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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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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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受理日期
聲請人
案由
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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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會台字第13578號
受理日期
2021-08-19
聲請人
甲
案由
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80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案件公告
書狀
聲請人聲請書、補充聲請書
甲106.07.30 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
其他
法務部106.10.02法檢字第10604526590號函_OCR
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107.01.10女法華字第1070000001號函_OCR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107.01.12(107)法協楓字第36號函_OCR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01.18(107)律聯字第107014號函_OCR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107.05.14檢協美字第107003號函_OCR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07.07.17司改字第107113號函_OCR
台北律師公會107.08.15一O七北律文字第1175號函_OCR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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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影音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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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憲法聲請書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解釋憲法聲請書甲聲請人受文者司法院主旨聲請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罪對於適用之刑法第280條合理之確信認其内容有抵觸憲法之疑慮提出釋憲之聲請說明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屬犯第277條或288條之罪者加重刑期至2分之丨侵害憲法所保障平等權且違反比例原則有抵觸憲法第7條第23條之疑慮茲提出釋憲之聲請聲請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停止適用貳本件事實經過聲請人於105年7月17日因三樓房間要給誰住金錢上物質上糾紛與告訴人發生爭執雙方都有動手打人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172號確定判決附件一同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刑事確定终局判決附件二經上訴二審還是不以刑法第277條一般傷害罪科刑還是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加重罪論處叁爭議之性質與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法第280條規定傷害罪必須加重刑責這明顯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二憲法第23條必要性原則其手段與目的間必須符合比例原則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需選擇人民權利損害最少侵害方法三刑法第280條之存在是為了誰的權利而存在當不管是老人年輕人都沒為自己負責再來對家裡大肆宣鬧要是都以刑法280條來當成論罪法條那法律是要告訴年輕人以後要向老人家學習有吵就有的拿一輩子不用付出什麼因為法律都告訴老人家永遠都是對自己最有利四綜上所述刑法第280條之存在並無助於規範目的以不符平等原貝IJ與必要性原則難認合於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及比例原則之意旨聲請人有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提出上述客觀上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請鈞院鑒核賜準解釋憲法並宣告違憲以保人民權利五附件一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5度中簡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書影本一份二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影本一份此致司法院甲具狀人即聲請人中華民國106年7月30曰","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9815,"doc_id":309977,"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法務部106.10.02法檢字第10604526590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403988cd-ccb9-4c29-9c0d-b6f538fecc29.pdf","doc_att_content_real":"法務部106.10.02法檢字第10604526590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0,"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擋保存存法務部函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承辦人陳玉萍電話02-21910189轉2310電子信箱cjp@mail.moj.gov.tw受文者司法院秘書長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02曰發文字號法檢字第10604526590