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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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民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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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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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1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5-03-07
受理日期
2025-03-05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76號判決、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高上字第2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68號、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號、第7號、113年度地訴字第27號判決、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高上字第1號、第3號、第4號裁定,及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140108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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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20三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21釋字第479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22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第8頁1由2釋字第479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之規定乃在3使人民利用結社之形式以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進而實4現共同目標為人民應享之基本權利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5自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6相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7成存續命名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於受不法之限制結8社團體於此保障下得依多數決之整體意志自主決定包括名稱選9用在内之各種結社相關之事務並以有組織之形式表達符合其10團體組成目的之理念11四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12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3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14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1516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17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18三聲請人法律上之陳述19-案關確定裁判所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該等裁判20抵觸憲法有關人民應受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權結21社自由權及平等權等蕙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亦違反憲法第23條之22規定23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本文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第9頁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12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3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時工實額加給三分之一45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按平曰每小時工資6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7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8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内者其工資按平曰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910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可知11勞動基準法已對於勞工箪日單月之延長工作時間設有上限並12透過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給機制藉由以價制景之方式限13制屋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意願14三然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載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15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16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此種立法模式在事業單位有工會的情況下原則先禁止所有勞工延長工作1718時間即使該勞工衡量自身情形而主觀有意願或需求輿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只要工會不同意該勞工亦無從與雇主合意適法19延長工作時間2021四尤有甚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文意就工會行使勞工廷長工作時間同意權之對象並不以該勞工屬於工會會員為2223限導致不參加工會之勞工其得否延長工作時間竟仍須得工24會同意第10頁1五然未參加工會之勞工既已選擇不參加工會既已顯示其不欲透過工會與雇主協商其勞動條件例如延長工作時間實不應容許23工會排除個別勞工意願而決定個別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關鍵4勞工願意延長工作時間而工會不同意時依現行法仍禁止延長工5作時間六因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就憲法第I5條第22條規定67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為不當之限制違反憲法8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9七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同一事業單位有無加入工會之勞工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亦抵觸憲法第14條規定保障人民結10社自由權及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1112八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同意其會員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亦屬憲法第14條第7條規定保1314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平等權之違反15菜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16一有關本件聲請判決所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確具憲法重17要性.