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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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憲民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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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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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217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4-04-09
受理日期
2024-04-03
聲請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為勞動基準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4號及第49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97號及第787號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以及其等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4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130307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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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業單位有無加入工會6之勞工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亦抵觸憲法第14條規定保障人民結7社自由權及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8八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同意其會員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亦屬憲法第14條第7條規定保910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平等權之違反11柒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12一有關本件聲請判決所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確具憲法重13要性亦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過往司法院109年度憲三14字第41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同意見書蔡炯燉大竺@出黃虹霞大法15官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大法官加入即載16本席基於以下理由認為本件聲請已就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17第32條第1項規定有如何牴觸蕙法的疑義有所闡釋與論證並提出18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是本席認為本件釋憲聲諳19有受理償值本院應予受理並宣告系爭規定遠憲20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的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21的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内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22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的契約内容應為憲法第15條所保障又第9I1涉及人民組織結社的契約内容則為憲法第14條所保障除此之外2契約自由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的一種釋字第5763號第602號解釋參照國家僅得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4的範圍内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的自由釋字第576號及第580號5解釋參照6本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限制雇主與勞工為延長工作時間之約定是限制雇主與勞工的契約自由如非以維護正78當公益為目的恐與比例原則有違而難以避免違憲的非難9修法後的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只10得先與工會協商如未經工會同意而直接與勞工為延長工作時11間之約定即將遭受主管機關裁罰自然限制雇主輿勞工的契約自12鱼13但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於工會會員是14否應具有過半數勞工的代表性未加明定則即使由占全體員工比15率其低的勞工所組成的工會依系皁規定就企業所屬全體勞工有16關延長工作時間n事項享有獨占的同意權否決其餘大多數勞17工自由與雇主為延長工作時間約定的權利由此觀之也無法18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u19國家既容認勞工可延長工作時間的制度除有上述具過半數20以上勞工代表的工會代為協商的機制外自不宜過廑限制否則實21與勞基法保障勞工最低工作條件的立法本旨有遠22勞基法對於同意雇主延長工作時間要約的勞工並無制裁規23定是以對於有賺取加班費需求而非工會會員的勞工而言此一第10頁1規定對其是否加入工會並無誘因縱然系爭規定有上開難以明2言的目的不僅實際運作上難以達到目的亦難以之作為立法的正3當事由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4條4第15條及第22條等規定之虞似非無據5二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乃屬彼等依其6意思形成法律關係決定生活資源交換之權利龐受憲法第15條工7作楣財產權及第22倏契約自由禮之保障8一查釋字第580號解釋文載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9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10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15倏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2211條保陳人民之契約自由同號釋字解釋理由書第2段載憲12法第22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使契約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其締約13方式及締約内容以確保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之自由14契約自由原則之内涵包含内容自由及變更自由此有臺灣大學法15律系教授陳自強著作可參故以勞務契約而言契約當16事人合意約定提供勞務之時間時段本屬契約自由原則之内涵二次查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釋字第514號1718解釋理由書第1段載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19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内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20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輿否及從事21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122受僱之勞工雖係以提供勞務為業然勞工與雇主透過雙方在勞動23契約中合意約定調整工作時間工作時間時段長度亦應屬憲第1頁1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之範疇2三職是勞工與雇主於勞動契約中合意約定於原本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