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如說明二500000000FUXO000_A11000000F_10604526590A0C_ATTCH1.pdf甲主旨有關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13578號聲請解釋案請本部提供意見及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秘書長106年8月23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22770號函二旨揭解釋案本部意見如下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下稱本法第280條之立法目的本法於24年1月1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24年7月1曰施行相關立法理由已付之闕如其中第280條未曾修正故亦無修正理由檢送刑法暨特別法立法理由彙編刑法第277條至第281條及立法專刊節錄部分供參附件12二有關本法第280條之情形納入第57條審酌可否達成立法目的1行政院79年版刑法修正草案有關本條未修正經立法院84年委託學界評估則建議刪除本條理由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傷害固然違反倫常必須嚴為第1頁共3頁譴責不過是否必須另立規定處罰則有討論的餘地因為對於此類傷害行為法官可依第57條考慮犯人與被害人關係從重量刑此外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傷害行為理論上應該多於殺害的行為理由是生活上的衝突例如政治見解的不洽財務上的糾紛可能引發傷害但還不至於引發殺機這種傷害可能是一時衝動所造成的結果此種情形依普通傷害罪處罰即已足夠發生警惕的作用參附件3該草案嗣絰立法院退回行政院重新研議2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為另一獨立罪名本法第277條傷害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傷害罪依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因屬分則加重其法定刑因加重結果即非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即屬得上訴三審之案件而與第57條純屬量刑參考不同相關修正涉當事人上訴權利請併考量三有關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刑法之目的非僅保護法益之安全同時也維護固有社會倫理道德傷害除侵害身體法益外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傷害行為更係逆倫行為此一普遍倫理為刑法值得保護之價值故將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行為較普通傷害及重傷害行為受較高度之非難而設加重處罰之規定難認違反憲法第2頁共3頁第7條之平等原則參考文獻如附件4倘有子女係因遭到父母長期施暴凌虐始起意傷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官仍可斟酌刑法第59條減輕為維護我國社會倫常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傷害或重傷害之逆倫行為應如何加重處罰屑立法政策選擇考量宜由立法機關衡酌身分關係及我國社會倫常之維護等因素決定之四有關提供他國相關立法例提供智利刑法法國刑法及韓國刑法殺害或傷害尊親屬相關規定之參考文獻如附件5五有關本部是否有修法提案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本條認殺人罪章相同類型規定並未刪除此屬逆倫事件保留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加重處罰規定以維護我國社會倫常故維持現行規定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本部檢察司帔的f第3頁共3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9816,"doc_id":309977,"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107.01.10女法華字第1070000001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1aa43a8-2f7e-4154-b8cd-6cce8c79dd1b.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107.01.10女法華字第1070000001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1,"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函會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1段6號立案字號台内社字第8405878號聯絡人執行秘書高柑柏通訊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電話02-23713261轉8080傳真0223820552電子信箱gaoganbo@judicial.gov.tw受文者司法院秘書長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發文字號女法華字第1070000001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說明二甲主旨貴院秘書長就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3578號聲請釋憲案之函詢事項詳如說明二所附之書面意見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秘書長106年10月17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27845號函二檢附本會關於刑法第280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之書面意見一份供參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第一頁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關於刑法第280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書面意見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要求擬答.