法雖有權削減部分預算然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情況下為増加部分預算之提議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故聲請解釋參聲請解釋之理甶及對本案所持之見解一基於立法院為最高立法機關之根據其對預算案之增修權的内容不僅可為金額之増加且包括預算項目之追加或削減並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有最終且完全的權限只要在根本上不使預算失其同一性之大修正應為憲法所不禁止i藉以充分發揮國會機能之必要ニ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像依據該年度歳入總額之估算而為支出之計畫i中央政府既在考量全年總歳入之金額下編列預算立法院基於反映民意參與國家政策之決定在不增加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前提下亦即在不影響中央政府之財政負擔下有權對政府各機關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酌為増減如此非但未違背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i且能機動性地體察社會發展之所需並照顧人民之福祉三預算之提案權屬行政機關係因預算之龐大化技術化専業化之需要基於合目的性的考量下以行政機關最為適任所賦與之權限但是此未必為理論上所必然如果始終認定預算為行政作用之一種則由權カ分立的觀點來看提案櫂當然屬於行政機關惟於預算何11У17abouti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以須經國會立法院議決之問題恐難g圓其說因此在另一方面須加以考量者為預算之政治性格預算乃國家收入支出計畫以國民之負擔為基礎為決定租税及國民賦課限度之標準其形成乃與國民有最關心之利害關傺故應由國民之代表者為徹底之審查與最終之決定倘就賦課國民之租税及其他歸其負擔之費用支出應甶國民參與之原則為全面之貫徹則預算提議權屬於國會不僅不與國會之任務相矛盾而且在理論上顯然較行政機關更合理現雖基於合目的性之必要i預算提案權屬行政院幾乎為不變之原則然國會對於行政院作成之預算潛在優位性之性質應承認立法院具有某限度之預算增額修正權較為合理且切實際四如將憲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解釋過於嚴格立法院並挹彼注茲之決議亦不能為之顯非憲法授權立法院通過預算之本意故透澈觀之本條之規定實無其意義因此i本條之規定既甶於英國之傳統而来實際上又未必必要其解釋_不必過於機械化應認為立法院有權在原預算之總額下為某部分預算之増減方符合憲法規定之原意五就外國立法例而言日本財政法第十九條本於國會有増額預算權為前提遂規定國會就國會法院或會計檢查院之提出預算額為增額修正時應明記必要之財源另外其國家公務員法關於人事院亦為同一之規定由此觀之先進國家之立法例或實務作法大都肯定國會之増額預算權i我國亦應作如此之解釋以符世界民主國家之潮流聲請人陳水扁王建煊陳光復洪昭男魏鏞邱連輝程建人陳唐山林濁水許添財呂秀蓮葉耀鵬方來進陳婉真余玲雅謝長廷盧修一尤宏沈富雄張俊宏葉菊蘭施明德蔡同榮立法院議案關傺文書中華民國八十ニ年四月二日印發案由本院委員洪昭男等二十四人為本院委員於審査八十ニ年度中央aboutblank12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政府總預算時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固然明文解釋不得為増加預算支出之決議惟就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增減或追加其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爰聲請大法官會議為憲法疑義之釋疑特提案聲請大法官會議加以解釋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説明一依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其立法意旨主要是在議會政治之下議員代人民掌握預算案的審議權看緊政府錢包防止政府浪費而形成加税須經議會同意之原則來保障人民的税負分擔並於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之櫂憲政構造把預算之提案權賦予行政院預算的審議權歸屬於立法院其制度設立符合權カ分立原則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4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1雖像以委員提案方式作成實質上仍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1_不生效力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僅言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至於可否在不變總額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酌予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則未言及行政院主計長於本院預算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I對立法委員於審査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就預算總額內作科目間調整之櫂提案之初歩研究報告將不得増加預算支出之解釋比附援引於預算總額内不得作科目調整之適用顯然超出釋字第二六四號之解釋範圍且侵犯了立法院對預算實質審查權之法定職櫂行政機關無權以行政命令或行政院會之決議來約束立法院三以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的程序性及技術性而言大都符合編審辦法然而在預算案的内容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它與行政部門所提的法律案卻有很大差距這種脫節的現象歸因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時根本沒有考慮到該法案若通過政府預算也須增加支出多少I即1317abouti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預算與政府政策脫節現象致生行政院之施政方針與預算報告呈現南北ニ個極端之現象也由於政府預算案中無法提出具有公信力的編列依據導致立法院審議時易形於討價還價的審査方式再者就預算結構而言預算結構的僵化由來已久使得每遇到新的重大工程建設就必須舉債來挹注政府財政赤字愈來愈嚴重四鑑於預算之政治的特質預算乃以國民之負擔為基礎並分配於國民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原則是則由代表國民的議會來參與審查預算充分討論國家資源之分配與追求利益最大化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得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實際涵意如何實有待進一步解釋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有最終且完全之權限是則立法院為國家最高之立法機關只要在不增加國民全體總負擔之情形下為預算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作數額之調整i或追加其項目更能增進國家資源分配及運用效能五由於本院委員於審査八十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關於中央政庖各部門之單位預算依法雖有權削減部分之預算但可否在不變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為増加部分科目預算之決議或追加其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且由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未明文解釋滋生適用疑義故提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加以解釋六附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總說明ー份七以上提案1敬請大會公決聲請解釋總說明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_立法意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以發揮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大法官會議亦作成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増加支出之提讓實質上仍與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惟在不變動中央政府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酌予移動増減或追加其項目憲法及大法官會議並未有明文致本院委員審査八十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職權時適用憲法第七十條發生疑義故聲請解釋貳疑義性質及經過一由於本院委員於審查八十ニ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對於中央政府aboutiblank14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各部門之單位預算依法雖有權削減部分預算然可否在不變動總預算金額之情形下為増加部分預算之提議或追加其項目適用憲法第七十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發生疑義故聲請解釋_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立法院於其行使職櫂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有權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説明一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其立法意旨主要是議會政治下基於加税須經議會同意之原則由議員代人民掌握預算案的審議櫂目的在看緊政府錢包防止政府浪費保障人民的税負免於過重並在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之權憲政體制上把預算之提案櫂賦予行政院預算案之審議權歸屬於立法院其制度之設計符合權カ分立之原則惟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應認為只要不變動中央政府緦預算金額可以對政府各單位預算數額内在科目間酌予移動4曾減或為追加其項目自非屬憲法第七十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所得限制之範圍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4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櫂或議決權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面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甶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讓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i雖像以委員提案方式作成實質上仍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僅言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至於可否在不變總額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數字上酌予移動増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則未言及行政院主計長於本院預算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對立法委員於審查年度總預算案時是否有就預算總額內作科目間調整之櫂提案之初歩研究報告將不得増加預算支出之解釋比附援引於預算總額內不得作科目調整之適用顯然超出釋字第二六四號之解釋範圍且侵犯了立法院對預算案實質審查權之法定職權行政機關無權以行政命令或行政院會1517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之決議來拘束立法院是故行政院之行政命令四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之台四十八內字第五八ニー號令其並無拘束立法院之效力行政院焉能以行政命令來防制立法院修改法律或拘束預算審查之職櫂三以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的程序性及技術性而言大都符合編審辦法然而在預算案的内容我們可以清楚看出它與行政部門所提的法律案卻有很大的差距這種脫節的現象歸因於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時根本沒有考慮到該法案若通過政府預算必須増加支出多少即預算與政府政策脫節現象致生行政院之施政方針與預算報告呈現南北ニ個極端之現象也由於政府預算案中無法提出具有公信力的編列依據導致立法院審議時易形於討價還價的審查方式再者就預算結構而言預算結構的僵化甶來已久使得每遇到新的重大工程建設就必須舉債來挹注政府財政赤字愈來愈嚴重四依行政院主計處於八十ニ年三月卅一日就預算總額内科目調整櫂之報告認為總預算審查過程中各位委員如有建議行政部門當會非常重視作為編列下年度總預算案的參考按立法院於預算審查時每每作成龐大的附帶決議作為增加預算支出或追加項目之要求行政機關亦於下一個年度編訂預算時遵照立法院之附帶決議編製是則責務上總預算金額内科目無異可行調整復以政府部門之單位預算被立法院删除之後政府之預算可以在其單位預算金額範圍內科目自行調整又可以違背立法院之決議增加被刪減之項目或預算數額何以立法院獨不能在總預算金額内在科目間酌予增加或追加其項目五鑑於預算之政治的特質預算乃以國民之負擔為基礎並分配於國民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原則是則由代表國民的議會來參與審查預算充分討論國家資源之分配與追求利益最大化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得增加預算支出之提議似有待商権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有最終且完全之權限是則立法院為國家最高之立法機關只要在不增加國民全體總負擔之情形下為預算總金額不變之情形下對政府各單位預算之數額在科目間作數額之調整酌予移動増減或為追加其項目_不違背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四號解釋提案人洪昭男徐成焜趟振鵬陳水扁連署人丁守中陳哲男翁重鈞陳建平張俊宏徐中雄蕭金蘭潘維剛陳朝容高天來嚴啟昌陳清寶林聰明林錫山謝深山aboutblank16172025321上午921釋字第39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李源泉曹爾忠何智輝王建陳志彬發布日期1995-12-08瀏覽人次35896第391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ao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572abütblank1717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ノ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I第520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520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0年01月15日解釋爭點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解釋文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i當因其内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_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i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i則應視決議之内容甶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i併此指明理由書本件行政院為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i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櫂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與立法院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中央機關因行使1У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規定相符應予受理關於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適用預算法何項條文與立法機關適用同一法律見解有異與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聲請要件尚有未合惟此部分與已受理之憲法解釋係基於同一事實關係不另為不受理之決議又本件像就行政院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與立法院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至引發爭議之電力供應究以核能抑或其他能源為優已屬能源政策之專業判斷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裁決不在解釋範圍均合先敘明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2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因其内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其故在此法定預算及行政法規之執行i均屬行政部門之職責其間區別在於賦予行政機關執行權限之法規其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具備即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若法律本身無決策裁量或選擇裁量之授權該管機關即有義務為符合該當法律效果之行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歳出歳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カ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關於歳入之執行仍須依據各種税法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始有實現可能而歳出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形而定在未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條件i諸如發生特殊事故私經濟行政因經營策略或市場因素而改變等情形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則尚非不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是為所謂執行預算之彈性法定預算中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履行其法定職務之經費因3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之存續若仍任甶主管機關裁量即非法之所許其因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具有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作用者如停止執行之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亦與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意旨不符故前述執行法定預算之彈性並非謂行政機關得自行選擇執行之項目而無須顧及法定預算乃經立法院通過具備規範效カ之事實預算法規中有關執行歳出分配預算應分期逐級考核執行狀況並將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參照預算法第六十一條執行預算時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經費流用之明文禁止參照同法第aboutblanK2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六十ニ條又各機關執行計畫預算未達全年度百分之九十者相關主管人員依規定議處参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行政院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凡此均屬監督執行預算之機制貫徹財政紀律之要求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傺針對預算案之審議方式作成解釋雖曾論列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之不同並未否定法定預算之拘束力僅闡明立法機關通過之預算案拘束對象非一般人民而為國家機關若據釋字第三九ー號解釋而謂行政機關不問支出之性質為何均有權停止執行法定預算理由並不充分至預算法雖無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之禁止明文亦不得遽謂行政機關可任意不執行預算矧憲法增修條文對憲法本文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規定雖有所修改其第三條第二項第ニ款仍明定4Ť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内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曰内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内g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決議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I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從而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如認窒礙難行而不欲按其内容執行時於預算案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前自應依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覆議程序處理果如聲請機關所主張執行法定預算屬於行政櫂之核心領域行政機關執行與否有自由形成之空間則遇有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不洽其意縱有窒礙難行之情事儘可俟其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後不予執行或另作其他裁量即可憲法何須有預算案覆議程序之設預算案除以具體數字載明國家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法定職4掌所需之經費外尚包括推行各種施政計畫所需之財政資源且依現代財政經濟理論預算負有導引經濟發屐影響景氣循環之功能在代議民主之憲政制度下立法機關所具有審議預算櫂限I不僅像以民意代表之立場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税負擔抑且經甶預算之審議I實現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畫之形成學理上稱為國會之參與決策權本件所關核能電廠預算案通過之後立法院於八十五年五月ニ十四日第三屆第一會期第十五次會議亦像以變更行政院重要政策依當時適用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決議廢止核能電廠興建計畫進行中之工程立即停エ並停止動支預算嗣行政院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亦以不同意重要政策變更而移請立法院覆議可見基於本件核能電廠之興建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經費315aboutb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支出之龐大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雑性應認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即兩院代表到院陳述時對此亦無歧見是本件所關核能電廠預算案_擬編先前之停止執行以迄再執行之覆議既均經立法院參與或決議則再次停止執行立法機關自亦有參與或決議之相同機會法定預算已涉及重要政策其變動_與非屬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之單純預算變動顯然有別尚不能以所謂法定預算為實質行政行為認聲請機關有裁量餘地而逕予決定並下達實施或援引其自行訂定未經送請立法機關審查之中央機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核定停辦i相關機關立法院執此指摘為片面決策即非全無理由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5現民意政治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i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從而緦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惟無論執政黨更替或行政院改組任何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仍應遵循憲法秩序所賴以維繋之權カ制衡設計以及法律所定之相關程序蓋基於法治國原則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憲法第五十七條即屬行政與立法兩權相互制衡之設計其中同條第二款關於重要政策立法院決議變更及行政院移請覆議之規定雖經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删除並於該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增設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投票制度但該第五十七條之其他制衡規定基本上仍保留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至有關立法院職權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則未更動故公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i仍就行政院每ー會期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程序加以規定同法第十七條則定有4Ť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所謂重要事項發生即傺指發生憲法第六十三條之國家重要事項而言所謂施政方針變更則包括政黨輪替後重要政策改變在内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外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如前所述法定預算皆限於一定會計年度並非反覆實施之法律可比毋庸提案修正遇此情形則須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i立法委員亦得主動依同條第二項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aboutblank4У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長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上開報告因情況緊急或不能於事前預知者外均應於事前為之本件停止預算之執行已涉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而未按上述程序處理白有瑕疵相關機關未依其行使職權之程序通知有關首長到院報告而採取杯葛手段亦非維護憲政運作正常處置之道行政院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儘速補行前述報告及備詢程序相關機關亦有聽取其報告之義務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6職櫂行使法第十七條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之後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基於代議民主之憲政原理i_可貫徹其政策之實施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ー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應視其決議内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徑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甶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貴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不信任案一旦通過立法院可能遭受解散則朝野黨派正可藉此改選機會直接訴諸民意此亦為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此種法律内容縱然包括對具體個案而制定之條款亦屬特殊類型法律之一種即所謂個別性法律並非憲法所不許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増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翁岳生大法官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林永謀施文森孫森森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黃越欽謝在全意見書抄本等文件5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ft抄本520含陳大法官計男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孫大法官森焱蘇大法官俊雄戴大法官東雄黃大法官越欽王大法官澤鑑分別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施大法官文森董大法官翔飛分別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ft520王大法官澤鑑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520施大法官文森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ft520孫大法官森焱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520陳大法官計男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É520黃大法官越欽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520董大法官翔飛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PDF520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PDFÉ520蘇大法官俊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ft行政院聲請書相關法令憲法第57條36.01.01憲法第63條36.01.01ぶ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86.7.21修正公布86.07.21夕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6條第17條88125公布88.01.25預算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61條第62條89.12.06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1款82.02.03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行政院89.8.3修正發布89.08.03相關文件抄行政院聲請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台八十九規字第三ニニ四ニ號受文者司法院aboutblank615202521上午g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主Ш為本院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本院適用法律與立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所持之見解有異I請貴院解釋惠復説明一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二七八次會議決議辦理ニ檢附解釋憲法聲請書及統一解釋聲請書各ー份院長張俊雄解釋憲法聲請書為行政院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與立法院行使職權I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並引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特聲請解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4Ť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闘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本院既為憲法所定之最高行政機關自有訂定關於國計民生等公共事務之施政方針並為順應國際潮流考量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對已擬定之施政計畫作必要修正之權限核能四廠以下簡稱核四既經本院審慎評估決議同意經濟部建議停止興建並以建立非核家園作為日後施政方向實無逾越憲法賦予本院之權限ニ預算案具有立法機關批准行政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業經貴院к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在案其解釋理由書並指明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像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像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内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I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故本院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取得執行之授權1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與法律案性質不同茲因前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之核四計畫_推動以来社會經濟情勢已發生重大變遷本院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及經濟部提出有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等因素基於行政櫂與立法櫂分立之憲政原理從7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政策上決定停止興建核四並配合政策變更而停止核四預算之執行揆諸貴院首開解釋具合憲性與正當性三詎立法院於本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依該院親民黨黨團之提案認4Ť政部門忽略其4衣法行政的基本職責一再以各種方式規避其執行法律的責任甚而拒絕執行法律不僅是法治社會中極壞的示範更是公然違法失職立法院就行政院院長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徑函請監察院予以彈劾懲處以為儆戒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附件一依前述之説明立法院上開決議有違前掲憲法賦予本院之職掌及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之意旨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一本聲請案之提出係因本院依法為停止興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之決議適用前掲憲法第五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貴院聲請解釋ニ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通過興建核四相關預算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院會決議立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本院乃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依憲法相關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案經立法院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核四預算因而得以繼續執行惟時至今日本院經審慎評估通盤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有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及為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核四計畫不宜再續予維持爰提經本院第二七六次會議通過停止繼續興建核四附件ニ三詎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認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曾提及預算不等同法律行政院竟遽以斷章取義倡言行政院可逕以判斷預算案之執行與否蓋預算案非僅由立法機關形式上的批准許可而是其内容作實質上的審議而非對行政機關動支國庫的概括授櫂是故預算案不能僅視之為行政行為而更應視為4去律行為預算案既獲立法院決議通過即視同為法律案行政機關均應ー體遵行怠無疑義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四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固有審議預算案之權惟該項審議僅具有立法機關批准行政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復依憲法第五十三aboutblank8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九ー號解釋所揭示責任政治之意旨並基於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憲政原理本院當有政策決定之權故於總統改選内閣改組後鑒於過去評估核四計畫所依據之基礎與數據已有改變經通盤審慎評估政策上決定必須停止興建核四經立法院通過之相關預算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因而經本院會議決議停止繼續興建五綜上所述i立法院上開決議認該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議決之預算課以本院完全執行之義務與本院行使職權適用前掲憲法第五十三條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發生疑義並因之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參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核四繼續興建與否屬本院政策得決定之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三號解釋i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ニ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予之職櫂各於所掌範圍内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復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4Ť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亦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本院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照貴院上開解釋意旨自當獨立行使行政權並負政策成敗責任本質上核四繼續興建與否乃屬行政權之施政範疇應由本院決定況行政部門具有較佳之科學與技術上之知識及配備就核能電廠之構造分析風險調查危險防止等因素進行評估並作成較為周延之裁量與判斷再者為増進人民福祉及公共利益施政計畫於必要時加以修正調整符合事物之本質屬於本院之職權準此本院為順應國際潮流考量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認核四不宜繼續興建爰決定變更施政計畫停止核四之興建並未逾越行政櫂之界限不生違憲情事依照櫂力分立之原理立法權固得監督行政權但不得逕行決定或變更施政計畫内容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指出......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i......復涉及施政計畫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衞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即明白揭示此一旨趣本院及立法院自當遵守ニ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9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該號解釋係針對立法委員於審議總預算中是否可以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删修改之疑義作出否定之解釋且於解釋理由書中敘明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傜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衹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像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ニ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i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傺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ー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内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足見預算案乃行政部門在一定會計年度内為執行政策所擬定之財政行為準則不應視同為法律案三法定預算之拘束力有一定範圍基於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憲政原理預算案之提出與執行屬行政部門之職權預算案之審議屬立法院之職櫂權責分明依憲法第五十九條預算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ニ條之規定政府機關依其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擬定政策内容推估概算依一定法定程序編列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行政部門獲得執行之授櫂故預算傺行政權基於施政需要而來自得因政策之變更而調整詳言之預算在歳出部分係規範動支費用之上限僅具授權效力與法律之拘束力有所不同其拘束力在於不得超過法定預算數額動支經費並非不容許行政部門因情事變更或政策變更而縮減或停止預算之執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蓋就被移動増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復涉及施政計畫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櫂與立法櫂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足資佐證四預算之停止執行法無明文禁止責務上不乏先例預算之性質既係授櫂行政部門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數額内動支經費而非課以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i因而預算法及其他法律對於行政部門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規定復依決算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等之相關規定預算因撙節或停止執行所產生之賸餘亦屬法之所許過去數十年亦有法定預算遇確實窒礙難行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或情事變更等情形而停止執行若干國營事業資本支出計畫之案例如台電公司林ロ-深澳電廠供煤aboutblank10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系統工程計畫七十五-八十年度中油公司高廠第四低硫燃油煉製工場計畫七十九-八十三年度台電公司高屏電廠竹門分廠更新エ程計畫七十九-八十三年度台電公司澎湖發電廠第九-十部機發電工程計畫八十-八十三年度中油公司北部油輪碼頭輸儲設備興建計畫八十ニ-八十六年度及合作金庫新總庫大樓新建工程八十八年度等附件三本院基於上開原則及先例並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及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等因素決議停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不生違反法律或侵越立法櫂之問題五停止興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具有政策上之正當理由核四計畫_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推動以来社會經濟情勢已發生重大變遷國際綠色思潮澎湃發展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車諾比核能電廠發生輻射外洩事故後更激發國際反核浪潮減廢核能發電成為先進-國家之趨勢而國內環保意識亦已覺甦讓臺灣成為永續發展之綠色矽島已成為國人追求目標經濟部鑒於核四計畫自推動以來社會經濟情勢已發生重大變遷過去評估所依據之基礎與數據或有改變爰於本年六月十六日成立核四再評估委員會就核四存廢之議題進行討論並依其討論結果於本年九月三十日向本院建議停建核四並提出替代方案附件四本院經通盤審慎考量並提經本院第二七六次會議討論後基於一不達核四不會缺電ニ具體可行之核四替代方案三核廢料是萬年無解之難題四核災萬ー發生危機處理堪憂五核四合約中止損失尚可忍受六永續發展台灣經濟逐漸建立非核家圜等理由決議停建核四肆關像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一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録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第二七六次會議議事録三國營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情形表四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經八九秘字第八九三三六九八七號函及附件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第二七八次會議議事錄六相關法規條文本聲請書附件略11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統一解釋聲請書為行政院依據法定職權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與立法院適用法律所持之見解有異i特聲請統一解釋壹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本院基於法定櫂責決議停止興建核能四廠以下簡稱核四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惟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通過決議認本院停止興建核四不顧立法院於八十五年已作成之興建決議有違法失職情事兩院適用法律所持見解發生歧異爰聲請統一解釋以確認本院決議停止興建核四從而停止執行核四預算之合法性貳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一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一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通過興建核四相關預算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院會決議立即廢止所有核能電廠興建計畫案本院乃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依憲法相關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案經立法院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核四預算因而得以繼續執行惟時至今日本院經經濟部建議停止興建核四附件一後審慎評估通盤考量我國核廢料處理情形核能安全先進國家非核化之趨勢有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及為國家永續發展等因素認核四計畫不宜再續予維持爰提經本院第二七六次會議通過停止繼續興建核四附件ニニ詎立法院親民黨黨團提案認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曾提及預算不等同法律行政院竟遽以斷章取義倡言行政院可逕以判斷預算案之執行與否蓋預算案非僅甶立法機關形式上的批准許可而是其内容作實質上的審議而非對行政機關動支國庫的概括授權是故預算案不能僅視之為行政行為而更應視為去律行為預算案既獲立法院決議通過即視同為法律案行政機關均應ー體遵行怠無疑義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附件三三查預算法決算法及審計法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行政部門停止執aboutblank1215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惟立法院認預算案既經該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決議通過即視同法律案本院院長前開行為有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情事i因與本院就職權上適用預算法所持見解有異爰聲請統一解釋涉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一本聲請案之提出係因本院依法停止興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經立法院決議本院宣布停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係屬規避執行法律之責任違法失職與本院適用預算法之見解有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貴院聲請解釋ニ按預算法第二條規定預算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本院認為法定預算僅屬立法院批准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法律效果在於就歲出預算授權行政機關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時期目的與最高數額範圍內動支經費不生拘束行政機關必須完全執行之義務此觀諸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及第六章1付屬單位預算之規定自明惟立法院親民黨黨團認行政部門忽略其依法行政的基本職責一再以各種方式規避其執行法律的責任甚而拒絕執行法律不僅是法治社會中極壞的示範更是公然違法失職立法院就行政院院長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徑函請監察院予以彈劾懲處以為儆戒該院並據以作成決議函請監察院就行政院院長張俊雄及相關失職人員蔑視法律違法失職之行為予以依法糾彈與本院適用預算法上掲規定之見解發生歧異i為此特聲請對法定預算之性質及前揭預算法規定為統一解釋參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該號解釋像針對立法委員於審議總預算中是否可以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之疑義作出否定之解釋且於解釋理由書中敘明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櫂預算案則衹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傺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内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i此其ニ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傺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傺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像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内1315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足見預算案乃行政部門在一定會計年度内為執行政策所擬定之財政行為華則不應視同為法律案ニ法定預算之拘束力有一定範圍基於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憲政原理預算案之提出與執行屬行政部門之職權預算案之審議屬立法院之職權權責分明依憲法第五十九條預算法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ニ條之規定政府機關依其施政方針施政計畫擬定政策内容推估概算依一定法定程序編列預算案後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行政部門獲得執行之授權故預算傺行政權基於施政需要而來自得因政策之變更而調整詳言之預算在歳出部分係規範動支費用之上限僅具授權效力與法律之拘束力有所不同其拘束力在於不得超過法定預算數額動支經費並非不容許行政部門因情事變更或政策變更而縮減或停止預算之執行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復涉及施政計畫内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足資佐證三預算法等相關法律對行政部門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一預算之性質既係授權行政部門在法定預算所定之數額內動支經費而非課予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因而預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i對於行政部門停止執行法定預算並無禁止之明文規定至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係有關預算執行之規範僅在提供預算執行之相關程序規定亦未課予行政部門必須將法定預算全數執行完畢之義務預算法第六十七條復規定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査準此預算法允許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於五年内尚可斟酌衡量各項情事決定是否予以執行縱令執行機關於五年内從未動支該筆預算亦僅使該筆法定預算之授權失效i從而如欲維持該預算應由立法院重新審查而已就此觀之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應為預算法所允許ニ依決算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等之相關規定預算因撙節或停止執行所產生之賸餘亦屬法之所許四預算之停止執行不乏先例依過去案例法定預算如有窒礙難行更符合公益之替代方案或情事變更等情形亦多以停止預算執行之方式為之如台電公司林ロ-深澳電廠供煤系統工程計畫七十五-八十年度中油公司高廠第四低硫燃油煉製工場計畫七十九-八十三年度台電公司高屏電廠竹門分廠aboutblank14152025321上午9ク2釋字第520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更新工程計畫七十九-八十四年度台電公司澎湖發電廠第九-十部機發鼋工程計畫八十-八十三年度中油公司北部油輪碼頭輸儲設備興建計畫八十ニ-八十六年度及合作金庫新總庫大樓新建工程八十八年度等附件四五核四預算停止執行並無違反預算法按核能四廠第一ニ號機發電工程預算係台電公司之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屬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應依預算法第六章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條規定辦理依預算法第八十五條規定i附屬單位預算所列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應考量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有鑒於此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九點爰規定計畫型資本支出於年度進行中如因財務狀況欠佳資金來源無著或因情勢變遷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或因其他原因經詳予檢討認為應予緩辦或停辦時原計畫傺依相關規定送請本院經建會審議者應專案報甶主管機關核轉本院核定本案經經濟部成立核四再評估委員會從能源政策產業政策及社會總成本等觀點重新評估並依評估結果簽報本院經提第二七六次會議通過停止興建並無違反預算法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一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經八九秘字第八九三三六九八七號函及附件ニ中華民国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第二七六次會議議事錄三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録四國營事業計畫型資本支出停辦情形表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第二七八次會議議事録六相關法規條文本聲請書附件略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釋字第520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1-01-15瀏覽人次66299第520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uchcial.aov.twdocdata.aspxfid100idニ3107011515aboütblank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第601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601號解釋公布院令y中華民國94年07月22日解釋爭點立法院刪除大法官司法專業加給之預算違憲解釋文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i條規定之法官本院釋字第三九ニ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足資參照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i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法官審判2獨立應予保障之憲法意旨係指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或方式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删減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3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觀像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i删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使大法官既有之俸給因而減少與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上開意旨尚有未符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係由4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甶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删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113aboutbank2025УЗ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専業加給白應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理由書壹受理程序i本件聲請意旨以立法院於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2時刪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九十四年度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認有違憲疑義並聲請本院解釋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等語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程序應予受理合先説明法官就其依法受理之案件均應本諸良知獨立完成憲法與法律3所賦予之職責除有法律明文之規定外i其他之人固不得任意將之拒卻於所受理案件之外法官本人亦不得任意以個人之原因拒絕為該案件之審理茲所謂法律明文規定其於訴訟法i則除管轄之外即為迴避制度國家任何公權カ之行使本均應避免因執行職務人員個人之利益4關傺而影響機關任務正確性及中立性之達成是凡有類似情形即有設計適當迴避機制之必要i原不獨以職掌司法審判之法院法官為然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參照惟司法審判像對爭議案件依法所為之終局判斷其正當性尤繋諸法官執行職務之公正與超然i是迴避制度對法院法官尤其重要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審理案件自亦不能有所例外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條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中其第二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與本聲請釋憲案均無何關涉至於該法條第一款所稱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亦僅第一款4去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或尚有探究之必要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當事人應像指聲請人聲請解釋對象則為發生疑義之憲法規定或有牴觸憲法疑義之法律規定故其重在客觀憲法秩序之維護而非立法委員個人或其他國民主觀權利之救濟因是釋憲機關之大法官依據此等立法委員之聲請而為之憲法解釋縱因此使部分國民包括立法機關與釋憲機關之成員經濟上利益有所增加或減少亦僅屬該憲法解釋之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之結果其既非聲請解釋之對象自不能執此而謂該等經濟上利益増加213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或減少之人亦同為聲請釋憲案之當事入迴避制度之設計原僅為避免執行職務之個別公職或公務人員與5其職務間之利益衝突倘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可能與擔任職務之公職或公務人員之利害相關則無迴避必要亦無迴避可能蓋除非對機關職権之行使別有安排否則無從解決反射性之利害關聯問題例如行政院釐定公務員年度調薪方案縱行使此項職權之人員亦受其利仍無迴避之必要又如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自包含立法院之預算在內要無使立法院迴避審議此部分預算之理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6或以白行迴避之原因或於當事入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以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以下參照其對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之法院為迴避之聲請者要非迴避制度之所許至其聲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全體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全體迴避者非特因此等之全體法官或大法官如予迴避即已無其他機關可予審判其迴避之本身亦無他人可為裁定乃有違迴避制度之本質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本件聲請解釋案涉及憲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7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解釋具體之爭點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是否為憲法上之法官大法官是否適用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司法獨立原則是否為立法院行使預算審議權之憲法界限等均係關乎櫂力分立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査等基本憲政制度之重要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i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違憲審查及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之權就其職權範圍內之案件如本案者大法官實為最終且唯一之有權解釋或裁判機關本院大法官倘執憲法解釋之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之結果而自行迴避則無異於凡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等間爭議之類似案件或涉及全國人民當然包括大法官利害之法規違憲審査案件均無從透過司法機制予以解決此種313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結果已完全失卻迴避制度之本_而必然癱瘓憲法明文規定之釋憲制度形同大法官對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拒絕i自無以維持法治國家權力分立之基本憲法秩序大法官之俸給五十餘年來均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律或命令支8給相關法令既未修正或廢止則立法院於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是否得删除大法官九十四年度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i乃前述憲法相關規定之解釋爭議本件係大法官被動依法定程序就憲法相關規定之爭議為維護憲法秩序之客觀審查既非主動就大法官俸給事項自為解釋而解釋之結果對大法官依現行有效法令所應支給之俸給亦無任何増益自與權責機關為該機關或該機關個人之利益而自行依職權為增益決定之情形不容相提並論本件聲請釋憲對象為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五款司法9院主管部分i第一項司法院中第一目一般行政人事費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院長副院長大法官部分預算案之議決聲請意旨以立法院於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删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九十四年度司法人員専業加給之預算i認有違憲疑義並聲請本院解釋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等語縱大法官俸給受本件憲法解釋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結果之影響但大法官並非本件聲請案當事入且大法官依現行有效法令所應支給之俸給並不因本件解釋而有所増益均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大法官於本件聲請釋憲案尚不生_行迴避之問題it司法院大法官為憲法上法官10大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U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大法官為具體實現人民訴訟權保障其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並維護憲政秩序而依人民或政府機關聲請就個案所涉之憲法爭議或疑義作成終局之判斷其解釋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カ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乃司法權之核心領域故與一般法官相同均為憲法上之法官迭經本院釋字第三九ニ號第三九六號第五三0號第五八五號等解釋有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惟憲法之效カ12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因此法官於個案審判中應對所擬適用之法律為合乎憲法意旨之解釋i以期法律之適用能符合整體憲法基本價值i並得進而審查該法律之合憲性一旦形成該法律違憲413about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之確信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及本院釋字第三七ー號第五七ニ號第五九0號解釋意旨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俟大法官就該先決問題作成有拘束力之憲法上判斷後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始得以之作為裁判基礎續行個案之審理程序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大法官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並拘束受訴法院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有