時段工作即延長工作時間並領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乙節34本屬勞工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内容原則上應由彼等自行合意決5定此屬憲法保障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内涵6四應予敘明者勞工基於其自身經濟考量而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7時間以獲取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乙節實屬勞工應受保障之憲法8權利9參照蔡英文總統曾表示有很多勞工反應因為一例一休無法加10班賺取加班費她向企業主呼籲該加班的時候就應該給勞工加11班的機會i詳聲證3過往行政院長賴清德也曾強調有些年12輕人可能剛出社會收入不高自然也想加班而年紀大的勞工也13有養家壓力受到衝擊也大詳聲證4可知透過契約自由原則争取延長工作時間赚取加班費本屬勞工之權利而非純屬不1415利之負擔16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實已抵觸憲法保障17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權之意旨18一延長工作時間之制度現行已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19第24條規定予以規範系爭規定將本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20約内部事項交由契約外之他人決定導致確有意願延長工作時21間之勞工如工會不同意仍不得延長工時形成他決取代自22決之說異現象231.工會法第2條規定工會為法人意即工會本身具有獨立之第12頁1法人格22.然工會本身並非勞工與雇主間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系爭規定卻3將私人間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契約内部事項轉交由第三人工會4決定形成他決取代自決之詭異現象5二系爭規定来樑究工會會員人數與事業單位全體勞工人數之比例6強制由工會決定勞工得否延長工時形成客觀上明顯欠缺代表性之工會卻決定大部分非工會會員勞工得否廷長工作時間之離譜78現象91.查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10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11會以企業工會而言該條項並未要求加入工會之人數是否12達整體事業單位勞工之一定比例始能成立132.倘事業單位所僱勞工眾多而加入該事業單位工會之勞工卻甚少14時此際即會發生由極少數發工組成之工會得決定其他大多數非工會會員勞工有關彼箅勞動契約事項之離譜情形15163以本件聲請人為例過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曾調查家17福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人數該判決即載原告按同本件聲請18人105年4月間全台員工人數為1萬1557人然現行家19福總公司工會僅有40名會員是原告主張參輿原告總公司20工舍之員工人數比例僅為03進而主張原告總公司工會之參與比率極低其代表性有疑義並非全屬無稽詳聲證52122由上例可知由0.3勞工組成之企業工會明顯欠缺代表性然23依系爭規定之解釋卻會造成由0.3勞工組成之工會不僅得決第13I1定其會員得否延長工時另一方面亦得決定其餘99.7非工會會2員勞工得否延長工時之離譜現象34.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既然選擇不加入企業工會本無可能行使工4會會員之權利進而影響工會之決策然依系爭規定之解釋非5工會會員之勞工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卻會受制於工會之主6觀決定67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楊通軒教授即表示工會畢竟只是8會員的集合體及利益代言人其本身是一個封閉性的公益團體9並不負有對外為非會員同意威進行诚商的禮利義務換言之里10論上非會員並不受工舍的同意或團體協約的拘克因此勞基11法第30條第30條之卜笫32倏第1瑁規定要求非會員應接12受工會所做成同惫的抅走顯然来者盧到非會員的消極團結權的13保謹理論上非會員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變形工時及延長工時14而不會遭受到不利益詳聲證6楊通軒教授並表示勞基15法中工會對於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之行使基於消極團結16權之保障解释上應以舍i為限以全數由勞工自行組成17作成決議之工會组織為由而將同意趲效力及於非舍I顢然18係一誤解詳聲證7195.因選擇不加入工會之勞工系爭規定限制其透過與雇主合意延長20工時之權利已如前述尤有甚者不得加入工會之勞工或遭工21會停權除名之勞工彼等倘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亦因22系爭規定導致須得工會同意之亂象23查工會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第14頁1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載代2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指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委任經理人3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4詳聲證8可知所謂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涵蓋範5圍甚廣彼等依法不得加入工會因彼等多數仍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彼等倘欲延長工作時間依系爭規定竟仍須得到工67會同意系爭規定竟造成不得加入工會之勞工既無法行使工會8會員權利影響工會決策工會卻得決定彼等可否延長工作時間等9有關勞動契約辜項更彰顯系爭規定之亂象10再查工會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11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倘12曾加入工會之勞工經工會停權或除名即無法行使工會會員權利影響工會決策工會卻仍得決定彼等可否延長工作時間等勞動契1314約事項更彰顯系爭規定之錯誤15三參照外國立法例更足證明系爭規定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及勞工本16人之意願實侵害勞工欲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171.美國18依美國公平勞動基準法111130181姐1虹1入11其基本要求為19支付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原則為每週40小時超過須給付加班20工資1.5倍未成年就業之限制記錄保存等詳聲證9意指1TheFairLaborStandardsActOfl938207.a11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inthissectionnoemployershallemployanyofhisemployeeswhoinanyworkweekisengagedincommerceorintheproductionofgoodsforcoinmerceorisemployedinanenterpriseengagedincommerceorintheproductionofgoodsforcommerceforaworkweeklongerthanfortyhoursunlesssuchemployeereceivescompensationforhisemploymentinexcessofthehoursabovespecifiedataratenotlessthanoneandone-halftimestheregularrateatwMchheisemployed.1第15頁1勞工是否延長工作時間仍尊重彼此契約自由之精神重點在於2雇主應加給工資而非受工舍同意之限制3另就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有無代表性部分美國國家勞動4關係法NationalLaborAct第159條2中亦規定須由多數員工基5於集體談判目的而指定或選出之代表始得就該基於集體談判目6的之全體員工具有工資工時與其他工作條件協商之專屬代表7權利然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完全未區分加入8工會之勞工與全體事業單位蔡工之比例遥自傕工會決定全體事業單位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系爭規定顯然未考