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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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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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公告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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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3372號
公開書狀日期
2022-03-02
受理日期
2022-02-23
聲請人
王獻極
案由
為妨害秩序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及司法院釋字第445號、第644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王獻極10603(本院收文日1060303) 釋憲聲請書_OCR
其他
法務部1091208法檢字第10900590370號函_OCR
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影音
說明會
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主案
會台字第13760號(許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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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收文正本以年3月3日會台字第jj2號釋憲聲請書聲請人王獻極代理人黃帝穎義務律師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1號8樓之20連絡電話02-23882505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敍明如下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違反憲法第11條明文言論自由之保障意旨更悖離我國國内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項人G010605846G010605846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及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之權利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之言論自由作為基本人權保障意旨為鞏固民主捍衛人權並確立我國確實作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特聲請鈞院解釋憲法一本件所經過之訴訟程序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為汙辱國旗行為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偵字第2551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有罪98年度簡字第5174號參聲證一後上訴同法院合議庭判決有罪確定99年度簡上字第33號參聲證二係2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已窮盡訴訟救濟途徑而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即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方提請鈞院解釋憲法故本聲請解釋憲法之提出洵屬於法有據二查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顯屬對於人民藉由汙辱國旗國徽表達不滿國家或政府行為之政治性言論之限制惟鈞院釋字第445號及第644號解釋意旨認為政治性言論為我國憲法肯認應高度保障者針對此言論内容之限制非為追求急迫及極為重要的compelling政府利益不得為之惟刑法第160條顯無限制之理由與必要當屬違憲法律準此祈請鈞院鑒核宣告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違憲無效以維法治鞏固民主爰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敬向鈞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二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的名稱及内容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規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刑事確定判決參聲證二認為一被告有於前揭時地將自行攜帶之中華民國國旗1面放置於地上並潑灑污水及放置保利龍於國旗上之行為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無誤並有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案發時之現場翻拍照片5張在卷及扣案之中華民國國旗1面可資佐證則依被告將國旗放置於地上並潑灑污水及放置保利龍之客觀行為主觀上顯然意在對國旗污蔑不敬堪以認定二按學理上認為所謂的國家是人類的一種政治聯合形式控制著特定的領土並且有一套統治形式和權力結構其構成要素上則包括領土組成國家之人民行使統治權之政府組織以及對内具有最高性之政治權力對外具有國家獨立性不受他國干涉之主權次按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4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非經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1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4分之3之出席及出席委員4分之3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此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8號解釋文參照再按國旗為國家之正式標識代表國家象徵國家主權與尊嚴亦為國民愛國情操