案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i而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並拘束受訴法院i亦經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有案是依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各級法院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具體個案之審理而適用法律時固為憲法解釋作用之一環而大法官就人民法人或政黨提起之法規違憲審査統一解釋以及就法院提起之具體規範審查統一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個案審判之一環至為明顯至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明定司法院大法官具有憲法與法令之最終解釋權則僅為制度上不同法院間之職務分エ於大法官及法官均傺被動依法定程序對個案之憲法法律或事實上爭議獨立中立作成終局性權威性之憲法或法之宣告之本質則無二致故同屬行使司法櫂之憲法上法官13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同條第三項規定九十ニ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任期四年上開有關任期之規定雖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之規定有別但大法官有一定任期與法官為終身職皆同為一種身分之保障自不能因大法官有任期而謂其非法官大法官雖亦為中央地方機關或立法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之最終解釋權責機關然尚不得因大法官亦審理此類案件即否定其為行使司法裁判權之法官而影響其為法官之地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二條固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513aboutbI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是大法官行使職權雖有會議或法庭方式之不同惟其均為合議審理依法受理案件之本質則無二致而解釋與裁判亦僅名稱之不同其具有主文與理甶之形式且被動依法定程序作成具有最終拘束力之司法決定則無差異自不能因大法官依據法律規定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或其有拘束力之司法決定稱為解釋即謂其非屬裁判-進而否定大法官為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十六條規定本會委員辦理懲戒案件以審議會議決行之其合議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稱為議決書然均無礙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乃法官之身分亦為適例至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僅就非由法官轉任大法官者卸任後之身分保障為排除規定其未設合理之替代規定雖有未合惟此一規定傺以大法官亦為憲法上之法官為前提否則即無設此排除規定之必要自無執此而否定大法官為法官之理由因此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以大法官與一般法院法官所行使職櫂之本質並無不同為基礎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復規14定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及第三款規定大法官同時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間或立法院少數與多數間憲政爭議之司法解決機制則除非肯定大法官之法官地位大法官始得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就個案爭議作成有拘束力之最終司法判斷否則其權限之行使將嚴重欠缺實質正當性自與憲法上權カ分立原則之本旨不符綜上所述自憲法與法律相關規定及大法官解釋觀之司法院大15法官為憲法上法官無可置疑叁立法院删除司法院大法官支領司法人員専業加給之預算與憲法16第八H條規定意旨尚有未符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傺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17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傺不同為使法官作成最終有拘束力之憲法與法律上判斷時足以抗拒來_各個層面之各種壓力因而民主法治國家對法官審判獨立莫不予以制度性保障憲法第八aboutblank613釋字第6G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Ť923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渉旨在要求法官必須獨立公正行使審判職權i使尋求司法救濟之當事人確信職司審判權者乃客觀超然及受適當之制度保障而較能作出正確判斷之中立第三者既不因其職稱為法官或大法官而有異i尤其大法官審理案件常以國家機關為當事人為期裁判公正排除干渉尤須以遵守憲法第八十條規定為其憲法上義務惟審判獨立與身分保障之關傺密不可分故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У去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産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又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僅就非由法官轉任大法官者卸任後之身分保障為排除規定究其意旨並非謂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産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不適用於大法官i此乃基於司法獨立原則對上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應為之解釋否則豈非謂由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依憲法規定非依法律不得懲戒減俸而對其餘大法官仍可任意為之故大法官無論就任前職務為何為貫徹憲法第八十條之意旨於任期中均受憲法第八十一條有關法官職務及俸給之保障18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依其文義係指關於法官之減俸必須依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為之本不得反面解釋為只須有法律依據即可對法官減俸尤其該規定乃為貫徹法官審判獨立之身分保障而設自不得違反制憲目的將之解釋為授權國家機關得以事後制定或淌極不制定法律之形式i使法官既有俸給金額因而減少換言之凡關於法官之俸給形式上固非依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不得使其既有金額有所減少實質上各該法律並應符合法官審判獨立應予制度性保障之意旨又依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審判獨立應予制度性保障之意肓則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規定應傺指對於法官除有懲戒事由始得以憲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法律予以減俸外各憲法機關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甶或方式1就法官之俸給予以刪減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責任司法官非依法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不得降級或減俸即傺本此意旨否則國家機關如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依其職權或制定法律或消極不制定相關法律使法官既有之俸給金額因而減少則憲法規定法官審判獨立應予制度性保障之意旨即無以實現例如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澳大利亞憲法第七十ニ條第一項第三款日本國憲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第八十713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條第二項大韓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南非憲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項等亦皆設有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減俸或非受懲戒處分不得減俸之明文或相同意旨之規定均為確保司法獨立之適例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職務並無必然關聯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19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並非謂經此ー特別任命程序任命之公務員其職務之性質即完全相同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其任命程序職位雖與一般法官不同但其職務與一般法官並無二致應受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範與保障均如前述故與政務人員必須隨政黨進退政策變更而定去留或其他因政治性之需要為主要考量而依特別程序任命者不同如以大法官為特任公務員而非法官或以大法官為法官而不得為特任或以大法官傺依特別任命程序任命故為政務人員皆係就大法官之任命程序職位與職務相互混淆而有所誤會大法官之俸給為符合公務人員之俸給與其身分職務必須相當20之法理須以專法或法律專章為特別規定或以法律明定分別準用特任公務員之俸給法及適用法官之俸給法惟國家編列預算之主管機關i於法制未備時依現時有效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令相關規定本於司法院大法官在整體公務人員中之身分職位與職務以法令確認司法院大法官依法所應具領之俸給若該法令符合俸給法令之支給目的及憲法意旨即非憲法與法律所不許行政院為健全司法人員之俸給體制於四十一年四月二日以行政21院臺四一歳三字第五一號代電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之司法人員補助費支給標準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司法人員補助費應以後列人員為限1大法官行政法院評事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乃以司法院大法官行使司法權之職務性質作為其應具領司法人員補助費之依據其第二項規定前項一ニ兩款簡任及簡任以上人員月各支領補助費新臺幣二百八十元......則以大法官在整體司法人員職位體系上之地位及憲法上應有之職位訂其適用範_及支領標準既副司法人員補助費之支給目的無違於相同職務應領取相同工作補助費之實質平等原則與大法官之憲法上職位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依此支領司法人員補助費嗣改稱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屬有據且此一法規經行政院立法院及司法院等憲法機關五十餘年先後aboutblank813202532彳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反覆適用而被確信具有法效カ之規範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22規定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依該規定之體系解釋及法官審判獨立應予身分保障之憲法意旨其任期已屆滿未辦理案件之大法官既得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領取專業加給則任期未屆滿仍在辦理案件之大法官基於憲法要求獨立審判之本亦應以同一規定為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法律依據否則現任大法官辦理司法審理業務但不得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卸任之大法官不再辦理司法審理業務反得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即不免有違司法人員専業加給之給付目的與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造成法官身分職務與俸給體系之失衡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三十八年一月十七日公布之總統副總統23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4寺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八百元及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前段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合憲解釋像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符合大法官在整體公務人員中職務輿地位相當之俸給給與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參照立法院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i既非本於法律尤非本於懲戒性法律而逕以預算删除之方式改變行之五十餘年之大法官俸給結構如為憲法所許i無異促使預算權責機關藉年度預算案審議而影響大法官職權之行使職司司法違憲審査權之大法官倘無明確穩定之俸給保障年年受制於預算權責機關將嚴重影響民主憲政秩序之穩定與健全i與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故應受法官審判獨立制度性保障之憲法意旨尚有未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24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__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i是現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像由大法官並任其應領取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而不得由立法院於預算案審議中删除該部分預算與大法官相同至司法院秘書長職司者為司法行政職務其得否支領司法人員專業加給自應依司法人員人事913abûutblank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條例第三十九條等相關法令個案辦理併予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城仲模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カ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Ü601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及楊大法官仁壽王大法官和雄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及彭大法官鳳至與許大法官宗カ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601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Ü601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601彭大法官鳳至許大法官宗カ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601楊大法官仁壽王大法官和雄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ft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七十四人解釋憲法聲請書相關法令憲法第63條36.01.01憲法第78條36.01.01憲法第79條36.01.01夕憲法第80條36.01.01憲法第81條36.01.01夕憲法第170條36.01.01ぶ憲法第171條第2項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94.06.10ぶ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94.06.10タ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94.06.10aboutblank1013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夕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ぶ司法院釋字第188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夕司法院釋字第590號解釋司法院組織法第S條第4項前段90.05.2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7條78.12.22ぶ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8條第2項78.12.22ぶ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9條78.12.22ぶ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第3項78.12.2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82.02.0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條82.02.03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項82.02.0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82.02.03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2條38.01.17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38.01.17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3款91.12.18ぶ行政程序法第32條90.12.28行政程序法第33條90.12.28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89.07.19行政訴訟法第19條87.10.28夕行政訴訟法第20條87.10.28ぶ民事訴訟法第32條92.06.25abouttblank11У132025321上午92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刑事訴訟法第17條93.06.23公務員懲戒法第28條74.05.0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務規程第16條93.12.14行政院臺四一歳三字第51號代電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之司法人員補助費支給標準第1項第1款第2項相關文件釋字第六0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一事實立法院於94年1月20日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5款司法院主管部分第1項司法院中第1目一般行政人事費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部分預算時決議删除之立法委員柯建銘等74人認發生適用憲法第81條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ニ聲請人之主張立法院多數刪除大法官依法應支領之專業加給聲請人主張已違反憲法第81條第7條及信頼保護原則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為使聲請入行使審議類似預算之權カ時對何者應删除何者不應删除有所準繩聲請本院解釋理由如下1.司法院大法官行使之職權依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與各國憲法法官之職權相當並參照釋字第三九ニ三九六及五八五號解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係屬憲法上之法官2.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此所謂法律係指有關懲戒法官之法律其旨在維護法官之公正保障司法獨立3.大法官自政府遷台五十年來領有本俸與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毫無間斷並包含現任及任期屆滿而未連任之大法官如任期屆滿而未連任之大法官尚且認為像屬法官並可支領司法官之給與則尚在任職之大法官竟解為不屬法官並不得支領司法人員専業加給與理有違且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4.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9條前項規定責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故司法院秘書長由實任司法官轉任者仍應支領司法人員専業加給5.五十餘年來司法院正副院長秘書長及大法官均領有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民國92年10月任命之大法官本此信賴應允出任今遽遭删除應領薪俸達三分之一i與信賴保護原則殊有違背aboutblank1213釋字第601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3發布日期2005-07-22瀏覽人次34258第601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cial.aov.twdocdata.aspx7fid100Siid3107821313aboutblank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第499筆共813筆回列表附解釋字號釋字第499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89年03月24日解釋爭點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違憲解釋文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像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i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像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其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i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而修改憲法亦係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範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其修正程序牴觸上開公開透明原則且衡諸當時有效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亦屬有違依其議事録及速記錄之記載有不待調査即可發現之明顯瑕疵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櫂1國民大會代表依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或本院釋字第三三ー號解釋對選區選民或所屬政黨所負政治責任之憲法意_亦無從貫徹此項修憲行為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2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1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櫂利以及有關權カ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三第三屆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3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起依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傺以性質不同職掌互異之立法委員選舉計票結果分配國民大會代表之議席依此種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本身既未經選舉程序僅屬各黨派按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指派之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意旨兩不相容明顯構成規範衝突若此等代表仍得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櫂將牴觸民主憲政之基本原則是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_甶民主之憲政秩序_屬有違四上開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規定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4期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復於第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計分別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ニ年又四十ニ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按國民主權原則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之授權是以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甶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像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本件關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之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之正當理由逕以修改上開增修條文方式延長其任期與首開原則不符而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長任期部分於利益迴避原則亦屬有違倶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合五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5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aboutblank2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内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_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_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理由書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對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i條文因行使職權發生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經綜合歸納有下列五點一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凌晨所三讀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ニ讀會及三讀會皆採無記名投票與現行修憲程序不符且在ニ讀會增修條文修正案已遭否決竟違反議事規則重行表決i而告通過有明顯重大之瑕疵ニ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因此國大代表與選民間應有某種委任關係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改為所謂政黨比例代表制不僅與上開條文之意旨歧異i抑且使未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人民無從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又發生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不符之疑義而立法院已有委員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修正案其合憲性繫於前述疑義之解決三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均有第四屆及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之起止日期惟總統具有解散立法院之權限此次增修並未改變又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前段既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後段復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固定為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均不相一致究應適用何者滋生疑義況立法委員之任期乃聲請人等行使職權之基礎i須明確釋示以解除聲請人行使職權之不確定狀態四審議預算為聲請人之憲法上職櫂增修條文分別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則業經通過之八十九年度預算如何執行亦與聲請人等行使職權有關五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係違反與選民之約定增修條文未規定自下屆起實施但關於報酬或待遇之谱加增修條文第八條則明定應自次屆起實施是否兩相矛盾乃聲請人擬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提案修憲之前提應有明確之解釋相關機關國民大會則對本院受理權限有所質疑國民大會指派代表到院說明及所提書面意見除主張依修憲程序増訂之條文即屬憲法條文而憲法條文之間不生相互牴觸問題本院自無權受理外又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為由認本院不應受理解_元云-340aboutbi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查憲法第七章已就司法定有專章其中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2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櫂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是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職權依上開條文固甚明確惟憲法為維護其作為國家最高規範之效力釐清各種法規間之位階關傺並使釋憲機關之職掌更為確立在第七章之外尚就相關事項作個別規定此為憲法第一百十七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及第一百七十三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等相關條文之所由設也關於上述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文字經遍查國民大會制憲實錄自二十三年三月一日國民政府立法院發表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以迄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國民政府宣布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俗稱五五憲草均將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條文列於1Í寸則或憲法之施行及修正之章節迨現行憲法制定時既已有前述第七章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又於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保留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之文字作為第一百七十三條對照以觀第一百七十三條顯非為一般性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而設乃係指與憲法施行及修改相關之事項一旦發生疑義其解釋亦屬本院大法官之職櫂故有關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國民大會代表總額應如何計算國民大會非以修憲為目的而召集之臨時會得否行使修憲職權前述有關憲法修改人數之規定應適用於國民大會何種讀會等有關修改憲法之程序事項分別經本院作成釋字第八十五號第三一四號及第三八一號解釋在案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性質上等同於憲法增修條文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第六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之規定與憲法民意代表有固定任期應定期改選之精神有無牴觸發生疑義等相關之實質内容亦經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釋示有案按法律規範之解釋其首要功能即在解決規範競合與規範衝突包括3對於先後制定之規範因相互牴觸所形成缺漏而生之疑義此為學理上之通說參照KarlL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6.Aufl.1991S.313ff.EmilioBettiAllaememeAusleaunaslehrealsMethodikderGeisteswissenschaften1967S.645ff.斯為釋憲機關職責之所在本件聲請意旨所指之疑義除指摘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乃修改憲法是否踐行憲法及相關議事規範新ま序問題因涉違憲aboutbank44Û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審査之密度另予闡釋外其餘既屬於前述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相互之間衝突或矛盾所形成又為聲請人行使職權之事項即相關機關於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之補充説明亦稱對任何時點之有效憲法條文如果發生條文之間有矛盾或疑義之現象釋憲機關得應聲請而進行釋憲工作本件聲請基本上像對經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發生矛盾與疑義而向本院提出自不應對本院受理聲請解釋發生疑問至相關機關所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之文字質疑本院受理權限實則聲請意旨所述之疑義無一而非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規定之事項又此項規定旨在防止聲請釋憲事項逾越範圍涉及與憲法全然無關之事項並非請解釋憲法僅限對特定條文作文義闡釋其質疑_不成立本件聲請無論就憲法本院解釋先例及法理論斷均與司法院大法官4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要件相符應予受理合先説明如上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福祉至5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像代表全國國民行使修改憲法權限之唯一機關並無其他任何制約與其他國家修改憲法須分別經由國會中不同議院之決議或先經國會通過修改案再提交公民複決或另由各邦州依法定程序予以批准皆不相同是國民大會修改憲法尤須踐行正當修憲程序充分反映民意國民大會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頼蓋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必須經由國民意見表達及意思形成之溝通程序予以確保易言之國民主權之行使.表現於憲政制度及其運作之際應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而修憲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依國民大會先後歷經九次修憲包括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增修條文之制定與修改未有使用無記名投票修憲之先例此亦屬上開原則之表現國民大會代表及其所屬政黨並藉此公開透明之程序對國民負責國民復可經由罷免或改選程序追究其政治責任是現行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並無適用餘地蓋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踐行不僅應嚴格遵守憲法之規定其適用之程序規範尤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5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彳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之意旨参照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闡釋有案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之憲法增修條文依其議6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i修憲之議事程序實有諸多瑕疵諸如一ニ讀及三讀會採無記名投票ニ復議案之處理未遵守議事規則三散會動議既經成立未依規定優先處理四已否決之修憲案重行表決與一般議事規範不符五ニ讀會後之文字整理逾越範圍等第按瑕疵行為依其輕重之程度產生不同法律效果修改憲法乃國民主權之表達亦像憲法上行為之一種如有重大明顯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カ參照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十冊第三三ニ頁所謂明顯.係指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所謂重大就議事程序而言則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定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理由書i前引續編第八冊第一九頁前述各種瑕疵之中無記名投票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得就開議之出席人數可決人數提案暨表決等事項於不牴觸憲法與法律範圍內ig行訂立議事規範行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定以舉手起立表決器或投票行之主席裁定無記名投票時如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則應採用記名投票此項規定在一般議案之表決固有其適用若屬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仍採用無記名投票則與前述公開透明原則有違查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議決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ニ讀及三讀程序依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記載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微論已與前述公開透明原則有所牴觸即衡諸會議時所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亦顯屬有違蓋依上開議事錄記載修憲案於進行ニ讀會及三讀會以前已有代表提議於修憲各議案進行ニ讀會及三讀會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經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二百四十ニ人賛成者為一百五十人惟另有代表提案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建請大會在處理所有修憲提案表決時採用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經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二百四十二人賛成者有八十七人投票賛成者已超過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依前述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表決方式即應採用記名投票方屬正辦此不因大會主席就表決方式有無裁決而有異i蓋上述規定之意_乃在尊重少數代表之意見i以實現程序正義詎大會竟以多數決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憲提案顯已違反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人數得為提議之保障規定亦與行憲以來修憲程序之先例aboutblank6M0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6不符致選民對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之意見無從知悉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1皮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之規定以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入認為國民大會代表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當者得依法罷免之釋示暨依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各政黨對該黨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代表追究其黨紀責任使其喪失黨員資格連帶喪失代表身分均無從貫徹聲請意旨指修憲行為具有明顯重大瑕疵非無理由此部分之修憲程序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本件相關機關國民大會雖主張修憲程序之合憲性依本院釋字第三7四ニ號第三八一號解釋均屬議會_律事項釋憲機關不應加以審究並以外國之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又國會議員基於自由委任地位採公開或不公開之表決均為憲法精神之所許云云惟查憲法條文之修改應甶憲法所定之機關依正當修憲程序議決通過為憲法條文有效成立之前提一旦發生疑義釋憲機關自有受理解釋之權限已見前述至於相關機關所踐行之議事程序於如何之範圍內為内部_律事項何種情形已逾越限度而應受合憲性監督則屬釋憲機關行使審查權之密度問題並非謂任何議事程序皆得藉口内部自律事項i而規避其明顯重大瑕疵之法律效果又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出席及賛成入數必須符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至於僅作大體討論即交付審査之ー讀會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上開條款所定人數抑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参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由國民大會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處理但其處理仍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並非毫無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及第三八一號解釋分別闡釋有案再所謂白律事項並不包括國民大會代表參與會議時之一切行為i故未經依法宣誓或其宣誓故意違反法定方式者即不得行使職權諸如投票表決等-其未依法宣誓之國民大會代表可出席會議方層應甶國民大會自行處理之自律事項亦經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解釋釋示在案是相關機關以自律事項為由主張本院無權審究並不足採關於相關機關以比較憲法上理論或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査乙節按修改憲法及制定法律之權限由同一機關即國會行使之國家如德國奥地利義大利土耳其等修憲與立法之程序僅出席及可決人數有別性質上並無不同修憲程序一旦發生疑義時憲法法院得予審查為應邀到院多數鑑定人所肯認相關機關對此亦無異詞在若干國家司法實例中憲法法院對修憲條文有無牴觸憲法本文不僅程序上受理抑且作實體審查者i非無其例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七740aboutbí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0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BVerfGE30Iff.譯文見本院大法官書記處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八二二六一二八三頁義大利憲法法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sent.n.11461988並參照T.MartinesDirittoConstituzionaleNonoed.1998p.375土耳其憲法法院一九七一年六月七日一三八五五號判決及一九七ニ年七月二日一四二三三號判決引自ErnstE.HirschVerfassungswidrigeVerfassungsnderungZuzweiEntscheidungendesTrkischenVerfassungsgerichtsArchivdesffentlichenRechts981973若修改憲法與制定法律之機關及程序皆屬有異者如美國則觀點較為分歧相關機關一面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九三九年Colemanv.МШег307U.S.4331939案主張國會得專屬並完全決定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一面又引該國學者之著作i謂修憲程序為政治性程序聯邦憲法第五條有關修憲程序之規定乃獨立於一般法律程序之外司法機關不應干預云云見相關機關所引述之LaurenceН.TribeAmencanConstitutionalLawvol丄加ed.p.1052000實則上開C丨eman案中最高法院對修憲程序是否均為政治性問題而不予司法審查或仍可能屬於一般憲法問題得甶法院予以解釋在美國並未形成多數意見一九八四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關於加州公民提議修改聯邦憲法之有關事件中大法官Rehnquist表達該院之見解認為不能以Coleman案即論斷一切修憲程序均屬政治問題而排除於法院審查之外Uhlerv.AFL-CI468U.S.13101984i顯見美國法院對修憲程序仍得斟酌憲法之意旨而為適當之審査即使相關機關所引述之該美國學者於同一著作中亦認為若國會對一項僅獲三十五州批准之修憲案認已符合憲法第五條所定須四分之三州同意之要求即不可能期待法院亦尊重國會之判斷TribeAmericanLonstitutionalLawop.dtvp.105及學者對修憲程序是否可供司法審査見解之歧異多在於法院介入審查範圍廣狹之不同Ibidp.372姑不論我國憲法對憲法之施行及修改賦予釋憲機關解釋之權限i已如上述外國之法制É難比擬縱以相關機關所引之美國憲法實例亦不足以質疑釋憲機關對修憲程序審查之範圍至於相關機關以自由委任理論為其採無記名投票理由一節按現代民8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民意代表像代表全國人民i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得予以罷免但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束況且我國憲法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撰舉區罷免之憲aboutblank8402025ЗЛS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解釋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就此而言i亦非純粹É甶委任從而尚不能以自由委任作為其違背議事規則之明文規定採無記名投票之正當理由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職權所9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櫂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櫂利以及有關櫂カ分立與制衡之原則i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参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及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既為憲法所賦予亦應受憲法之規範國民大會代表就職時宣誓效忠憲法此項效忠傺指對憲法忠誠憲法忠誠在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行使修憲權限之際亦應兼顧憲法之修改如純為國家組織結構之調整固屬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見前引本院解釋績編I第十冊三三三頁而應予尊重但涉及基於前述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已悖離國民之付託影響憲法本身存立之基礎應受憲法所設置其他權カ部門之制約凡此亦屬憲法自我防衛之機制從而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10前段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為三百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第二項前段國民大會代表g第五屆起為一百五十人依左列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不受憲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限制均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計算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名額i而稱之為比例代表方式第按所謂比例代表乃依政黨或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計算當選及議員議席分配之方法而有別於多數代表制少數代表制等方式i比例代表制之採行仍須以舉辦該特定公職人員之選舉9M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為前提若本身未曾辦理選舉而以他種性質不同職掌相異公職人員選舉之得票作為當選與否及分配席次之依據則等同於未經選舉程序而產生i先進民主國家亦未有此種所謂選舉之事例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八中選一字第八八九一三五六號致本院秘書長函是依照此種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已不具民意代表身分充其量為各政黨指派之代表誠如聲請解釋意旨所稱國民大會行使政權須以國民直接選舉之代表組成為前提i如適用新修改之增修條文則無異由政黨指派未經選舉之人員代表國民行使政櫂明顯構成規範衝突若此等代表僅賦予諮詢性功能尚無不可但仍得行使憲法第四條領土變更之議決權增修條文第一條補選副總統提案罷免總統副總統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修改憲法複決憲法修正案暨對司法考試及監察三院人事之同意等本質上屬於民意代表方能擁有之各款職權非僅與憲法第二十五條構成明顯之規範衝突抑且牴觸憲法第一條民主國之基本原則是上述有關國民大冒代表產土方式之增修條乂與民主之憲政秩序有違或謂在國會採兩院制之國家第一院固多屬民選產生第二院則尚有由任命甚至世襲之議員組成者則以ー院依附於另一院已較任命或世襲者民主性質多矣然查現代國家採兩院制之國會其中一院若非甶民選其職權必遠遜於直接民選之ー院更無甶民選產生之一院其權限為立法依附之一院則有權制憲或修憲之理況此種任命世襲制度i或傺基於歴史因素或傺出自聯邦體制且已為現代大多數民主國家所不取相關機關國民大會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補提書面說明一面舉出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瑞士西班牙等國謂此等國家之國會均設有兩院且採比例代表制一面請國民大會採比例代表制像八十五年十二月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符合國家發展需要等語查上述國家之國會其一院雖採比例代表制另ー院均另行選舉或以其他方式產生均無所謂依附式之比例代表方式更無未經選舉者有權制定國家最高規範致違反民主國家基本原則之情形至國家發展會議亦僅建議國民大會代表改採政黨比例代表方式並未倡議國民大會代表既可本身不必舉行選舉又得自行延任從而相關機關所述各節均不足作為國民大會代表改為依附方式產生之正當理由又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旨在維持政權機關之連續性此次修改既未停止上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適用又第一條第三項増訂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為四年但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則立法委員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經總統解散時國民大會代表亦同遭解aboutblank10402025ノ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散規範内容相互矛盾亦明顯可見上開增修條文雖有以獨立參選之立法委員得票比例分配同屬獨立參選之國民大會代表當選名額之設計但既屬獨立參選則不屬任何黨派或政團_無共同之政策綱領可言依附他人而獲得當選則候選人無從以本身之理念與主張訴諸選民而獲選於憲法所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不相符合按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u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本院釋字第二六一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本件國民大會修正通過之增修條文將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延長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又將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延至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計立法委員延任五個月國民大會代表則延長ニ年又四十二日關於立法委員之延任據相關機關國民大會指派之代表到院陳述傺基於配合會計年度之調整俾新選出之立法委員有審議次年度中央政府預算而為之設計惟查民意代表任期之延長須有前述不能依法改選之事由始屬正當i審議預算年度之調整與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不能相提並論其延任自屬欠缺正當性況_八十六年增修條文施行後立法院得因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而遭總統解散解散後重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其任期重新起算上開條文第二條第五項則未來各屆立法委員之任期可能起迄參差不一是配合會計年度而調整任期勢將徒勞而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任則謂出於實現改革國會之構想並舉第一屆及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亦有延長任期之情事云云然所謂國會改革不外結構與功能兩方面之調整觀乎本次憲法之增修國民大會功能部分未見有任何變動選舉方式之變更固屬結構之一環此次修憲廢棄區域選舉而改採依附式之所謂比例代表姑不論此種方式並非真正選舉i即使改變選舉方式與任期延長亦無關聯縱如相關機關所言延任有助於國會改革惟手段與其欲達成之目的並不相當至以往國民大會代表延任或係發生於戒嚴及動員戡亂之非常時期或係純屬總統副總統改為直接民選國民大會相關職權廢除後之配合措施皆與本件情形有殊不足以構成常態下之憲政先例又利益迴避乃任何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均應遵守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八條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1140aboü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酬或待遇i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貫施除揭7IŇ民意代表彳了使職權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外復具舉輕明重之作用蓋報酬或待遇之調整尚應自次屆起實施則逕行延長任期尤與憲法本旨不符聲請意旨指延長任期違反民主憲政之原理與增修條文第八條產生矛盾洵屬有理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12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カ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内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至於第九條第十條之修正内容本身雖無可議然因其過程有違前述修憲正當程序自應ー併失其效力上開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原增修條文繼續適用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大法官劉鐵錚吳庚王和雄王澤鑑林永謀施文森孫森森陳計男曾華松董翔飛楊慧英戴東雄蘇俊雄黃越欽賴英照謝在全意見書抄本等文件部份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林永謀本件解釋關於系爭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正因程序瑕疵而不生效カ一節其結論本席固予贊同惟所持之法理論據因與本席之確信稍有出入i鑑於本件解釋攸關我國未來之憲政發展相關法理之闡釋自有更求妥善之必要爰就此部份提協同意見書如次本院歷年之解釋關於國家機關行為是否違憲之判斷如已有憲法上之明文者傺以明文為準據並依瑕疵態樣分別論其法律效果如欠缺憲法之明文或明文所定標準不足時除引據法理之外固亦有得援引本院解釋之先例以為論斷之依據者i但仍應僅限之於相同或相類之情形始aboutblank12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可本件解釋之關於修憲程序瑕疵之判斷因我國憲法對於修憲程序僅有第一百七十四條即有關修憲之提議出席與議決人數比例之規定以及增修條文本於國會_律意旨於第一條第九項授權國民大會自行訂定行使職權時之程序除此之外則無修憲程序應如何遵循之明文然國民大會既係依據憲法規定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即係憲法所設置之權力pouvoircon-stitue之一自難遽為修憲程序應全由國民大會以議事規範自律而別無其他限制之論斷此亦所以本院釋字第三八ー號解釋明確掲示除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明文限制外國民大會之議事規範關於自律事項之決定仍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之原因議事規則係屬議會内部規範雖有成文議事規則與不成文議事例規之分然均非經常久遠之規百世不刊之典且若有牴觸憲法規定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均屬規範違憲之範疇當然發生無效之問題而所謂程序瑕疵則指修憲機關議事4Ť為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牴觸基於憲法之授權所制訂且符合_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議事規範等情形而言議事行為一旦如此則此種瑕疵當然產生使修憲條文無效之效果至若議事行為瑕疵尚未達於牴觸憲法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程度者應僅像違反議事規範尚非當然可導致該行為於無效之結果本件解釋可決多數之意見援用重大明顯瑕砸標準以為修憲程序瑕疵明顯而重大時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惟依其所示1月顯之闡釋I故無疑義然所謂重大既係指瑕疵之存在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範則所謂牴觸足以影響修憲條文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範似係謂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及不成文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若非有此等之情形該議事行為像違反議事規範雖具有瑕疵只要尚未牴觸上述原則則依該項標準所示此等瑕疵似仍不足使修憲條文失其效カ而仍屬議會自律之範圍茲重大明顯瑕疵既經本件解釋執以為修憲程序是否有效之判斷標準有如前述其復稱該項標準係援自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之解釋而其則首見於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然前一件原係針對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問題所為之解釋後者則傺對於立法院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等三項法律草案所生之程序瑕疵爭議I其與本件解釋標的之國民大會依據憲法規定踐行修憲程序時所生之程序瑕疵雖同屬憲法上之行為然或為牴觸憲法權カ分立原則之疑義或為一般立法程序之13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瑕疵或為修憲程序之瑕疵三者之前提事實在憲法上有其不容忽視之相當差異若援用同一標準以論斷其效力似非相宜蓋就學理言之類推適用Analogieanalogy相關之解釋先例在論理基礎上仍應先行確定所援引解釋之事實與本件解釋間具有足夠之法評價上類似性Ahniichke-itsimilarity此因在司法裁判使法之內容現實化的邏輯三段論法過程中如果欠缺作為大前提之法明文規定可資適用時必須基於作為小前提之兩案件間構成要件法評債之重要觀點具有法律上之足夠類似性繼而本於同類事物應作相同處理之正義要求.始得適用相同之處理方式與評價反面言之如本案與前案之具體事實間具有法評價上不容忽視之差異時基於不同事物應作不同處理之要求亦應就兩案加以區別distinguishing適用不同之審查標準本件解釋如欲援用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所闡釋之原則首應探究修憲程序與一般立法程序在憲法上評價是否類似以及國民大會與立法院所得享有之國會_律範圍是否相同方得據以論斷本件解釋得否類推適用重大明顯瑕疵之審查標準如兩者並未具有足夠的類似性則逕以原僅應適用於一般立法程序之重大明灝瑕疵審查標準繩諸本案之修憲程序瑕疵其論理基礎自不免於動搖首就憲法與一般法律之地位之不同而論按我國憲法乃制憲國民大會基於全體國民之付託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制定凡我國之國體政體人民之權利義務等重大政治事務多由憲法加以明定是憲法不僅傺國民主權之表徵亦儉全體國民共識之凝聚其修改關傺憲政秩序之安定與國民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慎重為之本件解釋就此之論述本席敬表贊同觀諸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等規定可知在我國整個之法規範體系中憲法像居於根本規範之地位所有法規範均不得與憲法相牴觸不僅此也依照法治國民主國原則之要求一切國家公權カ行為之合法效カ更應直接間接來_憲法之授權方具有其正當性是以憲法之地位當遠非一般法律所可比擬此乃自明之理無庸辭費憲法之規範效カ既非一般法律所可比擬則修憲程序與一般立法程序在憲法上_應具有不同之評價此不僅為剛性憲法之特徵亦為我國憲法之當然要求是以在立法院所代表之常態政治normalpolitics中i或可因多數國民為追求個人Ш我實現欲保持與政治事務aboutblank14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間之一定距離而透過代議方式委甶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與政府部門決定國家法律與政策國民只須以定期選舉與罷免等方式追究民意代表之責任即足然一旦現有架構已不足因應國家社會之發展而須透過修憲方式對既有憲政秩序加以調整時則國民大會所踐行之修憲程序即已居於憲法政治constitutionalpo丨itics之層次當應允許國民高度參與俾其昂揚國民之憲法意識進而對於修憲議題為公共討論與思辯各務其所尚以此凝聚國民對於憲法之共識形塑新的憲政秩序此亦即本院釋字第三一四號解釋所示在我國憲法上修憲應有4吏國民預知其修改之目的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之要求修憲程序應較一般立法程序更為慎重與嚴格並應更為容納國民高度之參與i集眾思廣眾益此世界各主要民主國家皆然如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註一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十九條註ニ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註三德國聯邦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註四與荷蘭王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註五等等i即其例此等國家關於修憲程序若非將修憲案之議決交由國會以外之州立法機關議決即交付國民以公民投票方式議決更有規定國會於提出憲法修正案後應即重新改選由新選出之國會議決修憲案者且其於國會議決修憲案時亦以迥異於一般立法程序之特別程序與加重可決人數繩諸該修憲案如法國憲法規定由國會兩院聯席大會以五分之三同意德國基本法規定由聯邦議會議員三分之ニ及聯邦參議院投票權三分之ニ加以同意我國憲法關於修憲制度之設計除以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之國民大會行使修憲之決定權限外i復於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修憲程序應有較一般立法程序為高之提議出席與議決人數之比例益足證明修憲與一般立法在我國憲法上確具有不同之地位況且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更規定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交國民大會複決時須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俾使全體國民均能充分參與修憲議題之思考與論辯以免突襲性修憲本院釋字第三一四號解釋亦在闡明此旨是以修憲程序與立法程序在形式上雖均有提案討論與議決等過程而有一定類似性i然基於憲法與法律之效カ與性質迥然不同故兩者之性質與評價實難謂之類同修憲程序應較一般立法程序更為容納國民高度參與以凝聚國民對憲法之共識維繋憲政秩序安定並監督修憲代表明其責任歸屬俾能守道自重i既如前述則修憲程序應秉透明公開原則為之亦係本質上必然要求自不待言蓋國民大會之修憲決定係涉及人民共營國家aboutblanK15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生活影響子孫後代之基本性事項性質上並非常態政治之一時一事決定而乃關係國家基本架構人民重要權益當應使全體國民有共知共見之可能故對於修憲條文之表決方式絕非僅為妥當與否之問題而係有憲法規範當然之一定要求遠非一般立法過程得採秘密方式者所得比擬故修憲程序不僅會議之討論過程必須高度公開透明最後之表決方式亦不容以任何理由違反透明公開原則期免是非淆於唇舌取捨決於愛憎而人民無以考其情實次按法律與憲法之性質既然迥異故而一般立法程序與修憲程序在憲法評價上應有重大不同之差異要無可疑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所謂重大明顯瑕疵之標準當亦應僅適用於針對立法程序瑕疵之審査第按重大明顯瑕疵理論原像行政法上基於尊重國家機關公權カ行為之此ー思考以之為判斷行政處分瑕疵是否達於自始當然無效程度之低密度審査標準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即為如此之明文規定註六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遂引為判斷立法程序瑕疵之標準其所以如此尊重議會自律與政府部門之運作使已經公布施行之法律在原則上不因之無效容或不無符合權カ相互尊重原則以及法安定性等憲法基本原則之合理性蓋常態政治下之一般立法程序若非因為國家遭遇重大內亂外患否則多能順利維持運作一般法律縱使已有相當程序瑕疵亦因尚未達於重大i仍得透過其後之立法程序再行補救É可承認其有效然憲法之修改卻非時時為之修憲機關亦非經年集會又豈能容許已有相當瑕疵之修憲條文賡續存在由是觀之關於修憲程序瑕疵部份之判斷當應相對提高審査之要求援用更為嚴格審查標準繩之適度縮小修憲機關議事行為_律之範圍方符憲法關於修憲程序應當更為慎重之本質要求否則自相違覆闕漏難補國將不堪我國憲法第三章至第九章關於各憲法機關及權限之規定乃像權カ分立制衡原則之具體性體現惟權カ分立制衡原則固要求所有憲法所設置之國家權力均應有其界限並彼此制衡但亦要求所有國家權カ應彼此尊重i避免不當干涉其他權カ部門核心權カ之行使註七此亦本院釋字第三號解釋所謂五櫂分治平等相維之本意亦儉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第三四ニ號第三八ー號及第四三五號等號解釋歷來保障議會自律原則之基礎況本院於釋字第三四ニ號與第三八一號解釋中更特別針對國會自律原則明確闡釋謂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内得依其_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傺國會内部事項依權カ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故民意代表機關其職權之行使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aboutblank16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内部事項屬於議會依_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本院釋字第二五四號及第三八ー號解釋復闡明國民大會關於未依法宣誓之代表得否出席會議與修改憲法之ー讀會程序之開議出席人數等問題應依議會_律原則_行決定之足見以憲法相關法理與本院歷來之解釋觀之國民大會之議事程序與行為縱於行使修憲權限時亦有一定自律範圍之保障然憲法既不同於法律修憲程序亦非一般立法程序所得比擬故作為修憲機關之國民大會雖亦有國會_律原則之適用畢竟兩者之性質與功能有其差異如就憲法設置不同機關賦予不同功能與結構之功能法取向而言兩者所得享有之國會_律範圍及界限即未必應全然等同尚應視兩者行使職櫂性質之差異而有所區別是以重大明顯瑕疵審査標準僅可適用於一般立法程序瑕疵之審査而不應適用於對修憲程序瑕疵之審查亦即為兼顧修憲程序應更為慎重並容許國民之監督參與之憲法意旨以及憲法對於國會_律原則之保障當應適度縮小修憲機關之議事自律範圍爰提協同意見書如上註一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國會遇兩院三分之ニ的議員認為有必要時或各州三分之ニ州議會請求而召集修憲會議時應提出本憲法之修正案以上兩種情形中之任何一種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州議會或經修憲會議四分之三多數批准時即成為本憲法之一部份而發生效力下略註ニ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修憲案得由共和國總統依總理之建議提出或由國會議員提出第二項修憲案須以内.