量工會代表性910問題112曰本12曰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本文規定雇主經與事業單位内過半數13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若無該工會則與過半數勞工代表訂定書面14協定1而向主管機關報備後得適法地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1.5使勞工於假日工作詳聲證1016由曰本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可知該法雖規定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17間須與一定之代表進行協議然該法相當注重該代表是否具有正18當之代表性以工會而言該工會需有過半數事業單位勞工加入19始具代表事業單位勞工與雇主協議延長工作時間之權限然我國20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完全未考量工會代表性問題21以聲證5之判決為例事業單位内03勞工組織之工會竟得決2NationalLaborRelationsActSec.9159.aExclusiverepresentativesemployeesadjustmentofgrievancesdirectlywithemployerRepresentativesdesignatedorselectedforthepurposesofcollectivebargainingbythemajorityoftheemployeesinaunitappropriateforsuchpmposesshallbetheexclusiverepresentativesofalltheemployeesinsuchunitforthepurposesofcollectivebargaininginrespecttoratesofpaywageshoursofemploymentorotherconditionsofemployment..第16頁1定事業單位全體勞工得否廷長工作時間顯已失當23.韓國3韓國勤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資蝥方如達成合意時得延長工4時至每曰12小時如遇特殊情況時雇主得於取得僱用勞動部5長之許可及勞工之同意後實施延長工時倘因事態緊急而未及6時事先取得僱用勞動部長之許可時雇主須於事後即刻申請以溯7及地取得許可詳聲證118由上可知與我國主要產業具競爭關係之韓國其勞工得否延長9工時僅須勞動契約當事人即雇主勞工合意即可並無受工會10同意之限制11四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人數所占事業單位整體勞工比例逕自以12工會同意優先於勞資會議同意造成輕重失衡比例失當131.因系爭規定載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4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就系爭規定文義之解釋事業單位有工會時即無法以勞資會議同意而適法將工作1516時間延長172.然而事業單位如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18選舉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19可知勞資會議本得由全體勞工選舉出勞方代表並由該勞方20代表與資方代表協商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因該勞方代2122表為全體勞工選舉產生較有堅強之代表性抑或由各事23業場所之全體勞工就該事業場所選出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亦第17頁1更貼切該事業場所勞工之真實意見23.因系爭規定並未考量事業單位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比例強制以3工會同意凌駕勞資會議同意以聲證5判決案例而言雖該工會4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0.3然該工會有關勞工得否延5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竟可強行凌駕由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全體6勞工選舉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7顯見系爭規定無視整體勞工真實意見之表達逕行以工會同意權8為優先考量實屬輕重失衡比例失當94.此外因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性倘在某事業單位有所謂御用工會之情形時縱使多數未加入工會之1011勞工反對該工會行使系爭規定之同意權依系爭規定該工會所12行使之同意權仍屬適法更顯系爭規定無視工會代表性之荒謬13五系爭規定即便立法理由或有正當性惟因系爭規定無視工會會員14人數多募及有無代表性對於未得無正當性工會同意之延長工時15措施一律視為違法有本質上違憲之涵蓋過廣情形16甚或是適用上違憲之虞而違憲171.按系爭規定之立法理由企業内勞工工時制廑形成與變更攸18關企業競爭力與生產秩序勞雇雙方宜透過協商方式協定妥適19方案前開立法理由雖未明言協商勞工之比例惟既能代表勞工與事業單位進行協商則自應需正當性代表性準此系2021爭規定之立法理由已隱含進行協商之勞工代表應具備正當性22代表性始可232.惟前已述及如工會會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0.3則系第18頁1爭規定就該工會有關勞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自應有所2限制然系爭規定就工會代表性不足之愔形並来加以區分而一3律要求事業單位皆須得代表性不足工會之同意顯然有比較法上4本晳上遠憲I之涵蓋過慮Ioverbreadth情形其威看適5用上遠束asapplied之虚而遽菜亦即系爭規定並未將代表性6不足之工會排除在行使同意權之範圍之外顯有涵蓋過廣7之情形退步言之即便系爭規定立法理由正當而無本質上違憲8之情形惟系爭規定推定所有適用系爭規定之工會皆具有代表性9顯未排除代表性不足之工會同意權則系爭規定亦有適用於本案10違憲之適用上違憲之疑慮詳聲證12113事實上比較法上適用上違憲之理論釋字第242號即鄧12元貞案即已適用而認為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13編第992條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14牴觸3可供憲法法庭卓參15六91年12月所修正之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其立法16過程甚為粗糙並未實際探究個別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何以須得到33擇字第242號解释理由書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曰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苐九百八十五条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旨在建立一夫一妻之善良婚姻制度其就違反玆項規定之重婚1於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以f限制此項規定並不設除斥期間乃在使撤銷權人隨時得行使其撤銷播為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舍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惟修正公布爾民法親屬編未如修正公布後之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為無效則重婚未經撤銷者後婚姻仍屬有效而國家遭遇重大燮故在夫妻隔雑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莫卜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有不得已之因素存在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撤鎖其結果將致人民不得车右正當婚姻生活嚴重形堞-後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屈之家庭生活及人檢關係反足以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阈至此情形聲請人得依本院釋字第一七七焚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意.提起再審之诉诉予說明第19頁1工會同意之堅強理由21.