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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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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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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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3751號
受理日期
2022-05-11
聲請人
蕭絜仁
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規定,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及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蕭絜仁1061120釋憲聲請書_OCR
蕭絜仁1070911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
蕭絜仁1120302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暨補充理由狀_OCR
蕭絜仁1120314簡報檔
蕭絜仁1120314憲法訴訟補充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110年度憲二字第247號(朱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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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收文以年月之之曰貪嫌m號釋憲聲請書聲請人蕭絜仁設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51號10樓陳重言律師代理人022388-1568黃儉華律師為就人民之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茲將同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四款事項分教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一言論自由基本權保陣需求部分一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2000年7月7日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亦明揭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G010630847限度之保障儘管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並就此範圍内認為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依此解釋意旨可認為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得以作為言論自由之限制要件然而如果所表達的言論本身除了彰顯其固有的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等功能外同時也為了追求公共利益之維護時則此等言論不僅不該成為言論限制之標的抑且因為該等言論本身即是為了滿足言論限制例外要件所追求之目的則對此類言論之表達自應不在限制之列至少對其限制的程度應該降至最低才是特別是當國家以刑罰手段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亦即由法院對人民判處擗謗罪而宣告刑罰時由於此種干預手段之效果極其嚴厲也鑑於刑罰本具有最後手段性UltimaRatio更應格外審慎始不致於不當侵害言論自由基本權申言之法律規定本身即應對於追求公共利益維護之言2論表達排除其可罰性始符合為維護公共利益所發言論應可自由為之的憲法誡命若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此一意旨則適用法律者特別是司法機關即應秉持上述保障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憲法意旨對於刑罰規定予以合乎憲法意旨之解釋並善用既有規範機制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相關規定如刑法第311條排除為維護公共利益所為言論表達之可罰性如此始能貫徹蕙法保障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明文宣示如果法院僅因法無明文而未如此為之導致言論自由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不但是國家司法機關的嚴重失職失能也是憲法所極力保障之言論自由基本權崩壞的徵兆二雖然我國迄今尚未設置對於法院裁判之具體違憲審査機制此即判決憲法訴願Urteilsverfassungsbeschwerde然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先生於就職之初即已宣示將具體裁判納入違憲審查範圍作為司法院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標且我國於2017年舉行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亦已決議肯認此項改革對於法院裁判具體違憲審查之德國法運作情況則係根據該國基本法第93條第1項3第4a款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8a款第90條以下所定之憲法訴願Verfassungsbeschwerde方式為之詳請參考附件一SchlaichKlausKoriothStefan著吳信華譯聯邦蕙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Das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tellung1111111111呂6112017年第6頁第189頁以下202頁實則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早於1994年8月29日即有透過釋字第362號解釋糾正具體裁判違憲之典範前例司法院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為實際保障憲法言論自由基本權之要求對於因為言論自由保障規範缺漏而致言論者遭受刑事處罰之案件即應斷然宣告系爭刑罰規定違憲讓基本權遭受公權力違法侵害之人民得以透過再審程序回復其權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1號解釋參照至少亦應透過合憲性解釋方式要求系爭刑罰規定僅能採取得以充分保障言論自由基本權的解釋選項如此始能及時救濟保障言論自由基本權免受不法侵害不讓憲法保護基本權的誡命規定淪為空談三按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a款規定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為此目的締約國應採取包括國内雙邊與多邊措施以防止下列情事發生a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司法院大法官2007年1月26日釋字第623號解釋理由書業已載明按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锉活動乃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聯合國於西元1989年11月20日通過1990年9月2日生效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及第34條參照為重大公益國家應有採取適當管制措施之義務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健全成長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9款亦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參以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亵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明文揭示禁止與兒童與少年從事任何性交或猥褻等性行為之旨並將之定位為以刑罰制裁之犯罪行為即使獲得兒童與少年的同意亦不妨礙此等犯罪之成立當然更不因假借宗教修行諸如男女雙修即性交等名目而得以正當化況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若將兒少女性物化為宗教男女雙修性交之工具則無異於直接贬抑其人格尊嚴亦顯與國-家保障婦女人格尊嚴之憲法要求違背因此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從事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侵害的良知信念與守法意識所發之言論依照國際公約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毫無疑問即應屬於追求公共利益保護之言論表達不僅不應任此正當言論之表達反遭受刑罰制裁反而應予以鼓勵並盡可能宣揚始為正辦四至於憲法言論自由與他人名譽之保障如何權衡則殊有審慎商榷之餘地基於規範名譽normativerEhrbegriff之概念妨害名譽罪應僅保障真實的名譽而不保護虛名參附件二許澤天刑法各論二人格法益篇2017年251264268頁及所附相關支持文獻論據且言論本可區分為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對於意見之保障程度原應高於單純事實之陳述參司法院吳庚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許澤天刑法各論二人格法益篇2017年276頁因此倘若行為人所述為真抑或行為人之言論屬於意見評論則應給予更高程度的保障二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保陣需求部分一按人民有信仰宗教自由我國憲法第13條定有明文是我國憲法已明文肯認宗教信仰自由屬於受憲法等級保障之基本權惟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之具體内涵及下位類型則持開放態度而未予明文就此外國法例如德國基本法以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歐盟基本權大憲章第10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均有就信仰良知與宗教自由Gedanken-Gewissen-undReligionsfreiheit之保障有更詳細的明文規定得為我國法理解宗教自由内涵暨保障範圍之參考二德國基本法Grundgesetzfii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就信仰自由基本權於第4條第1至3項分別規定1信仰良知及宗教與世界觀自由不得侵害2宗教活動之不受干擾應受保障3不得強迫任何人違反其良知持武器從事戰爭職務細節由聯邦法律規定1DieFreiheitdesGlaubensdesGewissensunddieFreiheitdesreligiosenundweltanschaulichenBekenntnissessindunverletzlich.2DieungestorteReligionsausubungwirdgewahrleistet.3NiemanddarfgegenseinGewissenzumKriegsdienstmitderWaffegezwungenwerden.DasNahereregelteinBundesgesetz.該條第1項乃規定人民之信仰與良知之自由以及表達特定宗教及世界觀的自由均不受侵害同條第2項則係保障進行宗教活動不受干擾之自由惟該條項所謂有不受干擾自由之宗教活動自應以該等宗教活動無戕害兒童及婦女之性自由等違反法律強制義務為其前提蓋如後述一般法律倘涉及宗教自由時原應解釋為強制性要求得對於宗教自由加以執行才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則向來均擴張性地解釋上開宗教8信仰自由的保護範圍並認為基本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不僅保障信仰表達信仰與進行宗教活動之自由更賦予人民依其宗教教義調整整體行為並依其内在宗教確信而行動的權利dasRechtdesEinzelnenseingesamtesVerhaltenandenLehrenseinesGlaubensauszurichtenundseinerinnerenGlaubensiiberzeugunggemaBzuhandeln此一完整之宗教自由權利附件三BVerfGE2423624693115再者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將表意自由與信仰自由Glaubensfreiheit作出區隔認為意見表達乃是主觀喜好之表述或評價亦即對於事實行為或關連之主觀評價認定反之宗教信仰自由乃是個人對於人性良心存在以及特定真理内容之連結附件四BVerfGE3298107故德國通說認為基本法第4條第1項關於宗教信仰自由之規定為基本法第5條第1項關於表意自由規定之特別規定此即所謂宗教自由優先保障原則基於宗教信仰之確信而發表言論不但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亦應適用宗教自9由保障之規定視為宗教自由所當然衍生之自由權而予以優位之保障附件五SachsHrsg.GrundgesetzKommentar6.Aufl.2010Art.4Rn.153ff.附件六DreierHorstHrsg.GrundgesetzKommentarBd.l2.Aufl.2004S.507.