曱說合憲說一刑法第280條為立法者基於我國傳統上的孝道人倫觀念考量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身體權外且為大逆不道之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不安更為強烈因此基於立法政策考量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二刑法第280條之規定旨在提高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刑度期能遏阻此種犯罪維護人倫及社會安定此項規定不分犯罪之情況及其結果如何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立法雖嚴惟裁判時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仍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未遂犯亦得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並無違比例原則是刑法第280條之規定尚難謂與憲法牴觸己說延惠說一刑法第280條為立法者基於我國傳統上的孝道人倫觀念因而制定之加重立法然而孝道立法論已不符時代潮流故以此立論而加重刑度已不符實際二現今社會不乏有個案係直系血親卑親屬因不堪直系血親尊親屬長期虐待先有不良教育或不義行為而犯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一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過於嚴苛有違比例原則並且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因此違反憲法本協會意見採甲說理由如下一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即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且平等原則雖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但為差別待遇時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參見司法院釋字第666687號解釋雖個別刑罰之法定刑係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所為之價值判斷然此價值判斷並非不受合憲性之審查尤其是在同一法規範内基於相同之立法目的卻就相同或些微差異之事物賦予不同之法律效果導致同一法規範内價值之衝突自屬違反體系正義而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二刑法規定之罪刑其内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此即罪刑相當性原則方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且鑑於對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係屬不得已之最後手段立法機關如為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並認施以刑罰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雖得以刑罰規範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惟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仍應考量有無其他效果相同且侵害人民較少之手段及處罰程度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具備合理必要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罪刑相當性原則無違而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司法院迭著有釋字第669646630602594551544476號解釋可資參照三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衡諸上開刑法第277278條之規定縱依刑法第280條之規定於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普通傷害罪重傷罪或分別因而致死罪其刑度均在無期徒刑以下且有拘役或罰金之處罰縱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法院仍有斟酌之空間輔以刑法第八章關於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之相關規定難認有違比例原則且於刑法第271272條關於普通殺人罪及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仍有不同刑度之情形下揆諸首揭關於平等原則之說明亦難認有違平等原則","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9817,"doc_id":309977,"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中華民國法官協會107.01.12(107)法協楓字第36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0b0472a-4c53-4391-9d24-99609f95a3e7.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中華民國法官協會107.01.12(107)法協楓字第36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2,"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檔號保存年限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函機關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承辦人執行秘書鄭智元電話02-23713261844302-23830248傳真02-23830247電子信箱jaroc@mail.judicial.gov.tw受文者司法院秘書長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發文字號107法協楓字第36號速別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法官協會就司法院106年10月17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27645號函詢關於刑法第280條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意見甲主旨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3578號聲請釋憲案之函詢事項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秘書長106年10月17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27645號函二本會意見如附件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理事長許仕第1頁共4頁附件法官協會就司法院106年10月17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27645號函詢關於刑法第280條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