查91年12月修正之系爭規定斯時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為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或勞資會34議同意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修正說明載為使勞工充分5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6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爰修正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詳聲7證13又聲證13之行政院有關修法說明載本院勞委員函以8鑒於經濟全球化發展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日趨快速為使企業人9力有效運用提升競爭力並落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放寬10工時彈性使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放宽工時限制排除企業11人力資源運用困擾促進婦女就業_之共同意見爰擬具勞動12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貴院審議13由上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係基於放寬工時彈性及限制所14擬修正草案且絛法目的本無以工會同意凌駕勞資會議同意之15意162.系爭規定於修正時確未經仔細考量此觀修法過程中行政院勞17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處長李來希代表該會於立法院報告時即表18示勞資會議設置的目的和工舍成立的目的本來就不一樣勞資會議是處理公司内部運作維持的事宜其實勞基法是個別勞工權益的保護法個別勞工的加班本來就不應該由工會決定詳聲證14可知修法過程中連勞動基準法之主管機關亦不認同將個別員工得否延長工作時間全盤交由工會決定3.然因91年間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過程多有波第20頁1折竟未有仔細研究工會與勞資會議之差異由工會決定個別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之荒謬即草率修正為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223條第1項規定衍生諸多法理及適用上之窒礙與矛盾4四因系爭規定確已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契約自由5等權利經檢視系爭規定實已抵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一查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67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8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大院大法官解釋向來認為該條9即所謂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二系爭規定不符合適當性原則之要求10111查系爭規定於91年12月之修正說明載企業内勞工工時制12度形成與變更攸關企業競爭力輿生產秩序砮雇蝥方宜透過協13商方式協定妥適方案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座14強勞資舍議功能乃將第一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規定修15正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16後172.然因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凌駕於勞資會議同意本即抵觸修法說18明加強勞資會議功能之目的另因系爭規定硬性要求勞工延長工時須得工會同意造成事業單位勞工如未加入工會本無可1920能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亦與上揭修法目的相悖21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不僅無助於目的之逵成甚至有害於目的之22達成第21頁13.以實務運作而言系爭規定甚至無法促進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延長工作時間之目的就勞動部編印之勞動統計月報之數據所載詳23聲證15儘營系爭規定已實施多年數墟顯示自93年底迄今4企業工會數及其會員人數不僅無明顳增加甚至有減少之趨勢更5足證明系爭規定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原則6三系爭規定不符合最小侵害性原則之要求71.因系爭規定之用語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可知系爭規定8所指應係企業工會而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詳聲證16亦同9此旨102.依系爭規定之解釋未加入工會之勞工既無法影響工會決策其11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卻須聽從工會決定實嚴重侵害該等勞工之12權利133.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事項應有其他侵害較小之可能方式14為使勞工充分參與延長工時之安排或可讓個別員工充分表示其15意見諸如讓個別員工均能透過選舉方式選出其認同之勞資會議16勞方代表或區分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有不同之延長17工作時間方式藉以保障非工會會員勞工之意願抑或基於結18社自由勞工得選擇不加入企業工會而加入其他組織類型之工會19例如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透過該工會為彼等與事業單位協20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1121上揭方式相較系爭規定顯然較顧及個別勞工之意願屬侵害22較小之方式第22貢14.因系爭规定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完全排除由全體勞工選2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就延長工作時間為同意之可能亦来區分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延長工作時間之方式更完全排除由其他組34織類型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同意延長工作時間5系爭規定確已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中之最小侵害性原則6四系爭規定抵觸狹義比例性原則1.己加入工會之勞工如欲透過工會與事業單位協商延長工作時間78或可謂屬該勞工行使結社自由權之表現92.然系爭規定在事業單位有工會之情形下完全未區分勞工有無加入工會亦無區分該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所占事業單位勞工人1011數比例竟將整體事業單位之個別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之契約12事項完全交由第三人工會決定此種以侵害非會員勞工之工作權13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手段究竟欲保障何種權利何人之權利14或謂系爭規定欲保障所謂團結權然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既已選擇不加入工會表示彼等己行使消極團結權從而系爭規定限制非31516工會會員勞工與雇主合意延長工作時間究竟欲保障何人之團結17盡183.