德國學界亦肯認該國基本法第4條明定對於信仰良知及宗教與世界觀認知自由的保障且提供廣泛的保障參附件七BaduraPeterStaatsrechtSystematischeErlauterungdesGrundgesetzesfu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4.Aufl.2010S.199Rn.58並認為宗教自由是從基本權歷史甫開端的宗教改革及宗教戰爭時代就已經存在的基本人權宗教自由的内涵根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首先包含基於宗教確信的自由此外也包含宗教認知及基於宗教確信而對外發生效果與活動的自由特別是相對於其他宗教信仰者而言DieReligionfreiheitistzuersteineFreiheitderreligiosenUberzeugungauBerdemaberauchdieFreitheitdesreligiosenBekenntnissesalsodesWirkensundderBetatigungderUberzeugungnachauBenauchundvorallemgegenuberAndersglaubigenBVerfGE1213298zit.nach附件七BaduraPeterStaatsrechtSystematischeErlauterungdesGrundgesetzesfu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4.Aufl2010S.201而德國現今採行對世界觀及宗教寬容的政治社會原則與國家中立與平等對待宗教的誡命均屬於不成文的憲法原則Heutegiltinder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daspolitisch-sozialePrinzipweltanschaulicherundreligioserToleranznebendemGebotderNeutralitatundParitatalsungeschriebenerVerfassungsgrundsatz參附件八KaupischJuliaDasGrundrechtderReligionsfreiheitinseinerhistorischenEntwicklungWerdegangindennorddeutschenLandem2008zugl.Uni.MarburgDiss.2007S.23基於國家保陣宗教自由的要求國家應對於宗教事務保持必要的距離使國家對於其他信仰表達保持寬容而不需同時去質疑自身的正當性ErsteVoraussetzungstaatlichgewahrleisteterReligionsfreiheitistfolglichdieiinotigeDistanzdesStaateszureligiosenDingendieesihmermoglichtToleranzgegenuberAndersdenkendenzuubenohnezugleichdieeigeneLegitimitatzubezweifelnP付件八KaupischJuliaDasGrundrechtderReligionsfreiheitinseinerhistorischenEntwicklungWerdegangindennorddeutschenLandem2008zugl.Uni.MarburgDiss.2007S.21f.0三歐盟基本權大憲章第10條亦規定1任何人均有信仰良知及宗教自由的權利這個權利包含變更宗教及世界觀之自由以及個人或與他人共同公開或私下透過禮拜授課習慣或儀式來承認其宗教與世界觀的自由2基於良知而拒絕服役的權利應透過規範此權利行使的内國法律加以肯認1JedePersonhatdasRechtaufGedanken-Gewissen-undReligionsfreiheit.DiesesRechtumfasstdieFreiheitdieReligionoderWeltanschauungzuwechselnunddieFreiheitseineReligionoderWeltanschauungeinzelnodergemeinsammitanderenoffentlichoderprivatdurch12GottsdienstUnterrichtBraucheundRitenzubekennen.2DasRechtaufWehrdienstverweigerungausGewissensgrundenwirdnachdeneinzelstaatlichenGesetzenanerkanntwelchedieAusubungdiesesRechtsregeln.四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第12項也規定1人人有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以及單獨地或同別人在一起時公開地或私自地在禮拜傳教實踐儀式中表示其對宗教或信仰之自由2表示個人對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僅受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為了保護公共秩序健康或道德或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中譯文援引自財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網站翻譯lJedePersonhatdasRechtaufGedanken-Gewissens-undReligionsfreiheitdiesesRechtumfasstdieFreiheitseineReligionoderWeltanschauungzuwechselnunddieFreiheitseineReligionoderWeltanschauungeinzelnodergemeinsammitanderenoffentlichoderprivatdurch13GottesdienstUnterrichtoderPraktizierenvonBrauchenundRitenzubekennen.2DieFreiheitseineReligionoderWeltanschauungzubekennendarfnurEinschrankungenunterworfenwerdendiegesetzlichvorgesehenundineinerdemokratischenGesellschaftnotwendigsindfurdieoffentlicheSicherheitzumSchutzderoffentlichenOrdnungGesundheitoderMoraloderzumSchutzderRechteundFreiheitenanderer.五在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所保障的信仰良知及宗教自由是民主社會的一個基礎指標einerderGmndpfeilerderdemokratischenGesellschaft且是決定信仰者自我認同Identitat及其對生命理解AuffassiingvomLeben的重要要素並是與民主社會不可分割的多元化Pluralismus之所繫而宗教困體的自治對於多元化是不可或缺的AutonomiereligioserGemeinschaftenistfureinenPluralismusunabdingbar並且屬於該公約第九條所提供之保障的重要内涵國家相對於各個宗教困體應扮演中立且不偏倚的協14調者角色此對於民主社會的公共秩序和諧及寬容格外重要國家在此意義下必須確保對於不同宗教團體的寬容並且不得擅自決定特定信仰或為了特定認知所使用的手段是否正當其次宗教必須可以識別Religionmussidentifizierbarsein特定宗教成員對於其所歸屬之宗教核心内涵及其外延界限既然涉及其良知與自我認同自有表述與界定之表達權利並對於容易或甚至有意造成他人混淆藉以攀附的其他宗教有權利表達彼此間差異與區隔基準否則一方面賦予人民有權自由決定其所歸屬之宗教一方面卻禁止其發言區辨其所歸屬之宗教及其他易生混淆之不同宗教如此豈非變相剝奪其信仰與歸屬特定宗教之自由掏空宗教自由基本權之實質内涵因此國家機關固然具有多元化任務但其主要任務不在排除宗教團體間的緊張關係而在擔保不同宗教團體間的相互寬容AufgabederBehGrdeistesnichtbestehendeSpannungendurchAufgabevonPluralismuszubeseitigensondemzugewahrleistendasssichunterschiedlicheGruppentolerieren讓多元化建立在15對話之上另外該公約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陣除包含歸屬或不歸屬於特定宗教之自由也包含對於他人諸如透過授課傳教而使之確信的自由ReligionsfreiheitschlieBtdasRechteinzuversuchenanderez.B.durchLehrezuiiberzeugen參附件九Meyer_LadewigJensEMRKEuropaischeMenschenrechtskonventionHandkommentar3.Aufl.2011Art.9Rn.171013m.w.N.六該公約第九條所保障的良知自由Gewissensfreiheit亦涉及内心的過程對於良知自由的保陣禁止任何形式的國家強制干預DieGarantieverbietetjeglichnstaatlichenZwang國家不得影響良心決定並對此連結任何利益或不利益DerStaatdarfGewissenentscheidungennichtbeeinflussenundkeinenVor-oderNachteildamnknOpfen附件九Meyer-LadewigJensEMRKEuropaischeMenschenrechtskonventionHandkommentar3.Aufl.2011Art.9Rn.34上述外國法例及國際公約均將宗教信仰自由劃分為信仰自由良知自由及宗教或世16界觀自由並均規定特別是國家不得對之加以侵害七然而必須特別注意者宗教言論以外之外顯宗教行為其自由並非絕對保障事項申言之宗教自由並不包含透過宗教確信的認知與行使或透過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對於法律所明訂具有優先地位之公共福祉及第三人權利加以侵害的權利一般法律特別是刑法倘涉及宗教自由時應如此解釋強制性要求得對於宗教自由加以執行附件七BaduraPeterStaatsrechtSystematischeErlauterungdesGrundgesetzesfu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4.Aufl.2010S.202依循上述法律解釋原則如禁止對於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或將女性物化成為單純修行的工具等重要權益保障的國家法律要求均應屬於此處所謂具有優先地位的強制性要求不得假借宗教自由之名義加以違反或規避換言之任何人不得假藉宗教自由之名義或以宗教修行作為藉口對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或對任何人為強制之性行為此等作為既屬違法敗德之行為即應受到法律的強制規制不得再以任何名義17主張享有自.由反之對於此等行為所為之評論不論基於宗教立場與否均得自由為之上述之被評論行為與評論行為其性質截然不同所受保護自應有異在此必須嚴正辯明八儘管我國蕙法第11條未明言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包含信仰良知及宗教自由等類型在内惟參考德國基本法第4條規定及該國聯邦憲法法院見解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及歐盟基本權大憲章第10條等規定即便在我國就信仰良知及宗教與世界觀等自由均亦應同受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之相同等級保陣對此我國司法院大法官曾著有釋字第65號第200號第460號第490號及第573號等與宗教信仰有關之解釋除釋字第490號解釋涉及個人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利與服兵役義務之衝突外其他解釋主要涉及宗教團體自主内涵之闡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稱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18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异予優待或不利益包含透過對特定宗教成員宣告刑罰之方式加以禁制藉以賦予其他宗教不當優惠且國家之保障範圍應包含内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蕙法之規範除内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陣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等語將宗教信仰自由依其歸屬於基本權核心與外延的部分劃分成絕對保陣與相對保陣的兩大區域其中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層次之内在信仰自由認為屬於基本權核心内容應給予絕對優位之保障19根據此號解釋宗教言論乃内在宗教信仰自由之表達且無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之虞應屬憲法應予絕對保障之事項蓋基於宗教信仰所發之言論與其内心信仰實為一體兩面而無從區隔因為若不容許將内心信仰以言論加以表達則其内心之宗教信仰自由如何能算是一種真自由特別是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個人對於世界人生之判斷與信念與人格權利有極端重要關係因而對其高規格保障自有其理由據此内在信仰自由相對於其他基本自由權即使產生衝突亦應享有更優越之保陣地位至於其他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則需與涉及他人之自由權利相互權衡而僅受相對保障其中與宗教信仰自由核心内容相關之宗教表達自由概念上應與一般所謂之宗教行為或宗教結社自由有別依其事物本質透過言論闡述心中不可見之思想良心宗教觀與信仰信念而彰顯於外之情形亦應等同於内在信仰自由予以保障或至少接近於内在信仰自由之保障等級若非如此對於内在信仰自由之絕對保障將淪為空談從而喪失司法院大法官對此種20宗教自由明言絕對保障之美意對此司法院大法官2007年1月26日釋字第623號解釋文亦稱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據此已表達出透過言論自由所彰顯的宗教自由得與言論自由本身有不同等級的保陣即宗教言論相較於一般言論應享有更高層級保陣之意旨歐洲人權公約第九條對於信仰自由Gedankenfreiheit的保障涉及内心的過程亦同此與該公約第十條表達自由Meinungsfreiheit相關九司法院大法官另透過此號解釋同時表達出國家對於各個宗教團體或信仰均應保持中立與宽容之態度與私人間行使或不行使其宗教信仰自由享有較寬廣空間不同國家之中立性義務係指國家與宗教教義信仰内容需保持距離之中立此號解釋雖未直接表明在何種狀況下國家應如何行為方符合憲法上國家宗教中立之要求然而無論如何國家不應侵害宗教信仰事務且國家無權去赞同或反對某一宗21教信仰之認知附件十許育典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台大法學論叢37卷3期2008年9月271272頁要求國家中立性之目的在於促使人民在多元信仰與世界觀的競爭中仍能自由地依其良心與意志形成各自的宗教觀而國家法律不應介入宗教間的信念紛爭亦不應介入評價國家率以刑罰手段介入特定宗教間之教義或教派歸屬紛爭更應嚴格避免因此國家作為公權力行使者不得透過正向獎勵或負向禁制方式差別對待特定宗教團體或信仰據此表彰出對於宗教之國家中立性原則就此同時也彰顯出宗教信仰自由原始具備對抗國家公權力干預如透過刑事立法規定或刑事法院刑罰宣告等之防禦權基本内涵因此也可導出對於各個宗教信仰與團體間之論爭特別是自古歷史即已常見的各個宗教信仰與困體間之衝突與紛爭國家更應秉持尊重宗教自治與國家中立及寬容之精神自我克制避免揸自介入宗教間關於教義理解自我認同宗教歸屬宗教可特定性基準等論爭以避免不僅無助於宗教信仰論爭之解決更無端侵害人民之宗教信仰自22由特別是對本於屬宗教信仰自由核心内容之内在信仰良知所為之言論由於此涉及信仰者個人之自我認同及決定其行為方針與其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具有緊密重大關係並具有形塑個人及宗教群體價值秩序之功能因而國家面對涉及宗教教義理解衝突之不同言論為確保不過度干預人民基本權利甚至是核心内涵理應自我謙抑採取寬容原則以保持國家之中立性為避免反使國家自身凌駕於受憲法絕對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之上國家在與此相關之刑事立法與司法實務作為上應僅限在影響宗教信仰自由之最小範圍内對於相關國家干預行為進行最嚴格的審查基於宗教動機之行為必須納入俗世法律之情形仍須以法治國家平等保護的理念規範之且關於信仰形成與信仰表達按即信仰言論之核心領域只有在相當罕見之案例中例如在極端具攻擊性的迷信場合始可以被限制附件HMartinHeckel著張永明譯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之宗教自由與國家教會法收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週年紀念論文集下冊聯經2010年10月第438頁23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雖認定宗教行為應受保障然對於基於宗教信仰或良心之確信而從事之行為或發表言論則未見具體說明就此除前述說明外上開德國基本法及相關釋憲實務見解亦得予參考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基本見解國家在宗教