之所寄世界各國無不極為重視且多於憲法中對國旗之圖案顏色規格等設有詳明之規定我國就國旗則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並就國旗之樣式其位置尺度比例加以規定憲法第6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訂有明文又中華民國係西元1912年清朝末帝發佈退位詔書後正式成立於南京並於民國36年正式頒佈中華民國憲法有效施行迄今嗣雖於民國38年國共内戰後退據台灣然仍實際管有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且我國迄今仍未有領土變更之決議故其領土範圍大小仍依固有疆域定之而形成一主權及治權不及大陸地區之現況然此仍無損於中華民國存在之事實再者我國現為一民主國家具有定期改選之行政權立法權分別代表人民施政監督政府行為以貫徹民主原則政府統治權之行使即具有民主之正當性是中華民國既具備前述學理上國家成立之每一要素自屬於一主權國家則我國依上揭規定所頒佈之青天白日紅地旗自屬代表我國之國旗無疑則被告辯稱中華民國並非國家只是一個政府組織其所污辱為組織旗而非國旗云云應屬誤解三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蕙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故依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對言論自由亦係採相對保障主義而非絕對保障主義亦即透過法律之適當節制以防止人民自由權利之濫用再刑法第160條之立法目的係因國旗國徽均為國權之表徵對國家不敬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應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如有侮辱之行為即妨及治安秩序自為國法所不容應處以本條之罪刑本件依前開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所載被告於案發時係號召群眾在前揭地點抗議見媒體在場採訪拍攝始為前開污辱國旗之行為則其顯係意圖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藉由將國旗放置於地並以潑灑污水及放置保利龍等對國旗輕蔑不敬之方式污辱國旗進而斲傷我國國民對中華民國整體及對國家認同之情感其行為已侵害本罪所欲保護國家主權與尊嚴完整性之利益已非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故其行為自屬不法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0條之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污辱中華民國之國旗罪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並援引前揭規定據以量處被告拘役20日併論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之處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有公然侮辱中華民國國旗之犯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惟針對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按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判決一事其判決所適用之刑法規定實有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屬違憲之法律刑事庭法官面臨此種憲法問題時未能將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之價值納入刑法第160條第1項之解釋適用實有不妥如黃昭元大法官所述我國因為採取抽象法令違憲審查又沒有裁判違憲審查制度多半只能也必須期待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的法官在面臨此種涉及憲法權利保障的高度爭議問題時能透過更精細的合憲解釋方法將各個憲法價值納入一般法律的解釋適用參聲證三黃昭元教授發言靜坐與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第22頁貳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一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一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鑒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參鈞院釋字第五九號第六四四號第六七八號解釋意旨而聲請人被判決有罪之事實係因不滿政府施政理念與國家認同問題憤而以污辱國旗方式表達不滿此屬政治性質之象徵性言論之表現symbolicspeech參聲證四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第111頁惟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當屬對於政治性言論之嚴重干預二按鈞院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按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的職權直接限制表現自由之基本權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政黨之組成為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且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現行法律亦未有事前禁止組成政黨之規定相關機關内政部以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上開規定相呼應云云自非可採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為不許可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先就言論之内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申請人於申請書未依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集會遊行之目的為明確之記載則主管機關固無從審查及此至若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發見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