容一致之文字經國會兩院表決通過並經公民投票複決同意後i始告確定第三項共和國總統如將修憲案提交國會兩院聯席大會議決則該修憲案無須交付公民投票在此情形下修憲案須獲聯席大會五分之三之有效多數始得通過下略註三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本憲法之修改須由國會經各議院議員總額三分之ニ以上贊成而提議向國民提案並經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於特別之公民投票或於國會所定選舉時所為之投票獲得其過半數之贊成註四德國聯邦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修正本基本法之此項法律須經聯邦議會議員三分之ニ及聯邦参議院投票權三分之ニ之同意註五荷籣王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項每ー憲法修正案之提出應明白指出其所擬修改之内容第三項在第一項所提及的修17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正案公布後國會兩院應立即解散第四項新選出之國會審議此項憲法修正案時非獲得投票數三分之ニ之賛成不得通過下略註六參見吳庚i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一九九九年六月増訂五版三六ニ-三六六頁許宗力行政處分翁岳生編行政法一九九八年五九一-五九ニ頁陳敏行政法總論第二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六五頁註七參見湯德宗櫂力分立原則解釋之研祈收於同氏著權カ分立新論一九九八年三月一四一-一四六頁部份協同意見書大法官孫森森一關於議會_律原則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理由書謂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内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亦稱議會_治又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此項意旨於本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理由書對於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應遵循之一讀會程序開議出席人數所為闡釋亦予援用可見議會自治之尊重不惟於立法院議事程序為然於國民大會修改憲法所訂議事規範亦莫不然按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乃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本於尊重議會自治之意旨特別授權而訂定具有補充憲法修憲程序規定之效力與一般議事程序之規範有間此項法規之位階與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同為規範議事程序之法則其内容不得牴觸憲法惟優先於法律而適用ニ本解釋文請國民大會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改憲法增修條文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應遵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有關之規定俾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因而謂國民大會議事aboutblank18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以所謂公開透明原則限制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無非謂無記名投票之採用有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意旨看解釋理由書第五段然公開透明原則如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本解釋文第二段文字國民大會議事規則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因與此原則牴觸而應受限制適用然則同規則之相關内容倘經國民大會為補充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而增訂於憲法增修條文豈非亦因牴觸憲法整體基本原則解釋文第二段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而失其效力如果無記名投票方式尚未及於牴觸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則何以又違自由民主憲政原則而有排除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效力本解釋理由書説明之論據尚有可議三所謂公開透明原則係指國會議員於行使職權之際自提案討論及表決以至形成決議應公開行之i俾使全國國民有預知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各代表之選區選民或其提名之政黨藉此亦能獲知其依法選舉或遴選之代表對於相關議案所持之態度以明瞭是否符合選民或政黨之期待與信賴惟此項原則之適用範圍如何乃屬議會自律之問題以議事規範形成之其中提案討論階段如涉及國家機密等事項以不公開方式為之此觀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i國民大會之會議公開行之但必要時委員會得依大會之決議改開秘密會議即可明瞭本解釋雖謂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惟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修改憲法之程序並無應採記名投票方式之限制然則何以修改憲法非採用記名投票不可如果提案討論及形成決議之過程均採公開方式惟於表決方式採用無記名投票時是否與公開透明原則即有未符若記名投票方式為修改憲法程序不可缺之部分何以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就此漏未規定其採用與否採用之要件如何又何以甶憲法第三十四條明文規定授權立法機關以法律定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再以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改甶國民大會_行訂定本解釋以逾越憲法明文規定之公開透明原則限制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將應屬議會É治事項之規範為限縮解釋以此推之若國民大會主席於表決憲法修改案時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裁定以無記名投票為之提議應採用記名投票之代表因不足出席代表人數三分之一而不得不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其憲法修改案亦因修改程序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而不生效力此項結論無異宣告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19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ニ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適用憲法修改案之表決部分違憲四憲法對於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是否採取記名表決並無明文關此聲請人鄭寶清等之代理人湯德宗教授謂以無記名投票修憲尚難謂為憲法所不許看湯德宗提出意見書四頁鑑定人李建良副教授亦謂以無記名投票進行修憲議案之表決雖會增加人民及政黨對國民大會代表追究責任之困難度惟國民大會代表並未因此而卸卻其政治責任故尚無以此認定系爭程序構成違憲之餘地看李建良鑑定報告六頁鑑定人林子儀教授則謂無記名投票方式並不當然即違反民主憲政秩序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修憲之決議應以記名投票方式為之國民參與原則與責任政治原則固然為修憲程序中之重要原則但也不必然即導出修憲的決議必須以記名投票方式方才符合此ニ原則看林子儀鑑定報告ニ頁鑑定人許宗カ教授並進一歩説明憲法責任政治所要求的國會透明公開所指涉範圍為何學說意見不一一說認為國會透明公開僅止於議事公開也就是討論與辯論公開課予議會有讓任何人特別是媒體進入議事場所觀察監督議員發言討論之義務但該義務並不包括投票内容之公開另一説則認為民主的公開透明原則也適用於議會內部關係以方便選民對議員政治責任之追究故除非有特殊重大事由否則議會應採公開投票並述兩說各有所本雖然各國實務的趨勢是採後說要求表決也應公開但也不能因此就全然置前説於不顧尤不宜過於急躁地宣告投票公開也是民主不可或缺之要件看許宗カ鑑定報告一-ニ頁按以上兩說應採何説究屬兩難之局許宗力教授語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就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明定由國民大會定之即係本於議會自治之原則授權國民大會自行決定議事程序國民大會經斟酌兩說之優劣採用折衷方案於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掲示議事公開之原則i並訂定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得提議採用記名投票方式以確保議事公開實現之制度如果提議採用記名投票之代表不足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因而採用無記名投票i應為同條項規定所許五本解釋理由書第六段雖謂憲法修改案之決議若採無記名投票則原選區選民或不分區代表所屬政黨對其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行使職權之意見無從知悉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及本院釋字第四0號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亦無從貫徹等語惟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既云提議.提議之人自應表明身分方能一一覆按是與投票不同政黨對於所屬黨員之國民aboutblank2040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6大會代表追究黨紀責任或原選區選民對其所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之監督於提議之階段即得為之促使表決方式採用記名投票且於提案發言討論之際亦得瞭解各代表表示之見解i何庸等待投票而後可是本解釋理由書以上揭理由為應採記名投票之論據理由尚欠充分六若云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則係對該條文為限縮解釋果爾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修改案即不發生違背議事規則之問題本解釋既論該程序係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復細述本件憲法修改案之決議違背議事規則上開規定之情形則究竟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係應為限縮解釋而無其適用抑決議像違背其規定而失其效力七查本件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議決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其ニ讀及三讀程序顯已違反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人數得為提議之保障規定i有如本解釋理由書第六段所述乃本解釋竟以第三十八條第二項關於無記名投票之規定於通過修改案之讀會時適用應受限制認其修改程序牴觸公開透明原則而有明顯重大之瑕疵此項論斷難認允當爰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如上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蘇俊雄本號解釋主要係針對一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通過增修條文之修正其程序是否已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範而應為無效之宣告以及ニ修憲條文中延長現任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並將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由直接民選改由依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之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名額等有爭議的修憲内容是否具備合憲性等兩項問題所為論斷多數通過之解釋意旨認為系爭修憲條文於修憲程序上違背修憲公開透明原則並且其瑕疵aboutblank21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故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範而其實質内容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憲法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規範亦產生規範之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容從而宣告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所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四條之修正均應失效i應繼續適用修正前之原條文以維憲政體制之安定對於此項解釋結論本席就其中有關程序正當性要求的論證理由固表賛同但就修憲程序牴觸公開透明原則時之法效果論斷則持有不同意見另對本次修憲之實質內容與憲法基本原理發生衝突的部分應論以如何之審査效果安排本席則認為多數意見論斷亦有未盡i恐有檢討與商榷的餘地鑑於本件解釋對維護民主政治的活潑性以及理性發展法治國家憲政秩序的體制在實際修憲運作上有其重要意義與深遠影響實有從憲法理論及司法哲學的觀點講清楚説明白的必要在此爰提出協同意見書説明如次針對大法官有無受理有關修憲程序與修憲界限爭議之解釋聲請的權限問題i本席認同多數通過受理的理由-亦即認為我國憲法在憲法之施行及修正章節中第一七三條明文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J之文字i應已明確授權司法院對於修憲案及憲法施行上有關的爭議有從事司法解釋的組織法上的權限惟基於憲法的規範性及憲法的優位性儘管傳統的憲法理論已成功地運用了法位階理論的規範邏輯i發展出司法違憲審查機制的規範理論體系但是上述權限規範之内容I則尚未對4彦憲行為I設定出任何明確的行為義務或者司法判斷的標準故大法官於行使此項權限時不能單純以邏輯推論僅訴諸形式上的法的權威而必須慎密地從憲法基本規範及民主原理的討論脈絡中探求本於人性的民主正當性要求據以確立憲政體制上以及功能上民主憲政秩序的宏規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整個法領域之中尤其具有政治法的規範特質這不僅是因為其生成與存續取決於政治力量與政治共識而且更是緣於憲法的目的與功能主要即在規範政治權カ的運作從而為了因應政治變遷及社會發展的需求憲法規範無疑必須預留政治運作與發展的彈性空間俾使政治部門得以合理解決政治上所面臨的問題註一因此國家根本大法的變更並非純粹抽象規範體系的演變新秩序的建立更不得不接納法外的政治決定因素其理至明註ニ尤其本件憲法爭議發生之脈絡攸關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之改革方向大法官更應謹慎自持盱衡民主原理與政治發展預留國民政治共aboutblank22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識形成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空間在立憲主義與民主政治兩種理念的關係之下i可知4去的領域内沒有一個_甶是不受拘束的修憲者從事憲法修正的政治決定時固應本民主_由的政治運作但此亦非謂修憲可以毫無憲政秩序上的範園與界限蓋修憲或立法上的政治決定唯有在這種政治事實與法理性結合的觀點之下始有其法規範的正當性註三憲法解釋涉及許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果想用傳統的法學方法或者以所謂可司法性的理論具體明確地限定解釋方法-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始得加以解釋之限制-則恐怕有過度簡化憲法與政治間複雑辯證關像之嫌疑多數通過的解釋文另從憲法各項基本原理規範與新修正條文所設定的機關功能是否相容有無規範衝突修憲條文之設計是否將對民主.憲政秩序之實踐貫徹構成障礙等功能法之解釋導向著眼即為本席所贊同惟若採功能法之解釋取向則對違反基本憲法原則的修憲條文是否必然即須賦予失效的後果則恐尚有進一步檢討的必要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修憲的程序瑕施及其效カ判斷問題本案有關修憲程序的爭點在於採不記名投票方法i是否構成違憲的問題就此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依修改憲法程序制定或修正憲法增修條文不僅須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亦應遵守憲法第一七四條及國民大會議事有關之規定以副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這項修憲程序透明原則固為本席所賛同蓋為實現責任政治應要求決策的公開透明以利民意之監督特別是我國憲法對選區產生之民意代表尚有罷免權之規定為責任政治上的制度性規範故程序公開透明原則應受到尊重惟對於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的修憲決定是否必然宣告失效的後果本席則認為尚有商榷的餘地蓋憲法賦予國民大會修憲權國民大會之代表應依據民主政治的原則行使其權限此亦適用於議會的内部關像惟憲法對國民大會之代表並無明確規定其修憲櫂之行使僅限於公開行使方具效力在責任政治原則的要求之下修憲公開透明原則僅強調民主政治理性溝通時應儘量予以尊重但是憲法卻未對國民大會代表設定禁止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使職權的憲法義務誡如i西方許多論者認為由於很難從憲法規範秩序中推導出公開義務的要求立法者只須對其所制定的法律負責註四故在未考量其所通過之修正案其實質内容是否具備正當性之前尚難僅依修憲程序違反公開透明原則而否認其效力又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定修憲是一種憲法上行為如有重大明顯aboutiblank23402025319上午10_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瑕疵即不生其應有之效力其立論像本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四ニ號對議事自律之界限解釋而來從這些可司法性之要件概念而言所謂明顯係指其事實不待調查即可認定此ー標準乃是大法官在尊重國會_律原則之下不待調查事實僅依據議事記錄等相關文件即可認定之情形吾人固可理解其規範範圍之所在惟程序之瑕疵是否重大乃至已喪失其程序之正當性而違反修憲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範則非純粹抽象概念的涵攝亦不能僅以違反公開透明的原則即加以認定而應從功能法的觀點視其具體修憲的相關内容是否有違背憲法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基本原理而定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為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違背議事規則為理由而為失效之宣告不無速斷之嫌三實質内容之效果判斷問題關於系爭的增修條文中延長現任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以及將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由直接民選改依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比例之方式分配當選名額等内容之合憲性問題多數通過之解釋意旨雖未明確肯定修憲的有界限理論但亦指出憲法條文之中.有許多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整個憲法體制賴以存立的基本原則諸如第一條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以及有關國家機關間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規定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若修憲之條文有牴觸這些基本原則者難謂其具有正當性而發生應有效カi本席同表賛成蓋修憲的動力雖然源自憲法外的政治-社會權力politis-chsozialeKraefte但若欲推論出其合乎憲法規範要求的櫂限分配必須與憲法整體架構所賴於存立之本質上重要的基礎規範相容這種修憲權限行使的正當性基礎以及界限亦即屬於憲法施行與修憲的範圍多數通過的解釋文認為系爭條文與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與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衝突而宣告系爭條文違憲之判斷然者蓋如本席前述所提本件憲法爭議發生之脈絡攸關我國民主憲政秩序之改革甚鉅大法官更應謹慎自持預留空間以待國民政治共識之形成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可能本席上述所陳看法與多數通過的解釋顯有不同特此說明四對解釋效カ之宣示部分本席除對多數通過之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提出前述法理分析及意見之aboutblank24402025319上午彳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外並對解釋文所宣示的效カ之理由提出不同之法律意見如次一修憲程序採行無記名投票方式雖與修憲程序公開透明原則有違但尚不能據此即認定修憲條文已構成違憲失效i亦即形式上完成修憲程序的增修條文之中就其實質上與憲法基本規範並無衝突之條文仍應確認其效力ニ對實質上與憲法基本規範不相容的部分多數意見逕行宣告其失效對此本席不予賛同大法官應本司法_制之原則將問題留予國民與修憲機關合理解決之空間蓋如何依據政治力之發展去改革相關憲政制度係屬各相關機關憲政上之任務與權限此一原則更應依據民主政治原理去實現做為司法解釋機關的大法官僅能於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有不改選的情事發生而其不改選是否有正當化之事由而有解釋聲請時方能對之為合憲與否的解釋爰附理由提出協同意見書説明不同之法律意見如上註一許宗力憲法與政治收於現代憲法與國家-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1997頁78.註ニ拙著法治政治1990正中書局頁117.IÎHG.JellinekDieAllgemeineStaatslehre1922Aufl.S.337ff.註四KlausSchlaichDasBundesverfassunasaenchtStellungVerfahrenEntscheidungen3.Aufl.1994Rn.506.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賴英照國民大會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四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四條延長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i引發憲法疑義本院依法受理聲請並宣告延任案相關條文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カ本席賛同國民大會及立法院均為民意機關其成員應由人民選舉產生並有確定之任期為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明定亦為我憲政體制存立之aboutblank25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基礎國民大會以修憲方式將本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任期予以延長i在該延任期間內此等國會議員無異係由國民大會任命而非由人民選舉產生缺乏行使職權之正當性其違反國民主權原則應無疑義惟本解釋認為此次修憲採行無記名投票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發生效力之基本規範理由卻嫌牽強本席未敢同意依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第三八ー號及第四一九號等解釋所確立之議會自律原則本件國民大會之議事瑕疵尚未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退ー步而言如認為憲法修改程序應カ求完善不容有任何瑕疵則應變更上開解釋重新建立嚴格之審查標準惟本解釋一面固守先例一面卻又宣告系爭修憲程序有明顯重大之瑕疵尚欠允當茲述明意見如左一依據引發釋字第三囚ニ號解釋之聲請書立法院議事錄及其他相關文件之記載立法院於八十ニ年十二月十三日開始審議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以下簡稱第一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草案簡稱第二案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草案簡稱第三案等三項法案經數次會議後僅第二案完成一讀程序第一案及第三案則均未完成審議註一第一案部分立法院法制國防内政及邊政外交及僑政第二次聯席會議更作成決議行政院暨葉委員耀鵬等所提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草案均予退回不予審査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委員會紀錄第一四三頁惟同年十二月三十日立法院院會中有委員提案變更大會議程將上開三案逕付ニ讀經表決及重付表決之程序通過後列入第二讀會議程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在未朗讀議案及就條文内容做任何討論之情形下主席逕將三案交付表決第一案進行表決時勉強仍可確知賛成反對及棄權委員之人數及名單至表決第二案及第三案時會場秩序業已失控i主席亦無法確知其表決結果及委員投票意向更無從確認曾否踐履三讀表決程序立法院當日會議紀錄有如下之記載原文照錄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照羅委員傳進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請問院會i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贊成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人數一二二人賛成者......國家安全局組織法aboutblank26M02025319上午彳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修正通過現在進行第三案......人事行政......修正通過......會場秩序陷入混亂除主席台發言台麥克風全遭破壞外並有多位委員在主席台下台上互相丟擲書籍文件椅子及電腦等物現場陷入極度混亂狀態主席之處理及言詞無法辨識最後主席在一片吵鬧聲中i於十二時三十三分離開議場散會見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院會紀錄第四三頁至第四四頁在相關院會紀錄尚未獲得確認之情形下國安三法仍依規定程序予以公布施行惟有多位立法委員認為國安三法未經憲法所規定之立法程序不能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力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八冊第二七頁乃聲請本院解釋對於此項爭議本院以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確立國會自律原則認為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内部事項依權カ分立原則司法機關應予尊重惟如立法程序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至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査者即非明顯準此第三四ニ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議決國安三法之議事程序並無明顯重大之瑕疵解釋理由謂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録雖未經確定但非i義事-曰之討論事項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亦即並非足以影響各該法律成立之重大瑕疵至除此之外其瑕疵是否已達重大程度則尚有爭議立法院當時議事情形混亂導致議事録迄未確定i各該法律案曾否經實質議決自非明顯更無公眾週知之可言因此國安三法經總統公布後仍依法發生效力ニ議會自律原則及明顯重大瑕疵之審查標準不僅適用於立法程序且於判斷憲法上行為是否違憲時亦同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三八ー號解釋重申對國會自律原則之尊重並指出會議中得以決議變更議事規則之意旨民意代表機關其職權行使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及法律範圍内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學理上稱為議會自律或議會自治至議會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則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業經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闡釋甚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九冊第一五六頁此外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並進一步闡明重大明顯之意涵憲法上行為是否違憲與其他公法上行為是否違法性質類似公法上行為之當然違法致自始不生效カ者.須其瑕疵已達重大而明顯之程度學理上稱為Gravitats-bzw.Evidenztheorie始屬相當......判斷憲法上行為之瑕疵是否已達違憲程度i在欠缺憲法明文規定可為依據之情形時亦有上述瑕疵標準之適用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所謂重大係指違背憲法之基本原2740aboutrbí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則諸如國民主權櫂力分立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或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已涉及本質内容而逾越必要程度等而言所謂明顯像指從任何角度觀察皆無疑義或並無有意義之爭論存在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續編第十冊第三三ニ頁至第三三三頁此處關於明顯重大瑕疵之審査標準均為本解釋所引用三根據上開解釋國民大會此次修憲之議事瑕疵是否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頗有疑義依據議事錄及速記録之記載i國民大會八十八年九月三日開會討論修憲提案時有出席代表三一0人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錄第一頁至第三頁會議中有代表提議第二讀會及第三讀會時應採用無記名投票並獲得代表六十七人之附議簡稱甲案另有代表則提出一二九位代表之連署書主張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者應採行記名投票簡稱乙案兩案均有代表發言支持主席裁示交付表決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錄第二六頁至第三ニ頁此時有出席代表提出權宜問題質疑乙案所提之連署書是否確有三分之一代表連署剛才本席發言聲明願意放棄這次的連署這是有原因的因為本案雖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但是因為所有連署的代表並不是依照國民黨或是其他黨代表的意願來簽署所以本席請主席公布這三分之一的來源從何而来以了解這個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的連署書有沒有造假有沒有偽造文書在國民大會這麼嚴肅的表決問題用這種方式要如何做全國及民意代表的表率所以本席請主席公布這三分之一的名單是什麼人他們是不是都像本席ー樣不同意連署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錄第三ニ頁事實上連署之一二九人除提出權宜問題之代表外當日請假之六人中亦有二人參與連署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明定應甶出席代表提議之規定不合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録第三頁及第三七頁惟主席並未處理此項權宜問題仍裁示將甲乙兩案分別提付表決在場人數ニ四二人贊成甲案採無記名投票者一五0人賛成乙案採記名投票者八十七人主席裁示甲案通過見第十八次大會速記録第三ニ頁九月四日凌晨國民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修憲案ニ三讀之表決ニ讀時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曾分別經兩次表決其餘條文則均一次表決通過三讀時出席代表ニー四人賛成者ニ一一人反對者_人棄權者一人主席宣布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修正案通過完成三讀程序見第十八次大會議事録第十三頁第十四頁第二三頁至第二五頁第二九頁至第三一頁第三三頁第三四頁aboutblank28402025ЗЛ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從上述情形觀察立法院議決國安三法與國民大會表決系爭憲法增修條文時雖均有程序上之瑕疵惟前者之情形顯較後者更為嚴重對於是否完成一ニ三讀程序尚有疑義之國安三法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以尊重議會_律之原則認為立法院之議事瑕疵未達明顯重大之程度但對於已踐履三讀程序僅因採行無記名投票進行ニ三讀會之表決則認像重大而明顯之瑕疵其認事用法似欠一貫抑有進者國民大會議決系爭修憲條文時是否確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ニ項之規定相關機關尚有爭議見國民大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八九國會金議字第0三0號函且當日提議採行記名投票者是否已達出席代表三分之一與會代表曾經提出質疑並有事實依據並非從任何角度觀察皆無疑義本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用語或謂當日表決贊成記名投票者八十七人已達在場人數ニ四二人的三分之一惟八十七人像議案表決時之贊成人敷是否即為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提議人敷仍有疑義況以出席代表三一0人計算八十七人尚未達三分之一凡此均顯示國民大會是否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尚非明確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本院前述釋憲先例其瑕疵應非明顯本件解釋一面標舉第三四ニ號解釋及第四一九號解釋為其判斷基礎一面竟認定國民大會之議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之程度理由似牽強四或謂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對於憲政秩序及國民福祉之影響遠甚於法律因此修憲程序必須カ求完善釋憲機關尤應採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此說是否妥適尚有仁智之見蓋憲法之重要性為社會所共認無待申論而憲法第一七四條明定修改憲法應有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ニ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均較法律之修正程序為嚴格足可彰顯此點然議事程序既經規定I出席及議決人數之門檻縱有高低之分民意機關均應遵守則無二致釋憲機關之審查亦應本於事實做客觀公正之認定依本院釋字第三四ニ號解釋第三八一號解釋及第四一九號解釋之意旨關於議事程序之審査並未區分立法與修憲程序而適用不同之標準第三八ー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關於憲法之修改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ニ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之規定像指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時必須之出席及賛成之人數至於憲法修改案應經何種讀會暨各次讀會之出席及議決人數憲法及法律皆未規定修改憲法所進行之一讀會程序並非通過憲法修改案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採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定三分之ニ之出席人數抑aboutblank29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或参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係屬議會自律之事項均與憲法無違對於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明文規定之出席人數除第三讀會之程序外i國民大會尚得以議事規則為彈性處理顯見本院對修憲程序及立法程序均秉持議會É律之原則並未就二者採取相異之標準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指出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_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是以依責任政治之原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亦適用相同之標準退而言之如認為修憲與立法應適用不同之審查標準則應變更上開先例惟本解f睪並未做此宣告五本解釋認為修憲程序應符合公開透明原則固屬確論惟所謂公開透明其範圍究係僅指討論議案之公開或更包含投票内容之公開學說未有定論註ニ各國憲法關於修憲程序應否採行記名投票仍有不同之規定泰國憲法規定修憲之ー讀及三讀程序應採記名表決第二一一條第三款及第六款載國民大會編印新編逬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一冊i一九九六年五月出版第五八四頁第五八五頁古巴共和國憲法亦規定修憲案應以點名方式投票第一四一條第一項i載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三冊第一五一頁惟土耳其共和國憲法則明定修憲案應經全體議員五分之三以上秘密投票同意第一七五條第一項載前引新編世界各國憲法大全第一冊第九十一頁.可見修憲採記名投票並非各國通例我國憲法第一ニ九條對於憲法上之各種選舉明定應採無記名投票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應以記名投票表決至於修憲案之議決憲法第一七四條則與美日德法瑞士等民主國家相同並未就投票方式予以規定註ニ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授權得_行訂定議事規則本解釋認為此次修憲違反行憲以來修憲程序之先例採行無記名投票使國民因而不能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櫂因此無從貫徹責任政治之憲法意旨衡諸實務情形理由亦欠堅強依國民大會相關議事錄及速記錄之記載行憲以來歷次會議進行修憲案之表決時註四均僅記載在場人數及賛成者之人數偶有兼及反對及棄權者之統計但均未記錄贊成反對或棄權者之名單註五因此縱使採行記名表決選民仍難以知悉國民大會代表如何行使修憲職権從而依過去修憲會議之慣例而言不論是否採行記名投票對於憲法第一三三條所定責任政治之貫徹未必產生涇渭分明之效果實務上選民對國會議員之罷免並不多見本解釋以貫徹罷免權之行使為基礎認為無記名投票違憲理aboutblank30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由亦嫌薄弱況如將來改從歐美多數國家先例修憲廢除國會議員之罷免制度時本解釋所揭示之公開透明原則將何所附麗另方面由於黨團之運作與監督採行記名投票時確使黨員之投票行為易於受到控制政黨對於違反黨意而行使表決權之國民大會代表亦便於施加黨紀處分如受處分者為僑選或不分區之身分者並可因而喪失國會議員之資格参照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如採行無記名投票則黨紀之追究確實較為困難在此情形下若有黨意與民意相互扞格時採無記名投票使黨員免於黨紀處分之牽制反有利於廣大民意之反映準此而論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利弊得失尚難ー概而論本院釋字第三八ー號解釋雖指明國民大會自律事項之決定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惟從該號解釋認為國民大會可不受憲法第一七四條之限制自行訂定修憲案第一讀會之出席人數觀之無記名投票之採行應屬議會自律事項之範圍不能遽認其當然違背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六綜上所述此次修憲引發之爭議應本憲法原理宣告延任相關修憲條文失其效力而不宜另以薄弱之理由對程序問題強加非難以免治絲益棼i徒貽無謂之疑慮與爭議爰提出協同意見書如上協同意見暨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陳計男對於本解釋文及其理由本席有若干觀點與多數大法官意見不同若干支持並補充多數大法官意見之理由者茲敘述如左一關於修正之程序部分-多數大法官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之修正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其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範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カ部分多數大法官對於本件修憲程序認違反公開aboutbank31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透明原則無非以其修憲像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之為其基礎本席以為記名投票雖有使程序公開透明之功能選民或所屬政黨得據以知悉其投票行為用以判斷該代表所為政治行為之内容但尚非使其依公開透明原則負政治責任之唯一方法國民意見表達及意見形成之溝通程序i也不以表決時用記名投票為其唯一手段且觀諸各國憲法關於憲法修正之決議亦非均以記名投票為其通例而國民大會依八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並無絕對禁止修憲時採用記名投票僅規定於有代表三分之一同意時即須採用記名投票而已所謂憲政慣例又非一成不得變更本件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其過程固有如理由書所述若干瑕疵i若僅以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程序因行無記名投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即謂已違修憲條文效カ之基本規定而達程序明顯重大瑕疵應屬無效則難謂有堅強依據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傺規定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提議三分之ニ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本件憲法增修條文之修改於通過修改案時其出席及贊成人數均符合上開規定且其改用無記名投票係經多數決之通過有國民大會速記錄可稽縱其議決之方式改採無記名投票等可認為有瑕疵此一瑕疵是否即足影響上述決議之效果即非毫無疑議即若足以影響致動搖其決議該決議既屬無效i則應屬憲法增修條文末能通過而不成立i要非憲法增修條文無效問題ニ關於修正之實體部分按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同法第一百七十ニ條復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故命令或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經本院大法官審理結果認有牴觸憲法者本院自得以解釋宣示其為無效至國民大會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所修改或制定之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之地位與上述命令法律與憲法有高低位階之情形不同我國憲法並未如若干國家憲法先例例如德國i於憲法中明定某些憲法條文不得修改而所謂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在之基礎b者其具體内容如何如何判定是否包括修改之憲法條文規定又其效カ如何有無超越憲法之規範效力均未見諸憲法明文再國民大會修改之憲法増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間有無衝突之疑義雖屬憲法解釋問題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本院大法官固有解釋之權但經本院大法官審理後如認aboutblank3240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其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或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存立之基礎者有間有規範衝突之情形時憲法有無賦予本院可經由憲法之解釋並進而宣示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失效之職權則非無疑問本席以為憲法條文間規範衝突之解決i乃屬國家民主憲政走向之抉揮_應循民主憲政原理決之目前我國尚無關於國民直接可對國民大會通過之憲法修改條文或憲法增修條文複決機制之規定無依此解決規範衝突之可能惟憲法增修條文既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間顯有衝突若冒然使憲法增修條文與之同時實施勢必因適用有規範衝突之憲法造成憲政秩序之紊亂此絕非主權者國民之福為維護憲政秩序之安定兼顧憲政之發展造成規範衝突之憲法增修條文自仍須經甶民意之檢驗決定i不宜由本院大法官介入代為抉擇故在有國民複決憲法修正條文之機制前仍應甶修憲機關就規範衝突重新檢討作成合理而不衝突之整體修正以解決此ー規範衝突在規範衝突解決以前該憲法增修條文應解為暫不得竇施此實為維護憲政運作之順利避免憲政程序發生立即而明顯之紊亂所作符合民主憲政目的之合理而不得已之解釋也準此則多數大法官認1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起依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比例分配當選名額i依此種依附立法委員之選舉方式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與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意旨兩不相容構成規範衝突雖為本席所認同但其謂增修條文有關修改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之規定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自屬有違云云部分本席以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關於國民大會代表之產生方式之修正與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依此精神所賦予國民大會代表之職權以具有民選代表身分為前提之各項職權之規定固有規範衝突但此衝突之解決不論將來修憲機關再修改回復為修改前之原規定即維持原有之憲政體制或再修改而創設無規範衝突之憲政新體制依首段説明在修憲機關就上述規範衝突作成具體之修改抉擇以前實難遽作何者與憲政秩序有違之結論2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項後段及第四條第三項關於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之延長規定部分i與代議民主原理及國民主權原則不符i國民大會代表之自行延任違反選民付託與利益迴避原則有違部分.本席認為主權者國民選舉國民大會代表或立法委員時傺依當時憲法之規定限時的委任其行使職權i今依修憲延長其任期除經主權者之同意追認外_違主權者於選舉時依八十六年公布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六項憲法第六十五條所為限時的委任於其原任期屆滿時已失其代表性及正當性則延長任期期間之國民大33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會代表立法委員即與憲法第二十五條第六十ニ條規定具有代表性及正當性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性質不同而發生規範衝突問題或謂此等任期之延長i係為配合憲政改革之目的符合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減少選舉次數降低社會成本切合國家發展需要及配合國家會計年度云云惟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任何憲政改革之整體明確規定或宣示而所謂國家發展會議之共識亦未具憲法或法律之效果縱第三屆國大代表有此構想既未能規定於條文中亦無拘束次屆國民大會代表之效力則所謂憲政改革能否依其構想貫徹i尚屬未知之數又所謂配合會計年度如何設計係法律層次並無民意代表之選舉必與其配合之必然關係況立法委員在任期中有因立法院之解散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而須改選亦未必能發生配合功能i其據以為延長任期之理由即難謂為正當是此項規範衝突依上述説明仍應由修憲機關為合於憲法精神之解決爰提出協同意見曁部分不同意見書如上曾大法官華松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曾華松第三屆國民大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第四次會議第十八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暨第十條修正條文關於修正或増訂部分多數大法官之意見認為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i瑕疵已達明顯重大之程度違反修憲條文成立或效カ之基本規範其中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内容並與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產生規範之衝突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容上開增修之四條條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增修前之原條文繼績適用其所持據以解釋之理由無論程序上或實體上本席均不能賛成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aboutblank3440202531S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須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i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符合受理要件若立法委員於法律制定修正之審議中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立法委員研擬中或擬提案修憲或對憲法增修條文本身合憲性發生懷疑或預行假設憲法問題徵詢本院意見者均應不受理良以司法權行使之前提應該以有具體的爭議事件存在為前提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亦不例外司法資源有限i應予珍惜未達具體性之憲法諸問題立法委員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殊無許其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合法根據否則司法解釋淪為諮詢意見當非國家設立司法機關之本意又同法第四條第ニ項規定大法官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是以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若有規定某些憲法條文不得修改或憲法之修正應獲得釋憲機關之核可或其中某些條文之修正應獲得全體國民多數之同意則設有違反之者當得由司法機關依聲請宣告其修正條文或增修條文無效遍查我國憲法條文及憲法增修條文並無制衡國民大會機制之設計若遽以憲法增修條文審議獲得通過或違反學理上所指之議事程序公開透明原則_由民主憲政秩序或違背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之基礎或未按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行事貿然宣告該增修條文無效與司法機關應依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意旨亦有未合並不因現行憲法第一百七十ニ條關於憲法之解釋列於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而有不同因為司法機關之解釋憲法畢竟與制憲或修憲機關之制憲或修憲不同本於櫂力分立原則及司法自制原理苟修憲之目的合法且在憲法範圍內則所有正當及顯然合於該目的貫徹憲法條文和精神之方.法均為憲法之所許國民大會依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固為憲法第二十五條所明定但今日全國人民居住於中華民國政令所不能到達之大陸地區者實居絕大多數欲召集一必須具有全國性之國民大會有事實上之困難如何因應時空之變遷改革政治機構以適應當前環境i已是全民一致之期望憲法增修條文之設即本此而來其前言明白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以下略顯見憲法增修條文本身之増訂其內容以及相關條文均有其正當目的即旨在推動改革政治機構並推展政府再造就是希望對民眾提供專業積極主動並且有效率之服務總統改為民選之目的在此精省以及國民大會代表停止直接民選改為比例代表制i並因應新制之改革設有相3540abouti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當期間之適應緩衝期即國代及立委之延任其目的亦在此釋憲機關若置此於不顧奢談其修訂有違公開透明原則及民主憲政秩序未免令人有在憲法所設定的基礎與框架之下憲法機關享有白甶與形成之空間釋憲者竟未加尊重之感何況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前新制之國民大會代表以及立法委員之所謂延任迄未實現配套措施亦未問世實際執行之後利弊得失如何亦無從懸斷之現在對於增修條文之好或壞預下斷語亦與求真求實之司法本質不符益見立法委員之預行請求釋憲既無予以解釋之必要與價值自無從受理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就憲法之制定或修正而言僅限於制定憲法或修正權限之有無至制定之憲法是否高明則不在其内釋憲機關行使權カ之唯一防線乃釋憲機關之自我抑制釋憲機關違憲審查權其行使範圍並非有很大幅度之裁量空間釋憲純屬義務的職權作用而已釋憲機關與其他各機關具有同格之立場亦即各擔當政治責任釋憲機關祗立足於憲法所賦與之權限秩序並非就憲法政策為合目的與否之判斷憲法增修條文關於民意代表之產生初兼設有依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代表繼而有鑑於國民大會因其他機關全部無法制衡致憲政運作不理想本次增修乃將國民大會代表之產生全部廢止直接民選.改為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核屬因應當前環境所為國會改革之一環尚難謂非憲法所不許此徵諸同屬受全體國民付託遵照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遺訓亦即本解釋理由內提及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異於現行憲法之規定在全國完成地方自治之省區未達半數以上時立法委員之產生並非全部直接民選同屬依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訂立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二十年六月一日公布同日施行第八十七條更明定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到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國民政府應即召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是召集國民大會的日子將由國民大會制定憲法而頒布之並決定施行日期同年全面對日抗戰開始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與召集已成為不可能乃由國民政府明令延期嗣現行憲法頒行但仍屬兩岸分治全國迄未統一按一切議案能否實行實行能否有利於建構新世紀之兩岸關傺實地是一個重要的決定條件中華民國處於今日環境秉持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憲法增修條文雖迭有修正但其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i始終未變增修條文既有其宏觀之正當目的且均在憲法框架內運作修訂自難援用國内外與本件憲法增修條文無關之相關案例解釋學說aboutiblank36402025ЗЛ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或學者之見解i任意比附援引資為受理解釋及宣告系爭增修條文應屬無效之依據蓋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縱令今後在全國統一前國民大會代表非甶直接民選而来亦不虞此非民選之國大代表i在秉持政黨政治之合理運作下得_行隨意逃脫憲法之框架胡作非為任意為不利於全體國民之修憲行為若有之其既屬逾越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所框架之範圍i當然得依聲請由司法機關宣布其修正違憲無效因為司法機關此際已有加以解釋之必要與價值故也因之若置因應全國統一前需要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於不論亦未檢驗增修條文本身有無逾越增修條文前言之範圍完全將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等同觀察並進而或謂規範内容相互矛盾或謂無故延任或謂國家發生重大變故始能停止改選凡此論點核屬或將性質不同適用範圍亦異之特別法與普通法混為一談兩相比較或將國會改革與緊急命令機制相混均不足為訓又國民大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九項享有國會自律權會期之決定或延長會議之公開停止之決定等均由國民大會代表自行決定其增修憲法條文苟合乎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即可其議事程序之進行若已合於多數決之原則縱令其未適用其自訂於前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亦無不可本於司法不告不理之原則本解釋竟以其議事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瑕疵已達明顯重大程度為由一併將聲請人未聲請解釋之本次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後段立法委員任期_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第九條精省之規定第十條第八款社會救助等第九款尊重軍人等一併宣告為無效顯然有違修憲本意且將增修前現已因事過境遷而無適用餘地致為現行條文所删除之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屆台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台灣省省長之任期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又恢復適用亦於法不合總之本件聲請釋憲意ШI或像對修憲機關增修之憲法條文變更本文所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任期以及其產生方式持不同意見或係涉及國民大會議事自律事項或係對將來行使職權事項I預行聲請解釋憲法並非就立法委員現時行使職權之具體事項適用憲法規定而發生客觀上之疑義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受理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以及上揭說明I應不受理至憲法結構之調整應甶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非關釋憲機關之權限又中華民國政治機構社會組織經濟生活其形式姿態為適應當前情事I盡可千變萬化應時推移而勵行地方_治建立憲政基礎之精神不得改變_屬當然併此敘明爰提出不同意見書如上37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相關法令為一憲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ニ憲法增修條文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第一條第九項三憲法增修條文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條第八條四憲法增修條文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曰修正公布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五司法院釋字第三十一號第八十五號第二五四號第二六一號第三一四號第三三ー號第三四ニ號第三八ー號第四0號第四一九號解釋六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頊第二款第三款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八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ІЗ抄本499含林大法官永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立法委員郝斌等112人聲請書ft立法委員鄭寶清等79人聲請書j立法委員鄭寶清等80人聲請書ft立法委員鄭寶清等80人聲請書-2ft立法委員洪昭男等102人聲請書相關法令憲法第1條36.01.01憲法第2條36.01.01憲法第4條36.01.01í憲法第7條36.01.01憲法第25條36.01.01aboutblank3840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6ぶ憲法第26條36.01.01ぶ憲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36.01.01憲法第28條第2項36.01.01í憲法第78條36.01.01ぶ憲法第79條第2項36.01.01憲法第117條36.01.01ぶ憲法第133條36.01.01憲法第135條36.01.01憲法第171條36.01.01憲法第173條36.01.01憲法第174條36.01.01憲法増修條文第1條第9項83.8.1修正公布83.08.01ぶ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3項第4款第2條第5項第5條第8條86.7.21修正公布86.07.21ぶ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88.9.15修正公布88.09.15ぶ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ぶ司法院釋字第85號解釋ぶ司法院釋字第25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ぶ司法院釋字第31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3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ぶ司法院釋字第38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0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6項第2款第3款80.05.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5條第1項第3款82.02.03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第38條第2項88.06.153940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6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國民大會組織法第8條86.05.02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fe釋字第499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0-03-24瀏覽人次106847第499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ycons.iudicial.gov.twdocdata.aspxrfidlOOid310680aboutblank4040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第793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9年0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4723號解釋爭點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カ分立原則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解釋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i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2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3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第14條規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尚無違反權カ分立原則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54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120aboutbiank2025ゾ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ニ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5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i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同款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理由書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一審理該院i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下稱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所設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就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是否為社国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i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ニ主動調查並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舉行聽證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一.