系爭規定以工會同意為手段嚴格限制非工會會員勞工與雇主合19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憲法權利究竟欲維護何種法律上利益何人20之法律上利益均屬未明21系爭規定如係以工會利益為考量則法制上豈容嫌牲非工舍會員22憲法保障之基本權而維護第三人工會之利益第23頁14職是系爭規定所採之手段造成未加入工會勞工之基本權利受嚴2重侵害與系爭規定欲達成之目的顯失均衡實已抵觸狹義比3例性原則4五因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所揭之比例原則對人民之財產5權工作權及契約自由權為不當之限制實已抵觸憲法而應依憲6法第171條規定宣告系爭規定無效7五因系爭規定將工會會員與非工會會員均列入工會延長工作時間同意8權之範疇然非工會會員無從透過工會選舉影響工會決策而與工會9會員有顯著不同故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區分同一事業單位勞工10是否加入工會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應已抵觸憲法第14條規定保11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及憲法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12查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7條規13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14律上一律平等15次查釋字第479號解釋理由書載結社自由不僅保障人民得自16由選定結社目的以集結成社參與或不參與結社團體之組成與相17關事務並保障由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杜團體就其本身之形成18存續命名及與結社相關活動之推展免於受不法之限制可知19人民不加入工會社團本屬憲法保障之權利20又結社自由既屬人民之基本權則人民自不因未加入工會而於21法律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22二次查人民得自由決定是否加入或不加入工會而不應受法律上之23不利待遇此部分並為國際公約所肯認第24頁1.查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第2條規定載凡工人及雇主12無分軒輊均應有權不經事前許可建立並僅依圑體之規章參加丝3其自身選擇之團體詳聲證174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5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内法律之6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自由結社78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詳9聲證1810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人11人有權為促造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12身選擇之工會詳聲證1913三查工會法第16條規定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14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舍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15進第I9條規定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16之理事監事第18條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17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18由上揭法文可知倘非工會會員並無工會會員代表理享監事19之選舉權或被選舉槿對於工會運作確實難有法律上可置喙之20餘地21四然因系爭規定之限制倘屬工會會員之勞工自得行使會員權利22而影響工會決策促使工會就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行使同意權反觀非工會會員之勞工雖同樣受系爭規定限制然卻無法有任23第25頁1何法律上權利影響工會決策之可能性遑論促使工會就勞工延長2工作時間行使同意權3由上可知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必然對非工會會員產生不利之4差別待遇5五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6理之差別待遇因系爭規定之實施致生非工會會員勞工之權利7受工會決定之限制彼等卻又無影響工會決策與工會會員勞工8有明顯差異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產生此種差別待遇之目的為何9難以探知實有流於恣意之嫌10六或謂系爭規定之目的為促使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加入工會然此種11以對非工會會員於法律上不利待遇之方式已達促使彼等加入工12會之目的一方面屬消極結社自由權之侵害另一方面該差別待13遇與規範目的亦明顯欠缺關聯性14七綜上所述系爭規定之實施結果區分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是否加15入工會而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實與憲法第14條規定第7條保16障人民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意旨相抵觸應屬違憲17六由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應得推論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18由工會壟斷獨占延長工作時間之同意權已違反比例原則19一查原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得工會同意乙節已為釋字第807號20解釋公布違憲釋字第807號解釋理由第11段載女性勞工主21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22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23第26頁1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2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3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4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5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營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輿系爭規定目的之遠成間亦難謂存有實皙關聯67二以延長工作時間而言不同事業單位或同一事業單位不同職務8是否有延長工作時間之需求均難以一概而論不同勞工彼此間9亦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差異又各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及實10際運作複雜多樣本不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以排除個別勞工11意願之方式決定關鍵勞工願意延長工作時間而工會不同意時12現行法即禁止延長工作時間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13之手段及目的之達成間即欠缺實質關聯14七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個別大法官意見書中亦有認為勞動基準法關15於工會同意乙節例如勞動基準第32條第1項規定實有違憲之16疑義17一由聲證20之釋字第807號解釋蔡炯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黃虹霞大18法官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下列所載内容可知勞動基準法相19關工會同意之規定如容許會員人數未逾雇主所僱勞工半數之工20會行使該法之同意權應有違比例原則21系爭規定按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所指工會應指22具有代表多數勞工之工會雇主使勞工就是否同意於夜間工作為23意思表示勞工單純為同意與否之意思表示核屬私法上之契約第27頁1關係系爭規定但書於91年間修法按有關工會或勞資會議同2意文字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V剝耷廣規定賦與個別勞3工之同意椹以集體勞工關係之工會或勞資會議來取代替工之同4意權是否合宜已非無疑即使有其正當性惟系爭規定但書5前段之立法意旨係以其同意應有集體勞工之參與為主要考6量準此應係希望藉由工會之團體協商角色即工會之團體協商權與雇主就女性夜間工作事項進行協議以達到維護整體女7性勞工權益之目的然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有團89體協商資格之勞方應係指會B逾該雇主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10之一之工會始足當之上開規定就企業工會團體協商之資格11雖未明定工會之會員應逾雇主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然由系12夺規定但書立法理由有關集體勞工之參輿ji及團體協商之法理以颧.