自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撤銷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集會遊行之始僅有此主張而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不僅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之政治上意見表達之自由且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亦即敘明我國釋憲者對於藉由遊行表意之象徵性言論與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保障範疇而對於表現自由之限制若涉對於内容之限制採取類似美國學理雙軌理論two-track的區分判準三再按鈞院釋字第644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本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參照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所謂主張共產主11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圑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内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撤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曰已修正為廢止其許可而達禁止之目的倘於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有此主張即不予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設12立人民團體顯然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前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前段之規定部分於此範圍内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意旨亦即鈞院對於國家對人民為政治性言論之限制採取嚴格的審查基準國家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政治言論自由學稱雙階理論two-leveltheory此外鈞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文亦指出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依雙階理論言論有低價值言論lowvaluespeech與高價值言論highvaluespeech之分政治性言論屬於高價值言論可適用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基準參聲證五許志雄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保障與談意見第455頁在發展歷程上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基準與表現自由的優越地位理論結合依其法理基本上必須符合下列四個要件方可對表現行為加以13規制一表現行為引起實害的蓋然性相當明顯二實害的發生在時間上具有迫切性三實害具有重大性四為了規避實害有採取一定規制措施的必要性這些要件如果嚴格適用並由公權力一方負舉證責任則對表現自由的保障應可發揮積極作用參聲證六許志雄結社自由與違憲審查第329頁則對於政治性言論此一高價值言論highvaluespeech之限制原則上應採取嚴格的違憲審查基準thestrictscrutinytest四刑法第160條第1項係以因國旗國黴均為國權之表徵對國家不敬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應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如有侮辱之行為即妨及治安秩序自為國法所不容應處以本條之罪刑為立法目的此與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所保障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之意旨不符卜查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既以國旗國徽均為國權之表徵對國家不敬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應為全體人14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如有侮辱之行為即妨及治安秩序自為國法所不容惟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究竟是否真會發生如該立法理由所述此行為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而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並會妨及治安秩序之實害此說法早已引人疑竇其引起實害的蓋然性實非明顯在時間上亦不具有迫切性因為並無任何實證能證明有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國家即會發生重大動亂在此實無重大性亦無採取一定規制措施的必要性2且本案在立法目的審查層次之核心爭議乃係國旗國徽均為國權之表徵對國家不敬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應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惟此得否合憲地成為刑法所保護之對象此是否為追求相當急迫及非常重要的compelling政府利益首先立法者實不應逕以某個法律存在之事實來體現對於國旗國徽不敬即屬違反國民之義務道德而為全體人民所不滿並會影響公序良俗若逕自指稱系爭法律之存在即必然代表立法者可以決定有某種公共之抽象道15德情感值得保護此不僅可能缺乏根據更危險的是可能逕自聲稱保護一種或許並不存在的道德秩序並以刑罰之手段來處罰並打壓政治理念不同之人士使整個國家成為一言堂現今臺灣社會中對於國家名稱之認同早已有不同之意見生長在臺灣這塊土地上對於臺灣本土的認同早已為多數臺灣人所接受目前的社會環境實已非如刑法第160條第1項制定時之態樣若稱為保護國家尊嚴國旗國徽均為國權之表徵對國家不敬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應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