乙事意見如下一我國刑法第280條第272條相較於普通傷害同法第277條重傷同法第278條或殺人罪同法第271條而言針對行為客體同以直系血親尊親屬作為構成要件立法目的無非係考量傳統人倫及尊親報恩之社會道德觀念認為倘行為人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實施上述犯行不法内涵顯較一般規定為高遂以行為人與加害人彼此間身分關係作為加重處罰之法定事由二然觀乎其中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係就傷害罪或重傷罪提高法定刑上限作為加重方式1茲以傷害罪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為例加重後最高得判處4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下限仍維持不變但第272條則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乃將最低法定刑直接提高為無期徒刑二者規範方式顯有不同三論者雖有援引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昭和48年4月4日判決宣告該國刑法第200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因違反平等原則而達憲之判決2為例而認以直系血147年台上字第1004號判例要旨刑法第47條所謂加重本刑至2分之1衹為最高度之規定並無最低度之限制法院於本刑2分之1以下範圍内如何加重本有自由裁量之權自不能以原判決僅加重其本刑10分之1並未加重至2分之1而再予減輕2分之1為不當2該案事實概要略為1968年10月5日被告某女子29歲殺害父親53歲至殺害之日為止被告遭其父拘禁在住處長達1日最後因口角而將其父殺害經檢察官偵查認定被告自14歲起長期受到父親性虐待並產下5子其中2子年幼死亡另有6子墮胎被告被迫與其父親過著形同夫婦之生活被告經醫師告知如再墮胎恐危及身體健康而接受不孕手術被告唯恐自己妹妹遭受相同境遇不敢離家後來在職場認識其他對象而向父親說明與該名男子提出結婚申請之事激怒父親而遭到監禁並強制性交及辱罵被告因此以腰帶絞殺其父親第2頁共4頁親尊親屬身分關係作為加重處罰之事由要屬不當云云3然細繹前開判決内容多數意見票數為14比1雖支持違憲之結論惟僅其中6位法官認為將屬於封建遺制的倫理觀念帶入刑法違反平等原則其餘8位法官則認為尊親報恩屬於社會生活之基本道義此種自然情愛與普遍性倫理亦值得刑法加以保護因此重罰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規定本身並不違憲但本案違憲之點乃係當被告適用二次減輕規定精神耗弱酌量減輕後法定刑下限仍高達3年6月曰本係以受有期徒刑之3年以下為得宣告缓刑要件之一以致無法宣告緩刑遂認本罪因刑之加重流於極端致使手段與目的兩者間喪失均衡造成不合理之現象應屬違憲此外其後該國最高法院昭和51年2月6日針對傷害直系血親致死罪該國刑法第205條第2項亦認為該罪加重刑度尚屬合理差別待遇並非違憲四審諸我國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應視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釋字第682號第694號第701號第719號第722號第727號及第745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參酌刑罰之輕重本應考量各罪保護法益性質暨不法内涵之輕重為斷立法者亦得斟酌此情設立差別規範苟若不問差異程度3日本國會並未立即删除刑法第200條但司法實務上則不追訴該罪使該罪實質上等於廢止直至1995年方始修正删除第3頁共4頁一律科予相同刑罰反將違反平等原則之要求準此本會認為我國刑法第280條雖以直系血親尊親屬作為加重處罰之特別構成要件然依前揭二之說明其規範方式要與曰本刑法原第200條即我國刑法第272條迥異不僅該罪因僅屬侵害身體法益以致法定刑範圍相對較輕且加重結果僅提高法定刑上限並未變更下限實未過度限縮法官裁量權限復考量我國社會現狀倘將上述尊親報恩之倫常觀念適度採為個案量刑標準甚至明定作為加重其刑之基礎應符合國民法律感情亦難認有何明顯過當而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之處故得認刑法第280條尚無違憲之虞第4頁共4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9818,"doc_id":309977,"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01.18(107)律聯字第107014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c4e87142-7f23-449f-8a02-60d158f8ba86.pdf","doc_att_content_real":"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01.18(107)律聯字第107014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3,"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厂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號7樓C室聯絡方式-電話02-23881707分機68傳真02-23881708聯絡人羅慧萍受文者司法院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曰發文字號107律聯字第107014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文主旨為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要求檢送本會意見書敬請參酌說明復貴院秘書長106年10月17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27645號函正本司法院副本理事長把立今第一頁共一頁刑法第280條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研究報告報告人賴彌鼎一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普通傷害罪或成立其結果加重犯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乃本於維護倫理立場所為加重為單純加重規定其性質不同於刑法第272條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亦特設從重處罰規定但已列為獨立罪刑1本條因非獨立之罪名故亦無獨立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日本舊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西德舊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均有相同之立法規定2二按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263號意旨懲治盜匪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對意圖勒贖而擄人者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