領域基於中立原則是應該非常謙抑的國家不應介入宗教言論之衝突而只能做最低程度之審查即便晚近因宗教基本教義派引發廣泛討論仍認為國家僅得要求該等宗教團體之外部行為需符合法規範因而僅暴力行為作為行使宗教信仰基本權利的界線亦即對於基本教義派宗教社團以暴力行為傷害他人自由財產生命及身體完整性之極端情況下方才不得援引宗教自由基本權加以保障附件十二MuckelSchutzvonReligionundWeltanschauunginMertenPapierHrsg.HandbuchderGrundrechteinDeutschlandundEuropaBd.IV201196Rn.80由此可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對抗國家干預的宗教自由基本權採取極大擴張性之見解原則上宗教言隻4由為一優位基本權利國家審查應予自抑而退居24其後只有在以暴力行為表現宗教行動時方得由國家作出限制對於主張不同理念的宗教言論則無禁止或限制的必要尤其不得動辄以侵害他人名譽為由而施予刑事懲罰這種對於宗教言論自由高度寬容之目的在於面對宗教間衝突本非世俗法律能完全加以規範及解決質言之倘行為人依其憑信認知所為之言論並非一般性言論而是基於其良知信仰確信而發之宗教言論則對於這種宗教性言論國家應給予最大寬容不僅是立法規範應予謙抑司法審查原則上亦應退位否則因為國家過於活躍而以刑事立法如刑法第310條或司法作為如刑事有罪判決積極介入宗教事務恐將過度干預而侵害憲法第13條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之權利若不幸已發生國家侵害人民憲法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之違憲情況作為憲法守護者之司法院大法官即應受理作出合於憲法之解釋及時救濟行為人受憲法優先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三按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係國家對於包含宗教言論在内之人民言論自由基本權透過國家刑罰權所為25之干預同法第311條免責條款則係兼顧言論自由基本權與個人名譽權利衝突時之最小犧牲的調整條款本質上應係作為國家干預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基本權時具體化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基本權利與公眾利益間權衡調處條款惟刑法第311條對於言論自由基本權雖已提供相當程度的保障但對於基於憲法第13條所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而發之言論文義上因欠缺較明確規範有保障不足的違憲疑慮為避免刑法第310條對於因本於信仰及良知確信所為之言論亦加以刑罰制裁而造成過度干預導致直接侵害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之核心價值保障立法上應予更明確規範至於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適用法律時亦應秉持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以及保障基於宗教信仰確信所行使言論自由之意旨對於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應予合憲性解釋以符合宗教自由基本權保障之憲法要求特別是對於既有的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及第311條第1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26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規定於解釋時即予考量個案因涉及公共利益追求及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而及時正確地援用至個案否定誹謗罪之成立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個人不應被置於國家誡命與其信仰誡命之衝突中而使其信仰有被毀棄之可能附件十三PierothSchlinkGrundrechteStaatsrechtII30Aufl.2014Rn.556若我國刑法或刑事法院對於基於信仰確信而發表言論竟然動輒以刑罰祠候顯然違背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之意旨四聲請人就前揭蕙法上保障之權利被侵害乙事曾提起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2538號刑事判決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終局裁判確定聲請人並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懇請鈞院就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内涵為符合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及同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27之意旨就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保障不足部分宣告違憲或至少就上開規定予以合憲性解釋將基於宗教信仰確信所發表的言論排除刑罰制裁之可能性貳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一爭議事實與定性一爭議事實本件聲請之緣由乃因聲請人即擔任財圑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下稱正覺基金會之代表人蕭絜仁因本於其宗教信仰之確信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9日及20日在自由時報A1版面及聯合報A16版面刊登保護臺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相同標題與内容之廣告内容見附件十四自由時報刊載内容彩色影本一紙附件十五聯合報刊載内容彩色影本一紙兩份報紙刊載廣告内容皆旨在辯析麻教之教義而於上開兩份報紙相繼登出後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下稱西藏宗教基金會於100年1月19日及20日在其網站主張這兩份登報陳述是基於接受對岸之資金資28助並與中國大陸官方關係密切因而才會花大手筆連續登報刊載等語附件十六西藏宗教基金會網頁截圖影本為回應該西藏宗教基金會之主張聲請人所代表之正覺基金會才於四日後即100年1月24曰在中國時報A1版面附件十七中國時報刊載内容彩色影本一紙與蘋果曰報C1版面附件十八蘋果曰報刊載内容彩色影本一紙刊登原文同前兩份報紙刊登内容為回應西藏宗教基金會網頁抹紅之反驳僅增加一段文字即附件十七及附件十八黃色螢光標記處本於其宗教確信主張西藏宗教基金會本質上並非正統佛教卻以佛教名義來台祈福實際上就是斂財等語理解聲請人所表達言論及其内涵不應去脈絡化地斷章取義僅取摘某段用詞忽略聲請人本於其人性尊嚴基於其自我認同及區辨所屬宗教範圍所表達言論之良知初衷與公益用意以及相對人可得也已經採取諸多如抹紅回應措施等情況即由國家以刑罰手段揸自介入私人本得以自治之宗教間紛爭二爭議定性291基於憲法第13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而來的國家對於宗教之中立性原則國家禁止對特定宗教予以獎勵或限制國家法律不應動用公權力介入宗教間信念或宗教教義爭論的紛爭而應尊重宗教間自治維持中立立場不擅行涉入更不應率然動用刑罰制裁不當干預宗教間之論爭2.本件聲請案聲請人本於對於宗教信仰及良知確信認為喇嘛教並非正統佛教主要理由在於喇嘛教在其宗教經典如菩提道次第廣論密宗道次第廣論等書籍中明言採取的修行方式即男女雙修性交方式本質上即根本違反佛教基本教義特別是喇嘛教宗教經典所明言強調這些雙修性交之女性明妃以仍屬兒童或未成年之十二歲至二十歲為優之教義内容不僅污辱正統佛教基本精神更變相以宗教之名行騙色之實喇嘛教之所謂僧侣藉由此等教義及修行方式不僅牴觸佛教戒律中之淫戒更對於誤信其為佛教之我國婦女及兒童造成顯然急迫且重大之危30險全然顛覆牴觸正統佛教成員對所屬宗教之理解與認同且西藏宗教基金會在其網頁不實指控聲請人所代表之正覺基金會受到中國政府支持云云聲請人為捍衛自身清白及澄清事實真相而給予回擊亦屬正當權利之行使聲請人登報陳述喇嘛教乃是冒牌佛教於莫拉克風災以佛教之名來台祈福讓佛教信徒誤信以為其乃正宗佛教而為捐獻實乃斂財此等將喇嘛教理解為冒牌佛教對其以佛教之名祈福讓佛教信徒誤信而為捐獻理解為斂財之意見表達均係基於聲請人對於佛教教義之認識與自我歸屬認同而來的正當定義權能及出自弘揚正統佛教並譴責附佛外道之良知確信以及基於保護我國婦女與兒童及少年性正當發展與自主決定權之良心要求始對於喇嘛教作為附佛外道違反正統佛教教義卻向外自稱佛教而傳道雙修及接受供養等行為予以譴責3.査正覺基金會所信奉之佛教教義與喇嘛教派間之爭論時日已久附件十九正統佛教與喇嘛教義辯31證彼此間相互的衝突與批評不能切割而單獨評價為一種妨害名譽言論而應視其整體而論視為一種宗教間之衝突與對立之宗教言論聲請人因本於其信仰良知所為之言論應屬宗教信仰及良知自由之核心内容此亦與自我認同及人格發展有緊密關係具有形塑個人及其宗教群體之價值體系之功能因而國家在面對宗教教義衝突之情況下為確保不過度干預人民基本權利應自我謙抑採取寬容原則保持國家之中立性在國家立法上與司法作為上均應自我克制而不應使國家自身凌駕於本質上不受國家控制之宗教自由之上而僅在最小限度内進行審查然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未就基於信仰及良知確信而發之宗教言論設有明確免責條款實對宗教自由保障不足法律本身即有違憲之虞普通法院在適用相關刑法規定時因未能注意及時維護憲法第13條所保障之宗教信仰及良知自由亦有裁判違反憲法之情形三涉及之憲法條文32量反將片面擷取部分文字將之比擬為一般言論加以衡量逕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相繩進而侵害聲請人之憲法宗教信仰及良知自由基本權因而刑法上開規定及法院裁判無非是對於宗教自由基本權之國家公權力違法干預行為應透過釋憲機關予以救濟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名稱及内容一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文字圖晝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二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34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上開規定未對基於宗教信仰及良知確信而發表之言論明確設有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或阻卻這法或責任之免責規定對於宗教信仰及良知自由基本權保護不足叁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聲請釋憲之理由一基於前述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基本權及同法第13條宗教自由基本權之保障需求參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已曾表達的釋憲意見以及前述德國基本法聯邦憲法法院裁判歐洲人權公約及歐盟基本權大憲章等規定對於特別是為追求公共利益而發的正當言論及出自内心宗教信仰與良知確信之宗教言論跟涉及自我認同與人性尊嚴的宗教良知認同與歸屬認知均應予保障之要求聲請人對於我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刑罰規定以及國家司法機關透過刑罰宣告的公權力行使將聲請人基於宗教信仰及良知確信認知為保護廣大不特定婦女兒童及少年的性自主權益所發言論竟認為構成誹謗犯罪認為已侵害35了聲請人的上開自由基本權有聲請解釋憲法保障之必要並藉此澄清我國憲法對於宗教信仰與良知自由的保護範圍二違憲疑義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並未明文表達出對基於宗教信仰及良知確信而發表之正當言論應屬正當並予免責也欠缺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之明確規定導致宗教信仰自由及良知自由基本權保護不足之違憲疑義國家司法機關即法院未秉持憲法要求解釋上開法律規定導致適用法律過程的司法公權力行使侵害聲請人基本權亦有違憲疑慮二聲請人所持之立場與見解聲請人為實現自我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合理社會活動及訴求婦幼兒少性自主權益公共利益之保護對於牴觸兒童權利公約及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9款及刑法第227條等規定假借宗教雙修性交之違法不當行為所表達之正當評論意見揭露了不值得透36過妨害名譽罪保障之虛名一方面係基於憲法第11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明言保障之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則是基於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此參酌德國基本法第4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見解德國通說歐盟基本權大蕙章第10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第12項等規定聲請人之宗教信仰及良知確信均應受到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之憲法保障聲請人並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並無該當不得主張宗教自由之消極要件而係藉此正當發言澄清佛教真正教義並劃清與傳達違法不當雙修教義卻攀附佛教之名而欺騙信徒之其他宗教間的界限以維護己身所信仰宗教之特定性與歸屬認同同時也保護廣大婦幼不受宗教性侵之世俗公共利益此等維護公益的宗教言論自應受到憲法基本權之保障國家對此宗教教義爭論本應秉持國家中立性及寬容性原則尊重宗教自治而不擅加干預立法上對於誹謗罪應設有排除因宗教信仰發言卻成罪之規定司法應體認言論與宗教自由基本權憲法保障之要旨合憲性解釋刑法誹謗罪相關規定之内涵惜乎本案無論立法上或司法上均未達此最低標準致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與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權37二結論本件聲請人一生以弘揚釋迦如來清淨甚深法教為職志前此依於内心宗教確信所發表評點密宗附佛外道違法悖理行為之言論一方面係本於救護廣大眾生得離苦之宿世悲願同時也出於善盡公民義務為保護婦幼權益免受性侵所不得不言的公益堅持僅就聲請人之言論係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非法性活動侵害的良知信念與守法意識所發一端言之依照國際公約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均係認屬追求公共利益保護之言論表達理應受到憲法有關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之保護聲請人對此固不忮求政府之褒獎然亦堅信國家不應坐視法院動用刑法就此言論課予刑責否則日後尚有何人願為維護社會公益仗義直言再就宗教言論自由一端言之聲請人所為系爭言論本屬宗教言論此等宗教言論相較於般言論殊應旱有更南層級之保障蓋宗教之核心内涵及其外延界限所關涉者乃宗教人員之認知良知與自我認同宗教人員對之自然有表述與界定之表達權利對於容易或甚至有意造成他人混淆藉以攀附的其他宗教並且有就彼此間有所差異與區隔清楚予以表達之權利已如前述此種宗教言論之表達本於良知38意在鑑別動機良善絕非所評論對象之可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的所謂宗教活動可比自應享有較一般言論更高層級之保障不言自明迺我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未就基於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及良知確信所發表而具有追求公益目的之言論列為妨害名譽罪之正當化事由或免責事由諸多侵害宗教信仰良知自由及言論自由之事件因此闕漏而生此等法律缺漏明顯違反憲法第13條及第11條等規定應屬違憲本案普通法院未能體認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更高要求未就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既有要件為合憲性解釋就此而言實已侵害聲請人之上開基本權四言詞辯論及其代理聲請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就本聲請進行言詞辯論並請惠予許可聲請代理人出席辯論五關係文件名稱及件數39附委任狀附件一SchlaichKlausKoriothStefan著吳信華譯聯邦憲法法院地位程序裁判Das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tellungVerfahrenEntscheidungen2017年附件二許澤天刑法各論二人格法益篇2017年附件三BVerfGE2423624693115附件四BVerfGE3298107P付件五SachsHrsg.GrundgesetzKommentar6.Aufl.2009附件六DreierHorstHrsg.GrundgesetzKommentarBd.l2.Aufl.2004.