此恐已和現今臺灣社會人民之認知有很大之落差亦即以打壓政治理念不同之人士對於國家施政不滿並為臺灣這塊土地之進步勇敢發聲所為之象徵性言論來保障其所稱極度抽象之國家尊嚴義務道德及公序良俗此是否係符合追求相當急迫及非常重要的compel1ing政府利益已屬相當可疑五以刑罰作為維護國家尊嚴義務道德及公序良俗之手段此並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161在實際社會生活中存有許多侵害公共生活秩序之行為其不法程度之強弱輕重不同但並非皆可作為刑法處罰之對象近代國家刑法之目的並非賦予國家創設使用刑罰之權力而在於限制國家行使刑罰權的條件以符合刑罰之謙抑性刑法規範體系的機能在於健全地確認創造解釋保護法益的理論與正當程序以貫徹罪刑法定主義的理念並實現正義而確認刑法所加以保護的生活利益便是在選擇對於公共生活而言不可欠缺必須藉由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之刑罰實施始能加以保護的法益刑罰既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故在運用上應本於節制的思想在必要與合理的最小限度内為之僅於採取其他較寬之手段如民法或行政法規範無法做有效法益保護之際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始納入以刑罰作為保障手段之對象而這種刑法謙抑的思想亦為貫穿整體刑事法領域的基本理念尤其在價值多元開放的現代社會刑法謙抑的思想更須予以強調在此原則下查人不能期待藉由刑法規定來提高道德或倫理水準而將某一行為犯罪化I否則即屬刑法之濫用反足17以危害刑法之本質與其規範功能參林子儀前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2以刑罰來作為維護國家尊嚴義務道德及公序良俗目的之手段此實非達成該目的之必要且侵害最小之手段亦即吾人實不能期待藉由刑法規定來提高道德或倫理水準並藉此提升人民對於國家之尊重維護國家尊嚴而將某一行為犯罪化否則即屬刑法之濫用反足以危害刑法之本質與其規範功能因為對於國家之尊重必須是發自内心誠心尊重愛護這個國家若國家未善待人民人民怎麼可能會發自内心去尊重這個國家若一個國家能讓人民安居樂業不再有任何威權體制及不公不義之事件發生人民自然會發自内心誠心的愛護及尊重這個國家並愛護象徵國家之國旗國徽因此要讓人民尊重國家維護國家尊嚴其重點在於寬容人民的思想及不同意見表達使其能勇敢表達其政治理念而不是用刑罰的手段來處罰以對於國旗國徽不敬來表達其對政治不滿之人民藉由刑罰來強制人民尊重國家若無法讓人民誠心的尊重這個國家再多的刑罰也無法去達到維護18國家尊嚴義務道德及公序良俗目的反而更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藉由象徵性言論來表達其政治性言論之言論自由3尤甚者在之前陳雲林來臺事件中為何中國官員在場時揮舞刑法第160條第1項所保護之中華民國國旗此時竟會遭在場執法人員沒收折損刑法第160條第1項制定之目的乃為國旗國徽均為國權之表徵對國家不敬有違國民之義務道德應為全體人民所不滿足以影響公序良俗如有侮辱之行為即妨及治安秩序自為國法所不容應處以本條之罪刑則為何人民基於愛國心尊敬中華民國揮舞中華民國國旗以此向中國表達其愛護尊敬中華民國之政治性理念此時卻反而遭自己中華民國之執法人員驅趕國旗亦反遭其沒收折損為何在只要遇到中國之場合下我國人民都無法自由的揮舞中華民國國旗若連中華民國本身都不尊敬中華民國了實不知刑法第160條第1項所謂為維護中華民國之尊嚴而以刑罰處罰對國旗國徽不敬者此一規定為何還有其存在之意義可見系爭規定根本並非為達成該目的之必要19且侵害最小之手段反而成為一個打壓對國家有所不滿或有不同政治理念者欲表達其政治性言論之工具六又鈞院大法官近期所為之釋字第744號解釋文指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锋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因此若針對商業性言論近期鈞院大法官已採開放之態度以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宣告系爭條文違憲則本件針對政治性言論之部分實有必要敬請鈞院大法官予以詳查以保障人民憲法第11條之言論自由七此外從比較法之觀點來看針對污辱國旗合憲與否之爭議極具參考價值者當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20見解美國堅持言論自由的人權保障價值尤其認為政治性言論係自由民主之蕙政基礎應給予高度保障故美國法院依據憲法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毁壞國旗之法律違憲認為焚燒國旗乃係在表達人民之某些意念且不屬於真正或立即違反和平之行為政府不得僅因社會認為該一行為具攻擊性或不為社會一般人士所接受或因行為人不尊重國旗係為代表國家之象徵而限制人民在憲法所保障之表意自由參聲證七Texasv.Johnson491U.S.3971989聲證八史慶璞美國憲法關於人民表意自由之保障第20頁該判決更認為本院認定焚燒國旗行為應受保護的判決正是再次肯認這面國旗所能反映的自由與涵納精神參聲證九廖元豪愛國燒國旗與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第9頁其後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毀譽國旗之規定美國司法亦再次宣告該法違憲UnitedStatesV.Eichman1990可見早在近三十年前之美國已確立了言論自由作為民主憲政與人權保障價值之根基我國學界亦不乏支持刑法第21160條第1項為違憲之見解甚如廖元豪教授參聲證九廖元豪愛國燒國旗與言論自由的雙執理論第9頁亦認為該規定應屬違憲然而我國至今仍存在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而行政機關依此偵辦人民法院依該惡法為判決形成彷彿回到戒嚴威權時代打壓所有對國家有所不滿欲表達不同政治理念之人若未能修法删除或將之宣告違憲除難於現代世界民主國家立足更彰顯我國之民主法治落後美國近三十年八準此法院依據刑法第160條第1項規定判決聲請人因不滿政府而污辱國旗之政治主張即屬對政治性之象徵性言論之限制系爭條文形同動輒以自由刑處罰以禁絕人民藉由汙辱國旗方式表達不滿國家或政府之政治性言論依前開釋字第445號及第644號解釋所述政治性言論本應受到憲法最高程度之保護卻於我國刑法第160條第1項被以自由刑罰為嚴厲限制嚴重不符鈞院歷來解釋針對言論自由保障之意旨若鈞院秉持同一解釋判準系爭條文當無法通過嚴格的違憲審查基準應予宣告違憲22二綜上所述刑法第160條第1項明確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及鈞院釋字第445號及第644號解釋意旨為捍衛人權鞏固民主並健全法治國祈請鈞院解釋憲法宣告系爭條文違憲參言詞辯論及其代理聲請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就本聲請進行言詞辯論並惠予許可聲請代理人出席辯論肆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聲證