認定該2公司之股權全部由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所定義政黨中之中國國民黨持有而中國國民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該2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之附隨組織定義系爭處分一之被處分人欣裕台公司及中投公司以及中國國民黨各不服系爭處分一分別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一聲請人一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五有牴觸憲法保留權カ分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上重要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下稱聲請人ニ審理該院2107年度訴字第260號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系爭規定一所設之黨產會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i依系爭規定ニ及三主動調查及舉行聽證以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ニ認定婦聯會曾受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符合系爭規定五後段之附隨組織定義系爭處分ニ之被處分人婦聯會不服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aboutblank2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ニ聲請人ニ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規定五後段有牴觸憲法權カ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i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該合議庭成員與聲請人ニ3不盡相同下稱聲請人三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系爭規定一所設之黨產會就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下稱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下稱民權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系爭規定ニ及三主動調查及舉行聽證以107年6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7003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三認定該3基金會皆像獨立存在而甶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及財務之法人符合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系爭處分三之被處分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不服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i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三聲請人三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四及系爭規定五前段有牴觸法律保留憲法保留權カ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i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查上開三件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4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均相符應予受理其聲請解釋意旨所主張之憲法疑義相同爰併案審理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5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櫂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聲請人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綜合其等提出之解釋憲法聲б請書及補充理由書主張系爭規定一至五違憲略以一政黨之存續保障係屬憲法保留事項由僅具法律位階之黨產條例予以規範i顯然違反憲法保留ニ依系爭規定一至三設置黨產會甶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既非功能適當之aboutblank3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機關且侵犯司法權核心違反權カ分立原則三符合系爭規定四定義之10個政黨中以中國國民黨最有可能擁有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所稱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故系爭規定四有個案立法之霣違反平等原則四系爭規定五所稱之霣質控制i實為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預見又系爭規定五以避免藉脱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之理由i而將同規定後段所規範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過去式附隨組織與同規定前段所規範之現在式附隨組織均一併納入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關係機關黨產會認系爭規定一至五並未違憲略以一政黨及7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憲法並無詳細規範非屬憲法保留事項況黨產條例僅係處理不當取得財產利益i並未限制或剥奪政黨之存續是黨產條例無違憲法保留ニ立法者本得基於其立法創建功能於必要時以制定特別法律之方式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稱組織基準法之適用是系爭規定一第1項未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三司法權範圍與司法權獨占不同且司法權具被動性系爭規定一至三授權黨產會於調査後作成處分乃符合功能最適之要求並未侵害司法權核心無違權カ分立原則四系爭規定四係以抽象方式表述法定構成要件性質非屬個案立法縱屬個案立法亦係基於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以回復既有之財產歸屬秩序進而落實轉型正義並促進政黨公平競爭無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五系爭規定五所為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等要件i普遍存在於我國各領域之法規範並非受規範者所難以理解與預見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後段規定之附隨組織係以非以相當對價轉讓之方式脫離政黨實質控制又因仍持續保有不當取得財產乃納入附隨組織定義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8一法制背景9臺灣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繼受中華民國法制進入中華民10國訓政時期約法20年6月1日公布施行下稱訓政約法體制該約法明文承認中國國民黨在國家體制內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具有指導監督政府之地位訓政約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第72條及第85條參照而於訓政時期形成黨國體制aboutblank4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嗣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12月25日施行訓政時期結束進入憲11政時期惟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於37年5月10日依憲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之修憲程序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下稱臨時條款而第1任總統旋即於37年12月10日依據臨時條款公布全國戒嚴令未包括臺灣嗣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自38年5月20日起臺灣全省戒嚴又於動員戡亂時期因臨時條款之規定總統權力明顯擴大且第1屆中央民意代表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加以總統大多並兼中國國民黨總裁或主席致使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從而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如前所述我國於動員戡亂時期與戒嚴時期係處於非常時期之12國家體制直至76年7月14日總統令宣告臺灣地區不含金門馬祖自同年7月15日零時起解嚴嗣第1屆國民大會臨時會於80年4月22日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並決議廢止臨時條款同月30日總統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於同年5月1曰終止國家體制始漸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立法者為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以及憲法之基本權保障就非常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嚴重侵害基本權利之不法或不當過往認於民主轉型之後有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之必要且以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i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而認其利用執政機會或國家權カ取得之財産亦應回復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i以落實轉型正義惟如依黨產條例制定前之當時法律規定請求政黨回復或已罹於時效或已逾除斥期間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均有其困難立法者乃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黨產條例以規範處理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事項黨產條例第1條立法理由参照ニ所涉基本權憲法對政黨政治之保障與審查密度13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14續狀態行使其_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第732號及第747號解釋參照另憲法第14條規定之結社_甶不僅保障人民得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受不法之限制本院釋字第479號及第724號解釋參照而結社團體財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i固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520aboutiblank2C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之保障與其存續運作及發展息息相關者亦受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之保障政黨為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基於憲法第14條結社自由之保is障i政黨就其存續内部之組織與運作以及對外活動等白不受國家恣意之干預查憲法以民主國原則為基本建制原則像以人民作為一切國家權カ來源憲法第1條及第2條參照由人民透過參政權之行使實際參與國家權カ之運作以提供國家權力運作之民主正當性基礎政黨則係在協助人民形成政治意見並透過選舉參與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之建構將凝聚之個別國民意志轉化成國家意志予以實現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家運作於民主政治運作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政黨與其他結社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既有不同其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g有所差異政黨政治攸關民主制度之運作乃憲法上民主原則之核心內涵16國家_應致力於建立並確保複數政黨得以自由形成發展與公平參與選舉之法治環境包括選舉制度與政黨財務等領域使各政黨得在公平競爭下參與民主政治爭取執政機會並以謀求全民福祉為依歸又政黨機會平等受憲法民主原則與平等權之保障其目的在確保政黨政治之健全運作與政黨公平競爭除禁止國家權力之行使以黨派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外政黨應享有在民主競爭下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各種公共資源之機會並排除對政黨公平競爭產生不良影響之因素尤其就政黨財務而言其不僅事實上影響各政黨之競爭資源亦17影響政黨能否正常運作及能否致力履行協助人民形成政治意見之任務更涉及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建構是國家為滿足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政黨政治及政黨機會平等之要求i自應對政黨財務予以適度規範從而i政黨之財產權相較於其他人民團體國家得予以更多限制或賦予特權例如政黨補助金於動員戡亂與戒嚴之非常時期結束前政黨因當時之黨國體制18或於非常時期結束後憑藉執政優勢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内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自國家或人民取得財產並予以利用而陸續累積政黨財產i致形成政黨競爭機會不平等之失衡狀態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aboutbank6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惟其内容仍須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即無論何種國家權力之行使均須合於權カ分立原則基本權之保障及其所蘊含之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司法救濟等若傺就財產予以剥奪或限制除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其賦予忍受財產剥奪或限制之對象範圍所得剥奪或限制之財產範圍以及採取剥奪或限制財產之手段尚應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而考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査及處理不僅涉及政黨公平競爭外觀上與實質上亦涉及對特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財產之剝奪是其限制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應具有實質關聯三黨產條例所規範之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i亦未剥奪政黨19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非憲法所不許聲請人等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規定為主要論20據而認政黨之存續保障應屬憲法保留由僅具法律位階之黧產條例對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予以規範顯然違反憲法保留等語惟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固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然僅係就攸關政黨存續之違憲政黨解散事項明定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旨在排除立法者循一般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就違憲政黨之解散事由及其程序自為規範或為相悖之規定而非同時禁止立法者以法律規範無涉違憲政黨解散之其他事項如政黨之成立組織財務及活動等黨產條例目的在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竇轉型正義同條例第1條參照其相關規範並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縱涉及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亦未剥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如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或競選費用補助金等同條例第5條第1項參照自非憲法所不許四系爭規定一至三部分21一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22規定尚屬無違依憲法第61條規定行政院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至行政院所屬23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應如何為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惟以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之層級式行政體制其建構攸關國家任務之有效履aboutblank7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行乃屬國家重要事項基於民主原則與權カ分立原則立法院自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3項國家機關之職櫂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4項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係授權立法者得以準則性法律就國家行政體制之建構為框架性規範並使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之決定得於該等法律框架下為之以收國家機關總體規劃佈建之效上開規定係於立法者以法律建構個別行政組織之權限外増加其就行政組織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權限但並未因此而剝奪立法者制定單獨組織法或兼含組織法規定之法律之權限亦非謂立法者制定關於行政組織之法律時若未遵循同屬法律位階之準則性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憲24系爭規定一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即以黨產條例之規定設置非屬行政院組織法所明定之行政機關排除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按組織基準法係依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制定就系爭規定一第1項是否因排除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之適用i從而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乙節i查立法者基於其職權本非不得於作用法中為具組織法性質之規範故其本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査及處理須特別立法之立法政策衡酌為達黨產條例所規範目的之整體法規範需求及效能於系爭規定一第1項明文規定黨產條例主管機關之組織不受組織基準法之相關限制自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無牴觸25惟黨產條例並未明定黨產會之機關層級致其究屬行政院所屬ニ級或三級獨立機關不免令人產生疑義有鑑於制定在後與.黨產條例同屬處理轉型正義問題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即於該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為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與黨產條例明顯不同而黨產會主任委員與促轉會主任委員均屬特任外觀上極易令人解讀為黨產會亦為行政院所屬二級獨立機關又促轉會委員係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參照而黨產會委員則係由行政院院長派聘之黨產條例第18條第1項參照兩者之立法體例與委員任命模式亦有欠一貫衡諸黨產條例涉及國家民主轉型之重要事項且aboutblank820202532彳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黨產會肩負實現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之重要憲政任務立法者如能適時修正黨產條例明定黨產會之機關層級應屬較妥如改列為二級獨立機關則應參照組織基準法規定其成員人數及任命程序以消除上述疑慮並使相關立法間更為一致併此指明ニ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カ分立原則26聲請人等主張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由黨產會以聽證程序i取代27法院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既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侵犯司法櫂核心違反權カ分立原則等語按權カ分立原則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其意義不僅在於權カ之區28分亦在於權カ之制衡以避免因權カ失衡或濫用致侵害人民自由權利關於權カ之區分自應依憲法之規定為之於憲法未明文規定國家權カ之歸屬機關時則應依據事物屬性由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機關掌理俾使國家決定及其執行能更有效正確本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參照至權カ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如未牴觸憲法明文規定亦未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且未對其他憲法機關權カ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逕行取而代之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致機關彼此間權カ關傺失衡本院釋字第391號第585號及第613號解釋參照即無違權カ制衡之要求系爭規定一明定第1項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9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第2項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査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系爭規定ニ明定本會得主動調査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系爭規定三明定本會依第6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8條第5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上述規定為黨產條例關於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主動調查及就個案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暨就其中依黨產條例第6條及系爭規定ニ所為處分應透過聽證程序以強化決定程序公開透明之規範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全面之特質J反之司法權之本30質依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所示係針對具體個案之事實及法律爭議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形成之客觀價值與規範為法之適用而進行終局之判斷具有個案性及被動性並不適於積極處理屬全面性匡正政黨不920aboutb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公平競爭之事務立法者以黨產條例之特別立法匡正政黨違反當時法令或不符_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所取得及累積財產之行為規範由行政機關即黨產會依法主動且全面性行使職權而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像於個案所為第一次認事用法之決定乃依據事物屬性所作合於國家機關特性之分配且相關人仍得依相關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作為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カ關係失衡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カ分立原則五系爭規定四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31聲請人等主張黨產條例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而於34年8月1532日起取得財產之特定政黨即中國國民黨為對象所為立法乃無正當理由之個案立法違反平等原則等語按法律固以一般性抽象性規範為常態惟如以特定人為規範對33象i或以一般抽象性方式描述規範特徵但實際適用結果僅單ー或少數對象受該法律規範者均屬特殊類型之法律如其目的像為追求合憲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即非憲法所不許本院釋字第520號第745號第750號及第760號解釋参照系爭規定四明定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76年7月1S日前成34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係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及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之一般抽象性特徵規定應適用黨產條例之政黨其實際適用結果符合此ニ要件者共有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及中國中青黨等10個政黨内政部109年6月9日台內民字第1090120132號函參照是系爭規定四之實際適用結果像以前述10個政黨為規範對象惟如連結適用黨產條例第5條第6條或第9條等規定則會發生事實上係以中國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查及處理之對象故系爭規定四確屬前述特殊類型之法律系爭規定四之立法理由謂考量76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的政35黨其體制多未完備且其在解嚴前的政治環境即得生存其取得之財產有重新加以檢視之必要另按動員戥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78年修正公布後増訂政治團體專章開放政治性團體結社始確立政黨之法律地位依主管機關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合法備案之政黨數目aboutblank10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約300個為避免本條例規範政黨數目過多造成不必要之申報調查程序爰於第1款明定本條例所稱政黨指中華民國76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於78年1月27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後依該法第65條但書備案者查臺灣地區不含金門馬袓之戒嚴係依總統令自76年7月1536曰零時起解嚴而終止於戒嚴時期人民並無組織政黨之結社自由31年2月10日制定公布之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原無政黨之相關規定其於78年1月27日修正公布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81年7月27日又修正公布為人民團體法後就解除戒嚴前成立之政黨則須依該法第65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内政部備案始取得政黨之法律地位而得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擧同法第48條規定參照唯同時符合上述ニ要件者始為當時存在之合法政黨而須納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其次解嚴前我國並無有關政黨財務法制之法律規定而係於37解嚴後始陸續增訂如7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規定等甶於解嚴前並無針對政黨財務之法規範容有政黨以違反當時法令或形式合法但實質内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要求之方式陸續取得並累積不當財產g應將其納為規範對象此外由於解嚴後合法備案之政黨數量龐大如均納為規範對象勢必打擊過廣自亦應適度限縮惟系爭規定四連結黨產條例其他相關規定之適用結果於符合系38爭規定四所定ニ要件之10個政黨中事實上係以中國國民黨為主要受調査及處理之政黨查訓政約法賦予中國國民黨在訓政時期具有指導監督政府之地位36年12月25日行憲後憲法與臨時條款雖均未賦予中國國民黨法定之ー黨統治地位然至89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前中國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又中國國民黨於長期執政期間經由撥歸經營日產行政院及各級政府機關之補助轉帳撥用贈與等方式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財產或經政府准許黨營事業特權經營特定業務等途徑取得大量資產致其在透過選舉爭取執政機會上與其他政黨相較仍擁有不公平之優勢競爭地位此等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應予以回復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是系爭規定四為避免打擊過廣乃以76年7月15日前成立及39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ニ要件適度縮減受不當取得財產調查之政黨範園縱認系爭規定四連結黨產條例其他相關規aboutblánк11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定之適用結果事實上像以中國國民黨為其主要適用對象然此亦為前述我國政治社會背景演進下i中國國民黨過往特殊地位之結果核其目的係為避免過度干擾政黨活動及耗費行政資源並有效進行政黨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而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又其分類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亦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六系爭規定五部分40一系爭規定五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41按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42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Й法條文義及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觀察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94號及第768號解釋參照系爭規定五明定ニ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43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所稱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除見諸公司法第8條第3項之明文規定外於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及行政法領域亦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類似用語如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現行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及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第3目第23條第1項第3示欠第3目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為同條項第5款第3目另此法明文規定受控制之團體或機構包含財團法人又此法雖已廢止i但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仍有相類規定等是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一詞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於我國法制上尚非陌生實質控制或類似用語之直接或間接控制不論其文義或於前述法44律規定之規範意旨均在彰顯控制者與被控制者間存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且系爭規定五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像根據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為判斷是依其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aboutblank12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體關聯性觀之其意義應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系爭規定五所欲規範之對象亦為其所得預見況政黨以捐助出資或其他方式霣質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雖屬獨立存在之組織但其與特定政黨間之前述密切關係應為其等所充分知悉又實質控制之涵義最終亦可甶法院依一般法律解釋之方法予以確認故系爭規定五核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ニ系爭規定五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45聲請人一主張系爭規定五前段後段均以避免藉脱法行為違反46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而將已脫離實質控制者亦同納入顯係不等者等之而違反平等原則聲請人ニ主張系爭規定五之附隨組織之規範沒有任何差異也沒有任何緩和措施面對不同本質之差異明顯有違平等原則等語按憲法平等原則要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法規範如係對相47同事物作相同處理即與平等原則無違查系爭規定五之立法理由稱政黨以捐助或出資之方式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雖屬獨立存在之組織但受政黨實質控制i二者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應ー併納入本條例調查及處理之範圍以避免藉脱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究其意旨傺以現由及曾甶政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與政黨間關係極為密切該等組織所擁有之財產亦可能為不當取得財產因此應ー併納為規範對象俾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査及處理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過往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匡正以落實轉型正義核像基於合憲之特別重要公益目的又系爭規定五所定義之附隨組織包含兩類型i其前段所定義者為48現甶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後段所定義者則為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i且已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者基於財產原則上具可轉讓性或原物或換債現由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均可能有源_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且系爭規定五後段所定義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者.在不足相當對價範圍內可能仍實質擁有不當取得財產是系爭規定五後段與其前段所定義之附隨組織i就是否擁有不當取得財產而言實屬相同事物至系爭規定五前段及其後段就現在是否受政黨實質控制一節雖然有別i但此差異對於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査及處理而言並不具分類重要性而無須為差別待遇故系爭規定五後段將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1320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人團體或機構併同前段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均納為黨產條例規範對象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屬無違另系爭規定五僅係附隨組織之定義性規定至因適用此ー定義性49規定進而應適用黨產條例相關規定所生之各種法律效果則屬適用各該規定所致i尚非因系爭規定五所生是系爭規定五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與各該法效規定是否有違平等原則像屬ニ事併此敘明三系爭規定五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屬無違5系爭規定五旨在避免現甶及曾甶政黨實質控制且可能擁有不當Si取得財產之組織妨礙不當取得財産之調查及處理i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過往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匡正以落實轉型正義核其目的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洵屬合憲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係指現由政黨實質控制者而52基於政黨對此等組織像於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等面向具支配性之影響力是此等組織所擁有之財產極可能像由政黨以不當方式使之取得而涉及不當取得財產故政黨仍得藉甶對該附隨組織之實質控制力而實質掌控該等不當取得財產另系爭規定五後段所定義者既曾是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I雖已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但若其脫離實質控制是以無對價或非相當對價之方式為之I則此等組織所擁有之財產亦可能屬不當取得財產是系爭規定五將現甶或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納入附隨組織之定義範圍使其等受黨產條例規範以避免妨礙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明顯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既現甶政黨實質控制者而與53政黨有支配從屬之密切關係_應將之作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另後段所定義者雖已脫離政黨之竇質控制但其既傺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則在不足相當對價之範圍內實質上仍擁有不當取得財產若未將其併列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及處理易生重大缺漏是於有效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上並無其他相同有效之手段故系爭規定五定義之附隨組織範圍具有必要性又衡諸納入系爭規定五定義之附隨組織範圍者雖將併同政黨成54為黨產條例之規範對象從而擴張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之規範對aboutbIank1420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21上午924象範圍致此等附隨組織之財產因被調查及處理而受影響但相較於調查及處理不當取得財產之重大缺漏將影響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之建立及匡正過往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狀態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而言尚屬均衡綜上系爭規定五之定義附隨組織規定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55具實質關聯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屬無違至因適用系爭規定五之定義性規定進而應適用黨產條例相關規56定所生之各種法律效果屬適用各該規定所致尚非因系爭規定五所生是系爭規定五是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各該法效規定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像屬ニ事併此敘明四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57聲請人ニ主張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係以現在之法律處理過去已58經結束之特定事件乃法律溯及既往i違背現代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按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限制或剥奪人民權利之法律規59範下稱不利性法律規範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生效亦即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即已終結之事件惟立法者制定溯及既往生效之不利性法律規範如像為追求憲法重大公共利益仍非憲法所當然不許又i受規範對象據以主張信頼保護之信賴基礎i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容者其信賴自不值得保護更不生信頼保護之問題符合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或依此規定被認定為附隨組織者即有6黨產條例調查及處理附隨組織財產之相關規定之適用是對相關之法人團體或機構而言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雖採定義性規定之立法體例性質上仍屬不利性法律規範又相關組織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但嗣後已脫離之事實發生於黨產條例施行前者依系爭規定五後段之規定.仍得以被評價認定為附隨組織於此範圍内系爭規定五確係具溯及既往效カ之法律惟系爭規定五之目的係為認定與政黨關傺密切之附隨組織進61而得以調查及處理其源自政黨之不當取得財產以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故系爭規定五所欲追求者乃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其後段規定之溯及既往效力具有合憲之正當事由而有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之適用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等組織於其曾受政黨實質控制但於黨產條例施行前即已脫離其控制之1520aboutblank2025321上午g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時就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將其溯及納為規範對象縱欠缺預見可能性然其據以信賴之基礎像源自戒嚴與動員戡亂之非常時期下黨國不分之威權體制與_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有扞格其信頼自不值得保護i不生信頼保護之問題是系爭規定五後段規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屬無違七不受理部分62聲請人ニ就黨產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63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查此等規定並非聲請人ニ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闈釋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許宗カ大法官蔡燜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意見書ft蔡大法官明誠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1蔡大法官燜燉提出之協同意見書j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is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1部分й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2部分BJ黃大法官虹霞提出謝大法官銘洋加入貳部分之協同意見書附件第3部分ft許大法官志雄提出之協同意見書ü黃大法官瑞明提出之協同意見書ВЯ楊大法官惠欽提出之協同意見書ш吳大法官陳鐶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aboutbiank16У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Ü張大法官瓊文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三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ІІ詹大法官森林提出林大法官俊益加入壹部分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驗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107年度憲三字第15號聲請書_CRft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聲請書_CRft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108年度憲三字第59號聲請書_CR解釋摘要il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摘要相關法令中華民國憲法第126177條36.01.01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後段及第5項94.06.10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タ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7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ぶ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9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24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32號解釋ぶ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768號解釋1720abouti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1條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18條第1項105.08.10d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02.03í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8條第1項106.12.27内政部109年6月9日台內民字第1090120132號函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3031327285條ぶ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80.05.01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4865條タ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86年6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86.06.2580年2月4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80.02.04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3條第3項99.02.03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2項第2款第3目及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3目99.08.04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ft文書1-1.109.5.15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之往來函文ft文書1-2.109.5.22與内政部之往來函文ІЗ文書1-3.109.5.25與内政部之往來函文ft文書1-4.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檢送書面意見ft文書1-5.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報ft文書1-6.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爭點論述書ft文書1-7.關係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狀ft文書1-8.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陳述意見狀ft文書1-9.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陳述意見簡報ft文書1-10.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函檢送鑑定意見書ft文書2-1.關係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意旨狀ft文書2-2.關係人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言詞辯論簡報ft文書2-3鑑定人董保城教授鑑定意見書1090624aboutiblank18202025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j文書2-4鑑定人董保城教授鑑定意見書1090710ft文書2-5.鑑定人董保城教授之鑑定意見簡報ft文書2-6.鑑定人黃丞儀副研究員鑑定意見書ÍJ文書2-7.鑑定人黃丞儀副研究員簡報ft文書2-8.鑑定人張嘉尹教授鑑定意見書ft文書2-9.鑑定人劉靜怡教授鑑定意見書ft文書2-10.言詞辯論筆錄ft文書2-11.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總結陳述ft文書2-12.關像人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補充理甶狀ft文書2-13.相關機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補充意見ft文書2-14.109.7.13與行政院之往來函文ft文書2-15.109.7.28與立法院之往來函文ft文書2-16.109.7.28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往來函文ft文書3-1.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函檢送鑑定意見書ft文書3-2.關傺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釋憲理由書ft文書3-3.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聲請釋憲補充理由書ft文書3-4關係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釋憲捕充理由書ÍJ文書3-5.關係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簡報ft文書3-6.關像人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參加言詞辯論聲請狀ft文書3-7.關係人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言詞辯士ムtzz.IjネЙ冊恩曰狀ft文書3-8.關係人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等3基金會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簡報ft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LCRft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2_CRft釋字第793號其他卷內公開文書3_CRaboutblank192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79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發布日期2020-08-2S瀏覽人次84692第793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iü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974aboutblank2020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綑站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第613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爾丨釋字第613號件解釋公布院令il中華民國95年07月21日解釋爭點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解釋文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i政ー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カ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通傳會委員由各政黨国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谁薦三名i交甶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査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之規定同條第三項審査會應於本法施行曰起十日内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査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査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及同條第四項前ニ項之谁薦各政黨團未於期限内完成者視為放棄關於委員選任程序部分之規定及同條第六項委員任滿三個月前i應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過半時其缺額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辦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カ分立原則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_行政院之人事決定110about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甶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頼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是上開規定應_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2命之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白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3曰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内得向本會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ニ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證照核發換發或證照吊銷處分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五廣播電視事業設立之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貴人變更之許可係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濟制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而通傳會於受理覆審申請應否撤銷違法之原處分其具體標準通傳會組織法並未規定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之規範同條第二項規定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應予補償則屬立法者配合上開特殊救濟制度設計衡酌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信賴利益之保護所為之配套設計亦尚未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4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之必要-理由書一本件聲請人行政院行使職權適用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通傳1會之組織及委員產生方式部分暨第十六條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適用憲aboutblank21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法之疑義復就立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就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實質剥奪行政院院長之提名權等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合先敘明ニ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2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雑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分工合作蓋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エ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方能促進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ー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ー體原則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i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ー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最終並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民主政治以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直接或間接對人民負責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此乃我國憲法基於責任政治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是憲法第五十三條所揭示之行政ー體其意旨亦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之行政事務i因接受行政院院長之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之憲法要求據此i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3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櫂_主運作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即不免有所減損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内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於我國以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憲法架構下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一定之決定權限俾行政院院長得藉由對獨立機關重要人員行使獨立機關職權之付託就包括獨立機關在内之所有所屬行政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以落實行政ー體及責任政治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若因享有任期保障而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雖行政院院長因此無從重新任命獨立機關之委員亦與責任政治無違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i因行政院院長仍310aboütbl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得行使此ー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是尚能維繫向立法院負責之關係然獨立機關之存在對行政ー體及責任政治既然有所減損其設置應屬例外唯有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確係在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所職司任務之特殊性i確有正當理由足以證立設置獨立機關之必要性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亦能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權經由立法與預算審議監督獨立機關之運作綜合各項因素整體以觀如仍得判斷一定程度之民主正當性基礎尚能維持不墜足以彌補行政ー體及責任政治之缺損者始不致於違憲三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内容包括通訊傳播_甶亦4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_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i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カ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臝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カ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甶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_由領域是立法者如將職司通訊傳播監理之通傳會設計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依専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因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與政黨可能之政治或不當干預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_尚可認定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相符四按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固因基於行政ー體必須為包5括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像而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定權然為避免行政院恣意行使其中之人事任免權致損及通傳會之獨立性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仍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蓋作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之櫂力分立原則其意義不僅在於權カ之區分將所有國家事務分配甶組織制度與功能等各方面均較適當之國家機關擔當履行以使國家決定更能有效達到正確之境地要亦在於權カ之制衡_即權カ之相互牽制與抑制以避免權カ因無限制之濫用而致侵害入民自由權利惟權カ之相互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文規定外亦不能侵犯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或對其他憲法機關aboutiblank41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5虎解Щ-憲法法庭網站權カ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或導致責任政治遭受破壞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参照例如剝奪其他憲法機關為履行憲法賦予之任務所必要之基礎人事與預算或剝奪憲法所賦予其他國家機關之核心任務或逕行取而代之i而使機關彼此間權カ關係失衡等等情形是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一般б表現在對用人資格之限制以確保獨立機關之專業性暨表現在任期保障與法定去職原因等條件之設定上以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俾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i獨立行使職權然鑑於通傳會所監督之通訊傳播媒體有形成公共意見以監督政府及政黨之功能通訊傳播自由對通傳會之超越政治考量與干擾因而有更強烈之要求是立法權如欲進一歩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成之政治影響以提昇人民對通傳會公正執法之信頼而規定通傳會委員同黨籍人數之上限或増加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之規定乃至由立法院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等i只要該制衡設計確有助於降低摒除政治力之影響i以提昇通傳會之獨立性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能超然於政黨利益之考量與影響公正執法之信頼自亦為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_由所許至於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如何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以不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或對行政院權カ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為限惟依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竟由各政7黨国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之審查會以五分之三與二分之一雨輪多數決審査審査完成後彳t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由於行政院院長僅能推薦十八位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中之三位審査階段對人事則完全無置喙餘地並且受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谁薦組成之審査會審查通過之名單所拘束有義務予以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對經立法院同意之人選並有義務任命為通傳會委員足見行政院所擁有者事實上僅剩名義上之提名與任命權以及在整體選任程序中實質意義極其有限之六分之一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推薦權其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可謂業已幾近完全遭到剥奪又行政掌法律之執行執行則賴人事無人即無行政i是行政權依法就具體之人事不分一般事務官或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擁有決定權要屬當然且是民主法治國家行政權發揮功能所不可或缺之前提510aboutbank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要件據此上開規定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就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剥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像明顯失衡而牴觸權カ分立原則五至於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通傳會委員候8選人i與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審査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規定是否違憲端視該參與之規定是否將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而定茲上開規定只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甶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甶各政黨團依政黨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明顯已逾越參與之界限而與限制行政人事決定權之制衡功能有所扞格況上開規定之目的既係本於通訊傳播自由之意_降低政治力對通傳會職權行使之影響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得以公正執法之信頼則其所採手段是否與上開目的相符即不無疑義按立法者如何降低政治力對通傳會之影響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得以公正執法之信頼固有立法自由形成空間惟其建制理應朝愈少政黨干預愈有利於建立人民對其公正性之信頼之方向設計然上開規定卻反其道而行邀來政黨之積極介入賦予其依席次比例推薦及導致實質提名通傳會委員之特殊地位影響人民對通傳會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頼是上開規定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亦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g甶之意旨不符六系爭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9命以及同條第五項規定通傳會正副主任委員由通傳會委員互選並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涉及違反憲法第五十六條之疑義部分按通傳會根據其組織編制其層級固相當於部會等二級機關惟通傳會既屬獨立機關性質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委員之任期亦有法律規定毋須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為強調専業性委員並有資格限制凡此均與層級指揮監督體系下之行政院所屬一般部會難以相提並論故即使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正副主任委員則由委員互選再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雖與憲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規定有間尚難逕執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指摘之蓋第五十六條之規範範圍並不及於獨立機關且只要行政院對於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未遭實質剝奪即使正副主任委員像由委員互選亦不致有違反權カ分立與責任政治之虞又通傳會為獨立機關性質既有別於一般部會則憲法第五十六條關於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規定_不因允許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通傳會委員之選aboutblank6У1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任而受影響_不待言七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g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1日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内得向本會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限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ニ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證照核發換發或證照吊銷處分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蕃定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五廣播電視事業設立之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賦予受特定不利處分而未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得於通傳會成立起三個月内向通傳會提起覆審其像賦予已逾提起訴願期間之受特定不利處分者仍有得提起訴願之櫂利而屬一種特別救濟規定雖對法安定性之維護有所不周惟其尚未逾越憲法所可容許之範疇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入民有訴願之權i其具體内容與能否獲得適當之保障均有賴立法者之積極形成與建制立法者對訴願制度因此享有廣泛之形成自由除立法者未積極建制人民行使訴願權之必備要件或未提供人民最低程度之正當程序保障外本院對於立法者之形成自由宜予最大之尊重按行政處分相對人未提起行政救濟或提起訴願時已逾法定期u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本得衡酌公私益等相關因素依職權撤銷原處分行政處分相對人亦非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訴願法第八十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百ニ一十八條即係本此意旨所為之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一須1具有持續效カ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傺人之變更者或2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或3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等三種情形之一ニ必須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主張上列事由同條第一項規定參照三..