附件七BaduraPeterStaatsrechtSystematischeErlauterungdesGrundgesetzesfu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4.Aufl.2010附件八KaupischJuliaDasGrundrechtderReligionsfreiheitinseinerhistorischenEntwicklungWerdegangindennorddeutschenLandem2008zugl.Uni.MarburgDiss.2007附件九Meyer-LadewigJensEMRKEuropaischeMenschenrechtskonventionHandkommentar3.Aufl.2011附件十許育典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台大法學論叢37卷3期2008年9月附件十一MartinHeckel著張永明譯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中之宗教自由與國家教會法收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週年紀念論文集下冊聯經2010年10月附件十二MuckelSchutzvonReligionundWeltanschauunginMertenPapierHrsg.HandbuchderGrundrechteinDeutschlandundEuropaBd.IV201196Rn.80.附件十三PierothSchlinkGrundrechteStaatsrechtII30Aufl.2014附件十四自由時報刊載内容彩色影本一紙附件十五聯合報刊載内容彩色影本一紙附件十六西藏宗教基金會網頁截圖影本附件十七中國時報刊載内容彩色影本一紙附件十八蘋果日報刊載内容彩色影本一紙附件十九孟鴻且說喇嘛教中國邊政第203期2015年12月41鲁附件二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件二十一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此致司法院大法官公鑒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曰請A蕭絜仁鬮42","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32198,"doc_id":34096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絜仁1070911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2bb39541-ab4b-4949-9335-39f5117676ab.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絜仁1070911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收文夕年7月曰會台字第號釋憲聲請補充理由書案號106年度會台字第13751號聲請人蕭絜仁設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51號10樓代理人陳重言律師022388-1568黃儉華律師為就人民之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遭受不法侵害事補充釋憲聲請理由事頃聞美國國務院2017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於2018年5月間出爐其中關於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之2017年台灣部分或有與本件相關為避免誤解聲請人認有澄清與補充說明之必要茲以本補充理由書陳明如下壹查美國國務院2017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於2018年5月21日出爐並上網公告關於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2017年台灣部分附件一TAIWAN2017INTERNATIONALRELIGIOUSFREEDOMREPORT網址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81104.pdf朴下内容画___G010725367一前言ATibetanBuddhistgroupsuedalocalBuddhistorganizationthatreportedlywasChinese-fundedandharassingthem.TheTibetanBuddhistgroupsaidtheSupremeCourthadheardthecasebuthadyettomakearulingonthecasebecauseofoppositionfromlocalBuddhists.AuthoritiessaidallcourtcasesinvolvingtheTibetanBuddhistgrouphadbeenclosed.中譯一個藏傳佛教團體控告當地一個據悉由中國金援的佛教組織說該組織的行為已經構成騷擾該藏傳佛教團體說最高法院已審理此案但因台灣本地佛教徒的反對尚未做出判決當局表示所有涉及藏傳佛教團體的法院案件皆已結案中譯全文見附件二美國在台協會網頁國際宗教自由報告2017年台灣部分網址httpswww.ait.org.twzhtwtaiwan-2017-intemational-religious-freedom-report-zh二又該報告第三節有如下内容SectionIII.StatusofSocietalRespectforReligiousFreedomTheTibetReligiousFoundationreportedharassmentfromalocalBuddhistorganizationcalledtheTrueEnlightenment2PractitionersAssociation.ThefoundationsaidtheorganizationreceivedfundingfromChinaandspreadthemessagethatTibetanBuddhismisnotrealBuddhismusingpublicationsandbillboards.ThefoundationreportedithadsuedtheorganizationforlibelandthattheSupremeCourthaddelayedmakingarulingduetopressurefromlocalBuddhistswhoviewedTibetanBuddhismasencroachinguponlocalBuddhism.TaiwanauthoritiesstatedthatallcasesinvolvingtheTibetReligiousFoundationhadbeenclosedandthattheSupremeCourtcouldnothearlibelcases.參附件一中譯全文為第三節宗教自由的社會層面現況西藏宗教基金會表示遭到當地一個名為正覺同修會的佛教組織騷擾該基金會說該會得到來自中國的資助透過出版品與公布攔散佈藏傳佛教非真正佛教的說法該基金會表示已對該組織提出誹謗告訴最高法院因為台灣本地佛教徒的壓力而推遲判決因為信眾認為藏傳佛教侵害了台灣本地的佛教台灣當局聲明與西藏宗教基金會相關的案件皆已結案最高法院也無法受理誹謗案件3It對上述内容聲請人認其中一個藏傳佛教團體控告當地一個據悉由中國金援的佛教組織等詞應係轉載達賴喇嘛基金會對於聲請人所屬正覺同修會之不實指控對此正覺同修會已向美國國務院發函澄清參附件三四正覺教育基金會致美國國務卿信函及中譯本茲簡要說明如下一達賴喇嘛基金會不實指稱正覺同修會收受中國資助實乃嚴重悖離事實的指控聲請人所屬正覺同修會從不對外或對内勸募所有收入全來自於對正覺之宗旨及理念認同者的自願捐款且每筆捐款均開立收據並每年接受我國政府主管機關財務稽核從財務角度而言稱正覺同修會受中國資助云云即屬無稽之談更何況正覺同修會邀同達賴喇嘛基金會辯正佛理之論爭亦與中國政府希望各宗教間不相互爭論維持表象和諧之基調有異因而遭受中國政府之封鎖妄稱資助云云洽與事實相反實則聲請人與所屬正覺同修會本於宗教上之確信認為佛教與密教二者本質截然不同故佛教不應被西藏喇嘛混濫為一聲請人所有針對藏傳佛教密教實踐舉出實據之揭露均係出於對正統佛教教義之認識4以及作為佛教徒的懇切心情與秉持社會責任而為之達賴喇嘛基金會迴避教理辯正亦無法就自身倡導未成年男女雙修之顯然牴觸世界律法最低標準的獨特宗教實踐提出任何正當化說理反誣稱聲請人及正覺教團收受中國資助云云顯係有意模糊焦點企圖迴避其無法自我合理化的違法教理辯正二再者正覺教團從不曾於辯正教義外評論西藏密宗更不曾做過達賴喇嘛基金會所指控的騷擾聲請人之所有言論均係以宗教確信作為基礎辯正喇嘛教之教義與修行方式與正統佛教全然不同是二者不應混為一談以正視聽此純屬宗教教義上之辨正屬於國際人權與憲法宗教基本權保障之固有内涵何能因達賴喇嘛基金會意有他指而誣稱騷擾三綜合言之聲請人所屬正覺教團從未接受中國資助甚且所有收入來源均透明公開接受稽核亦基於宗教自由基本權及秉持社會責任與達賴喇嘛基金會辯正教理而未曾逾越教義外評論西藏密宗更無所謂騷擾達賴喇0麻基金會全未回應教理辯正未曾說明究竟如何透過允許未成年男女彼此性交達成修行效果卻不牴觸佛法與5世界律法最低標準反以對外抹黑抹紅方式回應正覺教團相信僅需稍事靜心理解聲請人及所屬正覺教團的基本主張及論據洞視達賴喇嘛基金會的作為與閃躲迴避本案事理及如何決定即清晰可見參本件聲請釋憲案不應受到達賴喇嘛基金會藉由誤導企圖不當運用國際政治力所影響懇請鈞院基於我國憲法對人民宗教自由基本權保障之意旨作出正確解釋一對於上述美國國務院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之回應正覺教育基金會已先於網路公開聲明藉由具體根據澄清所謂中國資助之不實指控參附件五正覺聲明全文網址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statementl事實上中國共產黨對於正覺教圑更是極盡打壓之能事至今不得在中國傳教或公開講述佛法達賴喇嘛基金會明知此情仍意圖抹紅誣指正覺教團受中國資助意圖藉此壓制正覺教團辯正之聲實無足取二查達賴喇嘛及應正名為喇嘛教之所謂藏傳佛教信徒及僧侣等因自認受中國及共產黨強制殖民於西藏地區之壓迫導致滯留海外者不計其數基此以受害者身分長期移居西方世界國家而累積相當政治影響力致使西6方國家人民常誤認自稱佛教徒之喇嘛教徒所信宗教即為佛教喇嘛教並藉此影響力欲干涉正統佛教事務甚至壓抑正統佛教或欲透過此影響力迴避正統佛教之正當教理辯正上述美國國務院宗教自由報告提及西藏宗教基金會表示遭到當地一個名為正覺同修會的佛教組織騷擾等詞即為明證三該報告轉載達賴喇嘛基金會說法不實指稱佛教正覺同修會收受中國資金捐助然達賴喇嘛基金會真意實係藉此模糊喇嘛教與正統佛教間法義辨正焦點已如上述並且在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即隨意或刻意污衊他人是任何一位真正佛教徒都不敢做的妄語業行達賴喇嘛基金會如此行事即足以顯示與正統佛法之教論顯然相違需此強調者該美國國務院報告僅是轉述達賴喇嘛基金會之無證據支持說詞純屬達賴n刺樣基金會企圖誤導美國國務院施以政治壓力之舉並非美國國務院實際調查後所得結論至於該報告轉述達賴喇嘛基金會所稱最高法院因為台灣本地佛教徒的壓力而推遲判決因為信眾認為藏傳佛教侵害了台灣本地的佛教更係為達其目的而不惜污衊我國司法獨立性之舉向世界傳塑7我國非司法獨立之民主自由憲政國家錯誤形象更由此可見達賴喇嘛基金會從不就事論事之慣行純係欲不當透過政治力打壓異己凡此可證其言行顯與正統佛教教義諭示迥然不同四查達賴喇嘛基金會不與聲請人所屬正覺教團就佛教教義與修行方法予以辯正反欲藉由美國國務院每年國際人權狀況報告為手段在政治上壓迫批判自己者此舉使其從所謂被中國共產黨壓迫之受害者搖身一變成為在其他國家對於其他宗教團體之加害者此與其所稱對其宗教迫害之加害者有何差異達賴喇嘛基金會此等侵害其他宗教之舉究其實不過欲迴避其教義内非屬正統佛教教義之男女雙修的性交教義尤其是丄廑論中更有與9歲等未成年女童雙修為上等輿任何近現代文明國家保護兒童之主流理念均明顯違背之教義與修行方式此等行為亦難為我國法律所容許而直接構成嚴重犯罪聲請人及所屬正覺教團基於最根本的社會良心與宗教確信及法律規範不得不指出達賴喇嘛基金會上述教義不僅與正統佛教相違更危害我國未成年兒童身心發展及性自主決定權聲請人及所屬正8覺教團此等基於宗教確信與良心自由所發行為不僅不應被指責或錯誤受到刑罰制裁反應予以正面鼓勵並應受到我國蕙法與法律保障才是如此亦始符合我國法秩序一致性之要求五按宗教辯證與宗教教義之論辯本内含在蕙法宗教自由基本權之保障範圍内聲請人基於宗教確信以善意發表言論僅係提出專業觀點要求不是佛教的請遠離佛教屬於喇嘛教的請回歸喇嘛教以及更進一步基於宗教確信與良心使台灣人民清楚認識喇嘛教含有男女雙修的性交教義本質據以作出是否參與該教之正確決定以保護我國未成年人避免一般人民基於善念卻非未辨此理遭受喇嘛教漸進式誤導而遭受性自主自由權之侵害諸多喇嘛教與性侵害指控牵扯不清的報導即可明證聲請人與所屬教團深知世界本非一言堂因此特意在聲明中表示竭誠歡迎任何喇嘛與本教團公開辯論澄清證明其傳承自印度婆羅門教的行門男女雙修六識論是否合於佛法如果聲請人與所屬正覺教團於辯論中發覺自身觀點錯誤自當向全世界與剩p麻教公開道歉並放棄剩n麻教不是真實佛教I的9觀點反之喇嘛教亦當如是聲請人與所屬教團此等作為不正是基於良知雄信而發的宗教自由基本權核心内涵然由公開論證喇嘛教非佛教之狂密與真密四輯出版至今已16年餘喇嘛教就此書中論證之内容至今未曾以書籍或論文為自身根本教義提出辯護此亦可證其非佛教的顯然事實此外喇嘛教達賴喇嘛基金會16年來一直無法針對世人關切的味I嘛教不是佛教的課題做出回應以辯經聞名的喇嘛們竟不敢作教義辯論此等默然亦得為喇喊教不是真實佛教之明證六綜上所述期盼鈞院大法官勿遭達賴喇嘛基金會所不當運用之國際政治力所影響並基於我國憲法對人民宗教確信與良心自由等基本權保障意旨就聲請人之釋憲聲請做成正確解釋如蒙所請無任感禱此致司法院大法官公鑒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曰聲請人蕭絜仁代理人陳重言律師10黃儉華律師關係文件名稱及件數附件一美國國務院TAIWAN2017INTERNATIONALRELIGIOUSFREEDOMREPORT網址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81104.pdf附件二美國在台協會網頁國際宗教自由報告2017年台灣部分網址httpswww.ait.org.twzhtwtaiwan-2017-intemational-religious-freedom-report-zh附件三正覺教育基金會致美國國務卿信函附件四正覺教育基金會致美國國務卿信函中譯本參附件五正覺聲明全文網址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statementl11","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32199,"doc_id":34096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絜仁1120302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暨補充理由狀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027f634a-df8a-41e8-828f-bddda6e87f18.