惟依同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其有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復得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尚無牴觸亦有明釋可資參酌1韓忠謨刑法各論中華民國68年4月五版第340頁至342頁2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下冊中華民國75年2月二版第917頁至919頁1三觀諸維護倫理宣揚孝道向為我國之立國基本精神之一立法者從來亦將立國基本精神以法律呈現之作為國家政策之宣示因此除刑法上揭規定外民法第1084條第1項子女應孝敬父母亦有明文故道德倫理之規範是否列入法律之規範為立法者之選擇若符合立國之基本精神社會之客觀價值人民之法情感及道德倫理且適用上並無任何滯礙即屬立法權之行使並為全體國民一體適用而無軒輊似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規定無何牴觸四現行刑法第280條適用上並無任何滯礙或衝突雖其法定刑應加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至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下惟個案上之裁判仍依個別情節有刑法第57條量刑之酌科及刑法第59條之酌減及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3並不發生情輕法重或量刑上過重而失衡之情形參酌前揭大法官釋字第263號之意旨現行刑法第280條之適用法官於裁判上均有刑之科酌加減之規定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五雖曰本國曾發生殺害尊親屬罪法定刑違憲事件之爭議3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刑法第41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2並於1995年隨著日本刑法的大幅修改殺害尊親屬罪與其他尊親屬犯罪加重刑罰的規定一起終於被正式廢除4惟德國刑法第215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重處罰條款確定於1941年以其違背平等原則而删除但其仍保留第223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2項施暴傷害尊親屬加重罪迄1994年刑法修正時始將第223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從三年以下之法定刑提高為五年以下而與原第2項刑度同並將第2項删除5顯見各國之刑事政策之立法均依各該國之立國基本精神社會之客觀價值人民之法情感及道德倫理而制定自無優劣於否惟曰德兩國就傷害直系尊親屬罪之研修歷程可供我國修法之研議參考並附說明六綜上所述現行刑法第280條規定乃立法者依立國之基本精神社會之客觀價值人民之法情感及道德倫理所制定且適用上並無任何滯礙並為全體國民一體適用而無軒輊似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規定無何牴觸又參酌前揭大法官釋字第263號之意旨現行刑法第280條之適用法官於裁判上均有刑之科酌加減之規定4參照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殺害尊親屬罪法定刑違憲事件之介紹5參考現行西德刑法第223條3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與憲法比例原則尚無牴觸故刑法第280條就現今之立國精神道德倫理社會客觀價值及人民之法情感觀之應無不符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疑義惟本條憲法疑義之有無屬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權責自應由大院依權責解釋之4","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9819,"doc_id":309977,"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107.05.14檢協美字第107003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7fca109a-2480-4c63-8f76-14540583a5b6.pdf","doc_att_content_real":"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107.05.14檢協美字第107003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4,"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者貧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1號B1聯絡人謝秘書022382-5222聯絡傳真022382-2718受文者司法院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曰發文字號檢協美字第107003號速別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如文甲主旨檢送有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3578號聲請解釋案意見書乙份敬請查收說明依貴院秘台大二第1060027645號函辦理正本司法院副本本會秘書處有關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3578號甲聲請解釋案意見書爭議問題刑法第28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要求一按刑法第280條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其罪責要素而加重其刑無非在於履踐尊親報恩之社會生活基本道義兼顧傳統家庭制度之倫理觀及道德觀斯種刑罰價值觀放到憲法時刻的憲法新秩序内是否合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與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方法妥適性之比例原則饒有探究餘地二按平等原則是一切法律秩序的基礎正義的實現也是人類社會自古以來追求的目標羅爾斯JohnRawls自正義即公平justiceasfairness的觀點出發提出每一個人在完備的體系中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權與他人所享有的自由權並行不悖可以說平等原則就是正義原則的體現刑法體系中對於行為人的法律非難自應放到此一平等原則内而為權衡三本來刑事罪責的判斷應以法律責任為非難為中心法官探討責任依據的時候不能直接引據多元性的倫理見解做為唯一的依據此為法官審判實踐所當然此種多元性的倫理可否上溯成為法律規範並執為立法憑據訂為刑法罪責要素則牵涉現代憲法人權觀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強調一旦具體的個人被當作國家純粹的客體或手段人性