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4年憲裁字第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1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22日
  • 聲請人
  • 林秀玉
  • 案由
    • 聲請人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項第2款、第8條、第9條第1項及第20條規定,就政府未依法主動公開資訊之情形,未賦予人民行政救濟權,有規範不足之疏漏,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另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上訴意旨所述,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主動公開「會計師因違反會計師法事件應予懲戒處分參考原則」(下稱懲戒參考原則),使受懲戒對象得以預見之主張,遽以聲請人於其違反會計師法懲戒事件中,已自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取得該參考原則為由,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係疏未考量政府依法負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義務,卻未依法公開,人民應有請求政府公開之權利,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第22條所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第9條第1項,聲請人自不得對各該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規定,係課予政府主動或應人民申請而被動公開資訊之義務,並就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內容、方式予以明定;倘政府依法應主動公開資訊而未公開時,人民尚可循申請提供政府資訊程序,要求政府公開資訊,如對於政府就其申請所為之決定不服,並得依同法第20條提起行政救濟。聲請人徒憑其主觀見解,指前揭各該規定違憲,難認已敘明前揭各該規定有牴觸憲法之具體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
      
    •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對聲請人主張其應有請求該委員會主動公開懲戒參考原則之權利一節,業說明聲請人已自其本人所涉之懲戒另案取得該懲戒參考原則,其取得政府資訊知悉其內容之權利,即不因該委員會未主動公開懲戒參考原則而受有損害,聲請人所提課予義務訴訟,顯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等語甚詳。此部分聲請意旨猶執已經確定終局判決予以指駁而不採之陳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之爭執,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