該項申請必須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内提出如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則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同條第二項規定參照上開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之相較並未設有類似之條件限制而一律允許受特定不利處分aboutblank7102025ノ321上午924釋字第6彳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且未提起行政救濟之人民得於一定期間内向通傳會請求就同一事件重新作成決定雖較其他受不利行政處分之一般人民享有較多之行政救濟機會惟因像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之救濟制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而通傳會於受理覆審申請要否撤銷原處分其具體標準通傳會組織法並未規定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但書之規範至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原狀者應予補償屬立法者配合上開特殊救濟制度設計衡酌法安定性之維護與信賴利益之保護所為之配套設計亦尚未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12八綜上所述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關於各政黨国依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通傳會委員並交由提名審査會審查之部分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關於審查會甶各政黨園依其在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學者專家組成與其審査通傳會委員候選人之程序以及行政院院長應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之部分及第六項關於委員任滿或出缺應依上開第二三項程序提名及補選之規定i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牴觸憲法所規定之責任政治與權カ分立原則惟鑑於修法尚須經歷一定時程且該規定倘即時失效勢必導致通傳會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未必有利於憲法保障人民通訊傳播自由之行使自須予以相當之期間俾資肆應系爭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三四六項規定有關通傳會委員選任之部分至遲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カ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至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五項有關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i並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規定並不違反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係立法者所設之特別救濟規定不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通傳會就申請覆審案件亦僅能就原處分是否適法審查之從而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尚無不符九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13作成解釋已無審酌之必要併此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翁岳生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aboutblank8102025321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林子儀許宗カ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Ü613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許大法官宗力余大法官雪明分別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林大法官子儀分別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及王大法官和雄謝大法官在全共同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及其附件Ü許大法官宗カ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協同意見書iä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ft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協同意見書ÍJ王大法官和雄謝大法官在全共同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ft行政院解釋憲法聲請書相關法令憲法第11條36.01.01憲法第16條36.01.01憲法第53條36.01.01憲法第56條36.01.01ぶ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94.06.10ぶ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94.11.09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94.11.09ぶ訴願法第80條89.06.14ぶ行政程序法第117條94.12.28行政程序法第128條94.12.28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74.05.03相關文件910aboutblank202532彳上午924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本件聲請人行政院因行使職權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制定公布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之組織及委員產生方式部分暨第十六條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復就立法院是否有權立法就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實質剝奪行政院院長之提名權等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ft釋字第613號解釋其他公開之卷內文書_CR發布日期2006-07-21瀏覽入次77312第613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idal.gov.twdocdata.aspxfid1008iid310794aboutrblank1010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第632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632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96年08月15日解釋爭點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解釋文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櫂i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i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櫂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理由書緣第三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i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總統依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i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華總一智字第九三一五二四九一號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二十九人為第四屆監察委員立法院以其議案類別為總統提案之行使同意權案未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1提出院會表決而依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先送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該委員會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定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時經表決結果多數通過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被提名人案暫緩編15aboutiblank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列議程報告事項該委員會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十一日及十八日為相同決議是迄第五屆立法委員最後一次會議並未就該案進行審査嗣第六屆立法委員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曰就職後總統復於九十四年四月四日以華總一智字第九四四六0六ー號咨文請立法院依第一次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四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該案仍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及五月十日協商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另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十九日二十六日同年五月三日十七日二十四曰等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迄至本解釋公布之曰為止立法院仍未行使該人事同意櫂聲請人立法委員賴清德等八十九人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2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使爭議並有動搖憲法之權カ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_律權範圍等情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書之意旨乃聲請人等就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立法院擱置該同意權之行使發生有無違憲之疑義聲請本院解釋符合上開規定之要件應予受理憲法設置國家機關之本旨在使各憲法機關發揮其應有之憲政功3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一日中斷為避免因繼任人選一時無法產生致影響憲政機關之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世界各國不乏於憲法或法律中明文規定適當機制以維憲法機關於不墜之例如美國聯邦憲法賦予總統於參議院休會期間有臨時任命權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二項参照又如採取内閣制國家於新任内閣閣員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原内閣閣員應繼續執行其職務至繼任人任命就職時為止德國基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日本國憲法第七十一條參照我國憲法雖亦有類似規定如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曰為止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已停止適用使前後屆國民大會代表得以連續行使職櫂又如II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憲法第四aboutblank25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十九條前段及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惟就監察院因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如何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作我國憲法及法律未設適當之處理機制i則尚未以修憲或立法方式明定上開情形之解決途徑以前更須依頼享有人事決定權之憲法機關忠誠履行憲法賦予之權責及時產生繼任人選以免影響國家整體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櫂4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i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是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係甶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此乃制憲者基於權カ分立與制衡之考量所為之設計使總統享有監察院人事之主動形成權再由立法院就總統提名人選予以審查以為制衡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i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櫂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院人事議案積極行使同意權不論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決定即已履行憲法所定行使同意權之義務若因立法院為不同意之決定致監察院暫時無從行使職權者總統仍應繼續提名適當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此像總統與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是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不能行使職櫂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又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因任期屆滿而繼任人選尚未產生前立法者亦得以法律明定適當之機制以維繋監察院之正常運行要不待言至於聲請人指稱本件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權行使5爭議部分因該職權行使爭議尚非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所發生之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所得聲請解釋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35aboutblank20253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中段參照是該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應不受理併此指明大法官會議主席大法官习大法官林永謀王和雄謝在全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彭鳳至林子儀許宗カ許玉秀意見書抄本等文件ft廖大法官義男提出之協同意見書ÍJ許大法官宗力廖大法官義男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ft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Il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ft彭大法官鳳至余大法官雪明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j632抄本含廖大法官義男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宗カ及廖大法官義男共同提出之協同意見書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余大法官雪明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以及彭大法官鳳至余大法官雪明共同提出之不同意見書相關法令ぶ憲法第28條第2項已停止適用36.01.01ぶ憲法第49條前段36.01.01憲法増修條文第1條第2項94.06.10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94.06.10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89年4月25曰公布89.04.2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91.01.25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91.01.25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82.02.0Э相關文件釋字第六三ニ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aboutblank4У52025だ19上午1017釋字第632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一1.第3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94年1月31日屆滿總統依89年4月25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於93年12月20日以咨文向立法院提名張建邦等29人為第4屆監察委員2.立法院以其議案類別為總統提案之行使同意權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先送程序委員會編列議事日程該委員會於同年12月21日審定立法院第5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時經表決結果多數通過前開提名人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3.該委員會並於93年12月28日94年1月4日11日及18日為相同決議是迄第5屆立法委員最後一次會議並未就該案進行審査1.嗣第6屆立法委員於94年2月1日就職後總統復於同年4月4日再以咨文請立法院依第一次咨文提名名單行使第4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該案仍送立法院程序委員會2.該委員會於同年4月6日及5月10日協商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另於同年4月12日19日26日5月3日17日24日等表決通過該案暫緩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聲請人等認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濫用議事程序不當阻撓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院會表決導致癱瘓國家監察權運作牽涉立法院與監察院彼此間憲法上職櫂行使爭議i並有動搖憲法之權カ分立制度及危害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質疑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阻撓院會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僭越院會職權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屬立法院之憲法上義務i以及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是否逾越立法院自律權範圍等情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發布日期2007-08-15瀏覽人次71205第632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iudicial.gov.twdocaata_aspxfid100id5l08丄áabütblank55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倏正本第一冊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表單位名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删減案由針對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删減用途別項目如下1.大陸地區旅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全數删除中央研究院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移民署統刪30其餘統删80其中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删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監察院全數刪除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家安全會議國防部國防部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體育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海巡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中央研究院青年發展署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計部與調查局統刪15均不得流用其餘統删60其中總統府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删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3.國内旅費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審計部統刪15其餘統删20均不得流用4.水電費統刪10教育部所屬各級學校及各級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中央研究院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除外5.特別費統刪60其中行政院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内政部農業部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22會法務部發敘部監察院勞動部全數删除均不得流用6.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其中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部國防部所屬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險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査局新竹科學園區管埋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巡暑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237.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審計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司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智慧財產局商業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調整8.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其中國防部所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9.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主計總處立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学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i也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税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324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査局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中央氣象署航港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10.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另有預算案決議外統刪6011.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删6其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司法院最南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屬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賦税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税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午25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査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署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12.前述六至九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内調整13.如總刪減數未達939億元7500萬元約3另予補足ÍT26113K11104000039Ш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113К11104000039_預算書貢次27單位名稱監察院出別îfiÆ表歲入一增列減列數禺_千00歲出一0減列數1000萬元Ш凍結數萬千元或継分之_各11科目計畫名稱監察院_款L項用途別本年度預算數amer科i萬9千元レ解凍條件1個月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由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編列10億9.711萬9千元監察院114年度般事務費預算編列高達1億2J96萬6千元占各分支計畫預算總數的55.4其中部分分支計畫比例吏是過高顯示預算編列與執行的透明度不足且未能符合預算法及相關規定應予以檢討並凍結部分預箅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一般事務費應限於非教育訓練費水電費等П項專項費用以外的支出如押金印刷環境佈置等雜項支出然而監察院部分分支計畫的一般事務費比例過高尤以國家人權業務-教育推廣輿交流分4計晝占比高違84.5其中該計晝預算中6.與7.項目支出416萬元可明確歸屬於國內旅費國外旅費等用途別科目但其嫌項目共計3212萬6千元卻籠統歸入一般事務費說明内容簡略無法辨識支出性質顯然未符合預算法第37條及相關規定此外根據預算法第97條及相關預算蝙製規定务項支出應詳實分類並充實說明確保預算審議及外部監督的可行性然而監察院預算書中歳出計晝提要及分支計晝概況表多數内容過於空泛無法具體顯示文出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削弱了審議與監督機制的效力12453鑒於上述問題監察院應重新檢討並詳細説明各項支出的性質與用途避免將大額預算籠統歸入不透明的科自確保公共資源用於合理且具體的需求提升預算的透明度與執行益爰項預算減列丨000萬元並凍結10俟監察院於1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ノ2454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單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次66歲入一增列減列數萬.千元0歲出ー0減列數1096萬6千元凍結數__________萬千元_分之_或_7第款し項_目_節科目計畫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用途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年度預算數1096萬6千元預算書說明欄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說明欄預算數1096萬6千元案由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派員出國計晝預算編列預算1096萬6千元監察院首長副首長及委員為考察與調查案件有關之制度エ作設施運作經驗與策略蒐集相關參考資料及駐外單位巡察加強國際交流合作故編列Ц96萬ß千元之預算惟查監察院第六屆監察委員109年8月至113年11月提出調查報告僅1090案成立彈劾案僅94案監察院被譏諷為失去牙齒的老虎面對執政黨壓カ即退縮無法落實職權加速官箴敗壞職權未有效行使出國考察以加大對政府監督層面實無理由又見監察院2023年赴加拿大之出國報告心得建議僅有一頁未見其考察實益返國亦未落實於本國制度面或實際體現於監察權之有效行使為求妥適編列預算免於無故耗費公帑派員出國淪為觀光旅遊團並由全民買單爰減列該項預算1096萬6千元25811455113I07704000040審查會保留提案ー監2114年度中兴政府總預算m可汝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113107701000040レ蕈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次37-38ロ歲入ー增列減列數______萬千元0歲出一0減列數9037萬6千元凍結數_________萬千元分之_或_款1項J_目節科目計畫名稱一般行政用途別_________本年度預算數8德9046萬4千先パ案由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預算8億9046V萬4千元有鑑於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淪為執政黨酬庸供政治人物養老之機關有違人民對於政府機關之期待更嚴重傷害人民對於纟政府信頼為有效黎節預算避免無用機關持續浪費人民之税金爰減列該項預算9靼7萬6千元4IL1外259611456更正本司法ä法制奴113I07704000041審查會保留提案一и41U年度中yyjscnrw頂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113107704000041單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次39ロ歳入一增列減列數.萬千无0歲出ー0減列數______ІГЙ56-黑兮千元ロ凍結數________萬千元oog分之或0丨41款1_項匕目_節斜目C計龛名稱Йし用途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年度預算數1856萬2千元案由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預算1856萬2千元有鑑於監秦院早已失去人民信賴多數國人更認為監察院應廢除在成效不彰民意多數不支持情況下不應繼績浪費民脂民膏爰減列該項預算ír85S元か隹71727511457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單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次47歲入一増列減列數萬千元0歲出ー0減列数1836萬5千元ロ凍結數_________萬千元_分之或幻01款1_項1目節______________科目計畫名稱調查巡察業務用途別業務費本年.度預箕數1835萬G彳元安由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査巡察業務填下業務費編列預算1836萬6ナ元經查該項業務應加強受理人民陳訴案件之處理有效纾解民怨增進調查績效查察遠法失職情事然監察院的執行情形已使民怨四起當官僚接受性招待監察院卻選擇放任官箴敗壞不履行弹劾職責顯見監察院已無法徹查違法失職情事監察行政作為失能爰減列該項預算1836萬5千元ン111458113I07704000044審查會保留提案一監25111年度中央政ЛГ热預异茶I司法及沄制委員會提案表113107704000044單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次42歲入一增列ロ減列數______萬千元0歲出ー0減列數___________8500萬元凍結數_________萬千元分之一或.科目計晝名稱國家人權業務第款1項目節用途別___________本年度預算数1億1825萬6千元ノ安由1U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1億1825萬6千元ノ有鑑於監察院長陳菊2023年10月率團赴加拿大訪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出國報告共55頁心得建議只有1頁如此表現無法令人民了解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實際意義對於國家人權保障絲毫不見具體功效經常淪為大拜拜式的會議觀光式的訪查在國家財政有限之情況下1不應恣意浪費爰減列該項預算8500萬元293îi459審查會保留提案一監34114年度中大双л聪頂异系v沄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單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次43ロ歲入一增列減列數_____萬千元あザあz夺一0歳出一0減列數______________500萬元0凍結數_________萬千元_分之_或50第6款1項5目節03敎育推廣與科目計畫名稱國家人權業務父方丨1用途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年度預算數3803萬6千元パ預算書說明欄辨理人槿教材開發説明櫊預算数1097萬6千元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廇活動等所ノ需經費解凍條件3個月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案由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辦理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廣活動等所需經費編列預算1097萬6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00千元查自2020年8月1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迄今每年編列上千萬元用於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如112年編列12369千元113年編列費11619千元惟開發編譯製作人權教材之成果教材推廣計晝等相關說明皆欠缺爰該項預算減列500萬元並凍結50俟監察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10幻11460審查會保留提案ー監37113K01204000006114年度中央政府總蕷算M司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113K01204000006單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次歲入一ロ増列.減列數萬千元0歲出ー減列數_____________萬千无0凌結數550萬元分之或006款1項6目1節01營建工程科目計書名稱營建工程用途別設備及投資-房屋建築及設備本车度預算数1699萬元解凍條件2個月内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案由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エ程項下營建工程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1699萬元察監院本年度例行維護國定古蹟區域之工程費達yoo萬元惟去年度同用途別之預算僅300萬元又監院今年度並無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之重大修繕之計晝故實難認有大幅增列日常養護費用之必要監察院雖為國家古蹟建物興建年代已久有定期維護及清潔之必要惟仍須恪遵節約原則以免浪費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550萬元俟監察院於2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j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巧312461審查會保留提案ー監38114年度中央政ЛТ猫ТЯ身第M法及法制_娄員會提案表113107704000046單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次45歲入一增列減列數萬千元0歲出一0減列數______2150萬1千元凍結數萬千无分之或Ü款1_項目1節_科目計畫名稱其他設備_________用途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年度預算数2350萬1千元案由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編列預算2350萬1矛元包含1.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3350千元擴充應用系統API介接T-Road及伺服器虛擬化平臺軟硬體設備2.辦理本院全球資訊網及員ェ入口網無障礙環境改善案1400千元3.汰換本院已屆年限且效能不佳之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暨週邊設備3869千元4.汰換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設備等計晝11650元有鑑於監察院國家預算應撙節除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改善外之其他ン設備汰換並彝實際意義爰減列該項預算2ISO萬1千元办1JÖ3131146261中華民國114年度監察院編監察院目次中華民國114年度壹預算總說明..............................................1-23貳主要表一歲入來源別預算表.................................2526ニ歳出機關別預算表.................................2729參附屬表一歳入項目說明提要表..................................31-36ニ歳出計晝提要及分支計晝概況表.......................37-46三各項費用彙計表......................................47-50四歳出一級用途別科目分析表...........................52-53五資本支出分析表...................................54-55六人事費彙計表.....................................56七預算員額明細表...................................5859八公務車辆明細表...................................6061九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6263十捐助經費分析表...................................6465十一派員出國計晝預算總表...........................66十二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68-71十三歳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72-77十四委辦經費分析表.................................7879十五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80十六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81-102Ú監察院預算總說明中華民國114年度一現行法定職掌一機關主要職掌1.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2.依據憲法第97條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査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3.依據憲法第95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4.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行使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各項職權5.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規定受理各項案件ニ内部分層業務1.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其中1人為院長兼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1人為副院長行使憲法及法律所賦予之職權並由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2監察院設秘書長1人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設副秘書長1人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3.組織架構下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4.依照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設内政及族群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各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或經委員3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之5.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設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主任委員由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並置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1人下設研究企劃組訪查作業組及教育交流組6.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内設特種委員會目前設有法規研究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廉政委員會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分別依照所負任務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各項議案又依訴願法規定設訴願審議委員會除上開委員會外另設有國際事務小組性別平等小組及人權保障工作小組等3個任務編組三組織系統圖及預算員額說明表國家人權委員會内政及族群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常設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特種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國際事務小組任務性別平等小組編組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察監察公職人員綜合秘書處統計室會t十室人事室政風室1務處調44財產中報處業務處本院預算員額為546人包括委員29人職員328人駐警8人技工16人駕駛37人エ友30人聘用人員96人約僱人員2人監察院預算總說明中華民國114年度ニ施政目標與重點監察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調查及糾正等職權監督政府施政達至良善治理增進全民福祉落實人權保障114年度將依據法定職掌與施政目標並針對當前社會情勢及監察院未來發展需要擬訂施政計晝其目標與重點說明如下一年度施政目標1.審慎辦理監察業務促進善治纾解民怨1加強陳情案件簽案幕僚專業知能掌握人民陳情爭點精進問題研析能力提升案件處理效能品質妥適回應民眾訴求有效纾解民怨2審慎辦理彈劾及糾舉案件嚴守法定程序及保密規定嚴謹掌握懲戒法院各項書類及相關答辯狀之提出期程適時檢討糾彈法制以切合時宜3完備巡察法令精進巡察作為適切規劃巡察議題與研擬巡察重點實地瞭解政府施政與重要政令推行情形提出具體意見促進廉能善治發揮中央及地方機關巡迴監察功能4提出通案性案件調査研究報告彙整政府施政之制度性或系統性問題促使相關機關注意改善檢討研提改進作為或作為執行業務之参考發揮監察職權宏觀功能5審慎調査行政機關違失提出糾正案及函請改善之調査意見持續落實追蹤管考後續之改善或辦理情形必要時辦理質問以達澈底改善效果6優化協查人員之人力資源運用及訓練善用經驗傳承與跨域學習增進調查效能汲取外部專業資源增進分析論證能力強化專業素養精進調查文書品質7審議審計部編送之中央及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及該部函報之機關財務上不法不忠或效能過低案件追究財務違失責任提出審議意見並適時推請委員立案調査8增進與審計部橫向聯繫強化雙向溝通協調發掘機關及公務人員行政違失發揮監察權與審計權相輔相成之合作綜效9配合實務運作適時檢討研修相關法令持續關注監察法及相關子法之修正進度妥慎研議實踐程序正義兼顧訴願效能確保行政救濟權益掌握實務動態精進訴願決定品質2.健全人權職權運作落實人權理念普及1推動人權職權運作相關法規修正辦理人權申訴案件調査訪查人權易遭侵害處所就重要人權政策及法規提出建議以落實國際人權公約規範關注社會矚目之前瞻性人權議題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2建立監督落實國際人權公約機制協助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内法化監督政府機關人權業務各項執行成效促進人權保障3深化與國内各機關團體之合作推動人權教育促進人權理念4積極參與國際人權事務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強化國際人權交流3.致力貫徹陽光法令彰顯政府簾能政治1審慎辦理陽光法令案件及後續違法處分行政爭訟答辯行政執行之移送等作業提供申報資料查閱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平臺揭露等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2採用多元方式辦理陽光法令與實務案例宣導並規劃客製化輔導計畫化法治觀念減少違法情事提出修法意見積極參與修法力促法制绝備3賡續優化網路申報系統及查閱詢平臺功能及介面整合業務管理系統使用環境促進資料加值運用提升行政效能及查核績效4.カ行各項行政革新推進提升業務效能1定期辦理檔案清查加強落實檔案管理委請專家修護第一級嚴重破損紙質類檔案加速各時期重要檔案數位化增進檔案應用效能2推動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最新版ISOCNS270012022驗證接軌國際資安標準配合政府資安即國安政策持續導入零信任網路防護機制維運資安防禦縱深機制強化資安威脅偵測及反應能力升級資通訊基礎設施提升系統運作效能及安全兮3應用新興科技優化系統有效支援各項院務運作賡續推動透過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進行跨機關資料交換提升系統介接效能及資料傳輸安全逐步導入雲端運算服務強化對外服務韌性4秉持零基預算精神強化計晝先期審議竅實編列經費妥適配置資源籌編年度概預算提升友善經費報支環境精進内部審核5展現職權行使成果編印監察統計提要主動公開資訊提供便捷統計查詢系統定期編布統計報表落實公務統計方案撰擬簡要統計分析視覺化統計圖表提供多元参考6推動防貪興利工作建構監察院廉政會報平臺審慎查處肅貪業務落實公務機密維護確保公務機密安全加強陳抗事件疏處及溝通之技巧強化機關安全維護5.強化溝通聯繫服務增益國際監察交流1掌握新聞及國會聯繫時效強化與媒體及國會溝通聯繫服務即時傳達監察職權行使之重要成果落實舆情回應與新聞發布業務增進各界認同與支持2彙集監察院年度院務及職權行使概況與成果編印監察報告書等綜合性出版品持續對外發行監察院月刊主動展現成果績效3舉辦國際監察組織澳紐及太平洋地區年會邀請國際重要監察人士訪臺並出席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年會等國際會議深化監察院與國際監察社群之交流合作提升國際能見度4投稿國際監察組織電子報並編印監察院英西文年報提升國際社會對我國監察制度及成效之認識適時翻譯國際監察與人權專書促進國人對世界監察制度之瞭解6.活化人力資源運用深化工作專業職能1職務出缺内陞外補兼顧並強化職務管理以延攬拔擢優秀人才辦理職務遷調以增加職務歷練促進人才培育及交流2因應業務推展需要辦理多元訓練課程強化同仁核心職能及專業知能以培養與時倶進處理能力擇優選薦同仁參加訓練課程善用外部資源厚植人力資本並鼓勵同仁跨領域自我學習以激發工作潛能3嚴謹辦理獎懲案件依業務績效等面向竅實考評鼓勵同仁勇於任事配合激勵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之業務政策審慎辦理模範及各類績優特殊績效人員之選拔及表揚以樹立學習典範4籌辦環境教育研習及各項文康活動推動員ェ協助方案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以促進同仁情誼交流並凝聚組織向心力善用資訊科技賡續推動人事業務創新與流程簡化研修人事法規完備同仁權益及優化人事服務品質7.賡續維護國定古蹟妥善優化辦公環境1定期辦理古蹟建築專業檢測白犧及腐朽菌生物危害防治檢測等確保院區古蹟建築永續使用2完成古蹟廊道原始環境調査研究重現古蹟原有風貌及建築特色3檢驗與維護電氣消防中央監視系統等設備維持設備正常運作確保辦公廳舍安全4檢討現有消防設施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先期規劃據以設計及逐步更新強化辦公廳舍防火安全並適時汰換老舊耗能空調設備及電器用品積極落實節電措施ニ年度重要施政計晝工作計晝名稱重要計畫項目實施内容一般行政1.活絡人力資源運用深化工作專提供優質多元學習環境鼓勵及厚業職能植人才培育與專業訓練提升人力素質及業務執行能力建構優質監察團隊2.カ行各項行政革新推進提升業1.賡續推動檔案數位化作業増進務效能檔案應用效能辦理檔案修護保存檔案史料價值2.推動防貪興利工作妥處肅貪查處業務落實資通安全稽核確保公務機密安全強化機關安全維護工作提升危機處理能力疏處陳抗活動秩序3.推動資訊安全管理制度通過最ん版ISOCNS270012022驗證持續導入零信任網路防護機制逐步導入雲端運算服務3.掌握新聞及國會聯繫時效即時善用網路通訊服務等多元溝通管傳達監察職權行使之重要成果道強化與媒體及國會聯繫服務效能即時向公眾傳達監察職權行使之重要成果以增進各界對本院之認同及支持定期舉辦本院院會各委員會召集1.遵循議事程序規則提升議事資議事業務訊運用效能人會議全院委員談話會及年度ェ作檢討會議依據決議確實辦理持續建置議事資料的完整性與共.々性提供便捷之議事資訊檢索服确2.建構聯繫平臺緊密合作發揮監1.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暨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依法討論審議委員察職權效能提案調査報告糾正案核簽意見並依法決議執行2.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分別推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函請有關機關查處切實追究各機關財務行為之違失責任並促其改善對審計部稽察各級政府機關人員財務上不忠不法或效能過低報院案件依個案權責處理並加強對績效不彰案件查究3促進國際監察交流提升我國能1.舉辦國際監察組織澳紐及太平洋工作計晝名稱重要計畫項目實施内容見度地區年會積極邀請國際重要監察人士訪臺出席國際組織會議強化國際交流合作2.投稿國際監察組織電子報編印本院英西文年報促進國際社會對我國監察制度與成效之認識調査巡察業務審慎辦理監察業務促進善治纾解1.掌握人民陳情案件訴求確保民民怨眾權益有效纾解民怨2.賡續與審計部協調合作俾發掘公務人員與機關行政違失發揮監察審計綜效3.嚴密糾彈業務法定程序落實保密規定遵期辦理核閱意見4.完備巡察法令精進巡察作為深化巡察議題促進政府廉能善治5.核派專業人員協助監察委員調査案件積極督促行政機關改善6.經由中央巡察瞭解各機關施政計晝預算執行財務審核等督促其適時檢討現行政策與主管法令提出巡察意見供行政機關參考辦理7.監督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如調持查發現有違法不當情事依法提案糾正促其改善i財產申報業務致力貫徹陽光法令彰顯政府廉能1.審慎辦理陽光法令案件違法處政治分行政爭訟答辯行政執行移送等作業提供申報資料查閱刊登公報並上網公告平臺揭露等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2.多元辦理宣導並規劃客製化輔導計畫強化法治觀念減少違法情事提出修法意見積極參與修法力促法制完備3.賡續優化申報系統及平臺功能與介面整合業務管理系統使用環境促進資料加值運用提升行政效能及查核績效國家人權業務1.關注社會矚目之前瞻性人權議健全人權職權運作落實人權理念工作計畫名稱重要計晝項目實施内容普及題撰提專案報告或年度報告2.推動建置國家防制酷刑機制ェ作訪查人權易遭侵害處所監督政府機關人權業務執行成效促進人權保障3.持續辦理人權議題系統性訪查研究及人權申訴案件調査就重要人權政策及法規提出建議落實國際人權公約規範4.強化與國内機關團體之合作交流推動人權教育促進人權理念5.積極與國際人權機構組織交流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深化j内人權作為維護古蹟永續使用確保廳舍安全營建工程1.古蹟及廳舍等修繕工程營造安全及友善辦公環境2.白蟻防治及木構件回測檢視作業3.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等4.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5.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系統改善工程適時汰換辦公設備充實電子資料其他設備1.按本院各單位公務需求適時汰庫授權及專業圖書並提高資通設換辦公議事及樓梯輪椅升降平備效能優化資訊系統平臺提升行台等設備-政作業效率2.採購專業圖書期刊法學及新tン資料庫授權提供監察職權行使相關法律及新聞資訊3.汰換老舊個人電腦暨週邊設備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設備計畫4.辦理本院全球資訊網及員ェ入口網無障礙環境優化案5.賡續推動透過政府資料傳輸平臺T-Road進行跨機關資料介接一L容監察院1エ監研要實交理預算總說明中華民國114年度三以前年度計晝實施成果概述一前112年度計晝實施成果概述實施概況工作計畫實施成果一般行政1.111年12月30日研訂發布監1.提供優質多元學習環境鼓勵察院112年度訓練計晝配合及厚植人才培育與專業訓練提升人力素質及業務執行能業務需要辦理環境教育通識力建構優質監察團隊及専業訓練等多項課程2.汰換耗能設備落實節能措施2.1汰換印表機及會議室系統等設彈性調度財物發揮管理效能加強採購專業提升採購品質備清運廢品331件捐贈報廢3.早期及現行檔案同步數位化電腦169台螢幕185台及筆f作程系増進應用效能定期清查檔案記型電腦14台綠色環保採購1完善檔案管理指定採購項目達成度99.584.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及註銷2112年3月及11月派員參加機檢討資安及個資管理制度内關綠色採購訓練班課程べ優部稽核加強蒐報重大陳抗事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件預警情資法修正會議及優先採購網路5.彙集職權行使績效成果由多元媒介宣導運作成效資訊平台教育訓練加強採購6.即時發布新聞訊息強化府專業提升採購品質院部聯繫等公眾溝通服務3.定期辦理電子檔案清查作業汰平へ7.維運資通設備及系統運作落於112年12月完成本院109及實資安管理強化防禦機制110年度電子檔案清查計1萬8169件同步推動本院早期及現行檔案數位典藏計完成掃使設ロ臺い描85年以前早期重要檔案650案21萬26頁及現行重要檔案88案10萬55頁4.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内部稽核2案機敏資料銷毁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作業各2案督導本院保駐警疏處陳抗64件5.發行監察院月刊出版111年監察報告書公報糾正案彙編糾彈案彙編等製作最新消息影音短片計12支供外界參閱到院參觀人數4465人次導覽342場次宣導監察職權實施概況實施成果工作計晝俾參訪民眾瞭解職權及績效6.召開記者會28次發布監察院監察委員國家人權委員會各常設委員會新聞稿合計521則掌握時效擴大效益7.1辦理資通訊設備及應用系統委外維護支援各單位業務運作辦理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維護案維持ISOCNS27001資安雙認證證書之有效性2辦理防火牆垃圾郵件過濾系統防毒軟體及遠距行動辦公1資安設備之硬體保固與韌體炎新強化資安縱深防護水準3委託専業資安廠商監控本院整體網路定期辦理弱點掃描及資安健診掌握資安問題全貌精進資安管理措施1.112年舉辦院會12次各委員會議事業務1.定期召開院會各委員會召集人會議全院委員談話會及年度ェ召集人會議12次全院委員談話會12次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作檢討會議依據決議確實辦1次強化議案資料電子化提理推動會議無紙化充實議事資料庫提升效率便利應用高資訊傳達即時性持續充實議2.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暨各委員事資料庫1會聯席會議依法討論審議委員2自112年1月至112年12月1山卜共舉行委員會84次聯席會議提案調査報告糾正案核簽意見並依法決議執行439次報告事項共有661案3.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總決討論事項共有2504案3.算審核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分1審議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別推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函請有核報告共提出審核意見765項關機關查處切實追究各機關財立案推派委員調査者共計34項務行為之違失責任並促其改善另有36項函請審計部再查復1對審計部稽察各級政府機關人員財務上不忠不法或效能過低存查310項2審議111年度地方政府總決算審報院案件依個案權責處理並核報告共提出審核意見1739加強對績效不彰案件查究4.出席國際性及區域性監察會議項立案推派委員調査者共8項提升國際能見度邀請國際重要另有27項函請審計部再查復監察人士訪臺推動簽署雙邊監存查1670項17果實施概況工作計畫實施成果察機構之合作協定或瞭解備忘4.出席國際監察組織101澳紐及い各い錄太平洋地區AP0R第35屆年會及第27屆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年會接待101時任理事長ChrisField等國際外賓計7案49人次編印出版2022年監察委院年報英西文版發行監察院第6屆英文電子報投稿人持101及AP0R電子報宣傳我國監察職權行使成效-曰系吏次貝精一會談議提議調查巡察業務1.強化處理陳情案件専業能力1.112年收受人民書狀及機關函報案件計16418件為提升陳提升服務品質保障民眾權益情案件辦理能力於112年7月2.持續與審計部協調合作發掘28曰舉辦簽案經驗分享會機關與公務人員行政違失發2.112年審計部報院核辦各機關揮監察職權效能3.嚴守糾彈業務法定程序掌握涉有財務上不忠不法或效能過低之案件計165件派查20件核閱意見時程與懲戒法院保3.112年計成立彈劾20案36人持協調溝通適時研修法規落糾舉案2案2人均發揮整飭實正當法律程序官箴效能收受訴訟文書計2324.深化地方巡察作為督促地方件均即陳送提案委員核議政府廉能治理4.112年13個地方機關巡察組計5.核派專業人員協助調査案件巡察32次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積極督促行政機關改善計288件6.經由中央巡察瞭解各機關施5.審慎調査行政機關違失督請檢政計晝預算執行財務審核討改善112年協助監察委員完等督促其適時檢討現行政策嘯成273案調査案成立彈劾20與主管法令提出巡察意見供案糾正98案函請改善245行政機關參考辦理.47.監督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如案函請各機關自行議處計119調查發現有違法不當情事依人有效發揮監察職權整飭官法提案糾正促其改善歲6.112年辦理中央機關巡察計39次受巡察機關計65個委員提出巡察意見865項7.各委員會辦理糾正案98案促請行政機關檢討改善財產申報業務1.深化陽光法令調査行為審慎辦1.陽光法令辦理情形理違法案件處分提供申報資料ľ391受理公職人員各項財產申報w查閱上網公告或刊登公報11361件書面審核13006件2.積極辦理視訊宣導賡續利用多派查460案提出查核報告489元方式宣導陽光法令與實務案案罰鍰28件含前一年度派查11實施概況工作計晝實施成果案件公告處分確定30人次例並規劃客製化輔導計畫2受理各機關團體彙報111年度3.持續改善網路申報系統功能優迴避情形1608筆辦理公職人化管理及查核系統環境整合各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簽派調査業務系統促進資料加值運用4.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51案.提出調査報告28案罰30周年研討會廣徵學者專家實鍰18件含前一年度派查案務建言積極參與法令研修件公告處分確定18人次3受理擬參選人及政黨申請設立許可及公告政治獻金專戶分別為303戶及8戶廢止並公告政治獻金專戶分別為2228戶及5戶受理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計1806案派查8案提出查核報告2案處罰3件ѴЦ前一年度派查案件繳庫1184件公告處分確定10人次4廉政專刊出刊37期共4196人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並上網公告申請到院查閱財產申報資料29人次查閱208件申請到院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7人次查閱專戶數25戶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公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2328件2.112年度辦理直轄市縣市諸.員及偏遠鄉鎮市區民代表會If1表等宣導112場為強化審計同仁對於利衝法補助交易規定之認知辦理5場實地合併視訊宣導交流會向政黨辦理2場政獻法實地宣導說明會另財申法及政獻法辦理視訊宣導10場應他機關邀請宣導陽光四法74場3.賡續調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管理系統再造案2月完成雛型展示9月驗收並進行平行測試5月召開查核平臺協調會議介接機構納入將來銀行10月底正式作業新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12工作計晝實施概況實施成果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攔位調整資料類別4.6月聯合法務部舉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30周年研討會邀請學者專家就實務執行窒礙或法令殊欠明確議題進行研討指引修法及實務運作方向國家人權業務1.關注社會矚目前瞻性人權議題1.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1完成社會關注人權議題委託研究案計5案出版或翻譯完成人權國家人權狀況報告2.參與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文書計28冊辦理監測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人權保障4場次審査並撰提獨立評估意見設立專題座談及進行數位展示監督落實人權公約機制3.持續推動人權議題系統性訪查完成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案研究就重要人權政策及法規提及通案統整監察院歷年調查國出建議以落實國際人權公約規家不法行為所致相關權利損害之範案專案報告3研訂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4.落實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訪查人權易遭侵害之相關處所監指引促使行政機關瞭解合理調整的理念與意涵並鼓勵發展督政府機關人權業務各項執行成效促進人權保障業管權責相關指引2.5.邀請國際人權專家訪臺強化國内人權作為積極與國際人權組1針對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首次國家報織國外人權機構互訪及交流6.促進社會溝通加強與國内人權告召開3場機關座談4場專組織及相關團體之交流合作發家諮詢或審稿會議1場原住民展國際人權公約人權教材及教族部落交流發表獨立評估意案推廣人權理念扎根人權教見育2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結論性意見參與行政院各國際人權公約結論性意見相關會議管考及追蹤機制等會議計51場次3建立監督落實CRPD機制辦理6場分區座談及3場焦點團體訪談出版兒童權利公約獨立評估意見兒少版繪本3.1辦理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案工作小組會議12場專家學者諮詢會議6場記者會1場工作計畫實施概況實施成果2完成移ェ如何在異郷撫育孩子專案報告出席司法院憲法法庭參與言詞辯論6案提供書面意見1案4.1辦理防制酷刑專題暨工作坊及防制酷刑訪查工作教育訓練課程並完成國家防制酷刑機制訪視試行計畫總報告2邀請前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及前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主席辦理防制酷刑專題暨經驗交流座談邀請法國剝奪人身自由處所之國家防範機制CGLPL察官辦理防制酷刑訪查工作教育訓練分享法國CGLPL及NPM制度5.1為建立參與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評鑑機制與法國人權諮詢委員會舉行諮詢會議交流與法國在台協會共同舉辦2023LGBTQI性別無界國際人權沙龍邀請巴黎市副市長與國内人權團體進行經驗分享與交流12邀請前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J委員會副主席來臺辦理專題講座並進行交流合作首次以觀察員身分赴印度新德里出席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第28屆年度會員大會暨雙年研討會赴加拿大訪察原住民族人權議題拜訪國會與人權機構團體交流人權促進經驗4與美日澳及加合作辦理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數位時代的人權國際研習營共商如何因應科技發展衍生的人權挑戰14гЛі果實施概況工作計畫實施成果Fil5辦理2023人權發展國際研討庭意會邀請APF太平洋共同體нкчо7SPC歐盟法國菲律賓馬來西亞蒙古丹麥等國家人權機構與組織代表就氣候變遷J與人權保障等議題交流瑞士練刑員席流由法國以色列挪威立陶宛愛沙尼亞及泛歐綠黨等國會議員訪團拜會自由之家國際特赦-гГ組織香港監察等國際人權-лINGO組織拜會6.1辦理人權微型書展人權海報教及設計競賽及特展並與中華郵F.政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發行人權郵票2與8所大學合作辦理青年人權教聯國交辦際長享座德構大察與經球位商挑育培力推廣計晝計2033人次參與與大學合作辦理原住民-Г族人權教育工作坊及部落參Í.á訪體驗約600人次參與Írv7Лч3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合作針對公務部門與教育單位研發人權培訓課程與國家文官學院合作提供公務人員基礎訓練升官等訓練專題研討新命題4辦理人權教案及教材開發推廣奪案委託專業服務案推廣人權教育課程向下扎根至高中èŕSŠSUf職營建工程1.完成古蹟穹頂區域修復工程及廳1.辦公室及庫房修繕工程舍污水排放系統修繕2.白犧回測檢視作業2.每月進行白犧回測檢視與古蹟木3.汰換空調供電及議事影音等設構架檢視防治白犧危害備3.完成部分分離式空調無線麥克4.國定古蹟區域等空調設備汰換ェ風系統投影機等汰換程4.完成古蹟區北翼1樓辦公室空調5.會議室會議系統整合與建置ェ夂冬禳設備汰換及委員大樓中央空調戶程外冷卻水管更新工程發包6.議事廳頂樓區域友善空間及防水3.完成會議室會議系統整合與建置改善工程工程7.電腦教室及辦公室環境改善ェ3.完成議事廳樓頂友善空間及防水15實施概況實施成果工作計畫改善工程程7.完成多功能電腦教室裝修工程8.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8.完成監察院一ニ樓全區走廊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暨ニ樓地坪鋪面設計監造案發包其他設備1.按各單位需求適時汰換辦公及1.按本院各單位公務需求適時汰換辦公設備會議室桌椅印表機電腦桌等2.賡續充實專業中外圖書期刊資設備2.採購聯合知識庫知識臝家法源丨料及更新電子資料庫使用授權法律網月旦法學知識庫等電子提供監察職權行使所需之專業性業務資訊資料庫使用授權增購中外文圖3.汰換105年含前購置之老舊個書94冊及期刊708冊提供業務人電腦筆記型電腦暨週邊設參考3.汰換老舊個人電腦筆記型電備4.汰換103年含前購置之效能不暨週邊設備提升行政作業效能パ佳網路及伺服器設備4.汰換效能不佳之POE網路交換器及磁碟陣列提升設備效能5.建置符合科技化監察院的多5.完成監察院多功能電腦教室建功能電腦教室環境6.