尊嚴便受到干擾本法條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其罪責要素為其犯罪客體為其罪責加重之手段非但與一般人有不當區別在犯罪人因行為無價值結果無價值而受非難時僅因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般人之不同被害人即給予不同的刑責自與憲法平等原則有違四在自由主義與有限政府的憲法理念下立法定制特別是刑罰規範的罰當其罪罪刑相當均應受到比例原則的匡範行為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所為之傷害行為於法官審判時本得依其犯罪情節而為加重此觀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包括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等而為判斷依循此一規定所為之加重判斷其目的正當手段必要方法妥適現行法反於此一量刑判斷遽以人倫關係為唯一加重規定與比例原則有違","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9820,"doc_id":309977,"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07.07.17司改字第107113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e864f7c0-242a-43fa-b604-11901b3cff27.pdf","doc_att_content_real":"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07.07.17司改字第107113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5,"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檔號保存年限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函會址臺北市104松江路90巷3號7樓聯絡人張馳專員電話02-25231178分機221傳真02-25319373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E-MAILclii2hang@irf.om.tw受文者司法院呂秘書長太郎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曰.發文字號司改字第107113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甲主旨大院函請本會就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3578號聲請解釋案提供意見事復如說明請卓參說明句一復大院106年10月17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27645號函二本會認為刑法第280條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身分關係使行為人所受之刑度產生差別待遇對於被害人身體法益之保護亦產生差別影響兩者均須受到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檢驗此外刑法第280條基於維護家庭倫常之立法目的以提高刑度作為手段來侵害行為人之人身自由亦須受到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檢驗詳述如下4一刑法第280條以行為人客觀不得改變之身分作為差別待遇以保障孝道倫理作為立法目的造成歧視且加重刑度並無助於目的之達成刑法第280條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親屬關係作為是否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差別待遇此係以個人努力無法改變之客觀事實作為差別待遇之標準依照鈞院釋字第626649號解釋之意旨審查標準自不宜從寬而系爭條文之立法目的似係為維護孝道倫理然而孝道倫理實第一頁共四頁屬於價值觀之一種政府若只針對特定價值觀進行特別保護則可能造成觀點歧視甚至造成人民鈐須臣服於特定的價值觀而難以被認為具備實質重要政府利益退步言之無論本件目的是否合憲以加重刑度作為手段僅是令行為人受到嚴厲的處罰並不會因此使行為人之心態直接轉變無助於達成維護孝道倫理之目的是以手段與目的間不具備實質關聯應屬違反平等原則要求之違憲規定綜上所述本會認為刑法第280條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予適當修正或廢止之裝二刑法第280條因被害者之身分不同而作為刑度加重事由對於身體法益之保護產生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大法官解釋第682號第694號及第701號解釋理由參照國家對個人之刑罰屬不得已之強制手段選擇以刑罰處罰個人之反社會性行為須刑事立法之目的具有正當性施以刑罰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別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時始得為之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尚須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至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處以何種刑罰刑罰是否為達成立法目的之適當且必要手段以及判斷相關行為對個人或社會是否造成危害乃立法者自由形成之範圍就特定事項經評價為刑事不法行為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罪刑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者即無乖於比例原則業經大法官解釋第476號544號闡釋在案刑法第280條之條文内容自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刑法24年7月1日施行以來未曾修正其立法之精神應在於華人社會第二頁共四頁崇尚孝養順從父母之美德對於子女和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往往融入此等價值觀以評價法律效果然在維護孝道美德之目的下此條文之解釋及適用將產生以下疑義刑法277278條之傷害罪保護法益應為自然人之身體完整不受毁傷身體權應為一種客觀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如何因被害人之相對性身分而對相同結果處以不同之刑罰被害人之身體法益是否因其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而更為重大立法者採取加重刑罰之方式來維護孝道精神即便目的正當手段與目的間是否有適當關聯性必要性及妥當性不無疑義综上所述本會認為刑法第280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弟23條比例原則之虞應予適當修正或廢止之三刑法第280條將家庭倫常之保護法益透過單方面處罰子女來維護反倒扭曲倫常觀念且未賦予法官就個案情形有裁量空間違反比例原則刑法第280條