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絜仁1120302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暨補充理由狀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蕙法訴訟言詞辯論意旨暨補充理由狀案號會台字第13751號聲請人蕭絜仁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陳重言律師翁英璘律師為就蕙法訴訟提出言詞辯論意旨暨補充理由事I.應為之聲明一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並不罰及行為人基於信仰宗教教義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言論以符憲法第13條及第11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意旨二刑法第311條第1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係針對言論内容有公益價值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發表言論確屬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始能免於刑責只要依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可認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並非以贬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其言論内容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者即屬不罰且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此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就此範圍而言刑法第311條第13款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始無牴觸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惟涉及價值觀或宗教觀等之言論如喇嘛教雖自稱藏傳佛教惟依其教義是否屬於佛教在宗教界素有爭論因具有高度主觀與價值信念判斷成分第1頁共20頁且常無法證明是否真實因此對於此類言論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本即不應要求言論者須自行證實其為真實始能免責即使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内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為發現真實之調查證據義務於此範圍内刑法第310條第3項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並無牴觸四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未依上揭一二三所述基準正確適用法律對基於宗教教義確信行使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而評論其他宗教之該案被告即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以其所為構成誹謗罪為由判處拘役三十日係以法院宣告刑罰之手段違法干預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並因而不當介入不同宗教間之教義爭論違反國家應保持宗教中立之義務與憲法第13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等基本權意旨有違該判決違憲並應予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II.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壹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之案件事實一聲請人以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下稱正覺基金會名義撰寫標題為喇麻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之文章文章内容有今天我們把他披露出來擋了冒牌佛教喇嘛們的財路必然會遭到刺嘛教等既得利益者大量的抹紅與抹黑如今達賴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已經開始抹紅我們了一誣賴我們受大陸政府支助資金才做出這些救護台灣婦女的公益行為但我們深入研究佛學而辨正了佛教教義的真假提出真正的佛教教義而教導大眾遠離錯誤的教第2頁共20頁義因此得罪了海峽兩岸所有佛教大小山頭無一不得罪當台灣四大山頭正被大陸政府統戰時當大陸各大山頭法師們由於我們的佛學書籍而間接證明他們都悟錯了開始流失名聞和利養了於是兩岸佛教各大山頭聯合起來要求大陸政府禁止我們的書籍在大陸印行因此我們努力二十年的結果只能有三本書在大陸出版其他幾十本書都被封殺至今仍無機會得見天日這個事實至今仍然存在仍被封殺當中預計可見的未來五年内乃至十年内仍將如此這會是達賴基金會達瓦才仁誣控的被大陸統戰被大陸資助大量資金而獲得的應有待遇嗎可見達瓦才仁真是善於抹紅的高手下稱指摘事項一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達瓦才仁又抹紅我們指責我們以前在川震時捐款給大陸災民難道我們應該無慈無悲而不理會那麼悲惨的民眾嗎喇嘛教口口聲聲說的大慈與大悲都到哪裡去了當南台灣莫拉克風災時我們也捐了八百多萬元又向台北市社會局捐了五十萬元全都用來救助南台灣的苦難民眾達賴卻急著來台謊稱向佛陀析福藉機辦法會而撈取台灣善心人士的血汗錢若不是我們的會員在法會當天主動抗議要求他們是不會捐出法會收入的這樣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事事為自己的財利著想卻來抹紅從不斂財而純作善事的我們他們還有天良嗎下稱指摘事項二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刊登在中國時報A1版面聲請人以保護台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為標題内容有記載如前揭指摘事項一二之文章於100年1月25日刊登在蘋果日報C1版面聲請人於100年1月26日以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丨為標題内容有記載如前揭指摘事項一二之文章以正覺基金會為名義印製解密快報發送予不特定之大眾四系爭判決認為指摘事項二之内容影射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第3頁共20頁瓦才仁藉由達賴喇嘛來台為莫拉克風災辦理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斂財足以毀損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之名譽貳本件主要爭點鈞院憲法法庭以1.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2.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是否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作為本件審理之爭點題綱然因本案尚包含較言論自由更為重要之憲法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中之人民信仰表意自由及國家宗教中立義務等基本權爰懇請鈞院併參酌聲請人就本案所列下述爭點一國家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限制人民對於基於信仰宗教確信對其他宗教辯正而贬損他人名譽之言論是否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意旨及國家宗教中立義務有違二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是否應負有對於刑法第311條第13款所規定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另對於涉及價值觀或宗教觀等之言論依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是否亦應負有證明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之舉證責任三本案系爭判決以誹謗罪限制聲請人基於宗教確信之評論是否不當限制人民之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並違反國家宗教中立義務系爭判決是否違憲參本件涉及之基本權一憲法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内涵一宗教消極自由與積極權利信仰宗教自由為憲法第13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依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其第4頁共20頁保障範圍包含内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是宗教自由權具有消極自由及積極權利之特性宗教的自主與自律為宗教消極自由之重要内涵國家非基於正當且必要之理由不得對宗教自主表現自由加以干預且限制宗教自由之目的與程度不得影響宗教本質上的自主性1另一方面國家有義務提供必要環境使宗教得以正常發展此為宗教積極權利之重要内涵2二宗教自由權利保護領域宗教自由除了保障人民内在信仰思想以外亦包含外在表達信仰之自由以及履行宗教儀式之結社集會自由言論自由與結社集會自由固已分別受憲法第11條第14條明文保障惟若將出於宗教動機之行為歸入其他基本權之保護領域必然錯失宗教自由對於基本權之重要意義與特殊的保護需求3故相對於第11條之言論自由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針對表達信仰之溝通方式予以特別優位的獨立保障4對於宗教權利積極保障國家本身不能去危及社會中多元文化共處的和平也正是因為國家在憲法上多元文化國建構下對此和平的保護義務它必須堅守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與寬容原則5二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基本權之内涵一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之意涵業經多號大法官解釋闡述所謂言論自由包含積極表意1鄧衍森宗教自由權的原理台灣法學雜誌第333期2017年12月第82頁2鄧衍森宗教自由權的原理台灣法學雜誌第333期2017年12月第82頁3李東穎宗教多元環境下宗教自由界定之難題一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為觀察對象收錄於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8年10月第272頁4許育典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3期2008年9月第257頁5許育典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3期2008年9月第258頁第5頁共20頁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内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釋字第623744794號解釋意旨參照二比較法上對於國家欲針對言論内容進行管制美國法係依照雙階理論區分判斷系爭言論是否屬於低價值言論例如教唆犯罪誹謗猥亵挑釁言論均屬此類6此等低價值言論並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反之針對非低價值言論如信仰宗教言論或公益言論之管制應採取嚴格審査基準進行合憲性審査據此美國法院實務上只要國家之立法或行政措施係限制非屬低價值言論内容幾乎都會宣告違憲7三按猥亵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稽準此判斷言論類型時應就該言論之特性目的觀察並非以該言論一旦具有贬損他人名譽或侵害他人性的道德感情即歸類為誹謗或猥褻等低價值言論以免誤將屬言論自由保障核心領域之言論排除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外肆國家以誹謗罪限制人民基於宗教確信而對於其他宗教團體或其信仰者行為之評價言論不僅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及第13條保障宗教積極自由基本權之意旨有違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676劉靜怡言論自由第二講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雙階理論月旦法學教室第28期第44頁7劉靜怡言論自由第二講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雙階理論月旦法學教室第28期第4445頁第6頁共20頁一按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闡明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其保障範圍包含内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内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是對於宗教性言論之限制應適用嚴格審查基準應無疑義司法院釋字509號解釋固以人民之言論自由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等語肯認誹謗罪對於限制誹謗性言論之合憲性惟當減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係行為人基於宗教信仰上之確信則此等宗教言論即非屬低價值言論類型之一的誹謗性言論因此對於限制此等高價值言論之合憲性即不應如誹謗性言論般使用同等違憲審査基準而應使用嚴格審査基準以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就此範圍内應予以補充二當贬損其他宗教團體名譽之言論係行為人基於信仰宗教確信之外在表現此處不僅涉及行為人之言論自由亦涉及對行為人之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行使蓋宗教信仰之於個人具有行為引導及自我認同與自我實現之意義亦涉及憲法對人性尊嚴之保障8行為人經