辦理員エ入口網再造強化院内置有效支援視訊會議教育訓同仁訊息整合及内部資源共享練面試測驗等業務需求6.辦理本院員ェ入口網支援跨瀏覽器等功能改版案支援各主流瀏覽器及行動裝置操作落實行動辦公目標4í果監察院預算總說明中華民國114年度修面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Гニ上年度已過期間1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計晝實施成果概述實施概況工作計畫實施成果及等源子圖務1.研訂發布監察院113年度訓一般行政1.提供優質多元學習環境辦理厚植人才培育與專業訓練提練計畫已辦理環境教育通升人力素質及業務執行能力識及專業訓練等60項課程建構優質監察團隊2.薦送人員參加機關綠色採購2.培植採講人員專業素養確保執行會議教育訓練及優先採採購品質提升採購效率及效購網路資訊平台教育訓練辦能加強節紙控管機制落實環理綠色環保採購至6月30曰保節能政策指定採購項目達成率100並3.進行本院早期及現行重要檔案定期宣導節能減碳控管機制數位化提升檔案應用效能修持續宣導節紙措施器復本院第一級嚴重破損紙質類3.賡續推動檔案數位典藏辦理本院113年度檔案數位化勞務檔案維護檔案史料價值JLálcÎ4.推動防貪興利工作妥處肅貪採購案預計完成21萬餘頁早川目1查處業務落實資通安全稽核期重要檔案掃描已完成19萬5885頁另委由具紙質修護專確保公務機密安全強化機關覽瀏動安全維護工作提升危機處理業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就本能力疏處陳抗活動秩序院閩臺行署檔案計30巻進行修5.維持資通設備及系統正常運護作業預計於113年10月31作落實辦理資安等級A級機關日前完成法遵事項強化資安管理及防1辦理多元化廉政宣導46案預禦機制防業務專案稽核1案受理民6.藉由多元媒介宣導監察職權運眾陳情檢舉案件25案資訊安作成效並増進與媒體及國會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料管理制溝通聯繫服務效能以促進各度内部稽核1案機敏資料銷界對本院職權及業務之瞭解毀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作業各1案修正監察院維持陳情請願秩序應行注意事項強化維護措施並疏處陳抗25件5.1辦理資通訊設備維護委外專案資訊安全管理制度暨個人資料管理制度維護案確保本院業務持續營運及維持本院ISMS驗證之有效性2辦理資通安全相關軟硬體維17實施概況工作計畫實施成果護使用授權與韌體更新辦理本院監察業務類廉政業務類及行政支援類應用系統委外維護以有效支援監察廉政及行政業務3委託專業資安廠商監控本院整體網路即時提供資安事件警訊並辦理弱點掃描及資安健診等防護作業4建置集中式監控儀表系統以視覺化儀表板全面監控本院機房環控網路設備及應用系統等運作狀態並適時告警俾及時進行故障檢測和維護管理q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6.1發行監察院月刊出版112年監察報告書監察院公報等製作最新消息影音短片計6支供外界民眾參閱2辦理接待來院參觀人數計1427人次安排導覽介紹監察職權古蹟建築歷史及特色計146場次3召開記者會計12次發布監察院監察委員國家人權委1會各常設委員會新聞稿合1取249則積極掌握時效擴大監督效益議事業務1.定期舉辦本院院會各委員會召1.113年1至6月舉辦院會各委集人會議全院委員談話會及年員會召集人會議全院委員談話度工作檢討會議依據決議確實會各6次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1辦理持續充實議事資料庫完整次配合無紙化會議之運用以性與共享性提供便捷之議事資IPAD下載會議資料有效節能減訊檢索服務紙2.定期召開委員會會議暨各委員2.自113年1月至113年6月底共舉行委員會42次聯席會議會聯席會議依法討論審議委員提案調査報告糾正案核簽226次報告事項共有395案意見並依法決議執行討論事項共有1348案3.審議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總決3.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算審核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分告預計於113年9月至11月間18實施概況工作計畫實施成果別推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函請有進行審議關機關查處切實追究各機關財4.113年5月出席第13屆國際監務行為之違失責任並促其改善察組織世界會議邀請伊比利美對審計部稽察各級政府機關人洲監察使聯盟主席暨巴拉圭護員財務上不忠不法或效能過低民官訪臺預定於113年9月來報院案件依個案權責處理並訪加強對績效不彰案件查究5.113年3月出版監察機構善4.善盡會員義務出席國際監察組治及國際人權體系OmbudsInstitutionsGoodGovernance織等會議積極規劃國際重要監察人士訪臺並接待國際訪賓andtneInternationalHuman促進國際交流與建立良好情誼RightsSystem中譯版專書55.編印監察院英西文年報編譯月出版2023年監察院年報英重要績效投稿國際監察組織電西文版另113年1至6月投稿子報等提升宣傳成效國際監察組織電子報計9篇含英西文1.強化處理陳情案件専業能力提調査巡察業務1.113年1月至6月收受人民書狀升案件處理品質有效纾解民怨及機關函報案件計7433件處保障民眾權益理人民陳情案件經機關查處獲2.持續與審計部協調合作發掘機得平反案件計27件關施政與公務人員行政違失發2.113年1月至6月審計部報院核揮監察職權效能辦各機關涉有財務上不忠不法3.嚴密糾彈業務法定程序及保密或效能過低之案件計99件派查規定掌握核閱意見辦理時程7件4.恪遵巡察法令深化巡察作為3.113年1月至6月計成立彈劾促進地方政府良善治理12案21人均發揮整飭官箴效5.核派専業人員協助調査案件積能收受訴訟文書計115件均極督促行政機關改善即陳送提案委員核議6.經由中央巡察瞭解各機關施政4.113年1月至6月13個地方機計畫預算執行財務審核等關巡察組計巡察15次受理人民督促其適時檢討現行政策與主管法令提出巡察意見供行政陳情案件計97件機關參考辦理5.依據調查案件性質及所需專業7.監督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如指派専業協查人員藉由核簽簽調查發現有違法不當情事依註意見落實追蹤管考被調査法提案糾正促其改善機關後續之改善或辦理情形直至確實檢討改善後才予以結案6.辦理中央機關巡察事先皆彙整各年度調查暨糾正案並蒐集社會關注議題研擬通案性議題俾由制度面法令面執行面督促被巡察機關檢討改善7.巡察委員針對各機關之業務提出------19概況成工作計晝實果實以促請受巡察機關注意巡察意見或改善財產申報業務1.貫徹執行陽光法令強化查核深1.陽光法令辦理情形1受理公職人員各項財產申報度審慎處分違法案件辦理處1929件書面審核9056件分確定公告提供申報資料查派查144案提出查核報告268閱上網公告或刊登公報落實案罰鍰16件含前一年度派查政府資訊公開2.利用視訊及現場說明會等多元案件公告處分確定20人次2受理各機關團體彙報112年度迴方式辦理陽光法令與實務案例避情形1746筆辦理公職人員宣導規劃客製化輔導計畫強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簽派調査25化資訊系統實務操作應用落實案提出調査報告36案罰鍰19法治觀念降低違法情事3.積極參與法令研修力促法治更件含前一年度派查案件公告臻完備整合網路申報及業務應處分確定19人次用系統促進資料加值運用精3受理擬參選人及政黨申請設ІГ進查核能量提升各項申報與查許可及公告政治獻金專戶分別核作業效率為15戶及1戶廢止並公告政治獻金專戶分別為256戶及2戶受理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計407案派查1案提出查核報告5案處罰3件含前一年度派查案件繳庫103件公告處分確定3人次4廉政專刊出刊22期共2721人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並上網公告申請到院查閱財產申報資料5人次查閱19件監派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公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141件該平臺提供查詢及批次下載與瀏覽功能分一般政黨選舉專戶等多元介面供查詢及下載運用計查詢108758次下載58424次2.為避免中央機關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一再發生違法補助情事奉核辦理如何避免公職人員關係人向行政院所屬機關申請補助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研商會議專案計晝於7月8曰邀集各部會幕僚長舉行會議又財申法及利衝法20工作計晝實施概況實施成果分別辦理視訊宣導計3場再應他機關邀請宣導陽光四法計25場3.辦理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台再造案公職人員財產管理系統於113年1月間正式啟用賡續優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國家人權業務1.關注社會矚目前瞻性人權議題1.辦理人權議題委託研究案3案公布心理社會障礙觸法者處遇撰提專案報告或年度報告2.參與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制度專案報告及出版2023年國際審査並撰提獨立評估意見國家人權委員會年報研訂如監督及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結論何解決嚴重情緒行為心智障礙者性意見支持體系問題專案報告完成3.推動建置國家防制酷刑機制ェ前臺北市立和平醫院因SARS作訪查人權易遭侵害之相關處群聚感染封院政策所涉人權侵害所監督政府機關各項人權業務案專案報告執行成效促進人權保障2.提出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4.持續辦理人權議題系統性訪查際公約ICERD首次國家報告研究及人權申訴案件調査就重問題清單之平行回復並參與國要人權政策及法規提出建議落際審査及辦理交流參與行政院實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召開CEDAW第4次國家報告5.促進社會對話強化與國内各機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期中審查會關團體之交流合作落實人權教議監督辦理進度提出建議3.研擬我國國家防制機制NPM設育推廣人權理念6.積極與國際人權機構組織互訪置及運作模式並參與行政院交流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禁止酷刑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強化國内人權作為施行法草案研商會議4.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案辦理工作小組會議5場分區機關座談會4場加拿大卑詩省人權審裁處主席EmilyOhler拜會本會交流人權侵害案件申訴程序及原住民族正義相關議題5.參與臺北國際書展以言論自由性別平權障礙平權為主題策劃開放頁面人權無障礙讀書節辦理人權諮詢顧問會議1場規劃人權主題微型書展人權海報設計競賽等建立民間團體定期參與及對話機制一21概況施成果工作計晝實實辦理民間廣泛參與對話平台會議規劃與媒體專業組織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等進行交流座談或研討會促進其對人權議題之認知與理解與11所大學合作辦理青年人權教育培力推廣計畫1辦理2024CEDAW婦女就業與經濟安全國際論壇邀請前聯合國CEDAW委員來臺籌辦AI人權趨勢論壇邀請澳洲人權委員來臺2與法國技術推廣總署法國へ.台協會及法國國際人權與管迓技術專家展延2年合作協議持續深化臺法人權合作交流3赴澳洲考察訪視人權機構團體汲取經驗反饋國内人權業務深化與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的教育訓練交流合作營建工程.古蹟及廳舍等修繕工程完成部分廳舍修繕工程持續绅2.白蟻回測檢視作業護辦公廳舍及庫房3.汰換空調供電及議事影音等設2.每月進行白蟻回測檢視與古蹟ネ備構架檢視作業防治白蟻危害4.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3.完成委員大樓中央空調户外冷丨以水管更新及古蹟區北翼ー樓辦么ヽ等5.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可行性評估室空調設備汰換工程及先期規劃4.完成監察院一ニ樓全區走廊ィI6.國定古蹟等2樓區域鋪面更新ェ復及再利用計晝暨ニ樓地坪鋪齑程設計監造案之修復及再利用計7.院區衛生盥洗室設備汰換工程期初報告並邀集相關專家學肩8.陳情受理中心及開標會議室等召開會議審査服務空間整體規劃及設備増設5.完成院區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暨I新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案拐案購並核定服務實施計晝書刻立辦理規劃工作6.俟文化部核定修復及再利用計期末報告後辦理更新工程圖誚送審等事宜22f果實施概況工作計畫實施成果會公座題作計台流議合7.院區坐式馬桶汰換案刻正辦理評審議價及決標作業M型樓梯兩側及臨鎮江街側1樓廁所改善已提送細部設計圖說由文化部完成現勘暨審查核定後即辦理工程採購作業Ж8.陳情受理中心及開標會議室等服務空間裝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業前籌澳與聯辦洲細部設計圖說業經文化部完成現勘暨審查刻正依審査意見修正圖說辦理汰換已逾使用年限之7人座車交通及運輸設備原規劃購置燃油車惟配合政策改輛2輛保障行車安全購環保減碳油電混合車種經行政國管理持院專案核准採購2輛7人座油電混合動力車預計於113年第3季交車0其他設備1.按本院各單位公務需求適時汰1.按各單位需求汰換辦公桌椅筆構權團人業交權流換辦公設備記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2.採購聯合知識庫知識臝家法源2.賡續充實專業中外圖書購置電子資料庫使用授權提供監察職法律網月旦法學知識庫等電子權行使所需之專業性業務資訊資料庫使用授權增購中外文圖書51冊及期刊292冊提供業務3.汰換老舊個人電腦暨週邊設備免效能不佳機房空調不斷電系参考3.辦理個人電腦暨週邊設備網統網路防火牆伺服器暨儲存讀害ネ設備計畫路防火牆伺服器暨儲存設備及丨4.辦理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機房整體環境改善計晝案擴增彳並調修應用系統政治獻金不得整合平臺再造計畫辦廊鋪計學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系統介接T-iáЙRoad及資料取用API介面程式擴充兩地機房伺服器虛擬化平臺儲存設備提升伺服器虛擬化平臺運作能量1辦理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I暨合平臺再造案以更有效率彈案刻性安全的方式介接不得捐贈者資料i計圖勃23本頁空白24歲入來源別預算表中華民國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經資fl併計@上年度前年度本年度本年度與說明名稱及編號預算數決算數上年度比較預算數節款項3004C計2802C2473С202С合0400000000罰款及賠償收入12860C266ÛC2271420ОС0407010000286ОС22714監察院266ОС20ОС620407010100罰金罰鍰及怠金2650020500181806.00Q0407010101181801罰金罰鍰265ОС205006000本年度預算數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説法等規定之罰鍰收人0407010200沒人及沒收財物200060003998-40000407010201沒人金200060003998-4000本年度預算數係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沒人政治獻金之收入0407010300賠償收入100100536-0407010301一般賠償收人100100536-本年度預算數係廠商違約逾期交貨之賠償收人0700000000財產收人118411841308-070701000068監察院118411841308-0707010100財產孳息117411741223-0707010103租金收入117411741223-本年度預算數係停車場及郵局等場地租金收入07070105002廢舊物資售價108410-本年度預算數係出售報廢電腦等收入1200000000-其他收人25623670820120701000068256236708監察院201207010200雜项收人236256708201207010201443收回以前年度歳出-前年度決算敝係收回員エ薪資及電話費等繳庫敷1207010210監察院歲入來源別預算表經經資門併計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臀千目科本年度上年度前年度本年度與說款明款項目節名稱及編號預算數預算數決算數上年度比較2其他雜項收人25623626520本年度預算數係借用宿舍員ェË6薪資扣回繳庫數及收取藥品費f等收入26監察院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I經資鬥併計s幣千4上年度前年度科本年度本年度與說明名稱及編號預算數預算數決算數上年度比較款項0007000000監察院主管き員ェÍ60007010000籍品費f10971191053933102701643186監察院360701000010971191053933102701643186監察支出3607010100890464849315825295411491.本年度預算數890464千元包括1一般行政人事費800088千元業務費89912千元獎補助費464千元2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1人員維持費800088千元較上年度伸算增列調整待遇等經費3Щ03260千元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57848千元較上年度增列水電費及房屋建築養護等經費5508千元3資訊管理經費32528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強化資通安全防護等經費2381千元360701030018562891179459651議賴務1.本年度預算數18562千元均屬業務費2.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議事行政經費668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議事所需等經費1003千元2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經費1187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2025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等經費8648千元3607010900183661764217478724陶查巡察業務1.本年度預算數18366千元均屬業務費2.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1調査巡察業務經費15714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調査巡察所需物品等經費7千元2委員國外考察經費2652千元較上年度增列旅費717千元27監察院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經資門併計經資IВ科上年度前年度本年度本年度與說明名稱及編號款項節預算數決算數上年度比較預算數款J3607011200795881037230-1451.本年度預算數7958千元均屬業財産申報業務務費2.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1公職人員財産申報經費6822千元較上年度減列通訊費等150千元2政治獻金申報經費610千元較上年度減列申報資料鍵人費等7千元3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經費52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旅費等12千元fg360701150011825612061611128423601.本年度預算數118256千元包括5國家人權業務業務費107938千元設備及投資7818千元獎補助費2500千元2.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1規劃評估與研究經費42405千元較上年度減列國家人權公約國家獨立評估意見資料蒐集及審査等經費865千元2訪視調查與合作經費37815千元較上年度減列辦理友善人權設施等經費1172千元3教育推廣與交流經費38036千元較上年度減列人權教開發製作等經費32千元他36070190006404914632457783-5833一般建築及設備3607019002169901742743380臂建工程-4371.本年度預算數16990千元均屬設備及投資2.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1辦理國定古蹟區域等維護工程及改善消防系統等經費1454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3983千元2新增中央空調通風監控汰換等經費2445千元上年度陳情中心等服務空間整體規劃及設備増設等預算業已28к除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單位新臺幣千元中華民國114年度b幣千而經資門併計S上年度前年度本年度與本年度說明名稱及編號決算數上年度比較預算數節預算數項編竣所列6865千元如數減列均屬業3607019011-2963上年度汰換公務車2輛預算業已編竣2963交臟運輸設倒ニ度之bh所列2963千元如數減列5822汗360701901914403-243323501259341.本年度預算數23501千元均屬設其他設備芦150千備及投資2.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1元敷較如下釋7千1辦理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改善及汰換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費526汗儲存設備等經費23501千元2千元2上年度辦理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脅者資料整合平臺再造計畫等預包括算業已編竣所列25934千元及投資1如數減列千元ヱ度之tt360701980030223022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第一預備金42405家人權資料蒐č37815理友善ニ元38036權教_均屬韶P度之tí護工程14545983千デ控汰換空間整算業S29本頁空白30附屬表監察院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公職人員財産申報處0407010100-0407010101來源子目及26500預算金額承辦單位罰金罰鍰及怠金-罰金罰鍰細目與編號入目歳項說明ニ法令依據.項目内容依據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違反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法政治獻金法遊説法等規定辦理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等規定處以罰鍰收人金額及明項節名稱金額說明款040000000026.500罰款及賠償收人040701000026.50062監察院040701010026.500罰金罰鍰及怠金040701010126.500罰金罰鍰違反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説法規定處以罰鍰之收人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每案300千元30案9000千元2.z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每案200千元27案5400千元3.政治獻金法每案100千元120案12000千元4.遊說法100千元31監察院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公職人員財産申報處04070102000407010201來源子目及2000承辦單位預算金額沒人及沒收財物沒入金細目與編號入歳項目明一項目内容ニ法令依據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所收受之政治獻金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違反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向本院辦理繳庫金額及說明款S項節名稱金額說明0400000000fjr20002罰款及賠償收入0407010000200062監察院040701020020002沒入及沒收財物040701020120001沒入金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違反政治獻金法之規定辦理缴庫或依法沒人之收入32監察院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秘書處04070103000407010301100來源子目及預算金額承辦單位賠償收入-一般賠償收人細目與編號入目說明項歳法令依據一一項目内容依據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廠商違約之賠償收人及說明額金說明目名稱金額節款項監察院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秘書處0707010100-0707010103來源子目及1174預算金額承辦單位財產孽息-租金收入細目與編號歳入項目說明一項目内容ニ法令依據員エ租用院區停車場粗金及出租本院房舍之租金依據監察院車輛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及國有財産等收入-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金額及說明款項S名稱金額說明節070000000041.174財產收入07070100001.17468監察院07070101001.1741財產孳息07070101031.1741租金收入停車場粗金及中華郵政公司等承租場地收人34監察院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秘書處070701050010來源子目及預算金額承辦單位廢舊物資售價細目與編號巨說明項歲入ニ法令依據一項目内容依據國有財産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廢品等財産變賣收人報廢電腦金額及說明監察院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堅資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ェ綜合業務處秘書處1207010200-1207010210來源子目及256承辦單位預算金額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人細目與編號歳入項Ш說明И10項目内容法令依據依據全國軍公教員ェ待遇支給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借用宿舍員ェ自薪資扣回繳庫敷收取藥品費用依據預算法第13條規定辦理依據本院處務規程收入出售監察院公報公職人員財産申報資料公報編印要點及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等相關規定專刊及招標文件ェ本費等收入辦理金及說明款項節名稱金額說明1200000000256其他收人120701000025668監察院212070102002С256雜項收人1207010210256其他雜項收入借用宿舍員ェ自薪資扣回繳庫數106千元收取藥品費用120千元出售監察院公報本院出版品等收入30千元36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資巧併計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幣千元.--1裔Д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3607010100一般行政預算金額890464書内容預期成果作計書均為經常性項目凡非屬特定業務之行政工作完善行政管理工作配合推展監察相關業務提昇辦公效均屬之率與人員管理加強資訊作業效能促進資通安全維護金額承辦單位說明分支計晝及用途別科目800088人事室本院政務人員待遇76097千元法定編制人員薪П人員維持800088俸専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等待遇366487千1000人事費76097元約聘僱人員待遇75825千元技工エ友待1010政務人員待遇理366487遇30500千元員エ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m1015法定編制人員待遇淀75825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等110495千元休假補1020約聘僱人員待遇30500助費及其他補助等7310千元未休假加班費及1025技工及エ友待遇110495超時工作加班費36100千元退休退職給付5001030獎金7310千元政務人員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退休離具紺興36100職儲金公提部分46604千元全民健保公保f1040加班費500勞保保險費公提部分50170千元1045退休退職給付466041050退休離職儲金501701055保險578481.補助職員學分費200千元員エ在職暨環境教丨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人事室秘書處573842000業務費綜含業務處育訓練等935千元計1135千元11352003教育訓練費2.7ІС費320千元電費9726千元瓦斯費100千101462006水電費元計10146千元34603.郵資1300千元電話費21Ш千元計3460й麵i2009通訊費13702021其他業務粗金千元-兀7362024稅捐及規費4瑠公忠孝辦公大樓辦公室租金1370千元8102027保險費5.土地及房屋稅27千元車輛牌照稅441千元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907燃料使用費243千元檢驗及行照規費25千元2051物品4755計736千元丨-丨2054般事務費200076.對業務活動保險100千元車輛等財產保險7102063房屋建築養護費3003千元計810千元2066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6817.因公涉訟輔助費240千元特約醫師應診費122069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381077千元訴願審議委員會出席費190千元監2072國内旅費550察工作報導專輯200千元等計1907千元2078國外旅費11248.文具紙張照明衛材零配件等2397千2081運費600元報刊780千元車輛油料費1248千元器2084短程車資100具更新辦公用具等非消耗品330千元合計42093特別費2190755千元4000獎補助費4649文康活動費1650千元3000元550人1年485獎勵及慰問464公報法規印製等2087千元職權影片製作248千元監察報告書概況及英西文等年報與監察院月刊印刷615千元外賓僑團基層民眾訪問導覽接待費及陳列室維運等809千元新聞發布國會聯絡院部聯繫等532千元員エ健康檢查費及員工協助費等2095千元檔案數位化1779千元清潔勞務費及---37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經資門併計單位新臺幣鬥3607010100般行政89041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預算金額工作說金額承辦單位明.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計1雜支9369千元環境消毒及污水道費336І辦理檔案修復487千元計20007千元10.廳舍保養維修及外牆清洗與零星修繕3003元11.車輛養護費1156千元辦公器具養護費5-分千元計1681千元im12.專項維養護費中央監控系統220千元200調設備420千元電梯370千元高低壓電丨2設備340千元消防系統維護180千元影丨暨監視錄影系統420千元飲水機設備維鼓0千元古蹟本體建築物檢查費500千元丨他設備維護440千元會議系統駐點技術ぐ千元計3810千元13.職工出差旅費550千元14.首長副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等1124千元20015.廢棄物清運費等420千元通行費180千元2計600千元216.短程洽公車資100千元2C17.機關首長畐IJ首長特別費依規定標準毎月2C長79.1千元副院長44.2千元秘書長39千元副秘書長19.5千元編列計219元18.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402千元及退休メ遺族慰問金等62千元計464千元32Й8綜合業務處1.網路通訊等電信費711千元f03資訊管理325282000業務費2.資訊服務費共計31067千元7112009通訊費本院系統委外维護及服務案14172千元310672018資訊服務費伺服器網路設備個人電腦暨周邊設I7502051物品維護3383千元推動資訊安全管理制技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計畫11382千元行i院及所屬委員會雲端資料中心第二資滅機房粗金及hic1oud雲端服務粗金等費月0千元計29417千元2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1650千元維曾用系統API設備網路管理與租用頻多租賃資安服務S0C防火牆WAF等3.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及儲存媒體等計750千元38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Í臺幣1垂資n併計8904丨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3607010300護事業務預算金額18562明.卜書内容預期成果透過院會各委員會會議及聯席會議年終檢討會等會議叼各委員齊會議或聯席會議及其他各項業務會報研討監察工作執行情況提出報告並作成決議促請行胃WíU丨卩舉行年度總檢討會議加強與世界各監察機構與昍ふ父流並參與國際性會議廣泛荒集各國監察使有關政院改善並賡續追蹤考核充分發揮監察功能爭取國際繕301丨邀請國際監察組織成員來訪促避雙邊合作關係活動空間積極與各地區國家監察機構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彰顯我國在國際監察組織的重要性地位額承辦單位說明.護費53用途別科目I金6687秘書處各委員會1.影印機粗金等3000千元j議事行政66872.約用人員費用1708千元0干兀2000業務費30003.紙張碳粉電腦周邊設備等耗品計180千細電丨2021其他業親金1708元兀影丨2033約用人員酬金1804.會議資料裝訂及零星印刷等125千元院會2051物品1799委員會年終總檢討會及其他各項會議所需資1千兀2054般事務費跟術fí料及印刷等254千元有線電視收視費及開會逾時誤餐等雜項費用1420千元計1799千元I考察旅i2國際監察事務活動11875綜合業務處1.國際監察專書編印128千元邀請國際監察組118752000業務費織有關人士来訪之往返交通膳宿及接待等費80千元8625997千元2025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2054般事務費31902078國外旅費暨人權國際研討會等7500千元計8625千元302081運費丨準每月302084短程車資2.參加國際監察組織相關會議及考察之機票生書長39活費等3190千元if21903.搬運及通行費30千元4.短程洽公車資30千元mm72千元І周邊設I麵制Й-元行iに資源金等費月Æ維善咀用頻IVAF等750千元39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經資門併計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預算金額183Q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3607010900調査巡察業務預期成果計畫内容加強受理人民陳訴案件之處理維護民眾權益有效纾壤依法收受人民書状輪派委員調査並適時赴中央及地方民怨増進調查績效査察違法失職情事澄清吏治Л機關巡察查有失職違法情事當依法糾正糾舉或弾劾植調查専業知能提升調査技能強化巡迴監察查察驾另依據調査結果彙編各類出版品使民眾瞭解我國監察情民意及政風有效監督政府達成施政目標與施政效I權實施情形並赴國外考察及巡察相關機關借鏡國外經促進人民之福祉與利益驗加大對政府監督層面辦理調査人員専業訓練承辦單位說明額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金15.7141.調査人員等専業訓練526千元監察調齑處監察01調査巡察業務_15.7142.行動電話費等554千元2000業務費業務處各委員會015262003教育訓練費3.委任律師偕同出庭諮詢委員會議等按日按I554所需相關費用4П千元2009通訊費2486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調査巡察所需文具紙張地方版報紙諷950案件専業書籍刊物等消耗品850千元辦名2051物品7048用具等非消耗品1千元計950千元x2054般事務費40502072.國内旅費5.調査報告彙編弾劾糾舉糾正案彙編及丨100查巡察手冊印刷等594千元監察調査案件身2084短程車資巡察及通案性案件調査研究所需國内外専業j料搜集翻譯行政訴訟研析及諮詢専業02員通譯含手語外語等證人1定編印陳情業務等工作經費5154千元公務聯繫及職權行使費用3240千元雜支1千元計9121千元6.調査及巡察旅費4050千元7.短程洽公車資100千元2.652委員國外考察及調査人員等旅費2652千元02委員國外考察監察調查處各委032.6522000業務費員會2.6522078國外旅費40贫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單位新臺幣千元臺幣千痤資門併計3607011200財産申報業務7958預算金額183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預期成吳辦理公職人員財産申報資料之審核查核提供民眾查閱有效納I職人員財産申報法受理財產申報並辦理查核依據及刊登公報上網公告等工作以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吏治治獻金法受理政治獻金專戶申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員清廉之作為受理政治獻金專戶申請會計報告書申報查察Š報並辦理查核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辦理公職公開及查核以促進國民政治參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施政效負尚行迴避情形年度彙報補助及交易案件公開違法彙整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情形公開補助及交易行為並查案丨巾裁處等業務落實遊說法執行以符合人民對廉政之察違法行為有效遏阻貪污腐化落實遊說程序公開及透Й待明明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承辦單位金額說明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6822公職人員財産申報1.郵資電話費1619千元公職人員財産申報68222.舉辦財産申報作業講習68千元處2000業務費16193.文具紙張碳粉等消耗品427千元2009通訊費ß紙調684.公職人員財産申報專刊印製2201千元申報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元辦І.427資料電腦鍵入費630千元印製法令及系統操2Í51物品4660作說明等60千元場地及雜項費用90千元業2054-般事務费彙編及48務諮詢費用360千元檔案管理1319千元計2072國内旅費奄案件4660千元g外專i5.職工差旅費用48千元5詢饵兼610公職人員財産申報1.郵資電話費328千元政治獻金申報.證人6102000業務费2.舉辦政治獻金作業講習12千元處54千元32820M通訊費3.文具紙張5炭粉等消耗品50千元雑支122036按曰按件計資酬金4.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資料鍵人費21千元502051物品印製法令及系統操作說明等125千元場地及1662054般事務費雜項費用20千元計166千元542072國内旅費5.職工差旅費用54千元千兀5261.郵資電話費80千元利益衝突及遊説公職人員財産申報2000業務費5262.舉辦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作業講習30千元處802009通訊費3.文具紙張碳粉等消耗品92千元P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04.印製法令及系統操作說明等13千元場地及雜2051物品92項費用25千元計38千元382054般事務費5.職工差旅費用286千元2072國內旅費286414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經資門併計單位新臺幣千經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3607011500國家人權業務預算金額11825.計畫内容預期成果依巴黎原則強化國家人權機構及保障人權之機制依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定職權辦理下列事項1.提出各類人權報告及國家人權報告獨立評估意見i2.提出人權政策與有效建議人權政策與法令評估研究及分析建議建立國法令之建議3.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内法化及人權監督體酷刑防制機制NPM推動人權教育推廣與國内夕ト合作驾系之建立4.系統性訪查人権侵害與歧視案件5.訪查人流建構無障礙友善人權環境以深化民眾人權意識句身自由被剥奪或危害人權之相關處所6.推動國家酷刑防保社會公平正義彰顯人權立國理念並與國際人權接車制機制NPM相關工作7.辦理人權教案教材設計編印並進教育推廣研討座談研習等活動8.強化國内外人權交流互訪及合作等計畫9.建置無障礙人權環境金承辦單位說明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額424051.辦理業務所需水電費681千元及多功能事101規劃評估與研究國家人權委員會39905機租金180千元等計861千元2000業務費6812.人權諮詢顧問兼職費420千元2006水電費2003.使用國内外法學等相關資料庫授權所需經f2009通訊費1500500千元2018資訊服務費1802021其他業務粗金4.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及重要人權護題專案報告4202030兼職費析撰寫審査編印翻譯等所需經費55550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千元19005.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資料蒐2039委辦費10002051物品訪談分析撰寫審査編譯印刷等序28214經費4000千元2054般事務費2502072國内旅費6.國際人權公約兩公約CRCCRPDCEDAI52081運費CERD監督及檢核研究等所需經費5500千元57.人權議題歴史研究及國際評鑑基礎資料蒐集2084短程車資25004000獎補助費比較分析翻譯等所需經費5200千元25004085獎勵及慰問8.人權法令及政策檢視研究及建議等所需І5000千元9.人權資料庫及刊物出版資料蒐集整合硏0分類訪談撰寫及出版等所需經費502元10.國內外人權倡導創新合作方案等所需經亨839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00千元11.辦理人權獎項所需之規劃評審獎勵朝關經費4500千元12.辦理業務所需國內差旅短程洽公軍資等1需經費260千元3781502訪視調查與合作國家人權委員會1.辦理系統性訪查等檢討國家人權案件等Í29997及推動國家酷刑防制工作等所需經費10452000業務費7742009通訊費元15002018資訊服務費2.協助人權受害者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協Ü4726所需經費750千元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03.赴國外進行專案性訪視調査等所需經費202051物品182832054般事務費千元13304.與國内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2072國内旅費42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臺幣千蛭資門併計1182561182j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3607011500國家人權業務預算金額承辦單位說金額明rxiTT用途別科目之機制ĺ2000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厚植民2078國外旅費建立國葛79間人權工作能量等所需經費5800千元2081運費卜合作次305意識Ï5.與人權等相關團體合作調査研究人權相關計畫2084短程車資7818等所需經費2777千元3000設備及投資69666.訪視人權受害者或團體口述彙整及報告等所需3030資訊軟硬體設備費852經費5000千元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33035雜項設備費500千元明7.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無障礙網頁等維護費用所功能事I需經費1500千元8.辦理陳情申訴業務系統功能擴充無障礙與友善人權環境相關資訊及設施等所需經費7818斤需經f千元9.辦理訪查調査等業務所需國內差旅短程車I案報告資等所需經費1714千元寧費53ç38.036國家人權委員會1.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公約系列_з教育推廣與交流38.036活動及人權成果發表等所需經費8000千元2000業務费mm4502009通訊費2.邀請國内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等參與p刷等序700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及來台辦理教育交流諮詢食宿交通接待6002051物品等所需經費6500千元Œ_321262054-般事務費3.辦理人權教材開發編譯製作及人權教育推500千沅1502072國内旅費廣活動等所需經費10976千元含媒體政策mm40002078國外旅费及業務宣導費3000千元千元12081運費54.與政府機關學校國內外團體等合作辦理人ттш2084短程車資5權課程研習座談及培訓等所需經費6900千元5.訪視及協助各政府機關等人權教育等所需經費1500千元6.出席國際性人權組織會議及赴國外人權等機所需绷構團體交流等所需經費4000千元尊費37.辦理教育推廣與交流所需國内差旅短程車資等所需經費160千元獎勵等1Æ資等j案件等費1045丨法律協成經費201際組織-43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經資門併計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經資I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3607019002營建工程預算金額16990エイ計畫内容預期成果國家古蹟建物之修復辦公設施等工程以延長國家財產有效維護國定古蹟安全及建物之妥善利用延長増進財產充之使用效能使用之效能化î額承辦單位說分支計晝及用途別科目金明分16990秘書處01營建工程1.古蹟及廳舍等修繕工程2045千元01中16.9903000設備及投資2.白蟻防治及木構件回測檢視作業等500千元30016.9903010房屋建築及設備費3.國定古蹟區域等相關維護工程等11000千元34.改善或新建消防系統工程等1000千元02資I5.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系統改善工程驾3002445千元3-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幣千元經資門併計丨69903607019019其他設備23501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預算金額預期成果計畫内容1財産充實圖書汰換辦公設備開發及改進相關資訊系統強配合電子化政府改善資訊系統效能提昇資通安全防護汰換老舊辦公設備化資通安全措施増進工作效率金明額承辦單位說明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3232綜合業務處秘書購置中外圖書292千元汰換辦公設備等2940千卜圖書資料及其他設備購置3232F元處元計3232千元3000設備及投資32323035雜項設備費千元320269綜合業務處1.機關資料傳輸韌性強化3350千元擴充應用02資訊設備20269系統API介接T-Road及伺服器虛擬化平臺工程专3000設備及投資202693030資訊軟硬體設備費軟硬體設備2.辦理本院全球資訊網及員エ入口網無障礙環境改善案1400千元3.汰換本院已屆年限且效能不佳之個人電腦筆i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暨週邊設備3869千元4.汰換效能不佳網路伺服器暨儲存設備等計畫11650千元45監察院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次經資門併計3607019800第一預備金預算金額3022工作計晝名稱及編號亨期成平計畫内容依照預算法第22條之規定設置第一預備金於各工作計畫因應業務需要適時動用促進行政效能發生分配預算不敷時申請動支以應臨時之需承辦單位說明八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金額3.022依照預算法第22條之規定設置第こ預備金於會計室01第一預備金103.0226000預備金工作計畫發生分配預算不敷時申請動支以應择3.0226005第一預備金時之需Î20022222Л2丨2丨21Ъ212246監察院各項費用彙計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3607010100360701030036070109003607011200360701150036070190023022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査巡察業務財產申報業務國家人權業務營建工程第一二級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89046418562183667958118256明合計16990800088--1--於名1000人事費76097署--以應651010政務人員待遇--1015法定編制人員待遇366487--署--75825-1020約聘僱人員待遇-命30500--1025技工及エ友待遇---110495---1030獎金--7310--_Ш35其他給與--36100-冊1040加班費---1045退休退職給付500-----46604---1050退休離職儲金--50170冊-1055保險---2000業務費8991218562183667958107938-2003教育訓練費1135526--2006水電費10146681----2009通訊費417155420271424--2018資訊服務費310673000-_-2021其他業務粗金13703000180昼-2024稅捐及規費736-----2027mm810----2030兼職費420----_2033約用人員酬金1708----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907248611010976--2039委辦費1900----2051物品55051809505692600-2054般事務費10424704848642000778623-2063房屋建築養護費3003-----2066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1681----費2069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3810-----費272國內旅費55040503881730--へ-------監察院各項费用彙計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360701900236070101003607010300360701090036070112003607011500工作計晝名稱及編號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査巡察業務國家人權業務營建工程財產申報業務第一二級用途別科目名稱及編號11243190265260002078國外旅費60030892081運費2084短程車資100301003152093特別費21903000設備及投資781816.9903010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6.9903030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9663035雜項設備費8524644000獎補助費2.5004085獎勵及慰問4642.5006000預備金6005第一預備金各項費用彙計表續中華民國114年度______單位新臺幣千元36070190193607019800工作計晝名稱及編號其他設備第一預備金第一二級用途別合計科目名稱及編號235013022合計10971191000人事費--8000881010政務人員待遇-1-760971015法定編制人員待遇-墨3664871020約聘僱人員待遇--758251025技工及エ友待遇--305001030獎金--11049511035其他給與--73101040加班費-361001045退休退職給付--5001050退休離職儲金--46604Ш55保険--501702000業務費--2427362003教育訓練費--16612006水電費-108272009通訊費里81762018資訊服務費--340672021其他業務粗金-4550224稅捐及規費736--t27保險費810-2030兼職費-4202033約用人員酬金--17082036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5479--2039委辦費--19002051物品9804--2054般事務費-1209662063房屋建築養護費-30032066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1681費2069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3810費2072國内旅費--6718監察院各項費用彙計表續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36070190193607019800工作計畫名稱及編號其他設備第一預備金第一二級用途別合計科目名稱及編號129662078國外旅費7192081運費5452084短程車資-21902093特別費23501483093000設備及投資169903010房屋建築及設備費--3030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0269-2723532323035雜項設備費-404000獎補助費-2.9644085獎勵及慰問--2.9646000預備金參30223.0226005第一預備金30223.02250本頁空白監察歲出一級用途中華民國經科常支款3名稱業務t項節人事費獎補助費債務費6監察院主管18000882427362964-監察院8000882427362964監察支出180008889912464--般行政218562-議事業務3-18366-勢調査巡察業務4-7958-財産申報業務5-1079382500-國家人權業務6---一般建築及設備1---營建工程-3----其他設備7第一預備金f1jL察院途別科目分析表民國114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千元出資本支出_合計小計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預備金預備金小計30221048810483094830910971193022104881048309--483091097119890464------89064_-18562-----1856218366-------18366雌7958-----7958110438--7818--7818-118256---40491-4049140491--16990編16990--16990----23501-琴235012350130223022-----3022tÍ蜃ノ一一_____________53に監察資本支出中華民иа設科備款巨土地項節名稱及編號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設備公共建設及設施00070000006監察院主管0007010000.卸_1監察院169903607010000__監察支出169903607011500__5國家人權業務3607019000__一般建築及設備6169903607019002__1營建工程1699036070190193其他設備f54院务析表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及投資其他資本支出合計運輸設備資訊軟硬體設備雜項設備權利投資27.2354.08448.30927.2354.08448.3096966852781820.2693.232404911699020.2693.2322350155監察院人事費彙計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明人事t別金額說一民意代表待遇ニ政務人員待遇76097三法定編制人員待遇366487四約聘僱人員待遇75825五技工及工友待遇30500六獎金110495七其他給與7310八加班費36100九退休退職給付500十退休離職儲金4660450170十一保險十二調待準備合計80008856本頁空白57_IA一.I0007000000Ü007010012357357303016163736070101357163571230301637ÄsФ000s势书谇嶠规Lrft-I碎-кЙІІЬ3B3-І谇1ІЙІ-tfrls-ІІFlHfrlÄ廿中__Ur谇織FI令淬烊中sfjйг.-frtlil--plérl...59к.監察院公務車袖明細表中華民國114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千元汽缸總油料費乘客人數購置車輛數養護費其他備註車輛種類不含司機數量公升軍價元年月金額E見有ホ輛31499.112400108431.00343312398-Ш首長専用車314101.052000108431.0034336155-UXo1昏長専用車31宵長専用車4101.052000108431.0034336156-UX133314101.052000108431.00346157-UX1首長専用車33314101.052000108431.00346158-UX1首長専用車314101.052.000108431.0034336160_UX1首長専用車33314101.052000108431.00346162-UX1首長専用車31首長専用車4101.052000108431.0034336163-UX14101052000108431.003433316165-UX1首長専用車314101.052000108431.0034336167-UxJ1首長専用車4101.052000108431.003433316170-UX1首長専用車42000108431.003433311101.056171-UX首長専用車34首長専用車4105.042000108431.003331ANU-703014105.042000108431.00343331ANU-フ0311首長専用車4105.042000108431.003433311舰J-70320首長専用車4105.042000108431.003433311ANU-7033首長専用車首長専用車4105.042000108431.003433311ANU-703542000108431.003433311首長専用車105.04ANU-7036首長専用車4105.042000108431.003433311ANU-70374105.042000108431.003433311ANU-7038首長専用車4105.042000108431.003433311首長専用車ANU-70391首長専用車4105.042000108431.003433311ANU-705042000108431.003433311106.11ЛТН-95970首長専用車4106.112000108431.003433311首長専用車ATH-96010首長専用車4106.112000108431.003433311ATH-9602106.11108434333114200031.00ATH-9603首長専用車108434333114106.11200031.00ЛТН-96050首長専用車之108433311106.11200031.0034ATH-9607首長専用車г343331199.112000108431.00副首長専用車8917-Ш499.1110843433125031.00362399-0H-小客班及小客貨兩用車6111.0574131.002316461小客車及小客貨兩25CBLF-9519用車油電混合動j車ノ監察院公務車輛明細表腎千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4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千元汽缸總油料費乘客人數購置養護費其他車輛種類備註註奉輛數不含司機數量公升單價元金額年月一74131.00235626113.072500BXG-5625小客車及小客貨兩ぃ1油電混合動力用車車31.00235626113.072500741BXG-5626小客班及小客貨兩1油電混合動力用車車46272094.044104148231.0033BD-3071大客車4633272099064104148231.00318-WB1大客車343162000108431.0022BGO1053109.121特種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f36250074131.002333AGE-95194106.061特種車-其他Ie油電混合動力車蘇1364250074131.002322BJX-6796109.11特種ж-其他1油電混合動力車い10u25556Г758M5071357i19合動í40273124811561277合計ノs6116人職員357人技工預算員額人37人警察0駕驶監察0人96人法警聘用合計546人8人2人駐警約僱現有辦公房30人0人ェ友駐外雇員中華民國自有無償借用區分單位數取得成本面積年需養護费單位數面積年需養護費618945.1874616256612574.92325辦公房屋2493.328764509891.5144ニ-機關宿舍2493.328764509891.5144i首長宿舍2單房間職務宿舎-----3多房間職務宿舎-----i三其他19438.508338026163466.43369合計i62察院务舍明細表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平方公尺有憤租用或借用合計租金面稍押金租金翠位數面積押金年需養護費年需養護費22813701821846.4622813702909252326.36小1--1384.83--94-舞---1384.83--9444--------2281370300322813701823231.2936326.3663監察捐助經费中華民國畫訖度計起年捐助捐對象助經捐助計晝捐助内容常人事費合計1.對團體之捐助4085獎勵及慰問13607011500國家人權業務114-114民間團體等1人權獎項對推廣人權理念促進人權-保障之貢獻卓越團體或個人獎勵2.對個人之捐助4085獎勵及慰問13607010100一般行政1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114-114個人對退休退職人員支付三節慰問金及同仁因公受傷慰問問金等64分析表114年度單位新夺幣千元經費之用途分析門資b門合計業務费其他營建工程其他2964гэб42.5002.5002.5002.5002.5002.50025002500464464464464464464464464派貝出國計畫h算總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本年度本年度預計本年度上年度上年度核定年度類別計畫項數人天預算數計畫項數人天預算數9231096658139881合計5215296722230175考察2視察80809180809訪問1719026265100開會2628談判進修研究實習66本頁空白67派員出國計ff中華民國擬拜會或計晝名稱及領域代碼擬前往國家擬派人數計畫内容預計前往期間預計天數視察機構一考察01職員出國考察114.05-114.09日本日本環境原住民族自然利用資源權省北海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道知床國保育-従人熊衝突到人熊共存以日本黒熊保育為立公園及長野縣政例府等114.01-114.1202監察委員出國考察亞太歐機關部門考察與調查案件含通案美紐澳及設施機性案件調査研究有關之等地區構等制度工作設施運作經驗與策略蒐集相關參考資料及駐外單位巡察ニ訪問114.01-114.1203首長副首長政務需要出歐洲美視受邀者各國監察制度與監察權運加中南決定或政作情形及人權相關議題與國訪問美亞太策需要而陽光法案制度等加強國等地區定際交流合作註視情形得與定期會議之參與合併辦理68算類別表一考察視察訪問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旅前三年内有無赴同一機構拜會視察費預算歸屬預算科目合計有無如有說明其内容交通費生活費辦公費13511565315-般行政無10801500722652調查巡察業務無243120809446般行政無69監察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中華民國費擬前往國主要會議議題_旅一計畫名稱及領域代碼預計天數擬派人數家或地區談判重點等交通費生活費一定期會讓01參加國際監察組織101會歐洲美各國監察制度及監察櫂281117001290議101澳紐及太平洋地區加中南運作情形強化與各會年會AP0R伊比利美洲美亞太員國之關係註有關監察使聯盟FI0年會美等地區會議日期地點將配合國監察使協會US0A年會主辦國單位之決定辦等會議理調整ニ不定期會議亞太歐1.參加國際人權組織或1620200002參加國際人權教育組織或1500會議及赴國外人權機構團美紐澳會議等相關活動體交流等地區註有關會議日期地點將配合主辦國к單位之決定辦理調整2.赴國外人權相關機構團體等就人權機構運作人權發展情形等相關議題進行交流考察70Í開會談判114年度__單位新臺幣千元最近二次有關同一出國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預算歸屬預算科目出國地點辦公費合計出國期間出國人數國外旅費2003190議事業務-5004000國家人權業務f監察歲出按職能及經72院濟性综合分類表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支經常移轉對家庭及民間經常支出合計對企業對政府對國外非營利機構2964104881029641048810監察歲出按職能及經中華民國資本經濟性投資及增資分類資職能對營業基金對非營業特種基金對民間企業對企業別分類--總計Ü1一般公共事務ІV74I濟性综合分類表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支出本移轉Г土地購入無形資產購入對家庭及民間對政府對國外非普利機構隹察歲出按職能及經76院濟性綜合分類表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支形機器及其他設備土地改良資訊軟體6.78324.53648.3091.097.1196.78324.53648.3091.097.119監察委辦經費中華民國委辦計起畫年訖度常委經辦計畫委辦内容費業費用人務用ffll合計1.9001.36070115001.900國家人權業務114-11411.國際人權公約監督有關人權議題研1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1.900研究究及分析等2人權法令及政策檢視研究及建議等78院分析表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經費之用途析分門____________I資___________________本_________________門合其他設備購置f其他1.9001.9001900r監察院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巨算數預執行内容計款項目名稱及編號節00070000006監察院主管00070100009.500監察院36070100009.500監察支出360701150059500強化機關職能保障人權及推廣人權教育等相關素國家人權業務材製作及媒體宣導等經費9500千元1.辦理綜合性人權專題倡導人権創新合作計畫等經費3000千元2.訪視人權受害者或團體口述及影像紀錄人權f害與相關宣導等經費3500千元3.辦理人權教育影音教材教案與人權教育推廣活動等宣導經費3000千元80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項次内容壹總預算部分一通案決議部分113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删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遵照辦理已删減相一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30關預算編列113年度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法定預算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3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業部防檢署衛福部疾管署及1000萬元以下機關25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増資台電公司3.89.減列對國内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内調整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内調整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14.如總刪減數未達299億元扣除増資台電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1.12另予補足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删項目如下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30其中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内政部警政署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査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地質調査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81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_________________夢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項次内容委員會及所屬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公打交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考諸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監察院審計部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査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地質調査及礦業管理中心能源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勞動基金運用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銪驗所及所屬林業諸驗所水產铕驗所畜產諸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請驗所生物多様性研究所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數位產業署僑務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删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删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考諸院餘敘部審計部内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査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業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铕驗所生物多様性研究所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删5ノ82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項次内容其中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大陸委員會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般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査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諸驗所及所屬畜產諸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生物多様性研究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農業科技園83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項次内容區管理中心疾病管制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删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删3其中國防部所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6.