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應採嚴格審查標準究其立法緣由應與家庭倫常之維護有關姑且不論家庭倫常之維護於現今社會觀念下是否為合於憲法規範之法益該規定亦無法通過嚴格審查標準下之適合性與必要性審查我國家庭倫常觀念深受父慈子孝所影響要求父應盡為父之道且子應盡為子之道此等家庭倫常之法益保護必須同時規範父母對子女以及子女對父母之間的行為才能達到然而刑法第280條僅以子女對父母之單向行為作為提高刑罰之依據不僅無法真正達到保護該家庭倫常法益之目的更變相透過刑法第280條規定加諸子女忍受其父母不合理對待的義務進而扭曲該家庭倫常所欲維護之社會觀念因此本會認為刑法第280條所採手段無法通過適合性審查此外刑法第280條規定係以犯罪行為人所為傷害重傷罪所判刑罰為基準僅考量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親屬關係即一律第三頁共四頁予以加重該所判之刑至二分之一未賦予法官就個案其他情形決定是否適用該規定之裁量空間此等處理方式顯然非為達到相同效果之最小侵害手段亦無法通過必要性審查因此本會認為該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而應予廢止或修正三本會謹就大院來函表示意見如上敬請卓參若有其他疑義本會將另行文補陳正本司法院呂秘書長太郎董事長第四頁共四頁","doc_att_category":1},{"doc_att_id":449821,"doc_id":309977,"doc_att_group":"openAtt7","doc_att_type":3,"doc_att_title":"台北律師公會107.08.15一O七北律文字第1175號函_OCR","doc_att_content":"/uploads/docAtt/a7f87ad0-2aaf-49d1-8e12-76abc228d562.pdf","doc_att_content_real":"台北律師公會107.08.15一O七北律文字第1175號函_OCR.pdf","doc_att_sort":6,"doc_att_size":null,"doc_att_note":null,"doc_att_txt":"台北律師公會函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聯絡電話022351-5071分機13王仁惠受文者司法院秘書長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15曰發文字號一0七北律文字第1175號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附件主旨檢送本公會就刑法第280條合憲性表示意見如附件請查照說明依鈞長106年10月17日秘台大二字第1060027645號函及本公會107年7月24日第15次臨時理監事會議決議辦理正本司法院秘書長副本理事長針對刑法第280條合憲性台北律師公會意見一系爭條文涉及第7條平等權之限制一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鈞院第682號第694號及第701號解釋理由參照二審查標準之判斷系爭條文以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親屬關係作為是否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差別待遇此係以個人努力無法改變之客觀事實作為差別待遇之標準依照鈞院釋字第626649號解釋之意旨對系爭條文合憲性之審查標準自不宜從寬至少應採中度審查三目的正當性之審查1.系爭條文内容自民國23年10月31日制定刑法24年7月1曰施行以來未曾修正據推測系爭條文之立法理由應為華人社會崇尚孝養順從父母之美德對於子女和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往往融入此等價值觀以評價法律效果2.然孝道順從實屬於多元價值觀中之一種政府若只針對特定價值觀進行特別保護則可能造成觀點歧視甚至造成人民必須臣服於特定的價值觀而難以被認為具備實質重要政府利益3.況且在維護孝道美德之目的下此條文之解釋及適用將產生以下疑義刑法277278條之傷害罪保護法益應為自然人之身體完整不受毁傷身體權應為一種客觀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如何因被害人之相對性身分而對相同結果處以不同之刑罰被害人之身體法益是否因其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而更為重大就前述造成觀點歧視之說明而言系爭條文之目的實非正當四手段與目的關聯性之審查退步言之無論本件目的是否合憲以加重刑度作為手段僅是令行為人受到嚴厲的處罰並不會因此使行為人之心態直接轉變無助於達成維護孝道倫理之目的是以系爭條文以刑事處罰作為手段與目的間尚不具備實質關聯應屬違反平等原則要求之違憲規定二系爭條文涉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一系爭條文為刑事加重處罰之規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嚴重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二審查標準之判斷1.國家對個人之刑罰屬不得已之強制手段選擇以刑罰處罰個人之反社會性行為須刑事立法之目的具有正當性施以刑罰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別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時始得為之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尚須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2.此外系爭條文因加重二分之一刑度將使原先得易科罰金之普通傷害罪三年以下變為無法易科罰金之刑度四年六個月以下使人民人身自由受影響之程度據增在此考量下參酌鈞院釋字第664號解釋之意旨對系爭條文之合憲性建議應採嚴格審查標準三目的正當性之審查如前所述四手段與目的關聯性之審查1.我國家庭倫常觀念深受父慈子孝所影響要求父應盡為父之道且子應盡為子之道此等家庭倫常之法益保護必須同時規範父母對子女以及子女對父母之間的行為才能達到2.然而系爭條文僅以子女對父母之單向行為作為提高刑罰之依據不僅無法真正達到保護該家庭倫常法益之目的更變相透過刑法第280條規定加諸子女忍受其父母不合理對待的義務進而扭曲該家庭倫常所欲維護之社會觀念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已造成其他損害3.此外系爭條文規定係以犯罪行為人所為傷害重傷罪所判刑罰為基準僅考量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親屬關係即一律予以加重該所判之刑至二分之一未賦予法官就個案其他情形決定是否適用該規定之裁量空間而無任何合理或必要之例外依照鈞院於釋字第711號解釋所揭示之先例已形成不必要之限制4.是已系爭條文顯然非為達到相同效果之最小侵害手段而無法通過必要性審查自屬違憲之手段三綜上所述本會認為刑法第280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之虞應予適當修正或廢止之","doc_att_category":1}],"vide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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