由執行戒律教義探討所形成之確信可能無法證明或檢驗是否為真實是當人民基於其所信仰之教義確信或宗教戒律批判其他宗教信仰者違反其教義或戒律之言論並未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诉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責證明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之舉證責任據以確認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之除罪要件並不存在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之意旨相符此外參照美國法之見解對於公務員乃至公眾人物之批判除具8李東穎宗教多元環境下宗教自由界定之難題一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為觀察對象收錄於台灣公法學的墊基與前瞻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第257頁2018年10月第7頁共20頁有真實惡意者外並不會構成刑事或民事之責任宗教團體及宗教領袖立於屬世地位其影響與對公益之訴求亦應比照辦理宗教在面對普羅大眾對其教義戒律行為儀式等議題之討論應當且必要接受公眾之評論9三準此國家以誹謗罪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之行使固具有維護他人之名譽權利之公益目的惟當所指摘事項涉及對該他人信仰之宗教不認同則屬兼容多元宗教之社會中應受公眾評論之事項倘國家透過宣告誹謗罪以維護特定宗教之名譽並限制他人對該宗教之評論核已違反國家宗教中立義務並不具正當性退步言之縱使此一限制仍具有正當性然當人民發表言論之對象係屬公眾人物宗教領袖或宗教團體時該等人本身具有社會影響力亦有與公眾對話交流之優勢溝通管道可澄清或反驳不實言論已有充分管道足以保障渠等之名譽倘對該等人發表損及其名譽之言論即須承擔刑事責任之風險恐將導致寒蟬效應不利公意之形成顯已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領域手段與目的顯然欠缺直接及絕對之必要關聯四刑法第311條第13款係就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特定言論不罰之規定用以保障有公益價值之言論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且並不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應負此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就此範圍而言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並無牴觸縱認宗教性言論仍非完全不存在構成誹謗罪之可能性惟立法者基於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重要性應考量對此等宗教性言論予以免9宮文祥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保護之義務一美國憲法之觀點台灣法學雜誌第333期2017年12月第111頁第8頁共20頁責之合理機制為使人民對於公眾事務討論之言論自由與他人名譽免於不實言論侵害之目的間得以取得平衡刑法第311條第13款固已規定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對於公眾事務誹謗之免責特權惟基於宗教確信對於宗教團體或宗教領袖之評論批判倘不受保障反造成立法上之重大缺漏殊為不當自有對本條規定正確理解與正確適用之必要由於刑法第311條規定之善意涉及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心態及動機適當之評論等構成要件又係定義模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為人就上開要件舉證顯有困難將導致無法區隔應受言論自由高度保障之政治學術宗教藝術等高價值或具公益性之言論與單純誹謗性言論對於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顯有不足也因此依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本即不應要求發表言論者須自行證實全然正當始能免責只要依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可認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並非以贬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其言論内容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者為公共利益發表言論者倘若遭受刑事追訴處罰將極為不公抑且不符現今社會開放之言論自由現狀即屬不罰至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既屬可受公評則對之評論即應不予處罰始為合理法律適用上實不應再透過定義模糊之適當評論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加諸此不罰要件之適用門檻更重要的是應貫徹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诉訟程序中依法應負此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為發現真實之調查證據義務上開規定在此範圍内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無違五综上所陳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不應罰及行為人基於信仰宗教教義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言論以避免違反國家宗教中立義務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就此應予補充且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仍第9頁共20頁應負責證明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之舉證責任據以確認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之除罪要件並不存在就刑法第311條第13款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特定言論不罰之規定既用以保障具公益價值之言論故亦不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應負此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於此範圍内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無違伍系爭判決未正確適用誹謗罪相關規定不當限制聲請人基於宗教確信之言論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及人身自由基本權並違反國家宗教中立義務系爭判決違憲一系爭判決載稱證人達瓦才仁於原審證稱達賴喇嘛當時是受高雄及南部縣市之邀請來台的達賴喇嘛入境之後所有的行程都是由基金會安排還有達賴喇嘛的開銷是基金會負責被告雖於100年10月21日之準備書狀提出用以證明其因精研佛法即上開資訊認達賴所推廣之藏傳佛教是以無上瑜伽雙身法為修行法門與傳統佛教精義不符且時有喇嘛性侵婦女之事件而新聞亦屢有達賴每次來台都收取鉅額供養或門票收入之報導及其他質疑聲音客觀上確有相當理由使被告足以確認其文章所載内容為真實惟查西藏宗教基金會成立目的乃用以弘揚佛教教義及辦理國際性宗教教育學術文化慈善救濟公益事業為其目的並非作為藏傳佛教之代表機構而其代表人達瓦才仁僅係藏傳佛教信徒等情為達瓦才仁於原審證述甚明並有西藏宗教基金會登記資料在卷足憑是縱被告主觀上確不苟同藏傳佛教認其教義詭異非正統佛教無法向佛陀祈福屬實其亦難因之推認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辦理該法會係向社會大眾斂財再宗教收受信眾供養所在多有是即使達賴每次來台均收取鉅額供養或門票收入能否等同斂財實非無疑況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復非等同藏傳佛教達賴喇嘛第10頁共20頁從而即便被告因上開資料主觀上認達賴藏傳佛教斂財亦難憑此率爾斷定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藉辦理上開法會斂財等語準此系爭判決認定聲請人對於喇嘛教來台舉辦祈福法會時有接受信眾供養之客觀事項已能證明為真實或至少有相當理由相信為真實惟認為聲請人不能僅因其信仰上之不認同藏傳佛教而將上開客觀事項稱之為斂財二應先敘明者依照本案客觀事實聲請人在指摘事項二所批判者實乃達賴喇嘛與喇嘛教是冒牌佛教並藉由天災辦法會斂財顯與在指摘事項一批判西藏佛教基金會及其負責人達瓦才仁登報抹紅聲請人與其所屬宗教團體指摘事項一部分業經系爭判決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兩者行為對象顯然不同且達瓦才仁於系爭判決確定後所出版之西藏與臺灣同行一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二十週年紀念冊中明確表示法庭在判決書的形式明確還了達賴喇嘛的清白而這正是本會當初提出告訴的最主要目的參附件七西藏與臺灣同行一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二十週年紀念冊第202頁可見西藏佛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亦係出於維護其信仰之宗教領袖名譽始提出自訴本案確係聲請人對特定宗教領袖及宗教團體本於教義確信之批判而非對達瓦才仁或其基金會個人名譽之贬損三宗教領袖或宗教團體是否收受信眾自願或依宗教戒律進行之奉獻固受宗教自由保障惟他人對其宗教信仰或宗教行為之批評亦同樣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且當言論内容涉及宗教教義之辨正基於宗教中立義務國家更不應介入評價宗教言論適當與否該被批評之宗教團體亦不應主張宗教自由而要求國家對他人之言論進行管制限制措施從比較法而言縱使是將辱罵宗教行為入罪化的德國德國刑法第166條規定第一項公然或藉由散布本法第11條第3項之文書以足以破壞公共安寧之方式而辱罵他人對宗教或宇宙觀之信仰内容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二項公然或藉由第11頁共20頁散布本法第11條第3項之文書以足以破壞公共安寧之方式而辱罵就位於我國境内之教會或其他宗教團體與宇宙觀團體或其慣例或習俗者亦同其實務上亦強調應從中立且寬容的宗教立場來判斷個案行為是否該當辱罵之構成要件以及是否涉及言論自由及藝術自由之行使國家以刑罰制度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宗教信仰者的宗教感受或宗教團體本身的神聖性而是公共安寧秩序宗教團體或宗教信仰者不應該著眼於該法之規定而錯誤期待其信仰或教義不受大眾以各種方式進行省思或批評10四舉例而言在中世紀的歐洲教皇宣布參加十字軍東征者可以得到赦免無法參加東征的人可以透過繳納金錢購買贖罪券而得到赦免直到十六世紀馬丁路德認為教會或教皇無法代表基督赦免人而以九十五條論綱抨擊教會長久以來販售贖罪券的行為掀起中世紀宗教改革浪潮是以不能因宗教團體或宗教領袖接受信眾供養係社會上常見或該宗教長久慣行而認為他人不應對其收取供養之正當性或合理性為質疑或贬抑性的評論再者我國除了普世流傳之宗教以外亦有揉雜本土神祇傳說廟宇祭祀多重宗教價值觀之多元宗教文化民眾或媒體對於其所不了解或不認同之宗教文化冠以諸如邪教神棍等評價所在多有對於此等宗教要求信徒奉獻金錢之舉措縱使信徒奉獻之金錢並未經證實係供特定人或團體私用亦可能因此將之評價為斂財蓋宗教團體必須出於何種動機或目的才能向信仰者或大眾募款每個人基於各自之生活經驗信仰背景都會有不同標準宗教在推廣教義時難免基於對信仰之確信而贬抑其他宗教之教義或戒律倘此等人民基於自身對於宗教理解而對外表達之言論均須承擔受刑事追訴之風10呂理翔侵害宗教感受之行為與行使言論自由之劃分台灣法學雜誌第333期2017年12月第120頁第12頁共20頁險且系爭確定判決否認人民有對於宗教團體接受信眾奉獻供養乙節進行批判之權利從而造成國家認可或贊同特定宗教之結果使特定宗教團體免於此等批評與質疑顯然已違背國家宗教中立原則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意旨有違五系爭判決適用法律過程之錯誤系爭判決於適用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之過程並未體認誹謗罪不應罰及基於信仰宗教教義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宗教性言論以符憲法第13條及第11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意旨錯誤判決宣告成立誹謗罪且於適用刑法第311條第13款規定之過程對於出自宗教確信以及為確保公共利益而非以贬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為言批判之聲請人竟仍誤認非出自善意或非保護合法之利益或就可受公評之事系爭判決肯認此屬可受公評之事非為適當之評論而認聲請人非屬不罰除顯有適用實體法律之錯誤外亦未令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就此等不罰要件之不存在盡其舉證責任另於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之過程中就涉及價值觀或宗教觀等無法證明真實之言論即使系爭判決不相信聲請人所述屬實至少應肯認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已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系爭判決肯認客觀上確有相當理由使聲請人足以確認其文章所載内容為實而不能以誹謗罪相繩且系爭判決亦未令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擔負就聲請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之舉證責任仍錯誤判決成立誹謗罪顯於法律錯誤適用過程中侵害了聲請人之言論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及人身自由判處拘役三十日基本權六有關聲請人本案言論之進一步說明關於本案聲請人本案評論密宗喇嘛教涉嫌欽財之言論請容再予析述如下一本案評論純為宗教性評論聲請人言之有據絕非出於杜撰虛構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第13頁共20頁1.