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删3其中總統府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i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铕院考選部餘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査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84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議辦理情形項次内容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1000萬元以下機關不删外其餘統删259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増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刪外其餘統刪3.8其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屬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赋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85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MIAfiBiUfc-жіWfVfп内容項次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査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署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删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9.對國内團體之損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財政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環境部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4其中内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il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í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歳出編列2兆8818億元較112年度大增197億元非本院主管業務ニ成長幅度約達7.2截至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兆8488億元較蔡政府上台時的5兆3988億元增加4550億元且近2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超徵金額一年大約3000餘億元常態性超徵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政管理落伍沒有列入施政規劃的稅收表示預算程序失靈政府行政不效率如有虛增的稅賦則表示整體稅制失修恐使整體稅制的正當性受質疑一味忽略常態性超徵的情形是因循苟且便宜行事顯見常態性超徵稅收不僅使政府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導致施政進度落後行政效率不彰也有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超徵稅收的金額也成為政府的小金庫只要是符合法規就可以運用缺乏被監督的功能政府預算編列原則應量入為出鉅額超徵為量入之失敗政府之數字管理失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106年度稅課收入1.52兆元107至109年度均逾1.6兆元110年度攀升到逾2死元除109年度稍有下降外其餘各年度皆增加且屢創新高Z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立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項次内容年度預算達成率介於95.58至119.38間5年平均預算達成率為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4053億元為解決政府常態性超徵稅收之情形精進稅收預測的模式與調整技術官僚的心態按部就班有系統性地檢修整體稅制爰於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實徵數高於預算數時優先減少舉債増加還本或累計至歲計賸餘及適當支持勞ェ保險基金數位發展部提出4年期113至116年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非本院主管業務三回復計畫共匡列13億4000萬元用以推動政府資料加密分持及跨境備援其性質屬新興計畫跨境備份涉及主權及傳輸安全問題理應透過政府間談判以愛沙尼亞為例其2018年於駐盧森堡大使館内開設數據大使館兩國經過談判確立該伺服器視為愛沙尼亞領土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完全獨立請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列各計畫之名稱各年度期程及經費等細項說明之專案報告四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111年度超非本院主管業務徵5237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年度前10個月稅課收入已達3兆0223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3000至3700億元財政部表示截至112年度10月為止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税證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房屋稅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10税目都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其中證券交易稅前10月累計稅收達1598億元年增8.4比預算數超出約47億元綜合所得稅截至10月已超過全年預算數逾1082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已超過全年預算111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過全年預算75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預算57億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達成率已逾162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多遠超原編列預算數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預估稅收過於保守執行結果與預測存在極大差距稅課收入估計編列作業之精準性不足爰要求財政部邀集其他相關單位召開會議檢討並成立稅收估測專案小組縮短稅收估測時間落差及進ー步瞭解消費與營業稅稅基之關聯性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提出稅收估測精進專案報告五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111年度超非本院主管業務徵5237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年度前10個月稅課收入已達3兆0223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増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3000至3700億元儘管稅課收入超乎期待使得國庫進帳數大幅增加卻不見政府機關因此將超徵之稅收中更高的比例用在債務還本和付息上然而近幾年總預算編列之還本預算數均低於千億元相對於當年度到期債務總額明顯不足其中111年度總預算編列債務還本預算960億元雖然確實有如數執行並於預算外増加還本540億元合計實際還本數達1500億元但是相較於111年度到期債務高達7500億元卻僅占20其不足數仍預透過債務基金舉新以還舊舉債為還債的方式調度財源來攤還政府每年依據公共債務法之法定最低比例來編列債務還本付息數但在近年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且未來5年187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她域J法XU項次内容間乃至10年間將面臨沉重的待償付債務壓カ下為免債留子孫債留下一任政府爰要求行政院召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就未來若在前年度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之情況下將額外提撥法定5至6之外的多少比例來用於債務還本及付息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財政部於112年11月9日發布全國賦稅收入初歩統計112年10月實徵淨額達非本院主管業務六2318億元較111年同月增加318億元15.9112年累計至10月份實徵淨額3兆0223億元較111年同期增加1963億元約占累計分配預算數112.0占全年預算數98.4據財政部推估112年稅收超徵大約3700億元面對外界詢問113年是否還會有普發現金財政部則表示若歳入執行優良首先還是要減少舉債或用來增加國家財政韌性為進ー步了解政府對於112年稅收超徵大約3700億元之具體規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說明將如何運用超徵c之3700億元減少舉債數額或增加還債數額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3年適逢總統大選1月13日選舉結果出爐後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在5月20遵照辦理七曰宣誓就職其中將有長達近4個多月的看守内閣時期爰此為避免各行政機關有提前濫行消耗預算之情事發生使新政府上任後恐面臨經費不敷使用施政捉襟見肘之虞於113年度總預算三讀通過後各行政機關應依循下列注意事項執行預算1.各機關應確實依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嚴格執行2.有關人事費用部分應カ求精簡避免有不足之情事發生3.各機關應先行檢討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空間仍有困難後始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4.各機關基金之媒體政策及宣導經費除應詳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並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範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審核及執行並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相關預算事件若有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應依預算法第95條規定由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f訴相關機關或附屬單v.位以維護國家財政紀律預算法第64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歳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非本院主管業務八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意即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為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經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案後不需再經立法院同意即可支用蔡政府執政近8年通過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海空戰カ提升計晝採購特別預算2個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的軍購案且該特別預算案從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朝野各黨團均全力支持至多歷時一個半月即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國防部113年度第一預備金増加20億元並針對新增建案不及納編年度預算研議修訂行政規則予以動支第一預備金若未經立法院審査恐不符預算法精神行政規則必預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侵犯立法權軍事投資計晝往往涉及經費龐大且多以分年度編列如果計畫未及核定即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首年的經費立法院將無法善盡監督之責進行事前完整的審議爰此要求未来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照預算法規定嚴格核定各項預算經費避88L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信形項次内容免行政部門利用巧門編列預算國防部未及列入113年度總預算的新增投資建案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時應審慎嚴謹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提升國家競争力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持續九非本院主管業務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有助增進國家整體發展及人民生活品質惟相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到預計使用目標易致公帑支出效益偏低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10類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以為管理依循等然各部會補助地方建設完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低於前開活化標準而預予管控案件來源並非每年例行全面清查結果而主要係依審計部審核或監察院調査結果民眾舉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達到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管尚非達長期體質改善另尚有各部會列管欠周妥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等又查部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計晝經費執行率雖達95以上惟均有於年度内辦理計畫修正展延計畫期程及調整年度經費情形顯示現行著重於預算執行之控管方式無法竅實反映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原計畫之差異爰要求行政院強化相關管控機制評估將計畫經費與期程變動情形納為計畫管考會議參據以提升執行成效並確立公共建設計晝營運評估作業之揭露機制將有關案件管理結果公開上網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十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協助係透過一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以達成保非本院主管業務障地方財源之目標並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中央對市縣政府辦理杜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等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暨市縣政府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分別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主辦並由各主辦考核機關依考核作業期程將考核結果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陳報行政院據以増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近年中央各部會補助各市縣數額龐鉅各部會辦理之補助地方業務原則上預符合具效益及整體性重大示範性及跨越市縣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政策或建設者方予編列及補助惟各市縣多有受補助業務僅屬宣導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特定活動者顯示目前中央各部會補助範圍恐過於廣泛又其中多有僅具短期效益者並常因規劃執行及管理欠妥致未達預期目標使用成效呈不足或下降等為提升中央政府運用補助引導區域合作治理之辦理成效加強相關規劃執行管理之督導爰要求各部會依規定加強辦理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並落實蒐集前置資料妥予規劃補助計畫且預辦理公巾了審核機制切實依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核給經費及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規定等切實管考督導俾利相關公帑支出效益依據預算法第34條第37條第39條第43條及第49條等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十一遵照辦理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慣形項次内容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各項計畫除ェ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内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惟目前預算書編製及表達不夠詳實或多以文字抽象描述未具體表達績效衡量指標及預期成果且預算書中金額重大之項目其說明亦太過簡略由於相關預算編製不夠詳實使立法委員不易清楚了解預算編列之内容難以針對預算之合理性與效益性進行有效的審査致影響預算審議之效率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編行政部門所投入參與的人力數以萬人計且相關預算資訊均掌握於行政部門致形成行政立法部門資訊不對稱使立法院在蒐集預算資訊不易且需耗費大量成本及時間國會要在3個月内以十分有限的人力對專業Л性高而龐雜的預算案進行全盤審査有賴預算相關資訊的透明化及公開化才4能事半功倍爰要求自114年度起中央政府各機關構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函送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予立法院時一併將相關計畫書核定本上網公布以提升立法院審查效率避免因審査預算時間不足而有前緊後鬆或虎頭蛇尾之現象以建立立法院預算審査之專業性及權威性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113年調薪4地方政府人事費用因而增加對此行政院十二非本院主管業務表示涉及中央部分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至於地方政府人事費用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地方政府人事費用為地方自治事項應先以_有財源優先支應惟為平衡全國經濟發展中央政府已將地方政府之正式人員人事費用納入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政支出之中若有差短之處則予以補助但考量地方財政情形雖部分縣市未有差短情況行政院仍予以半數補助為不使中央政府讓軍公教人員加薪的美意反倒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行重政院依據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綜合考量後分別給予不同程度或比例的補助款以促成各地方政府財政之健全穩定以及均衡發展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有鑑於詐騙已成為跨國界的產業隨著詐騙日趨科技化智慧化與跨境化已十三非本院主管業務成為各國的治安挑戰由於個資外洩問題嚴重政府無力解決尤其電子化程度愈高的國家詐騙案件的成長更為顯著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内政部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業者合作探討研究詐騙常使用的工具積極盤點資源加重法制刑責並檢討分析如何監控防堵通訊網路訊息廣告及人頭帳戶等浮濫管理問題以有效全力打擊詐騙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十四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估全台灣一年浪費220萬公噸的食物換算下來廚餘桶非本院主管業務可以堆出5萬座台北101同時衛生福利部至111年第4季的低收入戶統計台灣共有14.6萬戶換言之國人一年浪費的食物可以援助弱勢十餘年進ー步來說當今台灣社會最缺乏的不是食物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源給有困難有需要的人們手中且有效利用剩食之目的除解決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上環境________90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内項次容永續的新意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完善尚無實際具體的成效國内仍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亦發生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之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落實零飢餓的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跨部會意見結合過剰食物數及求援人數之登錄資料建置跨部會剩食再利用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護之願景十五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2月編製之國民所得統計摘要110年度GDP達21兆非本院主管業務1605億元經濟成長率6.53創下自100年以来新高另依據經濟部111年5月發布之產業經濟統計簡訊由於全球景氣穩定成長終端需求增溫上市上櫃公司110年度之主要營運指標皆創下106至110年度以来的新高然而儘管經濟產業表現可圈可點上市上櫃公司員ェ似乎並未因此而提升薪資待遇110年度癱上市上櫃公司用人費用為1北5963億元約占營收的6.59甚至較109年度下降0.06為使企業在獲利豐碩之餘能提升員ェ薪資水準爰要求行政院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法來增加上市上櫃公司員ェ於公司有盈利時的薪資待遇之可行性並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導各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ェ平均薪資董監事之酬金等相關資訊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年9月底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十六非本院主管業務VASP指導原則十大原則内容包括1.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2.業者必預要訂定虚擬資產上下架審査機制並納入内控制度3.強化打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4.強化交易公打及透明度5.強化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6.建立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7.資訊公告揭露3.強化内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機制9.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制監理等同法人組織10.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業務對於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金融監督І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於穩定幣由中央銀行負責辦理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責因此這項指導原則僅針對非穩定幣的發行並未針對穩定幣進行規範為促進虛擬資產交易市場之健全避免灰色地帶出現爰要求行政院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針對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進行磋商和研議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於109年8月發布金融資安行非本院主管業務十七動方案又於111年12月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而研訂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版要求一定規模之銀行保險證券業設置資安長並推動金融機構聘任具資安背景之董事或設置資安諮詢小組但部分金融機構之資安長人事異動頻繁其中公股行庫部分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度1年内3度更換資安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月聘任之資安長就任未及4個月即辭職其職務更懸缺超過3個月才又新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行庫的資安長更被指出其僅有財金背景但沒有資安相關背景和專業為強化各金融機構之資安治理效能爰要求行政院賁成金融監督管理91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埋價形項次内容委員會財政部督導各金融機構確實依相關規定設置資安長並避免其因公司内部職務調整而造成短期内之頻繁人事異動另公股行庫在金融業資安防護層面應做好表率各公股行庫資安長宜具備資安專業始得擔任若逢人事異動之情況各公股行庫應同時研提内部資安專長訓練課程以因應人員調任上述問題請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十八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非本院主管業務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公股持股逾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資事業即刻暫緩籌設新設公司作業並於2個月内就相關籌設計晝效益評估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執行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規十九非本院主管業務dÎ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次依同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約聘人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亦應嚴守行政中立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事件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内針對文化健康站業務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内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遵照辦理二十近期接獲不少基層民眾反映於各部會之官方臉書宣傳中可見許多部會粉專帳號發布與其業務毫無相關之宣揚政績文案例如環境部分享022歲國家一f栽培投資台灣三大方案軍公教調薪3次基本ェ資連八年調漲又或是同一篇落實居住正義之貼文竟有核能安全委員會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等多個部會協助大肆宣傳在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將民進黨過去執政8年之豐功偉業透過官方臉書4等社群媒體宣導政策各部會之社群平台經營應著重於其業務相關之宣傳或協助行政院宣傳具緊急且重大之政策而非作為執政黨公器私用大外宣之平台爰要求各部會應恪守本業遵循行政中立原則依法行政避免政府機關官方帳號於選舉期間淪為特定政黨競選之工具公私不分二十一法律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權責若法案涉及跨院際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非本院主管業務完成會銜之作業但實務運作上例如司法行政兩院會銜所送立法院審議之法案常見兩院意見分歧甚至正反意見併陳以致法案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難以取得共識而無法議決爰此要求司法院及行政院未来若有需兩院會銜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宜充分進行溝通協調出兩院意見一致之版本後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俾利法案審査順利進行二十ニ查112年引爆進ロ蛋驗出禁用抗生素蛋液農藥超標等風波讓消費者食在非本院主管業務不安心再者甚至有液蛋業者混用進ロ蛋涉標示不實賣給下游餐廳烘焙坊引起社會譁然凸顯政府在蛋液管理未臻完善然而由於蛋品都有沙門氏菌李斯特菌等風險且冷藏液蛋未經殺菌程序更應不得供售為生食用途__--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ネ你相土志中单民國113年度.ľノľ-í爷Ш.所言常疋_______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項次内宏使用有鑑於此為求全民食品安全健康嚴加把關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由於部分西式糕餅類產品之製程不一定會經過充分加熱程序為避免誤用未經充分加熱之產品及交又汙染應要求蛋液製造業者應標示未殺菌液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要採購殺菌液蛋以確保消費者食用之安全ニ各組審査決議部分監察院通過決議本院業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7億6682萬8一院台會字第ПЗ330087晚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人事費編列係按現職人數І加計待補人數估算並無浮編之情形行政院核增之預算員額均依業務需要核實辦理甄補除出缺不補及長期ェ友人カ難以補實外職缺辦理内陞或外補需一定作業時程並無預算員額未確實進用之情形本院業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ニ院台會字第1131330088號務費之水電費編列90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自111年7月以來高低壓供電尖峰時間電價分別調漲逾2317致本院112年度水電費支出大幅増加2.本院已陸續完成空調設備LED燈具汰換及t電梯使用管制等節能措施將持續推動節能減破i撙節電费支出本院業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3014萬7千三院台會字第1131330089號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1.已充分運用有限資訊人力自行維運部分資訊系統積極整併開發或使用共通性資訊系統減少系統委外案件2.未來將加強資訊人員専業能力培訓及落實委外廠商監督強化資通安全主控性本院業於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51萬3千元凍結四院台會字第1131330090號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1Í2023-2026ヤ程策略93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itíiLX0Jti辦理信形項次内容計畫目標明確並依策略框架分期分年實見2.國家人權委員會112年預算執行率為90.44針對保障外籍移ェ及外籍建教生之人權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首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中提出多項建議並完成移ェ如何在異鄉撫育孩子專案報告刻正與行政機關研議保障境外學生在臺及勞動權益相si題3.自110年進行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訪查因訪查對象為脆弱群體且受疫情影響致招募受訪者不易已於112年底完成訪談現已辦理分區機關座談會刻彙整相關專家學者意見撰擬報告4.於ICERD首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及平行回復中針對原住民族相關議題提出多項建議同時對原住民族相關重要權利之監測已納入2023-2026中程策略計晝之重點議題4本院業於113年7月lid113年度監察院歳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訪視調查與合作編五院台會字第1131330091號列399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中程策略計晝訂有強化人權申訴管道策略議題規劃建置陳情申訴案件管理系統2.參考澳洲韓國人權貧申訴系統介面優化規行網站前台版面更真便利性及可近性水電費預算增加係因電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計畫科目編列水電費907萬9千元較112六價數次調漲所致已陔年度預算編列數755萬1千元増加152萬8千元増幅達20.24然依據112年度續完成空調設備LED燈具汰換及管制電梯使用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6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切實控制預算之執行等節能措施自111年系113年7月累計節電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節約使用水電油料文具用品141780度節電紙張影印傳真機等事務性設備耗材及通訊費顯與該院持續辦11.21將持續更新各項老舊設備推進用1理節能減碳措施之情形未符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監察院於節能減破措94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内項次容管理推動節能減碳施應予精進室内空調溫度不得低於攝氏28度落實環境永續之目標原漁業署舊址本院仍秉監察院之主要建築係為日本殖民時期所興建之西式建築作為臺北州廳七持國定古蹟之管理方式辦公廳舍使用戰後該建物陸續作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教育廳及建設廳使進行維護日後對該建造物進行處分包括增用省政府疏散搬遷至南投中興新村後監察院搬遷至現址並與原臺灣省政建改建修建或拆除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府農林廳漁業局共同合署辦公後因監察院業務増加辦公廳舍不足省漁業相關規定辦理文化資產局遷離北翼廳舍於2000年並正式將建物全數無償撥用給監察院使用價值評估目前監察院基地内之古蹟係於1998年由當時的古蹟主管機關内政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7條與總統府行政院臺北賓館及司法大廈一同被指定為國定古蹟惟當時未完整將省漁業局所使用的北翼廳舍臨忠孝東路鎖江街一同列為古蹟進行文資保存雖然監察院現行係依準古蹟方式管理維護原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使Щ用的北翼廳舍但考量對原臺北州廳舍的完整保存應儘速會同相關機關啟動文資審議俾利文化資產保存與維護1.監察委員行使職權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監察支出調査巡察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該計八範圍多元無法僅憑畫内容包括依法收受人民書狀輪派監察委員調査並適時赴中央及地方機關調査案件數評價其績效巡察查有失職違法情事當依法糾正糾舉或彈劾依監察院監察統計1092.調査案件辦理時效至112年1至8月調査案件核派案數分別為343案280案232案187案糾正本院依相關規範及管控機制辦理案件成立案數分別為85案78案108案63案彈劾案件審査結果分別為3.此外有無違法失職應謹慎調査並以證41案16案28案11案糾舉案件審査結果分別為0案1案0案1案監據為主監委何時立察院辦理調査案件糾正案件彈劾案件宜提升案件辦理成效俾達纾解民怨案在規定的調査期限内需要多久調查之目標時程等均屬獨立行使職權之核心範疇各界應予尊重-_本院業於113年7月12日以九自疫情開始到現在我國弊案不斷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關說案12億元新院台會字第1131330120號Í竹市立棒球場雲林風電收賄台南光電學甲爐渣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贿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選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炒股快篩小吃店超思有限公司採購進立委所提各案或已立索調ロ蛋ロ罩國家隊10大案還有性骚前瞻外役監及多起國防軍購弊案等社查中或依機關查復函復立委或已調查完竣依情會矚目案件多如牛毛數不勝數節提案彈劾或糾正或函請機關改善或已函請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秉持行政中立原則依法向有違失的公務人員說明其中如有涉及民意或機關進行彈劾糾舉或糾正代表之行為則非本院職權行使對象惟本院均持爰此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調查巡查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應續蒐集涉及公務員與政府對上述案件追蹤檢視並提出書面報告機關之資料並關注中本院業於113年7月12日以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30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之後15日内必須要將該筆政治十院台會字第1131330120號獻金匯入政治獻金專戶内若沒達成監察院是可以開罰然而基於現行各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直播平台金流操作的方式有可能擬參選人是無法合規在收受政治獻金1.直播捐獻抖内須先15日内將該筆款項匯入專戶因此造成了法規上的漏洞也可能導致許多應該經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競選或其他政治相被認定為政治獻金的款項因此逸脫政治獻金法之規範又依現行政治獻金法第關活動然仍有部分認定及執行疑慮尚須主10條規定政治獻金專戶僅得設置一個但是必須是在金融機構内政治管機關内政部會商也95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慣形項次内容議獻金法並沒有明定金融機構是哪些在目前具投資支付目的之虛擬資產2.111年所提政治獻金法已經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前提下虛擬資產業者是否為金融機構修正草案中修正第14條第1項規定增列不有待商榷雖然政治獻金法非屬監察院主管法規修法進程不在監察院手中得捐贈虛擬通貨之政治獻金該修正草案刻但是在法律修正通過之前作為政治獻金法執行機關對於虛擬資產作為政治在行政院審查中獻金監察院須擬訂ー套因應處理辦法爰要求監察院就現行法下直播捐獻抖内如何申報政治獻金虚擬資產是否可以作為政治獻金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本院業於113年7月12日以十一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監察支出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2351萬3千元院台會字第1131330120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監察院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之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新設業務計畫自110年度起於各年度預算案歳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國家人權委员會辞-定職權编列預算ギУ110年度編列1億1842萬2千元111及112年度均編列1億3138萬8千元截至111進及保障人權П2ľ年8月底執行數僅3026萬5千元占全年預算數執行率23.03歲出預算宜參酌預算執行率為90.442.為確立未來人權業務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以來之執行能量爰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推動方向112年公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23-2026中程策略計晝研擬每項議題年度工作内容及方法秉持零基預算精神薮實檢討編列所需預算並撙節執行有關難蛋專案進ロー案112年9月起巴西進ロ蛋問題重重相關問題包括進ロ商超思有限公司資本額僅十二業經監察委員田秋堇50萬元農業部陳吉仲部長表示進ロ8800萬顆雞蛋賺取3800萬元各界質葉大華蔡崇義於112年10月申請自動調查在疑超思有限公司資金來源是否有超額利潤圖利特定人士另外此次我國案從巴西進ロ8800萬顆雞蛋最後一批自巴西進ロ是112年5月底最後一天報關是112年7月17日到底有效期限何時依農業部於112年9月12日新聞稿表示最後保存期限是112年9月24日至27日但截至112年9月13日市場上雞蛋保存期限如台農蛋品竟然達112年10月5日112年9月13日新北市又查獲台農雞蛋有M效期限為112年10月7日是標示錯誤還是故意為之這關係到2300萬民眾食安問題爰建請監察院立案調査本院業於113年4月1日以111年九合一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不開放確診十三院台會字第1131330061號者到場投票影響全國6萬0508人投票權112年7月26日監察院公布調査報告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認為未符合比例原則剝奪人民投票權並促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1.中選會認選務防疫措施均依據指揮中心政因應未來重大傳染病發生應儘速研議相關措施爰要求監察院就後續處理情策及指引制定另碡诊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之選民得否外出係眉衛生主管機關權貴2.惟為兼顧防疫需要及維護選舉人投票益本院要求該會及衛福部妥為研擬各項迅舉選務防疫計畫及防疫措施見復中ノ本院業於113年4月1曰詐騙已是國安問題近年政府重大個資外洩問題非常嚴重111年11月2300萬十四院台會字第1131330061Й筆戶政資料疑遭駭上網販售112年1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主任秘書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宅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土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中華民國113年度单位新軎0元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決議辦理情形項次内容年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違法調閱健保資料庫盜賣個資及中華航空會員資料300萬筆個資遭駭1121行政院院長於112年本5月30日打詐五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院巡察該院時.允諾將採跨部會合作建立平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三讀通過後詐騙案還是要回到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台共同打擊犯罪更嚴重的是112年1至5月詐欺案件發生數合計1萬3363件較111年同期増加2.經法務部會商警政署通傳會金管會數發21.29其中投資詐欺3267件較111年同期増加37.62112年7月23日部已採取多項跨部會詐騙集團甚至冒用行政院陳建仁院長名義進行詐騙11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打詐措施及被害人保護服務並獲致相當成播委員會媒體群組也遭詐騙帳號混入詐騙問題日益猖獗政府打詐成效低落果3.行政院已提出打詐新監察院雖已立案調查並函請行政院暨打擊詐欺辦公室轉飭所屬檢討改進四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爰要求監察院就後續處理情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中報告本院業於113年1月22日以十五近年為因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及辦理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新增業Щ院台人字第1131630062號務故增加預算員額然未足額進用人數占比偏高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監察院108至112年度年均預算員額約542人年均實際進用人數約498人年人事費編列係按現職人數均差額約44人占年均預算員額之8.12如以112年度與108年度相較差額自加計待補人數估算並無浮編之情形行政院核增108年度43人增加為112年度49人未足額進用比率則由8.27上升至8.91且之預算員額I均已依業務需要核實辦理甄補除出112年8月底實際人數501人低於108年度預算員額520人詳附表1顯示近缺不補及長期ェ友人力難年監察院為業務增加之人力需求可從原有員額内進行調整以補實外人事甄補作業需一定作業時程非無人因此爰要求監察院應就預算員額未足額提出因應作為於1個月内向立カ需求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表1監察院108至112年度一般行政一人員維持科目項下人事費之預決算數及員工人數彙總表單位新臺幣千元人108109110年度111112項目656265668399696150719208750778預算數金額預算員額520535551553550決算數655461667901695916716620552809金額實際人數477500509502501賸餘數8044982342588197969金額比率0.120.070.030.3623.37預算員額4335424249人數與實際人8.91數差額比率8.276.547.627.59本院業於113年1月25日以立法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十六院台秘管字第1130930000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號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不應再補新車1.本院公務車非配屬監然監察院前述公務車輛中若扣除大客車2輛兩用車3輛及特種車2輛後尚察委員除首長副首長座車外其他公務有首長副首長専用車31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29人造成相關車輛賭車均納入統籌調派2.駕駛預算員額已於置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與前項立法院決議未盡相符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_____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項次内容109年配合政府人力精因此爰要求監察院應就精簡公務用車及駕駛人力提出因應作為於1個簡政策由47人調減為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人本院業於113年4月1日以依據考試院验敘部主管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公務人十七院台會字第1131330061號員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適用對象規範内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本院已依規定通盤檢視並彙整計新增2個須辦理特之又依據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2條第2殊查核職務並已完成新項規定各機關新增删除或修正須辦理特殊查核之職務由各主管機關報增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之程序請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後辦理之有鑑於特殊查核制度安全查核係民主國家捍衛自由法治國家安全的重要關鍵目的係在重要職務公務人員任職前進行事前預防避免敵對國家恐怖份子或經濟競爭國家透過重要職務者竊取我國國家機密之重要制度重要職務特殊查核制度與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涉密人員之不同處在於後者著重在任期間及卸離職後之管制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就針對監察院首長幕僚及接觸機密事項單位是否需新增特殊查核職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本院業於113年4月1日以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並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十八院台會字第1131330061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承擔我國澄清吏治保障人權之重責大任但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卻也是掌握重要國家權力因此人民皆期待監察院更加開放透明以便全民一1.本院各常設委員會及相關聯席會之會議紀同把關錄均已刊登於監察院惟查監察院現行各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係散見於各期監察院公報紀錄公報檢公報並上傳至本院仝球資訊網之資訊公開索系統係使用Google搜索引擎不利於一般民眾及學術研究單位查詢特定曰期出版品公報頁面或主題之會議紀錄及重要決議部分民意建議應比照立法院開放國會之精神供外界查詢2.為配合立法院決議精建置監察院議事暨公報查詢系統進檢索功能之要求..-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就精進監察院各委員會會議紀錄檢索功能向立法院院將另獨立增設14委員會會議紀錄V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項並委外建置搜尋引略本院業於113年7月12日以十九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針對下列無障礙空院台會字第1131330120號間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1.建築道路交通與其他室内外設施包括學校住宅醫療設施及工作場1.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CRPD及組織法規定2.資訊通信及其他服務包括電子服務及緊急服務持續監督我國無障礙環境建構情形並於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中提出盤點結果2.國家人權委員會依CRPD第二次國家報杳之獨立評估意見我國建築道路交通等物理環境以及資訊Й信及其他服務之無陣礙環境建構尚未落質身心陳礙者權利公控98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中華民國113年度Ä決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議辦理情形項次内容I-為精第9條规定二十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針對下列兒童健康院台會字第1131330120號äl人權與受照顧權之落實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函.將書面教告檢送立法tl.法.並特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1.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國家人權委員會業依法定2.確保提供所有兒童必須之醫療協助及健康照顧並強調基礎健康照顧之發展職權撰提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3.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的現象包括在基礎健康照顧之架構下運用現行技術W意見全面檢視我國兒童以及透過提供適當營養食物及清潔之飲用水並應考量環境汚染之危險與風權利公約落實情形.並關注兒童健康人權與受照顧險權之落實情形將持續監督政府完善前開兒童權利4.確保母親得到適當的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之保障5.確保社會各階層尤其是父母及兒童獲得有關兒童健康與營養母乳育嬰9之優點個人與環境衛生以及防止意外事故之基本知識之教育並協助該等知識之運用6.發展預防健康照顧針對父母與家庭計畫教育及Ш務之指導方針本院業於113年7月12日以二十一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依職權監督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機關行使職權落院台會字第1131330120號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有關婦女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別歧視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政府發布第4次CEDAW國家報告於111年提出獨立評估意見並參與國家報告國際審査會議參與行政院召開CEDAW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動回應表審查會議及期中審查會議提出監督意見舉辦2024CEDAW婦女就業與經濟安全國際論壇邀請聯合國CEDAW委員會前副主席及前委員來臺交流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於中程二十ニ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促進政府單位現行制度與政令施行如居住正義策略計畫規劃探討強制程序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拆遷戶適足居住權議題刻就兩公約國際審査委員所關切國内驅逐和迫遷的問題進行國内外法令比較分析歷年兩公約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提及的相關案例蒐整檢視是否符合國際人權公約_本院業於113年4月1日以鑑於111及112年我國發生缺蛋危機監察院早在108年即針對缺蛋問題對行政院二十三院台會字第1131330061號農業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農業部進行糾正然而經過3年缺蛋問題又重複發生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監察院的糾正是否對行政機關起到作用監察院進行糾正之後是否有後續追本院對於糾正之追蹤列管制極為嚴謹除針對未查改善情形爰要求監察院針對調查權之行使後續追縱處置應如何執行提出改機積極改善部分賡續要求善方案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外並詳實審核行政ЛІШ復内容是否符合糾99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________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雄神格被Щ項次内容正意旨直至確有具體成效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始予結案並適時將調查案及糾正案改善情形列入巡察重點賡續追蹤機關後續執行成效本院業於113年4月1日以依據113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2點規定政府預算籌編過程二十四院台會字第1131330061號中應融入淨零排放相關概念並依淨零轉型之階段目標及關鍵戰略就具促進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之計畫優先編列預算辦理經查監察院公務車輛1.本院公務車輛總數合計38輛其中油電昆明細表現有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等車輛總合動力車計有3輛數合計為33輛其中油電混合動力車僅有1輛占公務車總數為3顯未符2.未來本院購置公務車輛將優先以電動汽淨零排放目標及效果車或油混合なづ為落實政府淨零減碳目標爰要求監察院應研擬公務車淨零減碳改善方案車之車種進行汰Q以落實政府淨零加速汰換高碳排車輛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目標本院業於113年4月1日以113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査巡察業務編列1812萬7千元凍結10萬二十五院台會字第1131330060號元俟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鑒於難蛋為民生基本需求供貨不穩將影響民眾國計民生本院將有關影響大眾民生農產品調控機制含家禽產品產銷失衡處理機制列為113年1月巡察農業部之重點議題俾持續追蹤後續發展本院業於113年4月1日以依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監察法等相關規定監察院具有二十六院台會字第1131330061號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以及收受人民書狀巡迴監察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調査受理陽光四法等職權1.本院對糾正案之珀然而即使監察院通過對其他機關之糾正案卻未有實質拘束力僅能以文字列管一向極為嚴謹M如有不配合檢.で要求各該機關儘速改善而改善之情形再以書面答覆若該機關不願承認調査善另有質問彈劾等報告或糾正内容遲未回覆或敷衍了事監察院也無其他強制手段可以制衡制衡手段2.對於調査糾正案成監察院應加強督促手段而非耗費大量時間及精力査察力求督促各機關卻果本院也於全球資1未被其重視甚而忽視網之監察成果查詢請監察院就加強督導各行政機關改善情形之手段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專區公布相關督促機關改善成效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本院業於113年7月12日以2023年5月開始一連串的性平事件接ニ連三地被爆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二十七院台會字第1131330120號會也因此在6月20日公布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訪查計畫期望透過受害函將書面報告檢送立法院在案報告内容略以者訪談計晝讓人權會進一步完善監督政府改善性侵害通報流程之方式且據1.國家人權委員會為暸人權會官網可知此計畫從2021年4月22日即公布研究計畫之内容是否已即時解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被害人在揭露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使不同類型之單位可以將研究計畫之内容運用於單位内事件或求助上遭遇的困難自110年起召開妥善執行以避免憾事發生並且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性平三法已於2023年7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該計畫之研議擬定計晝工作範圍與工作策略於111年究内容是否亦有即時提供予立法修正真正完善通報之制度若無則該計畫7月4曰召開記者會之進度概況為何啟動兒少安置機構與100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單位新臺幣元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決議辦理情形項次内容校園性侵議題系統性爰請監察院就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訪查計畫之進度及對於政策法制訪查提供之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因訪查對象為脆弱群體且受疫情影響致招募受訪者不易已於112年底完成訪談作業目前已辦理分區機關座談會刻正彙集相關專家學者意見並研議報告内容將俟國家人權委員會議決議確_認通過後公布_左列所指之新型捐贈模自媒體普及化的當代個人或團體於媒體上的影響力可能足以與傳統媒體匹二十八式已函請主管機關内政敵然於法規範卻無相應拘束如於選舉期間個人或團體如於社群平台如部本於職權研議是否納入政治獻金法規範該InstagramFacebook甚至是大陸軟體小紅書直播與選舉議題相關的主題部回復業已錄案將邀無論是政論形式或是做出民調統計其所發布的民意調査資料雖有公職人員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範然目前亦無實質查察有違法情事之狀況發生其所收受的捐款處於政治獻金法規範之模糊地帶為避免利用模糊空間進行捐贈或收受捐贈而来列入政治獻金法規範監察院應積極與主管機關内政部研商是否將新型捐贈模式列入政治獻金法規範有關促進原住民族人權二十九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職權包含評估研究及分析建議人權政策與法令保障與人權教育部分整體性與系統性調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以及辦理相關人權教育推廣與宣導等國家人權委員會已辦理下列事Jê工作1.業已將政府需加強惟查近來不斷發生有關文化尊重爭議的新聞如從112年4月29日臺中市立臺改善相關議題納入消除一切形式種族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以烯環鈉的字眼歧視原住民5月臺灣大學出現影歧視國際公約射原住民升學保障的布條火冒4.05丈後近期網路上還出現網紅拍攝抖ICERD首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音短片嘲諷原住民愛喝酒不要臉的事件發生等再再呈現臺灣對於自身本並對政府提出建議土多元文化的認識缺乏及誤解進而造成族群間之文化傷害2.將促進族群主流化有鑑於此原住民族權益雖為第三代人權惟相關權益之内涵與核心尚須積及監測原住民族關切之權利納入本極之架構與實踐我國屬於南島民族之發源地應儘速藉由我國原住民族發展會2023-2026中程權之發展脈絡逐步建構屬於我國應有之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制度策略計畫以促進原住民族人權保障據此爰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人權保障與人權教育之工作113年7月針對行政重視原住民族人權侵害與歧視之問題逐步從點線面達到落實原住民族人權之院人權處所提之反歧視法草案針對仇目標恨言論等部分提出相關建議__________有關空服員職業エ會陳2023年空服員職業ェ會赴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陳情要求針對國籍航空公三十情國籍航空公司強制女司強制女性空服員著裙裝裁定違反性別平等規定同時指出我國國籍航空公性空服員著裙裝案國家人權委員會已辦理下司仍要求女性空服員著裙裝於機艙外工作需穿有跟的鞋子或要求化妝等明列事項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1.依113年1月23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第國際間越來越多的航空公司致力推動性別平權措施提供所屬職員多元的制1屆第49次委員會服選擇並尊重多元的性別認同及性別氣質表現像是南韓的韓亞航空過去嚴議決議立案調査2.於113年2月至7月格限制女性空服員穿著裙裝經過ェ會在2013年向人權委員會提起訴求最終訪談相關利害關係人權委員會認定韓亞航空的服裝儀容規定具有性別差別待遇航空公司最終從人並諮詢專家學善如流推翻強制穿著裙裝的規定其他包含英國維珍航空日本航空挪威者權責機關非政府組織代表等_以101監察院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____________中華民國113年度_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мАriäLлА項次内容CEDAW規範檢視空服航空烏克蘭航空等也陸續取消強制化妝穿高跟鞋並開放服儀選擇員服儀規範以及政事實上臺灣國籍航空公司進行開關艙門跳滑水道救生艇等飛安流程訓府履行國家義務情形練無論性別均穿著褲裝惟實際上機服勤時僅男性空服員穿著褲裝女性3.本案調査結果提報空服員卻被規定穿著裙裝113年7月23日國家人權委員會第1屆有鑑於空服員具備高度專業即時應變以維護飛安保護乘客之特性著裙裝第55次委員會議審及高跟鞋對於空服員執勤的安全性機動性明顯阻礙行動並大幅増加職災機îÀ率此外過於複雜的服儀及裝扮規定導致空服員於勤前準備時間高於男性同仁變相壓縮休息時間CEDAW於國内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預期目標為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同時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行政院曾盤點過各部會及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不符合CEDAW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例如警察消防移民財政等類別都有被點名女性制服應著裙裝之措施違反CEDAW規定進而促進機關改善近期海洋委員會為消除性別刻板印象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服制規則開放女性人員自行視需要穿著裙裝或褲裝運輸業中之臺灣高鐵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員ェ亦有自由選擇褲裝或裙裝之案例在先為實質反映我國性別平等表現亮眼性別平權逐步落實等高度評價就我國國籍航空要求女性空服員應著裙裝是否違反性別平等相關規定之申訴乙案建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本案之處理應考量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所載具人權意識及性別平權之相關規定102監察院112114年度預決算簡表計畫別單位千元Ш年度114年度112年度年度計畫備註決算預算決算預算案法定預算預算係支應監察院為行使憲法核心職權及法定職權所必要支出之人事費及業務費含水電費通訊費物849315843178890464800088品租金古蹟及廳舍檢823525825295一一般行政修與養護設備及設施養護費陽光四法資訊系統服務費等基本维運經費800088800088人事費750778750776766828760599-8991272265740808203582083b業務費-C獎補助費452496464482439gネ至I依憲法第9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有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之憲法職櫂而為行使前掲憲法職權定有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監察院立案派查原則監察院ニ議事業務794579458911891118562-辦理調査案件注意事項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監察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以供依循議事業務編列業務費係支應監察院為行使前掲憲法職權所必須召開之院會委員會會議糾舉彈劾審查會相關費用-一議事行政52645317568462976687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2681261411875262832270依憲法第97條第1項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有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之憲法職權而而為行使前掲憲法職權定有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監察院立案派查原則監察-1747817478176421763618366三調査巡察業務院辦理調査案件注意事項監察院辦理糾舉彈劾案件注意事項監察院辦理糾正案件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以供依循調査巡察業務費係支應監察院為行使前掲憲法職權而辦理各項調査巡察赴國外考察等業務所需之經費1594316788157071634615714一調査巡察業務-ニ委員國外考察2652153569019351290723072308103810379587958四財産申報業務1230501112841206161197451182563625五國家人櫂業務4338017427174271699016990六營建工程43380----29634733七交通及運輸設備2593425786235012000八其他設備1440714403--3022302218223022力第一預備金10388371027016105393310455191097119833683合計註Л.112年度第一預備金全數用於一般行政項下水電費等爰該計畫因1備金轉入後超預算執行2.113年度第一預備金部分用於交通及運輸設備故該計畫1備金轉入後超預算執行附件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窒礙難行之說明i一删減總數未宣讀兜不攏往年立法院總預算案三讀内容均包含總删減數及審查後歲出總額惟本次三讀並未明石萑宣讀總刪減數及審查後歲出總額依宣讀内容計算删減2076億元惟本院主計總處計算僅删減1439億元造成審査後歳出數額混亂有爭議ニ部分刪減提案之删減數已逾原編預算案數超刪總數7191萬3000元其中以外交部為例該部114年度預算案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億1127萬元依立法院計算之刪減總數達1億4080萬5000元已超出預算數2953萬5000元顯不合理三删減總數創歷史新高114年度總預算案删減數2076億元未宣讀删減率6.6較前3年平均删減數291億元删減率1.1大幅増加1785億元約增加6倍四要求行政院自行調整删減數高達636德554萬7000元一依立法院決議通案統刪數不低於939億7500萬元扣除已核實計算之通删數303億6945萬3000元尚須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數636億554萬7000元需É行調整删減數額過於龐大行政院已無力再行調減ニ且按憲法第58條第59條及第63條規定行政院有預算案之編製與提案權而立法院有預算之審議權此乃憲法權力分立原理之體現憲法賦予各機關特定權限各機關即負有行使該權限之義務與責任惟本決議拋棄憲法所託付之預1算審議權限與憲法權カ分立原理顯有不符三另亦將造成預算删減之政治責任歸屬不明確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所強調之責任政治原則且與預算法第49條立法院審議歳出預算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規定未符五凍結總數創近年新高經主計總處核算凍結數高達1381億元約4.6較前3年平均凍結數140億元約0.5大幅增加1241億元約增加9倍因凍結之預算具高度不確定性未来執行時將影響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不利相關標案及業務之推動六多項凍結案之解凍條件難以達成將造成機關運作無法廷續總統府行政院原民會原文中心中選會及交通部6機關業務費凍結70俟執行30之後始得申請解凍並需經過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因解凍相關程序冗長在立法院同意解凍前其餘70經費將無法動支屆時將造成機關基本維運無法延續產生業務執行空窗期影響政府運作及人民權益另部分決議解凍條件為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後始得動支解凍程序由往例之委員會審查拉高層級為需由立法院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將增加機關解凍變數七删減凍結集中特定機關業務費包括監察院刪減2.34億元96.5黨產會删減0.12億元63.7另凍結0.02億元12.87行政院刪減1.54億元45.44另凍結1.3億元38.19總統府删減0.46億元13.18另凍結22.15億元61.07均已嚴重影響機關基本運作維持及依據憲法或法律執行各項業務八删減集中特定項目一大陸地區旅費統删80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統删60將嚴重影響台灣與國際的連結包括毒品走私電信詐欺洗錢防制國際金融監管單位合作資安以及體育外交都將受到影響長期爭取之國際交流成果亦付諸流水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删減60將弱化政府與人民溝通說明重大政策的能力使政府無法透過媒體澄清說明各項重大政策並助長錯假訊息横行危害國家與社會三特別費删減60將影響對基層員ェ獎犒賞慰勞問及因公魏贈等打擊員ェ士氣九政策宣導單ー廠商得標金額不得超過5無正當理由限縮廠商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案投標且未來相關政策宣導如以50萬元預算為例可能要分別由20家的廠商得標每標案僅2.5萬元與現實嚴重脫節恐違背政府採購法立法目的十一般事務费通删10為往年之2至3倍且未考慮各機關實際業務差異及辦理必要性即予以通盤減列一般事務費主要係機關基本業務運作所需除辦公廳舍清潔維護警衛保全檔案管理等勞務委外工作尚有機關辦理訓練救災任務等所需經費例如考試院辦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官等考試或晉升官等訓練等法定訓練以受訓學員人數每年約1萬人次本次遭刪減739萬元約有590位學員3學習權益被影響將導致國家各機關用人政策及重要業務推展窒礙十一原民會凍結案違反大法官釋字第391號原民會部分凍結提案解凍條件涉及增加預算數額或調整預算支用内容違反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意旨致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十二部分通刪項目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國内旅費特別費設有不得流用之限制且指定刪減項目未授權科目自行調整造成預算執行無法因應情勢變化及實際需要辦理預算流用及動支預備金使預算執行無彈性影響業務推動監察院原編列2億4273萬6千元業務費之科目與細項表Pt件114年度預算案數千元計晝Iぐ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89912詳監察院預算案書第3738頁議事業務項下業務費18562詳監察院預算案書第39頁調査巡察業務項下業務費18366詳監察院預算案書第40頁4才產申報業務項下業務費7958詳監察院預算案書第41頁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107938詳監察院預算案書第4243頁242736合計2025321上午1000釋字第264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釋字第264號解釋第264筆共813筆回列表解釋字號釋字第264號I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79年07月27日解釋爭點立法院就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違憲解釋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i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1青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i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儉就預算案為増加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理由書按憲法規定行政院應提出預算案由立法院議決之旨在劃分i預算案之提案權與議決櫂使行政院在編製政府預算時能兼顧全國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甶代表人民之立法院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為貫徹上述意旨憲法第七十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増加支出之提議以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1青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乃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為増加支出之提議雖像以委員提案方式作成實質上仍與前述憲法規定牴觸i自不生效力大法官會議主席院長林洋港李鐘聲大法官翁岳生翟紹先楊與齡楊日然馬漢寶劉鐵錚奠p健才張粉生吳庚陳瑞堂張承韜13aboutblank2025321上午1000釋字第264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李志鵬相關法令憲法第70條36.01.01立法院第1214會期第26次會議決議相關文件抄行政院聲請函行政院函七十九年二月十日79台規ニ五五號主旨立法院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i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有無牴觸發生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查照轉請貴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惠復説明一依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ニ六號函送該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辦理ニ查立法院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本院函送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減預算案以配合七十九年度加發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時黃委員河清等十三人以臨時提案方式提請該院院會決議請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三自立法院作成上開決議後迭據輿情及學者專家論評.