亦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過往司法院109年度憲三18字第41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同意見書蔡炯燉大法官提出黃虹霞大法19官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加入即載聲證120本席基於以下理由認為本件聲請已就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21第32條第1項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的疑義有所闡釋與論證並握直22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是本席認為本件釋憲聲諳23有受理價值本院應予受理並宣告系爭規定違憲1笫11頁1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2的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内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3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的契約内容應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又4涉及人民組織結社的契約内容則為憲法第14條所保障除此之外5契約自由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的一種釋字第5766號第602號解釋參照國家僅将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7的範圍内以法律限制人民缔約的自由釋字第576號及第580號8解釋參照D9本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限制雇主輿勞工為延長工作時間之約定是限制雇主與勞工的契約自由如非以維護正1011當公益為目的恐與比例原則有違而難以避免達憲的非難12修法後的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只得先與工會協商如未經工會同意而直接與勞工為延長工作時1314間之約定即將遭受主管機關裁罰自然限制雇主與勞工的契約自15鱼16但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於工會會員是17否應具有過半數勞工的代表性未加明定則即使由占全體i工比18率甚低的勞工所組成的工會依系辜規定就企業所屬全體勞工有19關延長工作時間事項享有獨占的同意權否決其餘大多數勞20工自由與雇主為延長工作時間約定的權利由此觀之也無法21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22國家既容認勞工可廷長工作時間n的制廑除有上述具過半數23以上勞工代表的工會代為協商的機制外自不宜過廑限制否則實第12頁1與勞基法保障勞工最低工作條件的立法本旨有遠2勞基法對於同意雇主延長工作時間要約的勞工並無制裁規3定是以對於有赚取加班.費需求而非工會會員的勞工而言此一4規定對其是否加入工會並無誘因縱然系爭規定有上開難以明5言的目的不僅實際運作上難以達到目的亦難以之作為立法的正當事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4條6第15條及第22條等規定之虞似非無據78二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乃屬彼等依其9意思形成法律關係決定生活資源交換之權利應受憲法第15條工10作權財產權及第22條契約自由權之保障11一查釋字第580號解釋文載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12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221314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同號釋字解釋理由書第2段載憲15法第22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使契約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其締約16方式及缔約内容以確保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之自由17契約自由原則之内涵包含内容自由及變更自由此有臺灣大學法18律系教授陳自強著作可參詳聲證2故以勞務契約而言契約當19事人合意約定提供勞務之時間時段本屬契約自由原則之内涵二次查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釋字第514號2021解釋理由書第1段載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22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内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23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第J3頁1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i受僱之勞工雖係以提供勞務為業然勞工與雇主透過雙方在勞動3契約中合意約定調整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時段長度亦應屬憲4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之範5三職是勞工與雇主於勞動契約中合意約定於原本正常工作時間以6外之時段工作即延長工作時間並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乙節7本屬勞工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内容原則上應由彼等自行合意決8定此屬憲法保障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内涵9四應予敘明者勞工基於其自身經濟考量而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10時間以獲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乙節實屬勞工應受保障之憲法11權利12參照蔡英文任總統時曾表示有很多勞工反應因為一例一休無13法加班賺取加班費她向企業主呼籲該加班的時候就應該給勞14工加班的糗會i詳聲證3過往賴清德任行政院長時也曾強調15有些年輕人可能剛出社會收入不高自然也想加班而年紀大16的勞工也有養家壓力受到衝擊也大詳聲證4可知透過契約17自由原則爭取延長工作時間赚取加班費本屬勞工之權利而18非純屬不利之I擔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實已抵觸憲法保障19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之意旨2021一延長工作時間之制度現行已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22第24條規定予以規範系爭規定將本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23約内部事項交由契約外之他人決定導致確有意願延長工作時第14頁間之勞工如工會不同意仍不得延長工時形成他決取代自12決之跪異現象31.工會法第2條規定工會為法人意即工會本身具有獨立之4法人格652.然工會本身並非勞工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系爭規定卻6將私人間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契約内部事項轉交由第三人工會7決定形成他決取代自決之詭異現象8二条爭規定来探究工會會員人數與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人數之比例9強制由工會決定勞工得否延長工時形成客觀上明顯欠缺代表性10之工會卻決定大部分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離譜11現象121.查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13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14會以企業工會而言該條項並未要求加入工會之人數是否15達整體事業單位勞工之一定比例始能成立162.倘事業單位所僱勞工眾多而加入該事業單位工會之勞工卻甚少17時此際即會發生由極少數勞工組成之工會得決定其他大多數18非工會會員勞工有關彼蓴勞動契約事項之離譜情形3.以本件聲請人為例過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曾調查家1920福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人數該判決即載原告按同本件聲請人105年4月間全台員工人數為1菡1557人然現行家2122福蟪公司工舍權有40名舍員是原告主張參與及告總公司23工會之員工人數比例6為0.3進而主張原告總公司工會第15頁1之參與比率極低其代表性有疑義並非全屬無稽詳聲證52由上例可知由0.3勞工組成之企業工會明顯欠缺代表性然3依系爭規定之解釋卻會造成由0.3勞工組成之工會不僅得決4定其會員得否延長工時另一方面亦得決定其餘99.7非工會會5員勞工得否延長工時之離譜現象64.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既然選擇不加入企業工會本無可能行使工7會會員之權利進而影響工會之決策然依系爭規定之解釋非8工會會員之勞工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卻會受制於工會之主9觀決定10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楊通軒教授即表示工會畢竟只是11會員的集合體及利益代言人其本身是一個封閉性的公益團體12並不負有對外為非舍員同意或進行協商的椹利義務換言之里13論上非會員並不受工會的同意或團體協約的拘東因此勞基14法第30條第30條之卜第32倏第1頊規定要求非舍員應接15受工會所做成同意的拘東顛然来考盧到非會員的消極團結權的16保護理論上非會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變形工時及延長工時17而不會遭受到不利益詳聲證6楊通軒教授並表示勞基法中工會對於延長工作時間同惫禮之抒使某於消極團結1819權之保障解釋上應以舍員為限i以全數由勞工自行組成20作成決議之工會組織為由而將同意權效力及於非舍養顯然21係一誤解詳聲證7225因選擇不加入工會之勞工系爭規定限制其透過與雇主合意延長23工時之權利已如前述尤有甚者不得加入工會之勞工或遭工第16頁1會停權除名之勞工彼等倘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亦因2系爭規定導致須得工會同意之亂象3查工會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4