密宗喇嘛教雙身法之邪淫本質按密宗刺麻教係源於西藏本土宗教苯教吸收部分佛教教義與印度教譚崔教性力派所形成之宗教團體然為吸引世人素以種種似是而非索隱行怪的儀軌打著樂空雙運即身成佛的旗號迎合世人對財色的貪求欲望假藉藏傳佛教名義對外傳播為其修行重心之一的男女雙修法門實即以男女性交作為修行方法此種修行方式源於印度教婆羅門教的譚崔Tatra或譯坦特羅性力派密教並非正法佛教之修行法門就佛教立場而言曾受五戒之在家人與非配偶行性交之雙身法即犯邪淫戒就出家人而言與任何人修雙身法即犯比丘戒或比丘尼戒中之不淫戒故喇嘛教所謂的男女雙修絕非佛教正法所允許的修行行為既然喇嘛教並非佛教即無正當名份辦理佛教之析福法會自不應對外假佛教之名辦理祈福法會則並非佛教亦無能辦理祈福法會卻以此為由對外傳達不實資訊辦理祈福法會收取供養款項對之稱為斂財自非無據然在喇嘛教祖師宗喀巴所著的密宗道次第廣論竟鼓勵喇嘛教徒與15歲16歲之少女行性交之雙身法而稱明妃顏殊妙年可十五六香花善莊嚴欲樂於壇中11近代喇嘛教行者陳健民在其所著曲肱齋全集亦曾述稱既是花容大半開又聞清香似玫瑰十三莖蔻年華妙況奪先標早占魁年取十三至二十五歲具足精華者言倘自身蘊界分明點無損失自然能遇明母歡喜聚合之緣12某些喇嘛教行人甚至自己的血親亦不放過此由以下喇嘛教中人員之評述即可得知其中有些密本的章節原註頗著名的偶而被引用到如允許使用任何女人母親姊妹或女兒做為瑜伽母便是其有斷章取義或是不懂其密義之處這些刊物對11附件八宗喀巴祖師著法尊法師譯密宗道次第廣論第261頁12附件九徐芹庭主編陳健民上師曲肱齋全集三第305544頁第14頁共20頁正法會構成大威脅13尤有甚者此等喇嘛教人為求所謂的樂空雙運樂觸有時竟連9歲之幼女亦不放過情竇如今喜早開鄰姑九歲似新梅卻能領納春風意無染蓮花供幾回14此種號稱修行的無恥邪淫事例不勝枚舉均有喇嘛教人士之著作可作依據詳請參閲聲請人以平實導師之名所著狂密與真密第二輯一書此等行為單就法律層面而言即可分別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第1項之準強制性交罪與之修性交雙身法之女子縱長於16歲若有遭受強制情事固必構成刑法第211條所定之強制性交罪縱無遭受明顯強制情事於諸多事例亦甚可能成立同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罪而前述男性與母女姊妹合修雙身法及師徒相互雙修交合乃是毀敗倫常之行為並構成刑法第230條之血親性交罪此等行為或屬戕害少年身心之邪淫惡行或為社會所無法接受之亂倫作為然此等行為並非偶發事件而是教義中的明文規定故使密宗喇嘛及信徒樂行不止如是教義及惡行不但為善良風俗所不容部分行為甚至構成如前所述之刑事犯罪故對之辯正非屬佛教以免一般人誤判外批評其教義更顯具公共利益2.宣揚雙身法之無德喇嘛教人員無接受佛教徒供養之資格宣揚或實施亂倫敗俗之雙身修行方法者可能涉及前述違法性侵之刑事犯行觸犯此類犯行而號稱修行人之人毫無佛教正法所重視的善良品德與清清戒行可言論其人品尚不及律己端嚴行事磊落的世間君子更不可能有任何佛法上的修為證量是以此類人等即使身披僧衣貌似僧人亦絕無能為他人祈福之證量德行與能力如此無修無德無慈無悲無慚無愧仿冒佛教僧人之騙子竟爾僭稱佛教法王大德而為他人祈福因而收受佛教徒供養13附件十陳健民上師口述英比丘康地保羅筆錄無憂子譯佛教禪定下第430頁14附件九徐芹庭主編陳健民上師曲肱齋全集三第315頁第15頁共20頁究其實質殊與詐騙無異聲請人謂之為歛財斯乃宜乎其稱自無不當可言退而言之縱認歛財等語具有負面意涵承審本案之系爭法院亦應探究評論人所為評論屬何性質評論對象為何所評有無依據始得為排镑罪有無成立之裁判1就本案評論性質而言聲請人所為全般評論均屬宗教性質之評論理應受到憲法有關宗教自由規定之保護而應阻卻違法2就評論依據而言聲請人所言所論均屬言而有據已見前述此可參閲狂密與真密著作四冊即知所言不誣3就評論對象而言聲請人所評論之對象明明是喜歡斂財的冒牌佛教喇嘛教至多及於達賴喇嘛其人並未指稱西藏文化基金會亦不及於達瓦材人個人是聲請人之言論本無指摘後二者之意思抑且無此必要4本案聲請人有關歛財之評論本係回應自訴人抹紅之惡意指控所為況且出於善意具有保護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兒少婦女利益之性質依照刑法第310條第13款等規定亦應不罰二本案之被評論對象為喇嘛教並非特定個人或團體如前所述本案被聲請人所評論者乃冒佛教之名的密宗喇嘛教本身而不及於其他特定團體或個人核此言論性質乃純粹之宗教性評論亦如前述然而系爭判決竟自行認定聲請人此一評論係在影射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藉由達賴喇嘛來台為莫拉克風災辦理祈福法會之機會向社會大眾斂財並以此一毫無根據的推理逕認聲請人之評論足以毀損西藏宗教基金會及其代表人達瓦才仁之名譽此一認定實乃張冠李戴無中生有誠不知其依據何在似此自行稼接行為對象據以處罰善意宗教言論之荒謬裁判不但違法而且根本悖離論理法則違法背理已甚實係嚴重違背法令之判決自應予以撤鎖第16頁共20頁於兹附論者達賴喇嘛並非本案自訴人而達賴喇嘛身為公眾人物其言其行乃是可受公評之事況從佛教正法之角度觀之奉行喇嘛教雙身法之僧人並非正受佛戒戒行清淨之佛教僧侣對其修行主張與事跡為適度之評彈本屬法之所許殊無誹謗可言三聲請人所為評論屬於正風俗揚法治保護婦女兒少免受性侵之高價值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如前舉述密宗喇嘛教之成佛核心教法極盡污穢顛倒敗德違法之能事然因屢受貪淫成性的統治者及貴族階級所喜愛致其政治勢力極大千百年來少有論者敢予揭發評破如今此等邪惡勢力在宗教自由名義之下尚且受到法律保護而聲請人所為本案言論其宗旨係為避免更多少年男女及無知婦女遭受喇嘛教徒以修行之名進行性侵在宗教宣傳上密宗喇嘛教一向宣稱自己為佛教之一支以此誑惑世人斷人慧命聲請人出於深切悲憫之心不計毀譽出面清理佛教門戶乃屬破邪顯正之如法作為而在世間意義上此乃正風俗揚法治保護社會公益之諍言純屬善意言論毫無惡意可言政府對之褒揚尚且不及竟爾論以誹謗罪施以刑罰此種全然背棄公義違反宗教自由傷害言論自由之判決自屬違法毀憲之裁判犯法敗德之喇嘛教人士言行尚且受到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之保護聲請人深入佛教經藏契入佛法奥義本於甚深佛法修證不忍世間婦女兒少遭受性剝削之苦迫出於深切慈悲心所為之宗教性高價值言論竟未受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保護而遭刑事處罰其不平不公已甚絕非憲政法治國家如中華民國臺灣之法院所當為簡而言之聲請人真切認為密宗喇嘛教之教理行果四方面均與佛教無關聲請人以平實導師之名所出版批評密宗喇嘛教之狂密與真密四冊出版至今業已二十一年迄無任何密宗法王第17頁共20頁喇嘛敢於回應一字由此可以證明密宗喇嘛教乃是仿冒佛教而欺騙世人之外道宗教從而彼等宣稱為佛教而來台為佛教徒祈福即是詐騙行為蓋其教理行果無非係圍繞男女雙身法而運轉所教所行所得之果均屬拆散學密家庭而導致家中兒少失怙欺騙佛教徒與社會之惡行因此造成諸多社會問題如今政府與臺灣中國佛教協會以及各大佛教山頭均已了知密宗為外道乃是殘害善良風俗與社會公義之邪教原審判決所為認定殊屬違法違憲因請憲法法庭主持公道發揮道德勇氣予以廢棄俾由管轄法院改判無罪陸綜上所陳對於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3項第311條第13款誹謗罪法律規定及系爭判決之違憲審查判斷結論如下一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現行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規定本身雖不至於達到違憲程度但為符憲法第13條及第11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意旨應予合憲性限縮解釋不應罰及行為人基於信仰宗教教義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言論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於此範圍内有補充之必要二刑法第311條第13款所規定之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不罰要件係為保障有公益價值之言論並限定刑罰權之範圍殊值肯定雖文義上仍有更加明確化規範之空間然規定本身尚未因不夠明確而達到違憲程度另本條規定並無轉換舉證責任之效果故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無需自行證明其發表言論確屬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始能免於刑責只要依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可認其非以贬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者即屬不罰同時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亦應擔負此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涉及價值觀或宗教觀等言論不應要求發言者須自行證實其為真實始第18頁共20頁能免責只需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可免責且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應擔負就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事項之舉證責任二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判決於本案適用法律過程中罹有諸多錯誤一於適用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過程未體認憲法第13條及第11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意旨錯誤判決誹謗罪亦罰及基於信仰宗教教義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宗教性言論二於適用刑法第311條第13款之過程對於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不罰要件之個案涵攝實體法律適用均有錯誤且亦未令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就此等不罰要件之不存在盡其舉證責任三於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過程於認定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文章所載内容為真實卻仍宣告成立誹謗罪實體法律適用顯有錯誤且未令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就聲請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事項擔負舉證責任故錯誤判決聲請人構成誹謗罪侵害聲請人之言論自由信仰宗教自由及人身自由基本權進而不當介入不同宗教間之教義爭論違反國家所應保持之宗教中立原則系爭判決違憲並應予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謹狀司法院蕙法法庭公鑒中華民國112年3月2曰具狀人蕭絜仁撰狀人陳重言律師翁英璘律師附件附件一鄧衍森宗教自由權的原理台灣法學雜誌第333期2017年12月第82-87頁第19頁共20頁附件二李東穎宗教教多元環境下宗教自由界定之難題一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為觀察對象收錄於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8年10月第251-274頁附件三許育典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3期2008年9月第245-292頁附件四劉靜怡言論自由第二講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雙階理論月旦法學教室第28期第42-51頁附件五宮文祥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保護之義務一美國憲法之觀點台灣法學雜誌第333期2017年12月第107-113頁附件六呂理翔侵害宗教感受之行為與行使言論自由之劃分台灣法學雜誌第333期2017年12月第118-121頁附件七西藏與臺灣同行一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二十週年紀念冊第202頁附件八宗喀巴祖師著法尊法師譯密宗道次第廣論第261頁附件九徐芹庭主編陳健民上師曲肢齋全集三節錄附件十陳健民上師口述英比丘康地保羅筆錄無憂子譯佛教襌定下第430頁第20頁共20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32200,"doc_id":34096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絜仁1120314簡報檔","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6fc09e7b-8c26-4db3-bc47-e49710ca5d2d.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絜仁1120314簡報檔.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意旨信仰宗教暨言論自由案會台字第13751號2023年3月14日聲請蕭絜仁訴訟代理陳重律師翁英琇律師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適用範圍應符合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補充二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2538號刑事確定判決違憲侵害憲法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應予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特殊性所涉基本權不僅涉及追求高度公益之言論自由基本權之保障尚及於教義辨正之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保障訴訟類型人民同時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裁判憲法審查言論自由基本權之保障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宗教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釋字第623744794號解釋意旨參照言論自由基本權之保障比較法上國家欲針對言論內容進行管制美國如針對非低價值法依雙階理論區分判斷言論如信仰宗教言論或公益言論之管制應採取嚴格審查基準進行合憲性審查美據此國法院實務上只要國家之立法或行政措施係限制非屬低價值言論內容幾乎都會宣告違憲劉靜怡言論自由第二講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雙階理論月旦法學教室第28期第4445頁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為憲法第13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理由書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給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國家非基於正當且必要之理由不得對宗教自主表現自由加以干預且限制宗教自由之目的與程度不得影響宗教本質上的自主性是對於宗教性言論之限制應適用嚴格審查基準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宗教信仰之於個人具有行為引導及自我認同與自我實現之意義亦涉及憲法對人性尊嚴之保障李東穎宗教多元環境下宗教自由界定之難題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為觀察對象收錄於台灣公法學的墊基與前瞻城仲模教授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8年10月第257頁行為人經由執行戒律教義探討所形成之確信可能無法證明或檢驗是否為真實是當人民基於其所信仰之教義確信或宗教戒律批判其他宗教信仰者違反其教義或戒律之言論並未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責證明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之舉證責任據以確認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之除罪要件並不存在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之意旨相符