多認為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為憲法第七十條所明定前開立法院請行政院在本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獎金其預算再行追加之決議涉及政府支出之増加而與憲法第七十條規定不無牴觸之嫌且認為立法院上開決議係於審議行政院送請審議七十九年度中央政府追加減預算案之同時臨時提案通過者決議文內亦敘有其預算再行追加字權本質上_屬增加預算支出四本院對於改善公務人員待遇一本制度化標準化之原則力求合理提高以激勵士氣本院編列八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擬將公務人員待遇再度調高以後年度並將逐步調整以建立合理之待遇制度足見本院對公務人員待遇之重視五按立法院上開決議i本院基於尊重他院職權之旨本應慎加配合惟為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而辦理再行追加預算勢須增加政府之支出i衡諸輿情論見事關憲法第七十條之適用疑aboutblank232025321上午1000釋字第264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義本院為避免牴觸憲法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函請惠予轉請貴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六檢附立法院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七八台院議字第三ニ六號函與附件及有關部分報導影本各乙份院長李煥附件立法院函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78台院議字第三ニ六號主旨本院第八十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決議1青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i其預算再行追加請查照説明一本院委員黃河清等十三人臨時提案經院會討論決議如主旨ニ檢附本院公報新聞稿第四四六六號壹份前開會議紀錄載於本院公報第二三ニ號另行送達院長劉闊才本聲請函其餘附件略發布日期1990-07-27瀏覽人次10685第264筆共813筆回列表httpscons.judKial.aov.twdocdata.aspxTid1008iid31044533aboutbIank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表單位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預算書頁ニ欠27歲入一增列減列數______萬千元0歲Ш0減i列數31266萬1千元凍結數________萬千元分之_或科目計晝名稱監察院___________Ü款L項目節_本年度預算數10億9711萬9千元用途別______-x案由1U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監察院編列10億9711萬9千元從2002年至2020年.監察院的預算始終.維持穩定平均每年約7.5億光最低6.97億元最高8.2億元然雨自2020年陳菊上任監察院長後預算開始暴增109年歲出為7.84億元4旦110年増加至9.41億元之後逐年攀升114年度更達10.97億元短短幾年内増加了3億1266.1萬元.漲幅高達4成遺憾的是預算的大幅提升並未帶來相應的成效陳菊任内監察院的核心業務全面退歩以調査報告案數為例2008年至2020年的年平均為377件但2021年至2023年僅為266件下滑近30糾正案成立數亦由年平均138.7件降至94.7件減幅32即便弹劾案相對穩定仍由過去的24.92件降至21件反映出監察力道的減弱在人權保障方面監察院更是表現不隹2008年至2020年間涉及人權的調査報告案數年均213.15件但陳菊任内僅剩121.33件下滑43巡迴監察方面中央機關巡查攻數從2015年的51次減至2023年的.39次地方機關更從53次驟降至32次減幅高達40監察院預算大漲但效能全面下滑顯然資源使用嚴重失衡應將預算删減至2020年水準強化對資源使用的問責機制確保公共經費真正用於提升監察效能12回應社會對監察院的期待如此方能防止納鞔人血汗錢繼續被浪費在低效能的機關運作上爰減列該項預算3德1部6萬1千元提案人羅智強1Tгп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部分删減結果第6款監察院主管第1項監察院原列10億9711萬9千元款科目名稱原列數增減列數案號項節提案委員減列1000萬元1億2096國民黨黨團25561凍結10一般事務費萬6千元羅智強1209萬7千元1096萬6減列109625861派員出國計晝台灣民眾黨黨團萬6千元千元第1目一般行政原列8億9046萬4千元款S科目名稱原列數增減列數提案委員案號項節8億9046減列9037黃國昌611259一般行政萬4千元萬6千元委員會保留案第2目議事業務原列1856萬2千元Л-А-S原列數增減列數案號款項科目名稱提案委員即2751856萬2減列1500黃國昌612更議事業務千元萬元委員會保留案正第3目調査巡察業務原列1836萬6千元S案號款項科目名稱原列數增減列數提案委員節1836萬6減列1836282613調査巡察業務國民黨黨團萬5千元千元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原列795萬8千元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原列1億1825萬6千元s案號款科目名稱原列數增減列數提案委員項節1億1825減列8500黃國昌293615國家人權業務萬6千元萬元委員德留案減列500萬元國家人權業務-教育推廣與1097萬6東結50310615交流人權教材548萬8千千元委員會保留案開發等元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原列4049萬1千元案號款Э科目名稱原列數項節增減列數提案委員一般建築及設2350萬1減列2150黃國昌3136163備-其他設備-千元萬1千元委員會保留案設備及投資2監察院114年度各計晝刪凍情形汉112113年度預決算簡表單位千7G114年度113年度112年度年度删減删減編列決算預算決算科目預算凍結凍結89117945794518562185621008911議事業務1836617642176361747817478調査巡察業務18366100一般行政745199037690376100825798257974569排除人事費後120616119745123050111284國家人權業務11825611463197註72307958凍61810381037230財產申報業務凍486414403其他設備2350121501912593425786144074338016990涞5500凍32174271742743380營建工程註1.國家人權業務項下第3分支計晝教育推廣與交流其中人權教材等10976千元原立法院決議凍結50計5488千元現已無預算可供凍結2.業務計晝一般行政所列金額均排除人事費112113年度預決數均含動支第一預備金","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95525,"doc_id":355780,"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函及監察院114051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1140715更新公開全部附件)_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8cb49ba2-864c-4cb0-9111-c9b163c73199.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函及監察院1140516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1140715更新公開全部附件)_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蕙法法庭函稿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承辦人電話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發文字號憲庭洋114憲國1字第1140000008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無主旨憲法法庭審理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貴院聲請案為釐清相關事實請就說明二所列事項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31日前惠予函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貴院於114年3月24日向本庭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有部分數額並未提供詳細計算方式及佐證如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表監察院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及立法院相關決議等請說明相關數額如何計算得出聲請書第14頁記載1國家人權業務編列經費118256千元請參附件12第42頁及第43頁經立法院個案及通案共計大幅删減114631千元請參附件11第22頁及第24頁第459頁及第460頁删減幅度多達96.9其中關於删減114631千元部分聲請書第17頁記載監察院之業務費原編列2億4273萬6千元附件15本次法定預算通過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删減以及針對監察院之個案删減將監察院業務費删至僅餘1092萬3千元删減率達96其中關於删至僅餘1092萬3千元部分正本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訴訟代理人王首雁律師副本.1憲法法庭審判長謝2憲法法庭收文这年度憲户字第0號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聲請人監察院均詳卷代表人陳菊院長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王首雁律師12茲依鈞庭民國下同114年4月29日憲庭洋114憲國1字第1140000008號函3所詢事項提出陳述意見書事4一國家人權業務刪減114631千元部分5依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26頁至第26頁及第453頁至第462頁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7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所通過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8刪減及針對監察院個案刪減部分其中與國家人權業務有關之提案9計有案255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蕙法審查聲請10書之附件11第453頁至第454頁案258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曰所11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455頁案293請參聲12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45913頁及案310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曰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14請書之附件11第460頁等4案分別減列監察院一般事務費10000千15元案255減列監察院派員出國計晝預算10966千元案258係國外旅16費減列監察院國家人權業務預算85000千元案293及減列監察院國17家人權業務計晝第3分支計晝教育推廣與交流項下辦理人權教材18開發等5000千元案310全數係一般事務費19二復依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1頁第七點院會處理後之刪減20數以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為準不超過預算編列數各機關均應切21實依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數22附件19基此監察院國外旅費12966千元於通案刪減時已全數23刪除及一般事務費於通案刪減時刪除12000千元已逾個案刪除1110000千元故個案不再重複删減又國家人權業務個案刪減8500020千元後加計通案刪減29631千元一般事務費已全數刪除累計國家人權業務計畫刪減114631千元3二監察院業務費删至僅餘10923千元部分45依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622頁至第26頁及第453頁至第462頁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7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所通過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刪減及針對監察院個案刪減部分監察院一般行政第23分支計89畫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等已盡數刪除僅於財產申報業務與國家人權業務仍有業務費分別為財產申報業務7958千元及國家1011人權業務2965千元合共10923千元故監察院業務費經删減僅餘1210923千元13三相關佐證資料部分14一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案表與監察院有關之提案共通過9案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1516453頁至第462頁17二監察院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因行政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來18源別歲出政事別預算表及參考表與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尚未分行19容無法提供敬請鈞庭諒察另以114年度3月份會計月報之經費累20計表替代供參附件2021三立法院相關決議係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22正本第一冊第22頁至第26頁及第453頁至第462頁請參聲請人11423年3月24曰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24此致25憲法法庭公鑒26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曰27具狀人聲請人監察院28代表人陳菊院長撰狀人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292王首雁律師1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附件19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0頁至第21頁影本附件20監察院114年3月份會計月報影本4支出所需經費25.3億元三融資財源調度情形114年度總預算案歳入歳出相抵賸餘209億元較113年度預算數差短1726億元係由拙轉餘連同債務還本1415億元合共須融資調度財源1206億元以舉借債務706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歳計賸餘500億元支應肆審査經過及審議總結果本案經本院議事處113年11月8日以台立議字第1130703867號函請財政委員會將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一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依分配表及日程分送各委員會審查復將司法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國防部外交部等機關陸續函送之114年度單位預算勘誤表函請各相關委員會併案處理並由各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函請各有關機關首長列席說明答復委員質詢及提供書面資料本案經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之公務預算部分審査報告由財政委員會綜合整理並於114年1月6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後完成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另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4年1月3日內政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1月8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4年1月13日分別提出審査報告由財政委員會整理後分別於114年1月10日及114年1月14日函請議事處提報院會併案討論經提報本院第П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照審查總報告修正通過茲將審議總結果詳列如下歳入部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入總額為3兆1533億6619萬元審議結果共計增列114億3815萬7千元茲因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入總額暫改列為3兆1648億0434萬7千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ニ歲出部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3兆1324億6890萬9千20元各委員會審查結果計減列67億3763萬元審查總報告所列保留部分暨各黨團送院會處理項目除通案減列決議外減列1068億6162萬9千元共計減列1135億9925萬9千元其餘均應依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通過之宣告事項及通案減列決議内容通案統刪不低於939億7500萬元由行政院核實辦理各機關通删項目之預算調整減列茲因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國庫增撥額等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除應編列債務之償還加計歳入歳出相抵賸餘後尚須融資舉借債務或移用以前年度歳計賸餘支應等應依本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結果及通案減列決議隨同調整並應依公共債務法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四處理順序為先通案提案部分再依審査分配表所排定各委員會歲入歳出之順序進行最後處理機密預算部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保留部分暨送院會處理項目應依表決結果通過並不再逐一敘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五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六有關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七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敘明惟各委員會審查删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删減數為準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ムW忌會處理後之刪減數為準但不超過預算編列敷各機關均應切實依決議核實分別删減i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八通案決議21監察院報會計月中華民國114年3機關長官陳菊主辦會計人員陳雅惠iiТ-HiH目次甲預算執行報表壹主要表一4風入か言十衣.................................................ニ經費累計表..................................三以前年度歳入轉入數累計表...................四以前年度歳出轉入數累計表...................貳附屬表3一歲出用途別累計表............................5ニ繳付公庫數分析表............................7三公庫撥入數分析表............................乙會計報表壹主要表19一平衡衣.......................................21ニ收入支出衣..................................貳附屬表22一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變動表丙參考表23一預算執行與會計收支對照表....................監察院經費累計表經資門分列中華民國114年01月01曰至114年03月31曰__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執行數執行較預算數科目本月實現數分配增減數截至本月止41-2-3截至本月止原預算數第二預備金累計分配數кК累計實現數2款代號及名稱項即經費流用數合計追加減數D備註應付數3預算調整數預付款第一預備金060007000000-6監察院主管24108191538881308336630003264410000833683000010007010000-1373165302332809監察院00000206177303221120005365063680008800080008800003607010100-9011_204648301494270一般行政0000054476504206177308000880003221120000800088000103014942701204648人事費000000-8258680002000業務費0000-5945000000033607010900-500調査巡察業務00000-594500Û002000業務費000033287028244279580009270007958.00003607011200-90459959594130財産申報業務00000第3頁監察院經費累計表經資門分列中華民國114年01月01日至114年03月31日單位新臺幣元執行數預算數執行較科目本月實現數分配增減數截至本月止4М1И2МЗ第二預備金原預算數截至本月止累計分配數累計實現數2i款項節代號及名稱合計追加減數經費流用數D備註應付數3第一預備金預算調整數預付款92700028244233287079580000795800020業務費0059413059959002965000296500014502282061829650000053607011500-2國家人權業務10855800144382000145022820618296500002965000296500020業務費108558001443820000150006600000660000150003607011500-205國家人權業務000000015000660000066000015000030設備及投資0000000321973018990000422000018990000063607019000-3一般建築及設備100027000000Û0016990000016990000013607019002-9營建工程00000000016990000016990000Q30設備及投資0000000第4頁監察院經費累計表經資門分列中華民國114年01月01日至114年03月31日_______單位新臺幣元執行數執行較預算數科目本月實現數分配增減數截至本月止41--第二預備金截至本月止原預算數累計分配數лт累計實現數2款g代號及名稱項經費流用數合計追加減數D備註應付數3預算調整數預付款321973422000200000020000000033607019019-11000270其他設備000003219730200000042200002000000300100027設備及投資0000000030220003022000073607019800-000第一預備金00000003022000030220000600預備金00000107520012285440122854412285440028903304500-41533441075200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00000010752001228544012285441228544101075200153344人事費00000027104294652241627104294271042940057606205300-602710429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000006522416271042942710429427104294010027104294人事費00000第5頁監察院經費累計表經資門分列中華民國114年01月01日至114年03月31日單位新臺幣元執行數算數科目預執行較本月實現數分配增減數截至本月止4М1М2-3原預算數第二預備金截至本月止累計分配數ЛАГ累計實現數2款目代號及名稱項即追加減數經費流用數合計CD備写主應付數3第一預備金預算調整數預付款862015838862015838354.7738386041054625183391合計02448365329590447Q0第6頁","doc_att_category":0},{"doc_att_id":495526,"doc_id":355780,"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憲法法庭通知書及監察院1140627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1140715更新公開全部附件)_OCR ","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8a3b373-885e-4106-9d30-773e74167187.pdf","doc_att_content_real":"憲法法庭通知書及監察院1140627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1140715更新公開全部附件)_OCR .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通知書稿地址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承辦人孫國慧電話02-23618577轉775受文者如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崮114年6月12日發文字號憲庭洋114憲國1字第114000162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無主旨憲法法庭審理114年度憲國字第1號貴院聲請案為釐清相關事實請就說明三所列事項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曰前惠予函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憲法訴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二貴院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及附件11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2頁至第26頁第453頁至第462頁影本下稱附件11並於同年5月16日提出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下稱陳述意見書及附件19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0頁至第21頁影本下稱附件19合先敘明三貴院所提出之陳述意見書及附件仍有未明之處敬請依下列說明以計算式表達並提供參考佐證以釐清事實陳述意見書第2頁第1行至第3行所述又國家人權業務個案删減85000千元後加計通案删減29631千元....累計國家人權業務計晝删減114631千元惟並未提供通案删減29631千元之詳細計算式請提供並檢附佐證尤請詳述附件11中案255案258案293及案310等4案部分之個案删減與通案删減之先後加減運算關係及最終第一頁實際刪減數額亦即敘明依附件19第21頁第七點如何適用於本案請以計算式表示陳述意見書第2頁第2行至第3行所述一般事務費已全數删除累計國家人權業務計晝刪減114631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已全數刪除部分如依通案删減比例10計算參見附件11第457頁實則一般事務費尚餘有90與所述全數删除有所出入請再予敘明國家人權業務於委員會提案時個案删減數額為85000千元參見附件11第457頁惟該提案表中並未敘明用途別請詳述此85000千元之個案删減數額如何決定及分配至各分支計晝之用途別科目進行扣減並提供相關法令依據及預算業務實務做法國家人權業務之通案删減數額依陳述意見書所述為29631千元但國家人權業務個案删減數額為85000千元顯已逾前開通案決議刪減數額如依附件19第21頁第七點前段則似應以各委員會個案删減數額為準何以須再與通案刪減數額累計請敘明理由正本監察院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訴訟代理人王首雁律師副本憲法法庭審判長謝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聲請人監察院均詳卷代表人陳菊院長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王首雁律師2壹茲依鈞庭民國下同114年6月12日蕙庭洋114憲國Y字第11410001623號函所詢事項提出陳述意見書事4一有關鈞庭垂詢陳述意見書第2頁第1行至第3行所述國5家人權業務個案删減85000千元後加計通案删減29631千元累計國家人權業務計晝删減114631千元惟並未提供通案刪減296317千元之詳細計算式請提供並檢附佐證尤請詳述附件11中案2558案258案293及案310等4案部分之個案删減與通案删減之先後加減運9算關係及最終實際删減數額亦即敘明依附件19第21頁第七點如何適惠法法庭收文號10用於本案請以計算式表示謹說明如下____________度11一個案删減與通案删減之運算關係冩七字第丨121.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1頁第13七點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14逐一敘明惟各委員會處理後之删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删減比例則以I各委員會審查删減數為準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以院會處理後之删減16數為準但不超過預算編列數各機關均應切實依決議核實分別删減17未達通案決議删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請參聲請人114年518月16日所呈鈞庭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之附件19依立法院上開審議總19結果針對同一預算内容進行刪減者除非各委員會審查删減數高於通20案決議删減比例否則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低於21通案決議删減比例應增加減列不足之數222.查114年度預算案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並無刪減數附23件21第1853頁聲請人本次預算删減案255案258案293案310等案均為4完會處理後之删減數而其中案255係減列監察院一般事1務費10000千元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2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453頁删減預算内容與通案删減案由第9點相同3通案刪減案由第9點之删減數額為監察院一般事務費之10請參聲請人45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24頁即612097千元附件22之公式5因就監察院一般事務費之同一預算内容通案及個案均有删減且通案删減數额已大於個案删減數额故案25578之刪減金額併入前開通案刪減按較高金額減列3.同樣地案258係減列監察院派員出國計晝預算10966千元全數為9國外旅費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曰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1011之附件11第455頁刪減内容與通案刪減案由第2點之國外旅費相同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鉤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1222頁且通零删減係全數删除數額為監察院國外旅費全額12966千13公式6大於案258删減監察院國外旅費10966千元14元請參1祿個案删減金額故案258之删減金額亦併入通案删減1516i安較高金額減列174.除上述通案決議與個案删減係針對同一預算内容進行刪減而有併入較18高金額之情形外另有通案決議與個案删減所删減之預算項目不同而19為分別删減之情形例如前述通案刪減案由第9點係統删聲請人全院一20般事務費之10針對全院不分工作計晝之一般事務費包括一般行政21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國家人權業務等各工作計晝中之一般事務22費而案293之個案删減則係單獨針對國家人權業務此一工作計晝中全部分支計晝之用途別科目删減85000千元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曰2324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459頁通案删減案由第259點與案293個案删減預算内容並非同一即須分別進行删減265.因此部分工作計晝例如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經個案删減後再27加計通案決議删減數額針對全院不分工作計晝之特定數項分支計晝之21用途別科目其工作計晝預算額度已遭全數删減而通案決議要求删減2之數額卻仍有剩餘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鉤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第12頁第5行至第15行13頁第3行至第11行此時通案刪減34數額將由其他仍有剩餘預算之工作計晝即國家人權業務進行減列以5符合依決議核實删減之要求6二國家人權通案删減29631千元之詳細計算說明1.依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1頁7第八點通案删減決議請參附件21及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89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22頁至第26頁並與行政院主計總處核算結果聲請人通案删減數為33194千元請參附件22之公式2及聲請1_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2第49頁至1112第50頁承前所述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等計晝之預13算於個案删減下幾已盡數删除無足夠預算額度再供通案删減故聲14請人通案删減數扣除該等計書所餘尚可供通案删減之預算額度後其15餘通案刪減數額即為國家人權業務計書之減列額度共計29631千元聲請人通案删減數33194千元扣除議事業務尚可供通案删減額度3562千16元及調查巡察業務尚可供通案刪減額度1千元尚餘29631千元之通案删17減數額由國家人權業務減列請參附件22之公式1公式3及公式418三綜上基於通案冊j減與個案删減之分別減列部分工作計晝之預算已120於針對各該計晝之個案删減中幾近全數删減所餘之通案删減數額由國家人權計畫減列故國家人權計晝除受針對該計晝個案删減之案29321删減8500千元另再減列通案删減29631千元通案刪減對象本即包括2223國家人權業務且因其他計晝已無預算額度供刪減國家人權業務尚再為減列共計删減114631千元請參附件22删減幅度達96.9計2425算式國家人權業務預算114631千元除以118256千元0.96926二有關鈞庭垂詢陳述意見書第2頁第2行至第3行所述一般事務費已全數删除累計國家人權業務計晝删減114631千元271其中一般事務費已全數删除部分如依通案删減比例10計算參2見附件11第457頁實則一般事務費尚餘有90與所述全數删除有3所出入請再予敘明謹說明如下一如前所述聲請人依通案删減案由第9點決議一般事務費需删減41012097千元請參聲請人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5審查聲請書之附件11第24頁附件22該通案删減係針對全院不分67工作計晝之全部一般事務費進行删減包括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8查巡察業務及國家人權業務等各工作計晝中分支計晝之一般事務費9皆須删減10二惟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等計畫之預算於個案刪減後11幾已盡數刪除並無足夠之預算額度再進行通案刪減將刪減至負12盘1為依立法院決議之刪減數額核實刪減爰由國家人權業務計畫減13列刪減國家人權業務之一般事務費再加上國家人權業務之預算經14案293個案删減計晝85000千元已被删減7成以上最終國家人權業15務之一般事務費亦遭删畢16三綜上通案删減案由第9點決議一般事務費需删減10並非代表聲17請人之一般事務費預算僅被删減10各工作計晝之删減數額包括18通案删減及個案删減然因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等計晝之預算於個案删減下幾已盡數删除無足夠預算額度再供通案删1920減故全院一般事務費之通案刪減數額除議事業務及調查巡察業務21尚餘可供通案删減額度外由國家人權業務計晝内之一般事務費進行減列加之國家人權業務預算已經案293個案删減逾7成故最終國家2223人權業務之一般事務費非僅刪減10而是悉數删除24三有關鈞庭垂詢國家人權業務於委員會提案時個案删減數額為2585000千元參見附件11第457頁惟該提案表中並未敘明用途別請26詳述此85000千元之個案删減數額如何決定及分配至各分支計晝之27用途別科目進行扣減並提供相關法令依據及預算業務實務作法4謹說明如下2一按預算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3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故聲請人應依法定預算進4行分配而85000千元之個案删減於國家人權業務預算中如何扣減5係整體審酌案293删減金額通案删減金額及考量後續業務執行需6要決定扣減項目與數額7二國家人權業務預算依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係删減896.9僅餘3.1預算業務實務上僅能將預算保留於通訊費物品9等用途別科目絕大多數預算皆遭刪除無法維持聲請人職權之行使i四有關鈞庭垂詢國家人權業務之通案删減數依陳述意見書所述為1129631千元但國家人權業務個案删減數額為85000千元顯已逾前12開通案決議删減數額如依附件19第21頁第七點前段則似應以各委13員會個案删減數額為準何以須再與通案刪減額累計請敘明理由14謹說明如下15一依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第2116頁第七點前段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均應依通案決17議辦理不再逐一敘明惟各委員會審查删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删減18比例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删減數為準惟如前所述聲請人114年度1_預算案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時並無删減數請參附件21第201853頁相關删減全係發生於院會階段故無法適用上開前段規定21二再者案293個案删減85000千元僅係針對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晝内之22所有分支計畫及用途別科目預算進行删減而通案刪減數額29631千23元其中除包含全院不分工作計畫之特定用途別科目例如全院國内24旅費全院水電費全院一般事務費等尚有其他工作計晝之預算因25不足以再删減而由國家人權業務計晝減列通案删減通案刪減2963126千元與案293個案删減85000千元所删減之預算内容並非相同故删減27數須相加計算5家聲請人前於114年3月24日所呈鈞庭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附件13之12監察院114年度預算内容係暫列因行政院主計總處現已正式公告中央政府114年度法定預算謹檢呈其中聲請人監察院部分如附件2334此致5憲法法庭公鑒6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曰7具狀人聲請人監察院8代表人陳菊院長撰狀人訴訟代理人李元德律師910王首雁律師116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備註文件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附件21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四冊第1775頁第1788頁及第1853頁至第1859頁影本附件22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相關計算式附件23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中央政府114年度法定預算中之監察院部分影本附件21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四冊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華總ー經字第11400026191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歳入部分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人第1項總統府無列數第2項國史館無列數第3項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敷第7項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敷第8項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敷第22項立法院17萬2千元照列第23項司法院無列敷第24項最局法院無列數第25項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敷第26項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敷第27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敷第28項法官學院無列敷第29項智慧財産及商業法院無列敷第30項臺灣高等法院247萬2千元照列第31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第32項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第33項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3萬元照列第34項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第35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672萬2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2項一114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編列預算126萬6千元惟查該筆款項為預估罰金罰鍰之金額112年度決算數僅41萬5千元1775第128項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32萬6千元照列第129項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38萬8千元照列第130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6萬元照列第131項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231萬4千元照列第132項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61萬7千元照列第133項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255萬4千元照列第134項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51萬8千元照列第135項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3萬4千元照列第136項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1萬2千元照列第137項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60萬8千元照列第138項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28萬元照列第139項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0萬5千元照列第140項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第141項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22萬4千元照列第142項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無列敷第143項調査局81萬元照列ニ歳出部分第1款總統府主管第1項總統府11億2302萬3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0項一114年度總統府歳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戰略顧問待遇編列預算1965萬9千元凍結196萬6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ニ113年6月賴總統清德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朝性委員會等三大委員會該委員會會議討論結果將與行政院對接具高度共識者作成政策建議由行政部門就後瀆決策作為及1788球的能源系統應以公正有序平等的方式轉型遠離化石燃料2024年我國總統府宣布成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重新設定20322035年減碳新目標並強化台灣氣候行動推動碳排淨零轉型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然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113年度結餘雖突破1兆元創下歴史新高但其投融資決策並未納入氣候風險分析投資組合及氣候相關資訊透明度偏低也未向大眾揭露氣候變遷對投資的正負影響近期環保團體針對國內四大基金前十大投資標的進行碳足跡分析其結果顯示退撫基金的投融資碳排量為四大基金中最高恐有違我國推動淨零轉型之政策目標爰建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研議將氣候風險納入其投融資決策考量公布投融資標的之碳足跡並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第6款監察院主管第1項監察院10億9711萬9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16項一經查從110至114年度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皆為增列除110年度決算數高於實現數金額外於112年度保留更達222萬6千元保留比率是27.8然此預算主要用於強化機關職能保障人權及推廣人權教育等相關素材製作與媒體宣傳但若是這樣的預算執行效率除無法完全發揮該有之政策推廣與媒宣的目的外也表示實際編列的預算實有浮編之虞爰請監察院於2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ニ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3212萬6千元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為鼓勵各界參與人權相關活動每年辦理人權海報設計競賽活動透過參賽者對當代人權議題的關注轉化融入海報設計的創作過程逐步體悟人權的理念及價值提出創作成果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人權議題的認識112年適逢世界人權宣言75週年於台北台南高雄舉辦人權185375周年海報特展共有70萬3484參展人次然113年度於高雄市立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ニ處展出該年度人權海報設計競賽獲獎作品觀展人數卻大幅降低實屬可惜國家人權委員會應研議持續擴大展出空間俾利更多民眾於生活中接觸人權活動深化民眾對於人權議題之關注與理解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三為促進人權發展増進社會自由平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發布2023-2026中程策略計畫據以推動人權業務達成監督及推廣人權教育之目標112年度辦理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如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合作舉辦系列活動話影像人權ー我們的人權教育影展深入教學現場頗有成效然查現行國家人權委員會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多集中於高中以上學生如人權海報設計競賽及校園巡迴影展等對象均以高中生為主惟國小與國中階段為價值觀與基本道德素養形成之關鍵時期人權教育若能於此階段推動將有助於學生建立基本權利意識與同理心並深化對自由平等與尊重之認識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將人權教育向下延伸至國中小學生讓更多學齡層學生能夠接觸並理解人權議題四為確保監察資訊系統正常運作監察院近年賡續辦理監察業務管理系統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查核平臺等20餘個應用系統委外維護案114年度預算數1417萬2千元較113年預算數1131萬元増加286萬2千元且監察院資訊系統委外維護經費近五年之年度預算數均超過1000萬元在核心業務技術傳承機敏性上恐存有資安風險由於某些業務資訊系統屬監察院較為核心職能或較具機敏性之作業項目如多數仍委由民間業者協助辦理除需花費高額委外費用外其後亦恐面臨業務不連貫經驗無法傳承及資安管理等風險監察院應檢討資訊業務委外維護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強化機關對委外維護系統及軟硬體設施之主控性俾有效節約委外經費支出並降低資安管理風險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1854五近年網路直播盛行許多政治人物利用直播平台與網友互動並收受觀眾斗内donate作為金流來源之一根據直播平台之後台顕示部分政治人物的單月斗內金額甚至突破百萬元顯示直播收受斗內已成為政治人物接收金流方法之一然而政治獻金法對於此類新興金流樣態尚無明確規範可能使斗內捐贈形式成為政治獻金法規範外的灰色地帶進一步引發資金來源透明度與公平性之疑慮未来於選舉期間恐將更為顯著爰建請監察院儘速請主管機關内政部對直播平台斗內等相關疑義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議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査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編列預算265萬2千元依據中央各主管機關編制114年度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第5項有關緊縮經常支出規定行政院對派員出國計畫預算訂有抑制成長之原則性規定114年監察院委員出國考察預算較於113年高出71萬7千元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七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相關財產規定皆未設有虛擬貨幣等規定但鑑於洗錢防制法已經把特殊洗錢罪増訂利用虛擬資産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顯示虛擬貨幣在財産申報及利益衝突的潛在風險應受到重視且虛擬貨幣因匿名性及高流動性可能被用於隠匿財産利益輸送或政治獻金流向的隱瞞經查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法之相關業務機關請監察院積極與行政院溝通加速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法草案八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內旅費編列預算55萬元但未提交詳細的計畫報告監察院應說明國內旅費的用途與相關計畫確保此預算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爰請監察院於1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1款人權委員會對涉及酷刑侵害1855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査並依法處理及救濟且監察院114年施政計畫提及推動建置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訪查人權益遭侵害處所監督政府機關人權業務執行成效國家人權委員會議決議成立防制酷刑執行專案小組且針對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進行貴地訪視目的除在發掘人權侵害問題提出有效之建議並期與該處所之主管或管理機關構交流意見共同合作以強化人權之保障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持續關注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所屬8所兒少安置機構以促進有關機關構自發性之改善人權現況並適時對外公布相關成果十人工智慧需要大量數據進行訓練和運行這可能導致個人隱私的侵害應確保數據收集儲存處理和共享的過程符合隱私權保障人工智慧系統的運用上牽涉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應用例如醫療教育金融或政府決策而人工智慧隨之帶來的負面影響包括深偽deepfake虛假訊息不平等歧視仇恨性言論等對不利處境群體影響之人權議題亦逐漸浮現鑑於國家人權委員會在2022年中程計畫中將數位人櫂設為優先人權議題並對此類技術其合法个生和必要性進行評估爰請監察院就持續強化AI數位人權之保障並適時將辦理情形及成果對外公布十一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3目調査巡察業務項下調査巡察業務編列預算1571萬4千元其中調査人員等専業訓練52萬6千元未有詳細論述専業訓練如何進行課程規劃安排等如何達成該計畫内容之預期成果缺乏整體目的與進程安排是否設有檢驗成效評估機制抑或中短期課程目標另外専業訓練是否能加強調查效能如何加強現行下所缺乏之處理能力並做通盤整理後再予以規劃系統性専業訓練課程爰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十二鑑於數位化已成全球政府提升行政效率與透明度之重要趨勢監察院作為國1856家監察機關應積極導入數位技術全面提升業務流程與調查效能以應曰益複雑之行政監察需求推動數位化轉型應包括人工智慧與大數據分析之應用透過建立專屬數據庫系統整合來自政府機關公開資訊與民眾陳情資訊快速發現違規行為或潜在問題此外監察院亦可開發電子化案件管理平台實現案件從分派到報告全程線上處理縮短調查時間並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在資訊公開與互動方面監察院應建立透明且友善之數位平台公開調查進展與決議内容並設置專屬互動介面方便民眾提交陳情或提供線索増強公共參與同時為確保數位化轉型之安全性與隱私保護應強化數位安全措施含資料加密權限管理與安全審核機制避免敏感資料外洩或遭不當使用早前為加強跟社會大眾溝通監察院亦積極辦理監察服務多元化數位轉型規劃除試辦視訊陳情新制彈劾案件亦改以懲戒案件線上移送系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效率皆大幅提升深具指標性意義更顯數位化轉型之重要性為持續加速監察院之數位化轉型請監察院持續加強員エ數位技能培訓如人工智慧應用大數據分析與數位工具操作之實務能力並確保内部人員能熟練運用新技術支持業務需求爰此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詳細說明數位化轉型的具體規劃推動進度與預期效益以確保成果能切實提升監察效能並符合國家需求十三有鑑於2020年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要求監察院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维護與促進人權並於該法第2條職權強調需協助政府機關依據國際人權標準提立法建議以及監督政府機關各項職務之人權改善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草創之初即遭遇疫情以致初期並未落實國人對貴委員會之期待参酌2020年疫情期間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1857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等各單位為因應各國緊急措施所發布相關法規範有違正常時期法治國之相關原則對此聯合國各委員會發布C0VID-19Guidance指引建立原則規範確保各國政府即便在疫情期間緊急防疫措施仍應符合合法性必要性比例原則不歧視原則等法律原則並嚴格規範權利限制之解釋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並未有相應之積極参照指引之措施僅強調於疫情結束後全面檢討政府相關防疫作為恐有違組織法之相關職能疑慮爰此建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積極接軌國際相關法規範之方案與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四監察院114年度預算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097萬6千元預算辦理人權教材開發製作與人權教育推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的民意調査報告中顯示國人對五大國際人權公約的聽聞程度未達三成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人權保障及促進的專責機關近年來與政府機關合作如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的人權教育也與大學合作將青年族群納入主體辦理青年人權教育培力推廣計畫允宜定期檢討成效並精進内容人權教育的普及與推廣有其重要性人權會應持續強化各種推廣宣導的方式將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及人權意識能深人到大眾的日常生活且向下扎根提升國人的人權理念以维護台灣整體人權進步與保障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就擴大推廣人權教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十五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2000萬7千元其中辦理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員ェ協助費編列209萬5千元經查相較113年度増加超過一成鑑於公務人員面臨之壓カ日益増長為完善並強化各機關推動職場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政府積極推動員ェ協助方案EAP而監察院自113年開1858始運作該方案並將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作為114年施政計畫且増加該項目預算之編列惟實際辦理服務内容及使用情形未明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監察院員エ協助方案推動情形提出書面報告十六114年度監察院預算案於第4目財産申報業務項下政治獻金申報業務費編列預算61萬元就近10年度103至112年度監察院政治獻金查核調查案件審議結果以觀該期間總計審議1548案其中處罰718案占46.4不處罰811案占52.4不處罰比率逾五成其中擬參選人之不處罰比率為72.4各該查核發現之處罰態樣概為外資捐贈超額捐贈逾期申報未申報違法收受超過15日始存入政治獻金專戶等惟擬參選人不處罰比率相較偏高之原因究係所查核案件多無申報不實等情事抑或存在人力法規等查核限制以致查無不法實據而結案恐受質疑亟待該院通盤檢討政治獻金之查核限制如直播捐獻抖内虛擬通貨等新型捐贈等是否為政治獻金之範疇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支出是否應以政治獻金專戶匯出以勾稽金流等均宜加強與政治獻金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法規制度之健全及完備事宜由於政治獻金查核恐受人力法規之限制而影響查核結果監察院允宜通盤檢討查核限制並加強跨部會研議相關法制之健全性俾符政治獻金公正公開透明之立法初衷爰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12款法務部主管第1項法務部28億1377萬4千元照列本項通過決議32項一114年度法務部歳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辦理檢察行政業務中獎1859附件22憲法訴訟補充陳述意見書相關計算式國家人權業務計畫刪減數114631千元通案删減數29631千元公式1案293删減85000千元公式1國家人權業務通案删減數29631千元29631千元聲請人通案删減數33194千元公式2-議事業務通案删減數3562千元公式3-調査巡察業務通案删減數1千元公式4公式2聲請人通案删減數33194千元33194千元設備及投資48309千元6註1委辦費1900千元10註2養護費8494千元5註3國内旅費6718千元20註4國外旅費I2966千元100註5水電費10827千元10註6特別費2190千元100註7般事務費120966千元10註8註1依據立法院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第一冊-有關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删減以下簡稱通案删減案由11即本補充陳述意見書附件21之第22頁參照註2通案删減案由7附件21之第24頁參照註3通案删減案由6附件21之第23頁參照註4通案刪減案由3附件21之第22頁參照言主5通案删減案由2附件21之第22頁參照註6通案刪減案由4附件21之第22頁參照註7通案删減案由5附件21之第22頁參照註8通案刪減案由9附件21之第24頁參照附件22公式3議事業務所餘可供通案删減之預算數額3562千元3562千元預算數18562千元-案275删減15000千元公式4調査巡察業務所餘可供通案删減之預算數額1千元1千元預算數18366千元-案282删減18365千元公式5般事務費通案删減數12097千元12097千元預算數120966千元10公式6國外旅費通案删減數I2966千元12966千元預算數12966千元100中央政府總預算附件23經資嶋單位新臺幣千元n上年度前年度本年度與本年度說明款g項節名稱及編號決算數上年度比較預算數預算數00070000006262135227087292645020-87377監察院主管00070100001027016-22025018336831053933監察院360701000083368310539331027016-220250監察支出36070101001800088849315825295-49227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一般行政如下1.人員維持費800088千元較上年度伸算增列調整待遇等經費33260千元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資訊管理未編列預算較上年度減列82487千元о3607010300289117945_8911-本年度未編列預算較上年度減列議議事業務事行政及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等經費8911千元3607010900本年度未編列預算較上年度減列調3-176421747817642調査巡察業務查巡察業務及委員國外考察等經費17642千元36070112004795881037230-145时產申報業務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1.公職人員財産申報經費6822千元較上年度減列通訊費等150千元2.政治獻金申報經費610千元較上年度減列申報資料鍵入費等7千元3.利益衝突迴避及遊說經費52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國内旅費等12千元360701150053625120616111284-116991本年度預算數之內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國家人權業務如下1.規劃評估與研究經費1729千元較上年度減列國家人權公約監督及童要人權議題研究等經費41541千元2.訪視調查與合作經費741千元較上年度減列辦理系統性訪查等經106中央政府總預算歳出機關別預算表經資門併計中華民國114年度單位新臺幣千元n本年度上年度前年度本年度與說明款目名稱及編號項節預算數決算數上年度比較預算數費38246千元3教育推廣與交流經費1155千元較上年度減列人權教育推廣及國際交流等經費37204千元3607019000般建築及設備6189904632457783-2733436070190021169901742743380-437營建工程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如下1.辦理國定古蹟區域等維護工程及改善消防系統等經費14545千元較上年度增列3983千元2.新增中央空調通風監控汰換等經費2445千元3.上年度陳1请中心等服務空間整體規劃及設備増設等預算業已編竣所列6865千元如數減列36070190112-2963--2963上年度汰換公務車2輛預算業已編竣交通及運輸設備所列2963千元如數減列360701901932000259341440323934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其他設備如下1.辦理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改善等經費2000千元2.上年度辦理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再造計畫等預算業已編唆所列25934千元如數減列3607019800__730223022第一預備金仍照上年度預算數編列0007100000213439191202927963081247611審計部360710000013439191247611120292796308監察支出3607100100112277991133159110796094640本年度預算數之内容與上年度之比較-般行政如下1.人員維持費1110229千元較上年度伸算增列調整待遇等經費59960千元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51300千元較上年度增列電費及行政庶務委外等經費5427千元3.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107","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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