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174號刑事簡易判決乙件聲證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乙件聲證三黃昭元靜坐與強制罪妨害公務罪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臺灣法學雜誌第240期2014年1月15日聲證四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元照出版2002年聲證五許志雄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保障與談意見人23權論一現代與近代的交會元照出版2016年1月聲證六許志雄結社自由與違憲審查人權論一現代與近代的交會元照出版2016年1月聲證七Texasv.Johnson491U.S.3971989判決影本乙件聲證八史慶璞美國憲法關於人民表意自由之保障法令月刊第51卷第5期聲證九廖元豪愛國燒國旗與言論自由的雙執理論月旦法學教室第21期此致司法院公鑒聲請人王獻極代理人黃帝穎律師國106年月日中華民24","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358318,"doc_id":340194,"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法務部1091208法檢字第10900590370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d6ca50a-f18b-4634-9154-bde9085e7c7d.pdf","doc_att_content_real":"法務部1091208法檢字第10900590370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棺號保存年限法務部函地址100204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承辦人林映姿電話02-219101892310電子信箱joice@mail.moj.gov.tw受文者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收文7年之月穸曰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曰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900590370號會台字第MM一A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二人1100000_10900590370八0_八17113.4人1100000_10900590370八0C_ATTCH2.pdf主旨有關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3372號王獻極聲請解釋案就中華民國刑法第160條提出本部書面意見如說明二I請查照訂說明I一復貴秘書長109年7月3日秘台大二字第1090019586號函二有關來函所詢事項本部書面意見如附件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本部檢察司含附件第1頁共1頁木G010935262木大法官書記處109120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3372號王獻極聲請解釋案法務部書面意見109.11.1壹有關刑法第160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或其立法資料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本罪立法理由為查第二次修正案理由謂原案第126條對於侮辱外國國旗國章既有明文處罰故本案增入本條顯見本條與第118條規定具有關聯性因對於外國國旗國章之侮辱行為恐引發國際間緊張亦可能引發戰事故予以處罰而為求衡平乃針對本國國徽國旗所為本條行為納入刑法規範外國立法例亦多有規定本條規範行為人之主觀要件須有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若行為人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並非基於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則不該當本罪所謂侮辱乃指輕蔑不敬之意思如行為人主觀意念並無此意思而係出於其他目的例如因遷建1參閱刑法分則實用王振興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83年6月再版房屋或為議事之抗爭而有損壞除去或污辱之行為即欠缺本罪所定之意圖侮辱之要件自不得以本罪相繩2因此本條立法目的應在於處罰意圖侮辱中華民國之行為且本條將此侮辱行為限縮於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之行為始予處罰其立法體例相類於刑法第141條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之規定而刑法第160條規定相較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未限制侮辱之手段或方法以及刑法第138條妨害職掌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第354條毁損罪不須具侮辱之意圖以觀刑法第160條之要件仍屬嚴謹貳有關刑法第160條外國立法例一德國刑法第90條a規定一公然於集會或散布文書第11條第3項而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1.辱罵或惡意蔑視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或其中一邦或其憲法秩序者或2.詆毁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或其中一邦之顏色旗誌徽章徽號或頌歌者二對公開懸掛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國旗或邦旗或官方公開設置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或其中一邦之主權標誌予以移除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使其臺灣高等法院84上易字第5037號判決2無法辨識或對其污辱者亦同未遂犯罰之三行為人有意藉其犯行以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續或憲法原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二矿本刑法r第脅2-條規定r以對外國施加侮辱之目的損壞除去或污辱該國國旗或其他國章者處2年以下懲役或20萬曰圓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非經外國政府之請求不得提起公訴三有關其他立法例立法院法制局研究侮辱國旗與言論自由之問題研析乙文内容可以供參說明如r一法國國旗及國徽條例規定在公開活動中亵瀆國旗判處半年以下徒刑或7500歐元罰金二俄羅斯侮辱國旗者處2年以下的剝奪自由或200盧布以下的罰金三奥地利法律規定以廣泛公眾周知的方式對公開場合或公眾集會時展示的國州旗進行惡意誹謗蔑視或其他輕蔑行為處以2年以下徒刑或360日額以下罰金.