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載代5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指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委任經理人6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7詳聲證8可知所謂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涵蓋範8圍甚廣彼等依法不得加入工會因彼等多數仍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彼等倘欲延長工作時間依系爭規定竟仍須得到工910會同意系爭規定竟造成不得加入工會之勞工既無法行使工會11會員禮利影響工會決策工會卻得決定彼等可否延長工作時間箄12有關勞動契約事項更彰顯系爭規定之亂象再查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1314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倘15曾加入工會之勞工經工會停權或除名即無法行使工會會員權利16影響工會決策工會卻仍得決定彼等可否延長工作時間等勞動契17約事項更彰顯系爭規定之錯誤三參照外國立法例更足證明系爭規定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及勞工本1819人之意願實侵害勞工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201.美國依美國公平勞動基準法FairLaborStandardAct1其基本要求為211TheFairLaborStandardsActOf1938207a111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inthissectionnoemployershallemployanyofhisemployeeswhomanyworkweekisengagedincommerceorintheproductionofgoodsforcommerceorisemployedinanenterpriseengagedincommerceorintheproductionofgoodsfor第17頁1支付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原則為每週40小時超過須給付加班2工資1.5倍未成年就業之限制記錄保存等詳聲證9意指勞工是否延長工作時間仍尊重彼此契約自由之精神重點在於34雇主應加給工資而非受工舍同意之限制5另就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有無代表性部分美國國家勞動6關係法NationalLaborAct第159條2中亦規定須由多數員工基7於集體談判目的而指定或選出之代表始得就該基於集體談判目8的之全體員工具有工資工時與其他工作條件協商之專屬代表9權利然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完全未區分加入10工舍之勞工輿全體事業單位勞工之比例逕自使工會決定全體事業單位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系爭規定顯然未考量工會代表性1112問題132曰本14曰本勞動基準法第條本文規定雇主經與事業單位内過丰數15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若無該工會則輿過半數勞工代表訂定書面16協定而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得適法地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17使勞工於假曰工作詳聲證1018由日本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知該法雖規定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19間須與一定之代表進行協議然該法相當注重該代表是否具有正commerceforaworkweeklongerthanfortyhoursunlesssuchemployeereceivescompensationforhisemploymentinexcessofthehoursabovespecifiedataratenotlessthanoneandone-halftimestheregularrateatwhichheisemployed.2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Sec.9159-aExclusiverepresentativesemployeesadjustmentofgrievancesdirectlywithemployerRepresentativesdesignatedorselectedforthepurposesofcollectivebargainingbythemajorityoftheemployeesinaunitappropriateforsuchpurposesshallbetheexclusiverepresentativesofalltheemployeesinsuchunitforthepurposesofcollectivebargaininginrespecttoratesofpaywageshoursofemploymentorotherconditionsofemployment.第18頁1當之代表性以工會而言該工會需有過半數事業單位勞工加入2始具代表事業單位勞工與雇主協議延長工作時間之權限然我國3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完全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問題以聲證5之判決為例事業單位内0.3勞工組織之工會竟得決4定事業單位全體勞工得否廷長工作時間顯已失當563.韓國7韓國勤勞基法第53條規定蔡資蝥方如遠成合意時得延長工8時至每曰12小時如遇特殊情況時雇主得於取得僱用勞動部9長之許可及勞工之同意後實施延長工時倘因事態緊急而未及時事先取得僱用勞動部長之許可時雇主須於事後即刻申請以溯1011及地取得許可詳聲證1112由上可知與我國主要產業具競爭關係之韓國其勞工得否延長工時僅須勞動契約當事人即雇主勞工合意即可並無受工會1314同意之限制15四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人數所占事業單位整體勞工比例逕自以16工會同意優先於勞資會議同意造成輕重失衡比例失當171因系爭規定載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8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就系爭規定文義之解釋事業單位有工會時即無法以勞資會議同意而適法將工作1920時間延長2.然而事業單位如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21定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22選舉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23第19頁1可知勞資會議本得由全體勞工I選舉出勞方代表並由該勞方2代表與資方代表協商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因該勞方代3表為全體勞工選舉產生較有堅強之代表性抑或由各事4業場所之全體勞工就該事業場所選出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亦5更貼切該事業場所勞工之真實意見63因系爭規定並未考量事業單位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比例強制以7工會同意凌駕勞資會議同意以聲證5判決案例而言雖該工會8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0.3然該工會有關勞工得否延9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竟可強行凌駕由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全體10勞工選舉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11顯見系爭規定無視整體勞工真實意見之表達逕行以工會同意權12為優先考量實屬輕重失衡比例失當4.此外因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性倘在某1314事業單位有所謂御用工會之情形時縱使多數未加入工會之15勞工反對該工會行使系爭規定之同意權依系爭規定該工會所16行使之同意權仍屬適法更顯系爭規定無視工會代表性之荒謬17五系爭規定即便立法理由或有正當性惟因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18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性對於未得無正當性工會同意之延長工時19措施一律視為違法有本質上違憲之涵蓋過廣情形20甚或是適用上違蕙之虞而違憲211.按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企業内勞工工時制度形成與變更攸22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協定妥適23方案前開立法理由雖未明言協商勞工之比例惟既能代表第20頁勞工與事業單位進行協商則自應需正當性代表性準此系12爭規定之立法理由已隱含進行協商之勞工代表應具備正當性3代表性始可42.惟前已述及如工會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0.3則系5爭規定就該工會有關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自應有所6限制然系爭規定就工舍代表性不足之情形並来加以區分而一7律要求事業單位皆頒得代表性不足工舍之同意顯然有比較法上本晳上違憲I之涵蓋過廣Ioverbreadth情形甚或有適89用上遠寃asapplied之虚而遠寃亦即系爭規定並未將代表性10不足之工會排除在行使同意權之範圍之外顯有涵蓋過廣11之情形退步言之即便系爭規定立法理由正當而無本質上違憲之情形惟系爭規定推定所有適用系爭規定之工會皆具有代表性1213顯未排除代表性不足之工會同意權則系爭規定亦有適用於本案違憲之適用上違憲之疑慮詳聲證12143.