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8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35條第2項、第46條第3項、國防部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國資人力字第1070002626號令、第1070002627號函、109年5月19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106784號函、109年11月16日國資人力字第1090249592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7年9月28日輔給字第10700805732號函、109年6月18日輔給字第1090044270號函、109年6月20日輔給字第1090045102號函、109年7月17日輔給字第1090052845號函、109年11月27日輔給字第1090091222號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