太院釋字第373號解釋及日本莽篡法第36倏第1項規1314定參照自無作j夕卜之理15是本號解釋所應關注之問題不僅是系爭規定有無違反憲法上16性別平等之問題毋寧更應重視系爭規定所賦與企業工會之17同意權於憲法角度觀之有無限制女性勞工之工作權及契約自18由雇主之營業自由及財產權之正當性以及企業工會本身19之民主正當性問題20二由聲證21之釋字第80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意見書蔡炯燉大21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加入之意見下列所載内容可知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會同意之規定如容許會員人數未逾雇主所僱勞工半數之工會行使該法之同意權應有違比例原則企業工會之代表權及代表性疑義且若不具代表性則勞動基第28頁1準法第30條等及系辜規定但書前段賦予企業工會同意不同意2即否決禮決定企業全體勞工輿雇主間勞動條件内容之權應3已侵害均受憲法保障之企業勞工之工作自主權及雇主之營業自由4而為違憲I5另工會固然有簽訂團體協約之權但因其不具代表非其會員之6其他勞工之權故其所簽之團體協約沒有拘束或保護非其會員之其他勞工之效力團體協約法第9D及17條等規定參照78此外工會本質上係立於為其會員之利益與雇主協商談判以9促進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與其會員之福利而已工會應無權決定10t無權面決定雇主之營業事項包括與全體勞工之勞動條件内容11112企業工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每日每週工作時數第30條之1工作時間更原則第32條延長工作時間第34131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之變更第36條例假之調整15及系爭規定等竟有就該等事項同意與否之X面決定性權利而16上揭事項又均屬勞動契約之核心事項是企業工會之同意不同17意或否決其法律效果等同取代雇主與全體勞工為相關勞動條件18之決定且係可否之最终決定從而此等經工會等同意之19規定自已重大限制受憲法保障之個別勞工之工作自主權雇主20之營業自由i21類此情形以系爭規定為例能當然認企業工會不論是否具代22表性均當然有代表個別勞工同意夜間工作或有權否決有需要之23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嗎立法者以企業工會之同意作為限制勞24工及雇主上述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手段如何合於憲法比例原則第29頁1均顯然有疑2少數服從多數應該是法治國民主基本原則企業内少數勞工組3織之企業工會難認具代表性若認其得代表多數勞工為同意或4否決其他勞工之意思自主將形成多數服從少數之結果亦應舆5法治國民主基本原則相抵觸6然我國工會法關於企業工會之規定並不以具上開過半數代表7性為必要條件是不但自難認在我國如由未具代表性之企業工8會代表全體勞工與雇主談判並決定勞動條件係符合民主正當性9而當然為合憲抑且應認為因系爭規定未限定所稱工會須為由10企業内過丰數勞工組成之工會於該範園内為違憲11八附此敘明者系爭規定將工會同意之主體限定為企業工會而排12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亦抵觸憲法第14條第7條規定保障人民13結社自由權及平等權之意旨14一依前述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第2條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15際公約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第161項第1款前段規定等項人民應有加入工會與否之自由並有自17由選擇加入何種類型工會之自由18二次查工會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工會組織有企業工會產19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等3種20再查工會法第5條規定有M工會之任務並無區分工會組織而有21不同意即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於工會法上之任務22均屬相同第30頁1三依前所述系爭規定所指工會限定為企業工會然勞工既得自由2選擇欲加入之工會自應包含選擇加入不同組織工會之權利因3系爭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同意權4之行使倘有勞工欲加入工會藉此促使工會行使系爭規定之同意5權時該勞工僅能加入企業工會而無選擇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6會之餘地此種對工會權限之法律上限制亦影響人民加入工會之考量實屬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權78四此外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於工會法上之任務既屬相9同何以系爭規定對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為不利之差別待遇10參照團體協約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11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舆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12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依團體協約法之規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既得與雇主圑體協商勞動關係之事項則何以1314系爭規定限制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不能代表其會員輿事業單位溝15通同意其會員廷長工作時間16職是系爭規定排除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17同意權之行使對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為不利之差別待遇又以18工會組織作為差別待遇之類別與系爭規定之目的實欠缺關聯19性從而系爭規定就此部分亦抵觸蕙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20之意旨21捌謹陳報勞動法學者林更盛教授所著之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論工會加22班同意權的違憲疑義乙文聲證22號23一林更盛教授所著論文係由釋字第807號解釋就原勞動基準法第49第31頁1條第1項規定有關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應得工會同意乙節於該號解2釋理由中敘明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3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4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5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67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8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9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10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11聯等語林更盛教授認為上揭解釋理由於現行勞動基準法第1232倏第1項規定有關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須得工會同意乙節亦有適13用並進而論述其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之理由14二聲請人謹就聲證22號林更盛教授所著論文摘要並陳述意見如下15一林更盛教授本文之結論為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以工會16同意作為延長工作時間的前提要件這限制勞雇雙方的職營17業自由與契約自由但和該規定目的保障勞工健康之間難18謂存有實質關聯因而違憲聲證22號第132頁19二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一點係由工會組織特性觀察其論述為由於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2021作複雜多樣成員分歧再加上在工會多元化與自由化的前提下22特定工會之同意有無正當性實非無疑聲證22號第13223頁林更盛教授並進一步具體内容如下第32頁11.