事實上比較法上適用上違憲之理論釋字第2汜號即鄧15元貞案即已適用而認為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1617編第992條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18牴觸3可供憲法法庭卓參3釋字第242號解釋理由書中基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隆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第九百入十五悔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在建立一夫一妻之善良婚姻制度其就違反該項規定之重婚於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佴在前婚姻關係消滅覓不得請求撤銷以資限制此項規定並不設除斥期間乃在使撤銷權人隨時得行使其撤截權為維持一夫一妻楼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要輿憲法並無牴觸惟修正公布前民法親屬編未如修正公布後之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為無效則重婚未經撤銷者後婚姻仍屬有效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莫卜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輿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針於此種有長斯資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通用上開第九百九二條之規定予以撤销其結果將致人民不得享有正常婚姻生活嚴重影響後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之家庭生活及人倫M係反足以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陳人民自由及槿利之規定有所牴觸至此情形鼙請人得依本院釋字第一第21頁1六91年12月所修正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其立法2過程甚為粗糙並未實際探究個別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何以須得到3工會同意之堅強理由41.查91年12月修正之系爭規定斯時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為雇5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或勞資會6議同意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修正說明载為使勞工充分7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爰修正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詳聲89證13又聲證13之行政院有關修法說明載本院勞委員函以10鑒於經濟全球化發展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日趨快速為使企業人11力有效運用提升競爭力並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放宽12工時彈性使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放宽工時限制排除企業13人力資源運用困摄促進婦女就業j之共同意見爰擬具勞動14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貴院審議15由上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係基於放寬工時彈性及限制所16擬修正草案且修法目的本無以工會同意凌駕勞資會議同意之17意182.系爭規定於修正時確未經仔細考量此觀修法過程中行政院勞19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處長李來希代表該會於立法院報告時即表20示勞資舍議設置的目的和工舍成立的目的本來就不一後勞21資會議是處理公司内部運作維持的事宜其實勞基法是個別勞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意旨提起再審之訴併予說明第22頁1工權益的保護法個別勞工的加班本來就不應該由工舍決定J2詳聲證14可知修法過程中連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亦不3認同將個別員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全盤交由工會決定43.然因91年間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過程多有波5折竟未有仔細研究工會與勞資會議之差異由工會決定個別勞6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之荒謬即草率修正為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7條第1項規定衍生諸多法理及適用上之窒礙與矛盾8四因系爭規定確已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9等權利經檢視系爭規定實已抵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一查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1011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12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大院大法官解釋向來認為該條13即所謂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14二系爭規定不符合適當性原則之要求151.查系爭規定於91年12月之修正說明載企業内勞工工時制16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17商方式協定妥適方案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迦18強勞資會議功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19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20後212.然因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凌駕於勞資會議同意本即抵觸修法說22明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之目的另因系爭規定硬性要求勞工延長工時須得工會同意造成事業單位勞工如未加入工會本無可23j23頁1能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亦與上揭修法目的相悖2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不僅無助於目的之遠成甚至有害於目的之3達成43.以實務運作而言系爭規定甚至無法促進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目的就勞動部編印之勞動統計月報之數據所載詳56聲證15儘管系爭規定已實施多年數攄顯示自93年底迄今7企業工會數及其會I人數不僅無明顯增加甚至有減少之趨勢更8足證明系爭規定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原則9三系爭規定不符合最小侵害性原則之要求101.因系爭規定之用語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可知系爭規定11所指應係企業工會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詳聲證16亦同12此旨132.依系爭規定之解釋未加入工會之勞工既無法影響工會決策其14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卻須聽從工會決定實嚴重侵害該等勞工之15權利3.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應有其他侵害較小之可能方式1617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或可讓個別員工充分表示其18意見諸如讓個別員工均能透過選舉方式選出其認同之勞資會議19勞方代表或區分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有不同之延長20工作時間方式藉以保障非工會會員勞工之意願抑或基於結社自由勞工得選擇不加入企業工會而加入其他組織類型之工會2122例如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透過該工會為彼等與事業單位協第24頁1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2上揭方式相較系爭規定顯然較顧及個別勞工之意願屬侵害3較小之方式44.因系爭規定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完全排除由全體勞工選5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就延長工作時間為同意之可能亦来區分工6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延長工作時間之方式更完全排除由其他組7鈹類甩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系爭規定確已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中之最小侵害性原則89四系爭規定抵觸狹義比例性原則101.