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宗教團體及宗教領袖立於屬世地位其影響與對宗教在面對普羅大公益之訴求亦應比照辦理眾對其教義戒律行為儀式等議題之討論應當且必要接受公眾之評論宮文祥國家對於宗教自由保護之義務美國憲法之觀點台灣法學雜誌第333期2017年12月第111頁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言論倘尚涉及信仰宗教自由則保障更優於言論自由保障刑法第310311條關於誹謗罪之成罪要件與不罰要件均未明確彰顯出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更優於言論自由保障之意旨有合憲性解釋之必要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不應罰及基於信仰宗教教義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宗教性辯正言論以符憲法第13條及第11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意旨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相對於第條之言論自由憲法第條宗教1113自由針對表達信仰之溝通方式予以特別優位的獨立保障許育典德國基本法下宗教課程的規範分析臺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3期2008年9月第257頁對於宗教權利積極保障國家不能危及社會多元文必須堅守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化共處的和平與寬容原則許育典上揭文第258頁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當減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係行為人基於宗教信仰上宗教言論即非屬低價值言論類型之確信則此等之一的誹謗性言論因此對於限制此等高價值言論之合憲性即不應如誹謗性言論般使用同等違憲審查基準而應使用嚴格審查基準以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就此範圍內應予以補充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國家以誹謗罪限制人民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之行使固具有維護他人之名譽權利之公益目的當所指摘事項涉及對該他人信仰之宗教不認同惟則屬兼容多元宗教之社會中應受公眾評論之事項倘國家透過宣告誹謗罪以維護特定宗教之名譽並限制他人對該宗教之評論核已違反國家宗教中立義務並不具正當性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縱使此一限制仍具有正當性然當人民發表言論之對象係屬宗教領袖或宗教團體時該等人本身具有社會影響力亦有與公眾對話交流之優勢溝通管道可澄清或反駁不實言論已有充分管道足以保障渠等之名譽倘對該等人發表損及其名譽之言論即須承擔刑事責任之風險恐將導致寒蟬效應不利公意之形成顯已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領域手段與目的顯然欠缺直接及絕對之必要關聯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刑法第311條規定之善意涉及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心態及動機適當之評論等構成要件又係定義模糊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行為人就上開要件舉證顯有困難將導致無法區隔應受言論自由高度保障之宗教等高價值或具公益性之言論與單純誹謗性言論對於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之保障顯有不足也因此依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本即不應要求發表言論者須自行證實全然正當始能免責只要依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可認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並非以貶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其言論內容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者為公共利益發表言論者倘若遭受刑事追訴處罰將極為不公抑且不符現今社會開放之言論自由現狀即屬不罰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保障至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既屬可受公評則對之評論即應不予處罰始為合理法律適用上實不應再透過定義模糊之適當評論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不當加諸此不罰要件之適用門檻更重要的是應貫徹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此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為發現真實之調查證據義務上開規定在此範圍內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無違信仰宗教及言論自由保障小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不應罰及行為人基於信仰宗教教義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言論以避免違反國家宗教中立義務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仍應負責證明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之舉證責任據以確認刑法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之除罪要件並不存在就刑法第311條第13款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特定言論不罰之規定用以保障具公益價值之言論亦不免除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應負此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於此範圍內合憲性解釋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無違高院101上易2538判決未正確適用誹謗罪相關規定違憲侵害聲請人之宗教及言論自由基本權本案聲請人行為時為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之代表人為辨正佛教教義避免喇嘛教冒牌佛教以推廣包含對未成年人性行為之所謂雙修法進而救護台灣婦女的公益目的以達賴喇嘛教並非佛教亦無佛法得以向佛陀祈福竟對外冒牌佛教謊稱得向佛陀祈福辦理法會而收取金錢為由而指稱其歛財所為言論顯具高度公益性避免未成年人遭誘騙從事性行為之犯罪發生且涉及達賴喇嘛教與佛教之宗教教義辨正屬基於信仰宗教自由之言論自由基本權行使系爭判決未正確適用誹謗罪相關規定違憲侵害聲請人之宗教及言論自由基本權系爭判決未依上揭基準正確適用法律對基於宗教教義確信及為追求公益避免性侵害犯罪發生而行使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而評論其他宗教之該案被告即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為構成誹謗罪為由判處拘役三十日係以法院宣告刑罰之手段違法干預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並因而不當介入不同宗教間之教義爭論違反國家應保持宗教中立之義務與憲法第13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等基本權意旨有違該判決違憲並應予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系爭判決未正確適用誹謗罪相關規定違憲侵害聲請人之宗教及言論自由基本權中世紀歐洲教皇宣布參加十字軍東征者可得到赦免無法參加的人可透過繳錢買贖罪券得到赦免直到十六世紀馬丁路德認為教會或教皇無法代表基督赦免人而以九十五條論綱抨擊教會長久以來販售贖罪券的行為掀起中世紀宗教改革浪潮是以不能因宗教團體或宗教領袖接受信眾供養係社會上常見或該宗教長久慣行而認為他人不應對其收取供養之正當性或合理性為質疑或貶抑性的評論系爭判決未正確適用誹謗罪相關規定違憲侵害聲請人之宗教及言論自由基本權我國除了普世流傳之宗教以外亦有揉雜本土神祇傳說廟宇祭祀多重宗教價值觀之多元宗教文化民眾或媒體對於其所不了解或不認同之宗教文化冠以諸如邪教神棍等評價所在多有對於此等宗教要求信徒奉獻金錢之舉措縱使信徒奉獻之金錢並未經證實係供特定人或團體私用亦可能因此將之評價為斂財蓋宗教團體必須出於何種動機或目的才能向信仰者或大眾募款每個人基於各自之生活經驗信仰背景都會有不同標準宗教在推廣教義時難免基於對信仰之確信而貶抑其他宗教之教義或戒律倘此等人民基於自身對於宗教理解而對外表達之言論均須承擔受刑事追訴之風險且系爭確定判決否認人民有對於宗教團體接受信眾奉獻供養乙節進行批判之權利從而造成國家認可或贊同特定宗教之結果使特定宗教團體免於此等批評與質疑顯然已違背國家宗教中立原則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意旨有違系爭判決未正確適用誹謗罪相關規定違憲侵害聲請人之宗教及言論自由基本權況本案評論純為宗教性評論聲請人言之有據絕非出於杜撰虛構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蓋密宗喇嘛教雙身法具有邪淫本質密宗喇嘛教係源於西藏本土宗教苯教吸收部分佛教教義與印度教譚崔教性力派所形成之宗教團體然為吸引世人素以種種似是而非索隱行怪的儀軌打著樂空雙運即身成佛的旗號迎合世人對財色的貪求欲望假藉藏傳佛教名義對外傳播為其修行重心之一的男女雙修法門實即以男女性交作為修行方法此種修行方式源於印度教婆羅門教的譚崔Tatra或譯坦特羅性力派密教並非正法佛教之修行法門就佛教立場而言曾受五戒之在家人與非配偶行性交之雙身法即犯邪淫戒就出家人而言與任何人修雙身法即犯比丘戒或比丘尼戒中之不淫戒故喇嘛教所謂的男女雙修絕非佛教正法所允許的修行行為既然喇嘛教並非佛教即無正當名份辦理佛教之祈福法會自不應對外假佛教之名辦理祈福法會則並非佛教亦無能辦理祈福法會卻以此為由對外傳達不實資訊辦理祈福法會收取供養款項對之稱為斂財自非無據系爭判決未正確適用誹謗罪相關規定違憲侵害聲請人之宗教及言論自由基本權國家有宗教中立義務不得藉由國家行為來肯定或否定特定宗教聲請人刊載於報紙之內容顯係以批判喇嘛教義及保護未成年人性自主權之公益目的屬聲請人表達宗教及公益意見之範疇應受憲法第11條第13條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之保障對特定宗教教義或宗教行為之質疑及批判行為不僅是個人思想自由之展現更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例如針對惡名昭彰之台灣日月明功或韓國攝理教等之批判即是不應以誹謗罪限制此等評論並保障特定宗教不受批評系爭判決未正確適用誹謗罪相關規定違憲侵害聲請人之宗教及言論自由基本權判決認為限制聲請人表達不認同特定宗教之宗教表達自由並肯定特定宗教行為與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意旨有違斂財為綜合收受門票及信眾供養之客觀事實及喇嘛非佛教故無法向佛陀祈福之宗教確信所為之評價宗教教義無從檢驗真實判決認定聲請人之評論構成誹謗罪顯屬違憲結論一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不罰及行為人基於信仰宗教教義誹謗罪並之理解及確信所為之言論以符憲法第13條及第11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之意旨結論二刑法第311條第13款規定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發表言論確屬善意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或適當之評論等始能免於刑責只要依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可認行為人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並非以貶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其言論內容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者即屬不罰且不得以此項規定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此等不罰要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就此範圍而言刑法第311條第13款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始無牴觸結論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就涉及宗教觀等之言論如喇嘛教雖自稱藏傳佛教惟依其教義是否屬於佛教在宗教界素有爭論因具有高度主觀與價值信念判斷成分且常無法證明是否真實因此對此類言論依照釋字第509號解釋本即不應要求言論者須自行證實其為真實始能免責即使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所為言論係屬虛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為發現真實之調查證據義務於此範圍內刑法第310條第3項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基本權之旨趣並無牴觸結論四臺灣高等法院101上易2538號刑事判決未依上揭一二三所述基準正確適用法律對基於宗教教義確信行使信仰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基本權而評論其他宗教之該案被告即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為構成誹謗罪為由判處拘役三十日係以法院宣告刑罰之手段違法干預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及信仰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並因而不當介入不同宗教間之教義爭論違反國家應保持宗教中立之義務與憲法第13條保障信仰宗教自由及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等基本權意旨有違該判決違憲並應予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32201,"doc_id":340964,"doc_att_group":"openAtt1","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蕭絜仁1120314憲法訴訟補充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a51bc12-425d-4ee7-b6db-79255d30e2e1.pdf","doc_att_content_real":"蕭絜仁1120314憲法訴訟補充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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