何以非工會會員之勞工其加班同意權應由工會決定論文中敘明不論有多少比例的勞工加入工會由於工會代表勞工協商23勞動條件的正當性以會員為限一是以團體協約法下稱圑4協法第9條規定簽訂團體協約須經會員同意同法第17條5第1項第23款規定團體協約效力及於工會會員而實際上6工會的自我理解也是如此因為工會於談判時耍求簽定所謂的7禁搭便車條款團協法第13條禁止非會員獲得相當於圑8體協約約定的利益一故非該會員之勞工的加班同意權為何應9由該工會取而代之其正當性何在誠有疑問聲證22號第10132頁112.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並未規範應得一定比例會員同意12作為其正當性擔保之基礎13論文中敘明團協法第9條規定工會從事特定的團體協商以14獲得一定比例之會員同意作為其正當性的擔保相反地這在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則付之闕如聲證22號第133頁1516由團體協約法第9條規定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簽訂17图體協約除依其團體章程之規定為之者外應先經其會員大會18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或會員19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或通知其全體會員經四分之三以上20會員以書面同意可見該法就工會内部之意思決定形成設21有明確之程序及要件然而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則完22全未有規範3.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及比例代表性衍生之正當性問題第33頁1論文中敘明若加入該工會的勞工比例不高時對照團協法第62條第3項第2至4款第4項該工會本身之正當性即有所不足3聲證22號第133頁4此由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第2至4款規定依前項所定有5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6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三會員受僱於7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8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9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10一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4項規定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1112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13分配產生均有考量到加入工會之勞工人數及比例代表性14衍生之正當性問題然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及有關企15業工會代表性問題均未考量到上情導致實務上有企業工會會16員人數僅占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千分之三仍受勞動基準法第3217條第1項規定限制之離譜情形184.未考量到工會如由偏重特定區域或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組成衍19生之問題20論文中敘明工會成員若大部分屬A地A工作型態者如臺21北總公司内勤人員對於屬B地B工作型態者如南部分22公司工赢或外勤人員該工會是否適宜對後者行使加班同23意權亦有疑義聲證22號第133頁第34頁1實務上工會之組成人員可能偏重特地縣市或特定職務如由2工會決定事業單位勞工可否延長工作時間時往往產生偏差例3如由特定工作型態區域不需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所組成工會4決定其他工作型態區域需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工應否延長工作時5間尤有甚者因工會由特定工作型態之勞工所組成時往往會6以其他工作型態之勞工權益作為與雇主協商交換利益之手段7此顯非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原意85.由比較法之觀點亦強化此部分違憲之論述論文中敘明對於參與決定之勞工代表的正當性比較法上多由全體勞工選舉產910生如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歐盟相關指令縱由工會11指派亦以該工會能代表多數勞工為限曰本韓國相形之12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對於行使同意之工會未作任何相對應13的規定致使勞工選擇加班工作之自由可能受制於一個不具正14當性的工會的不同意聲證22號第139頁15三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二點16係基於延長工作時間的特性171.論文中敘明與勞基法第24條加班工資加成的規定合併觀察18延長工作是否或在何種條件下屬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基於19不同價值觀個別的家庭經濟條件與生涯規劃如單身計晝20成家結婚子女幼年或已成人接近退休年齡等因素容有21個人差異一近來工作時間法制多強調工作與生活的平衡工作時22間的彈性化也正與此想法相呼應一本難一概而論因此延長23工作也未必適宜全由工會代替勞工決定聲證22號第133頁第35頁2.由比較法之觀點亦強化此部分違憲之論述12論文中敘明採取參與程度較高事項較廣的德國為了維護3個別勞工的契約自由一方面明確地將個別約定排除於參與決定事項之外另一方面也採取勞動法上的有利原則一此原則亦45為國際勞工組織ILOI951年第91號集體協議的建議書6CollectiveAgreementsRecommendation1951No.91第3條第37項所明定和臺灣學說所承認一讓個別約定的有利勞動條件仍8能保有效力對比之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在個別勞動法層9次讓個別勞工無法個別約定有利的勞動條件工會全面的否決10權這忽略了延長工作時間是否或在何種條件下屬勞工11應受維護之權益有勞工個別之差異本難一概而論前述貳12二理由二上述規定也無法透過勞工參與決定的想法加以正13當化因為在此所涉及的是勞工個別同意與集體因素無涉不14應成為共同決定的事項並且這也牴觸了有利原則故應認15系爭規定過度限制勞工的職業契約自由而為違憲聲證2216號第140頁17四林更盛教授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的理由第三點18係因為該條項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而過度限制19雇主之營業自由契約自由此部分特別可以從比較法觀點得到20印證.-211.論文中敘明勞基法第30條以下含第32條須得工會勞資會議同意的規定是在雇主與工會的團體協商法制之外基於勞工參與決定特別是共同決定co-determination的想法設立近似於勞工議會workscouncil參與勞動條件的形成第36頁1聲證22號第133頁22.林更盛教授參照比較法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不當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論文中敘明34勞基法第32條第I項在集體勞動法層次讓雇主無法透過其5他機關之決定以取代勞方之同意工會終局的否決權這並6無法透過勞工參與的想法加以正當化聲證22號第140頁7因為1.姑且不論系爭規定在勞工參與的事項與程度上不8僅遠遠超越了無勞工議會制度的如新加坡美國加拿大讓僅9僅承認資訊諮商權如日本英國義大利以及歐盟基本權利憲10章與相關指令自嘆弗如也讓勞工參與事項原則上以不涉對價關係為限的韓國以及類似的法國相形見絀聲證22號第1401112頁132縱在廣泛承認共同決定事項的德國在未得勞方同意時14德國法仍使雇主保有透過其他機關由中立第三人擔任主席的15協議委員會之議決取代勞工代表會同意的可能性16這意味著在集體勞動法上德國法上的勞方同意權並未達到終17局否決權的程度聲證22號第M0頁18對比之下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賦予工會全面已如上述19且終局的否決權亦即賦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20berparitetischeMitbestiimmmg這造成過度限制雇主的營業Z契21約自由聲證22號第M0頁22五綜上所述林更盛教授以認為基於工會組織的特性欠缺同意的23正當性延長工作之特性勞工個別差異有利原則以及賦第37頁1予工會超過對等的共同決定權限勞基法第32條第1項以工會2同意為手段以維護勞工健康為目的但這二者之間難謂存有3實質關聯是過度限制勞雇雙方的職營業契約自由而為違4憲聲證22號第140頁此部分學者專家之意見應得作為憲法5法庭參考6三參照聲證22號林更盛教授整理之各國比較法益證勞動基準法第327條第1項規定顯然過度侵害勞雇雙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8約自由9一林更盛教授整理美國新加坡加拿大日本韓國英國義10大利法國歐盟等比較法均未見如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11項規定未考量工會之代表性而逕自赋予工會得片面決定否決12勞工個別勞動事項延長工時聲證22號第133至139頁13二即使與德國模式相比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亦顯著14限制勞雇雙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151.