已加入工會之勞工如欲透過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延長工作時間11或可謂屬該勞工行使結社自由權之表現122.然系爭規定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下完全来區分勞工有無13加入工會亦無區分該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所占事業單位勞工人14數比例竟將整體事業單位之個別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契約15事項完全交由第三人工會決定此種以侵害非會員勞工之工作權16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手段究竟欲保障何種權利何人之權利17或謂系爭規定欲保障所謂團結權然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既已選擇不加入工會表示彼等已行消極團結權從而系爭規定限制非1819工會會員勞工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究竟欲保障何人之團結20M213-系爭規定以工會同意為手段嚴格限制非工會會員勞工與雇主合22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憲法權利究竟欲維護何種法律上利益何人第25頁1之法律上利益均屬未明2系爭規定如係以工會利益為考量則法制上豈容嫌牲非工會舍員3憲法保陳之基本禮而維護笫三人工舍之利益44.職是系爭規定所採之手段造成未加入工會勞工之基本權利受嚴5重侵害與系爭規定欲達成之目的顯失均衡實已抵觸狹義比6例性原則7五因系爭規定達反憲法第23條規定所揭之比例原則對人民之財產8權工作權及契約自由權為不當之限制實已抵觸憲法而應依憲9法第171條規定宣告系爭規定無效10五因系爭規定將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均列入工會延長工作時間同意11權之範疇然非工會會員無從透過工會選舉影響工會決策而輿工會12會貧有顯荖不同故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區分同一事業單位勞工13是否加入工會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應已抵觸憲法第14條規定保14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及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15一查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7條規16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17律上一律平等18次查釋字第479號解釋理由書載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自19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20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21存續命名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於受不法之限制可知22人民不加入工會社團本屬憲法保障之權利第26頁1又結社自由既屬人民之基本權則人民自不因未加入工會而於2法律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3二次查人民得自由決定是否加入或不加入工會而不應受法律上之4不利待遇此部分並為國際公約所肯認51.查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第2條規定載凡工人及雇主6無分軒輊均應有權不經事前許可建立並僅依團體之規章參加里7其自身選棵之團趙詳聲證n8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9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10效力1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結社12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詳聲證18131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人15人有槐為促造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16身選擇之工會詳聲證1917三查工會法第16條規定J工會舍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18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舍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19盤第丨9條規定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20之理事監事第18條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21期間由理事舍處理工會一切事務22由上揭法文可知倘非工會會員並無工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第27頁1t選舉權或被選舉權對於工會運作硿實難有法律上可置喙之2餘地3四然因系爭規定之限制倘屬工會會員之勞工自得行使會員權利4而影響工會決策促使工會就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行使同意權反5觀非工會會員之勞工雖同樣受系爭規定限制然卻無法有任6何法律上槿利影響工會決策之可能性遑論促使工會就勞工延長7工作時間行使同意權8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必然對非工會會員產生不利之9差別待遇10五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11理之差別待遇因系爭規定之實施致生非工會會員勞工之權利12受工會決定之限制彼等卻又無影響工會決策與工會會員勞工13有明顯差異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產生此種差別待遇之目的為何14難以探知實有流於恣意之嫌15六或謂系爭規定之目的為促使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加入工會然此種以對非工會會員於法律上不利待遇之方式已達促使彼等加入工1617會之目的一方面屬消極結社自由權之侵害另一方面該差別待18遇與規範目的亦明顯欠缺關聯性19七綜上所述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區分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是否加20入工會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實與憲法第14條規定第7條保21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意旨相抵觸應屬違憲22六由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應得推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23由工會壟斷獨占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已違反比例原則第28頁一查原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得工會同意乙節已為釋字第807號12解釋公布違憲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第11段載女性勞工i3否通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輿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4何種情形屈女性勞工應受維謂之櫂益本難一概而論来必適宜5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6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7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8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糸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910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11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12二以延長工作時間而言不同事業單位或同一事業單位不同職務13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之需求均難以一概而論不同勞工彼此間14亦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差異又各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及實15際運作複雜多樣本不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以排除個別勞工16意願之方式決定關鍵勞工願意延長工作時間而工會不同意時現行法即禁止延長工作時間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1718之手段及目的之達成間即欠缺實質關聯19七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