四義大利義大利刑法典第292條規定侮辱國旗國徽者處1年以上3年以下徒刑退役軍人或本國人在外國犯前罪加重處罰3引自立法院網站httpswwwly.gov_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3373五西班牙法律規定侮辱國家標誌或徽章處6個月以上6年以下徒刑六瑞士瑞士刑法典第270條規定惡意除去毀壞或侮辱官署設置之瑞士主權標誌尤其是聯邦或者各邦之徽章或旗幟者處輕懲役或罰金七捷克刑法規定侮辱國旗國徽國花國歌或者以仇視輕蔑共和國為目的而毁滅損壞或者除去國徽國旗國花者處1年以下徒刑八西班牙刑法規定侮辱國家標誌或徽章者處6個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傳播方式犯前罪者處6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九韓國刑法第105條侮辱國旗國徽罪規定意圖侮辱國家而損壞除去或污蔑國旗國徽者處5年以下勞役或徒刑或2萬5千元以下罰金十新加坡2004年修正新加坡國徽國旗國歌法第14條規定民眾對新加坡國旗作出侮辱行為如焚燒撕毀等處至少1000新加坡元罰金綜上以觀損壞除去或污辱國旗國徽之行為多數外國立法例均有刑事處罰規定我國刑法第160條之處罰規定於立法例並非獨創4參有關刑法第160條第1項與第118條間之關係刑法第118條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而其立法理由說明查暫行律第126條補謂侮辱外國之行為不一其中有應處罰者有否者本條則列記應處罰之行為實施本條之行為者如無侮辱外國之宗旨則以毀棄損壞罪論刑法第160條第1項與第118條間之關係於前述第160條之立法理由中已有說明又二者所規範保護之行為客體不同前者為本國國旗國徽後者為外國國旗國章惟二條規定均同為意圖犯前者行為人須具侮辱中華民國之意圖後者則須具有侮辱外國之意圖因此第160條第1項與第118條規定之違憲審查基準應為相同肆有關刑法第160條之案件統計自99年至109年9月止依刑法第160條規定起訴案件共16件其中告訴告發有3件緩起訴處分案件為2件並提出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判決書供參如附件伍有關憲法第6條之外國立法例我國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曰至於其他國家於憲法中明定國旗樣式者說明如下5一法國憲法第2條第2項法國國家標諸是藍白紅的三色旗FrancisConstitutionof1958withAmendmentsthrough2008ARTICLE2-2Thenationalemblemshallbethebluewhiteandredtricolourflag.二西班牙憲法第4條第1項西班牙國旗由紅黃紅三橫條組成黃條寬度是紅條的兩倍SpanishConstitution4Section4-1TheflagofSpainconsistsofthreehorizontalstripesredyellowandredtheyellowstripbeingtwiceaswideaseachredstripe.三義大利憲法第12條共和國國旗是義大利三色旗相同尺寸的綠白紅縱向條ConstitutionoftheItalianRepublicArt.12TheflagoftheRepublicistheItaliantricolourgreenwhiteandredinthreeverticalbandsofequalsize.四葡萄牙憲法第11條第1項國旗葡萄牙的團結與統一共和國與獨立主權的象徵是1910年10月5日革命建立的共和國所採用的旗幡PortugalsConstitutionof1976withAmendmentsthrough2005Article11-1TheNationalFlagwhichshallbethesymbolofthesovereigntyoftheRepublicandofPortugals4引自httpswww.lamoncloa.gob.eslangenespanaleyfundamentalPaginastitulo_preliminar.aspxindependenceunityandintegrityshallbethatadoptedbytheRepublicformedbytheRevolutionofthe5thofOctober1910.五克羅埃西亞憲法第11條第2項-克羅埃西亞共和醫菌着舍三色組成紅-白-與资中央有一個具歷史意義的克羅埃西亞國徽THECONSTITUTIONOFTHEREPUBLICOFCROATIAasof15January2014Article11-2TheflagoftheRepublicofCroatiashallconsistofatricolourofredwhiteandbluewiththehistoricalCroatiancoat-of-armsinthecentre.六羅馬尼亞憲法第12條第1項羅馬尼亞國旗是三色旗色彩以以下順序自旗桿垂直排列藍黃紅RomaniasConstitutionof1991withAmendmentsthrough2003Article12Romaniasflagistricoloritconsistsofthreeverticalstripesblueyellowandredinthisorderfromthemast.七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第437條a國旗如下b國旗相關事項應另行立法規定之MyanmarsConstitutionof2008Article437TheStateFlagshallbeasshownbelowb.LawshallbepromulgatedconcerningtheStateFlag.綜上以觀世界各國將國旗之樣式規範於憲法中者不乏西方先進國家可見將國旗列於國家憲法層次予以保護以凝聚國民對國家之認同我國憲法亦7為相同8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160條偵査終結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統計單位件起訴緩起訴處分項目別告訴告發告訴告發1---99年----100年1---101年----102年2---103年1-1-104年---4105年1-1-106年43-107年--108年1-1--109年1-9月資料提供法務部統計處說明本表係依最重罪統計","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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