林更盛教授論文中敘明德國模式與本文議題最相接近的是16廠場組織法第87條規定對於工作時間的起訖休息各17個工作日的工作時數分配第1項第2款暫時延長或縮短工18作時問第1項第3款勞工代表會有同意權即所謂的共19同決定權Mitbestimmungsrecht但應注意的是這以該事項20涉及到勞工集體因素為前提並不包括單純地勞雇雙方的個別約21定2得行使同意權勞工代表會的成員是由全體勞工所票選22而非工會直接指派已如前述又3第87條第2項規定雇主和勞工代表會雙方無法獲致協議時該事項應另外交由協23第38頁1議委員會Einigungsstelle議決之協議委員會是由雇方和2勞工代表會推選同數額委員組成並由雙方共同推選一位中3立者unparteiisch擔任協議委員會主席第76條第2項規4定若雙方對於應推派之主席人選意見不一致時應由勞動法5院決之第76條第3項規定協議委員會應於討論後以多6數決Stimmeranehrheit作成決議11於第一輪投票時主席不得7參與投票但第一輪投票若無法達成多數決時經再次討論該議8案後的第二輪投票時主席得參與投票聲證22號第137頁2.由上可知有關德國廠場組織法所涉事項係勞工集體因素為前提9而不含單純勞雇之個別約定又勞工代表會係由全體勞工選1011舉產生顯然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未考量工會12代表性有所不同且勞工代表會並不具片面否決之權力而係有13推舉中立者擔任協議委員會之決定機制亦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1432條第1項規定賦予工會得片面否決之權力顯然有別15三另德國模式係有考量到個別勞工意願之有利原則與我國勞動16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無視個別勞工意願顯屬不同171.林更盛教授論文中敘明德國模式為維護個別勞動契約的契約18自由德國法除了將上述勞方共同決定事項限於涉及勞工集體19因素者外更採取有利原則GUnstigkeitsprinzip勞動法之20所以允許勞動條件得透過勞方集體地形成目的在於彌補個別勞21工在結構上協商能力的不足提供勞動條件的基本保護22Mindestschutz是以根據有利原則更有利於勞工的個別23約定當然是被允許的immererm6glicht德國通說認有利原24貝II是勞動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並在廠場協議即雇主和勞第39頁1工代表會所達成的協議Betriebsvereinbarung和個別勞動契2約間亦有適用因為從憲法的角度對個別勞工而言勞方的3參與決定仍然是他主Fremdbestimmung而非自主4Selbstbestiramung何況相對於團體協約勞工尚能藉由不加入5工會而免受拘束但對於廠場協議卻無此可能一後者對於勞工形6成一個無從迴避的強制合作的秩序eineunentriimbare7zwangskorporatistisclieOrdnungdar一這是侵入了個別勞工的8契約自由必須是為了正當目的且需符合比例原則干預個別9勞工所約定的更有利條件既無必要因此是違憲的至於有利10與否一般而言讓個別勞工有不同的選擇都可認為是有利的11配合勞工個別需求所約定的工作時間起迄亦同針對延長工作12時間既然勞工將因此獲得更廣泛的工作時段的選擇以及獲得13相對較高的工資補休假的可能因此通說認為這對於選擇延14長工作的個別勞工是有利的勞動條件聲證22號第137至13815頁162.由上可知德國模式尚且考慮到個別勞工自由決定延長工作時間17之意願1與我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將工會決定凌駕18於個別勞工意願之上造成他決取代自決之情形二者顯屬有別19益加證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顯然過度侵害勞雇雙20方的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實為各國比較法所罕見21玖結論案關確定裁判所適用法規範即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限制雇主及勞工得依其自由意志合意延長工作時間之權利該規定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已如前述該等裁判亦未依憲法意旨為判決懇請憲法法庭第40頁宣告違憲之判決以維護人民依憲法規定享有之基本權利謹狀憲法法庭公鑒3年3曰中華民國聲請人家福股11酸法定代理人羅智先先維J附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正本一件_dl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内容司法院大法官109年度憲三字第41號聲請解釋案之不同意見書聲證1聲證2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陳自強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第154至158頁聲證3工商時報108年5月20日報導聲證4東森新聞雲106年11月30日報導聲證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聲證6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楊通軒著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第383至384頁聲證7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楊通軒著勞工保護法理論與實務第115116210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2月30日勞資1字第1000126886號令聲證8聲證9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61至68頁聲證10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91至92頁聲證11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第103頁聲證12彰顯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一美國司法裁判方法的借鏡楊智涵第41.頁著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頁20-47聲證13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節本聲證14立法院第5屆第1會期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紀錄聲證15勞動部編印108年8月勞動統計月報第32至33頁聲證16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1月25日勞動2字第1000091838號函釋聲證17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聲證18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聲證19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聲證20釋字第807號解釋蔡炯燉大法官提出意見書黃虹霞大法官加入定期失效部分除外聲證21釋字第807號解釋黃虹霞大法官提出意見書蔡炯燉大法官蔡明誠大法官加入聲證22林更盛教授著從釋字第807號解釋論工會加班同意權的違憲疑義月旦法學雜誌第322期第131頁至第140頁附屬文件之名稱及其件數編號文件名稱或内容附件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判決附件2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附件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附件4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97號裁定附件5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491號判決附件6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87號裁定第42I","doc_att_category":0}],"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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