個別大法官意見書中亦有認為勞動基準法關20於工會同意乙節例如勞動基準第32條第1項規定實有違憲之21疑義22一由聲證20之釋字第87號解釋蔡炯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黃虹霞大23法官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下列所載内容可知勞動基準法相24關工會同意之規定如容許會員人數未逾雇主所僱勞工半數之工第29頁1會行使該法之同意權應有違比例原則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I項規定所指工會應指具有代表多數勞工之工會雇主使勞工就是否同意於夜間工作為意思表示勞工單純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上之契約45關係系爭規定但書於91年間修法按有關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文字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V剝奪原規定賦與個別勞6Ivl工之同意權以集體勞工關係之工會或勞資會議來取代勞工之同意權是否合宜已非無疑即僅有其正當性惟系爭規定但書1前段之立法意旨係以其同意應有集體勞工之參與為主要考9量準此應係希望藉由工會之圑體協商角色即工會之團體協10商權與雇主就女性夜間工作事項進行協議以達到維護整體女11性勞工權益之目的然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有團I13丨體協商資格之勞方應係指會i逾該雇主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14丨之一之工會始足當之上開規定就企業工會團體協商之資格I雖未明定工會之會員應逾雇主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然由系1516爭規定但書立法理由有關集體勞工之參輿及團體協商之法理17丨以觀本院釋字第373號解釋及日本勞某法第36倏第1頊規定參照自無例外之理是本號解釋所應關注之問題不僅是系爭規定有無違反憲法上20性別平等之問題毋寧更應重視系爭規定所赋輿企業工會之同意權於憲法角度觀之有無限制女性勞工之工作權及契約自2122由雇主之營業自由及財產權之正當性以及企業工會本身I23I之民主正當性問題241二由聲證21之釋字第80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意見書蔡炯燉大第30頁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加入之意見下列所載内容可知勞動基準法12相關工會同意之規定如容許會員人數未逾雇主所僱勞工半數之3工會行使該法之同意權應有違比例原則企業工會之代表權及代表性疑義且若不具代表性則勞動基45準法第30條算及系爭規定但書前段赋予企業工會同意不同意6即否決權決定企業全體勞工輿雇主間勞動倏件内容之權應7已侵害均受蕙法保障之企業勞工之工作自主權及雇主之營業自由8而為遠憲i9另工會固然有簽訂圑體協約之權但因其不具代表非其會員之10其他勞工之權故其所簽之團體協約沒有拘束或保護非其會員之11其他勞工之效力團體協約法第913及17條等規定參照此外工會本質上係立於為其會員之利益與雇主協商談判以1213促谁狰動倏件莽工安全輿其會_之福利而已工會應無權決定14更無槿面決定雇主之營業事項包括輿全體勞工之勞動條件内容15昱16企業工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每週工作時數第3017條之1工作睹間f原則第32倏延長工作時間第3418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之變更第36條例假之調整19及系爭規定等竟有就該等事項同意與否之片面決定性權利而20上揭事項又均屬勞動契約之核心事項是企業工會之同意不同意或否決其法律效果等同取代雇主與全體勞工為相關勞動條件2122之決定且係可否之最終決定從而此等經工會等同意之23規定自已重大限制受憲法保障之個別勞工之工作自主權雇主24之營業自由i第31頁-1類此情形以系爭規定為例能當然認企業工會不論是否具代2表性均當然有代表個別勞工同意夜間工作或有權否決有需要之3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嗎立法者以企業工舍之同意作為限制勞4工及雇主上述受憲法保障基本禮之手段如何合於憲法比例原則5均顯然有疑6少數服從多數應該是法治國民主基本原則企業内少數勞工組7織之企業工會難認具代表性若認其得代表多數勞工為同意或8否決其他勞工之意思自主將形成多數服從少數之結果亦應與9法治國民主基本原則相牴觸10然我國工會法關於企業工會之規定並不以具上開過半數代表11性為必要條件是不但自難認在我國如由未具代表性之企業工12會代表全體勞工輿雇主談判並決定勞動倏件係符合民主正當性13而當然為合憲抑且應認為因系爭規定来限定所稱工會須為由14企業内過丰數勞工組成之工會於該範圍内為遺憲15八附此敘明者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之主體限定為企業工會而排16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亦抵觸憲法第14條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17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意旨18依前述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第2條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19際公約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201項第1款前段規定等項人民應有加入工會與否之自由並有自21由選擇加入何種類型工會之自由22二次查工會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工會組織有企業工會產23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等3種第32頁1再查工會法第5倏規定有關工會之任務並無區分工會組織而有2不同意即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於工會法上之任務3均屬相同8三依前所述系爭規定所指工會限定為企業工會然势工既得自由45選擇欲加入之工會自應包含選擇加入不同組織工會之權利因6系爭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7之行使倘有勞工欲加入工會藉此促使工會行使系爭規定之同意8權時該勞工僅能加入企業工會而無選擇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9會之餘地此種對工會權限之法律上限制亦影響人民加入工會10之考量實屬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權11四此外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於工會法上之任務既屬相12同何以系爭規定對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為不利之差別待遇13參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輿依工舍法成立之工舍以約定勞動關係及1415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產16業工會職業工會既得與雇主團體協商勞動關係之事項則何以17系爭規定限制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不能代表其會員與事業單位溝18通同意其會員延長工作時間19職是系爭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20同意權之行使對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為不利之差別待遇又以21工會組織作為差別待遇之類別與系爭規定之目的實欠缺關聯性從而系爭規定就此部分亦抵觸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2223之意旨1捌謹陳報勞動法學者林更盛教授所著之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論工會加2班同意權的違憲疑義乙文聲證22號3一林更盛教授所著論文係由釋字第807號解釋就原勞動基準法第494條第1項規定有關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得工會同意乙節於該號解5釋理由中敘明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6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7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8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9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10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11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12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13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14聯等語抹更盛教授認為上揭解釋理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532條第1項規定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須得工會同意乙節亦有適16用並進而論述其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之理由17二聲請人謹就聲證22號林更盛教授所著論文摘要並陳述意見如下18一林更盛教授本文之結論為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以工會19同意作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前提要件這限制勞雇雙方的職營20業自由與契約自由但和該規定目的保障勞工健康之間難21謂存有實質關聯因而違蕙聲證22號第132頁22二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一點係由工會組織特性觀察其論述為由於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23第34頁1作複雜多樣成員分歧再加上在工會多元化與自由化的前提下2特定工會之同意有無正當性實非無疑聲證22號第132頁林更盛教授並進一步具體内容如下341.何以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其加班同意權應由工會決定論文中敘明不論有多少比例的勞工加入工會由於工會代表勞工協商56勞動條件的正當性以會員為限一是以團體協約法下稱團協法第9條規定簽訂圑體協約須經會員同意同法第17條78第1項第23款規定圑體協約效力及於工會會員而實際上9工會的自我理解也是如此因為工會於談判時耍求簽定所謂的10禁搭便車條款團協法第13條禁止非會員獲得相當於團11體協約約定的利益一故非該會員之勞工的加班同意權為何應12由該工會取而代之其正當性何在誠有疑問聲證22號第13132頁142.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並未規範應得一定比例會員同意15作為其正當性擔保之基礎16論文中敘明團協法第9條規定工會從事特定的團體協商以17獲得一定比例之會員同意作為其正當性的擔保相反地這在勞18基法第32條第1項則付之闕如聲證22號第D3頁19由圑體協約法第9條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20團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員大會21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22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23會員以書面同意可見該法就工會内部之意思決定形成設第35頁1有明確之程序及要件然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則完2全未有規範33.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及比例代表性衍生之正當性問題4論文中敘明若加入該工會的勞工比例不高時對照團協法第65條第3項第2至4款第4項該工會本身之正當性即有所不足6聲證22號第133頁7此由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至4款規定依前項所定有8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9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10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1112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規定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13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1415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16分配產生D均有考量到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及比例代表性衍生之正當性問題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有關企1718業工會代表性問題均未考量到上情導致實務上有企業工會會19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千分之三仍受勞動基準法第3220條第1項規定限制之離譜情形214.未考量到工會如由偏重特定區域或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組成衍22生之問題23論文中欽明工會成員若大部分屬A地A工作型態者如臺第36頁1北總公司内勤人員對於屬B地B工作型態者如南部分2公司Z工龜或外勤人員該工會是否適宜對後者行使加班同3意權亦有疑義聲證22號第133頁實務上工會之組成人員可能偏重特地縣市或特定職務如由45工會決定事業單位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時往往產生偏差例6如由特定工作型態區域不需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所組成工會7決定其他工作型態區域需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應否延長工作時8間尤有甚者因工會由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所組成時往往會以其他工作型態之勞工權益作為與雇主協商交換利益之手段910此顯非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原意115.由比較法之觀點亦強化此部分達憲之論述論文中敘明對12於參與決定之勞工代表的正當性比較法上多由全體勞工選舉產13生如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歐盟相關指令縱由工會14指派亦以該工會能代表多數勞工為限日本韓國相形之15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對於行使同意之工會未作任何相對應16的規定致使勞工選擇加班工作之自由可能受制於一個不具正17當性的工會的不同意聲證22號第U9頁18三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二點19係基於延長工作時間的特性201.論文中敘明與勞基法第24條加班工資加成的規定合併觀察21延長工作是否或在何種條件下屬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基於22不同價值觀個別的家庭經濟條件與生涯規劃如單身計晝23成家結婚子女幼年或已成人接近退休年齡等因素容有歡頁個人差異一近來工作時間法制多強調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工作時間的彈性化也正與此想法相呼應一本難一概而論因此延長工作也未必適宜全由工會代替勞工決定聲證22號第133頁2由比較法之觀點亦強化此部分違憲之論述論文中敘明採取參與程度較高事項較廣的德國為了維護個別勞工的契約自由一方面明確地將個別約定排除於參與決定事項之外另一方面也採取勞動法上的有利原則一此原則亦為國際勞工組織ILOI951年第91號集體協議的建議書CollectiveAgreementsRecommendation1951No.91第3條第3項所明定和臺灣學說所承認一讓個別約定的有利勞動條件仍能保有效力對比之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在個別勞動法層次讓個別勞工無法個別約定有利的勞動條件工會全面的否決權這忽略了延長工作時間是否或在何種條件下屬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有勞工個別之差異本難一概而論前述貳二理由二上述規定也無法透過勞工參與決定的想法加以正當化因為在此所涉及的是勞工個別同意與集體因素無涉不應成為共同決定的事項並且這也牴觸了有利原則故應認系爭規定過度限制勞工的職業契約自由而為違憲聲證22號第140頁四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三點係因為該條項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而過度限制雇主之營業自由契約自由此部分特別可以從比較法觀點得到印證3811.論文中敘明勞基法第30條以下含第32條須得工會勞12資會議同意的規定是在雇主與工會的團體協商法制之外基於3勞工參與決定特別是共同決定co-determination的想法設立近似於勞工議會workscouncil參與勞動條件的形成45聲證22號第133頁62.林更盛教授參照比較法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不當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論文中敘明7勞基法第32條第I項在集體勞動法層次讓雇主無法透過其89他機關之決定以取代勞方之同意工會終局的否決權這並無法透過勞工參與的想法加以正當化聲證22號第140頁1011因為1.姑且不論系爭規定在勞工參與的事項與程度上不12僅遠遠超越了無勞工議會制度的如新加坡美國加拿大讓僅13僅承認資訊諮商權如日本英國義大利以及歐盟基本權利憲14章與相關指令自嘆弗如也讓勞工參與事項原則上以不涉對價關係為限的韓國以及類似的法國相形見絀聲證22號第1401516頁172縱在廣泛承認共同決定事項的德國在未得勞方同意時18德國法仍使雇主保有透過其他機關由中立第三人擔任主席的19協議委員會之議決取代勞工代表會同意的可能性20這意味著在集體勞動法上德國法上的勞方同意權並未達到終21局否決權的程度聲證22號第140頁22對比之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賦予工會全面已如上述23且終局的否決權亦即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ii1beiparMtischeMitbestimmung這造成過度限制雇主的營業契2約自由聲證22號第140頁3五综上所述林更盛教授以認為基於工會組織的特性欠缺同意的4正當性延長工作之特性勞工個別差異有利原則以及賦5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以工會6同意為手段以維護勞工健康為目的但這二者之間難謂存有7實質關聯是過度限制勞雇雙方的職營業契約自由而為違憲聲證22號第140頁此部分學者專家之意見應得作為憲法89法庭參考10三參照聲證22號林更盛教授整理之各國比較法益證勞動基準法第3211條第1項規定顯然過度侵害勞雇雙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12約自由13一林更盛教授整理美國新加坡加拿大日本韓國英國義14大利法國歐盟等比較法均未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51項規定未考量工會之代表性而逕自賦予工會得片面決定否決16勞工個別勞動事項延長工時聲證22號第133至139頁17二即使與德國模式相比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亦顯著18限制勞雇雙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191.林更盛教授論文中敘明德國模式與本文議題最相接近的是20廠場組織法第87條規定對於工作時間的起訖休息各21個工作曰的工作時數分配第1項第2款暫時延長或縮短工22作時問第1項第3款勞工代表會有同意權即所謂的共23同決定權Mitbestimmungsrecht但應注意的是1這以該事項第40頁1涉及到勞工集體因素為前提並不包括單純地勞雇雙方的個別約2定2得行使同意權勞工代表會的成員是由全體勞工所票選3而非工會直接指派已如前述又3第87條第2項規定雇主和勞工代表會雙方無法獲致協議時該事項應另外交由協45議委員會Einigungsstelle議決之協議委員會是由雇方和6F勞工代表會推選同數額委員組成並由雙方共同推選一位中7立者unparteiisch擔任協議委員會主席第76條第2項規8定若雙方對於應推派之主席人選意見不一致時應由勞動法9院決之第76條第3項規定協議委員會應於討論後以多10數決Stimmenmehrheit作成決議於第一輪投票時主席不得11參與投票但第一輪投票若無法達成多數決時經再次討論該議12案後的第二輪投票時主席得參與投票D聲證22號第137頁132由上可知有關德國廠場組織法所涉事項係勞工集體因素為前提而不含單純勞雇之個別約定又勞工代表會係由全體勞工選1415舉產生顯然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未考量工會16代表性有所不同且勞工代表會並不具片面否決之權力而係有17推舉中立者擔任協議委員會之決定機制亦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832條第1項規定賦予工會得片面否決之權力顯然有別19三另德國模式係有考量到個別勞工意願之有利原則與我國勞動20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無視個別勞工意願顯屬不同211.林更盛教授論文中敘明德國模式為維護個別勞動契約的契約22自由德國法除了將上述勞方共同決定事項限於涉及勞工集體23因素者外更採取有利原則GQnstigkeitsprinzip勞動法之24所以允許勞動條件得透過勞方集體地形成目的在於彌補個別勞第4丨頁1工在結構上協商能力的不足提供勞動條件的基本保護2Mindestschutz是以根據有利原則更有利於勞工的個別3約定當然是被允許的immerermiiglicht德國通說認有利原4貝1J是勞動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並在廠場協議即雇主和勞5工代表會所達成的協議Betriebsvereinbarung和個別勞動契6約間亦有適用因為從憲法的角度對個別勞工而言勞方的7參與決定仍然是他主Fremdbestimmung而非自主8Selbstbestiramung何況相對於團體協約勞工尚能藉由不加入9工會而免受拘束但對於廠場協議卻無此可能一後者對於勞工形10成一個無從迴避的強制合作的秩序eineunentrinnbare11zwangskorporatistischeOrdnungdar這是侵入了個別勞工的12契約自由必須是為了正當目的且需符合比例原則干預個別13勞工所約定的更有利條件既無必要因此是違憲的至於有利14與否一般而言讓個別勞工有不同的選擇都可認為是有利的15配合勞工個別需求所約定的工作時間起迄亦同針對延長工作16時間既然勞工將因此獲得更廣泛的工作時段的選擇以及獲得17相對較高的工資補休假的可能因此通說認為這對於選擇延18長工作的個別勞工是有利的勞動條件聲證22號第137至13819頁202.由上可知德國模式尚且考慮到個別勞工自由決定延長工作時間21之意願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將工會決定凌駕22於個別勞工意願之上造成他決取代自決之情形二者顯屬有別23益加證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顯然過度侵害勞雇雙24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實為各國比較法所罕見第42頁1玖結論案關確定裁判所適用法規範即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限制雇2主及勞工得依其自由意志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該規定侵害人民34基本權利已如前述該等裁判亦未依蕙法意旨為判決懇請憲法法庭5宣告違憲之判決以維護人民依憲法規定享有之基本權利6謹狀7憲法法庭公鑒年1月8曰8中華民國9請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聲10法定代理人羅智先訴訟代理人陣廣綠藏1112附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正本一件13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司法院大法官109年度憲三字第41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同意見書聲證1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自強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第154至158頁聲證2聲證3工商時報108年5月20日報導聲證4東森新聞雲106年11月30曰報導聲證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楊通軒著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第聲證6383至384頁聲證7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楊通軒著勞工保護法理論與實務第115116210頁聲證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勞資1字第1000126886號令聲證9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61至68頁第43頁聲證10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91至92頁聲證11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103頁聲證12彰顯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一美國司法裁判方法的借鏡楊智涵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頁20-47聲證13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節本聲證14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紀錄聲證15勞動部編印108年8月勞動統計月報第32至33頁聲證1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1月25日勞動2字第1000091838號函釋聲證17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聲證18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證19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聲證20釋字第807號解釋蔡炯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聲證21釋字第80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意見書蔡炯燉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加入聲證22林更盛教授著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論工會加班同意權的違憲疑義月旦法學雜誌第322期第131頁至第140頁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文件名稱或内容編號附件1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3號判決附件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高上字第1號裁定附件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號判決附件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高上字第4號裁定附件5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7號判決第44頁附件6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高上字第3號裁定附件7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68號判決附件8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上字第38號判決附件9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地訴字第76號判決附件10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高上字第2號裁定.第45頁","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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